第 1 頁 共 9 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110 年 4 月 27 日中分署秘字第 1101800681 號函核訂
壹、 為正確迅速及妥善處理分署內拾得遺失物,維護廉潔風氣,依民法及相關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貳、 於分署內拾得之遺失物,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於分署外拾得者,由拾得者 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參、 拾得人為本分署教職員生(含委外人力)、志工及民眾時,由報繳人為拾得 人,拾得人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視為本分署拾得。
肆、 拾得遺失物之處理,由秘書室負責,惟秘書室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伍、 拾得遺失物處理程序:
一、 拾得人交存拾得遺失物時,受理人員應造冊登記,並與拾得人檢視遺失 物內容,於拾得遺失物招領登記簿內(附件 1)詳載拾得物名稱、數量及 拾得人之身分資料、聯絡方式等,並於遺失物上標示編號及拍照,妥善 保管。遇有下列情形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 拾得物屬易腐壞性質或具時效性之遺失物(如食品、藥品等),當日下 班前無人認領,或於時效期限到期時,將以一般廢棄物處理,逕行丟 棄。
(二) 拾得物品內容如為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藥)品時,應 立即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不得登錄為遺失物。
二、 可辨識遺失人身分如為本分署教職員生(含委外人力)、志工者,應從速 通知遺失人於通知日起 3 日內領回;遺失人逾期未領回或無從知悉遺失 人身分者,於逾期未領回或收存拾得遺失物後 3 日內於本分署全球資訊 網之為民服務專區、服務中心布告欄及請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轉知各 工場公告招領,為期 1 個月(招領公告如附件 2)。逾期未認領者,後續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下同)500 元(含)以下者,經公告後,未有受領 權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並應從速通知或公告拾得人於 3 個月內領取;如拾得人逾期未領取或聲明放棄所有權者,則視為本分 署拾得,取得其所有權之處理。
(二) 遺失物價值非屬 500 元以下者,經公告後,未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
第 2 頁 共 9 頁
秘書室彙整拾得物交存轄區警察機關(工業區派出所)處理。
(三) 遺失物如屬「個資性物品」(如智慧手機、筆電等電子儲存設備),則 不得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併同交存轄區警察機關(工業區派 出所)處理。
(四) 非屬本分署教職員生(含委外人力)、志工身分之遺失人者,其身分證、
健保卡、金融卡、信用卡及記名電子票證等專屬個人身分或行使權利 之物件,於收存拾得遺失物之日起3日內,聯絡該物件製發機關代為通 知遺失人,或送交該物件製發機關處理。
三、 遺失物經依上開公告招領程序處理,未有受領權人認領,且由本分署取 得遺失物所有權者,每季列冊(附件3)簽報機關首長核准,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 遺失物為新臺幣現金時,簽准後將該筆現金歸入國庫;外幣現金及得 兌換為現金之有價證券,應兌換為新臺幣後繳庫。
(二) 其餘遺失物,視物品類別及堪用情形,分採下列方式處理:
1、印章、鑰匙、雨傘…等,除印章由政風人員監督銷毀外,雨傘移做 愛心傘,供洽公民眾使用;其餘以資源回收方式處理。
2、衣服、帽子、耳機、保溫杯…等具有衛生疑慮之物品,無人認領即 予丟棄。
3、已不堪使用遺失物依其性質作資源分類後以一般廢棄物處理。
陸、 遺失物領取作業:
一、 遺失人親自領取時,應出示可供查明身分之證件正本,本人不能前來,
委託代領時請附遺失人身分證件、委託書(附件 4)及受委託人身分證件,
經本分署秘書室人員確認身分無誤後,於拾得遺失物招領登記簿內登錄 相關資料及簽名(或蓋章)後,予以發還。
二、 認領人如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以識別身分並供紀錄者,由秘書室將遺失物 送交警察機關,再請認領人自行前往認領。
柒、 如有遺失人請求本分署協尋之物品,應詳實登錄於受理遺失物品協尋申請 表(附件 5),及先查詢拾得遺失物招領登記簿是否有該筆資料。
一、 如有,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遺失人於 3 日內前來認領,並完 成失物領取登記。
二、 若無,則派員前往遺失人指稱之遺失地點進行協尋,查看是否發現遺失
第 3 頁 共 9 頁
物,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若發現遺失物應即刻取回,先於拾得遺失物招領登記簿完成登錄程序,
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遺失人於 3 日內前來認領,並完成失 物領取登記。
(二) 若未能尋獲遺失物,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遺失人說明本分署協 尋結果。
捌、 秘書室於每月 15 日前對遺失物進行盤點,並更新本分署全球資訊網之為民 服務專區、服務中心布告欄及請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轉知各工場遺失物 招領公告資訊(包括「公告屆期」、「已認領」之資訊下架及「新拾得」之資 訊上架等)。
玖、 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 規定辦理。
第 4 頁 共 9 頁
附件 1
11004 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拾得遺失物招領登記簿
編號 拾得日期/時間 拾得物資料 拾得人 備註
日期:
時間:
地點:
名稱:
數量:
特徵/內容物:
姓名:
電話:
若公告期滿無人領回:
□通知拾得人領回
□交由本分署處理 受理人員
處理情形 領取人
□ 年 月 日已通知遺失人3日內領回
□ 年 月 日起公告1個月
□ 逾期(公告、逕為通知)未領交存警察機關
□ 轉交證件製發機關
□ 其他
姓名:
電話:
領取日期/時間:
□遺失人□拾得人□其他 交付人員:
日期:
時間:
地點:
名稱:
數量:
特徵/內容物:
姓名:
電話:
若公告期滿無人領回:
□通知拾得人領回
□交由本分署處理 受理人員
處理情形 領取人
□ 年 月 日已通知遺失人3日內領回
□ 年 月 日起公告1個月
□ 逾期(公告、逕為通知)未領交存警察機關
□ 轉交證件製發機關
□ 其他
姓名:
電話:
領取日期/時間:
□遺失人□拾得人□其他 交付人員:
日期:
時間:
地點:
名稱:
數量:
特徵/內容物:
姓名:
電話:
若公告期滿無人領回:
□通知拾得人領回
□交由本分署處理 受理人員
處理情形 領取人
□ 年 月 日已通知遺失人3日內領回
□ 年 月 日起公告1個月
□ 逾期(公告、逕為通知)未領交存警察機關
□ 轉交證件製發機關
□ 其他
姓名:
電話:
領取日期/時間:
□遺失人□拾得人□其他 交付人員:
第 5 頁 共 9 頁
拾得物照片
編號: 編號:
編號: 編號:
編號: 編號:
編號: 編號:
編號: 編號:
第 6 頁 共 9 頁
附件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遺失物招領公告(範例)
一、 布告欄公告之遺失物若是您遺忘之物品,請洽本分署秘書室承辦人員(04- 23592181轉1310王小姐或1318江小姐),並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前來秘書 室認領。(本人不能前來,委託代領時請附遺失人身分證件、委託書及受委 託人身分證件)。
二、 若公告超過1個月後,將依本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之規定處理。
編
號 拾得日期 拾得地點 物品名稱/
特徵 物品照片 公告日期 處理情形 001 110/4/1 視聽室 悠遊卡/卡通 110/4/5 保管招領中
002 110/4/1 和平樓 1 樓
雨傘/可折 收,黑、粉
紅色雙面
110/4/5 保管招領中
003 110/4/1 敬業館 保溫杯/咖啡
色 110/4/5 已認領
第 7 頁 共 9 頁
附件 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拾得遺失物清冊一覽表 編號 拾得日期 拾得地點 拾得物
名稱 拾得人 公告日期 處理情形 備註
第 8 頁 共 9 頁
附件 4
11004 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遺失物代領委託書
茲因本人(稱委託人)不克親自前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 署領取遺失之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委託 (稱受託 人)代表本人前往領取,本人全權授予委託人領取失物之權益,失物 領取後貴分署將無需擔負相關責任及義務。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委託人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 受委託人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與委託人關係: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9 頁 共 9 頁
附件 5
11004 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受理遺失物品協尋申請表
編號:
遺失人資料
姓名 聯絡電話
物品遺失時間 年 月 日 □上午 □下午 時 分 物品遺失地點
遺失物
名稱:
數量:
特徵/內容物:
(以下由受理人員填寫)
處理情形
□於 年 月 日 時 分至遺失地點尋找,已尋獲 疑似遺失物, 年 月 日 時 分以電話/電子郵 件通知遺失人,約定於 年 月 日前來認領。
□於 年 月 日 時 分至遺失地點尋找,未能尋 獲遺失物, 年 月 日 時 分以電話/電子郵件 通知遺失人協尋結果。
□其他:
處理人員簽名: 日期/時間:
※遺失人領回遺失物紀錄※
遺失物編號 領回日期/時間
領回人身分證字號 領回人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