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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
二、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2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08826 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 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參、校園安全規劃:
一、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
因應小組包括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相關之 輔導老師、導師代表、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會議召開時,得視需 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 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 行。
二、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公布於行政大樓穿堂,定 期檢討修正;另每日除請處、室主任擔任早讀及課間加強巡查外,並排定教官 針對早讀、午休、放學後校園易霸凌地區加強巡查,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巡堂記 錄本。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
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 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
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 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 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四、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 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五、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 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伍、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為防制校園霸凌,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 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 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 視校園整體安全。
(2)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併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 圖。
二、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 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實施,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學務會議或教師進修 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陸、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一、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 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 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 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四)有關前第 1 項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 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通報權責:
(一)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 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此防制規定向學務處通報,生輔組組長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新 北市政府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二)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 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員、
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 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
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三)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 協助。
(四)經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 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唯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 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及 請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輔導或安置。
柒、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 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
應於 3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 次日起 2 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 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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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開始處理程序。
三、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 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 初步調查,並於 3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四、接獲非本校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 3 日內將事件移送調 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五、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 真實姓名者,除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六、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 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 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七、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捌、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 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 限。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
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 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主管機關、防制校園霸 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二、行為人已非本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 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三、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主管機關決定 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 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 育局(處)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 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本校之學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 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五、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 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調查程序及處置。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 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七、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 改善;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 所屬學校處理。
八、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由輔導室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 建議或前項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 評估是否改善。
九、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
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十、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 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 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十一、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
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 關規定處理。
玖、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 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 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 30 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 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四、當事人對於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懲處不服 者,得依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拾、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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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拾壹、隱私之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
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 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拾貳、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一、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 中。
二、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 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學校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 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國中小報縣市政府 教育局(處)備查,高中職報國教署備查。
五、本校設置投訴專線(02-27050307)及信箱(principal@mail.taivs.tp.edu.tw),
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由生輔組處理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 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六、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組織成員、事件處理流程及相關表格(如附件)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8 學年度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名單(修正草案)
編號 職稱 級職 姓名 職掌
1 召集人 校長 楊益强 指揮、綜理校園霸凌事件及全般事宜 2 小組成員 學務主任 詹宓錫 協助校長綜理校園霸凌事件及全般
事宜
3 小組成員 輔導室主任 林浥雰 協助調查及釐清校園霸凌事件、加害者及 受害者心理 輔導與諮商後續事宜。
4 小組成員 家長會代表 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與家長協 調事宜。
5 小組成員 家長會代表 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與家長協 調事宜。
6 小組成員 家長會代表 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與家長協 調事宜。
7 小組成員 導師代表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8 小組成員 學生代表 林佑儒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9 小組成員 專家學者 林育聖
具防制霸凌相關專業、法律素養之專業人 員,協助調查 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電話 02-86741111-67096) 0975177797 linuslin@mail.ntpu.edu.tw
成員共 9 位
10 工作小組 秘書 負責有關校園霸凌事件新聞連繫與 發布,並提供媒體相關報導。
11 工作小組 主任教官 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協調與執 行事宜。
12 工作小組 總務主任 協助所需相關監視系統等設備及調 閱影像並協助調查。
13 工作小組 生輔組組長 受理有關校園霸凌事件及因應小組 會議召開及全程掌握事宜。
14 小組成員 生輔組幹事 協助有關校園霸凌事件及因應小組 會議召開及全程掌握事宜。
1.本小組依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編組。
2.本小組成員主責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3.本小組會議之召開,依實際狀況採不定期之方式實施。
4.本編組依 108 年 6 月 11 日北市教軍第 1083054017 號函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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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校園 霸凌事件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發 現 期 >
處 理 期 >
追 蹤 期
啟動通報、調查處理程序:
1.§11Ⅰ被霸凌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申請調查。
2.§11Ⅱ導師、任課教師或 學校其他人員(以平時觀 察、校園生活調查問卷 或其他方式)知悉,應即 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
3.§11Ⅲ學生、民眾檢舉、
媒體報導或警政、醫療、
衛生福利機關(構)通知。
4.§11Ⅳ非調查學校移送。
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評估確認
(是否為校園霸凌 或重大校安事件)
1.§10Ⅰ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召 集,成員包含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 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應有學生代表;§10Ⅱ召 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 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 加。
2.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初評)意見。
3.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 (§15)及評估 (§3Ⅰ學生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 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 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 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 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 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4.§20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 即請求警政、社政或檢察機關(構)協助
,並依法處理。
5.§11Ⅰ學校應於申請、檢舉、報導或通 知後,3日內召開會議、2個月內處理完 畢。
6.§22Ⅰ學校將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告知不服 之申復方式與期限。
7.§26Ⅰ學校於調查處理完成後,將處理 情形、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報所屬主 管機關。
重大校安事件 霸凌事件
否 是
啟動(霸凌) 輔導機制
§19啟動
輔導機制
1.召開輔導會議(由校長召集
,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 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 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或少年隊人員等) 2.持續輔導個案改善情形,
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 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 建議或§14規定項目 3.完備輔導紀錄 1.成立輔導小組
(成員由學校依 實際情況決定) 2.完備會議紀錄 3.提學生獎懲委
員會討論
評估是 否改善
§19Ⅲ 徵求法定代理人同 意,轉介專業諮商、醫療 機構實施矯正、治療或輔 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 輔導安置。
否(重大校安事件) 否(校園霸凌事件)
學校持續追蹤輔導
是 1.學校自處:學校完成處置輔導,核定後解 除列管。
2.錄案督導:學校完成處置輔導,報教育局 處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解除列 管
3.本部查處:教育局處或本部督學確認完成 處置輔導,簽報本部核定後解除列管 4.輔導紀錄移轉後續就讀學校。
註:本流程圖所示條號(§)及其內容係援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附件 2-1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資料
姓 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單位
與 職 稱 住 居 所
連 絡 電 話 申 請 調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時
受害人資料
就 讀 學 校 班 級
申請調查事項
以上記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擬辦:
校 長 批 示
備考 事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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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反映紀錄單
檢 舉 或 通 報 人
姓 名
檢 舉 或 通 報 人
身 份
檢 舉 或 通 報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檢 舉 或 通 報
方 式
檢 舉 或 通 報
事 項
事 件 經 過
導 師 意 見
導 師 簽 名 日期 年 月 日
綜 合 意 見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編號 000-00 號。
□校安事件。
□查無此事。
□檢舉、通報資訊不足。
擬辦:
校 長 批 示
備考
附件 2-3-1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 簽到單
紀錄:生教組長○○○ 參加人員詳如簽到單。
壹、 報告事項 一、 主席報告 二、 生教組報告 貳、 討論事項
敦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研討本事件並指派調查人員。
一、 學務人員 二、 導師代表 A 三、 家長代表 A 四、 輔導人員 參、 決議事項 肆、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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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簽到單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壹、 出席人員
貳、 列席人員
附件 2-4-1
事件編號 000-00 號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受害人訪談紀錄表
受訪者基本資料
姓名 班級
學號 受訪時間 年 月 日 時
訪談內容 欺負你(妳)的人
是誰 他(她)的班級
那個人對你(妳)
做了什麼事
那個人什麼時候 開始欺負你(妳)
你(妳)前後一 共被欺負幾次 那個人在什麼地
方欺負你(妳)
當時你(妳)心 理的感受如何 還有什麼人在現
場
其他補充事項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訪談人 紀錄時間
備考
1.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為未成年 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法定代理人雖非必要在場,然進行訪談前,建議應事先告知並 邀請,以避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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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編號 000-00 號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其他關係人訪談紀錄表
受訪者基本資料
姓名 班級
學號 受訪時間 年 月 日 時
訪談內容 你(妳)有看過○
○○被○○○欺 負嗎
□有
□無 什麼時候開始
做了什麼事
你(妳)曾看過幾
次 在什麼地方
當時你(妳)心理
的感受如何 有向師長說嗎
其他補充事項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訪談人 紀錄時間
備考
1.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 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於保密。
2.建議在校方進行訪談前,應事先告知受訪人之法定代理人知悉,避免產 生爭端。
附件 2-4-3
事件編號 000-00 號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行為人訪談紀錄表
受訪者基本資料
姓名 班級
學號 受訪時間 年 月 日 時
訪談內容 認識○○○嗎 □認識
□不認識
跟他(她)是何 關係
□同班同學□同校同學
□學長(弟)或學姊(妹)
討厭他嗎 □討厭□沒意見
□不討厭
是否曾欺負過他
(她)
□有
□無
簡述你最近跟他 在學校互動情形
你為什麼要對他
做這個事 總共幾次
在什麼地方 當時你(妳)心
理的感受如何 有人參與或
看到嗎?
其他補充事 項。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訪談人 紀錄時間
備考
1.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 定代理人陪同。
2.法定代理人雖非必要在場,然進行訪談前,仍應事先告知並邀請,以避 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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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編號○○○-○○號校園事件 調查報告
壹、案由
貳、調查訪談過程紀錄 一、受害人
二、行為人 三、其他關係人
參、調查訪談內容之陳述 一、受害人
二、行為人 三、其他關係人 肆、相關物證之查驗 伍、調查結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2-5-1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 到單
紀錄:生教組長○○○
壹、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會議目的、出席人數及議程。)
二、調查人員報告 (一)案由
(二)調查報告
三、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此項非必要之程序,各校得視狀況安排或由調查人員代為 報告)
四、雙方學生法定代理人補充說明事項(此項非必要之程序,各校得視狀況安排)
(一)受害學生法定代理人 (二)行為學生法定代理人
(若有到場發言,於發言完畢後離席,不得參與後續討論)
貳、討論事項 一、學務人員 二、導師代表 三、家長代表 四、輔導人員
参、確認結果及建議事項 一、確認結果
二、建議事項 (一)行政建議 (二)其他建議 肆、主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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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簽到單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壹、出席人員
貳、列席人員
参、雙方學生法定代理人
附件 2-6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編號 000-00 號 校園事件確認結果通知書
貴家長,您好:
壹、 依據本校 年 月 日「(學校全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第○次會 議」,確認本事件為○○○○事件,其中○人同意、○人不同意。
貳、 (說明確認結果原因。)
參、 檢附本校編號 000-00 號校園事件調查報告書(如附件○),如有疑義,
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填具校園事件申復書(如附件○)
或到校以言詞之方式向學校提出申復。
(學校全銜) 敬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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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霸凌事件申復書 申
請 人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行為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申 復 事 由
□本事件前於 年 月 日經學校防 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因對結果 不服,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2 條 規定,爰向貴校提出申復。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 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本事件前於 年 月 日經學校防 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因對結果 不服,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2 條規 定,爰向貴校提出申復。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響 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電話 服務單位 職稱
住居所 申復理由 相
關 證 據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復日期: 年 月 日 受
理 單 位
單位名稱 收件人
員 職稱
聯絡電話 接獲申復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以上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備 註
1.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
2.本申復書填寫完畢後,應影印1份於申請人留存。
3.上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學校接獲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 霸凌因應小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4.文本申復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 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者,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 罰。
謹陳 (學校全銜)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 21 -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申復會議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到單 紀錄:生教組長○○○
壹、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會議目的、出席人數及議程)
二、申復案由報告 三、申復事項說明
(針對申復人所提申復事由說明)
貳、討論事項
(因應小組成員討論申復事由是否成立)
参、確認結果及理由 一、確認結果 二、確認理由 肆、主席結論 伍、散會
附件 2-8-2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申復會議簽到單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壹、出席人員
貳、列席人員
- 23 -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編號 000-00 號 校園事件申復結果通知書
貴家長或○○○同學您好:
壹、依據本校 年 月 日「(學校全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會 議 」,
確認本事件申復事由○成立,其中○人評估理由成立,○人評估理由不成立。
貳、如不服本小組申復決議之結果(請敘明評估之理由。),得依各校學生申 訴之相關規定 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學校全銜) 敬啟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附件 3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自我檢核表
學校:大安高工 通報序號: 檢視時間:106s 年 月 日 項次 檢視項目 檢視結果 審核意見 相關規定
1 是否完成校安通報初報?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二十一條
2
是否於受理申請後 3 日內召 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 議?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十一條
3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 是否符合組成規定(各成員 至少 1 員)?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十條
4
學校調查時是否給予雙方當 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十五條
5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決議結果是否完成校安通報 續報?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二十一條
6
調查過程中,是否保障行為 人及被霸凌人之學習權、受 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十四條
7
當事人為未成年時,調查或 參加會議是否徵得法定代理 人同意並陪同?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十五條 8 是否宣導參與本案調查相關
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十五、十六條 9 學校是否對行為人及被行為
人實施專業輔導?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十九條 10 學校是否於受理調查申請之
次日 2 個月內處理完畢?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十一條 11 是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
及處理結果?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二十二條 12
是否告知雙方當事人(或法 定代理人)對調查結果不服 時可採取之救濟程序?
□是
□否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第十一條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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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責任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 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 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 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 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 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 之傷害。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 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
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 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 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 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 規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 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
得記大過。
責 任
性 質
行 為 態 樣
法 律 責 任 備 註
刑 罰 傷害人之 身體或健 康
依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 處理法規定,7 歲 以上未滿 14 歲之 人,觸犯刑罰法律 者,得處以保護處 分,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得視案 依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 奪 他 人 行 動 自 由
依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 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件性質依規定課予 刑責或保護處分。
強 制 依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3 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 嚇 依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 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 辱 依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 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誹 謗 依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 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
民 事 侵 權
一 般 侵 權 行 為
依民法 184 條第 1 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 害 人 格 權 之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賠 償
依民法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27 -
罰
姓名。 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 13 條未 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 187 條應負連 帶責任
附件 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自我檢核表
學校: 檢視時間:105 年 月 日
項次 檢視項目 檢視
結果 說明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是否依規定陳 核
□是
□否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07 月 26 日 臺參字第 1010134591C 號令 2 學校是否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是
□否 需陳核校長核定 3 學校是否成立霸凌因應小組 □是
□否
應包含校長、導師代表、學務人 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 專家、學生代表(至少各 1 位)
4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安全規劃
□是
□否 5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 項
□是
□否 6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防制政策宣示
□是
□否 7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是
□否 8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申請調查程序
□是
□否 9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調查及處理程序
□是
□否 10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申復及救濟程序
□是
□否 11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禁止報復警示
□是
□否 12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隱私保密
□是
□否 13 是否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
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中
□是
□否 14
是否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 至第九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中
□是
□否 15 是否設置校園霸凌申訴信箱 □是
□否
請於學校網站首頁設置校園霸 凌申訴信箱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