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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書面聲明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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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書面聲明

109 年 5 月 21 日中榮人字第 1090101113 號函修正全文

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工作場所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4 條暨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及性 騷擾防治準則第 4 條之規定,特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書面聲明」,並 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院員工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 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院聲明絕不容忍各級主管、員工(包括實習生、外 包人員、求職者)、病患及其家屬、其他受服務人員等,從事或遭受下列性 騷擾行為。

一、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指事件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性騷擾定義:

1、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 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權力、機 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行為、圖片或其他方法,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交 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性騷擾定義: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 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本院為維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對性騷擾事件,

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懲處措施,特成立「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申訴 處理小組」,並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及信箱如下:

(一)受理單位:本院人事室 (二)專線電話:04-23741242 (三)傳真電話:04-23594305

(2)

(四)專用電子信箱:sexing@vghtc.gov.tw

三、本院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建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

感覺遭到上述性騷擾行為,或目睹這類事件發生,請立刻通知上開受理 單位,本院將依據本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規定,做出妥適處理。

四、本院將對此類申訴事件進行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採 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情形),將採取合宜 措施處理,包括對加害人(誣告人)予以懲處。

五、本院禁止任何人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 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行為。

六、為加強員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本院將定期舉辦相關之訓練課 程,各級主管及員工每年至少應完成 2 小時性別主流議題課程訓練。

七、防治性騷擾人人有責,本院所有員工均應秉持互相尊重原則,協助確保 一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騷擾事件有 異議,得於審議決議送達次日起 20 日內 提出申復(以 1 次為限).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 符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果通知送達次 日起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

三、應考人就本次教師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電話或書面向本校秘書室提出 申訴,申訴專線: 04-22704022 轉 106;申訴信箱:lolongfu@cyhs.tc.edu.tw 或

十七、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並在該項比 賽結束成績公告後 30 分鐘內附保證金 5,000

八、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四)若藥商直接於報章雜誌或產品發表會發布 藥品名稱、廠牌及療效,則該藥商違反藥事 法第 68 條第三款,並依藥事法 92 條規定處 新台幣 20

注意 1:性騷擾事件提出刑事告訴時,須釐清是否為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或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等重大缺失情節,或遇有舉發申訴,由分署於事件發生後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