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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作業程序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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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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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關名稱)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ZZ03

項目名稱 物品管理作業

承辦單位 採購單位(XX 科)、主(會)計單位(XX 科)、物品管理單位(XX 科)、物品使用單位(XX 科)

作 業 程 序 說明

採購單位

一、依機關內部分層授權範圍辦理如下:

(ㄧ)按採購計畫,並配合預算,於簽准後辦理採購事宜。

(二)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採購人員應憑物品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申請核准之請購單 或簽文辦理,不得無故稽延,並須注意應與請購所列之種 類、規格、數量等條件相符。

三、採購單位辦理驗收時,驗收人與採購承辦人不得為同一人。

驗收完畢,應檢送相關驗收文件、非消耗品增加單送物品 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並應將支出憑證、驗收文件 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與非消耗品增加單,送主(會)

計單位審核後據以辦理經費結報事宜。

主(會)計單位

審核採購計畫應與預算所定用途相符且能容納,並經權責單位 核簽(章),以及結報所附憑證符合相關規定,如屬非消耗品者 檢附非消耗品增加單後,開立付款憑單辦理公款核付。

物品管理單位 一、採購作業

依採購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請購,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辦理採購。

二、收發及登記作業

(一)物品增加有存管必要者,應辦理登記,並按性質、效能 及使用期限分類為消耗用品及非消耗品。機關得視物品

(2)

重要性及內部控制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自行調整消 耗用品及非消耗品之分類。

(二)物品登記應設置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及非消耗品清冊辦 理登錄管理。

(三)購進之物品於驗收完竣後,辦理收發及登記之程序如下:

1.消耗用品:依相關驗收文件為物品增加之登記,發出時,

應憑經核准之領物單為物品減少之登記。

2.非消耗品:依非消耗品增加單及有關文件為物品增加之 登記,並由管理或使用單位於非消耗品增加單簽收後登 錄管理。異動時,則依使用人填具之非消耗品移動單,

變更列管資料。

(四)如係由其他機關撥交、接管或接受捐贈、廢品加工製成 等方式取得物品,應於取得程序完成後,依相關驗收文 件、非消耗品增加單及有關文件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五)物品登記各種單證均應編號及整理裝訂成冊,以供查核。

三、保管作業

(一)保管之物品應按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分別分類存儲,按 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並設分類編號與黏貼標 籤,以及依下列方式處理:

1.消耗用品編號標籤,黏貼於分格儲藏櫃、架之橫額上,

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

2.非消耗品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

(二)保管人對於保管之物品應妥慎管理,物品管理單位主管 應定期或不定期監督物品保管情形。

(三)對各單位所保管或使用物品,應適時檢查收發及存管情 形。非消耗品每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盤點完竣後,如有 實際經管量值與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

(3)

為物品增減之登記及將盤存情形連同盤點紀錄報請機關 首長核閱。

(四)機關首長應指定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 員監盤。但已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37 點組成檢核小組者,

免派員監盤。

(五)經管之物品,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應依照審計法第 58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檢 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後,辦理物品減損之登記。

(六)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

(七)物品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

留備偵查,並將損失物品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 案。

四、報核作業

(一)編製之消耗用品收發帳目結存數量應與庫存數量相符,

並於每月月終編製下列表件:

1.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於次月 10 日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 閱。

2.將各單位每月領用消耗用品之品名、數量統計列表,於 次月 10 日前送請各單位主管核閱。

(二)設置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非消耗品清冊等物品帳簿及 表單,採用電腦作業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

視為帳簿及表單。

五、報廢作業

(一)非消耗品之使用期限,應比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 產之使用年限,或予以酌減。

(二)物品報廢應注意下列事項:

1.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4)

惟若因庫存過久,致有變質或失其原有效能等情形,已 不能使用者,得予報廢。

2.非消耗品得予報廢情形:

(1)已逾使用期限,失其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或經評 估整修不符合經濟效益。

(2)未達使用期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毀,不能修復利用 或經評估修復不符合經濟效益。

(三)物品報廢手續

1.物品報廢之核定,以報廢物品每件入帳原值,並依照各 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其屬經管機關權限 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並應在物品帳內,予以註 銷。

2.經核准報廢之物品,得採變賣、利用、作價或無償轉撥、

銷毀方式處理。

(四)物品之報廢,依核准之物品報廢單辦理;又廢品應按其 品質分類妥為儲存,倘可再供利用,應分別選出,另行 儲存,不得隨意棄置。廢品每年至少清理一次,經整理 後,應詳填廢品處理清單。

(五)機關不能利用之廢品,而其他機關或團體可予利用者,

得作價或無償轉撥供其再利用。

六、檢核作業

(ㄧ)物品管理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檢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二)物品管理檢核之實施,得組成檢核小組,由物品管理單 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負檢核之責,成員由事務(物品管理 人員除外)、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等相關單位 派員參加,或併其他事務管理檢核執行之,並適時對機

(5)

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三)檢核結果除中央二級機關以外,並應報其上級機關備查。

七、其他:機關多餘堪用之物品,而其他機關可予利用者,得 依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移撥。

物品使用單位

一、自行請購物品,應由單位主管確實複核物品之用途、數量 及金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採 購。

二、使用人領用消耗用品時,應檢附領物單,送物品管理單位 為物品減少之登記。

三、使用人對於保管之物品應妥慎管理,物品使用單位主管得 定期或不定期監督物品保管情形。

四、非消耗品有異動時,使用人應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送物 品管理單位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五、使用人離職時,應將使用之物品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 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外,並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六、如有物品不堪使用須辦理報廢,應填具物品報廢單,註明 報廢物品品名、數量、規定使用期限、已使用期間、報廢 原因等;物品報廢單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核准後,連同 報廢物品送交物品管理單位點收。

控制重點 一、事前控制重點

(一)採購單位

物品採購是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主(會)計單位

審核採購計畫是否與預算所定用途相符,並為預算之控 管。

(三)物品管理單位

(6)

1.是否依採購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請購。

2.是否適時檢查收發及存管情形,又非消耗品每年至少實 施盤點一次。

3.物品管理單位管理之物品,單位主管是否定期或不定期 監督其保管情形。

4.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物品管理檢核,每年至少辦理一 次。

(四)物品使用單位

自行請購物品,是否由單位主管確實複核物品之用途、

數量及金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 單位採購。

二、事後控制重點

(一)採購單位

1.採購單位辦理驗收時,驗收人與採購承辦人是否非為同 一人。

2.驗收完畢,是否將相關驗收文件、非消耗品增加單送物 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並將支出憑證、驗收文 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及非消耗品增加單,送主

(會)計單位審核。

(二)主(會)計單位

審核結報所附憑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屬非消耗品者 檢附非消耗品增加單後,始得開立付款憑單辦理公款核 付。

(三)物品管理單位

1.機關視物品重要性及內部控制情形自行調整消耗用品及 非消耗品之分類,是否經機關首長核准。

2.消耗用品:是否依相關驗收文件為物品增加之登記,發

(7)

出時,是否憑經核准之領物單為物品減少之登記。注意 消耗用品收發帳目結存數量是否與庫存數量相符,並是 否於每月月終編製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

3.非消耗品:是否依非消耗品增加單及有關文件為物品增 加之登記及管理,並設置非消耗品清冊,據以辦理非消 耗品盤點。

4.物品盤點如有實際經管量值與登記資料不符者,是否查 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物品增減之登記。

5.經管之物品,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 者,是否依照審計法第 58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 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後,辦理物品減損 之登記。

6.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是否妥予保管。

7.廢品每年是否至少清理一次。

8.檢核結果是否報告機關首長。除中央二級機關以外,是 否報上級機關備查。

(四)物品使用單位

1.使用人領用消耗用品時,是否檢附領物單,送物品管理 單位為物品減少之登記。

2.非消耗品有異動時,使用人是否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

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法令依據 一、物品管理手冊(106.9.7)

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106.12.29)

三、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97.4.1108.7.10)

四、審計法第 58 條(104.12.9)

五、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104.12.18)

六、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88.4.26)

(8)

使用表單 一、非消耗品增加單 二、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 三、非消耗品清冊

四、物品報廢單 五、非消耗品移動單 六、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 七、領物單

八、領用消耗用品統計表 九、廢品處理清單

十、非消耗品盤點紀錄 十一、支出原始憑證黏存單

(9)

(機關名稱)非消耗品管理作業流程圖

採購單位 主(會)計單位 物品管理單位

註 1:物品管理,係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登記、保管、報核及廢品之處理。各機關物品之增加,

有存管必要者,應辦理登記,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為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其中廢 品處理之流程圖,請詳「(機關名稱)物品減少作業流程圖」。

註 2:機關已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37 點組成檢核小組者,免派員監盤。

ZZ03-1

準備

是否符合相關 規定

開立傳票後辦 理公款核付

結束 依物品管理單位或

使用單位申請核准 之請購單或簽文辦 理採購事宜

審核相關結報 所附憑證

辦 理 非 消 耗 品 清 冊 登 帳 管 理 且 黏 貼物品標籤

應定期或不定期 辦理檢核,每年 至少辦理一次,

並將結果報告機 關首長。除中央 二級機關以外,

並應報其上級機 關備查

每年至少 實施盤 點一次及 作成盤 點紀錄,並由機關 長官指定政風、主 (會)計、檢核或稽 核單位派 員監盤

(註 2)

準備

取 得由 其他 機關 撥交、接管或接受 捐贈等物品

驗收完竣後將非消耗品送 物品管理單位登錄管理

檢視支出憑證之品項、單價等 項目無誤後,將驗收文件及其 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與非 消耗品增加單送主(會)計單 位結報經費

(10)

(機關名稱)消耗用品管理作業流程圖

採購單位 主(會)單位 物品管理單位

註:物品管理,係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報核及廢品之處理。各機關物品之增加,有存管 必要者,應辦理登記,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為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其中廢品處理

審核相關結報 所附憑證

是否符合相關 規定

開 立 傳 票 後 辦 理 公 款 核 付

是 否

準備

依物品管理單位 或使用單位申請 核准之請購單或 簽文辦理採購事 宜

驗收完竣後將消耗用品送 物品管理單位集中管理

檢視支出憑證所載品項、

單 價 等 項 目 無 誤 後 送 主

(會)計單位結報經費

ZZ03-2

將消耗用品集 中管理並登物 品帳

物 品 收 發 登 錄,並注意收 發帳目結存數 量應與庫存數 量相符

應定期或不定期辦 理檢核,每年至少 辦理一次,並將結 果報告機關首長。

除中央二級機關以 外,並應報其上級 機關備查

結束 按月編製消耗 用品收發月報 表,報請機關 首長核閱

準備

取得由其他機 關撥交、接管 或接受捐贈等 物品

(11)

(機關名稱)物品減少作業流程圖

物品使用單位 物品管理單位 主管/審計機關 ZZ03-3

物 品 一 經 領 用 即 辦 理 減 少 登 記

由物品管理人 員進行點收

是否超過使 用年限

陳機關首長核 定後報廢

送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後 報 廢

辦理物品減少之登記

結束 準備

消 耗 用 品 之 領 用,應填送領物 單

是 否 為 消 耗 用 品領用

是 否

辦 理 物 品 報 廢,由申請報廢 人 填 具 物 品 報 廢 單 , 註 明 品 名、數量、報廢 原因等,經主管 核准後,送物品 管理單位

是 否 有 因 遺 失、毀損或其他 意 外 事 故 而 致 損失之情形

(12)

○○機關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採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物品管理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措 落實 部分

落實 未落實 未發生 不適用 一、物品採購是否依政府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採購單位辦理驗收時,

驗收人與採購承辦人是 否非為同一人。

三、驗收完畢,是否將相關 驗收文件、非消耗品增 加單送物品管理單位為 物品增加之登記,並將 支出憑證、驗收文件或 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 件及非消耗品增加單,

送主(會)計單位審核。

填表人: 複核: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未發生」

或「不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

致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 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情形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 未配合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13)

○○機關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主(會)計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物品管理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措施 落實 部分

落實 未落實 未發生 不適用 一、審核採購計畫與

預算所定用途是 否相符,並為預 算之控管。

二、審核結報所附憑 證是否符合相關 規定,如屬非消 耗品者檢附非消 耗品增加單後,

始開立付款憑單 辦理公款核付。

填表人: 複核: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未發生」

或「不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

致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 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情形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 未配合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14)

○○機關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物品管理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物品管理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措 落實 部分

落實 未落實 未發生 不適用 一、事前控制重點:

(一)是否依採購計畫及實際 需求辦理請購。

(二)是否適時檢查收發及存 管情形,又非消耗品每 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

(三)物品管理單位管理之物 品,單位主管是否定期 或不定期監督其保管情 形。

(四)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辦理 物品管理檢核,每年至 少辦理一次。

二、事後控制重點:

(一)機關視物品重要性及內 部 控 制 情 形 自 行 調 整 消 耗 用 品 及 非 消 耗 品 之分類,是否經機關首 長核准。

(二)消耗用品:是否依相關 驗收文件為物品增加之 登記,發出時,是否憑 經核准之領物單為物品 減少之登記。注意消耗 用品收發帳目結存數量 是否與庫存數量相符,

並是否於每月月終編製 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

(三)非消耗品:是否依非消 耗 品 增 加 單 及 有 關 文

(15)

及管理,並設置非消耗 品清冊,據以辦理非消 耗品盤點。

(四)物品盤點如有實際經管 量 值 與 登 記 資 料 不 符 者 , 是 否 分 別 查 明 原 因,並依規定為物品增 減之登記。

(五)經管之物品,如有遺 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 故而致損失者,是否依 照審計法第 58 條及審 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 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 審計機關審核後,辦理 物品減損之登記。

(六)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是 否妥予保管。

(七)廢品是否每年是否至少 清理一次。

(八)檢核結果,是否報告機 關首長。除中央二級機 關以外,是否報上級機 關備查。

填表人: 複核: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未發生」

或「不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

致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 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情形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 未配合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16)

○○機關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物品使用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物品管理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 落實 部分 措施

落實 未落實 未發生 不適用 一、自行請購物品,是

否由單位主管確實 複核物品之用途、數 量及金額,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後,送採購單位採 購。

二、使用人領用消耗用 品時,是否檢附領物 單,送物品管理單位 為物品減少之登記。

三 、 非 消 耗 品 有 異 動 時,使用人是否已填 具 非 消 耗 品 移 動 單,送物品管理單位 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填表人: 複核: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未發生」

或「不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

致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 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情形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 未配合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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