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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109 學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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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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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109 學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計畫

壹、依據

一、「心理師法」、「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貳、目的

一、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理論及實務相互印證之實習機會。

二、增進實習諮商心理師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輔導工作運作之了解,協 助培育具有青少年與兒童諮商輔導知能與實務經驗之諮商心理師。

三、提昇實習諮商心理師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工作能力。

四、提昇實習諮商心理師心理衛生推廣工作能力。

五、增進實習諮商心理師對三級預防輔導組織架構與運作之熟悉。

參、申請對象資格與名額 一、資格:

(一)國內外諮商、輔導、心理等相關系所碩士班學生,須修習諮商與心理 相關課程滿18學分,並已完成碩士實務課程實習,具基本諮商概念與 能力者。

(二)諮商與心理相關課程包括:人類行為與發展、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包括專業倫理)、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變態心 理學、心理測驗與評量。

二、109學年度提供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名額1名。

肆、實習地點

本中心山區分區中心為主,並得視本中心需求指派至指定地點協助。

伍、實習內容 一、個別諮商。

二、團體諮商與團體輔導:含各種形式之團體活動、工作坊,班級輔導活動 或團體心理測驗等。

三、心理測驗:包括各式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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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諮詢:含學生、教職員及家長諮詢等。

五、心理衛生活動之規劃與推展。

六、輔導諮商相關行政工作。

七、接受個別與團體督導。

八、本中心臨時交辦業務。

陸、實習起訖時間與相關規定

一、實習期間自當年 7 月 1 日至隔年 6 月 30 日,每日 8 小時,每週 4 日。

依據心理師法施行細則規定實習週數或時數,合計達 43 周或 1500 小時 以上。

二、實習期間各項差勤事宜比照中心專任人員,須簽到與簽退。

三、於實習開始前簽訂 1 年之實習契約,於實習過程如有任何違反相關規定 或嚴重疏失,經中心督導會議決議得終止實習契約,並得不授予實習證 明書。

柒、督導機制

一、行政督導:由本中心人員擔任。

二、專業督導:

(一)個別督導:本中心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全年至少 50 小時之個別督導;

個別督導以每次至少 1 小時為原則。

(二)行政會議:會同中心專任人員,定期召開行政會議,用以檢核工作進 度及實習情形。

(三)督導資格:具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精神科醫師或社工師證照,

並具實務工作滿 2 年以上經驗者。

捌、實習期間之義務

一、遵守諮商倫理守則:至本中心之實習諮商心理師需嚴格遵守臺灣輔導與 諮商學會員專業倫理守則及本中心實習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二、維護個案權益:實習諮商師進行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時,必需先徵得個 案書面同意後始得錄音或錄影。在本中心接案之錄音、錄影帶與書面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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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一律不得攜出。若因接受課程指導老師督導之需,則需事先徵得本 中心同意。

三、實習紀錄:實習期間需按時完成工作週誌與相關紀錄,實習結束繳交期 末實習報告。

四、實習諮商心理師需參加本中心會議。

玖、實習期間之權利

一、本中心提供全職實習證明。

二、實習期間享有本中心行政督導與至少 50 小時專業個別督導。

三、實習諮商心理師得於實習期間參加本中心舉辦之相關專業研習活動。

拾、實習須知

一、交通工具自備。

二、實習期間無支薪。

三、應遵守輔導工作之專業倫理守則。

四、遵守本中心實習時間之規定,不得遲到早退、無故請假。

五、請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 急事故,得事後補請假,督導得要求實習生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六、若有執行實習內容工作加班時,得於申請補休。因需有足夠之實習時數,

個人請假須補班。

七、注重服裝禮儀,應有主動積極學習、善用觀察力及發揮團隊合作之精神。

八、所有指定之個別諮商、團體諮商紀錄及實習週誌等,需在指定時間內完 成。

九、應於實習結束前繳交實習評估報告,包括對實習過程、機構、督導之心 得。

拾壹、中途終止實習契約

實習期間,若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狀況未能符合實習目標或期待,或 本中心實習條件未能符合實習諮商心理師之實習需求時,雙方可協商終止 實習契約。下列情況本中心得終止實習契約,且不授予實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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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習諮商心理師於實習期間無故缺席,達次數 2 次以上者。

二、請假時數達 56 小時以上者。

三、違反專業諮商倫理、工作態度不佳、或有重大過失,經中心會議認定 者。

四、若實習諮商心理師方欲終止實習契約,需於 1 個月前提出申請,並以 實習滿 6 個月為原則。

拾貳、成績考核

全職實習成績考核以學期為單位,70 分為及格。由實習機構之行政 督導(30%)與專業督導(40%)及中心主任(30%)評定。考核內容包括專業 表現、實習態度、實習紀錄等。

拾參、本辦法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吳武典、洪有義和張德聰(2004)。團體輔導。台北:心理出版社。謝麗紅(民 91)。團體諮商方案設 計與實例。台北:五南。方紫薇和馬宗潔等(民 90)。團體心理治療的理論與實務。台北:桂冠。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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