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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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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4 在 公 帑 資 助 學 校 內 以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經 營 業 務 ∕ 商 業 活 動 的

基 本 指 導 原 則

一 直 以 來 , 如 獲 得 教 育 局 批 准 , 公 帑 資 助 學 校 可 在 校 舍 內 提 供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例 如 體 育 館 、游 泳 池 等 ), 以 照 顧 學 生 的 多 元 需 要 ,但 該 等 設 施 須 由 學 校 自 資 興 建 和 支 付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 在 符 合 現 行 規 定 、 規 則 和 指 引 的 情 況 下 , 公 帑 資 助 學 校 亦 可 與 校 外 機 構 作 出 安 排 , 開 放 校 舍 供 社 區 使 用 及 使 用 其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經 營 業 務 或 商 業 活 動 。 為 保 障 家 長 和 學 生 的 利 益 , 以 及 確 保 學 校 已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 公 帑 資 助 學 校 , 不 論 其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的 所 有 權,在 校 內 以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經 營 業 務 / 商 業 活 動 時 , 須 參 考 下 文 各 段 所 列 的 指 導 原 則 。

(a) 根 據 一 般 原 則 , 學 校 經 營 的 業 務 / 商 業 活 動 須 讓 本 身 的 學 生 直 接 受 益 、 屬 教 育 性 質 及 / 或 能 通 過 開 放 學 校 設 施 而 推 動 與 社 區 的 協 作 ;

(b) 任 何 擬 興 建 的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如 與 商 業 活 動 有 關 , 學 校 必 須 諮 詢 家 長 ;

(c) 學 校 對 校 舍 作 出 任 何 結 構 上 的 改 動 或 加 建 前 , 必 須 事 先 取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書 面 同 意 。 學 校 須 將 改 動 方 案 連 同 按比 例 繪 製 的 草 圖 提 交 教 育 局 , 並 須 說 明 有 關 建 議 工 程 的 資 金 來 源 ; (d) 學 校 不 可 就 學 生 使 用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 例 如 在 上 課 時 間 及 參 加

學 校 活 動 如 水 運 會 、 學 校 泳 隊 在 課 後 練 習 / 訓 練 使 用 游 泳 池 )而 向 他 們 收 取 費 用 ;

(e) 學 校 開 放 校 舍 予 公 眾 , 須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確 保 學 生 、 學 校 教 職 員 和 家 長 的 安 全 ;

(f) 學 校 須 確 保 所 經 營 的 業 務 不 會 影 響 學 校 的 正 常 運 作 或 妨 礙 向 學 生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務 。 學 校 及 其 學 生 應 有 優 先 權 在 上 課 時 間 及 課 後 的 任 何 時 間 使 用 設 施 , 並 須 定 期 檢 視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的 使 用 情 況 和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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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在 進 行 任 何 採 購 程 序 前 , 未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須 先 取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 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 則 須 取 得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批 准 , 而 法 團 校 董 會 給 予 批 准 前 必 須 先 取 得 大 部 分 家 長 的 明 確 同 意 ;

(h) 學 校 須 通 過 公 開 、 公 平 及 具 競 爭 性 的 招 標 揀 選 承 辦 商 。 報 價 / 招 標 書 須 清 楚 列 明 所 需 的 服 務 。 如 涉 及 興 建 或 維 修 保 養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的 要 求 , 報 價 / 招 標 書 須 清 楚 說 明 興 建 或 維 修 保 養 高 於 標 準 設 施 的 資 金 由 誰 支 付 、 有 關 設 施 的 尺 寸 和 標 準 、 營 運 和 保 養 維 修 設 施 的 責 任 誰 屬 和 涉 及 的 金 額 、 與 學 校 簽 訂 的 利 潤 分 配 安 排 、 保 障 學 校 的 彌 償 協 議 等 ;

(i) 此 等 業 務 / 商 業 活 動 的 合 約 期 通 常 不 應 超 過 三 年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如 因 任 何 特 定 情 況 而 認 為 應 考 慮 破 例 , 容 許 延 長 合 約 期 至 較 長 時 間 (設 有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須 取 得 教 育 局 的 批 准 ),須 把 考 慮 的 理 由 和 相 關 因 素 妥 善 記 錄 , 以 為 延 長 合 約 期 提 供 理 據 , 並 應 設 立 一 個 評 審 委 員 會 , 根 據 事 先 釐 定 的 計 分 制 度 評 審 標 書 , 同 時 應 制 訂 評 審 準 則 。

(j) 學 校 應 採 取 必 要 的 步 驟 ,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監 察 及 制 衡 機 制 , 以 預 防 其 業 務 / 商 業 活 動 出 現 偏 私 、 舞 弊 及 貪 污 等 不 當 行 為 , 並 確 保 學 校 的 政 策 具 透 明 度 ;

(k) 學 校 應 採 取 措 施 , 以 避 免 任 何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利 益 衝 突 。 學 校 職 員 及 校 董 的 利 益 衝 突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申 報 , 或 適 當 記 錄 在 會 議 紀 錄 內 。 所 有 利 益 申 報 記 錄 均 應 妥 善 保 存 ;

(l)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須 為 他 們 就 經 營 業 務 而 與 承 辦 商 簽 訂 的 合 約 肩 負 全 責 。 他 們 有 責 任 確 保 業 務 / 商 業 活 動 與 租 賃 協 議 及 / 或 土 地 契 約 條 款 沒 有 抵 觸 ;

(m) 業 務 / 商 業 活 動 的 營 辦 商 須 為 其 活 動 自 行 購 買 足 夠 及 適 當 的 保 險 (包 括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並 承 諾 就 其 行 為 或 疏 忽 導 致 的 所 有 損 失 、 費 用 及 開 支 向 學 校 及 教 育 局 (如 適 用 )作 出 彌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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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須 自 行 負 責 保 養 及 維 修 高 於 標 準 的 設 施 , 不 得 使 用 政 府 資 助 支 付 營 運 和 保 養 上 述 設 施 所 涉 及 的 經 常 性 及 非 經 常 性 開 支 。 至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 如 符 合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 條 款 規 定 , 則 可 運 用 該 津 貼 的 餘 款 , 補 貼 透 過 私 人 捐 贈 或 其 他 籌 款 計 劃 而 獲 得 的 設 施 的 經 常 開 支 , 但 不 得 超 過 有 關 經 常 開 支 的 25%;

(o) 任 何 收 費 及 / 或 租 金 收 入 須 存 入 學 校 的 非 政 府 帳 目 , 並 運 用 於 學 生 直 接 受 益 的 用 途 上 ; 以 及

(p) 學 校 非 政 府 經 費 帳 須 另 設 獨 立 的 業 務 / 商 業 活 動 分 類 帳 , 並 反 映 在 學 校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內 。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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