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補助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項目 單價 說 明
人 事 費
約聘僱人員薪資 一、 本項僅供慈輝班申請。
二、 本署僅針對住宿輔導員、生活管理員與 保健護理人員補助,補助人數及薪資由 本署依權責以前一學年度最大實際招收 學生數核定(參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
三、 慈輝班住宿輔導員:學生總人數二十九 人以下得補助三名,每超過六人得增加 補助一名,未滿六人者,以六人計。 (以 前一學年度最大實際招收學生數核定為 參考標準),採男、女生兼收者得增加住 宿輔導員一名。
四、 住宿輔導員及生活管理員聘用,以具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 訓練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資格者優先聘 用。
慈輝班、住宿型 合作式中途班招 收多元化學生 (曾有藥物濫用 情形)外增人力
一、 住宿輔導員:每班招收八人以下設置二 員住宿輔導員,九人以上者,設置三員 為原則。
二、 專業人員:每班招收八人以下設置一 員,九人以上者,設置二員為原則。
三、 行政人員:每班招收八人以下設置一 員,九人以上者,設置二員為原則。
四、 以上所增人力如經本署評估符合招收多 元化學生(依據「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 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所 稱曾有藥物濫用情形)所需人力,本署得 酌予補助增加之人事費用。
導師費 三千元/月 一、 本項僅供資源式中途班申請。
二、 以實際上課月數計算,每班以補助一名 為限(不得以實習教師擔任導師)。
三、 開課節數每周達二十節(含)以上得補 助。
加班費 最高二百五 十元/時
一、 依教師薪級核實編列,最高每小時二百 五十元,補助以每人每月十五小時,一 學年四萬元為上限;如有超出,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權責自行負擔為原 則,特殊情況由本署酌加補助。
二、 資源式中途班每班得申請補助一名,慈 輝班依編制教師及約聘僱人員(不含廚 工及保全)補助。
三、 合作式中途班不補助此項目。
住宿輔導員費 一、 參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
二、 本項僅供住宿型中途班申請,以實際上
生活管理員費 本項僅供住宿型合作式中途班申請,以實際 上課月數計算,學生總人數二十四人(含)以 下得設一名,每增加十二人得再增設一名 (以前一學年度最大實際招收學生數核定為 參考標準)。
業 務 費
未具備專業執照 者之專業輔導人 員
六百元/時 一、 未具備專業執照者之專業輔導人員係 指:
(一)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 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臨床心理所、
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 理,並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 士以上學位者。
(二)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 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諮商心理所、
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 理,並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 士以上學位者。
具備專業執照者 之專業輔導人員
一千元/時 (偏遠地區 學校一千一 百元/時)
醫師 一千元/時 二、 具備專業執照者之專業輔導人員係指:
(一) 依心理師法取得臨床心理師、諮商心 理師資格者。
(二) 依社會工作師法取得專科社會工作師 或社會工作師資格者。
三、 各校應以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校內專業 輔導(包含專任輔導教師、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等)之人力為優先,倘有不足再提出 申請。
四、 醫師: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 醫師。
五、 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三千二百元為原 則,但偏遠地區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 育發展條例所公告之偏遠地區學校)每 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四千八百元為原 則;如有超出,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權責自行負擔。
追蹤及輔導 六百七十五 元/名
輔導單位距離案主居住地址未達三十公里 者;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限訪二名。
一千元/名 輔導單位距離案主居住地址達三十公里未達 五十公里者;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限訪二名。
一千四百五 十元/名
輔導單位距離案主居住地址五十公里以上 者;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限訪二名。
一百六十元 /名
案主至機構面談者;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面談 不得超過八名,每次需達三十分鐘以上並撰 寫輔導紀錄。
一百六十元 /名
電話諮商輔導者;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電話諮 商不得超過八名,每次需達三十分鐘以上並 撰寫輔導紀錄。
鐘點費 一、 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
(一)內聘教師:
1、於課間授課,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 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2、於課後或假期之授課,比照外聘教師之 鐘點費。
(二)外聘教師國民小學四百元/節、國民中 學四百五十元/節、高級中等學校五百 五十元/節。(基本科目需具教師資格、
技藝課程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 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 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 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二、合作式中途班:
(一)內聘教師:
1、於課間授課,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 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2、於課後或假期之授課,比照外聘教師之 鐘點費。
(二)外聘教師國民小學四百元/節、國民中 學四百五十元/節、高級中等學校五百 五十元/節。(基本科目得聘請相關系所 畢業之專業人員或教師進行授課,技藝 課程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 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 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三、如已申請國中技藝課程鐘點費,或其他 計畫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此項,若經查 證有重複申請情形,則需退回此項補助。
教材印製費 一千元至二 千五百元/
人/學年度
核實列支,以前一學年度每班最大實際招收 人數為參考標準計算提列。(需提供相關需求 表) ,如已申請國中技藝課程鐘點費,或其 他計畫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此項,若經查證 有重複申請情形,則需退回此項補助。
實作材料費 二千元至四 千元/人/學 年度
核實列支,以前一學年度每班最大實際招收 人數為參考標準計算提列。(需提供相關需求 表) ,如已申請國中技藝課程鐘點費,或其 他計畫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此項,若經查證 有重複申請情形,則需退回此項補助。
交通費 一、 用於帶隊至其他機構上課之交通費用,
以火車或公車車資標準計算,實報實 銷,每班每學年度最高補助三萬元,若 租賃車輛需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最高 三萬元/班/學年度)。
二、 學校教職員工實施家庭訪問或接送資源 式中途班學生跨區(校)參與課程時所需 支交通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核實列支。
三、 外聘教師至中介教育措施授課時所需之 交通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核實列支。
四、 學校教職員工辦理外出協尋追蹤工作時 所需之交通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核實列支。
五、 本項經費不得與「諮詢費及輔導費(追 蹤及輔導)」項目重複支領。
設備維護費 四萬元至七 萬元/班/學 年度
核實列支,以最大招收班數及前一學年度實 際招收班數為參考標準計算提列。
餐廚委辦費 一、 僅供慈輝班申請,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 招標方式辦理。
二、 不得重複於約聘僱人員項下聘請廚工。
三、 若含餐食採買,則獎補助費之學生主副 食費應合併於此項計算。
行政運作費 一、 僅提供合作式中途班及慈輝班申請增補 不足數部分,包含水電、瓦斯、電話費、
行政事務費等。
二、 依班級數計算,每班每月原則以一萬元 為限,不足部分請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 自籌。
三、 慈輝班每班人數達二十五人以上,每班 每月以一萬五千元計算。
學生膳宿費 四千五百元 /人/月
核實列支,僅供住宿型中途班申請,但已獲 政府安置之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辦理導師、任課 教師或其他教師 中輟生復學輔導 知能研習、座談 或訓練進修等提 升知能之措施
一、 每日最高補助二萬元。
二、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補助講座鐘點費、膳宿費及保險費。
雜 支
核實列支,以人事費加業務費百分之六為限。
設 備 費
設備費 一、 核實列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申 請時應列出採購(修繕)明細表,由本 署依相關規定衡酌必要性及急迫性審查 補助。
二、 依立法院決議,桌上型電腦以二萬五千 元、筆記型電腦以三萬元、雷射印表機 以二萬元為採購金額上限。
三、 金額未達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 之設備、用品等,請於業務費項下申請。
獎 補 助 費
學生之主副食 費、制服費、書 籍費、獎勵金、
保險及醫療等
每生每學年 度不超過四 萬五千元。
一、 本項僅供慈輝班申請,惟合作式中途班 招收曾有藥物濫用情形學生得申請醫療 費。
二、 經費申請表應詳列各申請項目、單價及 數量等供核。
其他自行規劃 特色社團
依計畫內容 審查
一、 各校得依實際需求提出既有課程外社團 與校外教學相關經費申請。
二、 特色社團師資鐘點費請於技藝課程鐘點 費項下申請;各項必需品請於設備費或 業務費申請、車輛租賃費請於交通費項 下申請,請核實列支,並檢附含社團活 動課表及學生名冊之計畫。
三、 如需辦理校際比賽得另提計畫報本署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