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一、學生數及師資數之列計,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二、專科班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專科班 專任師
資數
1. 設有二年制專科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三人以上;設有五年制專科班者,專任 師資應達五人以上。
2. 專科班為學系附設者,其專任教師與該學系專任教師併計,並依學系之師資 質量基準。但護理學系設專科班者,其學系與專科班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得 分別列計,並分別進行師資質量基準評核。
生師比 值
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三十五。
三、學系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學系 專任講
師比率
應低於百分之三十。但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學系未設有博士班及碩士班者,不 在此限。
專任師 資數
1. 未設碩士班及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2. 設碩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九人以上。
3. 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十一人以上。
生師比 值
1. 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三十五。
2. 日間、進修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 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十五。
四、研究所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研究所 專任講
師比率
應為零。
專任師 資數
1. 設碩士班且招生名額在十五人以下者,專任師資應達五人以上;招收名額在 十六人以上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2. 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3. 屬藝術展演類、設計類及運動競技類之研究所,專任師資應達四人以上。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235 期 20201209 教育科技文化篇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五條附表五修正規定
生師比 值
1. 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三十五。
2. 日間、進修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 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十五。
五、院設班別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院設班別及學位學程 專任講
師比率
1. 學士班,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2. 碩士班或博士班,應為零。
專任師 資數
1. 專任師資應達二人以上,實聘及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合計應達十五人以上;
其支援系所者,應符合本表三、四所定基準。
2. 屬藝術展演類、設計類及運動競技類之院設班別及學位學程,符合實聘專任 師資至少二人以上,得列計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並得以兼任教師四人折算 列計為專任教師一人,其折算數不得超過三人,超過者不予列計。
生師比 值
共同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 值應低於三十五。
六、專任講師比率計算方式為專任講師數除以專任師資總數。
七、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及科主任資格,應符合大學法第十三條第 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八、屬本部人才培育計畫核定增設之院設班別及學位學程,得不受第五點所定專任 師資應達二人以上之限制。
九、屬本部訂定人才培育計畫之重點領域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者,其教研表 現經專案報本部審核通過者,得不受本表所定各項師資質量基準之生師比值限 制。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235 期 20201209 教育科技文化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