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 臺 中市 市立 立新 新光 光國 國民 民中 中學 學 10 1 08 8 學年 學 年度 度舉 舉重 重代 代理 理專 專任 任運 運動 動教 教練 練甄 甄選 選 簡章 簡 章
一、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05 月 30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800491559 號函辦理。
二、甄選種類、名額:舉重初級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正取』1 名;「備取」1 名。
三、 報名資格條件:
(一)繳驗證件、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 上)。
2.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審定合格核發舉重運動項目初級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三)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工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 加甄試,不得異議。
四、簡章公告日期:簡章於即日起至 108 年 06 月 27 日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頁請考生 自行下載。
五、 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8 年 06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人事室(臺中市太平區樹德九街 139 號)
(三)報名方式:
1.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得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如附件 6),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應繳交證件(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 A4 影本 1 份備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1)報名表。(如附件 1)
(2)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採計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06 月 27 日止。
○1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指導臺中市學生為限)。(如附件 3-1)
○2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代表臺中市參加)。(如附件 3-2)
(3)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如附件 4)
(4)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合格舉重項目初級(或以上)專任運動 教練證影本。
(6)報名切結書。(如附件 5)
(7)委託書(無則免附)。(如附件 6)
(8)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7)
(9)自備回郵信封一個填妥姓名、地址、貼上 12 元限時回郵。
(10)資料交後,取得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如附件 2)。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試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七、考試時間與方式:
(一)考試時間:108年07月01日(星期一)上午10:00開始。
(二)考試方式:
1.專業成就資料審查(積分最高上限100分)占總分30%。
(1)105年起指導或代表參加下列賽事,予以專業成就取得計分。
(2)指導或代表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成績換算得分如下:
項
次 比賽名稱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1 指導或參加亞洲運動會(限舉重) 50 40 30 25 20 15 10 7
2 指導臺中市選手或參加全國運動會
(限舉重) 40 30 25 20 15 10 7 5 3 指導臺中市選手參加全國中等學校
運動會(限舉重) 30 25 20 15 10 7 5 3 4 指導臺中市選手或參加全國單項運
動協會主辦全國性錦標賽(限舉重) 25 20 15 10 7 5 2 1 A.同年度同一比賽名稱得申請所指導學生最優5名計算積分。
B.積分認證正本文件遺失,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C.積分認證:指導積分以指導學生獎狀(併秩序冊)採計;參加積分以獎狀正本採計。
(3)代表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成績表(附件3-2)擇最優成績作為專業成就資料審查成績。
2.口試,佔總分70%:最高70分。
(1)口試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以1~100分計分。(加總記分時採計到小數點第二位)
(2)口試時間20分鐘,依抽籤序編排時間,唱名3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3.口試地點: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教學研究室 八、甄試錄取方式:
甄試正取名額按公告錄取之,如口試之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正取未依期報到,由備取遞補。
九、甄試錄取公告日期:
甄試錄取名單公告:於108年07月01日(星期一)下午5:00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臺中市立新 光國民中學網頁。
十、成績複查:請於 108 年 07 月 02 日(星期二)09:00-12:00 止,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 查申請表 (如附件 8)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複查手續費 100 元整。另需檢附限時回郵 信封 1 只,貼足 12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十一、報到及聘期:
(一)報到日期:108年07月03日(星期三)
(二)報到時間:請正取、備取人員持新式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單,於108年07月03日(星期三)上午9 時至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人事室辦理報到,正取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 序遞補,額滿為止。
(三)起聘日期:108年08月01日起至109年07月31日止。
十二、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三、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四、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 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辦理。
十五、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 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十六、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十七、本簡章經本校代理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 定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以 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 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 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 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 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 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報名表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查,正 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准考證(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如附件 2)
( )2.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審查結果,核計 分)
( )○1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指導學生)。(如附件 3-1) ( )○2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代表參加)。(如附件 3-2)
( )3.各項證件影本
(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 4)。
( )○2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業成就表現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 3、3-1)。
( )4.切結書。(如附件 5)
( )5.委託書。(如附件 6)(無則免附)
( )6.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7) ( )7.自備回郵信封一個填妥姓名、地址、貼上 12 元限時回郵。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口 試: 總 分: □正取□備取□未錄取 附件 1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 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准考證
姓 名
(黏貼 3 個月內 2 吋脫帽證件照)
身分證號碼
審查核章 准考證
號碼
口試時間
108 年 07 月 01 日(星期一)
09:50─10:00 預備 上午 10:00 開始
教練評審委員簽章
依 抽 籤 序 進 行 口 試 測 驗
附件 2
7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指導學生以臺中市為限)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項目:舉重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年 月 日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自評 分數
審核 評分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運 動 成 就 積 分
1
□亞洲運動會(限舉重)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2
□ 全國運動會(限舉重)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限舉重)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4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全國性錦標賽(限舉重)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採 計 最優 10 項/張
自評總分 審核總分
報考人員簽章 審核人員核章
附件 3-1
8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代表參加)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項目:舉重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 分數
審核 評分
參 加 運 動 成 就 積 分
1
□亞洲運動會(限舉重)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2
□ 全國運動會(限舉重)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全國性錦標賽(限舉重)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採 計 最優 10 項/張
自評總分 審核總分
報考人員簽章 審核人員核章
附件 3-2
9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資料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項目:舉重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國民身份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份證 (反面)黏貼處
附件 4
10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8 學年度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 學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 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 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5
11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名作業,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關報名手續。
此致
臺 中 市 立 新 光 國 民 中 學 代 理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6
12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 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7
13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
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舉重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
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務請劃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108 年 07 月 02 日(星期二)09:00-12:00。
三、申請方式: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手續費 100 元整;另須檢附限時回郵 信封一只,貼足 12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附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