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足球)甄選簡章 (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足球)甄選簡章 ("

Copied!
1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足球)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22日中市教體字第1090090472號函。

二、目的:

為甄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協助本校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及比賽指導,以建立本 校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育制度,為本校及臺中市爭取佳績。

三、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需同時具備):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請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2.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各款之情事者(如附錄);若經查證隱瞞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3.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所列情事者;若經查證隱瞞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二)資格條件:

第 1 次招考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辦法」審定合格,取得足球項目之初級(含)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第 2 次招考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辦法」審定合格,取得足球項目之初級(含)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第 3 次招考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辦法」審定合格,取得足球項目之初級(含)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報名人員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工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合資格,

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四、報名表件(簡章、報名表及各項附件):

甄選簡章請於 109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五)起至 109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止,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公告訊息「甄選介聘」區(http://www.tc.edu.tw/)。 (二)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http://www.yles.tc.edu.tw/)。

五、甄選種類、名額及聘任級別:

足球初級專任運動教練,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六、報名手續:

(一)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報名表請自行上網下載,以 A4 紙張列印)

(二)報名與甄選期程:

項 目 日期與時間 備註

第 1 次報名時間 109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若無人報名,於 12 月 25 日 下午 2 時前公告

第 1 次甄選時間 109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 30 分起 應試者請於 12 月 25 日 下午 1 時前報到完畢 若無人報名,於 12 月 28 日

(2)

(三)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臺中市大里區永隆五街 2 號 電話:04-24066637 分機 750)

(四)繳交表件: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含秩序冊或參賽指導證明影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 訂),正本當場驗還,影本留本校備查,逾報名時限不得補件。

1.報名表(如附件 1,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准考證(如附件 2)。

3.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如附件 3)。

4.前述各項證件影本(如附件 4,新式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專任運動教練證、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

5.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5)

6.切結書(如附件 6)。

7.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者,如附件 7)。

8.個人自傳簡歷(A4 直式橫書,以 1,000 字以內為原則,如附件 8)。 七、專任運動教練工作職掌:

除比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外,另訂如下:

(一)協助與規劃推動學校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協助與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協助與規劃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運動團隊會議、校務會議、校慶活動、體育 表演、研習…等)。

(六)協助學務處辦理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各團隊比賽有關行政事務。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九)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一)協助鄰近學校(爽文國中)足球推廣等事項。

八、考試與成績計算方式(如下表):

(一)考試類別:分專業貢獻及成就積分審查 40%、試教 30%、口試 30%合併計算總分。

(二)凡試教原始分數或口試原始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三)總分相同時,依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口試、試教高低依序錄取,若上述條件仍相同 時由遴選委員會議決。

(四)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類別 方式 考試內容

資料 積分 審查 40%

專業貢 獻及成 就

1.報考運動種類(足球)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其中指導選手 部分採計自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30 止)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第 七 名

第 八 名

(3)

換算得分如下:

2.指導上述同年度同一賽事,擇一最佳成績計分。

3.積分證明文件:指導積分以指導成績敘獎令影本、或指導學生獎狀影本

(併秩序冊)採計積分。(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4.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5.積分採計以足球運動種類為限,邀請賽不予採計積分。

6.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報名現場之積分疑議審查小組判定之。

7.本項計分採計最高為 100 分,依比例換算本項得分。

指導選手,參加亞洲運動會 及奧林匹克運動會(英文獎 狀請自譯成中文)

30 28 26 24 22 20 18 16 指導選手參加國際單項運動

組織主辦之各項世界及亞洲 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英文 獎狀請自譯成中文)

28 26 24 22 20 18 16 14

指導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 25 23 21 19 18 16 14 12 指導選手參加全國各單項運

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 20 19 18 17 - - - -

試教 (30%)

1.試教時間:每人 15-20 分鐘,依准考證排序應試,唱名 3 次未到場,視 同棄權。

2.試教內容:請考生自行設計指導足球訓練之教學內容及方式(若需本校 提供足球器材設備及球員,請於報名時提出需求)。

口試 (30%)

1.口試時間: 每人 10-15 分鐘,唱名 3 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考生可自行準備個人檔案及相關優良事績等資料,惟僅供評審委員參考。

3.內容含運動指導理念與實務、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 來抱負、表達能力及儀表態度等。

九、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十、甄選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

項 目 日期與時間 成績複查

第 1 次甄選錄取公告 109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 僅接受查核分數之登記及統計是否 有誤,應於本校公告錄取之下個上 班日上午 9 時前親自辦理(郵寄或 電話申請皆不受理),憑准考證,以 書面(格式如成績複查申請書)(附 件 10)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並以申請複查一次為限。

第 2 次甄選錄取公告 109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

第 3 次甄選錄取公告 109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

(4)

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報到時應繳交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以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 練、指導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四、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 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辦理。

十五、本簡章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並函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於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公告。

十六、甄選錄取人員聘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到110年12月31日。

十七、諮詢服務: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04)24066637轉723,體育組曾華三老師。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以 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 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 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 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5)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

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 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 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 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 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 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 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

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6)

附件 1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表 報考種類:足球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以下由審查人員填寫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報名表(附件 1)

( )2.准考證(附件 2)

( )3.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附件 5)

( ) 4.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審查結果,核計 分)(附件 3)。

( )5.各項證件影本

(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 4)。

( )○2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 符合報考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 符合報考專業成就表現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本。

( )6.切結書(附件 6)

( )7.報名委託書(無則免附)(附件 7) ( ) 8.個人自傳簡歷(附件 8)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總分:

□正取 □未錄取

□備取一□備取二

(7)

附件 2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照片張貼處

准考證

姓 名:

類 別:足球

准考證號碼:

考試地點: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地址:臺中市大里區永隆五街 2 號

109 年 12 月 日 ) 星 期

( 試 教

13:00 前 報到

監試人 員簽章

13:30 試教

口 試

13:40 預備 監試人 員簽章

13:50 口試

注意事項:

1.本證請隨身攜帶,每次應試時由監試人員簽章 及核對身分證。

2.應試人員應於指定休息區休息,試教及口試,

唱名三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3.試場分配:公告本校校網。

考生注意事項:

1.請注意本校網站公告之相關訊息。

2.請務必於甄選當日下午 1 時前完成報到。

3.請務必攜帶本准考證應試。

(8)

附件 3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 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序號:

姓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附證明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依序排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考生自行核

審查人員 核計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100

1

指導選手參加奧運會、亞運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指導選手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項世界及亞洲正式單 項運動錦標賽(含少年、青少年及青年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指導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區運會、全運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指導選手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總計

考生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9)

附件 4

臺中市立 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報考類別:足 球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新式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新式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二、請考生將下列各項證件(證書)影本依序排列於本附件之後,並用長尾夾或 迴紋針固定之。

(一)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二)專任足球運動教練證影本。

(三)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0)

附件 5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應徵臺中巿立永隆國民小學專任運動教 練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1)

附件 6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切結書

本人 報考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110年度專任運動教練 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並願負民、

刑事法律相關責任。

如 蒙錄取 而無 法於 簡章 規定 期限 內繳 交體 檢表 或其 他相 關證 明文 件,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2)

附件 7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報名 委託書

本人 因有事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委託 代為申辦,並接受其申辦結果無任何疑義。

此 致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委託人(立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3)

附件 8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報考人簡歷表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

別 通 訊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聯 絡 電 話

學 歷

經歷

(歷年任職單位與職稱)

理想與抱負

其他

(專長及教學相關專業執照或證書…等)

(14)

附件 9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機關全銜) 離職同意書

本機關_________________(報考人員姓名)參加臺中市立 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業獲錄取,同意其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離職。

此致

臺中市立永隆國民小學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5)

附件 10

臺中市大里區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專任運動教練 准考證編號

申請複查項目

(請填寫原始成績)

□ 試教(原始成績: )

□ 口試 (原始成績: )

□ 專業貢獻(原始成績: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本校人事 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臺中市大里區永隆國民小學 110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專任運動教練 准考證編號 申複查項目 □ 試教 □ 口試 □專業貢獻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1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五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教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