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 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依據。
第二條 辦理新藥查驗登記者,每件應繳 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新成分製劑之藥品查驗登記,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 品查驗登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 或控釋劑型、相同成分相同使用途 徑不同劑量之新成分新藥等製劑產 品 之 查 驗 登 記 , 新 臺 幣 二 十 五 萬 元。
辦理一般製劑查驗登記者,每件應 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監視藥品之學名藥品查驗登記,新 臺幣十四萬元。
二 、非屬監視藥品之學名藥品查驗登 記,新臺幣八萬元。
三、外銷專用藥品查驗登記,新臺幣三 萬元。
辦理生物藥品查驗登記者,每件應 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 、血液製劑、抗毒素或疫苗查驗登 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 、利 用基因 工程製造之藥品查驗登 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已審查過之生物藥品,其不同劑量 包裝、不同產地之查驗登記,新臺 幣二十五萬元。
一、明定新藥、一般製劑及生物藥品查驗 登記案之收費。
二、各收費項目係依據業務複雜程度及成 本估算出收費金額,其中包含直接成 本(人力、物料、設備、水電等)及間 接成本(檔案處理、入庫、保存等)。
第三條 辦理藥品臨床試驗者,每件應繳 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核,新臺幣 六萬元。
二、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書審查,新臺幣 四萬元。
三 、 藥 品 臨 床 試 驗 變 更 審 查 ( 試 驗 中 心 、 試 驗 主 持 人 、 試 驗 委 託 者 變 更),新臺幣六千元。
四、藥品臨床試驗變更審查(計畫書、
計畫書附錄、試驗藥品製造廠、試 驗 藥 品 文 件 變 更 ) ,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一、明定藥品臨床試驗、生體可用率及生 體相等性試驗案與藥物優良臨床試驗 準則實地查核案之收費。
二、各收費項目係依據業務複雜程度及成 本估算出收費金額,其中包含直接成 本(人力、物料、設備、水電等)及間 接成本(檔案處理、入庫、保存等)。
五、藥品銜接性試驗評估,新臺幣十萬 元。
辦理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 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 書審核,新臺幣三萬元。
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 書(包含非監視成分查驗登記及因 應變更登記)之審核,新臺幣六萬 元。
三、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書(包含非監 視 成 分 查 驗 登 記 以 及 因 應 變 更 登 記)之審核,新臺幣四萬元。
辦理藥物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實地查核,每 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臨床試驗(含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 等性試驗)之國外GCP實地查核,每 一國家新臺幣五十萬元。大陸地區 亦同。
二、臨床試驗(含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 等性試驗)之國內GCP實地查核,每 次新臺幣五萬元。
第四條 辦理原料藥審查申請者,每件應 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供藥廠製造藥品之原料藥查驗登記 或技術性資料審查,每一原料或來 源;新賦形劑技術性資料審查,新 臺幣六萬元;每案上限新臺幣三十 萬元。
二、輸入自用原料藥備查、輸入試製藥 品原料藥備查,新臺幣五千元。
三、製劑使用原料藥證明、原料藥技術 性 資 料 證 明 備 查 函 ,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四、原料藥技術性資料展延,新臺幣三 千元。
一 、明定 原料藥 及新賦形劑 審 查案 之收 費。
二、各收費項目係依據業務複雜程度及成 本估算出收費金額,其中包含直接成 本(人力、物料、設備、水電等)及間 接成本(檔案處理、入庫、保存等)。
第五條 辦理西藥製造及運銷品質檢查 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國內西藥製造工廠檢查:
(一)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 原料藥、劑型、加工項目、品項 之檢查,新臺幣十二萬元,每增 加一個劑型、生物藥品品項、原 料藥品項、加工項目,增加收費
一 、明定 西藥製造及運銷品質檢查 之收 費。
二、各收費項目係依據業務複雜程度及成 本估算出收費金額,其中包含直接成 本(人力、物料、設備、水電等)及間 接成本(檔案處理、入庫、保存等)。
新臺幣二萬元(每案限增加一個 劑型、品項或加工項目)。
(二) 後續管理檢查,新臺幣十二萬 元。
(三)藥廠兼製產品審查,新臺幣二萬 元,共用廠房者,每增加一個產 品增加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四)委託檢驗申請案審查,新臺幣一 萬元,須實地查核者,增加實地 查核費用新臺幣二萬元。
(五)藥物製造許可登記事項之變更,
新臺幣一萬元,但僅涉及監製藥 師變更者,則收費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
二、國外西藥製造工廠檢查:
(一)國外藥廠工廠資料審查,新臺幣 十二萬元,每增加一個劑型、生 物藥品品項、原料藥品項、加工 項 目 , 增 加 收 費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每案限增加二個劑型、品項或 加工項目)。
(二)國外藥廠後續管理審查,新臺幣 十二萬元。
(三)國外藥廠實地查核,藥廠之工廠 資料經衛生福利部准予備查者,
收費新臺幣六十萬元;工廠資料 未經衛生福利部准予備查者,收 費新臺幣七十萬元;其國外藥廠 實地查核收費含文件審查新臺幣 六萬元及實地查核新臺幣五十四 萬元或新臺幣六十四萬元,每件 每 增 加 一 個 劑 型 、 生 物 藥 品 品 項、原料藥品項、加工項目,增 加收費如下(每案限增加一個劑 型、品項或加工項目):
1. 非 無 菌 製 劑 之 同 一 廠 房 、 空 調、水系統,加收新臺幣三萬 五千元。
2.非無菌製劑之同一廠房不同空 調或水系統,加收新臺幣五萬 元。
3.無菌製劑之同一廠房不同空調 或水系統,加收新臺幣八萬八 千元。
4.非無菌製劑之同一廠房不同空 調系統且不同水系統,加收新 臺幣七萬元。
5.無菌製劑之同一廠房不同空調 系統且不同水系統,加收新臺 幣十萬五千元。
6.非無菌製劑之不同廠房,加收 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7.無菌製劑之不同廠房,加收新 臺幣十萬五千元。
(四)國外藥廠後續管理實地查核,新 臺幣六十萬元,併新增劑型、生 物 藥 品 品 項 、 原 料 藥 品 項 查 核 者 , 其 增 加 收 費 之 規 定 準 用 前 目。
( 五 ) 國 外 藥 廠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準 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核備函代理權移轉,新臺幣 二萬元。
( 六 ) 國 外 藥 廠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準 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核備函登記事項變更(限代 理權移轉以外事項且未涉須依藥 物 製 造 業 者 檢 查 辦 法 實 施 檢 查 者),新臺幣一萬元。
(七)國外原料藥廠之藥品優良製造準 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新廠登記(每案限申請五個 新增品項)或後續管理審查,新臺 幣二萬元。
(八)國外原料藥廠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登記事項之變更,新臺幣 二千五百元。
三、國內西藥販賣業者運銷品質檢查:
(一)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 運銷作業項目之檢查,新臺幣三 萬元。
(二)後續管理檢查,新臺幣三萬元。
(三)西藥運銷許可登記事項之變更(未 涉及運銷作業項目及貯存藥品之 場所變更者),新臺幣二千五百 元。
第六條 辦理藥品登記事項變更及許可證 展延、補發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
一 、明定 藥品登記事項變更及許可證展 延、補發之收費及送件規則。
下:
一、生物藥品變更、新增原料藥廠、生 物藥品變更成品製造廠,新臺幣二 十五萬元。
二、新適應症、新用法用量、新類別變 更,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委託製造、產地、遷廠變更,新臺 幣五萬元。
四、移轉、合併變更,新臺幣三萬元。
五、依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之仿單或文 獻資料變更仿單,新臺幣三萬元。
六、依首家變更適應症、用法用量、仿 單,新臺幣二萬元。
七、委託包裝、貼標,新臺幣三萬元。
八、製程變更(含製劑及原料),新臺幣 三萬元。
九、非依藥典檢驗規格變更、直接包材 變更、賦形劑變更、處方變更,新 臺幣二萬元。
十、檢驗規格、方法依藥典變更,新臺 幣二千元。
十一、首家處方藥轉類為醫師藥師藥劑 生指示藥品、首家醫師藥師藥劑生 指示藥品轉類為成藥,新臺幣一萬 元。
十二、臨櫃辦理外銷專用藥品登記事項 變 更 ( 品 名 、 檢 驗 規 格 、 適 應 症 等),新臺幣一萬元。
十三、前十二款以外之其他變更,新臺 幣一萬元。
十 四、 許可證、標籤或仿單核定本補 發,新臺幣一萬元。
十 五、 藥品原核准許可證有效期間展 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變更申請,
每件以一廠次為限。
第一項變更案之申請,每案以一變 更為限(同系列變更除外)。
第 一 項中 可 列清 冊檢送 之 變更 項 目,每案以十張藥品許可證為限。
二、各收費項目係依據業務複雜程度及成 本估算出收費金額,其中包含直接成 本(人力、物料、設備、水電等)及間 接成本(檔案處理、入庫、保存等)。
三、同系列變更係指同一變更理由涉及多 項登記事項之變更,例如色素變更倂 涉 外 觀 、 規 格、 賦 形劑 、 仿 單 等 變 更。
第七條 辦理藥品相關證明書及備查函申 請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製售(銷 售)證明書,新臺幣二千 元。
一 、明定 藥品相關證明書及備查函 之收 費。
二、各收費項目係依據業務複雜程度及成 本估算出收費金額,其中包含直接成 本(人力、物料、設備、水電等)及間
二、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新臺幣二 千元。
三、西藥運銷許可證明文件,新臺幣二 千元。
四、臨床試驗、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 性相關試驗之備查函證明,新臺幣 二千元。
五、藥物製造許可、西藥運銷許可、核 備函及認可函遺失補發,新臺幣二 千元。
前項證明書及備查函之申請,每件 以一式三份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製售(銷售)證明書之 申請,每件以一許可證為限。
接成本(檔案處理、入庫、保存等)。
第八條 辦理藥品相關案件函詢者,每件 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藥品(含臨床試驗)等查驗登記、一 般藥品產品管理屬性判定、藥物製 造及西藥運銷品質檢查相關函詢,
新臺幣五千元。
二、藥品(含臨床試驗)等查驗登記及複 合性藥物判定相關函詢,涉及技術 性資料審查,新臺幣一萬元。
三、函詢納入藥品專案諮詢輔導評估,
新臺幣三萬元。
四、函詢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資料庫 資料,新臺幣五千元。
五 、優先審查認定、加速核准機制認 定、突破性療效認定申請案,新臺 幣三萬元。
一、明定藥品相關案件函詢之收費。
二、各收費項目係依據業務複雜程度及成 本估算出收費金額,其中包含直接成 本(人力、物料、設備、水電等)及間 接成本(檔案處理、入庫、保存等)。
第九條 辦理下列項目申請者,每件應繳 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 、許可證授權申 請 案,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二、藥品許可證領證(含初發及補、換 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諮詢輔導會議,新臺幣三萬元。
四、廠商申請有誤,申請更正案,新臺 幣三千元。
五、藥品許可證辦理展延及變更中之專 案進口,新臺幣一萬元。
六、輸入藥品樣品申請案,新臺幣三千 元。
七、申請切結不輸入,新臺幣三千元。
一、依業務類型分類收費項目,分為許可 證授權、領證、諮詢輔導會議等共七 款。
二、各收費項目係依據業務複雜程度及成 本估算出收費金額,其中包含直接成 本(人力、物料、設備、水電等)及間 接成本(檔案處理、入庫、保存等)。
第十條 辦理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五 條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查核人員及 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向 被查核者收取。
國外GCP及製造工廠實地查核作業,除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視需要主動查核外,尚得 由廠商主動申請,有關實際執行之所需經 費,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 月一日施行。
為便於藥商擬定申請時之費用規劃,本標 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