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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疑義澄清及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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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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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疑義澄清及補充說明

■依本案申請須知第 3.4.5 條,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8 日疑義澄清截止,茲就申請人提出請求釋疑事項予以回應與說明。

壹、綜合回覆

項次 條文內容 申請人之問題與建議 執行機關回應與說明

一、 申請須知 3.1.1.2 1.本單位為社團法人,礙於法令規定不得轉投 資營利事業單位,但前述之法人聯盟成員均 具有豐富之自行舉辦展覽實績,同時也期望 能為高雄會展產業及促進南部經濟發展盡心 盡力。

2.籲請 貴局協助尋求能將公協會所組法人聯 盟之實績列入計畫認定之解決方案。

1.本案為鼓勵民間參與,未對各類法人資格有 所限制,並允許非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

參與。惟 貴單位依「商業團體法」成立,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此類法人有任務 及目的限制,建請 貴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釐清參與公共建設(本案)是否違反不 得兼營營利事業之規定。

2.本案甄審程序,將由甄審委員會依法辦理。

二、 申請須知3.1.1.2 2.依 101 年 12 月 19 日 貴局公佈之「高雄展 覽館營運移轉案」所述,本案申請人可以二 家以上法人申請成為法人聯盟。並需於獲得 經營權後,以新設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契 約。但目前各公協會規定無法轉投資公司,

因而造成公協會有能力經營,卻無法組織新 公司的現象。

3.另一方面,在此申請案中,法人聯盟之營運 及舉辦展會實務經驗至關重要,如無法使有 豐富經驗之各公協會的展會經營成果,於本 申請案中代表聯盟法人之經營實績,將對本

請參見本疑義澄清項次一。

(2)

團隊之經營能力表達,造成極大影響,進而 影響評選結果造成不公現象。

三、 申請須知3.4.2.2 4.本案公佈時間為 101 年 12 月 19 日,申請截 止日期為102 年 2 月 4 日,適逢本法人聯盟 成員舉辦 101 年度展會,本展會有諸多政府 單位參展,為政府進行政策推行、成果展示 之重要展覽,故而在資料準備時程會受到影 響。

5.基於上述問題,在本案疑義未釐清情況下,

造成本單位所組成之法人聯盟成員,無法在 規定時程內進行作業,謹請延後本案之受理 期限 1~2 個月待相關問題疑義釐清後再公 告截標。

考量本案多有廠商建議延長截止收件期限(受 理期間),為期使本案能廣納各界優良申請人 參與,促進良性競爭,爰依促參法施行細則 40-1、41 條規定規定,延長本案受理申請文件 期間至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四、 申請須知3.1.1.2、

3.1.3

1.據 101 年 12 月 19 日經濟部國貿局公佈之「高 雄展覽館營運移轉案」所述,本案申請人可 以二家以上法人申請成為法人聯盟,並需於 獲得經營權後,以新設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 契約。但目前各公協會規定不得轉投資公司

(非營利單位),因而造成各公協會有能力經 營,卻無法組織新公司,所以無法加入法人 聯盟的現象。另一方面,在此申請案中,法 人聯盟之營運及舉辦展會實務經驗至關重 要,如無法使有豐富經驗之各公協會的展會 經營成果,於本申請案中代表聯盟法人之經 營實績,將對本團隊之經營能力表達,造成 極大影響,進而影響評選結果造成不公現

維持原條文。

(3)

象。就此問題,是否可由各公協會出具委任 證明書,指定代表公司代表各公協會之經營 實績,進行法人聯盟之經營能力。

五、 申請須知4.2.3 2.本案之經營計畫要求申請人在營運設施投資 充實計畫中,就申請須知第 2 章所訂標的,

提出空間裝潢佈置規劃。雖然契約附件四提 及展覽館之空調、機電、音響、電梯等設備,

但卻未提及在原規劃中是否已有裝潢,若原 規劃沒裝潢,上述契約附件所提之所有設備 應如何與裝潢協調安置?如有裝潢,是否包括 契約附件二之附圖二-3 中所有的空間裝潢?

如未釋疑,將無法撰寫營運設施投資充實計 畫。

高雄展覽館空間裝修規劃,可參考統包工程期 末細部設計圖說,申請人可依申請須知3.4.4.5 規定申請參閱。

六、 申請須知3.2.6 3.本案 3.2.6 中提及之協力廠商之身份認定並無 具體定義。協力廠商如具備有自行舉辦展覽 活動之實際能力與經驗,且曾經舉辦之單一 展覽活動規模達 250 個攤位以上,是否可列 入申請之法人聯盟經營實績?

1.協力廠商定義請參見申請須知 1.2.14。

2.依申請須知規定,本案之申請人(包括單一 法人申請人及法人聯盟申請人)必須具備應 有之營運管理技術資格(參見申請須知第 3.1.3 條之規定)。若申請人本身不具備該資 格時,無法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替。

七、 契約附件 4.本案所提及之各項建築、機電、管線、空調、

音響舞台、燈光、電梯、系統等設備,均未 提及:1.各細項資產價格;2.原供應商提供之 保固時程、方式與維護費用;3.上述各設備 之維護是否需由原供應商維護?可否另行指 定?上述各項之結果,將影響本案之財務規

1.各細項資產價格:

未來將依統包工程結算書及國有財產法相關 規定,編列高雄展覽館財產清冊,屆時將予 以提供。

2.原供應商提供之保固時程、方式與維護費用:

高雄展覽館統包工程之保固規定

(4)

劃,敬請說明。 (1)植栽由廠商保活 1 年(含撫育)。

(2)機電設備由廠商保固 2 年。

(3)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 3 年(含景觀及建築裝 修等)。

(4)結構物由廠商保固 5 年(含基礎及建築物 防水)。

3.上述各設備之維護應由本案簽約之民間機構 依「高雄展覽館維護需求書」(參見本案契約 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4.高雄展覽館統包工程完工時亦將提供「維 護、運轉及物業管理手冊」供參。

5.若「高雄展覽館維護需求書」與「維護、運 轉及物業管理手冊」之內容有所差異時,依

「維護、運轉及物業管理手冊」內容為準。

5.上述相關問題,謹請釋疑。 - 八、 申請須知3.4.2.2、

3.4.5

1.本案茲事體大,各界殷切期盼,參考 貴局 之前例,將 101 年 9 月底之公告招標規範 延後 2 個月,以讓程序及作業更為周延為 由,根據以下所列各項因素,請 貴局審慎 考慮順延備案期限2 個月。

2.各單位取得 貴局釋疑書面資料後,期間仍 有郵寄耽誤之時間,取得 貴局正式書面文 件,各法人代表還需依法召開理監事會 議,會議做成決議紀錄後,根據人民團體

本案為期能使未來民間機構營運作業執行更 為順利,故提前於興建階段即遴選民間機構。

1.本案業已於民國 101 年 9 月初舉辦南、北 說明會,並將本案招商條件概要(包括申請 人資格、申請文件與計畫書章節、雙方權 利義務關係等)公開揭露予各界,以期使潛 在廠商能在執行自身會展業務之餘儘早準 備並先行釐清申請資格等議題。

2.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

(5)

法,商業團體法報備各地及中央主管機 關,往返作業時間至少超過 2 週,另外與 貴局文書往來時間也需 2 週,依法程序時 間遠超過公告截止2 月 4 日之期限。

3.各單位之理監事會議或公司法人會議之召 開,臨時緊急會議也需召集時間,並讓開 會人數達到合法定人數。

4.規劃截止投標日在農曆年節前夕時間,各機 關團體為準備來年之內部計劃與預算資 料,對外作業近乎停頓,除上列釋疑事項 需召開理監事會議、報備主管機關程序及 文書往返時間等等,才能釋義後之內容準 備補正正式申請資料。

5.投標申請須知內之相關規範內容,除有諸多 疑義尚待釐清外,且未將社團法人之依法 辦理的時程因素列入考慮,如此情況下貿 然截止投標,將有失公允及周全,故建議 請貴局能於投標須知釋疑回覆無異後再決 定結標時間。

6.「高雄展覽館營運移轉案」攸關南部會展產 業及經濟發展的重要大型國際建設,實當 以最審慎的態度進行投標準備作業,以滿 足國人與南部地區各界殷切期盼。

處理規則第 2 條略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 出異議:一、對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規 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截止收 件期限之三分之二,其尾數不足一日者,

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第 5 條規 定略以「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 求民間參與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 要延長申請期限。」及第 6 條「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不因申 請人提出異議而停止。」,本案申請人眾 多,為兼顧招標公平性,無法視投標疑義 無異後再行決定結標時間。

3.本案為諸多潛在申請人積極爭取之案件,

各項招商及甄審規範均公開透明,辦理時 程及申請資格等規範亦須兼顧各類申請人 性質以及執行機關行政作業目標,

4.考量本案多有廠商建議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受理期間),為期使本案能廣納各界優良 申請人參與,促進良性競爭,爰依促參法 施行細則40-1、41 條規定,延長本案受理 申請文件期間至民國102 年 3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九、 申請須知2.3.1 籌備 期間

民間機構可否於籌備期間進行試營運?且該試 營運可不用計入權利金之計算?即正式營運日

1.民間機構若有進行試營運之需要,請依相關 規定辦理。

(6)

前之試營運? 2.本案權利金將依申請須知 2.7.2.5 規定計收。

十、 申請須知2.3.3.1「本 案若與中油公司延長 本基地之土地借 貸……,得於本案期 限屆滿前1 年向執行 機關提出申請繼續營 運,並於本案期限屆 滿前6 個月完成契約 之議定」

本案係由執行機關與中油公司簽訂基地之土地 借貸契約,目前已由經濟部及高雄市政府中油 公司協議進行土地借貸契約,條件為中油將高 雄展覽館所需用地無償借貸予經濟部,借貸期 間為20 年。如民間機構之經營管理年限於民國 115 年屆滿後欲進行續約,執行機關無法與中 油公司達成借貸協議,或中油轉為民營,民間 機構如何確認可否於期限屆滿前 1 年提出繼續 營運申請,並於期限前完成契約之議定?又,申 請繼續營運之管理期限為何?

1.基於執行機關與民間機構雙方伙伴關係及誠 信原則,若本案土地借貸契約因故無法續約 時,執行機關將於必要範圍內,儘早通知民 間機構。

2.若本案於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後,有繼續營運 之需要時,執行機關將依據促參法第 54 條 第 2 項及投資契約約定辦理。

3.繼續營運之管理期限於日後雙方協商續約 時,依當時實際需求及客觀條件全面考量後 由雙方共同議定之。

十一、 申請須知2.4.1 執行 機構原則於興建統包 商就高雄展覽館統包 工程申報完工後6 個 月內辦理本標的之交 付……

請執行機關說明何時可告知確定之申報完工時 程,俾利民間機構進行後續裝修及場地出租作 業規劃。

高雄展覽館統包工程契約規定竣工日期為 102 年 9 月 30 日,現因颱風展延 4.5 日,後續竣工 日期仍俟代辦機關核定為準。

十二、 申請須知2.4.1.3 現況 如有瑕疵或故障,雙 方應於點交之財產及 物品清冊中註明,但 不影響點交程序。

請說明針對現況有瑕疵或故障之狀況,除於清 冊中註明外,後續之處理方式為何?

1.執行機關將依統包工程契約規定由統包商進 行修繕。

2.若統包商不處理,執行機關得指定由乙方代 為修繕,相關費用執行機關得自統包工程之 保固保證金中扣除。

(7)

十三、 申請須知2.4.2.2 民間 機構不得以本標的既 有或勘查後得知之將 況與執行機關提供資 料不符合,或其他可 能影響履行本案契 約、實施本案以及與 成本有關等事項為 由,向執行機關要求 賠償或拒絕履行本契 約。

請說明民間機構既已發現標的現況與資料不 符,執行機關如何協助民間機構?或有何補救方 案?

執行機構將視具體情形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申請須知2.5.2.4 第 5 及 65. 「民間機構應 定期將廣告物設置計 畫提送執行機關備 查,...。」

6. 「...,應事先於設 置前2 個月提送廣告 物設置計畫經執行機 關同意後方可設置。」

1.民間機構出租廣告點位予租用展覽主辦單位 辦理展覽或活動者,是否仍受此條款規定?

2.請釐清此條文所指之廣告物為長期性的廣告 物或所有廣告物皆然?

(1)若係配合展覽或活動的暫時性廣告亦需事 前提送執行機關嗎?因此類廣告多為配合展覽 或活動,至多僅為7 天的廣告。

(2)若係長期性廣告物,請界定廣告上檔期間多 久視為長期?

1.本案廣告物係依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及其他相關法令認定之。

2.定期備查係於每 2 個月就設置於本標的達 10 日以上之廣告物備查。

3.修正申請須知 2.5.2.4 條。參見貳、變更或補 充說明。

十五、 申請須知2.5.7.4「民 間機構應負責本案整 體之營運、管理,不 得轉包或分包。惟經 執行機關事前書面同

請釐清根據本條款是否指所有租用本標的物之 展場、會議室辦理展覽或活動者均需事前逐一 書面獲執行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執行?另,請釐 清「事前」是否有期間的限制?

因就技術層面而言,展覽或可於6~12 個月前提

1.本規定之目的係為避免民間機構逕行轉包或 分包本標的。

2. 若 屬 年 度 預 定 檔 期 者 , 民 間 機 構 應 依 第 2.6.1.1 條規定,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送次 一年度1 樓展覽場及 3 樓會議空間之預定檔

(8)

意後,得依下列規定 將本標的之空間出租 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 營運、管理;……。」

送相關資料,惟活動或會議室的洽訂時間往往 較短,或甚會有臨時洽訂的狀況。

期表。

3.修訂申請須知 2.6.1.1

4.民間機構另應於本案開始營運後每 3 個月 提送本案目前執行成果予執行機關備查,至 少應含檔期表、收費標準。

十六、 申請須知2.6.1.1-1 民 間機構應於每年11 月 30 日前,提送次年度 事棊及財務計畫予執 行機關審查,其內容 應至少包含:

1.1 樓展覽場及 3 樓會 議空間之預定檔期 表、收費標準...,相 關規範。其中民間機 構自辦、合辦之檔期 或場次應予以註明,

並提供其收費標準。

由於會議室之預定情況平均在 3 個月前,且會 議室出租屬完全競爭市場,與周邊飯店業者也 有相當大競爭壓力,故往往在活動前 2 個月,

甚至1 個月取消,因此在前一年 11 月底提供隔 年未來會議室檔期預定表不僅無法反映事實,

在執行上也有困難。

故建議:將 2.6.1.1 中所述〝3 樓會議室空間須 於每年11 月 30 日事前提送檔期表…〞,改以事 後備查方式提供。

1.維持原條文。

2.「次年度事業及財務計畫」係供執行機關了 解民間機構下一年度執行計畫之參考。

十七、 申請須知2.6.1.4「民 間機構因營運管理本 案與關係人簽訂之契 約,或與獨立部門以 外之其他部交易文 件,...應於契約簽訂 後 30 天內將該等契 約之副本交予執行機

請釐清相關契約是否包括第三者向民間機構洽 租場地舉辦展覽或活動或會議之合約?

1.民間機構與第三人洽租場地舉辦展覽、活動 或會議之合約其標的金額達新台幣 1,000 萬 元以上者,應依本條規定提送。

2.執行機另關得依申請須知 2.6.2.5 規定辦理。

(9)

構備查。」

十八、 申請須知2.6.2.4

「...,機關人員或其 授權之人得進入本標 的內巡視或檢查。」

建議增列:

「...,機關人員或其授權之人得於書面通知民 間機構後,進入本標的內巡視或檢查,……。」

俾利民間機構提供必要之協助。

維持原條文。

十九、 申請須知2.7.2.3「『實 際營運收入』係指民 間機構依其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所載因本案所發生之 一切營業收入」

本單位建議:

2.7.2.3 修改為「『實際營運收入』係指民間機構 依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列,因專 責經營高雄展覽館之民間機構或民間機構為經 營高雄展覽館成立之獨立部門所發生之一切營 業收入,不含利息收入。」

維持原條文。

二十、 申請須知2.7.2.4「第 2.7.2.3 條規定之一切 營業收入,包括民間 機構之關係人、獨立 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 因自辦、合辦第 2.2.2.1 條業務項目而 向第三人所收取之費 用/報酬;若民間機構 之關係人、獨立部門 以外之其他部門向第 三人收取費用及/或 報酬之同時,以價格 較高者計入民間機構

本單位建議:

「第2.7.2.3 條規定之一切營業收入,包括專責 經營高雄展覽館之民間機構或民間機構為經營 高雄展覽館成立之關係人、獨立部門以外之其 他獨立部門因自辦、合辦第2.2.2.1 條業務項目 而向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報酬;若民間機構之 關係人、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向第三人收 取費用及/或報酬之同時,以價格較高者計入民 間機構之營業收入計算權利金。……」

「第2.7.2.3 條規定之一切營業收入,包括民間 機構之關係人、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因自 辦、合辦第2.2.2.1 條業務項目而向第三人所收

維持原條文。

(10)

之營業收入計算權利 金。」

取之費用/報酬;若民間機構之關係人、獨立部 門以外之其他部門向第三人收取費用及/或報 酬之同時,其收入項扣除營運成本後之金額與 支付予民間機構之場地租金金額比較後,以價 格較高者計入民間機構之營業收入計算權利 金。……」

二十一、申請須知2.7.3.2 依第 2.7.1.1 條、2.7.1.2 條 規定計算之實際權利 金金額,民間機構並 應另加記1.5%及法定 營業稅後支付予執行 機關。

1.請解釋為何權利金須另加記 1.5%?若為預收 之通膨風險,惟民間機構營運之水電等民生成 本卻得由民間機構自行吸收通膨,似不合理。

2.民間機構於場地出租時,雖已在場地租金中 加計法定營業稅,惟相關之稅務收入均將轉交 予稅捐稽徵單位,並非民間機構之收入項。故 若權利金須另加計法定營業稅,建請執行機關 須開立發票予民間機構。

維持原條文。

二十二、申請須知2.8.2.2 執行 機關承諾及配合事項 協助申請其他優惠貸 款….「本案若適用促 參優惠貸款要

點……」

請釐清及確認本案於該法令之適用性及適法 性。又若本案不適用該法令,執行機構可提供 民間機構之協助為何?

1.本案依現行促參法規定並非屬重大公共建設 範圍。

2.民間機構若符合相關法令有關優惠貸款申請 之規定,執行機關將提供相關行政協助。

二十三、申請須知3.2.2「申請 人與主辦單位簽訂本 案契約後不得變更該 協力廠商……」

請釐清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是否為投標階段之 必要文件?因本單位依採購法的限制,協力廠商 須經由公開招標甄選,故無法於投標階段即進 行/完成此作業。

1.申請人若有協力廠商時,應依 3.4.1.1 第 7 項 提送合作意願書。

2.若欲公開招標甄選投資人,考量本案多有廠 商建議延長截止收件期限(受理期間),為 期使本案能廣納各界優良申請人參與,促進 申請須知

(11)

附件九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本法人願意於 貴 法人獲選為「高雄展 覽館營運移轉案」之 最優申請人後,接受 法人之委託,作為 貴法人之協力廠 商,……」

良性競爭,爰依促參法施行細則 40-1、41 條規定,延長本案受理申請文件期間至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3.修正申請須知 3.4.1.1 7 :

「依本申請須知第3.2.2 條規定。」

二十四、空調規劃 為避免能源的浪費,請執行機關說明該館場內 及商店內街、展場及會議空間、廊道及各行政 空間等,是否有可分區調控空調的開關設計或 獨立空調的規劃?

1.高雄展覽館規劃有可分區調控空調的開關設 計及獨立空調的規劃。

2.可參考統包工程期末細部設計圖說,申請人 可依申請須知3.4.4.5 規定申請參閱。

二十五、空調規劃 既有已設定之辦公室或服務空間,可否同意在 同一組建築使用用途範圍內,由營運者自行調 整使用?

此係考量避免能源的浪費,而擬將辦公室等服 務空間規劃在同一樓層之考量。

1.本案之營運管理項目應符合本契約2.1.2 條 規定。

2.民間機構得依本契約第4.1.8條規定,提出變 更事項建議。

3 民間機構得依本契約第 5.3.1.2 條規定辦理。

二十六、雨水回收系統之維修 問題

戶外屋頂及近屋頂之雨水回收管線部分,似有 無法進入或維修困難、管徑和配管數量不知是 否足夠等情形,請說明或提供資料。

1.雨水回收於暴雨或雨水儲存池滿水位時,就 會自動關閉相關閥體,雨水則會直接流向戶 外排水溝,配管數量符合需求。

2.雨水回收配管平時應無維修需要,如需維修 可使用高空作業車(由統包商提供 1 台移交)。

(12)

二十七、設備耗損 如未來營運或設損耗有耐候性議題,甲方是否 能說明及提供協助?若非乙方因素造成之設施 毀損、滅失、不堪使用,是否由甲方支應修繕 或重置費用?

依據本案契約 5.3 之規定,本標的交付予乙方 後,即由乙方負管理維護及修繕之義務,以維 持本標的使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與法令規定 要求之狀態。

二十八、契約草案5.3.2「……

乙方自費投資之營運 設施所有權得由甲方 無償取得所有權」

依契約草案第 5.3.2 規定乙方自費投資之營運 施所有權得由甲方無償取得所有權,此條似有 損公平原則,建議乙方自費投資部分應屬於乙 方,未來若有故障、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

亦由乙方視實際需求自行決定是否設置或修 復。

本案契約 5.3.2 有關甲方自設置完成時起取得 所有權者,僅限於依 5.3.2.3 及 5.3.2.4 規定,

與甲方財產附合之部分。

二十九、屋頂維修作業 屋頂防蟲網功用及維修需求為何?此外,戶外檢 修屋頂時之安全設計如何?

屋頂防蟲網係進排氣口之防護設施,為避免蟲 鳥誤入,如需維修可使用高空作業車(由統包商 提供1 台移交),屋頂亦設置有維修安全扣件,

供檢修人員操作使用。

三十、 契約草案附件4-6-1

「……攤位用電 220V(10KVA)….」

契 約 附 件 4-6-1 頁 第 二 項 列 有 攤 位 用 電 220V(10KVA) , 經 查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為 單 相 220V,並非參展廠商常用之 3 相 220V 用電,

未來恐影響甚鉅。謹建議貿易局將攤位用電變 更為3 相 220V。

1. 高 雄 展 覽 館 規 劃 設 置 有 單 相 110V 單 相 220V 三相 380V。

2.申請人可視營運需求列入營運設施充實計畫 予以增設。

三十一、電力契約容量 契約草案第7 章 7.2.1 返還標的中並未述及電力 契約容量,不知電力契約容量是否為未來返還 標的之一。

1.高雄展覽館目前申請用電容量為 6,000KW。

2.「電力契約容量」屬繼續營運本案所必要之 資產之一,且為貿易局交付予乙方者,因 此,依契約第7.2.1 條及促參法第 54 條之規 定,自為應返還標的。

(13)

三十二、網路及電信線 全館有線網路及電信之管路及線路,是否均已 建置?

1.已建置。

2.可參考統包工程期末細部設計圖說,申請人 可依申請須知3.4.4.5 規定申請參閱。

三十三、網路設備 已建置之有線網路部分,是否設有骨幹設備?

如果有,可用 port 數和已使用 port 數為何?展 場24 patch panel 是否已接到設備上或是只有拉 好線路?網路傳輸速度是 10/100/1000 Base-T?

1.幹線部分已建置。

2.資訊插座及網路交換器可參考統包工程期末 細部設計圖說

3.展場部分設置 24 patch panel 於展場機櫃,每 一攤位2ports。

4.採用 CAT6 網路線。

三十四、廣播系統 有無建置業務廣播系統? 緊急及業務廣播共用。

三十五、電扶梯 電扶梯有無節能之變頻運轉功能? 有設置節能之變頻運轉功能。

三十六、排煙天窗 東西側立面自然排煙天窗檢修路徑為何? 如需維修可使用高空作業車(由統包商提供 1 台移交)。

三十七、空間之殘響值 一樓展場空間、三樓會議室空間之殘響值為何?規劃 3 樓會議室空間之殘響值為 1.5 秒。

三十八、廚房設備 中央廚房及三樓餐廳配膳室是否有建置相關爐 具及器具?

1.無建置相關爐具及器具。

2.若有不足處,申請人可視營運需求列入營運 設施充實計畫予以增設。

三十九、貨車出入口 南側雙開門是否可更改為車輛進出高度(建議 高度為 4 公尺以上)及寬度?以利展覽進出場貨 車之出入?

因受限結構尺寸,現設計高度為3 公尺。

(14)

四十、 申請須知3.4.2.2 1.依據 貴局 101 年 12 月 19 日公告辦理之「高 雄展覽館營運移轉案」,預定於102 年 2 月 4 日截標,本案係屬重大投資招商案,對於推 動臺灣會展產業發展將有極大助益及正面影 響。

2.針對本案所公告之人資格文件、營運管理計 畫內容、民間機構設立及履約保證等備標事 宜,對於有意投標之單一法人、法人聯盟,

或依法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皆需要充裕 時間瞭解及準備,俾利符合本案最佳需求,

因此建請 貴局延長備標時間,至紉公誼。

考量本案多有廠商建議延長等標期,爰延長等 標期39 日,至 102 年 3 月 15 日截止,以利廠 商進行相關作業。

四十一、申請須知2.7、契約 3.2.3.4

1.依據 貴局 101 年 12 月 19 日所公告「高雄 展覽館營運移轉案」之營運管理計畫書內 容,執行機關會在建統包商就高雄展覽館統 包工程申報完工後6 個月內辦理本標的之交 付。

2.煩請 貴局澄清在交付日與展覽館開幕日之 間的階段, 貴局:

甲、是否會向得標的營運者收取租金;

乙、是否會有計劃提供援助給得標的營運者 去作初期的活動推廣及促銷高雄展覽 館,傳布給地方或區域市場。

1.本案依申請須知 2.7 收取權利金。

2.本案目前並無活動推廣等相關援助。

3.民間機構若符合其他補助規範並提出申請 時,執行機關得依申請須知2.8.2.4 提供相關 行政協助。

四十二、申請須知3.4.2.2 1.依據 貴局 101 年 12 月 19 日公告辦理之「高 雄展覽館營運移轉案」,預定於102 年 2 月 4

考量本案多有廠商建議延長等標期,爰延長等 標期39 日,至 102 年 3 月 15 日截止,以利廠

(15)

日截標。

2.本案係屬重大公共工程投資招商案,針對本 案所公告之申請人資格文件、營運管理計畫 書內容、市場可行性與財務計畫等備標事 宜,對於有意投標之外國公司,需要充裕時 間準備中文資料文件,俾利符合本案最佳需 求。因此,建請 貴局延長截標日期。

商進行相關作業。

四十三、附件十二權利金標單 依本計畫招商文件附件十二權利金標單之備註 3 揭示,「各年度承諾權利金之折現總額….計算 至民國102 年之金額」,該備註說明是否表示折 現金額應折現至民國102 年初(亦即 102 年 1 月 1 日)?因折現日期及折現值之計算對甄審項目 權利金之評分計算有所影響,故請 貴組協助 說明之。

折現至 102 年 1 月 1 日。

四十四、申請須知4.2.6.1 申請須知第4-4 頁之第 4.2.6.1 第 3 點所揭示淨 現值計算至民國 102 年,係指折現至民國 102 年初或預定本計畫籌備期間之起始月份?

折現至 102 年 1 月 1 日。

四十五、 本計畫展覽場地預計之電費契約容量? 高雄展覽館目前申請用電容量為6,000KW。

四十六、契約附件三-2 本計畫案招商文件之契約附件三-2 之附表 3-2 建物務修繕維護基準表中,有關編號第 1-1 項 目空調系統之維護標準揭示,「乙方須與該設備 廠商之專業廠商訂定維修契約,包括故障排除 及定期養、濾網清洗一次。」,其中有關「該設 備廠商」之定義是否為高雄展覽館包契約中空 調系統之原設備廠商?抑或具有同樣空調設備

1.民間機構應依基準表規範自行辦理。

2.惟若設備故障時,得依當時狀況釐清責任歸 屬,確認是否得依高雄展覽館統包工程保固 規定辦理。

(16)

之專業廠商?建請 貴組協助釐清。

四十七、契約第5.2.4.5 條 本計畫案契約文件第 5.2.4.5 條所揭示:「乙方 應定期將廣告物設計畫提送甲方備查,…及上 刊畫面等」,其定期之定義何?若無設置是否可 免提送?建請 貴組協助釐清。

1.參見疑義澄清項次十四。

2.若無設置可免提送。

四十八、契約附件一 本計畫招商文件之契約附件一為 貴部與中國 石油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的土地 借貸契約,針對此契約第九條:「本借貸契約於 甲方民營化前適用,民營化後須另訂租賃契約 取代之。借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 於通知乙方後三個月終止契約。(一)甲方因業 務上必須收回此項土地(二)…(五)甲方確認民 營化時程後得洽乙方議定租賃契約,經甲方認 定無法達成協議時。」之規定,茲有下列兩點 疑義:

一、目前 貴部係無償向中油公司借貸土地,

若於本案契約年期間中油公司轉為民營 化,另與 貴部訂定之土地借貸契約非無 償借貸時,所產生之土地租金或相關稅 金,是否由 貴部繳納?抑或轉嫁予民間機 構?

二、若 貴部與中油公司採行終止契約時,對 於民間機構為營運所需投入之成本是否有 貴我雙方協調補償之機制?對於民間機構 之權利義務為何?

1.依本案契約辦理,執行機關不另行計收其他 土地租金或相關稅金。

2.如發生期前終止本契約事由時,將視個案情 形,依投資契約第13 章之約定辦理。

(17)

上述疑慮,建請 貴組協助釐清。

四十九、申請須知2.6.1.4

…所謂民間機構關係 人之認定依該民間機 構於我國應適用之會 計準則定之…

倘依原條文規定,民間機構關係人認定範圍太 過廣泛,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 內親屬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等,均 被認定企業之關係人,其相關營收實已超過本 案之委託經營範圍,建請 貴局審慎考量,如 為依法設立之本國公司建議關係人僅限公司法 規定之關係企業。

1. 維持原條文。

2. 依申請須知 2.7.4 辦理。

五十、 申請須知2.7.1.4 各年度承諾權利金不 得低於表2.1 所列各 年度之當年權利金底 價。且各年度百分比 之值

各年度百分比可否依當年度預測營收而異,非 固定百分比,陳請說明。

百分比可自行調整,惟不得低於申請申請須知 第 2.7.1.4 條之百分比之值(10%)。

五十一、申請須知2.7.2.4 權利金收取方式規定 之「一切營業收入」,

包含民間機構之關係 人、獨立部門以外之 其他部門因自辦、合 辦第2.2.2.1 條業務項 目而向第三人所收取 之費用及報酬;若民 間機構之關係人、獨 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 門向第三人收取費用

權利金收取對象涵蓋民間機構之關係人、獨立 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向第三人收取費用,超過 本案之委託經營範圍,建請考量刪除此條文,

或考量扣除合理成本後之淨利計收權利金,或 建議若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則其關係人僅及 關係企業。

維持原條文。

(18)

及/或報酬之同時,亦 依第2.6.2.2 條向民間 機構(或民間機構之 獨立部門)支付費用 及/或報酬時,以價額 較高者計入民間機構 之營業收入計算權利 金。

五十二、權利金標單

申請須知附件十二

若本案正式營運第一年(民國 103 年),非為完 整營運年,填寫權利金標單時,第一年權利金 底價1,800 萬元,或為 900 萬元(1,800 萬元乘以 預計營業時間,約0.5 年)

依申請須知 2.7.1.5 辦理。

五十三、申請須知2.7.3.2 依第2.7.1.1 條、

2.7.1.2 條規定計算之 實際權利金金額,民 間機構並應另加計 1.5%及法定營業稅後 支付予執行機關

請問另加計 1.5%之計算基礎為何?係以當年度 之營業收入為基礎另加計1.5%嗎?

依申請須知 2.7.3.2,以當年度應繳付權利金另 加計1.5%計算。

五十四、申請須知3.1.2.1.2 提 供民國99 年及 100 年 財務報表規定

倘申請人公司之財務報表採非歷年制(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編制,是否可提供能涵蓋 99 年 及100 年之財務報表以茲證明?

若成立時間超過 2 年,應提供能涵蓋 99 年及 100 年之財務報表且經會計師簽證,並應符合 3.1.2 申請人財務資格。

五十五、申請須知2.6.1.2 民間機構應於本案期 限內法令、中華民國

倘申請人公司之財務報表採非歷年制(1 月 1 日 至12 月 31 日)編制,未來簽約後之民間機構否 可繼續沿用原會計年度並提送相關報表?

維持原條文。

(19)

公認會計原則與商業 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一切會計事項,並應 於每年6 月 30 日前提 送前一年度之財務報 告書(長式報告書)予 執行機關備查。

五十六、申請須知3.1.3.1 具備「自行舉辦」展 覽活動之實際能力定 義

1.倘申請人係承接政府專案委託舉辦展覽、代 理政府執行策展、招商、展覽行銷及營運管 理等業務,建議等同自行舉辦展覽活動?敬請 貴局認定符合自行舉辦之資格。

2.根據國際慣例,展覽面積之認定一般以 16 ㎡

~18 ㎡除以展覽面積而得攤位數量。

3.倘上述 貴局同意符合「自行舉辦」之規 定,相關營運管理技術能力證明之認定,建 議改為下列各項:

A.契約封面及用印處影本

B.需求規範說明書中所列活動辦理地點 C.倘活動辦理地點為南港展覽館,以其官網公

布之地點名稱、面積及標準攤位數計算服務 規模

1.依實際執行者其辦理之展覽規模認定之。

2.申請人並得依該 A、B、C 等三方式自行舉證 符合項目。

五十七、申請須知3.1.3.2 具備「營運管理展覽 設施」、「會議設施」

之實際能力與經驗,

1.「營運管理展覽設施」與「會議設施」係為

「或」還是「及」?

2.有關「曾經營運管理」,如為接受一般協會委

1.修正申請須知 3.1.3.2:

「具備營運管理展覽設施或會議設施之實際 能力與經驗,且曾經營運管理之全部設施面

(20)

且曾經營運管理之全 部設施面積總計應達 至少4,000 平方公尺 以上

託,執行展場相關工程設計施作與營運管理 等事項,為期 6 個月,營運管理面積總計已 超過4,000 平方公尺,可否視為符合規定?

積總計應達至少4,000 平方公尺以上。」

2.申請須知第 3.1.3.2 並未規範營運時程。

五十八、契約草案8.2.1.2 乙方應就本標的,委 託獨立、公正之專業 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 評估現值,所生之費 用由乙方負擔。保險 金額應為百分之百重 置成本,且自負額應 經甲方同意

有關「重置成本」之認定為何?係以營運管理計 畫書中所載期初金額計算?

維持原條文。

五十九、其他 目前展覽館在 3F 各會議室中雖有規劃座椅儲 藏區,但以目前的儲藏空間經評估後似乎不足 以收納中大型會議室中所配置的座椅及宴會 桌,原設計中是否有規劃其他空間作為儲藏室 使用,陳請說明。

座椅數量及型式由民間機構自行決定,若民間 機構認為3 樓儲藏區空間不足,可利用貨梯運 送至地下一層儲藏室收納。

六十、 其他 由於2,000 人會議室可彈性分隔為 1,000 人會議 室兩間,分別使用,故建議 2,000 人會議室的 舞台不要做固定式的。

1.固定式舞台下方空間設計係為可收納 2000 席座椅之用途。

2.申請人可視營運需求列入營運設施充實計畫 予以增設。

3.應遵守須知 2.5.3.2。

六十一、其他 展場溝槽內,同時存在給排水以及電纜線,這高 雄 展 覽 館 溝 槽 內 已 規 劃 設 有 管 線 支 架 掛

(21)

點在安全上是否已考慮過? 勾,使電纜線固定於溝槽上方,可減低安全疑 慮。

六十二、其他 展場配電盤 200 伏特電壓是否僅有單相而無三 相,如僅有單相,建議變更設計,增設三相,

以利機械展之舉辦。

1. 高 雄 展 覽 館 規 劃 設 置 有 單 相 110V 單 相 220V 三相 380V。

2.申請人可視營運需求列入營運設施充實計畫 予以增設。

六十三、其他 北館展場每隔 18 公尺一根之柱子是否有包柱 裝潢或僅無祼露之銅樑?

高雄展覽館北展場內立柱已規劃裝修包覆施 作。

六十四、空調規劃 有關 貴局 101 年 12 月 19 日公告辦理之「高 雄展覽館營運移轉案」,除正式公告招商之備標 文件外,對於本案相關硬體規劃及需求,敬請 貴局針對以下事項惠予釋疑:

展覽館相關空調建置是否為節能之設計?

1.本案空調採節能設計,方式有 VAV、VWV、

全熱回收及中央監控。

2.可參考統包工程期末細部設計圖說,申請人 可依申請須知3.4.4.5 規定申請參閱。

六十五、空調規劃及用電 展覽館內規劃裝置六台空調主機,倘若六台空 調主機均開啟運轉時,估計每月最高用電量為 多少?以及目前申請之總電量為多少?

申請用電量約 3,000KW,預估平常用電量約 2,400KW。

六十六、基地道路規劃 目前展覽館全區所規劃之大型車輛進出動線皆 由南館南側進出,為求展覽活動期間全區之消 防安全考量,建議應在北館北側之原行人步道 拓寬為消防通道,使消防車輛可進出無礙以利 救災。

因基地範圍限制無法於北側拓寬設置消防通 道。

六十七、基地道路規劃 目前北側展覽館(以下簡稱北館)僅規劃於最左 側有一貨車進出入口,建議在不影響整體展館

南北展場出入口門採相同型式,惟通道因基地 範圍限制無法再拓寬設置。

(22)

結構安全下,可參照南側展覽館(以下簡稱南 館)之進出貨動線設計,應再增設貨車進出入 口,俾利屆時北館逄過分區辦理不同主題展覽 時,便利各不同主辦單位佈展或撤展動線,更 不致影響到其他區展覽運作。

六十八、雨遮設計 展覽館東側正大門是否有規劃建置大型遊覽車 上下車迴車道,以及正大門上方是否有雨遮硬 體設計,俾利國內外參與者舒適進出。

有規劃建置大型遊覽車上下車迴車道,正大門 上方係約18 公尺高之屋頂雨遮。

六十九、動線規劃 目前北側3 樓之 800 年人會議室僅規畫於南側 方有一個進出入口,建請於北側方之左右兩旁 增開進出入口,俾利整體工作人員動線。

3 樓 800 人會議室南北兩側皆有設置出入口。

(23)

一、申請須知

(一)2.5.2.4 廣告物

為增強本案營運效益,且不影響公共設之正常運作,民間機構得於本標的設置廣告物。惟民間機構至少應遵守下列 事項:

1.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不影響本案營運或公共服務需求,且不影響整體景觀或違反善良風俗。執行機關並得隨時就本案內不妥之廣告物 要求民間機構立即撤除。

3 僅限於與營運管理計畫書所載之營運項目有關之廣告物。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禁止刊登戶外競選廣告。

4.如因配合執行機關政策宣導推廣之需求,執行機關有無條件優先且免費之使用權。

5.民間機構應定期將廣告物設置計畫提送執行機關備查,其內容至少包括設置位置、範圍、數量、期程及上刊畫面 等。

6.民間機構若欲於本標的之建築物外牆、屋頂、屋突部分設置廣告物,應事先於設置前 2 個月提送廣告物設置計畫 經執行機關同意後方可設置,其中上刊畫面得於 1 個月前提報執行機關。

7.廣告物之設置、許可、保險、維護修繕等均由民間機構負擔。如致執行機關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概由民間機構 負責。

(二)新增條文:2.6.1.1 第 4 項

民間機構另應於本案開始營運後每3 個月提送本案目前執行成果,至少應含檔期表、收費標準。

(三)2.7.1.2 各年度承諾權利金金額應依據其營運管理計畫書所提財務計畫中所預估之營業收入提出。權利金標單之預 估營業收入與該計畫書所提之權利金計畫中所載之預估營業收入兩者差距不得超過10%,第一年不在此限。

(四)3.1.3.2 具備營運管理展覽設施或會議設施之實際能力與經驗,且曾經營運管理之全部設施面積總計應達至少 4,000 平方公尺以上。

(五)3.4.1.1 第 7 項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如附件九)。

依本申請須知第3.2.2 條規定。

(六)3.4.2.2 受理期間

受理申請文件期間,自本申請須知公告日次日上午9 時起至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24)

(一)5.2.4 廣告物

配合申請須知第2.5.2.4 條修訂。

(二)5.8.1.1 第 4 項

配合申請須知2.6.1.1 修訂。

(三)附件三-1 八、備註

1.高雄展覽館統包工程完工時將提供「維護、運轉及物業管理手冊」供參。

2.本案完工後將本標的相關財物、設備等列為「維護、運轉及物業管理手冊」。若本案「高雄展覽館維護需求書」

與「維護、運轉及物業管理手冊」之內容有所差異時,依「維護、運轉及物業管理手冊」內容為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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