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
第五點修正總說明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擇定一所以上學 校,設立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支援轄區內或鄰近地區各級一般學校之民族教育,
及其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定之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應執行民族教育相關任務。臺南 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自設置以來,推動與支援本市原住民族教育業務成效 顯著,然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仍有部分規定內容,與法源規 範不符,為使本要點規定符合法源規範,爰修正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設置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義本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之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明定本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人員組織編制及任務。(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明定本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調用教師行政資歷累計方式。(修正規定第 五點)
1
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 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為加強推動支援臺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所屬學校原 住民族教育,建構完整原住 民族教育支援系統,以規劃 及提供本市所屬學校完善的 原住民族教育學習事項之支 援,特設置臺南市原住民族 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民 資源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為加強推動本市所屬學 校原住民學生一般教育,建構 完整原住民族一般教育支援 系統,以規劃及提供本市所屬 學校完善的原住民學生一般 教育學習資源,特設置臺南市 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 簡稱原民資源中心),並訂定 本要點。
一、依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四條及第十五條 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擇定 學校所設立之民族 教育資源中心,係 為支援轄內各級學 校之民族教育,爰 以「支援原住民族 教育」方式修正,
並將本文所定「一 般」、「資源」等字 刪除。
二、為敘明原民資源中 心支援範疇,爰將 「本市」修正為「臺 南市(以下簡稱本 市)」。
三 、 原 民 資 源 中 心 置 召 集 人 一 三、原民資源中心置召集人一人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
人,
由本局局長擔任,指導原民資 源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 任,督導原民資源中心執行相 關業務;置主任一人,由召集 人遴聘具三年以上原住民相 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教師或專 業人員兼任之,綜理統籌性業 務之規劃、協調、考核、公共 關係等事務。
原民資源中心下設行政、課程 教學、文化圖資三組,各組置 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聘請 具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課程實 務經驗之教師兼任,其各組分 工如下:
(一) 行政組:擬訂年度計畫;
建立原住民教師及學生名 冊;原住民學生各項獎助 學金補助;經費規劃及執 行;協辦相關考核評鑑、
行政及文書作業。
(二) 課程教學組:建立原住民 族 語 教 學 支 援 教 師 資 料 庫;原住民族語課程教學 之研發及推廣;原住民族 語師資培訓;原住民族教 育之諮詢及輔導。
(三) 文化圖資組:原住民族教 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 集、整理、建檔、展示及推 廣;原住民族教育訓練與 活動推廣;原住民族教育 相關資源整合與網站建置 管理。
,由本局局長擔任,指導原 民資源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 人遴派擔任,督導原民資源 中心執行相關業務;置主任 一人,由召集人遴聘具三年 以上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資 歷之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 ,綜理統籌性業務之規劃、
協調、考核、公共關係等事 務。
原民資源中心下設行政、課 程教學、文化圖資三組,各 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 人,聘請具原住民族教育、
文化課程實務經驗之教師兼 任,其各組分工如下:
(一) 行政組:擬訂年度計畫;
建立原住民教師及學生名 冊;原住民學生各項獎助 學金補助;經費規劃及執 行;協辦相關考核評鑑、
行政及文書作業。
(二) 課程教學組:建立原住民 族 語 教 學 支 援 教 師 資 料 庫;原住民族語課程教學 之研發及推廣;原住民族 語師資培訓;原住民族一 般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三) 文化圖資組:原住民族一 般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 蒐集、整理、建檔、展示及 推廣;原住民族一般教育 訓練與活動推廣;原住民 族一般教育相關資源整合 與網站建置管理。
四 條 及 第 十 五 條 規 定,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擇定學校所設 立之民族教育資源中 心,係支援轄內各級 學校之民族教育,爰 將本文所定「一般」字 樣刪除。
五、原民資源中心聘用之調用教 師,擔任主任者,行政資歷比
五、 原民資源中心聘用之調 用 教 師 , 擔 任 本 中 心 主 任
配合本文所定之原住 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簡
3
照學校主任,未具主任資格者 比照代理主任;擔任組長者,
行政資歷比照學校組長。
者 , 行 政 資 歷 比 照 學 校 主 任,未具主任資格者比照代 理主任;擔任中心組長者,
行政資歷比照學校組長。
稱為原民資源中心,
非「本中心」、「中 心」,爰刪除「本中 心」、「中心」等字樣。
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 年 9 月 15 日南市教特(二)字第 1030861768 號函頒 中華民國104 年 7 月 7 日南市教特(二)字第 1040656065 號函修正發布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支援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學校 原住民族教育,建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支援系統,以規劃及提供本市所屬學校完善的 原住民族教育學習事項之支援,特設置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民資 源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 原民資源中心設置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研發及推廣。
(二)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建檔、展示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四)原住民族教育教學事項之協助。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三、 原民資源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指導原民資源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督導原民資源中心執行相關業務;置主任一人,
由召集人遴聘具三年以上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綜理統 籌性業務之規劃、協調、考核、公共關係等事務。
原民資源中心下設行政、課程教學、文化圖資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聘 請具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課程實務經驗之教師兼任,其各組分工如下:
(ㄧ)行政組:擬訂年度計畫;建立原住民教師及學生名冊;原住民學生各項獎助學金補 助;經費規劃及執行;協辦相關考核評鑑、行政及文書作業。
(二)課程教學組:建立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教師資料庫;原住民族語課程教學之研發及 推廣;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訓;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三)文化圖資組: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建檔、展示及推廣;原住 民族教育訓練與活動推廣;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資源整合與網站建置管理。
四、 原民資源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其權利義務依本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五、 原民資源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擔任主任者,行政資歷比照學校主任,未具主任資 格者比照代理主任;擔任組長者,行政資歷比照學校組長。
六、 原民資源中心之運作由本局督導;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原民資源中心預算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或相關補助支應之。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