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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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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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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琳棋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教高字第10900283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 (1090028368_Attach01.pdf、1090028368_Attach02.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持有多學制教師證之教師於學校內 部調動後介聘之需求,其年資可否採計前一教育階段之疑 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0775號函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27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25267 號函辦理。

二、經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高中 介聘辦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 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 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2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 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 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三、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國民中、小 學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 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

檔  號:

保存年限:

6

1090002422

■■■■■■

人事室 ■■■■■■■109/04/10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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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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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2項)前項所 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 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四、復查教育部94年2月17日台國(四)字第0940012576號函說 明略以,公(私)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國民小學教師,非屬 國民小學階段,亦無國小階段之行政或導師經歷,其曾任 幼教教師之年資不得比照「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6條第1項之導師年資;另依教育 部106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32936號函釋,學前特 教班教師改任國民小學教師,其曾任學前特教班教師之年 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五、審酌於高級中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任教之教 師,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之不同學制間調動,仍 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本辦法第15條、高中介聘辦法 第14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考量 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係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與其他教育階 段教師皆係於學校服務,有所差異;是以,學前教育教師 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 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六、檢附教育部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原函各1份。

正本: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副本:本局國中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幼兒教育科(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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