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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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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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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 103 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校服務市內介聘積分審查補充說明

103 年要點 審查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

1、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壹、六: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察覺期、輔導 期或評議期者。

4.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 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於 義務服務期間。

2、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壹、六:

(二)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 未期滿前,不得轉任普通班教師。

*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有違基本條件教師,不得申請 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含超額教師 介聘)。

3、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壹、六、:

(三)本市教師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 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 計)方得參加 。

經本市103 年 3 月 6 日「中等學校 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

「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 甄選分發委員會」會議決議,101 學年度參加市內外介聘至本市服務 之中小學教師,得依據當年度國民 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甄選分發 實施要點之規定,於現職學校實際 教學滿四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

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得參 加介聘。參加市內外介聘至本市服 務之中小學教師於現職學校實際教 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 具體事實,經學校同意者方得申請 介聘,需檢附學校同意書。

4、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壹、六、:

(四)留職停薪中之教師應於申請時檢附復職證 明,且回職復薪生效日為當年八月一日(含) 前。

*應檢附復職公文。

5、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壹、六、:

(六) 各校申請教師介聘數額,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 度各教育階段、類別(普通班、特教班、幼兒 園)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申請人數超過時,

依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時,抽籤決定,各校 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二、申請介聘類科別: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二十一、(一):

3.國中教師如非現職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 (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 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 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1、請檢附課表並經教學組長、教 務主任及校長核章,始予採 計。

2、上述正式課程不含班(週)

會、第8 節課及聯課活動。

(2)

4.國中教師則依其原登記科別之教師證申請介聘。此類 教師須於申請表上註明,於調出時原服務學校提供其 他教師調入擔任之科(類)別。

5. 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 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

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類別、階段介聘 至他校。

三、在本校服務年資: 年資採計至103 年 7 月 31 日止

1、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二十一、(二):

1.服務年資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五十分。

(1)在本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校擔任處(室)主任、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 關服務具主任資格人員、本土語言指導員,每滿一 年加給四‧五分。

(3)在本校擔任代理處(室)主任、調用教育局及所 屬機關服務未具主任資格人員,每滿一年加給四 分。

(4)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 師、 人事、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並同時兼任 導師者,每滿一年加給三‧五分。

(5)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 師、 人事、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

(6)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給三分。

(7)在本校(偏遠)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上 另加給四分。

(8)在本校(特偏) 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上 另加給六分。

(9)在本市原服務學校兼任童軍團長(男女團 長),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0) 在本市任輔導團主任輔導員(含行政對口 及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任本市 輔導團輔導員,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1)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含導師)年資,

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行政職務(含導師)為採 計基準核給分數。

(12)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 導師)經歷者,擇一採計。

1. 服務年資以現職教育階段之現職 服務學校年資為準。

2. 先前連續因原服務學校裁併校超 額或減班超額調出時之服務年資 可合併採計,需提出證明文件 (請檢附縣(市)府介聘函或在 原校服務證明中註記因超額離 職,始得採計)。

3. 請學校開具服務證明書(如附件 2)

4. 第二、三、四、五、六目之行政職 務加分不重複計算,

5. 第一目服務係指現職服務學校服 務年資,留職停薪除服兵役及育 嬰外,其餘不予採計。

6. 第七目至第八目之兼行政職務連 續服務特殊加分係指於現職服務 學校實際兼行政職務滿三年,留 職停薪因無實際任教事實,不予 採計(服兵役及育嬰亦不予採 計)。

7. 本項年資計分,以專任合格教師 年資始得採計。

8. 第二、三、四、五、六目之擔任行 政職務或導師等事項,請務必於 學校開具之「服務證明」中分項 註明起迄時間,始得採計(如附 件2)。

例如:

(1)教師兼導師:

98.08.01~102.07.31,合 計4 年。

(2)教師兼任主任:

100.08.01~迄今,合計 3 年。

9. 幼兒園主任比照代理主任資格加 四分

2、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貳、十二、(四)、第二

階段:

3.超額教師積分之採計以市內志願申請介聘他校積 分標準核算,並以在本市(含原臺南縣市)服務 期間之積分累算,不受最高分之限制,惟考績、獎 懲及進修研習之採計以最近5 年為限。

比照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 二十一、(二)採計積分,惟以在本市 服務期間之積分累算。

(3)

四、 本校考核、獎懲:

1、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二十一、(二):

2.本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

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滿一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滿一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 數。

(4)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1、檢附成績考核通知書。

2、5 年考核為

97、98、99、100、101 學年度。

3、因病假致考列第四條第三款者,

請檢附學校證明書。

2、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二十一、(二):

3.本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 二十分。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 分。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 分。

(3) 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 九分。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 市級一次給 0.五分。直轄市(省)級一次給一 分。中央級一次給一.五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 得重複計算。

1. 市內介聘教師獎懲採計期限為 98.04.28 至 103.04.27 止。

2. 99.12.25 後頒發之獎狀,以直 轄市(省)級計算。

五、 本校研習進修:

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二十一、(二):

4.在本校最近五年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 學校及其他機關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研習或教育專 業訓練,依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1) 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 0.5 分,每學分 給 0.25 分,一學分以 18 小時計。

(2) 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同一事實取得學分及研習證書,不得重複計算。

(3) 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予以採計。

(4) 取得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均予採 計(惟以該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者之進修,其學 分不予採計。校長、主任儲訓課程係為取得及格 證書、任用資格,其學分亦不予採計)。

(5) 社區大學學分只採計與教學有關之本市社區大 學,其他縣市的社區大學學分一律不予採計。

(6)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 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 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 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辦 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7) 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等數位 學習、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未取得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亦不予採計。

1. 研習卡上之研習條請務必在統 計結果末頁加蓋「研習起迄日 期之總時數條戳並加蓋校長職 名章」之統計審核章,未依規 定以退件方式處理。

2. 先前連續因原服務學校裁併校 超額或減班超額調出時之進修 研習可合併採計,並以最近 5 年為限,需提出證明文件。

3. 市內介聘教師研習進修採計期 限為98.04.28 至

103.04.27 止。

4. 原臺南市 98 年 4 月 28 日至 98 年 8 月 1 日之研習時數,

採用研習卡。98 年 8 月 2 日至 103 年 4 月 27 日止之研習時 數,採用教師研習護照系統線 上研習時數,請 申請介聘教師 自行

列印研習紀錄單,並加蓋

「人事核章、 教務主任核章、 校 長核章」,無依規定辦理者,

當場退件。

5. 原臺南縣 98 年 4 月 28 日至 103 年 4 月 27 日止之研習時

(4)

數,採用教師研習護照系統線 上研習時數,請 申請介聘教師 自行

列印研習紀錄單,並加蓋

「人事核章、 教務主任核章、 校 長核章」,無依規定辦理者,

當場退件。

6. 前項研習時數部分務必請學校 相關人員先行統計進修週數,

以利現場審查。

7. 研習證書時數如有跨本次介聘 期限者,須檢附可採認時數之 原始研習卡,無法檢附原始證 明者,該時數不予採計。

8. 符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並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 進修的學位或學分都給分,學 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 證明書為認定標準。

9. 依本局100 年 4 月 7 日南市 教中字第1000229848 號函 略以:「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等數位學 習、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 , 未有本局正式行文核定數位學 習課程,皆不予採計研習積 分。」

10. 校務、學年會議等名稱為會議 者,不列如研習時數。

11. 研討會視同研習,可列入研習 時數。

六、最近五年著作:

教師介甄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二十一、(二):

5.最近五年著作積分:最高十分。

1) 經本局評定有案之著作,依核給分數計分。

(2) 著作積分,不得與獎懲積分重複採計。

七、英語教師介聘:

教師介甄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二十一、(二):

7.為配合本市英語政策,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介聘,具有 下列資格者加分:符合下列第 (1) 項資格者給三十 分;

符合下列 (2) 、 (3) 、 (4) 其中一項者給二十分,前述資 格擇一採計;另具下列第 (5) 項資格者給十分 ( 具有多 項證書者,擇一採計 ) ,前述各項總計最高為四十分。

(1) 具備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

(2)通過教育部民國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 檢核測驗者。

(3)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 (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 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

限國小英語教師介聘

(5)

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 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4)經縣市政府英語師資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

核, 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5) 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中高級)以上。

八、具主任資格(適用於 7 月份第二次教師市內介聘) 教師介甄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二十一、(二):

6. 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1)具有主任資格者給 15 分。

(2)具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者另加給 30 分,以加給一 次為限。開缺學校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缺額 數。

(3)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 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2 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 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 處。

(請蓋學校關防)

(6)

附件1

臺南市 ○○ 國民(高級)中學服務證明書(範本)

(102)人証字第 1010000001 號

姓 名 吳○○ 身分證統一編號 R2*******7 性 別 男 出 生 年 月 日 民國 年 月 日

歷 年 所 任 工 作

職 稱教師 教師兼導師 教師兼輔導組長 教師兼輔導主任 教師兼生活教育

組長

敘 薪 範 圍本薪 150-450 年功最高薪 625- 5

本薪 150-450 年功最高薪 625- 5

本薪 150-450 年功最高薪 625- 5

本薪 150-450 年功最高薪 625- 5

本薪 150-450 年功最高薪 625- 5

任 職 日 期90 年 08 月 01 91 年 08 月 01

92 年 08 月 01

93 年 02 月 01

94 年 08 月 01

卸 職 日 期91 年 08 月 01

92 年 08 月 01

93 年 02 月 01

94 年 08 月 01

卸 職 原 因 改聘 改聘 改聘 改聘 現仍在職

俸 階 或

薪 額

備 註 導師1 年 輔導組長1 年 輔導主任1 年 生活教育組長 6

上表所列各項均經查明屬實,特予證明。

  上給

  吳○○ 君收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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