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 08-11410 (C) 070408 160508
联 合 国 A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WG.6/1/PHL/1 7 March 200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一届会议
2008年 4 月 7 日至 18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 第 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
菲 律 宾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菲律宾提交人权理事会用于 普遍定期审议的国家报告
一、方 法
1.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编写的用于普遍定期审议的菲律宾国家报告,采用了编 写普遍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并经过了与各方面利益攸关者广泛的磋商和参 与进程。1
2. 总统人权委员会作为人权方面的多机构协调单位,组织了技术工作组,与 有关的政府机构、独立机构和公民社会召开了情况介绍会及开展筹备工作。总统 人权委员会对技术工作组的投入进行了汇编整理,起草了菲律宾的国家报告,技 术工作组各牵头机构又对报告进行了编辑并予以通过。
3. 第 163 号行政命令 2 (A.O.163)中指定的所有机构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在 技术工作组中担任菲律宾已经加入或批准的各相应国际人权条约的组长。3 这些技 术工作组作为牵头机构,与政府和公民社会利益攸关方密切磋商,编写菲律宾国 家报告中他们各自负责领域的章节。在编写他们各自的投入时,这些技术工作组 遵循了以下考虑:(a) 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b) 国内法及其执行情况;(c) 《千 年发展目标》和对应的《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d) 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和联 合国特别程序的报告;和(e) 与多方面利益攸关者的磋商结果。
4. 菲律宾国家报告重点述及了一些弱势群体,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 人、土著人、赤贫人口,以及一些特殊问题,如艾滋病/艾滋病毒与人权、安全问 题和人权教育。一些与人权有关的相互交叉的问题,也在本报告中得到反映。
5. 这份菲律宾人权报告有两个目的――满足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下对提交资 料的要求,和根据第 163 号行政命令,为《第二个菲律宾人权行动计划和方案基 线研究》提供一个框架。
二、背 景
6. 菲律宾是一个民主共和制国家,实行制宪、代表制、负责和总统制政府。
菲律宾是一个群岛,位于东南亚,面积大约 300,000 平方公里,由 7,107 个岛屿组 成,经常遭遇台风、地震和火山暴发。菲律宾是一个拥有多种语言、多民族和人
口地域分布较广的多文化国家,2007 年估计人口 8,900 万人。在经济上,菲律宾 属于发展中的中等收入的国家。
7. 国家保护人权的规范框架,包括宪法、立法、法院决定或法庭判例,以及 习惯法和传统做法。
8. 菲律宾是第一批批准所有 7 个现行生效的核心国际人权条约 4 和其他人 权文书的国家之一。菲律宾现正通过总统人权委员会加强体制机构,确保菲律宾 的报告符合联合国条约机构的要求。
9. 对这些人权文书和《世界人权宣言》的承诺,载于 1987 年的《菲律宾宪 法》,特别是第 XIII 条第 17 节(1),设立了独立的人权委员会(CHRP) 5 ,该委员 会的任务除其他外,包括监测政府遵守国际条约下的人权义务的情况。有关人权 委员会性质、任务和职能的规定,甚至早于 1991 年的《巴黎原则》。
10. 《 宪 法 》 是 国 家 至 高 无 上 的 基 本 法 , 规 定 了 治 理 国 家 的 总 框 架 和 总 原 则。《宪法》是国家各项法律文书、政府行动和决定所依据和评估的标准。《宪 法》的重要内容,包括《权利法案》、关于人权和社会正义的条款、国家官员的 责任制、公民资格、选举权、国民经济和国家遗产等。
11. 《宪法》规定,建立政府的三个主要部门――行政、司法和两院制立法机 构,三权分立。6 《宪法》具体规定了负责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机构的任务和权 利。
12. 《宪法》规定:“国会应高度重视颁布保护和增进所有人权利的措施,
享有人的尊严,减少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平等,消除文化方面的不公平,公 平分配财富和政治权力,实现大同。(第 XIII 条,第 1 节)”
13. 政府对人权作出的最新承诺,还反映在总统 2006 年 12 月签发的第 163 号行政命令中,该命令扩大了总统人权委员会的人数,加强了它的作用,委员会 负责起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协调行政部门有关人权的政策和行动。
14. 菲律宾武装部队和菲律宾国民警察部队,以及国家调查局均已设立人权 办公室。现在全国所有的警察局和分局均已设立妇女和儿童保护和投诉科。
15. 全国乡村人权行动中心 7 的建立,是在基层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 举措。
16. 还设立了处理各种人权关注的机构间委员会,其中包括机构间打击贩卖 人口委员会、对妇女儿童的暴力问题机构间委员会、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机构 间委员会和少年司法和福利委员会。
17. 刑事司法制度建立在五根支柱之上,8 即执法 9、检控 10 、司法 11、教养 和社区 12。刑事司法制度设有保护妇女、青年、土著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法律机 制。
18. 乡村司法制度(Katarungang Pambarangay System),是根据 1991 年的《地 方政府法》建立的,帮助解决同村人之间的争端。它将采用非诉讼办法解决纠纷 的制度体制化 13 ,是实现友好解决问题的最重要的机制。
19. 各种建立在传统习俗基础上的土著人的司法制度和解决冲突的机构,在
《第 8371 号共和国法》中得到承认,该法也称为“1977 年土著人权利法”。
20. 《第 1083 号总统令》确定了《穆斯林属人法典》14 ,承认了以伊斯兰宗 教法为基础的伊斯兰司法制度,从而承认了菲律宾穆斯林对民事关系中公正与合 法的认知,刑事犯罪则仍属《刑法典修正案》和其他法律的范畴,而不属伊斯兰 司法制度的范畴。
21. 菲律宾的公民社会活跃,拥有较大的舆论影响力,公民社会包括各种主 张的非政府组织、工会、信仰组织、媒体、学术界和私营部门。它们在国内的人 权制度中发挥着日益积极的作用,既是实现问责制的工具,又是提供支助服务的 伙伴。国内的大气候为它们提供了多种渠道,发表报告、表达意见,和与它们的 选民、政府和国际社会发生互动。
22. 菲律宾国会颁布了各种人权和与人权相关的法律 15 ,包括维护弱势群体 和易受害群体权利和福利的法律,如妇女、儿童、土著人、移民和残疾人。
三、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成绩、最佳做法和挑战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3. 《菲律宾宪法》明文昭示,尊重保护、促进和履行人权。政策明文规定:
“国家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保证充分尊重人权”(第二条,第 11 节)。《宪法》第 XIII条专门论及社会正义和人权,规定建立独立的菲律宾人权委员会(见前)。
24. 国 家 的 政 策 是 , 在 国 家 发 展 的 所 有 阶 段 促 进 社 会 正 义 (第 二 条 , 第 10 节),促进公正和有活力的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的繁荣和独立,采取政策,提供充 分的社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以及改善所有人的生活质量,使 人民摆脱贫困(第二条,第 9 节)。
25. 《宪法》的各项规定促进和保护妇女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确保所有人 在法律面前的基本平等;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平衡和有益健康的生态,工人的 权利和福利,妇女和儿童、老年人、土著文化社区和其他人的权利。《宪法》特 别重视家庭、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和部门组织、重视农村发展和农业改革,土 著文化社区和人权。
26.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努力,与实现菲律宾
《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指标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密切相联,各项法律,如《劳 工 法 》 、 《 社 会 改 革 议 程 法 》 和 《 家 庭 法 》 等 , 加 上 各 种 战 略 规 划 、 政 策 和方 案,如《中期发展规划》和《反贫困战略》,确保了这些宪法规定的落实。
27. 在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中,以及在一些独立机构中,如意见调查官和 菲律宾人权委员会等,均可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已将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作为其任务的一部分,监测政府履行国际义务的情况。在劳 工权利、性骚扰和驱逐等领域的司法管辖权已相当完善。
28. 菲律宾政府和平政策的总体框架,目的是结束已经持续了数十年的国内 武装冲突(包括在菲律宾南部),同时通过保护和增进各项人权,解决武装斗争和社 会动乱的根源。总统和平进程顾问办公室监督政府落实和协调全面和平议程,包 括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恢复和经济发展的举措,加强社区的能力,和与非政府组 织、公民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合作方案。
29.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为公正和持久和平奠定基础的关键性重要因素。菲 律宾政府与民族民主阵线签订的《尊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全面协定》 16 中承 认了这一点。17 总统和平进程顾问办公室通过菲律宾政府与菲律宾共产党/民族民 主阵线/民族解放军谈判的谈判小组(GPNP-CNN),加强了政府监督委员会的人权监 测工作。
3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开发署 2007/2008 年的人类发 展指数中,菲律宾在 177 个国家中列于第 90 位,属于“中等人类发展”类别。在
这个范围内(人类发展指数 0.500-0.799),菲律宾处于较高位置,人类发展指数值为 0.771。人类发展指数的趋势显示,自 1975 年以来菲律宾一直在稳步前进。国家已 接近“高人类发展”的门槛,在不久的将来即有可能实现跨越门槛。
31 根据按性别开列的发展指数,菲律宾在 177 个国家中排在第 77 位。女性 的预期寿命(73.3)高于男 性(68.9), 成人 的识 字 率女性(93.6)也高 于 男性(91.6)。同 样,女性的综合总入学率(83)也高于男性(79)。
32. 在收入或支出不平等指数方面,菲律宾的基尼系数 18 是 44.5, 与其他发 展中国家相比,这个数字还算较好。
33. 格罗莉亚·玛卡帕加尔·阿罗约总统 2008 年投入 100 亿比索用于减贫。
菲 律 宾 政 府 执 行 了 一 项 整 体 和 综 合 的 国 家 减 贫 战 略 , 称 之 为 “ 共 同 消 灭 贫 困”
(Linking Arms Against Poverty),这项战略的重点是资产改革、人类发展服务、就 业和民生、社会保护和参与治理。
34. 菲律宾政府执行了一些重要的方案和项目,计划与外国伙伴合作,将减 贫工作纳入快行道。得到外国援助的项目包括“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和平与发展 社会基金”、“城市贫困社区发展项目”、“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减少人类贫困 方案”,和“KALAHI(“Brethren”)一站式综合社会服务项目”。
35. 菲律宾政府开展了以下活动:(1) 微型信贷和生计服务,(2) 无贫困区方 案,(3) Unlad Kabuhayan 方案(“逐步改善生活”),和 Ahon-Pamilyang Pinoy(“帮 助菲律宾家庭脱贫项目”)。还推出了“加速缓解饥饿计划”,结合下述方案解决 饥饿问题:自谋职业援助――Kaunlaran(“进步”)方案 19 ,Tindahan Natin(“我们 的商店”)项目,Gulayan ng Masa(“庭院种植”)和乡村食物终端方案,紧急公共 工程和工作换食物方案。
36. 《2005-2010 年菲律宾营养行动计划》,要求采取行动,缓解饥饿和营养 不良现象。通过体制化的地方营养委员会,国家营养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构能够 在地方协调制定计划,执行各种卫生和营养方案,如 Garantisadong Pambata(“儿 童 保 障 供 应 ” ), 《 全 国 碘盐 法》 、“ 食 品强 化” 、 营 养教 育 、 国 家 补 充 喂 养 计 划,和学校就餐计划等。
37. 菲律宾政府建立了基于社区的监测制度,更好地发现哪些和在哪里有穷 人,他们的需要是什么。这套制度是一个贫困监测的制度,利用计算机处理,制 作出按住户统计的核心地方贫困指数。
38. 菲律宾人民在过去 20 年里也享受到了更好的健康,表明在实现国家《千 年发展目标》2015 年的健康指标方面取得了进步。总的婴儿死亡率和 5 岁以下儿 童死亡率,分别从 1998 年的 46/1,000 和 72/1,000 活产,下降到 2006 年的 24/1,000 和 22/1,000 活产。
39. 菲律宾政府的教育战略,源于基础教育的综合框架――《2015 年全民教 育方案》。对教育部基础教育部门改革议程下提出的改革,也作了微调,如“学 校第一计划”和给予地方社区改良教育的权力。
40. 教育部已在教育制度的初级和中级阶段列入基本人权教育。学校课程也 收入了人权价值和原则,促进人的尊严、人文主义、民族意识、职业道德和其他 相关的价值观。对非在校青年、儿童和成年人,人权教育采用非正规制度。还特 别强调了儿童和妇女的权利和对他们的保护。
41. 劳 工 和 就 业 部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范 围 内 采 取 了 各 种 促 进 就 业 的 战 略 。 2007 年 , 平 均 就 业 增 长 速 度 加 快 , 达 到 2.3%, 失 业 率 相 应 下 降 , 2007 年 10 月 为 6.3%。
42. 在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的 指 标 方 面 , 菲 律 宾 政 府 以 私 营 部 门 为 伙 伴 , 从 2000 年至 2006 年向 710,203 个家庭提供了住房权保障或有保证的住房单元(如房屋 和用地、单纯的房屋或单纯的用地)。政府的主要房屋贷款设施放宽了要求、降低 了利率,并延长了偿还期。
43. 为了减少住房低于标准的菲律宾家庭的数量,由政府推出的国家住房方案 采取了以下措施:(a) 搬迁;(b) 改善棚户区;(c) 发展住宅区和服务;(d) 核心住 房 ; (e) 社 区 按 揭 方 案 ; 和 (f) 资 产 改 革 方 案 。 一 些 私 营 部 门 的 机 构 , 如 Gawad Kalinga(“关心”)、“夫妇基督徒”计划和“人类住区”,也执行了一些住房项目。
44. 菲律宾政府推出了“FOURmula One for Health Program”,作为实施卫生 部门改革的框架,改进卫生工作,建立更有效的卫生系统,和提供平衡的卫生保健 资金。该方案的四个主要目标是:(a) 更高、更好和稳定的资金来源;(b) 确保高质 量和合理价格的管理;(c) 提供服务,确保普及;和(d) 通过管理改善绩效。
45. 到目前为止,政府通过补贴,在全国建立了一万个平价药店“Botika ng
Bayan”。菲律宾立法机关现正考虑通过适当的法律措施,解决药品成本上升的问
题。
46. 《菲律宾艾滋病防治法》(1998 年)曾受到联合国艾滋病方案的表彰,被 很 多 国 家 用 来 作 为 国 家 应 对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立 法 样 板 。 菲 律 宾 的 《 艾 滋 病 中 期 计 划》,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有权得到综合预防、治疗和护理,以及帮 助克服艾滋病所带来的鄙视和歧视。一些公司现已制定出他们的工作场所艾滋病 计划。
47. 社会福利和发展部与公民社会组织为犯罪活动的受害妇女和青年以及触 犯法律的妇女和青年开设了康复之家、收容所和社会服务中心。
48. 菲律宾政府认识到,残疾人是一个应当给予特别重视的弱势群体和人权 关注,政府通过法律和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营造了一个“包容性的和基于权利的 环境”。在大量的扶持性法律中,最重要的是《残疾人大宪章》,这是一个标志 性法律,确定了这个群体受教育的权利、工作权、享有卫生保健和各种辅助服务 的结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政府还积极主张通过基于权利的立法。
49. 2006 年,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和亚洲太平洋残疾问题中 心(APCD)承认,菲律宾的“残疾人无残障环境和掌握信息通信技术方案”的影响 很大,在亚洲太平洋地区是一项最佳做法。2003 年,菲律宾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 发展部一道邀请了 13 个国家举行会议,通过了两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即《马尼拉 宣言》和《关于掌握信息通信技术的建议》。
50. 总统通过第 676 号行政命令,将国家负责残疾人工作的领导机构“国家 残疾人福利委员会”转移到总统办公室,进一步加强这个群体的各项权利。前不 久,2007 年 4 月,政府通过了第 9442 号共和国法,对《大宪章》做了修订,规定 这部分人在公共机构可享受 20%的折扣,类似于对老年人的规定,并增加了对这 部分人的保护规定,不得公开取笑和污辱。
51. 贿赂和腐败仍是令人严重关注的问题。因此,菲律宾总统确定的 5 个重 点优先领域之一,便是“通过良政打击腐败”,作为本届政府的基础。
52. 正在采取各种坚决的法律、管理和惩治性的反腐败措施,如(1) 加强督 察员办公室的调查和起诉能力;(2) 菲律宾的反贿赂法庭 Sandiganbayan 20 采取连
续审判的作法;和(3) 安装电子案件管理和信息系统。菲律宾的反腐败战略还包括 检查公共官员的生活方式,以及采购改革,公开政府项目供公众监督。
53. 政 府 的 权 利 下 放 也 对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分 工 和 财 务 责 任 造 成 了 挑 战。大约 90%的地方政府依靠中央政府的国内收入分配制度。地方政府的部门应 承担责任,设法依靠自身吸引投资,刺激发展。
54. 菲律宾必须将预算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虽然经济增长强劲、贸 易自由化和便利措施扩大了贸易,货币坚挺,金融和经济的基本状况健全,使政 府的预算情况得到改善,但支持社会经济改革和政府改革还需更多的预算资源。
55. 解决国家人口的迅速增长,对经济的总体增长和未来的减贫工作都十分 重 要 。 菲 律 宾 政 府 的 人 口 政 策 , 包 括 提 倡 父 母 承 担 起 责 任 和 更 好 的 卫 生 保 健服 务,包括生育卫生服务。目标是在 2010 年将人口增长率降低到 1.9%。
56. 移民被认为既造成了“人材外流”,又造成了社会问题。鉴于大批菲律 宾人漂洋出海,估计大约占人口的 10%,这些问题对经济和社会稳定及发展都造 成了严重影响。政府的方案建立在对移民现象采取整体的方针,包括发展、保护 人权、卫生和家庭服务,掌握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重新融合。
57. 菲律宾正在努力克服数十年的国内冲突所造成的影响――在冲突地区妨碍 了稳定、发展、减贫和保护各项人权。但菲律宾政府所奉行的政策高度尊重、保 护和支持各项人权,既作为国家和平进程的一部分,也包括在所有国内安全和防 卫行动中。
58. 目前政府的办公机构人员不足、资金不足,设备不足,包括办公和技术 设备,也包括能力开发措施。公共部门的工资无法与私营部门的工资竞争,因而 造成很难吸引技术专业人员进入调查、监察、司法和人权服务部门。
59. 在确保维持这些生活和微型企业活动方面,以及在技术、产品/服务、信 贷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将它们与主流市场挂钩方面,也存在着各种挑战。
60. 社会福利方案和项目,必须更加明确对象,必须在战略上解决贫困和弱 势群体的需要,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土著人。必须加强政府、公民 社会和地方中间角色之间的合作。
61. 工作场所需要应对的挑战,包括需要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加劳 工 状 况 督 察 员 , 加 强 执 行 ; 以 及 在 职 业 卫 生 和 安 全 标 准 方 面 大 大 提 高 遵 守 的 比
例。还应进一步鼓励集体组织,如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会和工人协会,扩大集体 谈判的覆盖面。
62. 菲律宾位于太平洋火环和台风带上,容易遭受自然灾害。本可用于经济 发展和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资源,不得不转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灾难所造成的 人类灾难的需要。
63. 尽管面临着上述各种挑战,菲律宾在人的发展(以开发署人类发展指数衡 量)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在为菲律宾人民提供“较大自由中的生活水平的改 善”上,仍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6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菲律宾在缩小性别差距方面取得了 进步,在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 2007 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菲律宾在 128 个国家 中排名第六。这个指数是对四个方面进行衡量的结果――经济参与和机会,受教育 程度,政治参与,和卫生和存活率。
65. 在妇女权利指数方面 21 菲律宾在 177 个国家中排名第 45。估计的女性 对男性劳动收入的比例是 0.61。女性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占总数的 61%)也多于男 性。国会中的妇女议员人数也有增加。
66. 菲律宾在妇女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及在妇女获得权利方面有着长期的传 统。在政府的所有三大部门中,妇女都有充分的代表(两位总统是妇女),在警察和 武装部队中也不乏妇女。有关妇女的标志性立法包括《妇女参与发展和国家建设 法》、在经济上鼓励妇女更多参与的法律,以及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法律。
67. 33 年来,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确保了各种政策、计划、组织和机 制的建立和加强,保证性别问题纳入政府的主流。1995 至 2025 年的《菲律宾促进 两性平等发展计划》,其中的《妇女纲要计划》即属于这 30 年中的一个阶段,它 所列出的优先事项包括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的人权,和注重性别问题的管 理。性别与发展预算政策要求至少将 5%的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用于妇女和两性平 等的方案和服务。
68. 在地方上,63 个地方政府的部门已经颁布了《性别与发展准则》,建立 了 1,650 个地方妇女委员会或性别与发展委员会。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妇女卫生服 务等问题的方案,执行情况也得到改善。已在八个地区建立了地区性别与发展资 源中心,提供技术援助。
69. 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和总统和平进程顾问办公室共同举办了促进 各利益攸关方合作的研讨会,认清问题,促进有关性别与和平的举措。妇女委员 会还与公民社会组织共同举办了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325 号决议――妇女、
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研讨会,力求提出一项落实该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70. 随着妇女接受正规教育的情况得到改善,现在正将重点更多地放在通过 技术-职业培训和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执行的非正规教育方案扩大妇女的就业 选择。在上一个十年里,菲律宾妇女象男人一样越来越积极地实现她们的经济权 利 , 同 时 在 照 顾 子 女 和 其 他 家 庭 责 任 方 面 得 到 帮 助 。 她 们 进 入 了 所 有 类 型 的就 业,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国内的以及国外的工作环境。在过去十年里,劳动力大 军中妇女的人数增加,49%的妇女工作,男人的比例是 79%。
71. 在国外工作的菲律宾妇女几乎与男人数量相等。进入管理和经济决策位 置的妇女,比例也在增加。
72. 信贷方案已经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惠及到 100 多万妇女,包括经营中小型 企业的妇女 22。2007 年 3 月,总统指示有关机构与各种合作社和非政府组织合 作,扩大为妇女提供微型信贷的范围,并指示菲律宾信贷和金融公司向在政府中 工作的妇女提供微型信贷。
73. 通过了多项标志性法律,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如性骚扰、强奸、贩 运人口和家庭暴力。23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执行的各种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方案,
为 大 量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现 象 的 幸 存 者 提 供 了 帮 助 。 对 地 方 官 员 、 警 察 、 社 会 工作 者、卫生工作者和检察官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制定了注重性别差异的执行标 准。
74. 最高法院成立了司法机关两性平等委员会。为加强执行《禁止暴力侵害 妇女和儿童法》,法院颁发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问题的规则》,力求保 护家庭和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免遭暴力和对她们个人安全的威 胁,也使法院能够管理和监督这类案件。
75. 打击贩运人口问题机构间委员会监测各种预防、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合 计划的执行。宣传运动、执行禁止贩运人口的地方法令、对贩运活动的受害人和 受害家庭的生活援助始终没有间断。
76. 菲律宾警察和国家调查局在 2003 至 2005 年期间执行了 25 次救援行动,
并调查了 109 起贩运案件。司法部在 2005 年共接受了 114 起贩运案件,2004 年 60 起,2003 年 12 起。自 2003 年《禁止贩运人口法》颁布以来,已有 10 人被定 罪。24
77. 政 府 促 进 妇 女 生 育 卫 生 的 政 策 包 括 : 提 倡 “ 父 母 责 任 ” ; 提 倡 间 隔 生 育,怀孕应有 3 至 5 年的间隔;尊重“知情选择”;和提倡“尊重生命”的卫生 服务,包括生育卫生服务,根据《地方政府法》,转到地方政府部门负责。迄今 已有 20 个地方政府部门颁布了生育卫生法。
78. 正在开展的方案,包括安全怀孕、避孕自主,和与非政府组织联网,开 展政策宣传、提高公众意识和提供服务。25 为了降低产妇死亡率,卫生部在一些 重点卫生设施推出了妇女卫生和产妇安全服务的一揽子方案。26 产妇和新生儿护 理配套办法,使母亲可以较容易地得到紧急产科护理服务。
79. 必须尽快建立一个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的法律框架。菲律宾需要颁 布一个综合的法律框架,通过《妇女大宪章》法案,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纳 入国家制度。这将保证性别歧视问题纳入所有部门和所有领域,包括土著妇女和 穆斯林妇女。而且,通过《妇女大宪章》还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使之拥 有权威、决策权和开展工作所必须的人力和财力,有效促进两性平等。菲律宾妇 女作用全国委员会还与各政府机构合作,制定和监测逐步实现妇女人权的各项指 标。
80. 发现的其他问题,包括需要将提供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服务的地点,与 按地区或省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发生率、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普遍程度挂钩,以 及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做出性别敏感的司法和非司法干预行动。必须解决冲突结束 后处境困难和冲突地区妇女和儿童恢复的特殊需要和照料问题。
81. 虽然劳动力队伍中妇女为数不少,但妇女的主要问题是大量集中在非正 式 经 济 和 无 报 酬 的 工 作 上 。 在 正 规 就 业 市 场 , 她 们 的 报 酬 低 , 工 作 无 保 障 。 因 此,需要创造有社会保护措施的工作和经济机会。
82. 《儿童权利公约》。在征求儿童的意见后发现,政府需要强化它的计划 和方案,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儿童。
83. 为此,儿童福利委员会通过了 2000 至 2025 年的“菲律宾儿童成长计划 国家战略框架”。也称为“儿童 21”。框架的目的是建立“儿童敏感和儿童友善 的社会”,作为国家在 21 世纪向菲律宾儿童作出的承诺。框架是一个路线图和指 南 , 使 为 儿 童 制 定 的 计 划 和 方 案 重 点 更 加 突 出 并 且 符 合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的 规 定、原则和标准。现行的“儿童 21”中期计划,称为“2005 至 2010 年国家儿童 行 动 计 划 ” , 采 用 了 《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 和 《 适 合 儿 童 生 长 的 世 界 》 中 的 相 关目 标。2007 年 6 月 18 日又提出了《保护儿童综合方案》,对《国家儿童行动计划》
中有关儿童保护的部分做了进一步规定。
84. 根据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制定的指南,在省、市和乡村组建、启动和加强 了 各 级 地 方 保 护 儿 童 委 员 会 , 作 为 从 体 制 上 协 调 和 监 测 地 方 执 行 《 儿 童 权 利公 约》的机制。截至 2006 年 12 月,在 81 个省中的 73 个、132 个市中的 126 个、
1,496 个省级市中的 1,365 个和 41,994 个村中的 40,994 个已经组建了这种地方委员 会,拥有不同级别的职能。
85. 菲律宾政府保护儿童不致卷入武装冲突,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机构间 委员会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其方案由总统和平进程顾问办公室和儿童福利委员会 共同主持。根据社会福利和发展部、国防部-菲律宾武装部队和非政府组织提出 的联合报告,2001 至 2006 年,186 人中已有 174 人解除武装,与家人团聚。300 名年龄在 9 到 17 岁之间的儿童参加了劳动和就业部的社区和平团项目,在 2005 至 2006 年期间接受教育、技术培训、得到就业和生活帮助。社会福利和发展部还 为武装冲突的直接和间接受害儿童提供了社会服务,采取了保护和恢复措施。总 统和平进程顾问办公室监督有关机构,包括武装部队,遵守安排和处理解救和找 到的卷入武装冲突儿童的现行指南。
86. 应继续支持确保“儿童 21”发挥作用的体制和技术能力,以及称为“国 家儿童行动计划”的中期计划。执行“儿童 21”的网络和机制,要求在国家和地 方各级保障行之有效。这套机制包括加强地方保护儿童委员会。
87. 《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今天,菲律宾是世界上 最大的移民输出国之一。2005 年有文件记录的海外菲律宾工人超过了 100 万,登 记的总人数为 1.205 百万。海外工人福利管理局为海外菲律宾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 供的综合服务和方案十分成功。
88. 根据劳工组织关于建立一套国际制度维护社会保险权的有关公约 27 所 订立的标准向工人提供社会保险,菲律宾政府与下述国家签订了多项社会保险双 边协议: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魁北克、法国、西班牙、瑞士和联合王国。
与大韩民国的协定现正在谈判之中。双边协议的范围包括:(a) 在社会保险领域提 供相互协助;(b) 双方国家的国民平等待遇;(c) 社会保险金输出;和(d) 在移民 接受国的方案和菲律宾的方案中累计参加时间。
89. 菲律宾政府利用一切可能的外交和法律手段及资源,向在国外遇到危难 的菲律宾移民工人/国民提供援助。
90.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土著问题全国委员会管理国家为土著人/土著文 化社区制定的各种方案。该委员会确保土著人对土地的保有权,签发了 57 个祖传 产业的所有权证,覆盖土地 1,116,260 公顷,占全国测算的 600 百万公顷祖传土地 的 20%。委员会还签发了 172 个祖传土地的所有权证,涵盖面积 4,838 公顷,协助 制定了 21 项“祖传产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计划”,另有 73 项此类计划正在制定 之中。土著问题全国委员会还以公民社会为伙伴,组建了 66 个省级咨询机构。委 员会还向 86,340 位教育援助的领取人提供了帮助,以及提供法律服务和各种社会 经济和文化项目。
91. 管理和制定祖传产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计划,坚持基于权利的方针,由土 著人根据他们的习惯法、惯例、传统和体制,全面负责制定自己的祖传产业可持续 发展和保护计划。另一方面,土著人民协商机构――一个多层次的土著人首领的独 立委员会,作为土著人的共同代言人,在各级层次上表达他们的关注和愿望。
92. 土著问题全国委员会处理土著人/土著文化社区所面临的各种挑战,采用
《土著人权利法》的有关规定、“土著问题全国委员会的规则和诉讼程序、做法 和程序”、土著问题全国委员会“关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则”(FPIC),及 现有的正规法律文书。
93. 土著人有权进入主流管理机构,行使他们的自治权。1991 年的《地方政 府法》和《土著人权利法》均对土著人民的治理工作作出了规定,目的是提升他们 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教育和卫生服务,以及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福祉。
94. 《土著人权利法》第 22 节对在武装冲突中尊重土著人/土著文化社区的 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在武装冲突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和平努力中,挑选真正的和
得到公认的土著人领袖,尊重原有的领导结构和维护和平机制,以及在与政府签 订的《全面和平协定》中让土著人积极参与,最大限度地缩小了对土著人/土著文 化社区造成的影响。
95. 土著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是在经济发展所带来 的现代化面前,他们的体制能力和传统机构、领地和文化福祉的可持续性问题。
96. 克 服 这 些 挑 战 需 要 采 取 一 些 关 键 性 的 干 预 行 动 , 特 别 是 将 土 著 人 的 知 识、制度和习惯纳入地方和国家发展框架;在政府的干预行动中利用已有的土著 人知识、制度和习惯及土著人的领导结构;加强文化敏感度和干预行动适应土著 人的视角和世界观;和加强土著人集体和个人权利的信息、教育和宣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97. 《宪 法》 第 3 条中所 载的《权利法案》,在基本法中 占有最首要的位 置。《权利法案》中所提出的各项保障,包括适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不受无 端搜查和没收的权利、言论自由和信仰宗教自由权、不自认犯罪的权利,和要求 人身保护令状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范围和限制,主要由最高法院的决定确定,根 据《宪法》第 8 条第 5(5)节,最高法院还拥有完全的制定规则的司法权,可颁布保 护和加强宪法权利的规则。
98. 在 《 权 利 法 案 》 之 外 , 《 宪 法 》 还 对 公 民 权 、 选 举 权 、 公 共 官 员 的 责 任 、 国 民 经 济 和 国 家 遗 产 作 了 规 定 。 《 宪 法 》 专 门 述 及 了 社 会 正 义 、 家 庭 、妇 女、青年、劳工、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和部门组织、享有健康的权 利、保证生态平衡的权利、农村发展和农业改革、土著文化社区和人权等问题。
99. 对于侵犯人权的投诉,可通过司法、行政和立法程序作出有效补救,包 括通过法律展开调查,行政机构、警察和武装部队的内部行政纪律程序。一些独 立机构,如监察员办公室和菲律宾人权委员会,还有另外的投诉和补救程序。
100. 监察员办公室是由《宪法》设立的独立的、财务自主的机构,是“人民 的代言人”,负责调查和起诉公职人员,包括军人的贪污腐败案件。
101. 菲律宾人权委员会是一个警觉的、敢言的人权卫士,包括在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上,该委员会举行公共听证会、展开调查,和在具体案件及全国性问题 上,如保护人权问题上发表意见,即使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委员会向受害人提
供帮助,建议对案件提出起诉和通过刑事司法系统对案件进展进行跟踪。人权委 员会还查访监狱,检查监禁条件和囚犯的待遇。对具体投诉展开的调查,包括由 人权委员会进行体检,报告公开发表。阿罗约总统拨出 2,500 万比索,增加人权委 员会的预算,确保在解决政治活动家和媒体工作者遭到暗杀的问题上能够独立行 使委员会的授权。
102. 最高法院通过《挑选和委任执行法官和规定他们的权力、特权和责任准 则》,在执行法官的任务中增加了探监的要求。
103. 对于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司法部下设的检察长办公室提供包括 起诉和辩护在内的广泛的法律服务。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主要由两个国家机 构组成,即国家检察处――一个司法部下的单位,和监察员办公室。
10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菲律宾政府倡导尊重生命权,谴责 一切形式的杀戮。菲律宾坚信人的生命价值和神圣不可侵犯,认为取消司法批准 死刑可加强对生命的保护。作为证明,菲律宾已废除死刑 28,批准了《旨在废除 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 项任择议定书》。为了加强这项承诺,
菲律宾联合提出并起草了要求暂停执行处决的决议,联合国大会 2007 年 12 月 18 日通过了这项决议。
105. 菲律宾政府已采取坚决措施,解决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问题。解决这 项极为紧迫的关注,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及防止今后发生这类杀戮,始终是政府 的一个优先事项。由于在 2007 年加大力度,采取了协调的、多机构的方针,政府 和公民社会都看到,过去一年里此类事件明显下降。菲律宾国民警察报告,杀害 政治活动家和媒体人士的事件从 2006 到 2007 年明显下降。
106. 菲律宾总统在 2006 年成立了独立的梅洛委员会,调查杀害政治活动家 和媒体人士案件。梅洛委员会的建议,以及由行政部门以及立法和司法机构通过 和实施的其他措施主要有:
• Usig 工作队(起诉工作队),2006 年 5 月 13 日在国民警察下组建,立 即调查不明原因的暗杀事件。据报告,在 141 起谋杀政治活动家和记 者的案件中,警方已在 80 起案件中对嫌犯提出指控;
• 总统签发了第 181 号行政命令,成立法外处决问题工作组,一个司法 部的检察官特别小组;
• 签发的第 181 号行政命令(2007 年 7 月),加强了国家检察处与政府其他 有关机构之间的合作,查明对政治和媒体人士谋杀案件并提出起诉;
• 2007 年 10 月,菲律宾总统下令国民警察和菲律宾武装部队采取积极措 施,防止军警人员的侵犯人权行为。这项工作包括指示和培训,向所 有菲律宾警察和武装部队的人员重申,不允许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
• 总统签发的第 211 号行政命令,成立了由多机构组成的“制止政治暴 力工作队”――“211 工作队”(2007 年 11 月),加强了司法部、国防 部、总统人权委员会 、调查和国家安全局 ,以及公民 社会之间的合 作,力求尽快解决这类暴力事件 29。
107. 在加强证人保护方案和设立处理此类案件的检察官小组方面,阿罗约总 统向国会正式提出一项紧急立法,加强“证人保护方案”。总统正式提出的其他 紧急立法,还包括对政治谋杀案的案犯给以更严格的处罚,对从事这种谋杀的军 警人员则给以最严厉的处罚。
108. 作为和平进程的一部分,总统和平进程顾问办公室就指称的法外处决问 题 , 召 开 了 机 构 间 技 术 工 作 组 会 议 , 审 查 各 种 国 内 外 组 织 收 集 的 这 类 事 件 的名 单。工作组由政府挑选的代表和菲律宾共产党/民族民主阵线/民族解放军所选出的 代表组成。总统和平进程顾问办公室还为法外处决等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人和家 属直接提供人道主义帮助。
109. 作为菲律宾愿意与国际人权制度合作的一个具体体现,菲律宾在 2007 年 2 月对联合国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艾尔斯顿 教授发出了邀请。艾尔斯顿教授去年在联合国大会的发言中感谢菲律宾政府在这 个重要的人权问题上与他接触。他还承认,在他的访问之后,菲律宾已经采取了 一些重要举措。
110. 政府行政部门对解决这个关注始终不渝的承诺,也得到了司法机构的支 持。最高法院指示所有法院,优先审理提交菲律宾法院的这类案件。它还召开了
“国家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问题磋商峰会”,峰会上提出的建议,已形成议案提交 国会,并颁布了“关于保护令状的规则”,30 和“关于资料保护令状的规则”31。 自颁布“保护令状规则”以来,已提出过 25 项申请,签发了 20 个保护令状。
111. 国会两院均已在各自的立法议程中列入了进一步改进处理投诉公共官员 程序的法律议案,包括某些行为的嫌疑人,哪些行为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和法外处决。
112. 设立关于司法制度的机构间工作组,是一个具体机制,提供了在政策和 操作两个层面加强部门协调的渠道。
113. 刑事司法制度的所有主要部门与菲律宾人权委员会一道,积极推动建立 在权利基础上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这方面采取了一些重要行动,包括探访监狱和 作出评估,独立的实况调查,和与教育部合作开展人权宣传和教育。
114. 为了进一步强调人权培训、教育和信息,颁发了第 258 号备忘录命令,
将执法人员、警察、军人和监狱管理人员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制度化。
115. 虽然菲律宾批准 1949 年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的程序仍在进行之中,
但执行该议定书规定的措施已经写入了菲律宾武装部队的手册和指令,特别是有 关《交战和民兵行动标准规则》的指令。
116. 菲律宾武装部队和菲律宾国民警察的人权办公室,除继续开展人权教育 方案和人权规划外,也同样负有接受指称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正式投诉 的任务,以及展开适当调查的任务。国家调查局人权科也有一项主要任务,监测 侵犯人权的案件,接受侵权投诉,接受有关侵犯人权的情报,并与菲律宾人权委 员会互相协调。
117. 政府人权机构的所有军事和执法单位都纳入了培训方案的范围,与菲律 宾人权委员会密切合作 32。事实上,禁止酷刑已列入菲律宾国民警察培训课程。
118. 监察员办公室也开展了自己的关于腐败问题的教育和社区宣传方案。
119. 菲律宾在数年前即已废止《反颠覆法》,使菲律宾共产党合法化。所有 政治信仰的组织和利益群体均有机会在国会取得代表权,通过党派名单制度参加 主流选举。国家观察(BantayBayan)――个公民社会组织,其成员曾参加过共产党的 反叛活动,该组织在有关本报告的磋商期间指出,与 1987 年的《宪法》之前的时 期相比,已经有了重大进步。
120. 菲律宾政府在努力消除恐怖主义威胁的过程中,确保《宪法》保障的个 人权利受到保护,不打折扣。2007 年颁布的《人的安全法》,为保护个人权利不 受执法机关可能的侵犯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121. 菲律宾人民的选举权已扩大到海外的菲律宾工人和其他在国外的菲律宾 国民,使他们能够根据 R.A.第 9189 号《2003 年海外缺席投票法》参加选举。之 后,菲律宾立法机关又通过了《双重国籍法》,以补充《海外缺席投票法》。
122. 针对公众的要求,政府还采取了措施,确保在投票站为残疾人提供行动 便利和其他方便。
123. 根据《宪法》,《菲律宾劳工法》明确授权保护所有和平的集体活动,
包括依法 33 展开的罢工 34 。虽然行使劳工权利在菲律宾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但法律也根据国际标准对正当行使这些权利与公然的违法行为作了划分。
124. 在《宪法》的保护下,各种信仰均可自由和公开地在菲律宾实行。为了 确保棉兰老地区的长期和平,政府还积极营造了促进各种信仰之间对话的有益环 境。在国家层面上,政府(1) 推动法律保护个人的宗教和信仰自由权,和(2) 推动 各种方案,如“国家 和平计划”、“反恐十 六点方案”,和 最近 的“第 626 号行政命 令”,建立了不同信仰间合作全国委员会。在国际上,菲律宾在提出不同信仰间的 倡议方面站在前沿。菲律宾主张大力支持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促进不同信仰间对 话实现和平的决议,并带头倡导不同信仰间合作促进和平三方论坛。
125.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权。最高法院多次在重大案件上 35 维护了《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有关的权利。
126. 菲律宾是世界上新闻自由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菲律宾拥有大量出版物、
广播节目和因特网的新闻网站。媒体可利用各种补救措施 36 和投诉机制,确保他 们的自由和独立。在国会讨论一项有可能对诽谤治罪的议案的同时,最高法院首 席法官鼓励所有法院,对定罪的诽谤案处以罚款而不是法律允许的监禁。
127. 公民社会 正在 不断提 出新 的倡议, 将社区 建设 成强有力的、积 极的力 量,既可提出要求采取适当的、公正的补救措施,也可帮助提供加强人权的司法 补救措施。
128. 公民社会组织提供各种有关人权的服务,包括基于社区的法律服务(通 过 乡 村 司 法 制 度 、 自 由法 律 援 助 小 组 、 天主 教 律 师 协 会 和 圣 托 马 斯 ⋅穆 尔 和 同 仁 等);和社区保安(通过菲律宾国民警察认可的非政府组织联合会,或在联合会按专 门关注领域,如毒品、色情、暴力侵害妇女等,制定的社区保安计划下)。有组织
的社区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对司法补救、司法复原、社区信息和教育,以及基 于社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要求提供援助。
129. 在增进和保护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前面所述及的众多挑战,也同样发生 在促进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
130. 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部门,以及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和意见调查官等独立 机构,都存在严重的资源紧张问题。政府认识到,必须设法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 性,特别是在提供预算和预算管理、技术人力资源和有形资源等方面。
131. 刑事司法制度在提供补救措施方面的总体效果如何,最终要由法院工作 情况的统计数字来确定。诉讼程序的速度和质量,受到一些不在司法机构控制范 围内的因素的影响――执法机构找到适当证人和提出证据及逮捕嫌疑人的能力;案 件准备工作的质量和速度,检方的初步调查和确定可能原因的线索;检察官和辩 护人的能力;证人能否到场、素质和是否给予合作;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因此,
法院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综合了刑事司法制度的综合绩效。
132. 在提供适当的司法补救方面,评估警察实际作出的贡献,因菲律宾国家 警察和国家调查局的现代犯罪和绩效信息能力不足而受到限制。必须尽快加强证 人保护方案,提升国家警察和国家调查局在法医和其他方面的能力。
133. 《禁止酷刑公约》。上面讲到的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动和政策 也包括不受酷刑、残忍和非常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在此之外,菲律宾政府还采取 了一些行动和政策,履行它的《公约》义务。
134. 《菲律宾宪法》禁止使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
135. 《修订刑法典》规定,所有施加酷刑的行为均属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 处罚。另外还通过了法律,防止可被认为属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 遇 或 处 罚 行 为 。 如 《 少 年 司 法 与 福 利 法 》 , 《 惩 治 性 骚 扰 法 》 和 《 反 欺 侮 法》。
136. 监狱管理和刑罚局公布了《行政纪律措施》(2003 年),惩罚“虐待和伤 害任何监管犯人”的工作人员,以及试图骚扰、威胁、恐吓或不正当地影响原告或 任何他/她的关键证人,令其撤诉或收回宣誓后所作陈述的雇员。
137. 菲律宾还加强了国内对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支持,注意 到各方面组织和群体的积极立场。内政和地方政府部作为菲律宾遵守《禁止酷刑
公约》条约义务的牵头机构,启动了一个机构内的《禁止酷刑公约》执行和监测 工作组。
138. 目前已向菲律宾立法机关提出了一些法律措施,明确规定酷刑为刑事犯 罪。
139. 菲律宾政府加强了全面履行和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体制机构,加强 了总统人权委员会,并指定内政和地方政府部作为遵守《禁止酷刑公约》工作组 的牵头机构。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140. 菲律宾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保护妇女、移民工人、青年、土著人和其他弱 势群体的法律机制。在过去十年里至少通过了 15 项保护这些人权利的法律。菲律 宾国民警察和国家调查局建立了处理妇女、青年和儿童问题的机构。国民警察在 各警察所设立了妇女和儿童保护科,工作人员是受过相应培训的男女警察。前面 也曾讲到,社会福利和发展部和公民社会也开办了各种机构,解决触犯法律的妇 女和儿童或犯罪活动受害人的需要。
141. 到 2007 年为止,所有 15 岁以下触犯法律的儿童均已重新安排到更适当 的设施。仍面临的挑战,是在地方设立更多的拘留收容之家和康复中心。
142. 注意到《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 2005 年的 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了需要审查、改革和颁布的法律空白和问题。这些问题包括(a)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b) 同意性行为最低年龄,(c) 禁止酷刑,(d) 没有完整的少 年司法制度,(e) 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f) 利用儿童从事色情活动,和(g) 体罚 等等。
143. 预料 2006 年的《少年司法和福利法》每年将使近 10,000 名触犯法律的 儿童受益。该法的规定采用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 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 规则》。对儿童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特别 是被监禁儿童的此类案件,通过颁布这项法律,也在法律上得到解决。
144. 2004-2006 年期间,还通过了一些其他法律,如:(a) 第 9255 号共和国 法,该法允许私生子女使用父姓;(b) 第 9262 号共和国法,或 2004 年《反暴力侵
害妇女及其子女法》,该法保护妇女和他们的子女不受身体、感情、性、心理和 经济上的虐待;和(c) 第 9288 号共和国法,或 2004 年《新生儿检查法》,颁布了 一套完整的政策和国家制度,确保对所有新生儿的检查。
145. 最高法院还颁布了各种注重儿童权利的规定,特别是《儿童证人审查细 则》(2000 年)、《少年犯法处理细则》(2002 年)、《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的 细则(2004 年),和 2002 年《关于依危险毒品法起诉的儿童的细则》(2007 年)。
146. 2007 年建起了一座大楼,现已收容 154 名违法儿童。在首都地区以及 在 IV-A 区和 7 区修建了三个监禁设施。
147. 截至 2007 年 12 月,所有 15 岁及以下的违法儿童已全部从监狱和监管 之家获释。拨出了大约 1,020 万比索在全国各地修缮城市、地区和市政的监禁设 施。采用“恢复性司法”的方针,也是囚犯改造、恢复和重新融入主流社会的有效办 法。
四、路线图和国际合作的展望
148. 政府已经开展多部门磋商,制定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纲领。根据 各方面利益攸关方作出的承诺,它将为下一个五年期间保护和增进人权,以及政 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确定方向。
149. 政府将继续加强努力,满足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将进一步深化 在减贫和社会保护领域的保护、接纳和发展政策和方案。
150. 菲律宾政府将采取加强经济和帮助人民自力更生的政策:(a) 筹集国内 资源;(b) 增加就业机会;(c) 提高创汇能力;和(d) 平等分享收入和财富。必须 尽快实施财政改革,预算改革计划必须优先基本社会服务。政府必须始终注意以 最佳的成本效益提供服务。
151. 在住房方面国家的重点优先项目包括:(a) 继续城市土地开发;(b) 通 过地方负责的计划,和评估新的收入来源;(c) 简化住房补贴制度;(d) 扩大私营 部门参与住房融资和建设;(e) 鼓励私人开发商建设更多的住房单元,并确保他们 的投资有适当的保险;(f) 与多方捐助机构建立伙伴关系。
152. 2008-2010 年 ,菲 律 宾 政 府 将 与 劳 工 和 管 理层 及 公 民 社 会 结 成 伙 伴 关 系,加强努力,实现“所有菲律宾工人完全、尊严和生产性就业”的构想,提供有助
于实现以下四项战略目标的服务:(a) 有收入的就业劳动力;(b) 有全球竞争力的 劳动力;(c) 可靠的劳动力;和(d) 安全和健康的劳动力。
153. 菲律宾政府还将继续加强正在执行的各种方案,解决它所面临的卫生问 题 , 国 家 的 重 点 优 先 事 项 主 要 是 卫 生 资 金 、 卫 生 管 理 、 卫 生 服 务 和 卫 生 工 作 管 理。
154.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菲律宾政府将在联合国促进落实消除对妇女 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联合方案的支持下,继续开展下述工作:(1) 通过《妇女大 宪章》,确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2) 审查并着手修 订 国 家 法 律 中 带 有 歧 视 性 的 规 定 , 如 关 于 婚 姻 不 忠 诚 的 规 定 , 《 穆 斯 林 属 人法 典》(涉及一夫多妻、早婚和强迫婚姻),和卖淫;(3) 提高认识和开展公共教育运 动,消除陈旧的性别观念;(4) 改善妇女在非正式经济中的状况,为妇女营造创业 环境,经营微型和小型企业;(5) 制定妇女综合卫生计划,降低产妇死亡率;(6) 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穆斯林妇女的情况,以及她们的社会、经济和健 康需要;(7) 在性别敏感和根据权利提供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服务上,扩大和 加强执法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的能力。地方政府部门也将继续 在提供妇女卫生服务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155. 卫生部通过设在政府医院中的妇幼保护科,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幸存妇女 提供综合的、有性别针对性的卫生保健服务。
156. 《儿童权利公约》――2006 年的《少年司法和福利法》(1) 禁止残忍和 不 人 道 待遇 和 处 罚; (2) 实 行了恢 复性 司 法; (3) 提出 了 多 项 针 对违 法 儿 童的 方 案;和(4) 禁止监禁年龄在 15 岁及以下的青少年犯。对管理违法儿童的人,政府 将为他们提供服务培训。全国的所有拘留中心均将修建设施,将儿童与成年人分 开。
157. 为了普及初级教育,菲律宾政府将继续在国家预算中对教育给予最高度 的优先地位,并相应地增加实际的学习计划,包括非在校学习制度,吸收校外青 年、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和土著儿童参加。
158. 通过“光明儿童”――一个为儿童提供服务的“品牌方案”,将进一步 加强在学校、媒体和社区关于儿童权利的宣传运动,特别是对艾滋病的认识和禁 止虐待儿童、体罚、剥削和滥用毒品。
159. 政府将通过地方政府机构提供充分的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采取行 动,减少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如免疫接种、微量营养素补充正常营养、去虫和净 化水等。
160. 政府将继续监督和确保维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得到正确执行,并争取通过 立法解决(1) 性行为同意的最低年龄/提高法定的强奸年龄;(2) 儿童色情活动;(3) 家庭、学校和社区里的体罚和其他形式的暴力;(4) 寄养,和(5) 法律承认低龄父 母所生的儿童。
161. 政府将与公民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和学术界一道,对管理受伤害、遗弃 和虐待的儿童,暴力和性剥削受害儿童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能力。
162. 政府还鼓励地方政府机构为 15-17 岁的违法儿童设立监管之家,将他们 与成年罪犯分开。社会福利和发展部为 2008 年确定的目标是,改善现有的青少年 康复中心和修建新的中心。另一个目标是在每个省和市都建立中心,解决违法儿 童的心理和社会需要。
163. 菲律宾政府将加强国内的支持和机制,继续与有关利益攸关方磋商,维 护残疾人的权利,将他们看作是受尊敬和有尊严的社会成员。
164. 政府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和人的发展,改善全国土著人的总体状况。
政府将通过承认、保护和促进土著人集体和个人的人权,提高土著人的地位。在 实现这些社会和群体目标的过程中,土著问题全国委员会将加强与政府的其他机 构和机关、公民社会以及国际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结成的伙 伴关系。
165. 土著问题全国委员会将把它的契约服务纳入快速通道,确保土著人对他 们祖传产业/土地的所有权。将在政府机构和公民社会中大力倡导切实和有效落实 和平进程及各项人权举措,社会经济、卫生、教育、文化等,提倡土著人民通过 自治,和将传统与主流管理方法相结合,积极参与治理。
166. 菲律宾政府将强化发展服务,推动领导能力建设、社区组织、成立土著 人民协商机构、制定祖传产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计划,和确保落实自由和事先知 情同意程序。
167. 菲律宾政府,特别是通过土著问题全国委员会,将继续采用各种方式提 供法律服务,如准司法服务、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利用传统司法制度,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