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17-19277 (C) 171117 201117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九届会议 2018 年 1 月 15-26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第 5 段提交的 国家报告*
列支敦士登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大 会
Distr.: General 1 November 2017 ChineseOriginal: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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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 3
二. 方法 ... 3
三. 法律和体制框架 ... 3
A. 法律框架... 3
B. 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平等机会结构的改革(建议 21-30) ... 4
C. 国际人权文书(建议 1-20) ... 5
D. 国际专家和机构访问列支敦士登(建议 31) ... 5
四. 列支敦士登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成就与挑战 ... 5
A. 平等、不歧视以及尤其弱势群体 ... 5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建议 10、19、20、73-78 和 80) ... 14
C.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 16
D. 国际合作与团结(建议 83-85) ... 18
五. 与民间社会磋商 ... 18
六. 结语 ... 18
一. 导言
1.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列支敦士登国内政策和对外政策的优先事项。列支敦士登 全面支持普遍定期审议机制,高度重视该机制在改善全球人权状况方面发挥的作 用。
2. 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对列支敦士登的第二次评估于 2013 年 1 月进行,该次评 估向列支敦士登提出了 85 条建议。列支敦士登接受了其中 70 条,部分接受了 4 条,列支敦士登拒绝了 11 条建议并作出了解释。
3. 本报告重点阐述了 2013 年以来为实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报告显示,许多 领域已取得重大进展。报告还讨论了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未涉及领域里的重要发 展动态。
4. 由进步公民党和祖国联盟于 2017 年 3 月联合组成的新一届政府将根据两党 的联合协议,特别致力于促进男女机会平等、声援弱势群体、增进代际合作。
二. 方法
5. 本报告由外交部编写,所有相关行政单位均有参与。政府在通过该报告前,
将报告发给从事人权事务的指定委员会和机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以及感兴 趣的民间社会组织以征询意见。在相关活动中,感兴趣的行动方可以在讲习班上 对报告发表意见,也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所收到反馈意见概述载于第五章。
6. 2010 年以来,列支敦士登政府公布每年更新的列支敦士登人权状况报告。报 告载有约 100 个与人权相关的主题的数据,是列支敦士登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和 各项国际人权协定下开展汇报工作、制订国内政策的重要工具,也是非政府组织 和公众的重要参考。报告可于 www.aaa.llv.li 网站的出版物一栏下查阅。
三. 法律和体制框架
A. 法律框架
7. 列支敦士登《宪法》第 27 条之二至第 44 条规定了诸多基本权利和根本自 由。在其判例法中,宪法法院还从《宪法》中列明的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更多基本 权利,或将其些视为独立且不成文的基本权利。
8. 列支敦士登的立法进程透明度高,受影响者和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参与。法律 草案都会分发给公众征询意见。在征询过程中,列支敦士登的任何个人、团体或 组织,凡是对法案感兴趣的,均可提交意见。随后,会对法律草案进行修订,且 修订过程中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将收到的意见纳入考虑,而且介绍该法律草案的报 告也会提及这些意见。修改的法案随后交由议会审议,议会可以不加修改地通过 法案、也可以进一步修改法案,或拒绝通过法案。
9. 列支敦士登公民也拥有广泛的直接民主权利。他们可以提出立法和宪法倡 议,议会可以通过这些倡议,如果议会予以拒绝,则必须提交公民投票。列支敦 士登公民也可以呼吁就议会决议进行公投,因此宪法修正案、立法和国际条约均 需要进行公民投票。
10.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寻求不同利益攸关方群体提出解决方案,许多不同群 体也在人权问题方面做出了持续贡献。
B. 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平等机会结构的改革(建议 21-30)
11. 近几个月来,列支敦士登的人权保护体制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最重大的 变化是,列支敦士登遵照《巴黎原则》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从而履 行了各国际人权机构的长期以来提出的建议以及 2013 年普遍定期审议所提及的 建议。
12. 2016 年 11 月,列支敦士登议会通过了《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法》(《列支 敦士登法律公报》2016 年第 504 号),这构成了列支敦士登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 依据。该法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同时,议会还通过了今后三年对该机构的 财政捐款,每年为 35 万瑞士法郎(折合 36 万美元)。为确保该新设机构能够独立 运作,机构选用了《人员和公司法》规定的“共同利益结合”的法律形式。列支 敦士登的国家人权机构取名“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按照法律规定,该机构作 为监察办公室,并在保护和增进列支敦士登的人权方面也负有广泛的任务。其职 责包括向公共当局和私营部门就人权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 者提供支助、向公众通报列支敦士登的人权状况、开展调查并提出措施、就法律 及法令草案和国际协定的批准编写意见,以及推动与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的对 话。2009 年成立的儿童与青少年监察办公室已与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合并,但 在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的总体框架下保留现有名称。
13. 国家人权机构由民间社会独立组建,政府并不参与。民间社会于 2016 年 12 月通过了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 2017-2020 年期的协会理事会,由来自列支敦 士登国内外的七位胜任的知名人士组成。秘书处已于 2017 年 6 月起开始运作,
共有三名雇员(相当于 1.5 名全职雇员)。政府相信,新的机构将创造更大的价 值,从而进一步加强列支敦士登已经极高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标准。
14. 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是改革进程的一部分。该项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原本分散 于许多机构的融入与平等机会领域的能力和资源,并将独立的咨询和支助任务 (监察职能)合并于新的人权机构。平等机会办公室的公务职责和移民及护照办公 室的融入项目已移交至社会服务办公室。因此,2017 年 1 月起,社会服务办公 室成为融入与平等机会问题的政府专家机构。平等机会办公室的独立职责,以及 性别平等委员会、融入问题委员会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责,均已移交至新设的 人权机构。儿童与青少年监察办公室目前也隶属新设的人权机构。对职责进行整 合和捆绑,有助于发挥协同效应的作用、促进专业知识的交流;现有的人力和财 政资源也可以得到更有效、更高效的运用。
15. 由于其职责已移交社会事务办公室和人权协会,因此原有的平等机会办公 室、平等机会委员会、性别平等委员会以及融入问题委员会均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解散。
16. 这项改革并不影响 2008 年设立的受害者援助办公室、也不影响自 2008 年 起担任《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 书》下国家预防机制的惩戒委员会。目前还有其他几个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工 作组会就具体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其中包括防止暴力委员会。
C. 国际人权文书(建议 1-20)
17. 列支敦士登是多项国际和欧洲人权保护协定的缔约国。列支敦士登政府的 惯常做法是,只有在国内已建立相关法律和实践的前提条件下,才会决定加入一 项公约。这确保了公约的所有条款都能自生效之时起真正得到应用。自 2013 年 的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列支敦士登已签署或批准了更多的协定。
18. 2013 年,列支敦士登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 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于 2017 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 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19. 过去几年中,还签署或批准了更多重要的欧洲委员会协定。列支敦士登于 2013 年批准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 15 号议定书,并于 2016 年批准 了《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公约》。2015 年列支敦士登 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为实 施这项公约,列支敦士登扩大了对于在海外犯下的某些罪行的管辖权。《欧洲委 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于 2016 年签署。
20. 列支敦士登还签署和批准了一些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协定和欧洲协定:《集 束弹药公约》(2013 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 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13 年加入)、《武器贸易条 约》(2014 年批准)、《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2016 年批准)、《欧洲委员会 防止恐怖主义公约》(2016 年批准)、《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2016 年批 准)、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巴黎协定》(2017 年批准)和《禁止核武器条约》
(2017 年签署)。
D. 国际专家和机构访问列支敦士登(建议 31)
21. 列支敦士登于 2003 年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各项机制(专题特别程序)发出了 长期有效的邀请,并欢迎国际人权机构访问列支敦士登。
22.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列支敦士登接受了下列机构和机构代表的访问:联合 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16 年)、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委员会(2016 年)、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主任(2016 年)、欧安组织议会 选举问题需求评估特派团(2016 年)、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2017 年)。2017 年 11 月,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也将访问列支敦士登。
四. 列支敦士登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成就与挑战
A. 平等、不歧视以及尤其弱势群体
1. 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建议 32-35)
23. “所有列支敦士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 1921 年 10 月 5 日列支敦 士登公国《宪法》的构成部分(《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1921 年第 15 号),载于
《宪法》第 31 条第 1 款。该宪法条款的范围于 1992 年被扩大至包括性别平等
(第 2 款)。外国人的权利由国际条约确定,在国际条约缺失的情况下则根据互惠 原则确定(第 3 款)。在一项现有判决(2014/146)中,宪法法院认定,“尽管《宪 法》第 31 条第 3 款对互惠原则予以保留,但《宪法》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的平等 原则依照现有案例法适用于外国人”。
24. 列支敦士登是许多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这些公约都适用于缔约国主权 下的个人。对于其中几项公约,列支敦士登已接受个人申诉程序。与列支敦士登
《宪法》所保证的权利相似,这些公约所保证的权利可以通过个人申诉程序向宪 法法院申请予以维护。所有人都可以针对公共当局作出的最终决定或颁布的法令 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诉。对于立法权已明确承认个人申诉权的权利,由宪法法 院审议这些受《宪法》或国际公约保障的权利是否遭到违反(《宪法法院法》第 15 条;《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2004 第 32 号)。
25. 自列支敦士登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和制订《宪法法院法》第 15 条第 2 款 后,经常有人在向宪法法院提起的个人申诉中要求维护《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 基本权利以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平等待遇原则得到了有效实施。
所以目前并没有考虑修订宪法。
26. 2016 年 4 月,《刑法》第 283 条的修正案生效从而开始全面禁止歧视。此 前,只有种族歧视才构成刑事犯罪,但现在歧视罪还包括公开煽动基于语言、国 籍、民族、宗教、意识形态、性别、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的仇恨或歧视,对于上 述行为可处以最高两年的监禁。基于上述理由拒绝向个人或群体提供公众服务,
也会受到惩处。检察官和法官接受了关于这些立法修正案的进一步培训。
27. 除了前文所述的《刑法》修正案以外,还有几项特别的法律载有保护个人 免受歧视的具体规定。例如,劳动法明确规定保护员工的人格权。“人格”一词 应作广义解释,包括性别、种族、国籍、性取向等。《性别平等法》和《残疾人 平等法》也载列了不歧视条款。这一法律框架已经确保能够全面保护列支敦士登 的个人不受歧视。
2. 性别平等和防止暴力(建议 36-50 和 71-72)
28. 列支敦士登已在法律上实现了男女平等,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仍然是一项 挑战,尤其是在工作场所、兼顾家庭和事业,以及妇女担任政治和经济领域决策 及领导职位的比例等方面。过去几年来,列支敦士登在该领域进行了不懈的努 力,也继续实施措施。《2017-2021 年政府方案》对兼顾家庭与事业予以高度重 视。政府正在计划进一步采取措施来改善这一方面的法律框架条件。
妇女参与政治
29. 与很多国家一样,列支敦士登仍未实现政治机构中的男女均衡比例。列支 敦士登已经很好平衡了妇女在政府任职的比例,本届议会任期(2017-2021 年) 中,每五位部长中有两位是妇女(40%),与前两届(2009-2013 年和 2013-2017 年) 的比例相同。2005 至 2017 年期间,有 20%至 24%的议员为妇女。令人遗憾的 是,2017 年 2 月 5 日议会选举选出的女性议员人数大为减少。25 名议员中有 3 名是女性,占 12%。列支敦士登公众普遍对这一结果表示不理解,目前正在讨论 其原因和可行对策。本届任期(2015-2019 年)中,11 个市镇中有 1 名女性市镇 长。在市镇议会一级,本届任期(2015-2019 年)的女性议员占比为 17%。
30. 为改善这一状况,列支敦士登在过去几年中为妇女开设了政治课程,获得 了很好的反响。该课程旨在增强妇女权能,鼓励她们投身政治进程、参与公共辩 论。2015 年,列支敦士登与瑞士格劳宾登州和奥地利福拉尔贝格州共同发起了 一项名为“妇女做主”的跨境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提高妇女担任领导层和决策 职位的比例,对妇女担任领导层和决策职位比例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提供信息 和支持。该项目包括几门题为“适于从政”的短期课程、关于如何利用社交媒体 的讲习班、针对媒体专业人员的教程、跨境专家研讨会,以及面向 12 至 20 岁年 轻女性的少女议会。2016 年底,还向公众发布了两份研究报告,对从事媒体报 道和领导职位的妇女比例开展了数据调查。整个跨境项目将于 2017 年底结束。
工作场所中的妇女
31. 1999 年 3 月 10 日《男女平等法》(《性别平等法》,《列支敦士登法律公 报》1999 年第 96 号)提供了劳动市场中两性平等的法律依据,该法于 1999 年颁 布,迄今已修订过两次。《性别平等法》也管辖法律索赔和救济。若雇主没有消 除工作场所中的现有歧视行为,则可能会遭到起诉和索赔。2016 年,列支敦士 登的雇员中有 40.4%是妇女。兼职雇员占雇员总数的 27.3%,其中妇女占比仍然 很高,达 73.4%。与总体就业情况相比,担任高层职位的妇女寥寥无几。妇女担 任经济和公共部门领导职位的比例仍然严重偏低。
32. 过去十年来,男性和女性的平均月工资差距稳步下降。最新的工资统计数 据显示,2014 年,该差距为 16.5%,而 2006 年为 20%。在年轻的工人群体(20- 24 岁)中,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工资差距已经很小。现在则进一步缩小:从 2012 年 的 3.4%降至 2014 年的 1.4%。瑞士联邦统计局委托开展的一项研究显示,可以 认为,两性之间工资差异的 56%可以通过职业经验和职位等客观因素来解释。鉴 于两国国情相似,所以该项研究结果也可供列支敦士登参考。1
33. 2014 年,列支敦士登雇员协会的“薪酬尊重”项目获得了平等机会奖的优 胜奖。列支敦士登政府也为 2009 年以来每年实施的“同工同酬日”提供了支 助。两个项目都旨在提高人们对妇女工资歧视的认识。2015 年,与瑞士合作的 一项流动巡回展览“工资流动展(Wagemobile)”在瓦杜兹展出。在此期间,举行 了许多活动,包括为年轻女性举办简短咨询会、薪酬谈判研讨会,以及与女议员 的一轮讨论。
34. 由于女童和妇女拥有良好的教育机会,且取得了成功,而且过去 20 年来,
女童和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也有所提高(2015 年,列支敦士登的高校学生中 有 48%是女生)。因此可以预计,未来妇女担任领导职位的占比将大大提升。
35. 这方面的一个关键要素是改善家庭和事业两者之间的平衡。政府近年来采 取了多项措施,特别是促进扩大家庭以外的课外活动项目、日托中心及其他托儿 安排的规模,以及推行全日制公立学校等。2000 年以来,日托点的总体数量增 加了两倍多。随着需求的不断提高,学龄儿童的课外活动项目和午餐桌规模都有 大幅扩大。列支敦士登也设有数所全日制学校。政府对家庭外课外活动项目和日 托机构提供补贴,而这些机构在市镇当局和私营部门的帮助下也不断完善起来。
1 列支敦士登公国统计办公室:2014 年工资统计数字。
2015 年春,政府注意到一份有关家庭外托儿状况的报告,并决定为额外需要的 托儿点提供新的财政资助基础。目前,一个工作组正在制订解决方案。企业也积 极参与,已开设、扩大了或正在计划和落实自建日托中心。最后,列支敦士登正 在考虑对全国范围的学校课程安排进行标准化。
定型观念
36. 过去五年来,还实施了一些项目,以打破两性角色的模式和定型观念。在 这方面,2012 至 2014 年实施的跨境项目“关切:角色模式”尤其值得注意,该 项目旨在吸引尤其是青少年关注自己所处环境中的定型观念和模式,并审慎地应 对这些定型观念和模式。
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
37. 2001 年起生效的防止暴力法及其核心概念(即有权采取预防措施驱逐罪犯) 构成了打击家庭暴力的基础。政府每年向列支敦士登各公共机构分发以八种语文 制作的应急卡片,其中载有关于家庭暴力和受影响者联络办公室的信息。政府还 与各非政府组织合作,参加每年 11 月 25 日(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际日)至 12 月 10 日(人权日)举行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6 日”国际运动。该运动的目 标是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认识,进一步熟悉了解咨询部门,并提 出非暴力的解决办法。26 年来,列支敦士登妇女之家为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妇女 和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新建住房。政府每年通过一项绩效考核协定为这个不可或 缺的组织提供 320,000 瑞士法郎的资助,解决妇女之家的大部分费用。针对施害 者开展工作,也是预防暴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列支敦士登缓刑援助协会为嫌疑 人、罪犯、囚犯、获释者,以及伤者和受害者提供陪同。它是防止暴力方面的一 个重要合作伙伴,特别是它与犯罪者一同努力面对其罪行并实现重新融入社会和 防止再犯。该协会与政府签署协议,提供的服务由国家全面资助。暴力和其他罪 行的受害者也可以向 2008 年设立的官方受害者援助办公室寻求支持。
3. 儿童
共同监护权
38. 2015 年 1 月 1 日,列支敦士登对父母及子女问题法律实行改革,特别对监 护权提出了新的规定。新的监护法假定,原则上,儿童与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之间 的关系对儿童发展尤为珍贵,因此,父母双方应平等友好地行使监护权。因此,
共同监护是分居或离婚后的规范。这一新规则符合国际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转 型,因为对于父母对其共同的子女所负责任的观点已经发生变化。
39. 共同监护制原则上要求父母达成双方协议。为此,法庭也可采取调解手 段。如果父母通过双方协议调整监护安排,14 岁及以上的儿童均有权提出异 议。如果父母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则根据儿童的福利做出决定。新的父母及子女 问题法律将儿童的福利放在首位,又考虑到儿童心理和教育方面的问题,提供了 一份用于评估儿童福利的全面标准清单(见《民法总则》第 137b 条)。
40. 在父母及子女问题法律改革后,《民法总则》删除了“非婚生”子女这一 用语,因为该用语是以往遗留的表示未婚父母所生子女的歧视性用语。相当长时
间以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根据列支敦士登继承法享有平等待遇。遗嘱法也 与时俱进地得到修订。
促进家庭生活
41. 为家庭提供帮助是保障儿童和青少年融入社会的最佳措施。列支敦士登的 家庭形式多种多样,除了由父母和子女构成的传统家庭模式外,还出现了一些新 的家庭类型。列支敦士登家庭政策的责任和目标是让所有家庭结构中的儿童都有 相同的发展机会。因此,国家努力创造必要条件让父母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为 子女留出足够时间,同时也为面临贫困风险的家庭提供支持。
42. 由国家维护的网络平台 www.familienportal.li 于 2015 年进行了全面改版,
并于 2015 年 6 月向公众开放。新的平台更好地顾及列支敦士登家庭更多的信息 需求,其目标是对许多现有服务进行概括介绍。该门户网站旨在帮助家长在子女 的不同发展阶段快速找到合适的信息。除了有用的地址和咨询服务外,还提供妊 娠和家庭方面的活动及课程的相关信息。新的家庭门户网站还为支持父母和家庭 的私人服务提供商提供了一个集中的平台。在这里,他们能够向家庭介绍自己以 及他们提供的服务。
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
43. 司法部目前正在大力开展修订《刑法》的工作。修订内容包括对性犯罪法 的修订,以及对犯罪定义和处罚力度的调整。这确保能够更全面地保护儿童免遭 性剥削和性虐待。
列支敦士登儿童游说团
44. 2012 年,从事儿童和青少年领域工作的组织和机构联合成立了列支敦士登 儿童游说团。儿童游说团是一个倡导儿童和青少年利益、向公众宣传儿童权利的 网络。该网络目前有 20 个成员组织。儿童游说团 2007 年年度主题是“身在异乡 的归属感,人人都有相同的权利”。因此该网络目前关注的是居住在列支敦士登 的难民儿童以及来自其他文化的儿童。
4. 老年人
45. 列支敦士登的养老金制度非常发达,本国居民退休后一般可继续享受适足 的生活水准。如果老年及遗属保险和残疾保险,加上额外收入和养恤金领取人的 资产仍不足以保证其最低收入,则发放补充津贴。随着人口发展动态(即老年人 比例增加)和老年人的需求和需要发生变化,政府认为有必要全面审视老年政 策。老年政策奉行的原则是,老年人和需要照料的人应当能够尽量独立自主地生 活。老年人信息和咨询中心成立于 2008 年,由多个公共基金通过绩效考核协定 的形式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和支持,并提供关于该中心服务的信息。过去几 十年来,列支敦士登卓越的保健系统使出生时预期寿命得到稳步提高: 2015 年,女性的出生时预期寿命为 84.5 岁,男性为 80.9 岁。
修订《老年及遗属保险法》
46. 2016 年《老年及遗属保险法》的全面改革,主要是提出了一些确保老年及 遗属保险长期财务安全的措施以及规定国家每年向老年及遗属保险缴款的新规
则。修正案于 2016 年 5 月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少数条款 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
47. 这一揽子措施特别包括将雇主和雇员的缴款分别提高 0.15 个百分点,并将 正常退休年龄从 64 岁提高到 65 岁(1958 年及以后出生的人),此外,还可以选择 在 60 至 70 岁之间退休,因此该系统的灵活性得以维持。
48. 养恤金领取人在照顾 16 岁以下儿童期间,每年可以获得儿童抚养信用额。
这些信用额并非现金福利,而是在计算养恤金时可以视为收入的信用额。对于已 婚者,婚姻存续期间的信用额由夫妻均摊。非婚父母或离异父母的儿童抚养信用 额记入有单独监护权的家长一方。2015 年修订监护权法后,无论是离异父母还 是非婚父母,都必须实行共同监护,因此离婚或分居后,无论实际监护权如何,
儿童抚养信用额仍是分摊的。这使很大一部分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她们往往 是主要的照料者,并且大多从事兼职工作,这意味着她们无法积累同样水平的退 休资产。《老年及遗属保险法》的修订使未婚和离异父母有机会签署协议,将儿 童抚养信用额完全记入父母中提供主要照料的一方。这项修正案主要由妇女网络 成员非政府组织“infra――妇女信息和咨询中心”提出和推进的,是民间社会组 织参与立法进程的一个积极榜样。
修订职业养恤金供给
49. 同样在 2016 年 5 月,议会通过了《职业养恤金法》和《残疾保险法》修订 案,已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其中有些条款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此次 修订的重点是保证第二支柱(职业养恤金)的福利和提高福利水平。采取一揽子措 施旨在增加退休资产总额,同时改善对低收入雇员和兼职雇员的职业养恤金供 给。这些措施包括下调强制保险的准入门槛,以及提前开始储蓄过程,即从 19 岁开始(此前为 23 岁)。
5. 残疾人
50. 列支敦士登残疾人的法律平等地位由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残疾人平等 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法》旨在防止残疾人在日常生活和职业生活中遭受歧视 和边缘化,并最大程度地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残疾人平等法》还建立了残疾 人平等办公室,由列支敦士登残疾人协会主办。
51. 自《残疾人平等法》生效以来,其主要目标之一是采取措施实现残疾人在 事实上的平等、促进残疾人融入职业生活、提高大众对残疾人问题的认识,并促 进从事该领域工作的各个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联系。过去几年来,政府 一直在展开这方面的努力。
52. 2010 年,名为“Sichtwechsel”的网络团体成立,旨在为需要支助的残疾人 提供服务。该团体共由 20 家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构成,在报告所述期间,这 些组织定期举行会议,交流经验并共同发起和筹备活动。该团体也运营一个互联 网平台 www.sichtwechsel.li,公布机构的活动信息,并为列支敦士登的残疾人提 供相关信息资料。2012 年以来,该团体还与列支敦士登广播电台(Radio L)合 作,在 12 月 3 日“国际残疾人日”举办行动日活动以提高公众认识并向公众开 展宣传。
53. 除《残疾人平等法》外,《残疾保险法》(自 1960 年起实行)也继续作为法 律依据施行。该法的 2006 年修订案(《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2006 年第 244 号) 规定,其目标是提高残疾人的能力,使他们能够以自己的方式实现完全自立或部 分自立,并尽可能地独立生活。早期发现和实现就业问题也得到了改善。列支敦 士登残疾保险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案,帮助残疾人就业。
54. 为了便利人们获取信息,数年来,政府官方互联网平台 www.regierung.li 和 介绍国家官方信息的网站 www.liechtenstein.li 都提供手语翻译的无障碍访问。在 政府的财政支持下,列支敦士登残疾人协会还负责维护题为《列支敦士登无障碍 行走》的在线指南(www.barrierefreies.li),该指南提供了有关公共建筑、餐馆、
诊所等场所的无障碍进出情况的最新信息。作为提高认识项目的一部分,残疾人 协会的残疾人平等办公室编辑小组每年出版两期题为“mittendrin”的通讯。
6. 外国居民人口的移徙和融入(建议 63-69 和 79)
55. 根据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人口统计结果,截至 2016 年底,外国人占列支 敦士登常住人口的比例为 33.8%。这按国际标准是一个较高的比例。几十年来,
国内居民和外国居民一直和平共处,这尤其是因为外国人与国内居民一样为国家 经济的成功作出了相同程度的贡献,同时他们也融入了国家的社会结构。外国人 的融入问题是列支敦士登政府一个核心关切。融入是一个相互的过程,需要东道 国社会和移民之间相互尊重和理解,并要以“要求和促进”原则为基础。融入既 取决于移民融入社会的意愿和努力,也取决于列支敦士登人民的开放程度。
56. 《欧经区(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自由流动法》和《外国人法》都规定了如 下融入原则:《欧经区(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自由流动法》将融入作为一个应 实现目标,《外国人法》将融入作为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受《外国人法》管 辖的外国人需要了解列支敦士登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状况,特别是需要学习德语书 写和会话。受《外国人法》管辖的外国人一旦缔结融入协议,即承诺学习德语知 识并掌握有关列支敦士登法律秩序和国家结构的基本知识。同时,国家也会采取 各种措施为外国人融入提供支助,比如为语言课程和各种融入项目提供财政援 助。持有有效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与列支敦士登公民一样,享有自由行动和自由 选择境内居住地的权利。
57. 这些措施有助于改善平等机会、减少歧视、增进相互了解。通过学习德 语,外国人谋职和参与公共生活的可能性大为提高,大大降低了社会排斥和歧视 的风险。
58. 学校制度在促进外国人融入以及提高本国人口和外国人之间的宽容和理解 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请参见 C 节(外国儿童的教育和融 入)。
7. 寻求庇护者(建议 81-82)
修订《庇护法》
59. 2011 年 12 月 14 日《庇护法》(《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2012 年第 29 号)于 2016 年修订,修订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此举目的是加快程序,从而缩 短庇护和不可受理事宜决定的等待时间,加速遣返,从而得以尽快开始为真正需 要保护的人和得到承认的难民采取融入措施。同时,这些措施能够纾解庇护制
度,使资源能够用于真正需要保护的人。新规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各种程序措施 加快审理,并新增了不可受理决定的理由。《庇护法》继续以 1951 年《难民公 约》的原则(包括不驱回原则)为基础,维持了列支敦士登的人道主义传统。
程序和统计数据
60. 在列支敦士登寻求庇护的人首先被安置在瓦杜兹(家庭和单独抵达的妇女)和 特里森(单独抵达的男子)的中央收容中心。位于瓦杜兹的中心可收容约 60 名寻 求庇护者,而特里森的中心最多能收容 34 名寻求庇护者。这两所中心按照《庇 护法》第 59 条以及政府和协会签订的绩效考核协定,由列支敦士登难民援助协 会负责运作。提交申请后,移民及护照办公室确定庇护申请的理由和寻求庇护者 的身份及其旅行路线。向寻求庇护者询问时,如有必要,移民及护照办公室会请 具备资格的译员协助。《庇护法》规定,在询问期间,除非申请人予以拒绝,须 由援助机构派代表到场观察申请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
61. 2012 年至 2016 年间,平均每年提交 95 件庇护申请(从 73 件至 154 件不 等)。在 2012 年至 2016 年提交的 477 件庇护申请中,大部分申请者无法根据列 支敦士登法律和 1951 年《难民公约》的标准提供证明或证实其难民身份,或者 根据都柏林公约规定由另一个欧洲国家负责实施庇护和遣返程序。
62. 2012 年至 2016 年期间,共有 216 人依照否决决定被遣返。其中,45 名被 遣返者按都柏林程序移交另一个都柏林公约缔约国,115 人在管制的条件下离开 列支敦士登。95 名申请者撤回庇护申请并自愿离开列支敦士登;另有 130 名以 逃匿的方式逃避执法。同期,41 人在列支敦士登被承认为难民。
63. 除常规的庇护程序外,作为难民署重新安置方案的一部分,列支敦士登还 于 2012 年至 2016 年期间接受了 24 名来自第三国的被承认的难民。除此之外,
列支敦士登还自愿加入于 2016 年通过的欧盟重新安置措施,并承诺从意大利和 (或)希腊接收 43 名寻求庇护者。2017 年 1 月,来自希腊的首批 10 名叙利亚寻求 庇护者抵达列支敦士登。
64. 《庇护法》和《外国人法》/《欧经区(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自由流动 法》均对驱逐和遣返作了规定。在列支敦士登获得庇护身份的难民只有在威胁到 列支敦士登的国内外安全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方可被驱逐出境。只要庇 护申请被否决或因不可受理而被驳回,通常命令遣返申请人。遣返令规定的离境 期限为七至三十日不等。然而,如果遣返措施不可行、不允许或不合理时,则会 签发临时许可并每年进行审查。《庇护法》还依照 1951 年《难民公约》第 33 条 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制订了不驱回规定。
65. 若外籍人员不按强制的离境期限离境,则有可能下令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包括防范性羁押和遣返前羁押。只对满 15 岁者采取以上强制措施,原则上羁押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合作或延迟获得文件)可以延期三个月。
然而,15 至 18 岁未成年人的羁押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 月。对于都柏林公约下的程序,为确保移交的最长羁押期是 30 天。在 2012 至 2016 年的报告所述期间内,共有 65 名人员受到防范性羁押或遣返前羁押。通 常,此类羁押会在强制执行前不久下达命令,即大多数人可在 96 小时内被遣 返,通常只在国家监狱羁押一晚或两晚。
列支敦士登语言――面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德语课程
66. “LieLa”(列支敦士登语言)是在列支敦士登开发的一个语言学习项目,旨 在帮助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掌握基本的德语知识,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教学方法 特别针对学习者的口语能力,内容根据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具体情况和环境因人 而异。2015 年 12 月,在列支敦士登的一批寻求庇护者成功地完成了首期列支敦 士登语言课程。
67. 这标志着列支敦士登境外教员培训项目设计的开始。目前,列支敦士登的
“新学习”协会在德国、奥地利、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开展语言教员培训。
68. 自 2016 年初以来,约有 150 名教员在德国和奥地利接受了培训。迄今为 止,约有 3,000 名寻求庇护者使用“新学习”方法参与了德语课程。该项目在瑞 士圣加仑州取得了特别巨大的成功。近几个月来,已有 100 多名志愿教员在“邻 里学校”项目中接受了四名长期聘用教员的培训。
8. 打击种族主义(建议 51-62)
69. 列支敦士登是 1965 年 12 月 21 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 约国(《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2000 年第 80 号)。在加入前已收紧了《刑法》中 有关种族歧视的规定。2003 年以来,列支敦士登根据《刑法》第 283 条共作出 四项涉及种族歧视的定罪,其中包括:青少年法院的两项裁决,每项均作出缓期 监禁判决,以及前大众参审法庭的两项裁决(其中一项裁决中有 8 人被定罪,另 一项裁决中有 1 人被定罪),均为 3 至 9 个月的缓期监禁判决。
70. 列支敦士登已成功实施多项举措来提倡宽容和增进相互理解。国家建立了 防止暴力委员会,负责打击公共领域的暴力(包括基于意识形态和宗教动机的极 端主义)。2010 年至 2015 年期间,委员会成功地实施了一项打击右翼极端主义的 措施计划。除采取一系列其他提高认识措施外,还于 2010 年成立了防止暴力委 员会打击右翼极端主义专家组,负责为需要应对右翼极端主义问题的社会工作者 提供指导,向他们提供进一步培训,以及积累咨询知识。2016 年,专家组的任 务范围扩大到涵盖基于意识形态和宗教动机的极端主义,并相应地进行了更名 (现为“打击右翼极端主义专家组”)。
71. 2011 年以来,每年编制一份关于列支敦士登右翼极端主义的监测报告并向 公众公布。2015 年以来,报告范围扩大至包括各种形式的基于政治、宗教或其 他意识形态动机的极端主义。报告记录了列支敦士登所有与极端主义有关的事件 和措施。年度监测报告显示,自 2012 年来,列支敦士登未发生右翼极端主义暴 力行为,也未发现基于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动机的极端主义案件。
72. 增进相互了解和打击仇外心理是学校课程的组成部分。学校在教学层面非 常重视培养历史意识和政治教育。关于国家社会主义的教育是中学课程的必修重 点科目。除宗教教育外,中学还设置了“宗教与文化”课程,旨在加深对不同宗 教和文化的理解。此外,还向穆斯林小学生提供小学一级的穆斯林宗教教育。这 项教学由国家提供财政支持。特别是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种族歧视和不容忍现 象目前在列支敦士登社会中并不构成问题。
9. 性取向(建议 70)
73. 《同性配偶登记伴侣关系法》(《登记伴侣关系法》,G 部分,《列支敦士 登法律公报》2011 年第 350 号)于 2011 年生效,这是列支敦士登在克服对同性恋 的歧视和社会禁忌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自此,列支敦士登的同性配偶能够登记 其伴侣关系。伴侣关系登记为互享权利、互担责任的生活伴侣关系提供了法律依 据,登记的配偶在很大程度上视同已婚配偶。但是,登记伴侣关系者不得领养儿 童,也不允许利用生育医疗手术。
74. 2016 年 9 月,议会通过了一项有关登记伴侣姓名的法律改革。法律修改 后,关于登记伴侣姓名的法律与关于已婚配偶姓名的法律具有平等地位。现在,
登记伴侣关系者既可以和原来一样选择保留自己的姓氏,也可以在登记伴侣关系 时向民事登记处说明双方希望共同使用的姓氏。在后一种情况下,其姓氏不用作 共同姓氏的一方可以向民事登记处声明,将原有姓氏加在共同姓氏的前面或后 面,形成双姓。这项改革已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建议 10、19、20、73-78 和 80)
打击人口贩运
75. 自 2008 年 3 月起,列支敦士登成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巴勒莫公约》;《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2008 年第 72 号)及其《关于打击偷 运移民的议定书》(《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2008 年第 73 号)以及该公约《关于 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列支敦士登 法律公报》2008 年第 74 号)的缔约国。自 2016 年 5 月起,列支敦士登还成为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的缔约国。《刑法》对贩运人口的定义(第 104 条 a 款)与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公约的定义相一致。
76. 迄今为止,列支敦士登还没有出现人口贩运案件。然而,直到 2016 年 2 月,在夜总会工作的一批第三国舞女还能获得短期居留许可,她们被视为弱势群 体。2009 年启动的“马格达莱娜预防项目”于 2016 年 2 月终止,此后未签发短 期居留许可。该项目要求在列支敦士登工作的第三国舞女参加宣传活动,来自政 府机构和受害者援助办公室的代表在活动中向妇女介绍其权利和义务。每月举办 的宣传活动旨在帮助防止夜总会场产生剥削的条件,并帮助潜在的人口贩运受害 者获得咨询和各种受害者支助方案。
77. 由于雇用欧经区国家的舞女并不取决于是否出席此类活动,因此宣传活动 于 2016 年 2 月后停办。不过,“贩运问题圆桌会议”在一份分发给舞女的传单 中总结了权利和义务方面最重要的内容以及公共机构的联系方式。此外,宣传活 动停办后,国家警察和移民及护照办公室更频繁地开展检查,监控舞女的居民身 份、就业条件、工资支付和住宿情况。贩运问题圆桌会议正继续关注这一领域的 进展,并将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2017 年 9 月,政府还通过了新版《打击 人口贩运指南》。该指南于 2007 年首次出版,规定了处理人口贩运案件的必要 能力和程序。
实行司法外证人保护规则
78. 2014 年,在一定程度上出于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的考 虑,议会通过了关于司法外证人保护的新条款(《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2014 年 第 109 号)。在该法通过前,列支敦士登法律仅规定司法证人保护。某些司法外 证人保护措施是根据国家警察避免危险的一般职责实施的,但到该法通过前,证 人保护方案缺乏法律依据。《警察法》的修订加强了对犯罪受害者和证人的保 护,从而填补了这一空白。
修改堕胎问题规则
79. 2015 年 3 月,议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从而 对堕胎规则作了调整。最重要的改动是修正《刑法》第 96 条第 3 款,对妇女非 刑罪化。如果终止妊娠是由是医师实施的,对于终止妊娠的孕妇则不再进行起 诉。但是,法律的修正并没有改变如下事实,即除下列情况外,所有在列支敦士 登参与实施堕胎者(包括孕妇本人)均应受惩处。
80. 终止妊娠行为不受处罚的情形包括:为避免对孕妇造成严重生命危险或严 重损害其健康而必须终止妊娠;孕妇怀孕时尚未成年;或孕妇遭到强奸(第 200 条)、性侵犯(第 201 条),或无自卫能力者或精神障碍者遭到性虐待(第 204 条)且 怀孕由此等行为所致。只有由医师终止妊娠,才能有理由免于处罚。
81. 主治医师负责确保安全采取堕胎程序和后续护理。医师就可用的诊所或其 他医疗机构向相关妇女提供建议。Schwanger.li 能力中心在发生意外怀孕时以及 怀孕前、孕期中以及分娩后向妇女和配偶提供建议和支持。
82. 列支敦士登高度重视预防意外怀孕和堕胎行为。计划生育措施是公共卫生 保健系统的一部分,国家保证人人都能利用这些措施,并提供避孕用品。目前在 学校中,已经采取适合年龄的方式对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形成自主 的和负责任的性观念。通过让儿童和青少年参与生理自我决定与发展、友谊、爱 情及避孕等话题,使他们学会如何以自信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感受和需求,并且理 解和确定界限。
改革姓名问题法律
83. 2014 年 9 月,议会通过了一项姓名问题法律改革,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生 效。如今,配偶在婚后有权继续使用原有姓氏,而不使用双姓。但是,新娘和新 郎仍可选择他们的一个姓氏作为共同姓氏,也可选择使用双姓。此外,还对关于 非婚生子女姓名的法律作了进一步修改。改革前,子女使用母亲的婚前姓。若母 亲在先前婚姻中使用了配偶的姓,并且在分居或离婚后未改姓,则会导致母亲、
子女和父亲的姓氏各不相同的情况。法律修订后,子女冠以母亲目前的姓氏。一 般情况下,已婚父母的子女冠以父母的共同姓氏。如果父母没有共同姓氏,子女 则冠以父母为其决定的姓氏。
纳入酷刑犯罪和国际刑法
84. 目前,政府正在编写一项《刑法》修订案。在该进程的框架内,一个工作 组审查了 2015 年《奥地利刑法修正法》以及可能将其中一些内容调整吸收进列 支敦士登《刑法》的问题,包括关于第 312 条 a 款(酷刑)、第 321 条 a 款(危害人
类罪)、第 321 条 b-f 款(战争罪)和第 321 条 k 款(侵略罪)的内容。通过在列支敦 士登《刑法》中纳入这些内容,列支敦士登将能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 2013 年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修订《刑法》的协商程序计划在 2017 年底开始。
C.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列支敦士登的职业生活
85. 列支敦士登是一个现代化、多元化的经济区。截至 2016 年底,列支敦士登 共向 37,453 人提供就业机会。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人口 37,815 人相比,这 是一个相当高的数字,同时也是经济蓬勃发展的表现。
86. 在列支敦士登工作的 37,453 人中,有 17,214 人居住在该国。有 20,239 人是 来自其他国家的跨境往返者,占列支敦士登就业人口的 54.0%。
87. 根据国际标准,失业率非常低。2016 年,年平均失业率为 2.3%。外国人 2016 年的平均失业率为 3.4%,略高于列支敦士登公民(1.6%)。
88. 作为维护和加强社会合作伙伴关系的一揽子措施的一部分,《关于集体谈 判协议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2007 年第 101 号)于 2007 年颁布。这部法律为扩大社会合作伙伴间缔结的集体谈判协议范围提供了法律依 据,使其适用于整个经济部门。同时,还有超过十五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劳 动协议,涉及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旨在制止社会倾销或工资倾 销。社会合作伙伴成立了 SAVE 基金会,监督和执行已宣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集体劳动协议。为此,基金会任命了一个中央联合委员会。授予中央联合委员会 的责任和权力包括核实并强制遵守相关适用范围内的集体谈判协议所规定的条 款。
社会保障
89. 列支敦士登的生活水准很高,社会安全网非常发达。报告所述期间值得指 出的是,对社会保险和救助立法进行了部分修订,于 2013 年 1 月生效。同时取 消了各市的公共福利委员会,该系统实现了现代化。但通过吸收市镇长参与决策 过程,仍确保市镇一级在社会救助领域表达的观点得到考虑。
90. 列支敦士登没有绝对贫穷的情况。如果有人尽管拥有各类社会保险但还是 无力支付生活费用,可以申请财政社会救助作为最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由于这 些社会福利,列支敦士登的低收入家庭比例低于其他国家。2016 年,630 户家庭 接受了以社会救助为形式的财政支助。该 630 户家庭共有 968 人,因此,接受直 接财政救助的人口比例为 2.6%。
外国儿童的教育和融入
91. 列支敦士登的教育制度运行平稳,使人们能够终身学习,并向国内每一个 人提供最好的教育机会。国家提供九年制义务教育。所有儿童和青少年,不论原 籍国、宗教教派、性别如何或是否患有任何残疾,均可免费就学。在义务教育开 始之前,就读幼儿园也是免费的。个人发展和平等机会是列支敦士登教育体系的 首要目标。
92. 尽管如此,具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在学业要求低的学校中占比过高。除了移 民背景,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会影响儿童完成学业。全国考试也显示,在列支敦士 登,父母的社会地位、社会经济地位和教育背景对儿童的教育成就有着重大的影 响。列支敦士登近年来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了许多针对性的措施来 应对这些问题。
93. 实施多项举措促进机会平等。向外语儿童提供“德语作为第二外语”专门 科目的强化语言教育,其目标是使儿童能够听懂普通班或幼儿园的教学,以尽可 能减少语言障碍。此外,还提供特殊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辅助措施等广泛服 务。近年来,幼儿园之前的早期教育方案也得到扩大,目的是更好地帮助外语儿 童和父母。
94. 义务教育结束后,青少年可以选择开始职业培训,也可以完成高级中学的 普通教育课程,为高等教育做好准备。职业培训将见习公司的实际工作与职业学 校和专业课程的培训结合起来。在职业培训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高等职业培训迈 向专业化。职业培训生可以通过综合或后续职业文凭获得延长普通教育,进而能 够进入高等教育学习。几十年来,双重教育体制(职业见习制)为年轻人融入劳动 力市场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它也为列支敦士登培养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被视 为列支敦士登取得经济成功的重要因素。
预防成瘾
95. 2015 年,列支敦士登对学生开展了一项关于合法及非法药物、用药和新媒 体的研究,并于 2016 年发表了结果。关于 15 岁青少年使用成瘾物质的情况,研 究给出了正面的结果。尼古丁、酒精、大麻和药物滥用是上一次防治运动的重 点,如今已经明显减少。与 2011 年和 2005 年的研究相比,调查前 30 日内酗酒 次数达到或超过 10 次的年轻人人数大幅度下降。吸用尼古丁的情况也明显出现 类似变化:2005 年以来,重度吸用者的人数大幅下降。非法毒品的使用情况呈 减少态势,但有吸食大麻经历的年轻人比例有所增加。几次学生研究的数据表 明,2006 年开始的成瘾防治方案取得了成功,建议继续推进方案,并根据目标 群体和成瘾物质进行优化。
96. 已开展的和正在进行的计划包括“禁酒行动”运动以及“酒精对话周”
等,期间举行了各类活动并推出了智能手机应用。此外,还将开展“无烟见习”
运动和多年期预防吸烟运动――“无烟运动”。目前,正针对吸食大麻制定相关 措施,其目的是加强教育和提高认识,同时加强父母对年轻人的养育和年轻人的 自我责任感,以避免产生依赖。
2017 年健康调查
97. 今年,列支敦士登将会第二次参加瑞士健康调查。在一年时间内,将随机 抽选 1,000 名年龄在 15 岁及以上的列支敦士登居民,对其健康状况、就诊情 况、饮食习惯、饮酒和服用药物情况以及其他数据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计划于 2019 年秋季公布。数据将与 2012 年第一次健康调查的数据以及瑞士的数据进行 比较。这些数据将揭示列支敦士登居民健康行为的发展和状况,以及近年来开展 的预防运动的效果,为今后的卫生政策奠定宝贵的基础。
D. 国际合作与团结(建议 83-85)
98. 列支敦士登认为本国是一个富裕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可靠伙伴。这意味 着,列支敦士登为国际团结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2014 年,列支敦士登的官 方发展援助占比达到 0.5%。2015 年,列支敦士登在官方发展援助方面的支出为 2,330 万瑞士法郎,2016 年的官方发展援助支出达 2,410 万瑞士法郎。由于国内 生产总值和国民总收入的计算延迟,2014 年的官方发展援助数据为最新数据。
列支敦士登将继续努力实现 0.7%的官方发展援助目标。
99.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列支敦士登是首个在 2016/2017 年度实 施资产追回章节情况方面接受评估的缔约国。评估报告于 2017 年 9 月发表。资 产追回专家的结论如下:“列支敦士登拥有完善的资产追回法律制度,并已实际 归还了大量资金……列支敦士登虽然国土面积很小,但却积极参与发展和推动国 际合作,打击洗钱行为、归还被盗资产。”
五. 与民间社会磋商
100. 民间社会在列支敦士登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一方面,很多协会的贡献尤 为巨大。在列支敦士登可以自由成立协会,只要其目的不违法。这一法律依据可 参见《人员和公司法》第 246-260 条。国家和市镇政府提供财政资助等多种方 式,为成立协会提供支助。非政府机构可以在列支敦士登以协会的形式自由成 立。大量协会从事最广义的人权工作。
101. 2009 年以来,外交部与列支敦士登的相关非政府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人 权对话。在今年的非政府组织对话中,与会组织有机会就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 告草案发表评论。该活动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举行。来自非政府组织、独立机 构和单位以及私营部门的 30 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国家报告以及普 遍就列支敦士登的人权状况发表的意见反映在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所附的概要报 告中(附件 1)。
六. 结语
102. 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及国际专家和欧洲专家的报告和国家访问一再证明 了列支敦士登的人权保护水平较高。同时,列支敦士登政府认识到,仍有必要和 可能做出进一步改善。列支敦士登政府将利用对列支敦士登的第三轮普遍定期审 议评估框架内的政府间对话以及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作为一个重要的基准,以确 定未来几年需要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