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報的傳遞與速限 第一節 遞送文報類型
驛傳系統所遞送的公文書,除了緊急軍報外,最常見的有廷寄
1、題本、緊 要奏摺、及各省大員往來文移等文報。傳遞這些文報具有嚴格時間的限制,是 驛傳系統最主要的任務,亦是驛傳制度建立最主要的目的。
一、廷寄
「軍機處繕寫諭旨之式,凡特降者,曰內閣奉上諭;因所奏請而降者,曰 奉旨。其或因所奏請而即以宣示中外者,亦曰內閣奉上諭。各載其所奉之年月 日於前。述旨發下後,即交內閣傳鈔,謂之明發。其諭令軍機大臣行不由內閣 傳鈔者,謂之寄信,外間謂之廷寄」。
2「寄信中尤為緊要之件奉旨密諭者,則 書軍機大臣密寄」。
3至於奉旨密諭或速諭的事件,則頒降寄信諭旨,由親信廷 臣或軍機大臣面承君主口諭撰擬呈覽,經過述旨後,以大學士或領班軍機大臣 的名義頒發,交兵部加封,由驛馳遞,或隨臣工奏匣發還之便,附入摺匣內順 寄。
4因寄信諭旨由廷臣或內廷出名寄發,「謂之寄信,外間謂之廷寄」。
5廷寄 發端於康熙晚年,至雍正年間漸成制度。自康熙至乾隆朝,廷寄並非一定寄自 軍機大臣,多以大學士或尚書名義交兵部封寄,其式則書「某官某字寄某官,
某年月日奉上諭云云,欽此,為此遵旨寄信前來」。其後寄信皆不出名,但書
「軍機大臣字寄某官某」,當是嘉慶四年後改定。
6廷寄的內容多涉及重大緊 急、不能有任何洩漏的軍政要務,因此在交由兵部加封後,由驛馳遞:
1 「軍機處有廷寄。凡機事慮漏泄不便發抄者,則軍機大臣面承後,撰擬進呈。發出即封入紙 函,用辦理軍機處銀印鈐之,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其遲速皆由軍機司員判明於函外,曰馬 上飛遞者,不過日行三百里,有緊急則另判日行里數,或四五百里,或六百里,並有六百里 加緊者。即此一事,已為前代所未有。機事必頒發而後由部行文,則已傳播人口,且驛遞遲 緩,探事者可僱捷足先驛遞而到,自有廷寄之例,始密且速矣。」梁章鉅撰、朱智續撰,
《樞垣記略》,卷 27,雜記一,頁 326。
2 梁章鉅撰、朱智續撰,《樞垣記略》,卷 13,規制一,頁 136。
3 梁章鉅撰、朱智續撰,《樞垣記略》,卷 13,規制一,頁 137。
4 莊吉發,〈清代廷寄制度的沿革〉,《清史論集(五)》,頁 63。
5 由於軍機處設置於隆宗門內,是為內廷,故地方督撫便將由軍機大臣出名密寄的寄信上諭稱 為廷寄。梁章鉅撰、朱智續撰,《樞垣記略》,卷 13,規制一,頁 136;莊吉發,《故宮檔 案述要》,頁 229。
6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 4,頁 53-54。
皆載所奉之年月日,徑由軍機處封交兵部捷報處遞往。視事之緩急,或 馬上飛遞,或四百里,或五百里,或六百里,或六百里加緊,皆於函封 上註明。其封函之式,字寄者,右書辦理軍機處封寄,左書某處某官開 拆……皆於封口及年月日處鈐用辦理軍機處印。
7各省督撫提鎮在收到中央所遞往的廷寄後,需要在一個月內將遞發廷寄的火票 以及收到的日期、事件數目,或趁奏報其他事務之便,或直接向兵部繳覈。逾 期未繳覈者,兵部就要針對該廷寄所經驛站進行查對,將對相關官員嚴加參 處。
8若司員漏發諭旨,除了須將司員交部議處,緊急之事仍不可因此被耽誤,
為了彌補落後的情形,以 600 里發出該漏發諭旨。
9廷寄的保密程度高,遞送的速度有快慢之分,使得軍機處所承辦的事務能 有效的被處理,工作效率極高。自從廷寄制度普遍採行之後,皇帝的奏摺硃批 便經常見到「知道了」或是「該部知道」、「該部議奏」、「著照所請」等簡 短批語,凡是需要指授方略或密諭機宜者,就令軍機大臣撰擬,在經過述旨之 後,以寄信上諭的方式,隨摺匣送回原奏人處,或是由驛馳送。
二、題本
題本之用承自明代,在康熙之前一直是官員向朝廷奏報軍政事務最常使用 的公文類型。京師內外所有官員的題本由各地遞送至北京後,先匯集至通政使 司,由通政使司檢查題本是否符合規制,並查覈是否按時送達,若不合規制則 向內閣揭報。合乎規制的題本才會經由通政使司送交內閣,內閣在對題本所具 事務進行討論後,擬出意見後,呈報皇帝批示。
10在康熙朝以前,所有軍政要務、薦舉官員、奏銷錢糧等事宜都要通過題本 完成,所以對題本由驛站傳遞的管理極為嚴格。兵部即根據各地官員距離京城 遠近,對各地題本遞送的時間給予嚴格的時、日限制。
117 梁章鉅撰、朱智續撰,《樞垣記略》,頁 136。
8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6,兵部郵政程限,總頁 6296-6297。
9「據軍機處該班司員稟稱,本月二十四日奉有寄信福隆安、阿桂諭旨一道,遇軍報之便發往。
昨晚發報時遺漏此件,今經自行查出,實深惶悚,理合呈明檢舉等語,相應請旨將該司員交 部議處。臣等伏查前,奉諭旨內亦有應行辦理之事似未便俟下次報到再發,可否即由六百里 發去之處。恭候訓示」。《乾隆朝上諭檔》,第 7 冊,頁 88-89,乾隆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六 日。
10 莊吉發,〈清世宗與奏摺制度的發展〉《清史論集(五)》,頁 30-31。
11 例如「直隸總督(保定)限三日;盛京將軍(奉天)限八日;河南巡撫(開封)限八日七
康熙以後,奏摺日漸成為重要的公文,承擔起重要軍政要務的傳遞管道。
題本則日漸侷限於對日常性、程序性事務的報告,但仍然是數量繁多,且依舊 是按照原來的時限通過驛站進行傳遞,具有高度的穩定性。由於時限嚴格,遞 送的時間甚至精準地規定幾日幾時,可見其不容許遲延壅滯,這種看似平常的 驛傳題本,表現出清代文報驛遞制度的穩定性,使當時幅員廣大的清帝國依靠 這樣穩定的驛傳系統,在平穩的速度下運轉不墜。
三、奏摺
清初文書,沿用明代的本章制度,例行公事,使用題本;個人私事,使用 奏本,然而公私之間缺乏明確的界限,應題應奏遂不免錯誤,即使是資深疆吏 亦不免違例題奏。
12康熙中葉以來,將奏本因革損益以後,開始採行奏摺制度。
奏摺本來是皇帝的親信大臣向皇帝請安之用,原屬於君主和臣下之間的私人書 信,其內容逐漸擴及至匯報諸如雨雪、糧價或其他地方政務,中外之事,不能 欺隱。奏摺內容,不受公私事件的限制,文武大員對於地方利弊、施政得失、
民情風俗,無論鉅細,凡有聞見,必須據實奏聞,各報各的,彼此不能相商。
奏摺的重要性遂逐日加強,逕詣宮門陳奏的文報演變為政府通用的一種簡便文 書。
臣工們為了免於通政司的題參,本應用奏本者,竟改用奏摺,奏摺漸多於 奏本。為了提高奏摺在各種上行文書中的地位,並妥善處理題本與奏摺之間的 關係,1748 年(乾隆十三年)十一月頒諭廢除奏本,在資訊輸入中為奏摺讓 路。又題本因輾轉呈遞,繁複遲緩,缺乏行政效率,亦逐漸喪失其政治功能,
成為無益於政事的章疏。自乾隆年間以降,地方案件多改題為奏,奏摺的數量 超越題本。
13批覽奏摺成為清代君主處理政務的主要工作之一。
皇帝透過奏摺探知地方政情,與地方大員商討軍政要務,至雍正時期,一 套相應的制度逐漸建立。只是摺奏內容之事,乃是臣工為內廷效力的私事,而 非外廷政府例行的公事,奏摺固不據為定案,皇帝批諭亦無法理上的地位,因 此奏摺仍未能代替題本,但是通過奏摺通訊卻有助於皇帝刺探、瞭解國家內外
時;兩江總督、江寧將軍(江寧)限十三日四時;陜甘總督(蘭州)限十七日;雲貴總督、
雲南巡撫(昆明)限四十日等。」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6,兵部郵政程限,總頁 6298-6303。
12 莊吉發,《故宮檔案述要》,頁 16。
13 莊吉發,《故宮檔案述要》,頁 17。
之事,臣下遂無從欺瞞皇帝。
14但就清初而言,奏摺只是君主廣諮博採的重要工具:
外省遇有緊要案件,其查拏情節及改擬緣由,俱應專摺奏聞。而問擬定 案,則照例題達。多係先奏後題,且奏摺隨到隨遞,而題本必由內閣繙 清再進,則趕辦亦須五六日,不應奏摺轉落題本之後。
15奏摺不可據為定案,臣工奉到批諭後,若欲付諸施行,自應另行具本謹題。
16由 此題本與奏摺的並存不廢,兩者相輔相成,靈活運用,奠定清初盛世的基礎,
亦有助於維持幅員遼闊的帝國版圖之安全與穩定。
為了縝密起見,當總督、巡撫上任之時,皇帝即賜以給裝封密奏的木匣或 皮匣,准許他以私人身份向皇帝報告事務。摺匣裝墊黃褥,外加小鎖,此匣有 二把鑰匙,一把隨同報匣賜給大臣,一把則由皇帝親自保管,所以只有皇帝及 上奏之大臣才能開啟摺匣,其他官吏不准也不能開啟摺匣。奏摺的書寫須正 楷,不能潦草;而且怕洩漏機密,奏摺要臣下親自書寫,不能假手於幕僚人 員。在裝封、裝匣上也有一定的慎密程序:奏摺繕畢,裝入封套內密封,外包 宣紙、黃紙,置於摺匣內,再於匣外加銅鎖、貼封條,外用黃紬袱包裹,使奏 摺具最高的隱密性。若摺匣損壞時,必須連同鑰匙繳還內廷,奏請更換。(見 圖 3.1.1、3.1.2)若摺匣數目不敷使用,內廷尚未添發時,可以先使用夾板綑 縛。(見圖 3.1.3)
圖 3.1.1 王鴻緒小密摺
14 莊吉發,〈清世宗與奏摺制度的發展〉,《清史論集(五)》,頁 29-36、58。
15 《乾隆朝上諭檔》,第 7 冊,頁 400,乾隆三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內閣奉上諭字寄浙江巡撫 三寶。
16 莊吉發,《故宮檔案述要》,頁 16。
資料說明:具奏人要親筆繕寫,先將繕寫好的奏摺裝入封套內,最後用黃紬袱包裹,在故宮所 藏的奏摺中,最見特色的是王鴻緒「小密摺」,內有三道康熙皇帝的密諭,及四十九件密摺、
請安摺,分儲在黃色八層的木匣內,可見當時密摺上奏的基本樣貌。
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王鴻緒小密摺」。
圖 3.1.2 漆皮奏匣外部、內部
資料說明:摺匣內部裝墊黃褥,外有銅製扣鎖。
資料來源:http://hk.geocities.com/h9929641/offical_box.htm
圖 3.1.3 夾板
資料說明:夾板為褐色,橫木為黃色。
資料來源:中川忠英編著,方克、孫玄齡譯,《清俗紀聞》,頁 433。
奏摺、題本呈遞的過程有所不同。題本因係公事,可以動用兵部所頒發的 火票,以驛站傳遞,由通政司轉呈。大部份的奏摺,若非關緊急事件,需由呈 摺者自備騾、馬或其他交通工具,派遣家人或屬下專差遞送,包程往返,過程 費用自理,將奏摺直接呈送宮中。非不得已,不能動用兵部火票,隨意通過國 家的驛站進行傳遞:
如遇緊要事件,及奉旨由驛遞奏者,仍准其由驛限行六百里馳奏。但不 得以尋常雨水糧價等事,一併附入。如係地方案件,恐差員齎送遲緩 者,則許馬上飛遞,或於日行三百里之外,酌量加限里數,不得概由六 百里馳奏。……儻以尋常事件,及並未奉旨由驛遞奏,竟行由驛遞奏 者,軍機處查出,將擅行遞發之督撫嚴行參奏,交部議處。
17所以,除了涉及緊要事件,或是奉旨由驛覆奏,才可填發火票透過驛傳系統馳 遞奏摺。而且在速度上,事件視其緊急程度,可以日行 300 里為限遞送,或者 動用更快的速限;若是奉旨覆奏者,則依照諭旨所訂程限來遞送。
清代的文報馳遞系統有其彈性,並非所有的奏摺都不能由驛站飛遞,「如 遇緊要事件,及奉旨由驛遞奏者,仍准其由驛限行六百里馳奏」。
18如果涉及緊 急軍政要務,皇帝則要求地方督撫大員毫不猶豫地填發火票,馳驛飛奏。督撫 奏摺如有緊急事件需要速遞者,准其由驛馳遞。奏摺馳遞時,應於摺匣外復用
17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6,兵部郵政限程,總頁 6356- 6357。
18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6,兵部郵政限程,總頁 6356 - 6357。
木匣裝盛,以棉花填緊,以油灰封口,然後拜發。
19得以動用驛遞包含了幾項情 況,一是突發事件或戰爭情報;或是地方大員亡故、丁憂離任。例如 1762 年
(乾隆二十七年)諭令授權邊遠省份如雲貴、川、廣、福建、湖南等,馳驛奏 報大員丁憂離任事務的權力:
雲貴、川廣、福建、湖南等省督、撫、提鎮、藩、臬有丁憂事故,由驛 限行四百里馳奏……以邊遠省份非驛遞不能速也。
20因為地方大員亡故或是丁憂離任,如果未能及時奏報,將無法迅速由中央指派 其他人員署理,容易導致地方事務紊亂,且民心、軍心亦易動搖,對地方安全 會造成危害,對國家統治而言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二是一些地方的重大案件也可以馳驛。三是一些特殊地區也可以將奏摺由 驛站遞送,這主要在西北的新疆與西南的西藏等地:
乾隆十八年又奏准,北路定邊左副將軍、安西提督及哈密、西藏等處奏 摺,或事關軍務,或途徑遼遠,仍准其由驛馳奏外,其西寧、綏遠城等 處,不准由其驛遞奏。
21但其餘奏報一切尋常事件,則仍然依照舊例,不得隨意由驛遞奏,只許差遣員 弁家人僱騾馬遞送,「儻以尋常事件,及並未奉旨由驛遞奏,竟行由驛遞奏 者,軍機處查出,將擅行遞發之督撫嚴行參奏,交部議處」。
22但在此處值得留意的是,依照《欽定大清會典事例》所載,事關尋常雨雪 糧價的奏摺不可擅動驛傳。依筆者查閱所有乾隆朝宮中檔奏摺、乾隆朝上諭檔 後發現,雨雪糧價其尋常性與否難以界定,且乾隆皇帝對其轄下土地的雨雪糧 價似乎是更加重視的,常在上諭中要求各省大員將各地雨雪糧價馳驛上報。
為了節省資源,即使是專差遞送奏摺,也並非每摺必有專人遞送,通常是 將數份奏摺匯整後一起遞送:
向來各省督撫提鎮,往往有陳奏事件,令齎摺差弁,分日進呈,悉圖長
19 莊吉發,〈清世宗與奏摺制度的發展〉,《清史論集(五)》,頁 42。
20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 3,頁 43- 44。
21 昆岡、徐桐等編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 702。
22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6,兵部郵政限程,總頁 6356- 6357。
見。屢經降旨訓飭,誠恐日久因循,復萌顧智,著一併通行飭知。除實 係地方緊要事務聽其隨時具奏外,其不過照例尋常之件,務遵前旨會總 齎遞,勿蹈陋習。
23乾隆皇帝口中的陋習,是奏摺制度中相當有意思的現象。為了及時了解中央各 機關,以及各省地方情形,乾隆皇帝不只一次地要求臣下進摺奏事,並且對於 臣下進摺過少的現象加以批評。1743 年(乾隆八年)四月,乾隆皇帝以「三日 內竟無一奏摺,實數年以來之所未有」,因而頒諭各地官員:「多有於奉旨以 後,陳奏一次,虛應故事,後遂置之不辦」,「今竟有任三年,未奏一事 者」。
241759 年(乾隆二十四年)六月,他又以陝西布政使方世俊、山東按察使 沈廷芳履任一載,奏事僅一次;陝西按察使楊纘曾受事 2 年,奏事亦止 2 次,
而將之交部察議。
25因此,一些甚少使用奏摺奏事的官員,或一些廉俸較薄的中級官員,企圖 在多日間連遞奏摺,讓乾隆皇帝留下悉心政務的好印象;或者為了節省遞送費 用而在數份奏摺上填注不同的拜發日期,僱人遞送至京後分日投遞。分日進呈 的現象,其實突顯了奏摺遞送方式採取的限制性政策(非緊急不可由驛遞送,
需專差遞送),雖然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不重要的信息的輸入,但也因此影 響了奏摺內容的準確性及其及時性。直至乾隆末年,該現象仍未能徹底改善。
奏摺之所以專差遞送,從起源上來說,奏摺是地方大員與皇帝之間的私人 書信往來;表現在傳遞上,其特點就是以私人專差遞送。
26在費用上,就由呈摺 的封疆大員與各級官員自費支付。若是鄰近北京的省份,往返一趟少則數日,
多則數十日;至於雲貴、閩浙、新疆等邊陲地方,至少需要近兩個月。單是遞 送奏摺開銷,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養廉銀豐厚的地方大員猶可支持,足夠長 年擔負此項支出;養廉銀較少者較為左支右絀。例如 1769 年(乾隆三十四年)
十二月,臺灣總兵章紳分遣三人於該月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連進三摺,每 人給路費銀 80 兩。乾隆皇帝在知道此事後,不悅地表示:「如此糜費,干事何
23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8,兵部郵政郵遞,頁 17a,總頁 6379。
24 《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180,乾隆八年四月甲申,頁 420-421。
25 《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588,乾隆二十四年六月甲寅,頁 531。
26 劉文鵬,《清代驛傳及其疆域形成關係之研究》,頁 183。
益?」
27但隨著奏摺在政治中的地位日漸重要,傳送的數量逐日增加,各呈摺官員 也因遞送奏摺路費開銷過大,自雍正年間就不斷有官員主張將所有奏摺的傳送 改以驛遞,但這項提議一直沒有獲得皇帝的同意。1766 年(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皇帝在上諭中拒絕了將所有奏摺改為驛遞的請求:
各省遇有應行迅奏事宜,原許其填用火票,由驛馳遞。至尋常奏摺,自 有弁役家人可以齎送,兼程專達,並未嘗稍有稽延。且向來督撫中間有 非緊要章奏擅動驛馬者,尚且傳旨申飭。顏希深乃請將各省奏摺蓋用驛 遞,各省應摺奏之文武大臣甚多,將何以分孰應由驛,孰不應由驛。若 皆准行,則紛紛傳送,必至到處驛騷。儻遇衝繁之區,各省奏函並集,
往來應付,勢且日不暇給。不但於郵傳有礙,國家亦無此政體。設因省 惜程費起見,則督撫藩臬每年廉俸不薄,及遣人齎奏,途間資斧需用無 多,而必欲吝此區區過為計較,尤屬見小。所奏不可行,並將此通諭知 之。
28一直到清末辦理新式郵政前,奏摺由專差遞送、不得擅動驛站的傳統一直保持 下來,雖然屢有官員建議予以調整,但基本上都未有所更動。
通過奏摺制度的運行,除了路途所需時間,以及皇帝及其輔佐官員對事件 作出反應的時間之外,可以不加拖延地控制住已發生的重要事件。但是這個既 節省時間、紙張,又減少爭論的辦事過程,並不是向每個人都敞開的,而且除 了在特殊情況下,也不可能總是採用這種方式。
29由此題本與奏摺的並存不廢,
兩者相輔相成,自從 1748 年(乾隆十三年)廢止奏本之後,上行文書僅有題本 和奏摺兩種,兩者之間關係也形成了大致固定的模式。即地方事務,一般均先 由督撫等地方大員摺奏請旨,待得到皇帝批准後,再以題本形式正式上達;或 者為一事而先拜發奏摺,而後通過驛遞送出題本。為了使各地官員正確使用題 本、奏摺,乾隆皇帝先後對以摺代題或重題輕奏的現象進行批評。1773 年(乾
27 《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849,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乙丑,頁 368。
28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3,兵部郵政驛禁,頁 14a-15b,總頁 6157- 6158。
29 魏 丕 信 ( Pierre - Etienne Will ) 著 , 徐 建 青 譯 , 《 十 八 世 紀 中 國 的 官 僚 制 度 與 荒 政
(Bureaucratie et famine en Chine au 18 siècle)》,頁 79。
隆三十八年)六月,浙江巡撫三寶分別以奏摺、題本報告拿獲假造上諭的匪棍 駱正修的消息,而在操作次序上,卻是於「拜具題本數日後,方行具摺」,皇 帝發覺後,馬上指責三寶的做法是「緩急倒置,殊屬不合」。
301784 年(乾隆四十九年)三月,乾隆帝又以四川總督李世傑於川匪周仕貴 等結眾搶劫一案「僅具疏題報,並未具摺陳奏」而傳旨申飭。
31這樣,在乾隆帝 的導引下,督撫大吏相率重奏輕題,或者拜發奏摺之後又另疏題報,至 1780 年 代(乾隆五十年代)後,出現了嚴重的題奏重複現象。
32為此,1793 年(乾隆五 十八年)九月,乾隆帝頒諭:
各省督撫往往因無事可奏,將地方例應具題之件複行摺奏,以見其留心 辦事,而總不計及勛勞驛馬。朕日理萬機,于臣工章奏,批覽從不憚 煩。但此等重複之案,徒煩案牘,實屬無謂。嗣後應用摺奏者,不必複 行具題,其應具題者,即不得再用摺奏,以歸簡要。
33在實際操作這套通訊方式的過程裡,最讓呈摺官員頭痛的不是路費開支的 問題,也不是題本奏摺使用的方法,讓他們如此焦慮的關鍵在於「孰應由驛,
孰不應由驛」,而這點完全表現在要求將所有奏摺改為驛遞的爭議之中。如前 面所討論的,奏摺可否由驛遞送的標準在於事情的類型與緊急程度,但對事件 緊急程度的判別標準可不是人人都一樣的,這就如同清初各官員對於題本、奏 本間公私之事無法完全區分是一樣的問題,沒有明確標準的灰色地帶就表現在 動用驛傳的時限上,如何掌握其間的訣竅與平衡點,成為乾隆朝呈遞奏摺官員 的考驗。
第二節 文報遞送的特質
從政治方面而言,清代的統治者一直在追求一種乾綱獨斷的政治運行機 制,因此特別需要有一套嚴密、高效率的信息傳遞體系作為政治運作的網絡工 具。從開拓疆土的角度來說,清代的統治範圍遠遠大過明代,更加需要有快捷
30 《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937,乾隆三十八年六月甲辰,頁 608-609。
31 《軍機處檔摺件》,號 036390,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初三日,四川總督李世傑,奏為接奉諭旨 請將臣交部嚴處治罪由具奏。
32 白新良,〈乾隆朝奏摺制度探析〉,《南開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 年第 4 期,頁 25。
33 《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1437,乾隆五十八年九月甲辰。
的信息傳遞體系,確保軍需運轉與有效地延伸其政治、軍事控制。從帝國的穩 固與安全而言,如何及時獲知在廣大疆域中所發生的叛亂事件,並迅速地在第 一時間進行危機處理,也是需要一套具有效率的信息傳遞體系。
驛遞系統種種的規定與安排,即在於隨時維持中央與地方間文報傳遞的通 暢無阻與高效率,以求中央得以隨時掌控帝國內各角落的情況,動靜觀瞻間發 揮統治的功效,並且得以在戰爭、動亂發生時先發制人,迅速傳遞軍情獲得勝 利,或在短時間消弭叛亂的勢力進行重建以安撫民心,穩固國家的根基。
因此,從順治朝直到光緒朝,除了對驛傳系統的人員、馬匹、驛站等硬體 物資配置上,反覆地進行籌劃與沿革外,還從制度上對如何確保驛傳郵遞的即 時、準確、嚴密等費盡心思,特別講求時限性與安全性,這包括驛遞的路線規 劃、各省文書遞送的時限、馬上飛遞的每日里程限制等。
一、嚴立時限
清代文報傳遞有著非常嚴格的時限,緊急軍報、諭令、題本等文報,或由 驛站遞傳;各省督撫之間的咨商文移,或由塘舖走遞,皆有時限。按規定,一 般公文到站後,由管驛人員分配給輪值站丁驛夫,站丁隨即上馬馳遞到下一 站。遞送到下一站後,由下一站的輪值站丁接遞。如此不斷接力,直到公文送 抵目的地。遇有緊急文報時,途經每處驛站換馬不換人,接遞幾站後才換人。
即使是天候或路途狀況不佳,亦不得隨意耽擱:
各督撫將軍督統副督統提鎮等,將本章拜發日期,於批迴內註明,投到 通政使司時,按限察覈。途中或促遇大雨,或陰雨連綿,或河水暴漲,
並路途泥濘,將此等情由,係專差齎送者,取具經過地方官印結;係驛 遞馳送者,由該地方官出具印結,均呈報通政使司,免其遲延處分。
34遞送路程中若不幸遭逢爆雨大水而延遲了,不論是透過驛傳負責遞送的驛夫,
或是地方大員差派負責遞送奏摺的,都需向所經過的州縣地方官取得證明,以 免除因天候因素而延遲所遭來的懲罰。由此可知,驛傳制度是相當講求時效性 的,即使是因天候等偶發因素影響,也務必要求盡力準時送達。
清代的驛遞「視事之緩急,或馬上飛遞,或四百里,或五百里,或六百
34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6,兵部郵政程限,總頁 6298。
里,或六百里加緊」,以最遽者日行八百里,尤為捷速。
35又軍機處所交公文,
常是中央與地方間關乎軍政要情的緊急公文,對於時間的限制更加嚴格,一旦 有所延遲,驛傳系統的人員即受到議處:
向來軍機處交出公文,簽發馬上飛遞者,定限日行三百里。遇有最緊要 事件,始以日行六百里字樣加簽。公文緩急既有不同,則遞送遲延處 分,亦應分別差等。乃吏部議處此等案件,不按三百里六百里之分,但 稽覈時刻逾違,皆照扣關公文例議,以降一級調用。
36因此為了把握住時間,遞送公文的驛夫、舖兵,在遞送公文的時候會攜帶一個 帶鈴的鈴襻,可使下站聽到鈴聲早作準備。
嚴立時限的用意是要控制公文的傳遞速度。乾隆朝在用兵新疆過程中,驛 傳系統傳遞文報的效率很高,有力地支持戰爭的進行。魏源在《聖武記》中對 此有很高的評價:「一切神速,毫無滯留,五年用幣僅三千萬」。
37確定文報 將以何種速限進行傳遞,所依據不僅僅是文報的內容或單位層級,文報的緊急 程度才是關鍵因素。
依照定例,驛站馳送公文,平常者日行 300 里,緊要者日行 600 里。直省 督撫彼此間的咨商文移,若非緊要刻不容緩者,向來是由舖、塘各兵傳遞,不 得擅動驛站。各州縣若接遞兵部火票公文,恐怕遲誤會遭受懲處,少有稽遲之 事。若接遞各省往來文移,不論尋常或緊急,則多有遲逾。例如,1772 年(乾 隆三十七年)九月,廣東巡撫德保在奏摺中向乾隆皇帝大吐苦水。他的同僚湖 廣總督陳輝祖向德保發出咨會,此咨會是有關廣東省撥解四川軍餉之事。令德 保不悅的是,陳輝祖於七月十六日發出的咨會,以限行 600 里遞發,德保在八 月二十四日才終於接到此咨會,算一算竟遲到了三十多天,遲來的咨會讓他差 點貽誤了這項重要的公務。德保向乾隆皇帝抱怨,過去接遞公文逾限,不分緊 緩,相關員吏均是按照遲延公文議處,只以扣除薪俸為懲罰,對於升遷考成上
35 梁章鉅撰、朱智續撰,《樞垣記略》,卷 13,規制一,頁 136。一日分十二時辰,一百刻。
每時辰等同現今兩個小時。每刻約為現今 14 分 24 秒。清代所用里程單位為華里,為康熙年 間欽定,每華里等於 1800 尺,一公尺等於 3.245 尺,因此每華里約現今 550 公尺。參閱清高 宗敕撰,《清乾隆內府輿圖》(臺北:國防研究院,1964),頁 206,張其昀序。
36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6,兵部郵政限程,總頁 6299-6300。
37 魏源著,《聖武記》,附錄,卷 11,頁 892。
並無影響,因此對各省往來文移的遞送多漫不經心,德保建議皇帝應該想辦法 在懲處辦法上做些改變。
38若要仔細區分清代所有公文信報的遞送規則,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中 涉及官員層級、文報性質,以及皇帝個人的意志。題本往返中央與各省之間,
自清初以來皆以驛站傳遞,若非緊急,則固定以兵部所訂的日程數遞送。由表 3.2.1 中可見,即使是題本這種尋常性的公文,在時限的規定上也是相當細微,
以廣西巡撫遞送題本為例,所訂時刻已要求精準到幾時幾刻,絲毫不會有所鬆 懈。
皇帝的諭令、軍機處以及中央各部院所遞發的公文,亦是透過驛傳系統來 傳送。比較不一樣的是,各省大員之間的咨文移會往來,照例可動用驛傳,但 若為日常往來文移只能使用遞鋪由舖兵遞送,若是「督撫彼此移會緊要公文,
可藉驛站馳遞,取其聲息之遄通,以期事機之速辦」。
39而針對不同的地區,其文報傳遞速度也會依據地理情況的差異而有所不 同,例如福建省、廣東省因崇山峻嶺、浪險灘高,用夫遞送而非驛馬,乾隆朝 該省未設有驛馬,為此就有不同於其他各省的時限規定,無論限行三百里、六 百里,每晝夜概行三百里。
40若是河南、湖南等地勢低緩省份,因不及閩、廣崎 嶇,照舊例以 300 里、600 里簽發。由此可知,清代文報傳遞雖然有著非常嚴格 的時間、速度限制,但是在面對遼闊版圖中包含了各式各樣的氣候、地形,仍 具有某種限度的彈性包容空間。
38 乾隆三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廣東巡撫德保,為定驛遞緊要公文遲延處分事奏摺,收入〈乾 隆朝驛遞史料(下)〉,頁 31。
39 乾隆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兵部尚書哈達哈,為議復酌定驛遞時刻等事奏摺,收入〈乾隆朝 驛遞史料〉,頁 40-41。
40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6,兵部郵政限程,總頁 6310-6311、
6299。
表 3.2.1 清代各省題本遞送至北京時限
職稱 駐地 時限
直隸總督 保定 3 日
盛京將軍 盛京 8 日
吉林將軍 吉林 12 日
黑龍江將軍 齊齊哈爾 18 日
山東巡撫 濟南 5 日
山西巡撫 太原 6 日
綏遠城將軍 綏遠城 6 日
河南巡撫 開封 8 日 7 時
兩江總督、江寧將軍 江寧 13 日 4 時
江蘇巡撫 蘇州 14 日 4 時
安徽巡撫 安慶 15 日
江西巡撫 南昌 18 日
閩浙總督、福州將軍 福州 27 日
浙江巡撫、杭州將軍 杭州 17 日
湖廣總督、湖北巡撫 武漢 14 日 6 時
湖南巡撫 長沙 18 日 9 時
陝甘總督 蘭州 17 日
陝西巡撫、西安將軍 西安 13 日
寧夏將軍 23 日
四川總督、成都將軍 成都 24 日
貴州巡撫 貴陽 28 日
廣西巡撫 桂林 23 日 11 時 4 刻
雲貴總督、雲南巡撫 昆明 40 日
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廣州將軍 廣州 32 日
資料來源:托津等奉敕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6,兵部郵政限程,總頁 6310-6311;劉文鵬,《清代驛傳及其與疆域形成關係之研究》,頁 181-182。
清代驛傳制度在設計上與其文書制度是相互搭配的,並且具有層次等級的
特性,這種特性不僅表現在驛傳系統的用途(官方而非民間私人的),也在遞
送公文的種類、官員的屬性品級、和遞送目的地等區別上。
此外,從這裡可以看出「緊急」是奏摺、省級間往來文移等是否由驛遞送 最關鍵的影響要素。而緊急與否除了與該文書所報內容息息相關外,筆者從乾 隆朝的宮中檔、上諭檔等檔案資料可以判讀出,乾隆皇帝個人的意志才是主導 這一切的源頭,最重要的是,這是毫無標準可言的。關於此部分的論述,將留 待下一章討論。
二、講求安全性
除了嚴立時限外,文報的傳遞也講求機密性與安全性,軍營文報往來,更 應小心檢點,免於歧誤。兵部車駕司對透過驛傳系統傳遞的文報,會進行嚴密 性地稽查,本章、奏摺等的包裝、密封方式與程序都有統一規定,嚴禁隨意拆 啟。一旦包裝內面破損,將題參官員處議;若包裝外面破損,則將傳遞員吏察 處。
41以軍機處交發各省的公文為例,在包裝上即有嚴格的規定:
軍機處交發各省加封書字,由軍機處固封,交兵部捷報處加具釘封,用 皮紙油紙包封黏貼印花,再加黃布總封,復黏貼印花棉紙包裹,將夾板 拴縛妥協,發驛馳遞。
42又透過驛傳馳遞的文報,本屬於緊急事件,更是不得隨意將內容宣洩於外:
各督撫等差人陳奏事件,不必於封函上黏簽開明次序,其由驛馳遞者,
亦不許於傳牌內開註事由。況由驛之摺,有用五六百里馳遞者,自係緊 要事件,又豈可豫行宣露耶。
43以平定林爽文事件的過程為例。在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皇帝的上諭中 提到:
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據常青、黃仕簡奏接臺灣鎮稟報彰化匪徒林 爽文等糾眾滋事,攔截要路,以致信息不通,請添兵救援……黃仕簡所 發六百里奏摺,自應緊密不露為是,乃傳牌上竟有會匪糾眾攻陷彰化縣 城字樣,傳播驛站豈不駭人聽聞。此必黃世簡心神恍惚以致標弁字識等
41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頁 44。
42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8,兵部郵政郵遞,總頁 6386。
43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7,兵部郵政疆護,總頁 6380。
隨意填寫,率行傳發。
44當時福建水師提督黃仕簡其所發的 600 里奏摺,內容是關於彰化縣城遭到會匪 攻陷,此等情事以文報的內容、性質,或是緊急程度來看,都是十萬火急的,
以日行六百里為限發出,符合了文報追求速度效率的特性。但是黃仕簡竟然將 奏摺的事由內容書寫於傳牌之上,完全忽略了驛傳文書對嚴密性的基本要求。
從福建至北京,路途遙遠,所經過的驛站亦是不少,將「會匪糾眾攻陷彰 化縣城」字樣書寫於傳牌之上,很容易就會將這個消息傳播於外。這樣一個小 小的失誤,看來也許不是很嚴重,但卻會造成沿途驛站地區人心的恐慌,不僅 失去驛傳具有嚴密、機密的功能,助長了地方叛亂的氣焰,更是有礙帝國的統 治,甚至可能會刺激其他地區的叛亂起事。
軍機處所發出的文報向來事關重要,軍機處交兵部加封寄往各省公文,其 封面書何人姓名者,應交本人拆閱。「如本任官升調他處,并來京陛見,護理 及接任之員不得拆閱,即轉遞交本員領取。若尋常印封無本員姓氏交該衙門開 拆者,方准署任之員拆閱查辦」。
45除了限定軍機處所發公文必須由本人外,在 公文的傳遞過程中,也必須維持文報的機密性與安全。經由驛傳傳遞的公文,
其包裝若有所損傷,或在投遞到目的地前即遭到拆封,將逐站搜查考核,懲處 相關失職人員。例如 1774 年(乾隆三十九年)廣東駐京提塘陳有光呈報,蘆溝 橋塘兵遞到廣東省 89 號回報一封,見布縫拆過重縫,當即查驗。拆封之後,發 現包裝裡只有兵部公文一角封套撕破,內公文一件並投文印單面,及提塘諭帖 三處用印年月並皆裁去,難保無假文舞弊情事。請勅交該督查辦。傳諭李侍堯 即速派員協同提塘逐站搜查,並於省城範圍內嚴行訪察,務必查出盜竊印面情 由,揪出匪犯。
46各省遞送到北京的章奏,其透過驛傳系統馳送者,俱有一定的途站程期,
因此兵部易於稽核考察。至於各省督撫彼此往來的文移,始關緊要者亦可以驛 傳馳送,但因非使用兵部火票以為憑證,因此兵部往往無從查核,各省督撫亦
4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3 輯,頁 16-18,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十三日,閩浙總督常青奏 摺。
45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57,兵部郵政郵符,頁 7b-8a,總頁 5898-5899。
46 《乾隆朝上諭檔》,第 7 冊,頁 536-537,乾隆三十九年二月初四日,奉上諭字寄大學士管兩 廣總督李侍堯。
須費心詳查才得以確認是否遲誤或謬傳。又,各省公事文移若以驛馬快遞,自 300 里至 600 里者,皆是機密緊要公文,若僅是依照平常文件裝儲於封筒之中遞 送,容易被奸徒私拆偷閱。自 1775 年(乾隆四十年)開始,各省督撫移咨公 文,如果是事關緊要應由驛站遲遞者,其包裝需用硬紙包護,並釘封鈐印,再 裝入封筒之中,若有不法之徒欲偷閱,斷不能逐層拆動,防弊更為周密。
47文報的遞送講求速度,為避免欲速則不達,更著重傳遞間的安全性。因此 在包裝上務必嚴密、內容不外洩,在遞送過程中不可隨意耽擱,並且需保護文 報安全抵達目的地。
清初若騎乘驛馬馳遞公文,向例由一夫一馬遞送。1767 年(乾隆三十二 年)滇省奏報皆有關軍務,並非尋常事件可比,不便遲緩。且正當夏令,途中 或猝遇大雨,或河水突發,或馬夫難耐酷熱中暑,或馬匹受驚有所閃失,或遇 不肖匪賊等,難保一路皆順利無突發事故。為慎重軍機以期無誤,遞送過程改 以二夫二馬共同馳遞,一人負責持管文報,一人在旁隨行護送,假設偶遇突發 事故,隨行者可以接力馳送,以確保文報得以安全且準時地被送抵目的地。此 外,經過的各個驛站,若是有設置餘城內者,需挑選壯健夫、馬每夜駐守於城 外關口處,以便隨時接遞文報。
48此外,在收發地方面不可誤遞至他處。1773 年(乾隆三十八年)據直隸總 督周元理奏稱,南石槽軍站接遞兩份公文書,一份是山西巡撫鄂寶所發夾板,
一份是廣西巡撫熊學鵬所發報匣同兵書,負責接遞的兵員將夾板、報匣與火票 互相錯置了,而且已經發往至涿州驛。最後將鄂寶夾板查出駁回,仍由驛飛遞 軍營,而熊學鵬所投遞的報匣已經誤由軍站馳送,所有管站之員嚴查報參。
491784 年(乾隆四十九年),還發生了一件牽連多位官員的案件。根據李侍
47 乾隆四十年四月十九日,大學士舒赫德,為酌定各省驛遞程期等事奏摺,收入〈乾隆朝驛遞 史料(下)〉,頁 32。。
48 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十日,直隸按察使裴宗錫,為遵旨查辦滇省驛遞事奏摺,收入〈乾隆朝 驛遞史料(下)〉,頁 25-26。
49 「軍營文報往來,各詼站理宜小心檢點,以免歧誤,何得但憑書吏經手致有舛誤。其將夾板 報匣錯互發往之首站,固屬咎無可逭。至鄂寶夾板既經涿州驛查對火牌駁回更正,而熊學鵬 報匣誤發軍營沿途各站員接到時,何以未能查出,亦難辭咎,著交周元理一并查明參奏交部 分別議處」。《乾隆朝上諭檔》,第 7 冊,頁 444,乾隆三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內閣奉上諭字 寄直隸總督周元理。
堯上奏,軍機處自浙江石門鎮交發庫倫報匣,誤遞至吐魯番地方,經圖思義查 出駁回,將此報匣改填仍發往庫倫。為此皇帝諭令兵部挨站詳查何以誤遞,並 傳諭江南、河南、陝西、甘肅各督撫,將庫倫報匣於何處錯發挨站查明參奏。
乾隆皇帝不悅地表示,此等文報均關緊要,哪容得了任意錯誤,而且自浙江至 吐魯番其間路途遙遠,經過各省驛站,各司驛人員均未看出此報匣遞送有誤,
難道對於文報經過皆漫不經心。又各省督撫雖平日公務繁忙,對文報要件亦應 加意查察。這件遭誤傳的報匣為軍機處自浙江石門鎮交發,預定目的地為庫 倫,其遞送路線應由江南臺站往北遞送至山東、直隸驛站,再交予軍臺遞往庫 倫。經過各省督撫追查,報匣自江南臺站即已錯發,誤走西路遞送至陝西、甘 肅等處。雖然錯發報匣的首站是江南臺站,其責任最大,但陝甘臺站的司驛人 員在接到時並未看明細查,反而輕率地馳遞至下一站,實難辭其疏忽之咎。最 後,因這份報匣誤遞而受牽連的人員很多。包括陝西臺站各員弁、甘肅省專司 臺站的文武官員等皆遭參奏議處。另外,陝甘為新疆門戶,往來文報絡驛,臬 司是總理驛站的官員,各道亦有兼管驛傳的責任,各臺站如此漫不經心,與各 官員平日稽查不實有關,因此包括平慶道沈鳴皋、恐秦階道張廷桂、護安肅道 永盛、蘭州道宋維琦遭到參處,另外升任甘肅按查使陳步瀛、現任甘糧道滿岱 等,也一併附參交部議處。
50三、行在投遞
速度與安全性是清代驛傳注重的兩個要素,但如同許多論著所討論的,清 代在實行中央集權的過程裡,許多制度都是為了服務皇帝一人而設置的。驛傳 制度也是如此,除了在平日負責傳遞公文書、接待官員與運送餉銀、貢物等,
一旦皇帝離開了紫禁城,這套計畫縝密的制度就必須隨著皇帝的腳步來靈活變 動。
例如在驛傳路線與設備上,就必須事先稍作調整,以配合隨隊所需的大量 夫馬,並延伸文報傳遞的路徑。1751 年(乾隆十六年)聖駕南巡,山東省為清 蹕所經之地,所有應設臺站、車馬等項目,都依照 1748 年(乾隆十三年)東巡 的舊例辦理。山東省臺站的部分,自德州留智廟起,南抵紅花埠,驛路共 1,044 里,原有驛站 17 處,此次南巡需增設正站 15 處、腰站 15 處、驛馬 2,100 匹。
50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陝甘總督福康安,為遵旨查參誤遞庫倫文報官員事奏摺,收入
〈乾隆朝驛遞史料(下)〉,頁 34-35。
此外,不足額的夫馬、車輛數量,要求各州縣另外僱募。每匹馬連夫役一日共 給工料銀 2 錢;大車一輛行走之日給銀 7 錢 2 分,預期守候 2 日亦給錢 5 錢 2 分,所有僱募夫馬、車輛所花的費用,一併在驛站項下裁存水夫工食並建曠剩 銀內支用。
51無論是題本或是奏摺,以驛傳遞送至北京的文報,皆與國家內政外交息息 相關,絕大部分都是要呈至御前,讓皇帝得以時時刻刻掌控國家事務。但清代 皇帝並不是天天都在紫禁城內生活著,除了外出巡視外,有時亦會至口外避 暑、行圍等。
52皇帝若離開紫禁城,全國的軍政統治中樞也隨之移動,文報會遞 送至皇帝所處行在。
乾隆皇帝承其祖父晚年的秋獮制度,並予以制度化。乾隆皇帝自 1741 年
(乾隆六年)起夏季開始到避暑山莊居住,並至木蘭行圍舉行秋獮大典。最初 是每二年一次,1751 年(乾隆十六年)起改為每年前往。每年停留在熱河避暑 山莊與木蘭的時間,總共約達三個月之久,更有幾年長達四個月,其中在木蘭 行圍的時間約有 20 天左右。
53因此熱河與木蘭可被視為紫禁城之外的另一個統
51 乾隆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山東巡撫准泰,為聖駕南巡動用驛站馬匹等事奏摺,收入〈乾隆 朝驛遞史料〉,頁 44-45。
52 康熙皇帝(1661-1722 年在位)其在位期間,於 1684、1689、1699、1703、1705、1707 年進行 了 6 次南巡。過去對於康熙南巡的大量研究,都是將康熙南巡描述成為了治理黃河的行政管 理和政策導向問題作準備,因此研究結果大都將康熙南巡視為純粹的治河而非政治化的行 動,政治和權力的問題被擺在次要的地位。Michael G. Chang. “Fathoming Qianlong: Imperial Activism, the Southern Tours, and Politics of Water Control, 1736-1795, ” in Late Imperial China, vol.24, no.2, Dec.2003, pp.51-53.但是包括吳秀良等學者,認為省方察吏、攏絡爭取南方知識分 子等仍是康熙南巡重要的目的之一。Silas H. L. Wu. Passage to Power: K’ang-hsi and His Heir Apparent, 1661-1722.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p.83-105. 張勉治認為,康熙、
乾隆前後多次南巡,治水是他們關心的要務之一,但是不能忽略治水與南巡兩者結合之後所 呈現的政治意涵。尤其是乾隆皇帝,也曾經在 1751、1757、1762、1765、1780、1784 年進行 南巡,其南巡治水的目的是為了美化皇帝和統治集團,皇帝透過這項活動將功勞歸諸於自己 而不是他手下的官僚,相反地對於臣下治水不力的警告與懲戒烘托了皇帝在人民心目中的形 象。Michael G. Chang. “Fathoming Qianlong: Imperial Activism, the Southern Tours, and Politics of Water Control, 1736-1795. ” pp.86-89.
53 其中 1742 年(乾隆七年)、1744 年(乾隆九年)、1746 年(乾隆十一年)、1748 年(乾隆 十三年)、1750 年(乾隆十五年)、1777 年(乾隆四十二年)、1778 年(乾隆四十三年)等 幾年未前往熱河避暑山莊,亦未前往木蘭圍場進行秋獮大典。羅運治,《清代木蘭圍場的探 討》,頁 79-105。
治中心。中央集權的清帝國,其行政運作仍以皇帝為核心,離開北京的皇帝還 是牢牢地掌握著最高決策的權力。皇帝在口外避暑、行圍期間,除了多達數千 人以上的八旗兵丁隨從護衛外,經由皇帝指定的內閣大學士、以及各部負責官 員,亦隨同前往,以協助處理軍政事務。
54大體而言,在山莊「去京師至近,章 奏朝發夕至,綜理萬機,與宮中無異」的情況下,透過便捷且嚴謹的驛傳系 統,能如常地與北京留京辦事處兩地間順利地達成行政運作。
55離開紫禁城的皇 帝,仍然透過對章奏的批答和頒佈上諭來指揮全國軍政,但其流程與在京時期 有所差異。中央各部及各省題本,每三天一次遞送至行在,題本於行在投遞的 規定為:
向來皇帝巡幸啟鑾後,內閣將內外本章按三日一次由驛彙遞行在,候皇 帝批閱。若非在宮時遇大齋大祀慶典令辰之應行停本也。每年八月皇帝 駐蹕熱河,遇萬壽日、中秋節,本報隨到隨遞,並不停進,餘可類推。
嗣後如遇停本之期,在京內閣仍挨日彙送行在,內閣亦按日並呈,蓋不 必停扣著為令。
56奏摺投遞的流程則稍有改變。1775 年(乾隆四十年)以前,皇帝駐蹕熱河 時所有各省奏摺俱令賫摺人員前往行在投遞。惟在進哨以後,外省奏摺照例交 給留京辦事處接收加封,轉交內閣,隨本報三日一送至御前等候批示。但若其 中有緊要事件,往來守候未免略需時日。自 1775 年(乾隆四十年)起皇帝抵達 行在後,除了行圍之時不許外人輕易進入圍場衝耳哨門,即由兵部派妥當能幹 的司員一人駐於哨門外,其間各省賫摺人員均令至彼處,將奏摺交給該司員接 收,按日由臺馳送至御前。奏摺發回後,亦由該司員交付各賫摺人員領回,如 此不至久候費時。
571776 年(乾隆四十一年)起,兵部改派司員二名住於哨門外 經管臺站,各省賫摺人員赴哨門外即交兵部司員接收,按日由臺站馳送行在。
58若是軍機撰述諭旨,向例撰定後於次日進呈。自西陲用兵,軍報至輒遞
54 羅運治,《清代木蘭圍場的探討》,頁 42-44。
55 《欽定熱河志》,卷 108,藝文二,頁 11a-11b,張廷玉等御製恭注避暑山莊三十六景詩恭 跋。
56 《乾隆朝上諭檔》,第八冊,頁 157,乾隆四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57 《乾隆朝上諭檔》,第七冊,頁 558,乾隆三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乾隆朝上諭檔》,第七 冊,頁 676,乾隆三十九年九月初四日。
58 《乾隆朝上諭檔》,第八冊,頁 241,乾隆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入,所述旨亦隨撰隨進。或巡幸在途,馬上降旨,軍機大臣面奉後,使軍機司 員歇馬撰繕,馳至頓宿之行營進奏,原不為遲也,然此營至彼營七、八十里,
必半日方到,而兩營之間尚有一尖營,以備聖駕中途小憩者,國語謂之烏墩。
司員欲誇捷,遂倉猝繕就,急飛馳至烏墩進奏,名曰趕烏墩。
圖 3.2.2 行在駐蹕大營
資料來源:《欽定大清會典圖(嘉慶朝)》,卷 62,武備,頁 11。
第三節 文報遞送時限
上文討論了清代驛傳系統之管理體制與清代文報遞送規範,可見清廷企圖
以一套具有嚴密、高效率性質的信息傳遞體系,作為政治運作的網絡工具,屢
加改革,並對文報驛傳訂立嚴格的使用規則。在邊疆開拓的過程中,驛傳系統
是保證戰爭期間聲息相通、號令迅速的必要條件。因此,兵鋒所到之處,驛遞
路線必定緊緊跟隨。同時,由於驛傳系統在傳遞重要軍事、政治信息,保持中
央與地方之間,以及地方內部之間的有效聯繫,使得驛傳系統總是與全國,特
別是邊疆地區的軍事防禦部署緊密連結在一起,特別具有戰略意義。清代從順
治朝直到光緒朝,反覆地針對驛傳系統進行改革與籌劃,必定是冀望其規制得 以順應時空變化,尤其是帝國疆域不斷擴大後面臨的管理挑戰。
驛傳速度的快慢與所耗費的人力、物力是成正比的,速度越快,耗費越 大。因此要保證驛傳系統的效率,就必須做到兩點:一是要以最快的速度傳遞 最緊急的軍政要報;二是對一些不太緊急的文報,禁止其以加緊速度傳遞,以 免浪費驛傳系統的人力、物力。在有戰事的期間,軍事文報的傳遞數量與速度 都會增加,對於人力、物力的需求也會相對增加。因此維持驛傳系統的效率,
除了小心使用傳遞的速限外,亦可機動性的對驛站人員、物資進行調配,配合 現實的需求,支援戰事的進行。
一個政府的有效運作取決於對信息流動的仔細掌控。掌握資訊是一種權力 也是一種力量,清代驛傳道路的使用有其等級制度的制約與規範,例如特許馳 驛者,或禁止一般人民通行等。在利用之外,更注重嚴格的控制,藉著禁止一 般人民任意使用,控制了民間信息傳遞,統治者可以藉此了解社會與收集輿 論。
59「治」的實現,需要有一定的交通條件作為保證,作為帝國的血管之驛傳 系統,是否真如統治者所期望的,逐漸趨於完備而毫無缺點呢?而經由不斷改 革籌劃的驛傳系統是否真能在地方發生緊急事件時,在第一時間快速地經由驛 遞獲得來自地方的通報,先發制人地進行危機處理,並且能夠有效率地獲知案 情的回覆,以便持續進行後續追蹤或是災後重建等等,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帝 國的安全與穩定。
乾隆年間大量增加的人口造就了許多的流民。就百姓而言,他們對社會中 新增加的許多流民感到不安,由於缺乏同鄉同族的情誼,這些以道士、乞丐、
泥水匠為業的流民,引發當地人的心理惶恐,於是在江南地區社會漸漸醞釀出 一股厭惡、恐懼道士、乞丐、泥水匠的氣氛。
1768 年 (乾隆三十三年),很多道士、乞丐、泥水匠被指控偷偷剪斷別人辮 子或衣襟,奪走被剪者的神智魂魄。此類案件蔓延江南乃至北方數省,遍及江
59 根據王子今的研究,秘密社會的發展,多是倚藉著交通,尤其是水路交通,發展迅速傳播。
在起事時,亦因此在信息情報與軍事指揮上有其優勢。王子今,《交通與古代社會》,頁 35。
蘇、浙江、河南、安徽、山東、直隸等各省,案子從 1768 年至 1769 年(乾隆 三十三年~乾隆三十四年)才稍告平息,審理期間長達十個月左右,很多被控 者在逼供過程中冤死:
乾隆間割辮匪徒事,始浙江,蔓延甚廣,遠如吉林亦有此說,民間日夜 驚恐。又言被翦人非并根翦去,必死。於是被翦者皆翦其根。復有買所 翦之辮者,云造橋用,無稽之言,不可窮詰。高宗嚴旨緝獲多人,解京 質審,悉非真犯。大索年餘,迄不得蹤跡。其後朝廷燭見情偽,飭禁妄 挐。詔旨甫頒,訛言頓息。自此數十年,無復有傳說者。
60君主和臣民從各自的立場出發,對剪辮案的妖黨懷有恐懼;他們都很快地從易 受攻擊、處於太平盛世邊緣的人們中找到替罪羔羊。
61由於恐懼的因素制約著皇 帝在危機初期謹慎行事,並促使他一直透過機密管道進行通訊聯絡。乾隆朝的 君主官僚關係,說是乾綱獨斷,但又有很多方面皇帝無法控制,官吏的上下敷 衍早已使皇帝心中忐忑不定。在漢人文化的中心-江南,聽說發生了剪辮的案 子,辮子是滿族統治漢族的文化象徵,剪去辮子等同於向滿人的統治權威挑 釁。這樣一樁叛逆行為在發生初期竟沒有大臣上報。
自發生割辮案件近一個月內,這些督撫們彼此抱持著觀望的態度,畢竟這 些日理萬機的大員們只從地方官員那裡獲報了一些消息,仍然無法確定這些在 盛世裡發生的怪案是否屬實,在毫無頭緒之下輕易經辦搞不好只會落得吃力不 討好的下場。終於,皇帝透過奏摺得知了這個消息,被蒙在鼓裡多時的皇帝在 傳諭多次後,部分地方大員竟無所回應或是回應遲緩,更使皇帝氣極敗壞:
前聞江浙地方有偷割髮辮之事,蔓延數省,即降旨該撫嚴切查辦……自 六月十六日傳諭以來,迄今已二十餘日,並未見該省弋獲一犯,及作何 辦理情形具摺覆奏……今此案匪犯既始於該省,況敢肆行無忌,該撫平 日豈竟毫無見聞……豈朕委任封疆之意。再傳諭彰寶令其將因何不即覆 奏,並如何設法訪緝有無獲犯……馳驛六百里逐一速行據實奏聞……再 漫不經心,則是該撫自取罪戾。
6260 吳仲雲,《養吉齋叢錄》,頁 327。
61 孔復禮(Philip A. Kuhn)著,陳兼、劉昶譯,《叫魂:乾隆盛世的妖術大恐慌》,頁 302。
62 《乾隆朝上諭檔》,第五冊,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初九日,字寄江蘇巡撫彰寶。
皇帝開始認真想要查辦這件事的消息很快傳到其他地方大員的耳中,儘管 官僚們頗習慣於敷衍,如同先前討論部份大員鮮少上呈奏摺一樣,但皇威依然 顯赫,如果不認真查辦此事,可能危及身家。針對乾隆皇帝的切責,江蘇巡撫 彰寶後來在奏摺中解釋道:
臣因七月初三奉到聖諭勒速奏聞,隨于七月初八日將現在上緊嚴緝辦理 情形恭摺差齎具奏在案(硃批:此摺尚未到)。但恐差齎稍遲,所有臣 前摺情節再摘敘清單,恭承御覽……所有一切辦理情形理合再行由驛具 奏,伏乞皇上聖鑒。
63江蘇巡撫彰寶上的這份奏摺,其硃批日期為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乾隆皇 帝的硃批中提到「此摺尚未到」,此摺意指彰寶於七月初八日覆奏七月初三日 上諭,而這份奏摺是由彰寶自行以弁役家人齎送,而非使用驛馳遞送,所以從 七月初八日遞送後,直到七月十五日仍然未能送到皇帝面前。從這兩份公文一 來一往的過程與內容,可以察覺在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割辮案在江南一帶鬧得沸 沸揚揚之際,清代驛傳系統本身的制度規範中似乎也浮現出一些問題。
又 1768 年(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在這段期間,乾隆皇帝嚴厲申令地方官員 嚴加追查、緝拿匪犯,要求各地督撫大員以 600 里馳遞回報追查實情。但此時 湖廣永州鎮總兵顧鋐卻因為使用了 800 里飛遞而惹惱了乾隆皇帝:
據湖廣永州鎮總兵顧鋐奏到兩摺,一由六百里馳遞,一則竟用八百里飛 遞,朕謂必係地方非常緊要事件,即閱奏摺,不過緝獲傳布謠言及割辮 匪犯之事。此等匪徒蔓延數省,文武官弁緝有正犯,自宜星速馳報奏。
但由驛六百已足迅達,若八百里郵符本不經見,何得妄行填用駭人聽 聞,且先後只隔一日,該鎮有何迫不及待而連發兩報,又較常加緊滋擾 郵傳,可謂全不知事理輕重……顧鋐著交部嚴加議處。
64官僚如何回應君主,從檔案文件中來看,其中有一些抵制是經過深思熟慮 的;有一些是由於官僚程序的顢頇、阻止了對緊急事件的即時因應;再有一些 可能是某些官員因不可知論而產生的輕視,使他們不把「事件」當作一回事;
還有一些可能是害怕清剿會危及自己的仕途;或是一些耿直的官員,拒絕隨意
63 故宮博物院文獻館輯,《史料旬刊》,第七期,天 124-125,總頁 121,割辮案張寶摺二。
64《乾隆朝上諭檔》,第五冊,頁 475,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根據不實的消息迫害無辜的民眾。
65從這兩個事例,隱約可以嗅出乾隆朝驛傳系統不僅面臨體制有所缺失的困 境,在面對割辮案的同時,浮現出一個極為嚴重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絕對不只 發生在 1768 年(乾隆三十三年),在這之前與之後,亦是層出不窮的。這個問 題的核心於,中央與地方對於緊急事件的認知有所落差。根據前文,清代規定 若非緊急事務,地方大員的奏摺理應由專差遞送、不得擅動驛站。但是從彰寶 與顧鋐對割辮案事宜奏報的方式可以發現,彰寶初期似乎不認為其所奏報事宜 屬於緊急事件,因而未選擇驛馳遞送,但是皇帝認為這樣的事情應當由驛遞 送;顧鋐認為他所奏報的情事相當急迫而用了最緊急的 800 里馳遞,卻被皇帝 認為並不是那麼地緊急,有騷擾驛站之過,因而惹惱了皇帝。
雖然皇帝曾經三申五令地方官員非緊急事件,不可過度動用驛馳,以免擾 驛。但是問題的嚴重性在於,如果中央與地方之間對於緊急事件的認知、判定 標準有落差的話,將會導致一種狀況,即一旦地方發生了足以動搖國家根基的 叛亂或災荒,地方官員因為害怕生事而未以驛馳將事奏報中央,延誤了黃金救 援時間,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危機處理」,使得事件蔓延地區擴大、善後時 間延長。
如同 1768 年至 1769 年(乾隆三十三年~乾隆三十四年)蔓延數省的割辮案 一樣,造成民心恐慌,最終在皇帝的嚴旨下,地方官員只好緝拿無數無辜人犯 來交差。雖然這只是廣大帝國中發生的一件案件,卻足以突顯乾隆朝文報驛遞 系統與危機處理能力之間,似乎未如想像中的緊密。而問題的癥結點,可以推 測是在動用驛傳的時限沒有明確標準的灰色地帶,如何掌握其間的訣竅與平衡 點,成為乾隆朝呈遞奏摺官員的考驗,也是乾隆朝帝國統治中的一個陰影。
當皇帝對某個事件關注而發下 600 里加緊的上諭,其背後所代表的不僅是 皇帝需要急速獲知此事件的消息,更重要的是皇帝要以這種緊急的手段,讓地 方官員感受到皇帝的關切,迫使官員認真、快速地去進行處理。
1772 年(乾隆三十七年),常青位居雲南提督,常駐關外,因未及時將 緬匪得魯蘊有差人到關一事上奏,經乾隆皇帝傳諭,須將緬匪得魯蘊差人到關
65 孔復禮,陳兼、劉昶譯,《叫魂:乾隆盛世的妖術大恐慌》,頁 280。
等情事以 600 里加緊的速度上報。
66未料,七月二十八日常青將稽查關隘等尋常 事以 600 里加緊之速覆奏。乾隆皇帝認為這樣的尋常之事,只許由常青差派家 人送往北京,就算是以驛馳送已不應當,何況是填發火票以 600 里加緊的極速 發送。為此常青立刻遭受乾隆皇帝的申飭。
67根據 1776 年(乾隆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奉上諭,乾隆皇帝於四月二十 五日接到雲貴總督圖思德由驛遞到 400 里奏函,乾隆皇帝最初以為是邊地要 務,等到拆函批閱後,內容是關於巡閱營伍順道辦理凱旋兵丁等事宜,皇帝認 為這些事宜乃尋常之事,並無緊要應辦之處,應該自行派遣家人專差齎奏,何 以擅行由驛馳遞。為此皇帝認為圖思德殊不知事體輕重,傳旨申飭。
68事件的緊急程度與否,應該是反映在動用驛傳的速度之上,由以上探討的 各事例,一部分反映了中央與地方對於緊急事件的認知有所落差。官僚制度與 國家在皇帝的眼中,可以說是一種工具。作為一種工具,無論是驛傳系統的使 用或官員的奏報,都是作為皇帝統治遼闊帝國的一種手段。驛傳系統除了可作 為維持帝國的秩序之外,還有另外一個作用,為官僚君主制的運作提供象徵性 的資源。皇帝握有控制整個帝國的樞紐,為了及時進行掌控,所以驛傳系統講 求效率、嚴密與機動性。要時時刻刻獲得地方的重大政情信息,就必須賦予地 方大員與官員收集與傳遞信息的權力,兵部每年預先發給各級地方官員數量不 等的勘合、火牌、火票,就是意味著中央將動用驛站傳遞信息的權力賦予地方 大員與官員。事件的緊急程度與否,應該是反映在動用驛傳的速度之上。
終清一代驛傳雖明確訂有時限、速限與考核的程序,卻未曾明確規範何種 文報或事件緊急程度使用何種速限來進行傳遞,因此在宮中檔與上諭檔中常見 皇帝申飭官員不當使用驛遞的情形。文報上黏貼的火票註明此文報傳遞的速 限,但是此文報內容的輕重緩急並無一定的準則可循。此處並非處理日常本章 遞送時限的問題,因為題本並無速限,而是鎖定奏摺文書,因為此種文書除了 以家人赍摺外,遇到緊要事件奏摺可以透過驛站傳遞,也因此出現了速限的問
66 《乾隆朝上諭檔》,第七輯,頁 90-91,乾隆三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字寄雲貴總督彰 寶、雲南提督常青、西安提督哈國興。
67 《乾隆朝上諭檔》,第七輯,頁 117,乾隆三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奉上諭,字寄雲南提督常 青。
68 《乾隆朝上諭檔》第八輯,頁 243,乾隆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字寄署雲貴總督圖思德。
題。奏摺傳遞速限的問題在根本上可分為兩個部份,一是事件緊急到何種程度 是准許不以家人齎送而使用驛傳;一是使用驛傳,其速限與事件緊急程度上的 關係又是如何。此外,在一個緊急事件中,皇帝往往會在上諭中指明要求相關 地方大員以何種速限回奏,但可以想像的是,事情並非如此單純。
根據筆者研究,在乾隆年間上諭至多以 400 里、600 里的速度發出,除了緊 急軍報外,幾乎未見以高於 600 里加緊的速度發出上諭。又在上諭中,明示各 省督撫、總兵等大員覆奏,亦多用 400、500、600,少有多於 600 里的速度限 制。至於地方大員,就常用 600 里加緊,甚至是出現了兵部所未規定過的 800 里、800 里加緊的速度回報,這樣的差異相當令人不解。
69在同一事件中,雖然 皇帝諭令以何種速限回報,官員有時所回奏的事項卻非皇帝所真正關心的,往 往引起皇帝的震怒而遭到申飭。遭到申飭的理由除了不知事體,對於事件處理 的態度不懂得拿捏外,浪費驛傳人力物力是關鍵的原因之一。此外,隨意動用 極速的速限會引起地方的騷亂,造成人心浮動,對統治而言並非益事。從本節 討論乾隆朝事例來看,乾隆皇帝與臣下對事情的輕重緩急判別不一,皇帝因而 惱怒與以申飭,更有延遲了地方案件處理之情形。可從此處窺知缺乏使用速限 的準則是清代驛傳系統中最有彈性,也最值得深入討論的議題。
對一個勤勉的地方大員來說,他可以用許多日常公務讓自己忙碌不堪,卻 不必承擔什麼風險。但在動用驛傳的時限上,如何掌握其間的訣竅與平衡點,
卻可能是他處理公文時最大的考驗之一。從理論上來說,驛傳制度在歷經康、
雍兩朝的改革後,早就已經確立了,但是實際上永遠都有整頓和強化的必要。
乾隆朝在國家軍政的運作中,是否對信息流動做了仔細、有效地掌控,也必須 重新再思考。
69 若依照兵部規定,比 600 里加緊還快的是「紅旗捷報」,關於「紅旗捷報」前面章節中已有 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