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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章節目次
阿毘達磨俱舍論略釋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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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根品二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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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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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823 [cf. Nos. 1558, 1560]
阿毘達磨俱舍論略釋記
正議大夫持節諸軍使晉洲刺史賈曾 撰 昔釋迦去代。過九百年。天親菩薩纂論千部。弘宣蓋遠。發起良 多。至於標揭義門訓剖名相。文約事廣。詞微理明。則此對法藏論 尤稱工也 雖源出婆娑。本詮論藏。若能究根界之旨。窮世聖之 源。辨因果於真俗。祛執滯於人我。乃十二部經思已過半。八萬法 門。由而可知。豈唯但趣小乘。專攻說有而已 大唐三藏。玄奘法 師。躬得梵本。再譯真文。其徒大乘光法師。親承密誨。初傳正 釋。既盡善矣。又何加焉 然論岐則說繁。義富則辭黷。學徒始 習。難以兼功 有圓暉上人者。慧炬熾然。戒珠融朗。後來之美。
先達所印。幼好斯文。長而獨得。甞因暇日。見為討論。余時迫俗 塵。倦於周覽。乃求略釋。先辨頌文。良願不違。欣然默受。舊德 聞已。深相激讚。居諸未幾。刪削遽成。以簡則易知。有功則可 久。雖允在家之請。乃為有學之資。賢人之業其不泯矣 上人自陳 作意。已題別序。以余本緣所起。欲重宣揚。嘉旨再三。故疏此 記 俾夫後身廣慧。遙證通方。過去眾賢。永慚偏識。云爾。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中大雲寺沙門圓暉述 粵燭天下之幽者。其惟赫日乎。鼓萬物而成者。其惟颽風乎。匡大 教而濟時者。其惟菩薩乎。爰有大士。厥號世親。弘道於五天。製 論於千部。光我師之正躅。解外道之邪紛。功無得而詳也 千部之 內。俱舍論是其一焉。斯乃包括六足。吞納八蘊。義雖諸部。宗唯 以正。故得西域學徒。號為聰明論也 至如七支無表之說。作傳律 之丹青。三科蘊界之談。與弘經為潤色。光光佛日。寔在茲焉 有
正議大夫。晉洲刺史賈曾。惟公特稟異氣。別授精靈。文蓋雲間。
聲雄日下。器宇冲邈。容止清閑。蓋縉紳龜鏡之士也 公前任禮部 侍郎。省司多暇。歸心正法。乃相命談義。遂請造略釋 有大聖善 寺。懷遠律師者。清以戒珠。涼以風儀。既勤勤於法門。亦孜孜以 勸誘。志存兼濟。故有請焉 在圓暉多幸。遭茲像化。咀以真詮。
狎以蘭室。喜朝聞於夕殞。荷嚴命以斯臨。課以庸虛。聊為頌釋。
刪其枝葉。採以精華。文於廣本有繁。略敘關節。義於經律有要。
必盡根源。頌則再牒而方釋。論乃有引而具注。木石以銷。質而不 文也。冀味道君子。義學精人。披之而不惑。尋之而易悟。其猶執 鸞鏡而鑒像。持龍泉以斷物。蓋述之志矣。愚見不敏。何必當乎。
庶通鑑之士詳而正焉 將啟論端。六門分別。
第一明論緣起。二釋論宗旨。三明藏所攝。四翻譯不同。五略解品 題。六廣釋文義。
初明論緣起者有二。一明本緣起。二明別造意。本緣起者。自迦葉 遁形於鷄足。末田乞地於龍宮。雖大義少乖。而微言尚有。洎乎尊 者鞠多。道不繼於三聖。摩訶提婆。亂真言於五緣。二部分宗。諍 興於摩揭提國。五百羅漢。飛來於迦濕彌羅。一切有宗興茲國矣 佛涅槃後。四百年初。健馱羅國。有王名迦膩色迦。其王敬信尊重 佛經。味道忘疲。傳燈是務。有日請僧入宮供養。王因問道。僧說 莫同。王甚怪焉。問脇尊者曰。佛教同源。理無異趣。諸德宣唱。
奚有異乎 尊者答曰。自五夢不祥。雙林現滅。百有餘載。諸部肇 興。雖復萬途。津梁一揆。是故大聖。喻折金杖。況以爭衣。爭衣 則衣終不破。斫金則金體無殊。是故依之修行。無不皆成聖果 王 聞此語。因為問曰。諸部立範孰最善乎。我欲修行。願尊者說。尊 者答曰。諸部懿典。莫越有宗。王欲修行。宜遵此矣 王曰。向承 嘉旨。示以有宗。此部三藏。今應結集。須召有德。共詳議之。於 是萬里星馳。四方雲集。英賢畢萃。凡聖極眾。既多煩亂。不可總
集為遂簡凡僧。唯留聖眾。聖眾尚繁。簡去有學。唯留無學。無學 復多。不可總集。於無學內。定滿六通。智圓四辯。內閑三藏。外 達五明。方堪結集。故以簡留。所簡聖眾。四百九十有九。王曰。
此國暑濕。不堪結集。應往王舍城中。迦葉結集之處。不亦宜乎。
脇尊者曰。王舍城中。多諸外道。酬答無暇。何功造論。迦濕彌羅 國。林木欝茂。泉石清閑。聖賢所居。靈仙遊止。復山有四面。城 唯一門。極堅固矣。可結集矣。於是國王。及諸聖眾。自彼而至迦 濕彌羅。到彼國已。緣少一人未滿五百。欲召世友。然世友識雖明 敏。未成無學。眾欲不取。世友顧聖眾曰。我見羅漢。視之如唾。
久捨不取。汝何尊此。而棄我乎。我欲證之。須臾便獲。遂於僧 眾。便立誓言。我擲縷至空。縷下至地。願我便證阿羅漢果。縷未 下空。諸天接住。語世友曰。大士方期佛果。次補彌勒。三界特 尊。四生攸賴。一何為此小緣。而欲捨斯大事。於是聖眾。聞此空 言。頂禮世友。推為上座。於是五百聖眾。初集十萬頌。釋素怛纜 藏。次造十萬頌。釋毘奈耶藏。後造十萬頌。釋阿毘達磨藏。即大 毘婆沙是也。世友商確。馬鳴採翰。備釋三藏。懸諸千古。法雲 重。布於遐方。佛日再暉於沙界。傳燈之盛。斯之謂焉。五百羅 漢。既結集已。刻石立誓。唯聽自國。不許外方。勅藥叉神。守護 城門。不令散出 然世親尊者。舊習有宗。後學經部。將為當理。
於有宗義。懷取捨心。欲定是非。恐畏彼師情懷忌憚。潛名重往。
時經四載。屢以自宗。頻破他部。時有羅漢。被詰莫通。即眾賢 師。悟入是也。悟入怪異。遂入定觀知是世親。私告之曰。此部眾 中。未離欲者。知長老破。必相致害。長老可速歸還本國。于時世 親至本國已。講毘婆沙。若一日講便造一偈。攝一日中所講之義。
刻赤銅葉。書寫此偈。如是次第。成六百頌。攝大婆沙。其義周 盡 標頌香象。擊鼓宣令云。誰能破者。吾當謝之。竟無一人能破 斯偈。將此偈頌。使人齎往迦濕彌羅。時彼國王。及諸僧眾。聞皆 歡喜。嚴幢幡蓋。出境來迎。標頌香象。至國尋讀。謂弘己宗。悟 入知非。告眾人曰。此頌非是專弘我宗。頌置傳說之言。似相調
耳。如其不信。請釋即知 於是國王。及諸僧眾。發使往請。奉百 斤金。以申敬請。論主受請。為釋本文。凡八千頌。寄往果如悟入 所言。此是第一明本緣起也。
第二明造論意者。大意有三。一為眾生斷煩惱故。二欲令智者慧解 深故。三弘持正法。令久住故。斷煩惱者。欲令眾生出三有故。有 情沈淪。由惑未滅。欲求出離。須斷惑緣。斷惑正因所謂淨慧。論 正詮慧。論主因之故製斯論。故下文云。何因說彼阿毘達磨。舉頌 答曰。由惑世間飄有海。因此傳佛說對法故。知造論為斷煩惱 第 二生慧解者。斯論乃四含幽鍵。六足玄關。法相川源。義門江海。
文清清兮玉潤。理明明兮月花。啟學人之昧心。發智者之明慧。故 下文云。我於方隅。已略說。為開智者慧毒門 如身少破。著少毒 藥。須臾毒氣。遍滿身中。此論亦然。開少慧門。諸有智人。能深 悟入。如似毒門。名慧毒門。聰明論名。因茲起也。
第三弘持正法者。自青蓮罷笑。白毫掩色。邪徒紛糺。正法陵遲。
雨眾三德之談。米齋六句之說。殘我花苑。泊我清流。論主方欲掃 彼邪雲。光斯佛日。製論之意其在茲乎。故下文云。上來所說。種 種法門。皆為弘持世尊教法 又三藏教興。皆有四意。故婆沙云。
說素怛纜藏。依力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心。學論道故。二為眾 生。種種雜說故。三令眾生種善根故。四為眾生未入正法。令入正 法故。說毘奈耶藏。依悲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戒學論道故。二為 眾生說諸學處故。三為眾生已種善根者。令相續成就故。四令已入 正法者。受持正法故 說阿毘達磨藏。依無畏等流。一為眾生得增 上慧學論道故。二為分別諸法自相共相故。三為已成就者令得正解 脫故。四為已受持學處者。通達諸法真實相故 又依婆沙。有七意 造論。一為饒益他故。為令有情於佛聖教。無倒受持。便得悟入甚 深法性。譬如有人為饒益他。於黑闇處。燃大明燈。令有目者見種 種色 二為破無明闇故。如燈破闇能發光明。造論亦爾。破無明
闇。發智慧明 三為顯無我像故。譬如鏡面極善磨瑩種種相現。論 亦如是。分別法相。令無我像分明顯現 四為度生死河故。如牢船 筏百千眾生。依之無畏。度至彼岸論亦如是。佛及有情。依之無 畏。到涅槃岸 五為照契經等故。如人執炬則見眾色。而無迷亂。
論亦如是。照契經等義。而無迷亂故 六為觀察善等諸法故。如別 寶人識金剛等寶。論亦如是。分別善等諸法故 七為顯諸大論師。
不傾動故。如妙高山。踞金輪上。一切猛風不能傾動。諸大論師亦 復如是。輕毀邪論。不能摧伏故。
第二明論宗旨者。自教迹區分。部成十八。所立宗旨。固非一家。
如一說部大眾部.鷄胤部.說出世部。此四奉宗。一切諸法。無非 是假。但有言說 若經部宗。立一切法。少分實有。多分是假 若 薩婆多宗。一切有法。為所奉宗。計有不同。總有四說。一類。二 相。三位。四待。言類者。尊者法救。作如是說。由類不同。三世 有異。謂從未來。至現在時。捨未來類。得現在類。若從現在。流 至過去。捨現在類。得過去類。但類不同。非體有異。如破金器作 餘物時。形雖有殊金色無異。言相者。尊者妙音。說相不同。三世 有異。謂法在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以過去相 顯但名過去也。現在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未來正與 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隨顯得名。准過去說。言位者。尊 者世友。說位不同。三世有異。未作用位。名為未來。正作用位。
名為現在。作用謝位。名為過去。至位位中。作異異說。如運一籌 置在一位名一。置百位名百。置千位名千。歷位有別。籌體無異。
言待者。尊者覺天說待不同。三世有異。待謂觀待。前觀於後。名 為過去。後觀於前。名為未來。觀待前後。名為現在。如一女人。
名女名母。觀母名女。觀女名母。論主評云。法救執法有轉變故。
應置數論外道朋中。以數論宗。執法有轉變故也。妙音所立。世相 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覺天所立。世還雜亂。一世法中。應有 三世。謂過去世。有多剎那。前後剎那。應名去來。中名現在。未
來現在。類亦應然。故此四中。第三世友。立世最善。依經部宗。
過未無體。唯現世有 今詳世親著論宗旨。有其兩種。一者顯宗。
即一切有。故下文云迦濕彌羅議理成。我多依彼釋對法。既言依彼 釋對法藏。故知此論。有部為宗。二者密宗。所謂經部。故下文 云。經部所說。不違理故 此一部論。多將經部。破薩婆多。故知 世親。密意所許。經部為宗。此上不同。第二明宗旨竟。
第三明藏所攝者。藏有三種。一素怛纜藏。此翻為綖。或名為經。
正詮於定。二毘奈耶藏。此稱調伏。正詮於戒。三阿毘達磨藏。此 言對法。正詮於慧。於此三中。此論即是阿毘達磨藏攝 問為唯一 藏攝。亦通餘二。答順正理第一云。諸有素怛覽。及毘奈耶所有窮 理問答。皆是此中阿毘達磨藏攝。
第四明翻譯不同者。此論翻譯。總有兩時。初即陳朝。後居唐代。
陳朝三藏真諦法師有於嶺南。譯成二十二卷。大唐三藏。永徽年 中。於慈恩寺。譯成三十卷。翻譯不同。非無所以。由前譯主未善 方言。致使論文義在差舛。至如無為是因果。前譯言非。現法無非 得。昔翻云有。大唐三藏音善兩方。譯義無差。綴文不謬。由使懷 疑之客。得白玉於青山。佇決之賓。獲玄珠於赤水。由是此論。譯 有兩時。
第五略釋品題者。阿毘此云對。達磨此云法。俱舍此云藏。謂無漏 慧。名之為對。對有二義。一者對向。謂對向涅槃。二者對觀。謂 對觀四諦。法有二種。一勝義法。謂是涅槃。二法相法。通四聖 諦。釋法名者。一則軌生物解。二乃能持自性。故名為法 言對法 者。謂無漏慧。名之為對。四諦涅槃。名之為法。此無漏慧。名對 法者。法之對故。名為對法。是依主釋。依光法師對與法俱通能 所。下文當釋 藏有二義。一者包含。二者所依。言包含者。猶如 籄篋。此論包含發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為藏。發智論等名為對 法。俱舍名藏。而非對法。然今此論。名對法藏者。對法之藏故。
名對法藏。依主釋也 言所依者。正理釋云。藏或所依。猶如刀 藏。引彼義言。造此論故。以對法藏。名對法藏。光法師釋云。鞘 名刀藏。刀所依故。言刀名藏。取鞘藏名。以有藏故。名為刀藏 彼發智等。是此所依。所以然者。謂引彼義言。造此論故 彼發智 等。名為對法。此論所依故。亦即是藏 今俱舍論。名對法藏者。
全取本論對法藏名。有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是有財釋。寶法師 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此正理文。但釋藏義。未辨有財。正理 下文。以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此文方釋有財。光法師說刀名藏。作 有財釋。謬之甚矣 釋對法藏中。無持業釋者。謂世親論主。不欲 自取其功。推能於本故也。
第六廣釋文義者。就中有二。一別釋品名。二依文正解 就別釋品 名。復分為二。一正釋品名。二明品先後。言正釋品名者。族義持 義性義名界。此品廣明。故名分別 問此品亦明蘊處。何故以界標 名。答此品廣。以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故。以界標名。蘊處不 爾。故不標也 二明品先後者。此頌上下。總有八品。一界品。二 根品。三世間品。四業品。五隨眠品。六賢聖品。七智品。八定 品。破我一品。無別正頌。故此不論。初二品總明有漏無漏。後六 品別明有漏無漏。總是其本。所以先說。依總釋別。所以後說 就 總明中。初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法用。體是其本。所以先 說。依體起用。故次明根 就別明六品中。初三品別明有漏。後三 品別明無漏。有漏可厭。所以先說。厭已令欣無漏。所以後說 就 別明有漏中。世品明果。業品明因。隨眠品明緣。果麁易厭。所以 先明。果不孤起。必藉於因。故次明業。因不孤起。必待於緣所以 後明隨眠 就別明無漏中。賢聖品明果。智品明因。定品明緣。果 相易欣。所以先說。果必藉因。故次明智。智必待緣。故後明定。
從此第二。依文正解者。將釋此頌。略為三分。一序分。二正宗。
三流通。夫聖人造論。必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既訖。當有所
陳故。次明正宗。宗義已彰。勸物修學故。後有流通。初三行頌。
是序分。次有六百行頌。是正宗。後四行頌。是流通分。就序分 中。文分兩段。初有四句頌。正明序分。後有八句。隨難別解。且 初正明序分。四句者。頌曰。
諸一切種諸冥滅 拔眾生出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 對法藏論我當說
釋曰。此之四句。正明序分。就此序分。復分兩段。一歸敬序。二 發起序。即前三句。是歸敬序。第四句是發起序。就前三句。初兩 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指德歸敬 初諸字明所歸敬。次十三字明佛三 德。諸者謂諸佛。故論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後十三字中。前 有六字。明自利德。後七字明利他德。一切種諸冥滅者。自利德 也。冥有二種。一者一切種冥。二者諸冥。一切種冥名不染無知。
諸冥是染污無知。此二無知。能覆實義。及障真見。故說為冥(外境 名實義內心名真見)一切種者。不染無知。種類無邊。名一切種。障一 切法。不能悟解。是不染無知。故種類多也 不染無知。劣慧為 體。三性門中。善無記攝。體非煩惱。故名不染。於境不悟。稱曰 無知。無知即不染。名不染無知持業釋也。亦名習氣。數習煩惱。
所成氣分。習之氣故。名為習氣。唯佛永斷。二乘猶有。故論云聲 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智畢竟斷故。非一切種。所以者何。由 於佛法極遠時處。及諸義類。無邊差別。不染無知。猶未斷故 解 云。佛法者。佛所知法。即極遠時等是也。八萬劫外。名極遠時。
三千界外。名極遠處也 諸冥者是染污無知。諸謂諸境。即四諦修 道。五部境也。五部非一。故名諸境。冥者即是見修所斷。一切煩 惱。以此煩惱覆障諸境。故說為冥。染污無知。無明為體。煩惱不 淨。名為染污。於境不悟。故曰無知。無知即染污。名染污無知。
持業釋也 頌言滅者。滅有二滅。一擇滅。二非擇滅 一切種冥 滅。是非擇滅。由佛世尊斷一切種冥。證不生法。故名非擇滅。此
言證者。是不染無知。勝緣闕位。得非擇滅。名為證也。由斷此 冥。獲一切智。能知一切種類法。故智德圓滿 諸冥滅者。即是擇 滅。由佛世尊斷煩惱冥。證不生法。名為擇滅。斷德圓滿故。頌滅 字通二滅也。智德是佛身中。智慧為體。斷德是佛所證。擇滅為 體。滅名為斷。由斷顯故 拔眾生出生死泥者。嘆利他德也。一切 眾生。於生死泥。淪沒無救。世尊哀愍。隨授所應正法教手。拔濟 令出。此是恩德。大悲為體 言眾生者。有眾多生死故也。言泥 者。有漏業。煩惱異熟果為體。煩惱如水。業異熟如土。由此相 參。成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者。指德歸敬。稽首接足。故稱敬 禮。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即如是者。指前三德也 如理 師者顯利他德。益物為勝。故別標敬 由佛世尊能方便說如理正 教。拔濟眾生。名如理師。上來歸敬序竟。
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是發起序。為發起論端故也 教誡學徒。故稱 為論。教是教授。令人修善。誡是誡勗。令人斷惡。斷惡修善故名 教誡。其對法藏。隣次當辨。我當說者。五蘊假者。目之為我。當 說之言簡已正說。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此復分三。一釋對法。二釋藏。三明說意說 人。且初第一。釋對法者。頌曰。
淨慧隨行名對法 及能得此諸慧論
釋曰。淨慧隨行名對法者。明勝義對法也。淨慧者。謂無漏慧。離 縛名淨。簡擇稱慧。淨慧眷屬。名曰隨行。慧相應心。及受想等。
諸心所法。四相及得。道共無表。此等諸法。是慧眷屬。隨慧行 故。名曰隨行。如是淨慧。及與隨行。通攝五蘊。名為勝義阿毘達 磨。此五蘊中。言色蘊者。道共戒也。受想蘊者。隨行中受想心所 也。行蘊者。除受想外諸餘心所。四相及得也。識蘊者。慧相應心 也 言勝義者。無漏名勝。實體稱義。勝即是義。名為勝義。勝義
即對法。名勝義對法。持業釋也 及能得此諸慧論者。此明世俗對 法。頌文諸字。通在兩處。一則諸慧。二則諸論。慧論非一。故名 為諸。此諸慧論是有漏法。名為世俗。此者無漏淨慧也由彼諸慧諸 論。方能得此無漏淨慧。名能得此也。非但淨慧隨行。名為對法。
及能得此。諸慧論亦名對法。故云及也。言諸慧者慧有四種。一者 生得慧。生便得故。二者聞慧。聞教成故。三者思慧。因思起故。
四者修慧。從定生故。定名為修。熏修於心。令成功德。無過於 定。故獨名修 言諸論者謂六足論等。一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
二大目犍連造法蘊足論。三迦多演那。造施設足論。已上三論。佛 在世造 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磨。造識身足論。至三百年 初。尊者世友。造品類足論。又造界身足論。至三百年末。迦多演 尼子。造發智論。前六足論。義門稍少。發智一論。法門最廣。後 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後代論師。多宗發智。大毘婆娑依 之而造。無漏淨慧。是真對法。有漏慧論。非真對法 言對法者。
謂為無漏作資糧故。亦名對法。故論云。此諸慧論。是彼資糧故。
亦得名阿毘達磨。言資糧者。先因論教。次有生得。從生得後方有 聞慧。從聞慧後次起思慧。從思慧後始生修慧。從修慧後起無漏 慧。故諸慧論。是淨慧資糧也 釋此法名者。能持自性。故名為 法。且如色法。變礙為性。能持此性。故名色法。略舉此一。餘法 例然。法有二種。一勝義法。二法相法。勝義法者。謂是涅槃。是 善是常。故名為勝。有實體故。復名為義。即勝名義。即勝義名 法。故名勝義法。持業釋也。二法相法者。通四聖諦。相者性也。
狀也。望自體邊名性。望他緣邊名相。此四諦法。是法相故。故名 法相法。法相即法持業釋也。對有二義。一則對向。謂無漏慧。對 向涅槃。二則對觀。謂無漏慧。對觀四諦。前言對向。以因對果。
因即淨慧。果即涅槃 後言對觀。以心對境。心即淨慧。境即四 諦 無漏淨慧。但是其對。是能對故。而非是法。非所對故 言對 法者。是法之對故。依主釋也。光法師云。能對對勝。且與對名。
理實而言。亦名為法。持自性故 所對法勝。且立法名。理實而
言。亦名為對。是所對故。由此對法。俱通能所 總有六種。一自 性對法。謂淨慧也。二隨行對法。謂淨慧眷屬也。三方便對法。謂 有漏四慧也。四資糧對法。謂論教也。五境界對法。謂四諦也。六 果對法。謂涅槃也。前四能對。名對法。後二所對名對法也 此能 所對。各有三釋。且能對法。有三釋者。一能對名對。所對名法。
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依主釋也。二能對非對法。所對名對法。能 對名對法者。有對法故。名為對法。有財釋也。三能對名對。是能 對故 亦名為法。持自性故。對即是法。名為對法。持業釋也。所 對法中。亦有三釋。准能對說。依寶法師。唯說能對。名為對法。
釋對法名。唯依主釋也。此解甚佳。妙符論矣。
從此第二釋藏名。論云已釋對法。何謂此論名對法藏。頌曰。
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
釋曰上句釋藏。下句釋名。攝彼勝義依彼故者。以二義釋藏也。一 攝彼勝義故。二依彼故 攝彼勝義者。包含名藏。謂此俱舍。攝彼 對法。發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為藏。對法之藏。名對法藏。依 主釋也。依彼者。所依名藏。謂此俱舍。依彼對法發智論等。從彼 引生。彼是所依故名為藏。發智論等。是對法藏。今此俱舍。有對 法藏。故名對法藏。有財釋也。此立對法俱舍名者。結成也。
從此第三。明說意說人。論云。何因說彼阿毘達磨(問說意也)。誰復 先說阿毘達磨(問說人也)。頌曰。
若離擇法定無餘 能滅諸惑勝方便 由惑世間漂有海 因此傳佛說對法
釋曰從若離擇法。乃至第四句。因此。傳說對法者。明說論意也。
傳佛說對法者。明說論人也。故第四句。說對法三字。通兩處也。
擇法者慧也。慧能滅惑。為勝方便。若離於慧。定無有餘能滅諸惑
勝方便也 由煩惱惑。令有情世間漂在三有生死海中。故說對法。
以對法中詮慧故也。論雖明戒定兼非正也 傳佛說對法者。然佛世 尊。處處散說阿毘達磨。迦多演尼子等。結集安置。猶如大德法 救。所集無常品等。鄔陀南頌(已上論文也)鄔陀南者。此言集施。或 云集散。集所說義。散施有情。名鄔陀南。言法救者。以法救人故 也。法救大德。佛說無常義。集為無常頌。乃至無我義集。為無我 頌。上來明序分竟。
從此已下。明論正宗。就中有二。一總標綱要。二別釋體性。且初 標綱要者。論云何法。名為彼所簡擇。因此傳佛說對法耶。頌曰。
有漏無漏法 除道餘有為 於彼漏隨增 故說名有漏 無漏謂道諦 及三種無為 謂虛空二滅 此中空無礙 擇滅謂離繫 隨繫事各別 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
釋曰初一句總標。後十一句別釋。就別釋中。前三句別。釋有漏 法。後八句別釋無漏法。有漏無漏法者。標也。謂一切法。不過二 種。一者有漏。二者無漏。除道餘有為者。明有漏體也。除道者除 道諦也。諦有四種。苦集滅道。苦集道三。是有為法。道雖有為。
是無漏法。今明有漏。故除道也。餘有為者。即苦集諦。道諦外 故。稱之為餘。故餘有為。即苦集諦。於彼漏隨增者。解有漏義。
於彼者。彼前苦集。漏謂煩惱。泄過無窮。煩惱名漏。諸漏於彼苦 集諦中。等隨順增長故。苦集諦名為有漏。有彼漏故。故論云。諸 漏於中。等隨增故(漏於苦集相應法中所緣法中。互相隨順。互相增長。相望力 齊故名等) 又論云。緣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隨增。故非有漏。
不隨增義。隨眠品中。自當廣釋。故說名有漏者。結也。無漏謂道 諦及三種無為者。別釋無漏也。道諦者。有為無漏也。三種無為 者。無為無漏也。謂虛空二滅者。列三無為也。二滅者。擇滅非擇
滅也。此中空無礙者。釋虛空體。此中者。於略所說三無為中。虛 空但以無礙為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 擇滅謂離繫者。出擇滅 體。擇滅以離繫為性。繫者。縛也。縛有二種。一相應縛。二所緣 縛。然此二縛。隨眠品明。此略不釋。斷此二縛。證得無為。名為 擇滅。擇者慧也。由慧簡擇四聖諦故。滅者涅槃。不生名滅。擇力 所得滅。名為擇滅。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
隨繫事各別者。明擇滅數量。謂擇滅隨所繫事。體各別故 且如三 界九地。地地有九品煩惱。九九八十一品。斷一品惑。證一品擇 滅。乃至斷八十一品。證得八十一品擇滅。故體各別也。又論云。
依何義。說滅無同類(問也。擇滅體多。應有同類。依何義說擇滅無同類耶)。 依滅自無同類因義。亦不與他。故作是說。非無同類(答也。依滅自無 同類因義者。顯擇滅不從同類因生也。亦不與他者。擇滅亦不與他作同類因也。故 作是說者。經依無同類因義。故作是說。滅無同類也。非無同類者。顯擇滅有多體 同類也)。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者。釋非擇滅。言當生者。當來 生法。此當生法。緣會則生。緣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 非擇滅。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言別得者。謂非擇滅。
有實體性。緣闕位中。起別得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緣闕 名非擇滅。論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 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 故。得非擇滅(解云如眼與意識專一色時。所餘不見聞等。色聲香味觸落謝過去 也。於專一色時。合有一類五識。緣彼已謝五境。緣正專一色故。餘五識不得起。
此未起五識。畢竟不生。謂五境已謝故。五識唯緣現在。不合緣過去境故。未來五 識得非擇滅。言觸等等取法界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謂他心智。所緣心所 也。五識等等取意識中。亦有緣同時境。謂他心智也。以他心智。唯緣現在 緣 心。不緣心所。緣心所不緣心。正緣心時。緣心所他心智。得非擇滅。正緣心所 時。緣心他心智。得非擇滅此約同時。合緣者說也) 亦論云於法得滅。應作 四句。或於諸法。唯得擇滅。謂諸有漏。過現生法。以有漏故。唯 得擇滅。以過現生法故。不得非擇滅。或於諸法。唯得非擇滅。謂
不生法。無漏有為。以不生故。得非擇滅 以無漏故。不得擇滅 或於諸法。俱得二滅。謂彼不生。諸有漏法。以不生故。得非擇 滅。以有漏故。亦得擇滅 或於諸法。不得二滅。謂諸無漏。過現 生法 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過現生。故亦不得非擇滅。
從此第二。別釋諸法體。於中有二。一辨諸法異名。二明諸法體。
就辨異名中分二。一明有為異名。二明有漏異名。且初明有為異名 者論云。前言除道餘有為法是名有漏何謂有為。頌曰。
又諸有為法 謂色等五蘊 亦世路言依 有離有事等
釋曰又諸有為法。謂色等五蘊者。標有為法也。為者作也。此有為 法眾緣造作。故名為有彼為故。名為有為 問過現眾緣造作故。可 說名有為。未來既未造。如何名有為。答是彼過現造作類故。故名 有為。如乳如薪。飲兒乳時。可名為乳。未飲名乳。飲流類故 正 燒名薪。未燒名薪。燒流類故。色等者。等取受想行識。名為五 蘊。亦世路言依有離有事等者。正辨異名 亦世路者。世謂三世。
路即是法。世所依故。謂過去法。是世已行。現在法。是世正行。
未來法。是世當行。故有為法是三世路。世之路故。名為世路。依 主釋也。又解此有為法。可破壞故。名之為世。無常所依。故名為 路。世即是路。名為世路。是持業釋也 故論云。或為無常。所吞 食故 解云。有為被無常遷。無常是能吞食也。言謂言語。以聲為 體。此言所依。即名俱義 言俱義者。取有為義。此所詮義。與能 詮名。俱墮三世。故名俱義 無為雖義。不墮三世。不名俱義。非 言依也 有離者。離謂永離。即是涅槃。一切有為。有彼離故。名 為有離。如有財者名為有財 有事者。事是因義。有為有因。故名 為有事。頌文等者。等取有果。有為有果。無為無果。是故有為。
名為有果。如是等類。是有為法。差別眾名。
其次第二。明有漏異名頌曰。
有漏名取蘊 亦說為有諍 及苦集世間 見處三有等
釋曰有漏名取蘊者。煩惱名取。能執取生死故也。蘊從取生。故名 取蘊。從因為名。如草糠火。火從草糠生。名草糠火。或蘊屬取。
故名取蘊。從屬為名。如帝王臣。臣屬帝王。名帝王臣。或蘊生 取。故名取蘊。從果為名。如華果樹。生華菓故名華菓樹。言有諍 者煩惱名諍。觸動善品。損害自他。故名為諍。此有漏法。諍隨增 故。名為有諍。有彼諍故。猶如前說有彼漏故。名為有漏。苦者苦 諦。三界有漏。違聖心故。總名為苦。非是苦受。逼迫之苦。以彼 苦受唯欲界故 集者集諦。有漏諸法。招集苦故。名之為集 世間 者。是可毀壞義。有漏諸法。有二種壞。一四相壞。二對治壞。故 名世間。無漏道諦。雖四相壞。闕第二對治壞。故不名世間。亦名 見處者。見謂五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此有漏 法。見所住處。故名見處 名三有者。欲有。色有。無色有諸有漏 法。有三種義。得名三有。一三有因。因即集諦。二三有依。依即 苦諦。三是三有。攝具此三義。故名三有。等者等取有染。如是等 類。是有漏法。差別眾名。
從此第二。正明體性。就中有三。一總辨體性。二別釋名義。三諸 門分別。就總辨體中分三。一正出體。二明總攝。三顯開合。就第 一正出體中分三。一明色蘊。二明三蘊。三明識蘊。就明色蘊中分 二。一正立蘊二立處界。就立蘊中分二。一開章。二別釋。且初開 章者。論云前言色等五蘊謂有為法。色蘊者何。頌曰。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釋曰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及無表色。此十一種。名 為色蘊。
從此已下。依章別釋。就此有三。一釋五根。二釋五境。三釋無 表。且初釋五根者。頌曰。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釋曰。彼者。彼前眼等五根也。識者即眼耳鼻舌身識也。眼識等 五。依止眼等五根。從依得名。名眼識等。頌言彼識彼能依識故名 彼識。依淨色者。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名眼等五根。眼等五根。
體清淨故。如珠寶光。故名淨色。
次下第二釋五境者。頌曰。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八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為性
釋曰色二或二十者。色有二種。一顯。二形。或二十者。開為二 十。顯色十二。形色有八。故成二十。顯色十二者。青黃赤白影光 明闇雲煙塵霧 形色八者。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 日焰名光。月星 火藥.諸焰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謂 形平等名之為正。形不平等名為不正。餘色易了。故今不釋 聲唯 有八種者。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 情名不可意聲。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 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五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六無執 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七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
八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有情身中。所發音聲。名有 執受。謂言手等也。就中語業名有情名。能詮表故 拍手等聲名非 有情名。不能詮表故 風林河等。所發音聲。名無執受大種為因。
無執受中有情名者。謂化人語聲。此化人身。雖無執受。能詮表 故。稱有情名。餘義易知 味六者。苦酢醎辛甘淡別故 香四種 者。好香。惡香。等香。不等香。有差別故。沈檀等名好香。葱薤 等名惡香。好惡香中增益依身名為等香。損減依身名不等香。無增
損者。名好惡香。故好惡香中。各分出等不等香。故成四香 觸十 一者。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輕。六重。七滑。八澁。九 飢。十渴。十一冷。堅名地。濕名水。煖名火。動名風。可稱名 重。翻此名輕柔耎名滑。麁強名澁。食欲名飢。煖欲名冷。飲欲名 渴。冷飢渴三。是心所欲。非正目觸。因有三觸。發此三欲。故冷 飢渴。是觸家果。而非是觸。今言觸者。從果為名。故論云。此皆 於因。立果名故。如有頌曰。
諸佛出現樂 演說正法樂 僧眾和合樂 同修勇進樂
(解云。佛出現等。實非是樂。能生樂故。從果為名。觸亦如是)。
從此第三。明無表色。於中有二。一正明無表。二明能造大種。且 初第一。正明無表者。頌曰。
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 由此說無表
釋曰亂心無心等者。明無表位 亂心者。此善無表。餘惡無記心。
名為亂心。亂善無表故 善心名不亂心。同善性故。此惡無表。餘 善無記心。名亂心。亂惡無表故 惡心名不亂心。同惡性故。故善 惡心。通亂不亂 無記心。唯名亂。無無記無表故。故論云。亂心 者謂此餘心 無心者。謂無想定。滅盡定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
謂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亂不亂心。散位一 對。無心有心。定位一對。故頌等字義通兩處 隨流者。明無表 相。隨謂隨順。性相似故。流謂流轉。相續起故。故論云。相似相 續。說名隨流(相似名隨相續名流) 淨不淨者。出無表體。無表唯善 惡。不通無記性。名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者。簡法也。為簡諸得諸 得者。雖復通四位行相似相續濫無表相。然得非是大種所造。簡諸 得故。是故復言大種所造。謂無表色。大種所造故 造者因義。因
有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四持。五養。此後當說 由此說 無表者。結成。由此者。由此上三句。得立無表名。說者。顯此是 師宗言。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同有表業。然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 表。
此下第二。明能造大種於中有二。一實四大種。二假四大種。且初 第一明實大種者。論云前言無表大種所造。大種者何。頌曰。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釋曰大種謂四界者。標也。三義釋大。一體寬廣故。謂四大種。遍 所造色。其體寬廣。二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謂大地大山。地增 盛 大江大海。水增盛 炎爐猛焰。火增盛 黑風團風。風增盛 三能起種種大事用故。如地能持世界。火能壞初禪。水能壞二禪。
風能壞三禪 一義釋種。與所造色。為所依故。故名為種。大則是 種。故名大種。能持自性故。名為界。即地水火風者舉數。能成持 等業者明用。地能成持用等者。等取水能成攝用。火能成熟用。風 能成長用。堅濕煖動性者。出體。地堅。水濕。火煖。風動。
從此下第二。明假四大種者。論云云何地等。地等界別。頌曰。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釋曰地謂顯形色者釋假地也。地謂顯形色色處為體。謂青等地。依 顯色立。長短等地。依形色立。此非實地。實地是堅。唯身根得。
非眼根見。於顯形色。假立地名。是色處攝。眼所見也。隨世想立 名者。釋立假所由。謂諸世間。相示地者。以顯形色。而相指示。
佛隨世間想。立此假地名。水火亦復然者。釋假水火。此假水火。
用顯形色。以之為體。例同假地。名亦復然。風即界亦爾者。釋假
風。風即界者。此一師釋。無有假風。風即是界。界者體也。體即 是動。世間於動。立風名故。立動為風。即是實風。故無假風 言 亦爾者。此一師釋。許有假風。如前假地水火。依顯形色。立風亦 如此。依顯形色。故言亦然。如世間說黑風團風。黑即是顯。團即 是形。此用顯形。表示風故 問始自眼根。終于無表。世尊何故。
說為色耶。答論有兩釋。第一釋云。可變壞故。名為色蘊(變者。顯
剎那無常。壞者顯眾同分無常也)。誰能變壞(問也)。謂手觸故。即便變 壞。廣說乃至。蚊虻等觸 此變壞者。即是可惱壞。義(答前問也。下 文引證)故大德法救集義品中。作如是說。
趣求諸欲人 常起於希望 諸欲若不遂 惱壞如箭中
(此頌是釋迦菩薩。為多求王說也。此王性貪。欲採海寶。魔變為臣。來白於王。我 能採寶。遂與王期。及至期日。魔不為來。其王憂苦。如箭在身。佛為彼王。說此 頌矣。今引意證色可惱壞也)。又論云有說變礙故。名為色(第二師釋色義也
變謂變壞礙謂質礙也)。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難第二釋 也。由一極微不是積集。故無變礙也。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 住。眾微聚集。變礙義成(答也。現在無一極微各處獨住也。以五識依緣必應 積集也。依謂五根緣謂五境。依緣極微既必積集變礙義成也乎)。過去未來。應 不名色(難也。現在極微聚。可得名為色。過未眾微散。應不名為色矣)。此亦 曾當。有變礙故。及彼類故。如所燒薪(答也。過去曾變礙。未來生法。
當變礙故。故名為色。及彼類者。謂未來不生法。此不生法。雖非當變礙。是變礙 類故。亦名為色。猶如火薪也)。諸無表色應不名色(難也。根境積極微。成變 礙可名色。無表非極微。無變礙故。應非色)。有說表色。有變礙故。無表 隨彼。亦受色名。如樹動時影必隨動(解云。釋無表難。總有三師。此是第 一。雜心師釋也。影從樹上起。樹動影必動。無表從表生。表色無表色也)。此釋 不然。無變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隨滅(解
云。此是論主。破雜心師釋也。汝本以變礙。釋色。無表無變礙。如何成色。故云 此釋不然。無變礙故。又破喻云。影從樹上起。樹滅影亦滅。無表依表生。表滅無 表滅。然表滅時無表不滅。滅既不等。色豈同乎。又正理論破云。隨心轉戒不從表 生。應當非色也)。有釋所依大種有變礙故。無表業亦名為色(此是第二
有宗釋無表難也)。若爾所依。有變礙故。眼識等五。應亦名色(解云。
此是論主破有宗也。無表依大種。隨大種名。為色。眼識等依五根。隨根識名色 也)。此難不齊。無表依止大種。轉時。如影依樹光依珠寶。眼識等 五依眼等根則不如是。唯能為作助生緣故(解云。此文有宗古師救也。彼 言論主將五識依五根難無表色。此難不齊也。謂無表依大種。大種親因。如影依樹 樹為親因光依珠寶。珠寶為親因。良由大種。望無表色。具生等五因。故名親依。
由是親依故。大種名色。無表亦名色。也。眼等五根為增上緣。助生五識。但是疎 依。而非親依故。眼識等不隨五根名為色也)。此影依樹。光依珠寶言。且 非符順毘婆沙宗。彼宗影等。顯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解云。
此是論主。破古師解。言有違宗失也。汝宗影之與光。各自有大種。以為親依。今 言影依樹。光依珠寶。豈非違宗失乎)。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 彼依。彼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解云。此文是論主縱破古 師。故言設許也。樹寶若滅影光必滅。大種若滅無表不滅。故言無表色。不同彼依 也。依既不同為喻不成也)。復有別釋彼所難言。眼識等五。所依不定。
或有變礙。謂眼等五根。或無變礙。謂無間意 無表所依。則不如 是。故前所難。定為不齊。變礙名色理得成就(解云。此是第三。論主為 正釋也。無表依大種。但是變礙依。不同五識通有二依。故無表依大種得名色 也)。上來正明色蘊。
從此大文。第二正立處界者。頌曰。
此中根與境 許即十處界
釋曰此色蘊中。五根五境。於處門中。立為十處。於界門中。立為 十界。上來二段不同。總是明色蘊竟。
其次第二。明受等三蘊者。頌曰。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
釋曰受領納隨觸者。釋受蘊也。受能領納隨順觸因。故名為受。此 隨觸言。為顯因義。因即是觸。能生受故。觸順於受。故名為隨。
受能領納隨順觸因。名領納隨觸 問何故受能領觸。答受從觸生。
行相似觸。領似觸邊。說受能領。如世間說子能領父。子之媚好。
皆似於父。故名為領 餘心所法。唯領前境。不能領觸。名境界 受。唯受一箇。偏能領觸。名自性受 又解。此隨觸聲為顯前境。
隨順觸境故。名隨觸受能領納 餘心所法。雖俱領境。唯受偏強。
以自性是受故。獨得受名。如有十人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 一人。叫喚呼賊。十人雖復俱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則偏強。心心 所法。雖同領境。實是受者。領亦偏強。故獨名受。此有三種。謂 苦樂捨 想取像為體者。明想蘊。想能執取苦樂怨親男女等像。故 名想蘊 四餘名行蘊者。明行蘊也.四者謂色受想識。除四蘊外。
諸餘心所。有四十四。及十四不相應。此五十八法。是四蘊餘。總 名行蘊 造作遷流。二義名行。據此義邊。色等五蘊。俱合名行謂 由行蘊攝法多故。偏得行名。如是受等三及無表無為名法處法界 者。立處界門。受等三者等取想行。名三也。并無表成四。及三種 無為成七。此等七法。十二處中。名為法處。十八界中名為法界。
從此已下。第三明識蘊。於中有二。一明識蘊。二釋妨。且初第一 明識蘊者。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
釋曰識謂各了別者。明識蘊也。了別名識。此有六種。了別不同。
故名為各。謂初眼識了色。乃至意識了法 此即名意處及七界者。
立處界門。此識蘊於十二處中。即名意處。於十八界門。名七心 界。於六識外。更加意界。名七心界 應知六識轉為意者。明有意 界。應知六識轉謝過去。能與後識。為所依邊。名為意界。故知六 識。居現在世名識。在過去名意。
次下釋妨。於中有二。一別立意界妨。二十八界不成妨。且初第 一。別立意界妨者。論云。若爾六識。即是意界。異此說何。復為 意界。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
釋曰身者體也。此六識身。初謝過去。名無間滅。謂於中間。無間 隔故。即此六識。無間滅已。為後識依。即名意界意者。所依義 故。過去識得名為意。由與現識為所依故 從此第二。十八界不成 妨者。難前問起。論云。若爾實界。應唯十二。或應十七。六識與 意更相攝故。何緣得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釋曰成第六依故者。立意界所由也。眼等五識。各有別依。謂眼等 五根 第六意識。無別所依。為成此依故立意界。十八界應知者。
結成十八界也。既立意界。由此六識各有所依。成十八界。所依能 依境界各六故。成十八界。所依六者。謂眼等六根。能依六者。謂 眼等六識。境界六者。謂色等六境。
從此第二。明總攝者。頌曰。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釋曰。總攝一切法由一蘊處界者。正明相攝。攝一切法。由一色 蘊。由一意處。由一法界。所以者何。且一切法不過五位。一色。
二心。三心所。四心不相應。五無為法。一切色法。一色蘊攝盡。
一切心法。一意處攝盡。一切心所及不相應。并無為法。一法界攝 盡 故舉此三。攝法總盡 攝自性非餘以離他性故者。明攝分齊。
前言攝者。唯攝自性。不攝他性。故云非餘。法與他性。恒相離 故。故不相攝。自性攝者。色唯攝色。心唯攝心。且如眼處眼界及 苦集諦。是色蘊攝同色性故。不攝意處意界。及滅諦等。非色性 故。
從此大文第三。明數開合。於中有二。一明數合。二明數開。且初 第一。明數合者。論云。眼耳鼻三處。各有二。何緣界體。非二十 一。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釋曰。類同者同眼自性故境同者。同以色為境故。識同者。同與眼 識為所依故。由此眼界。雖二立一。耳鼻亦應如是分別。
其次第二。明數開者。論云。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頌曰。
然為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釋曰然為令端嚴者。論有二解 第一師解。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 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論主破云。若本來爾。誰言醜陋。又猫鵄等。有何端 嚴 第二正解。為所發識明了端嚴。現見世間。閉一目等。了別色 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處。
從此大文。第二別釋名義。於中有六。一釋三法名。二教起因。三 蘊廢立。四名次第。五名廢立六攝異名 初第一釋三法名者。論 云。已說諸蘊乃處界攝。當說其義。此蘊處界。別義何云。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釋曰初句釋義。次句結成。聚謂積聚。即是蘊義。故經言。諸所有 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
若勝。若近。若遠。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 此經意者。義 有五門 第一三世門。謂無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 未謝名現在 第二內外門。自身名內。所餘他身非情名外。或約十 二處。辨眼等五根名內色等五境名外 第三麁細門。色有三種。一 有見有對。謂色境也。二無見有對。謂眼等五根。聲香味觸也。三 無見無對。謂無表色也。此三色中。有對名麁。無對名細。或相待 立。如無見有對色。望有見有對色。名細。望無見無對色。名麁 第四劣勝門。染污名劣。不染名勝(色十一中。眼等五根。香味觸八。是無 記性。色聲兩種。通三性。無表唯善惡。於三性中。善無記名不染。惡名染污 也) 第五遠近門。去來名遠。現在名近。如色蘊中有此五門。乃至 識蘊亦有五門。應知亦然。唯麁細一門。與色蘊有別。謂眼等五 識。相應四蘊。依五根名麁。第六意識。相應四蘊。唯依意根名 細。或約地辨。謂九地中。下地名麁。上地名細 生門者。是處義 也。謂六根六境。是心心所。生長門處。由六識生必託根境方能起 故。論云。是能生長彼作用義(依薩婆多宗。法體先有。不可言生。但生其 用耳) 言種族者。是界義。論有兩釋。一解族者。謂種族也。是生 本義。謂十八界。為同類因。各生自類等流果故。是法生本。如一 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 諸法種族。名十八界。解云。金銀等族。是金銀等鑛。言一身者。
一有情身。一相續者。一法相續。此一身一相續。合前喻中如一山 中也。問若爾無為。應不名界。謂無為法。非同類因。不成生本
故。答心心所法。生之本故 謂心心所緣無為法生。雖不為因而得 為境。是心心所生之本故 有說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 自性。各別不同。名十八界。此師解意。族謂族類。謂十八法。各 各別也。如崔盧等姓。各各不同。薩婆多宗。三科俱實。若依經 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若依論主。唯蘊是假。餘二並實。
從此第二。明教起因。論云。何故世尊。於所知境。由蘊等門。作 三種說。頌曰。
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
釋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為說蘊等三門。愚有三者。或愚 心所。總執為我。為說五蘊。以五蘊中。一蘊是色。一蘊是心。分 心所法。為受想行三蘊。故說五蘊。能破彼執 或唯愚色。總執為 我。為說十二處。以十二處中。十處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說處 門。能破彼執 或愚色心。總執為我。為說十八界。以十八界廣說 色心。十界是色餘八是心。故說界門。能破彼執 根亦三者。謂上 中下根。上根聰利。說略便解。為開五蘊。中根稍遲。說處方解。
下根最鈍。要須廣說。故為談界 樂亦三者。為樂略中及廣文故。
如其次第。說蘊等三。
從此第三。明蘊廢立。就中有二。一正明蘊廢立。二明蘊不攝無 為。且初正明廢立者。論云。何緣世尊說餘心所。總置行蘊。分別 受想。為二蘊耶(心所。有四十六。唯除受想。餘四十四入行蘊攝。名餘心所)
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釋曰初之兩句。正舉三因。後之兩句結成別蘊。言三因者 第一諍 根因。諍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為
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解云。諸欲者 是五妙境也。諸見者是身見等五也。諸欲貪及諸見體是煩惱。煩惱 名諍即諍名根。受想二法。與諍根為因。諍根之因。依主釋也 第 二生死因者。由貪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故。受與想為生死因。
生死之因。依主釋也 第三明次第因者。隣次當辨 由上三因。於 心所法。應知別立受想為蘊。
從此第二明無為非蘊者。論云何故無為說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
蘊不攝無為 義不相應故
釋曰初句正標。次句釋成。義不相應。論有三解 第一解云。三無 為法。與色等義不相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識 無為體非色。與 色義不相應。乃至體非識。與識義不相應。故非蘊攝。問無為既非 五蘊。何不立為第六蘊耶。答亦不可說為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 故。聚義是蘊 無為非聚義。義不相應。不可立蘊 第二解云。又 言取蘊。為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 無為於此二義都無。義 不相應。故不立蘊。取蘊有漏。故顯染依。無漏五蘊。便是淨依。
故但言蘊。便通染淨 第三解云。有說如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 蘊。解云。謂瓶破非瓶。不是瓶攝。蘊息是無為。無為非蘊攝。此 第三釋。論主破云。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解云。此意者。蘊息是 無為。無為非蘊攝。處界息處是無為。亦可無為非處界。故將處界 為例。彼第三解成過失也。
從此第四。明名次第者。就中分二。第一蘊次第。第二處界次第 且初第一蘊次第者。論云如是。已說諸蘊廢立。當說次第。頌曰。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釋曰此之兩句總有四義。一隨麁次第。二隨染次第。三隨器等次 第。四隨界別次第。且隨麁次第者。色有對故諸蘊中麁 謂五蘊
中。色蘊有對。餘四無對。故色最麁。先說色也。無色中麁。唯受 行相。故世說我手等痛言(無色者。受等四蘊。於中最麤唯受行相。何以得 知。故舉喻言手等也。言痛即在苦受。不言手等想。明知受麤於想。故先說受) 待二想麁。男女等想。易了知故 解云待者對也。二者行識二蘊 也。想對此二。即麁故。言待二想麁。次說想蘊也 行麁過識貪瞋 等行。易了知故。此貪瞋等。是行蘊攝。既易了知。明知行蘊。麁 於識蘊。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解云。境有二相。一者 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所取別。識取總相。故 難分別。最為細也 第二隨染次第者。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 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 生。由業煩惱(煩惱。是行蘊攝) 故如是煩惱依識而生。由此隨染。
立蘊次第 第三隨器等次第者。器等者。等取飲食助味厨人食者 也。夫欲請客。先求食器。既得其器。次求米麵。以為飲食。米麵 已辨。次求鹽酢。以為助味。便付厨人。使令調合。飲食既辦。進 客。令食。色蘊如器。如世間器。飲食所依。色亦如是。受所依 故。受類飲食。如世間食。有損有益。受亦如是。樂受益人。苦受 便損。想同助味。如世鹽醋。助生食味。想亦如是。起怨想時。生 苦受味。起親想時。生樂受味。行似厨人。由行蘊中有業煩惱。能 感異熟。如世厨人造得飲食。識喻食者受果報故。故隨器等。立蘊 次第 第四隨界別次第者。於欲界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先說 色蘊 於色界中。有勝喜等。受相顯了。次說受蘊 三無色中。取 空等相。想相顯了。次說想蘊 第一有中。思最為勝。行相顯了。
解云。第一有中。非想地也。謂思是業。行蘊所攝。由非想業。能 感有頂八萬劫果。故思最勝。行相顯了。次說行蘊 此前四蘊。識 住其中。故後說識。謂識住色中。識住受中。識住想中。識住行 中。四是所住。識是能住。故識後說。由如世間。田種次第。先田 後種。田喻四蘊。識喻其種。由上四義。立蘊次第故。故此五蘊。
無增減失。又論云。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蘊。謂
受與想。於諸行中。相麁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前
次第因。鄰次當辨。是此文也。相麤者。受想麤門。生染者。是受想生染門。類食 是受也。同助是想也。此是受想器等門。二界中強者。受色界強。想無色強。是受 想界次第門。故次第因含此四門也)。
其次第二。明處界次第者。論云。處界門中。應先辨說六根次第。
由斯境識次第可知。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釋曰前三句。約境明次第。第四句。約處明次第。前五境唯現者。
前五根境。謂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說。第六意 根。取境不定。意境有四。三世無為。於此四中。或時取一。或二 三四。是故後說。四境唯所造者。初句前字。流至此中。應言前四 境也。謂五根中。前四根境。唯是所造。是故先說。身境不定。是 故後說。謂身取觸。觸有十一。四是能造。地水火風。七是所造。
滑澁等。身根有時。或取大種。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故。不定 也。餘用遠速明者。餘謂前四眼耳鼻舌身意外故。名之為餘。此四 根中。先說眼耳。取遠境故。鼻舌不爾。是故後說 於眼耳中。眼 用遠故。在耳先說。遠見山河。不聞聲故。
又眼用速。先遠見人撞擊鐘鼓。後聞聲故。鼻舌二根。用俱非遠。
先說鼻者。謂由兩義。一速。二明。一速者。如對香美諸飲食時。
鼻先臭香。舌後嘗味。二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細香。舌不能取香中之 細味也 或隨處次第者。處是六根。所依之處。隨所依處有上下 故。辨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其上。其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 無方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故最後說 解云。謂六識身。總名為 意。眼等五識。依五根生。非第六識。故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
從此第五。明名廢立者。論云。何緣十處皆色蘊攝。唯於一處。立 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頌曰。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釋曰為差別三字。通下兩句。且初為差別故一處名色者。境有境 性。種種差別。名差別也。謂色等五境。為境性。是境界故 眼等 五根。名有境性。有境界故 於此十處。若總名色。即無如此境有 境性種種差別。為差別故。建立為十。唯一名色。又眼等九各有別 名。唯此色處。而無別名。為眼等九名。所簡別。雖標總稱。即受 別名 言最勝者。明色處得通名也。於十處中。色處最勝。故立通 名。色有三義。名為最勝。一者有對故。二有見故。三諸世間同說 為色故 眼等九處。唯有有對一義。無餘兩義。不名最勝 又為差 別故一名為法處者。釋法處也。若總言法。即無差別。謂差別故。
立一法處。如色應知。攝多增上法者。此明法處得立通名。一攝多 法。有六十四法。名為多法。心所有四十六。不相應有十四。無為 有三。及無表色。此等諸法。法處攝故。二攝增上法。增上法者。
所謂涅槃。唯法.處攝。由此兩義。獨名為法。
從此第六。明攝異名。於中有三。一略攝法蘊。二明類攝餘蘊等。
三別明六界等。就第一略攝法蘊。復分兩種。一攝法蘊。二明法蘊 量。且初第一攝法蘊者。論云。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 相可得。為即此攝。為離彼耶(經中種種蘊。及處界者。蘊者謂八萬法蘊。
於戒等五蘊。名種種蘊。處謂十遍處。八勝處。五解脫處。無想天處。非想天處。
名種種處。界謂六十二界。地等六界。名種種界。此經中蘊。為即此論五蘊所攝。
此經中處。為即此論十二處攝。此經中界為即此論十八界攝。為離彼蘊處界耶)。 彼皆此攝。如應當知(此論文總答前問。彼經中蘊處界。皆此論中蘊處界攝。
如其所應。當知下文當辨)。且辨攝餘諸蘊。名相。頌曰。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釋曰。論有兩釋。諸說佛教語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色蘊攝。語是 音聲。故色蘊攝。諸說佛教名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行蘊攝。名是 不相應行。故行。蘊攝。
從此第二。明法蘊量。論云。此諸法蘊。其量云何。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釋曰初兩句頌。約文定量。第三句。約義定量。第四句。約行定 量。論云。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
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論說。或隨蘊等言者。是第二師。約 所詮義。以為其量。或者顯第二解也。隨蘊等者。蘊者謂五蘊。等 等取十二處。十八界。十二因緣。四諦。四食。四靜慮。四無量。
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三十七覺品。六神通。一無諍 定。一願智。四無礙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實行對治者。
是第三解。就行定量。是婆沙中。正義家釋。故云如實行。謂貪瞋 癡等。八萬行別。對治者。是不淨觀等。能對治門。所對治貪等。
有八萬故。能對治教。亦有八萬。言八萬者。謂貪瞋等。十種隨 眠。此十隨眠。一一皆以九隨眠。為方便。足成一百 此有前分一 百。後分一百。合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分一百。一一皆以九隨 眠。為方便。成一千 後分一百。亦以九隨眠。為方便。復成一 千 兼本一百。成二千一百 已起有二千一百。未起有二千一百。
足滿四千二百 約多貪。多瞋。多癡。著我。思覺。此之五人。一 一有四千二百。合成二萬一千。更就三毒等分四人。以配一一。有 二萬一千。遂成八萬四千 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此五中。二蘊 所攝 若聲為體。是色蘊所攝。若名為體。是行蘊攝。
從此大文。第二類攝餘蘊等。論云。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
(餘處者。餘經處也。餘經所明。諸蘊處界。皆此論中。蘊處界攝故。言類亦應然 也) 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釋曰初句標經。次兩句。明論攝經。下一句。勸觀。如是餘蘊等 者。標經所說。如是餘經。所明蘊等。等取處界。蘊謂戒等五蘊。
處謂十遍處等。界謂六十二界等。各隨其所應攝在前說中者。明論 攝經。謂經所明。蘊處界三。各隨所應。攝在此論。前所說中。謂 此論五蘊。攝經五蘊。此論十二處。攝經十遍處等。此論十八界。
攝經六十二界。故言各隨其所應也。應審觀自相者。觀知攝相。相 者性也。應審觀彼一一自相。夫言攝者。唯攝自相。色唯攝色。心 唯攝心。名自相也。經中五蘊。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彼中 戒蘊。此色蘊攝。戒是道共無表色也。彼餘四蘊。是行蘊攝。解脫 蘊以勝解。為體。解脫知見蘊。取盡無生智為體。此之四蘊。是心 所法。故行蘊攝。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處。無貪性故。十二 處中。是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此 中色蘊。取定共無表色也。色等四蘊。是法處攝。識蘊是意處攝。
攝八勝處。應知亦爾。空識二遍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 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 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非想非非 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 性故。又多界經。說界差別。有六十二界。隨其所應當知。皆此十 八界攝。如有頌曰。
界有六十二 十八界為初 三六一四種(三六。一十八。加一四。成二 十二界。足前十八界。成四十) 六三後二二(六三十八。二二成四。合二十 二。足前成六十二) 三六者(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二六。謂苦樂憂喜捨
一四種者 六
三者(一三。欲界色界無色界。二三。色界無色界滅界。三三。過去界。現在 界。未來界。四三。善界。不善界。無記界。五三。劣界。處中界。妙界。六 三。學界。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也) 後二二者(一二。有漏界。無漏界。二 二。有為界。無為界也)。
從此第三。別明六界。論云。地水火風。四界已說。空識二界。未 說其相。為即虛空名為空界。為一切識。為識界耶(問也)。不爾(答 也)。云何(徵也) 頌曰。
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釋曰空界謂竅隙者。正明空界非虛空也。唯取門窓。及口鼻等。內 外竅隙。名為空界。傳說是明闇者。出空界體。應知此體。不離晝 夜。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 依經部宗。空界是假。薩婆多師。
空界是實。明闇為體。論主意。朋經部故曰傳說 識界有漏識者。
正明識界。非無漏識也。有情生所依者。明無漏識。非識界所以 也。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若無漏法。破壞三有。非生 所依故。無漏識非識界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總有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此有三門。論 云。於前所說十八界中。幾有見。無見。幾有對。無對。幾善。幾 不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釋曰。一有見謂色者。十八界中。一界有見。所謂色界。由顯形色 在此在彼差別不同。遂能示現此彼言說。言說名見。有彼言說故。
故名有見。亦解見謂眼根。觀照色故。色有眼見名為有見 十有色 有對者。五根五境。稱之為十。體是色故。名為有色 此十色界。
極微所成。更相障礙。故名有對。論云。如手礙手。如石礙石。或 二相礙(手石名二)應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對。
三所緣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礙。二拘礙礙。障礙礙 者。謂障礙有對。十色為體。障礙即有對。持業釋也。拘礙礙者。
謂境界所緣。二種有對。境界有對。體者論云。謂十二界(六根六
識)。法界一分(於法界中。唯取心所故。云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
(前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能取境故。名諸有境法。於色等境者即所取境也)。此 十二界。為境所拘。名為有對。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所緣有對 體者。謂七心界全(六識及意界也)。法界一分(心所是也)。言所緣者。
色等六境也。言有對者。七心界。法界。一分也。此七心界法界。
名所緣有對者。為所緣境。之所拘礙。名為有對。所緣之有對。依 主釋也 論引施設足論證。境界有對。作四句分別。故施設足論。
作如是說。此中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 分說。如人等眼。有於俱礙。如畢舍遮(唐云食血肉鬼)室獸摩羅。及 捕魚人。蝦蟆等眼(此畢舍遮等。於水陸。俱能見色。故通俱礙耳)。有俱非 礙。謂除前相 論云境界所緣。復有何別(問也)若於彼法。此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