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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107 年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系列活動短片競賽】 徵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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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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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 107 年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系列活動短片競賽】

徵件須知

一、辦理目的:透過辦理短片競賽,除讓大眾更能關注原住民族議題及原住民族藝術文化,並凝聚 原住民族族人對自我文化之認同及自我權利之體認。

二、主辦單位: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協辦單位:桃園市原住民族部落大學 三、參賽影片規格:

(一) 參賽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8 歲以上之國民皆可參加(不限原住民族),可個 人或團體報名,每人(隊)參賽作品數量以一件為限。

(二) 參賽作品須為105 年 1 月 1 日後(含)完成之作品。

(三) 影片主題:與都市原住民族相關,不限呈現語言。

(四) 影片格式: 形式不拘,劇情類及非劇情類(含動畫)等類型均可。

1. 影片時間10-15 分鐘內(含演職人員表)、影片格式請用 WMV、AVI 的格式影片解析 度為1280*720(HD 畫質 720p)(含)以上,容量不得超過 10GB。

2. 須加繁體中文字幕。

3. 須於影片註明:片名、工作人員名單或受訪者名單、引用之影片、音樂、圖文資料出 處等相關資訊。

四、評分方式:

(一) 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

(二) 評分標準:

1. 主題性(25%)

2. 敘事能力與技巧(40%)

3. 製作與表現技巧(25%)

4. 創意性(10%)

(三) 得獎者名單將於活動粉絲專頁公告。

五、獎勵:

第一名:新臺幣12 萬元,獎狀一張,獎盃一座。

第二名:新臺幣10 萬元,獎狀一張,獎盃一座。

第三名:新臺幣6 萬元,獎狀一張,獎盃一座。

佳作五名:獎盃各一座。

得獎團隊如有列指導老師,頒發指導老師獎狀 一張。

六、報名日期:

(2)

(二) 請將作品存入 USB(賽後歸還)連同參賽者資訊一同郵寄至「330 桃園市桃園區龍壽街 213 巷 36 之一號」(以郵戳為憑) 桃園市 107 年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系列活動短片競賽徵 件 小組收。繳交文件如下:

1. 參賽者(團體)簡介資料(附件一)。

2. 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附件二)。

3.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附件三)。

4. 完整影片,檔案名稱為「片名/參賽者(團體代表人)姓名」,影片格式請用WMV、

AVI 的格式影片解析度為 1280*720(HD 畫質 720P)(含)以上,容量不得超過 10GB (儲存 於USB 中) 。

5. 30 秒影片精華 (須於片頭放置片名,並儲存於 USB 中) 。

6. 團體照 1張及劇照 5張(每張照片檔案請以 JPG 檔,檔案大小 500K 以上,5M 以內,並 儲存於USB 中) 。

七、公布入圍名單:107 年 7 月 23 日(以主辦單位公告時間為主)。

八、頒獎儀式:107 年 8 月 1 日「桃園市 107 年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系列活動」記者會中,公布得 獎名單並舉行頒獎儀式(以主辦單位公告時間為主)。

九、更多詳細競賽資訊請上活動臉書粉絲專頁,或洽詢聯絡人黃先生03-370-3920。

(3)

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於評審結果公布後,如涉獎金發給,以報名表之參賽作者(或團隊代表人)為獎金 課稅之納稅義務人,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金超過(含)新台幣2 萬元者,得獎者需負擔 10%

之稅金,非本國人則扣取20%,稅額將直接從獎金中扣繳,且金額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含)

者,年度報稅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

二、評審小組得視收件狀況及品質增刪;若參賽作品素質未達得獎標準,各獎項得從缺之。

三、參賽者或得獎者若有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違反本活動規定或其他法令者,主辦單位得取 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移除其上傳作品,並追回其已領取之獎金、獎狀,參賽者、得獎者均不 得有異議。

四、參賽影片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不得使用有侵權之嫌的圖像、文稿或音樂,禁止抄襲 或複製他人作品,禁止涉及色情、暴力、毀謗、人身攻擊,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妨礙社會正 當風俗及公共秩序作品或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等情事。若有違反,除得獎者應自負法律 責任外,主辦單位並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其已領得之獎金或獎品。

五、競賽所有影片之著作權為參賽者所有,並無償授權本局取得使用權及有利於市政文化行銷之再製 權。

六、曾參加國內外其他任何比賽之得獎作品、曾接受政府補助拍攝完成之作品不得重複參賽,若經 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及獎狀。

七、影片宣傳內容、方法與使用等權利:

(一) 為擴大影片宣傳效益,獲得第一、二及三名得獎個人(團隊),須自頒獎日起 2 年內不限次 數、不限地域,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包括所屬機關)或主辦單位授權之第三方非營利性運 用推廣得獎作品,包括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

(二) 入圍影片自公告入圍日起 2 年內不限次數、不限地域,無償授權主辦單位 (包括所屬機關)

或主辦單位授權之第三方,非營利性運用於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網際網路與巡迴公開放 映並進行活動宣傳。

(三) 為配合相關推廣活動,入圍影片作品精華片段主辦單位得用於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網際 網路與巡迴公開放映進行活動宣傳。

(4)

附件一

參賽者(團體)簡介資料

參賽片名 影片長度

影片音樂來 源與曲目說 明或音樂授 權單位

影片創作理 念

(100 字)

代表人 暨聯絡人

姓 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職業/學校

通訊地址 □□□

電子郵件

團隊成員 (可自行增加

表格人數)

編號 姓名 聯絡手機

1 2 3 4 5 6

指導老師姓名: 服務學校:

(如參賽者為學生請填寫,無則免填)

團體人數總計 人

(5)

附件二

個人資料蒐集使用同意書

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施行及保障個人的權益,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該法第8 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以下事項:

一、使用目的:

為應本局各項業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所需個資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需請您填寫個人資 料蒐集使用同意書,俾得依同意提供之資料聯繫及通知本局各項活動之相關服務與資訊。

二、蒐集或利用類別:

辨識個人者:姓名、現居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行動電話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地區:

為本局或業務之存續期間,利用地區不限。

四、當事人得行使權利:您依個資法第3 條規定,得有下述權利:

(一) 查詢或請求閱讀。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 請求刪除。

五、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如您未提供或拒絕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各項聯繫通知之運用,以致影響 到您於本次競賽相關權益,應自行負責。

本人已熟讀並詳知上述內容,並以簽名表示同意之。

□同意

□不同意

立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6)

附件三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本人參與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舉辦之「桃園市107 年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系列活動 短片競賽」活動之參賽作品,本人同意上述作品之著作人格權授權於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 局,並承諾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且不得再授權予第三人;本人 同意將上述作品之內容、標題、原稿圖檔、或數位檔案,於 2 年內不限次數、不限地域,無償 授權主辦單位(包括所屬機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得以依法重製、公開展示、公開播 送、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散布及發行,且上述作品經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彙整編輯 後,以各種形式出版之著作物(平面、影音、網路及其他各類型之著作)。

本人同時保證絕無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否則本人願負一切民刑事責任。

此致 桃園市政府

著作財產權讓與人: 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註:未滿 20 歲未成年人應請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地址:

*本授權書請親筆簽名

中華民國107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七)國中、國小凡參加班隊組比賽,如未依競賽規程,以班為單位組隊或有冒名頂

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 65 歲老人、55 歲以上原住民、50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89年1

第二十六條之一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為教育部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者(108 學年度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以上、65

三、 「攝影競賽」採個人參賽,每人參賽作品以一件為原則, 「國小組」 、 「國中 組」、「高中組」的參賽者可加一名指導老師,每位指導老師至多指導一名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年滿 20 歲以上,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