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總說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總說明"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 特殊情形,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其於各合聘學校之授課 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

第三條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序,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 師規定辦理。

第四條 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該校教師預算員額百分之八 為限。

第五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載明合聘教師之甄選方式、

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 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辦理。

第六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條協議書,與合聘教師共同訂定聘任 契約;並將前條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納入契約。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教育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

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 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高級 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高級中等學校得合聘教師之條件及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之區別。

(第二條)

三、 合聘教師列入主聘學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其聘任、解聘、停聘及 不續聘,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第三條)

四、 主聘學校之合聘教師之員額比率限制。(第四條)

五、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就合聘教師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予以 載明。(第五條)

六、 主聘、從聘學校應與合聘教師共同訂定聘任契約。(第六條) 七、 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第七條) 八、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條文 說明

(3)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 要 或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 得 與 他 校 合 聘 教 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 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 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

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其於各合 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 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

一、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之立法理由,係因應學校基於社區 合作、多元選修課程、特殊特色課程 之開設或當單一學校所開設課程無 法 滿 足 單 一 教 師 之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時,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以靈活學 校課程之規劃,但仍應在其中一校 專任,爰第一項明定高級中等學校 得合聘教師之條件,該合聘教師在 各合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 算。

二、第二項明定合聘教師之學校,區別為 主聘學校、從聘學校之基準。

第三條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 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 聘程序,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師規定辦 理。

明定合聘教師列入主聘學校專任教師編 制員額,其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 序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第四條 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該

校教師預算員額百分之八為限。 以現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因應少子女 化衝擊,各校得在教師總額百分之十五 範圍內聘任代理、代課教師。因合聘教師 須在主聘、從聘學校間進行教學,無法全 時 於 主 聘 學 校 從 事 教 學 或 處 理 行 政 工 作,為免流動人力比率過高、影響校務運 作,並適度保留學校聘用代理、代課教師 之彈性,爰明定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 額 , 以 該 校 教 師 預 算 員 額 百 分 之 八 為 限;從聘學校則不予限制。

第五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

載明合聘教師之甄選方式、聘期、教學活 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

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 利義務事項。

前項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 辦理。

明定主聘、從聘學校訂定協議書時,應就 合 聘 教 師 相 關 之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予 以 載 明;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辦 理。

第六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條協議 書,與合聘教師共同訂定聘任契約;並 將前條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納入契 約。

明定 學校 合聘 教師 之程 序中 ,主 聘 、 從 聘 學 校 應 與 合 聘 教 師 共 同 訂 定 聘 任契約及該契約應備之內容。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 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 補充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一日施行。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所定之 施行日期,爰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前項第一次查核後,第二

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第 11 條

九、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各級

聘期依據本校核定後實 驗教育計畫書(110學年 度所聘代理教師聘期為 完整一年期,自本學年 度起,至翌年7月31日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