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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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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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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特別注意事項

1.本 2 項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2.電子計算器之使用,限考選部公告之 51 款機型,詳如第 13 頁。

3.本 2 項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不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編印 中華民國 99 年 08 月 http://www.moex.gov.tw

(2)

2

目錄 頁次

壹、報名、考試、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1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2

參、報名方式………2

肆、應考資格………3

伍、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4

陸、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4

柒、報名注意事項………5

捌、其他注意事項………10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14

拾、提出試題疑義………14

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15

拾貳、各項查詢電話………16

拾參、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16

拾肆、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17

拾伍、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17

拾陸、常見 Q & A………18

※附件 1 本 2 項考試應考資格表………20

※附件 2 本 2 項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21

※附件 3 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23

※附件 4 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25

※附件 5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27

※附件 6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29

※附件 7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30

※附件 8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33

※ 附件 9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35

※ 附件 10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39

(3)

※本 2 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登錄完成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 表、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網路 ATM 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99 年 8 月 20 日前,以郵戳為憑)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之應考人雖已完成登錄程序,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及 繳費完竣,則報名視為無效,本部不另通知應考人。

※網路報名截止時間為 99 年 8 月 19 日下午 5 時整,請儘早完成報名 程序,避免於報名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壹、報名、考試、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 99.8.10 起至 99.8.19 止 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須於 99 年 8 月 20 日前(以郵戳為憑)寄出報 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 表件一律掛號郵寄,逾期不予受 理。

二 寄發入場證 預定於 99.11.19 寄發 1.入場證係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應考人報 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 詳細確實。

2.如於 99.11.26 尚未收到入場證 者,請電詢考選部專技考試司 第 2 科(02-22369188 轉 3923、

3924),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 試,應考人須自行負責。

三 考試 99.12.4 至 99.12.5 考試日程表請詳見附件 2。

四 公布測驗式試 題答案

99.12.7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八,第 15 頁。

五 試題疑義提 出期限

99.12.7 起至 99.12.9 止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二,第 14 頁。

(4)

六 榜示 預定於 100.2.22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 員會之決議而定。

七 寄發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

(成績單)

預定於 100.2.22 起 3 日內 寄發

1.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遞 封袋,係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 料製發,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 時,務必詳細確實。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 應考人,請於榜示後 10 日內向 考選部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八 複查成績提 出期限

100.2.23 起至 100.3.4 止。1.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 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2.詳請見本須知第拾壹項之四,

第 15 頁。

九 寄發考試及 格證書

預定於 100.3.31 寄發。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報名地點:本 2 項考試報名書表請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二、考試地點:

(一)本 2 項考試分設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 4 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 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並登載 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不另刊登報紙)。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99 年 12 月 3 日,分別在各考 區之各試區公布。

參、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 網,網址為: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 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限時 掛號郵寄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收。報名程 序請見附件 9「應考人網路報名程序」。

(5)

肆、應考資格

一、本2項考試之應考資格分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考試規則」第5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第4條 之規定辦理。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本須知附件1。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應考人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第 7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應考人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第7款 情事之一者,不得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所定之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 條、第 9 條之 罪,經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3 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3年 者。

(5)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 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5年者

(二)記帳士考試:

1.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3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 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記帳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應考人有記帳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1)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

(2)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6)

(4)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5)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6)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一)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 滿 3 年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施用煙毒尚未戒絕者。

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伍、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 本2項考試之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分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6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 試規則」第6條之規定辦理。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附 件2。

二、 命題大綱:

本 2 項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 :

www.moex.gov.tw/考試資訊/專技人員考試/專技人員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 命題大綱)項下查詢。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 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陸、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一、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 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記帳士考試: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

(7)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 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總成績計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8 條規定: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 小數點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 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 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應繳下列費件

應繳費件 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 1.新台幣 1,000 元。(本 2 項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不 得申請減半優待)

2.繳費方式:

(1) 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ATM 轉帳或利用網路信用卡、網路ATM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 表背面欄位。

(3)有關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本須知附件7。

3.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除有本須知附 件 8「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中所列退費事由 得申請外,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二)照片 1.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

2.背面請書寫姓名、考區、報考類科,固貼在報名履歷表指定 處。

(三)國民身分 證影印本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1 份,固貼於報名履歷指定處,

不可遺漏。

2.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

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須含國籍、姓名、出生 年月日、護照號碼),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印本。

(8)

(四)報名履歷 表

報名履歷表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請將國民身分證正、背 面影印,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五)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1.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 1 ) 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書。

( 2 ) 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資格應考者:

應繳驗考選部核發之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

2.記帳士考試:

(1)以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書。

(2)以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2 款資格應考者:

○1 應繳驗考試院核發之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及格證書並曾任記帳士有關職務滿四年之服務證明文 件。

○2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所 稱「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

科錄取榜示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之服務 年資滿四年者。所稱「有關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 務之經歷,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3)以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3 款資格應考者:

應繳驗考選部核發之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驗證之影印本,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 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 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印本。

4.本 2 項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 資格證明文件。

5.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除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外,其餘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請勿繳驗正 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 負。證件影印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9)

二、填寫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網路報名者,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並一律以白色A4紙張印製,其中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俾供寄發報名表件之 用。

(二)報名書表填妥後,逐一詳細檢查,務請按【報名履歷表→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之順序,如下圖,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 勿用訂書機),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三)報名函件須以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3條規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 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應考人報考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影印本須 知附件6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另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2科辦理。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10)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 動不便。(三)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 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重度 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多 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八)其他因功能性障 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2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考 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 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件10)。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長每 節考試時間20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用桌 椅。(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熟諳 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 作。(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11)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之試 題、測驗式試卷(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分鐘。(六)

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 達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一)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分鐘。(三)放 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點至第11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 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 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 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 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應另

(12)

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10)。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另於報名信封「申 請特別試場」欄之”□”框打ˇ;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 於報名履歷表「申請特別協助」欄註明。

六、

退補件程序

應繳報名費件不全者,本部將先以簡訊、電話或書函通知應補件項目,應 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 收件地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 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 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8095),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3、

3924)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七、考試前,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請撥試務電話 洽詢。(電話詳見本須知第拾貳項)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 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法處 理。茲節錄試場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第 2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 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 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 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 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

(13)

當天第 1 節,準用前項規定。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 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 場、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 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 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 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 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 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 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 績 5 分至 20 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 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 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 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卡)。

第 7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 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14)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 需用品。

三、每節考試開始後,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每節 考試考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 停車遭受拖吊。

五、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 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 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 明,於報名或知悉時,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 02-22369188 分機 3923、3924),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六、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 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 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 績 20 分。」

(二)截至 97 年 5 月底止,經本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相關機型 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最新消息」

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依表列選購適當 機型。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三)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 數、指數運算功能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15)

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一覽表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AT-01 MA-80V (第一類) EM-01 fx-127 (第二類)

AT-02 SA-200L (第一類) EM-02 MS-112L (第一類)

AT-03 SA-787 (第一類) EM-03 SL-712 (第一類)

AT-04 SA-797 (第一類) EM-04 SL-720 (第一類)

AT-05

ATIMA

SA-807 (第一類) EM-05 DS-3E (第一類)

AU-01 SC500 PLUS (第二類) EM-06 DS-120E (第一類)

AU-02 HC115A (第一類) EM-07 JS-20E (第一類)

AU-03 HC184 (第一類) EM-08 JS-120E (第一類)

AU-04

AURORA

DT391B (第一類) EM-09 MS-12E (第一類)

CA-01 fx-82SX (第二類) EM-10 MS-120E (第一類)

CA-02 MW-8V (第一類) EM-11 SL-709 (第一類)

CA-03 SX-300P (第一類) EM-12 SL-20V (第一類)

CA-04

CASIO

SX-320P (第一類) EM-13 SL-103 (第一類)

FB-01 FB-200 (第一類) EM-14 SL-201 (第一類)

FB-02 FB-216 (第一類) EM-15 DS-3GT (第一類)

FB-03 FB-810 (第一類) EM-16 DS-120GT (第一類)

FB-04 FBMS-80TV (第一類) EM-17 JS-20GT (第一類)

FB-05 FB-701 (第一類) EM-18 JS-120GT (第一類)

FB-06 FX-133 (第二類) EM-19 MS-80L (第一類)

FB-07

FUHBAO

FX-180 (第二類) EM-20 MS-20GT (第一類)

PA-01 PD-H036 (第一類) EM-21 SL-220GT (第一類)

PA-02 PD-H101 (第一類) EM-22 SL-320GT (第一類)

PA-03 PD-H208 (第一類) EM-23 MS-8L (第一類)

PA-04

PADDY

PD-H886 (第一類) EM-24 fx-183 (第二類)

ED-01 KEC-7711 (第一類)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ED-02

kolin

KEC-7713 (第一類)

(16)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 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二、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 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三、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品質優良之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橡皮。

四、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五、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黑、

清晰,將該方格劃滿。切不可劃出方格外,或只劃半截線。

六、如答錯要更改時,須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後,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 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七、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 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 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八、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依序 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九、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 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提出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試題疑義受理期限自 99 年 12 月 7 日起至 12 月 9 日止,以郵戳為憑,應考 人提出試題疑義,請

限時掛號專函

逕寄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測驗式試題請註明: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請註明:專技考 試司第 2 科)收,憑以辦理,信封上並務必註明「○○類科試題疑義」。

三、應考人如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有疑義,應填具試題疑義申 請表(測驗式試題如附件 3,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4,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

(17)

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四、試題疑義申請表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五、試題疑義申請表應以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以利作業。1 張試題疑義申 請表只能陳述 1 題,如有多題或 1 題之陳述超過單頁,請自行影印申請表 或另併附A4 大小紙張。

六、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惟應考人於考試完畢後,

對前述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仍有疑義者,應於本 2 項考試試題疑義受 理期限內,依前揭規定程序,以書面方式向考選部提出申請。

七、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 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 考答案。

八、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考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即 99 年 12 月 7 日),在 本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ex.gov.tw)公布(所 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 者為限)。

九、本部自 92 年度起,提供無紙化考畢試題查閱服務,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 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請逕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本2項考試預定於100年2月22日榜示,並於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於榜示7日後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來電洽詢。

二、榜示及格者,本部將倂同寄發及格通知函及證書規費繳款單,請儘速依所 附繳款單辦理繳費,俾憑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費,其 考試及格證書,本部不予寄發。

三、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辦理。

四、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預定自100年2月23 日起至3月4日止),以郵戳為憑。請以掛號專函逕寄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 院路1之1號「99年專技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試務處」

收,憑以辦理。

五、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5,請 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另申請複查 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請依附件5規定之格式辦理。

(18)

六、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一)複查成績之申請書,須載明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申請日期、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並請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二)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影印本不採)。

(三)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請寫妥姓名、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如貼 平信郵資以致郵誤,請自行負責)。

七、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各項查詢電話

一、承辦單位:專技考試司第 2 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23、3924。

傳真號碼:(02)22368095。

二、本部公共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254、3256。

三、榜示後查詢電話:(02)22369188 轉 3923 或(02)22365467。

四、考試院及格證書查詢電話:(02)82366000 轉 6212。

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聯絡電話:(02)27031604 轉 27~29。

傳真號碼:(02)27037981。

聯絡地址:10658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參、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 囉!)簡訊服務,應考人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 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 下:

(19)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 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 述公司洽詢。

二、本 2 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 2 項考試代碼為:「09922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 100 年 2 月 22 日榜示之日起,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

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腦語音系統查榜,亦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 榜單。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 分鐘。

拾肆、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自民國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電話號碼如 下:

(一)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傳真兼具語音電話代表號:(02)22363787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1 碼(1、2、3、4、5、6):

(1)進入試務查詢作業(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3)進入建議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作業(5)進入傳真留言 (6)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已建置 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 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書 表發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 榜 單 查 詢 、 意 見 登 錄 等 ,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站的位址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20)

拾陸、常見 Q&A 報名:

1.報名表件書寫或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 24 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若已報名存 檔逾 24 小時或完成繳款手續者,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 改。若確需修改,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加 蓋私章或簽名。

2. 接獲本部補件通知後,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1)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並請於信封上書明:(a)收件地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b)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 試司第 2 科收」;(c)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 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d) 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2)以傳真方式: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

02-22368095),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3、3924)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3.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應如何處理?

答:(1)補繳報名費用者(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戶名:考選部)或 依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之補費作業(附件 7)辦理繳費,並 請於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類科:○○○」、「○部 考區」及「姓名」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俾憑 審查。

(2)溢繳報名費者:溢繳費用部分須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後,其餘費用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掛號方式郵寄支票至應 考人通訊地址退還。

4. 應考人於報考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辦理?

答: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之應考人變更通 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並貼附應考人之 身分證影本。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及身

(21)

分證影本各乙份,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 2 科辦理。

5. 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應考人專區中,點選忘記密碼功能後,可透過常用 2 種方式取 得密碼:(一)點選「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選項,

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即回覆

(二)點選「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選項,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 年月日即可;又採第二種方式卻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 及處理方式如下:

(1)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定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 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定。

(3)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 供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家電話、姓名及地址,俾便查詢。

(22)

本 2 項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類科

編號類 科 應 考 資 格

601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 5 條: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 有畢業證書者。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602

記 帳 士

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 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附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員、

航海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

附件 1

(23)

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日程表

日期

12月4日(星期六) 12月5日(星期日)

節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預備 0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08:50 預備 11:00

考試

09:00

11:00

考試

13:00

14:30

考試

15:10

16:40

考試

09:00

10:30

考試

11:10

12:40

601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作文與測驗)

民法概要 不動產估價

土 地 法 與 土 地 相 關 稅 法 概 要

不 動 產 經 紀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一、12 月 4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 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本考試各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作文與 測驗)」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占 60%,「測驗」採測驗式試題占 40%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測驗式 試卷請以品質優良之黑色 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請以藍、黑色鋼筆 或原子筆作答。

三、上列應試科目除「國文」1 科為普通科目外,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體障礙及其 他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 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 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

除提供權益維護措施外,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 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 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 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 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附件 2

(24)

9 9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期

12 月 4 日(星期六) 12 月 5 日(星期日)

節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預備 0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08:50 預備 11:00

及 時 編 間

考試

09:00

11:00

考試

13:00

14:00

考試

15:10

17:10

考試

09:00

10:30

考試

11:10

12:10

602

記帳士

國 文

(作文與測驗)

※記帳相關法

規概要 會計學概要 租稅申報實務 ※稅務相關法 規概要

一、12 月 4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 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科目前端有「※」符號之「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有「◎」符號之「國文(作文與測 驗)」、「會計學概要」(99 年起)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 試時間為 2 小時,其中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占 60%,「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 40%;「租稅申報實務」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測驗式試卷請以品質優良之黑色 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上列應試科目除「國文」1 科為普通科目外,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命題大綱請參考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試資訊 /專技人員考試/專技人員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 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 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除提供權 益維護措施外,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 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 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 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 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25)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測 驗 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 絡 地 址: 聯絡電話: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 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全部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即 99 年 12 月 7 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 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 絡者。(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題次 請務必寫明。(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 為限,如超過 1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六)試題疑義除 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 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者,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 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 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 委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附件 3

(26)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測 驗 式)

等級: 類科: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

,請以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 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A □B □C □D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 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27)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申 論 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 絡 地 址: 聯絡電話: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 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全部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即 99 年 12 月 7 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 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 絡者。(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題次 請務必寫明。(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 為限,如超過 1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六)試題疑義除 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 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者,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 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 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 委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附件 4

(28)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申 論 式)

等級: 類科: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

,請以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 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 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29)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生年月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分證字號

考 試 名 稱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考 試 等 級 普通考試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0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次 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預定自 100 年 2 月 23 日 起至 3 月 4 日截止),以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並以 1 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 郵資之回件信封,收件人填寫: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 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試務處收。地址為:台北市 11602 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右上角請註明「複查成績」。(請參照次頁格式辦理)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附件 5

(30)

信封格式(請用郵局所訂橫式標準格式信封)

甲、來件信封(請以掛號郵寄)

寄件人地址:

姓名:

電話: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 考試 試 務 處 收

乙、回件信封(請書妥姓名及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收件人地址:

姓名:

(請應考人自填)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 試試務處

貼 足 掛號郵票

貼 足 掛號郵票

※申請複查成績

(31)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類 科 公( ) 宅( )

應 考 人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行動電話:

申 請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地 址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 可 複 選 )

□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限於 99 年 11 月 15 日前申請)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限於 100 年 2 月 2 日前 申請)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姓名、地址變更(為配合考試院製發考試及 格證書,限於 100 年 3 月 2 日前申請)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注意事項:

一、請以掛號專函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並請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

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並簽章,以便處理。如以傳真(02-22368095)函 知者,務請再行電話(02-22369188 轉分機 3923、3924)確認。

二、若未以專函申請,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正本,

致未即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附件 6

(32)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繳款方式:

應考人將「報名資料卡」所附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以下簡稱 繳款單,若採網路報名者請由系統自行列印繳款單)沿虛線整齊撕下,於 報名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國家考試報名費後,依報名 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四)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五)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六)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七)網路 ATM(全國繳費網)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通路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指定 欄位,報名書表(含繳款單)具關連性,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含繳款憑 證)。

貳、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或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

2. 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 附件 7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如 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 一家,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以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33)

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手 續費每筆 17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 收款人:考選部

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

人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 帳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 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4. 授權成功後,請紀錄訂單編號、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5.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 限發卡銀行)。

6.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若應考 人有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 面服務電話,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五)透過「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1. 繳款說明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 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依報名規定期限內

(34)

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 裝。

(安裝方式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 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0800-017-888(先按 9 再按#)。

參、補費作業

一、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 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戶名:

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 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99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記 帳 士 考 試 」補費、報考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補 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二、若於繳費期限內,則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收執聯載明「99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 記 帳 士 考 試 補費」後,

傳真至(02)2236-8095,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02)22369188 轉 3923、3924 通知本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822

轉入帳號: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轉入金額: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片 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35)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 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退費金額

1.逾期報名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後,退還其餘 退 費用。

2.經審查不合格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完 成後,由業務司通 知 報 考 人 退 件 理 由,並列冊統一辦 理退費。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後,退還其餘 費用。

3 . 應考人重複繳費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後,退還其餘 溢 費用。

4 . 應考人溢繳費用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日起 5 年內提出申 請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繳費證明

扣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資 45 元後,退 還其餘費用。

5.應考人因天然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前後 10 天內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證明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後,退還其餘 因 費用。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6.考試延期一週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參加考試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日 起一週內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註:1.退費申請書: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下載。

2.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 掛號郵資 25 元。

3.郵寄地址:請以掛號寄至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收。

附件 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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