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關係和法律須知
報告人:學輔中心 泣奉華 主任
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 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 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 益之條件。(交換型)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 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 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工作環境型)
性侵害的定義
性侵害是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性交或猥褻者,亦即以 性的方式侵犯到人的身體自主權,即可視為一種 性侵害。
此為公訴罪
性騷擾防治法
第五章 罰 則
第20條 (罰則)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 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自行在案 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由司法機關偵辦,宣判 前可以和解撤回告訴。
約會強暴的定義
約會強暴泛指約會行為中,一方在違背對方 的自由意願/意志下,所從事具有威脅性與傷 害性的性愛行為(羅燦煐,民89)。
從以上定義可知,約會強暴包含以下要素:
(1)受害者與加害者彼此認識
(2)事件發生於約會之時
(3)性行為的發生,有一方非出於自願
認識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的重要性
青年的交往與輔導,除一般的輔導過程外,
須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從相關法律的立法與通過,宣示台灣進入性 別平等的社會
性騷擾防治法--我們不必再忍受公共場所不 當的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領域的平等與保障
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領域的平等與保障
家庭暴力防治法與青少年兒童福利法—家庭
領域的平等與保障
故事一
小琪與小剛是大學二年級的同學,兩人是
一對情侶。有一天,兩人約會時,小剛不顧
小琪的反對,與她發生了性關係,小琪要告
小剛約會強暴,小剛卻認為他們是情侶,之
前已有兩情相悅的性行為,因此,無所謂強
暴的事情…⋯
故事二
Α女為英文老師,並擔任該三年級之級任導師,
因婚姻不美滿而離婚,因課業輔導之關係,
日久生情而與B男性學生發生性行為,因B 生家長發現而向學校舉報要求處理。
故事三
C 君為大學研究所之副教授,一日利用指導D 女研究生做實驗,從後攔腰抱住該研究生之 身體並加以撫摸,並恐嚇如不順從,將令其 無法及格畢業,致使D女研究生不敢反抗,
終達其性交之目的,嗣因D女研究生身心受
創而辦理休學,經他人向校方檢舉。
遇到性侵害怎麼辦?因應之道
當下設法脫身、保護自己
1.保持冷靜深呼吸
2.分散強暴者的注意力
3.讓強暴者「性」致全失
4.保護自己的身體和生命為優先考慮
萬一還是遭到性侵害了,該怎麼辦?
1.相信自己並沒有犯錯 2.找個信任的人陪伴 3.保持現場,打113專線;
4.急診就醫驗傷 ,不要清洗身體
*從相關法律來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六條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各設立
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 權益並防止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1.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即(113專線)
2.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 律扶助。
3.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 小組。
4.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 緊急診療、
協助驗傷及取得證據。
5.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
6.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7.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措施。前項中心應 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 人員: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
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 從相關法律來看 --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 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 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 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六 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 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 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 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安全規劃
第四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
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 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 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
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 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校園安全的危機
根據許多案例顯示:校園中最容易發生
性侵害的地點多半是廁所、地下室、停車場等校園的死角,或是放學途中的偏
僻處;發生的時間多半是在自習之前、放學之後,或是午休時間,晚上無人的
偏僻校園;最可能施行性侵犯的人物則
是精神不正常的人、遊手好閒的人、不 良份子、或是臨時工人等。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安全規劃
第五條 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 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 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故事四
王老師上課很愛開黃腔,常常說一些 黃色笑話,同學有時會覺得不舒服,但 是王老師仍樂此不疲。有一次,他叫一 位女同學上台報告,王老師看著女同學 說,同學的身材真好,胸部好大,讓人 好想摸一把…⋯
女同學覺得很不舒服,她被性騷擾了嗎?
故事五
E君為一老師,生性詼諧,時常在講
課中穿插打渾說笑話,一日在課堂
說黃色笑話,遭班上女性學生向校
方檢舉。
–
騷擾者通常以為只是開玩笑,沒什麼‧.
–
騷擾者並不了解被騷擾者是不舒服的感 受‧.
–
被騷擾者需要鄭重的告知騷擾者自己不 舒服的感受,並停止繼續騷擾的行為‧.
- 被騷擾者主觀認定有不舒服的感受即構成
性騷擾行為
故事六
丙君為三年級學生,因見同學丁女
秀色可餐,乃設計約請該同學丁女
參加團康活動,其間趁機在同學丁
女飲料中摻入不明藥物,致同學丁
女飲下後即神智不清而昏迷,丙君
與之性交得逞。
故事七
以指導老師身分涉嫌對女學生親吻摸胸 猥褻的x大學公共行政系副教授李x志,
前年一月被板橋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 訴後,板橋地方法院已於今年三月審結,
依連續恐嚇方式猥褻判處1年2月徒刑,
減現後為7個月。學校經校評會委員投票 表決「解聘」。
故事八
某教授要女學生到辦公室討論成績,告 知該生上一次考試只能勉強過關,而且 這個科目的成績有可能會不及格。教授 還告訴該生他是多麼高興她來上課,最 後邀請該生一起吃晚餐,教授說:如果 彼此能有更深入的認識,他就可以幫助 學生解決問題,並得到更好的成績。
故事九
某甲為國中二年學生,為未滿十六歲之 人,因愛慕同班同年齡之女同學乙女,
因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而致該乙女學 生因而懷孕,學校因班級導師之通報得 知上情。
故事十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二十四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
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
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 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 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 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
懲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 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 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
應予配合,並
提供相關資料。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
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
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
校園發⽣生性侵害與性騷擾 事件 , 學校該怎麼辦 ?
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 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 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害 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 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師生戀被允許嗎?
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第七 條:
–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 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 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 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教師法第27條:
– 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 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