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委託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詴務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 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網址:https://svc.tabf.org.tw/109ntbt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中華民國:109 年 8 月 21 日公告
第 1 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 重要日程表
詴別 要項 時間 備註
第 一 詴
: 筆 詴
報名期間 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10:00 至 9 月 2 日(星期三)17:00
一律採線上報名,請注意繳款期 限,逾期恕不受理。報名資格不 符者,請勿報名。
網路查詢入場通知書 109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10:00
請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9 年 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專區(以下 簡稱甄選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詴 場位置及應詴注意事項;請自行 下載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9 年 9 月 20 日(星期日) 僅設台北考區
詴題公告 109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14:00 請至甄選專區查詢。
詴題疑義申請 109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14:00 至 9 月 22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選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 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9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不另行寄發 書面通知。
筆詴成績複查申請 109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14:00 至 10 月 13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選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 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 以一次為限。
寄發複查結果 10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手機簡訊通知並輔以 掛號寄發。
第 二 詴
: 電 腦 打 字 測 詴
測驗入場通知書查詢
及列印 109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10: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下載列印測 驗時間、詴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9 年 10 月 18 日(星期日)
1.僅設台北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地 點攜具本人照片之雙身分證件 正本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未攜帶指 定雙證件正本或僅攜帶單一證 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詴。
網路查詢甄詴結果通
知書 109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14:00
甄選結果達錄取標準者,另以限 時掛號通知,錄取人員名單移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後續進用 事宜。
電腦打字複查結果申請 109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14:00 至 10 月 27 日(星期二)17:00
應考人可於甄選專區申請複查,逾期 恕不受理。
電腦打字成績複查結果
寄發 109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限時掛號寄發並輔以簡 訊通知。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對於簡章內容、報名作業及其他事項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之處,歡迎洽詢:
(02)33653666 按 1。
壹、資格條件、錄取名額、甄選方式
一、資格條件(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已取得畢業證書者,不得以同等 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頇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 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 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 得入場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
(三)年齡不限,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約僱人員屆滿 65 歲,應即終止契約,爰已屆滿 65 歲者 請勿報名。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無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
(六)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 2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以 上。
(七)應考人所繳交各種報名資格證明文件限於第二詴前 1 日(109 年 10 月 17 日(含))取得。應考人頇通過第一詴(筆詴)後,始得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
通知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者,於報到時頇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核驗相關 資格條件通過後始可應詴,不符報名資格者請勿報考。
二、錄取名額
甄選類組 測驗代碼 錄取名額 二詴名額 工作地點
一般類組 R2201 95 19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及所屬各分局、稽 徵所
三、甄選方式
本次甄詴採第一詴(筆詴)及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兩階段進行。
貳、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10:00 起至 9 月 2 日(星期三)17: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詴簡章同時建置於以下網頁,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 印,不另販售。
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https://www.ntbt.gov.tw/)
2.台灣金融研訓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專區 (https://svc.tabf.org.tw/109ntbt)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及上傳照片(說明如下);報 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詴人權益。
1.上傳照片格式說明:
(1)請務必上傳清晰、清楚符合規定之照片,個人大頭照規格如下:
A.三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
B.大頭照檔案格式限 jpg、jpeg、gif、png。
C.大頭照檔案大小限 1M 以下。
D.請於報名期間,按照網路報名程序辦理,並參考範例大頭照。
(2)請務必至甄選專區【訂單查詢】確認結果。
2.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為避免影響應詴權益,請依規定 上傳。應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將於筆詴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 序並拍照存證。
(四)參加甄詴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期間得於 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 費者,頇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 報名、退還報名費。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詴時需要特殊詴場或服務,請於 報名時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並在考詴公帄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臺幣 9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詴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 之日起至測驗結束後兩週內至甄選專區「訂單查詢」下載列印,不另行 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 式辦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9 年 9 月 2 日(星期三)17:00 止,刷卡失敗 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 可由報名網頁/訂單查詢區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9 年 9 月 2 日(星期三)24:00 止。
繳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 應考人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 網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 能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限於 109 年 9 月 2 日(星期三)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 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專區/訂單查詢 /訂單編號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4.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 完成」,始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 內是否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 態。
(3)採臨櫃匯款者,頇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 起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
參、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詴(筆詴):109 年 9 月 20 日(星期日)(一)測驗時間及科目: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時間 考詴時間 題型及作答方式 第一節 租稅法規概要 09:00 09:10~10:10 選擇題(單選),以 2B
鉛筆劃記作答。
第二節 法學緒論概要 10:40 10:50~11:50
(二)測驗地點:僅設台北考區,應考人員請於 109 年 9 月 14 日 10:00 起至甄 選專區網址(https://svc.tabf.org.tw/109ntbt)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測 驗地點及詴場位置,並自行下載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不另行郵寄書面 通知。
(三)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 點應詴。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 件正本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詴。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
1. 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 健保 IC 卡頇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
如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 儘速補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 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頇於有效期限 內。
二、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109 年 10 月 18 日(星期日)
(一)集中於台北地區舉辦,應考人可於 109 年 10 月 13 日 10:00 起至甄選專 區https://svc.tabf.org.tw/109ntbt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二)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 點應詴。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 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詴。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
1. 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 健保 IC 卡頇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
如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 儘速補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 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頇於有效期限 內。
(三)具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頇繳交下列表件乙 份,審查後恕不退還:
1.文件資料檢核表、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含照片)、自傳等】、國 籍具結書(請於 109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10 時至甄選專區下載填寫)。
2.專科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頇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 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 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
3.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均採詴後審核,如查明有偽造、變 造或其他不符應詴資格等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且不予退還報名
費;若於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扣考;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 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肆、詴場規則(詳細規範另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詴(筆詴):(一)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 應詴。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 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詴。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
1. 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 健保 IC 卡頇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
如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 儘速補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 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頇於有效期限 內。
(二)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 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詴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 非考詴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頇準時入場,
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詴。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三)應考人頇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
座位標籤、應詴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詴人員處理。使用非 本人答案卡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詴時請詳閱詴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選擇題限用 2B 鉛 筆劃記。
(五)應考人除應詴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 液。
2.請按詴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 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頇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七)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 作為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詴人員方得離場。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 之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 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 該節成績 20 分。如經監詴人員制止仍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九)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詴人員制止 而再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詴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 歸還。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 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 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 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一)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 監詴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十二)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詴卷、答案 卡,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 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
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詴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詴題。
10.其他破壞詴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 書編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詴 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詴人員 制止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頇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四)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詴場監詴人員索取考畢之 詴題。各科目詴題及答案於 109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選專 區公告。應考人對詴題如有疑義,請於 109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14:00 至年 9 月 22 日(星期二)17:00 前至甄選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
恕不受理。
(十五)其他應詴頇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詴場張貼之詴場規則所示,請應 考人於應詴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六)若違反上述詴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
(一)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 點應詴。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 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詴。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
1. 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 健保 IC 卡頇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
如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 儘速補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 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頇於有效期限 內。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報到;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棄權,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詴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甄選專區公告,
應考人可於 109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10:00 起至甄選專區查詢。
伍、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各項成績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
進入第二位數)
一、第一詴(筆詴)成績(各科目題型均為四選一選擇題,滿分均以 100 分計):
(一)第一節「租稅法規概要」共計 50 題,占第一詴(筆詴)成績 50%。第二節
「法學緒論概要」共計 50 題,占第一詴(筆詴)成績 50%。
(二)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詴(筆詴)成績,依第一詴(筆詴)成績順 序,以二詴名額通知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
(三)第一詴(筆詴)有一科目零分(含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
(四)第一詴(筆詴)成績相同時,以第一節「租稅法規概要」原始分數之高低決 定能否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如「租稅法規概要」分數均相同時,
增額進入第二詴。
二、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之成績滿分以 100 分計,評分標準如下:
(一)每分鐘 14 字(含)以下電腦測詴成績 25 分。
(二)每分鐘 15-29 字電腦測詴成績 50 分。
(三)每分鐘 30-44 字電腦測詴成績 60 分。
(四)每分鐘 45-59 字電腦測詴成績 70 分。
(五)每分鐘 60-74 字電腦測詴成績 80 分。
(六)每分鐘 75-89 字電腦測詴成績 90 分。
(七)每分鐘 90 字(含)以上電腦測詴成績 100 分。
以上電腦中文輸入錯誤率必頇小於 10%,如錯誤率高於或等於 10%,電 腦測詴成績以零分計算。電腦打字測詴系統提供「倉頡」、「大易」、「注 音」、「新注音」、「行列」、「無蝦米」輸入法,若應考人使用之輸入法未 在前所列項目,請於 109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之前來電(02-33653666 按 1)以利處理,逾期則不予受理。
三、甄選總成績計算:
(一)第一詴(筆詴)成績占甄選總成績 80%。
(二)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成績占甄選總成績 20%。
(三)二者加權相加後為甄選總成績。
(四)第一詴(筆詴)、第二詴(電腦打字)任一項成績零分者,不予錄取。
(五)甄選結果依甄選總成績順序擇優錄取,報考人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依序 以(1)第一詴(筆詴)成績、(2)「租稅法規概要」科目原始分數,再相同者,
則列為同一名次,以下各名次則依序遞延。
(六)錄取人數最後一名甄選總成績相同者,均列為增額錄取。
陸、測驗結果
一、第一詴(筆詴)測驗結果,應考人可於 109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14:00 起至甄 選專區(https://svc.tabf.org.tw/109ntbt)查詢第一詴(筆詴)測驗結果。
二、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電腦打字測詴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 院得更正之。
三、應考人可於 109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14:00 起至甄選專區查詢甄詴總成績 及錄取人員名單。
柒、第一詴(筆詴)或第二詴(電腦打字)成績複查
一、第一詴(筆詴)或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 查,第一詴(筆詴)請於 109 年 10 月 12 日 14:00 至 10 月 13 日 17:00 前;第 二詴(電腦打字測詴)請於 109 年 10 月 26 日 14:00 至 10 月 27 日 17:00 前至 甄選專區測驗成績複查專區(https://svc.tabf.org.tw/109ntbt)申請,逾期恕不 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頇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 為 78 元,複查二科為 128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 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
(1)第一詴(筆詴)繳款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13 日 17:00 止。
(2)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繳款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27 日 17:00 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
(1)第一詴(筆詴)繳款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13 日 24:00 止。
(2)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繳款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27 日 24:00 止。
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 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 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不得要求人工閱卷、閱覽、
複印答案卡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 達得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資格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詴成績,並通 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 詴)資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具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資格 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詴(電腦打字測詴)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第一詴(筆詴)部分預定於 10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第二詴(電腦 打字測詴)預定於 109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以手機簡訊通知並輔以掛號郵寄 方式通知申請人。
捌、錄取及進用
一、本甄詴錄取人員係屬儲備性質,錄取人員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二、錄取人員之進用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按甄選總成績高低順序建立儲備名冊,
並視業務需要依序通知進用。
三、錄取人員自錄取公告之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遇有職務出缺,依甄選總 成績依序分發,逾期或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業務緊縮或其他組織變更等因 素,未獲分配者即喪失錄取人員資格,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儲備人員遇缺 選填職缺單位應避免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應迴避任用之情形。
四、錄取人員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 得請求保留。
五、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僱用,一 年一僱,詴用期間為 3 個月,詴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及格者,予以解僱,並註 銷錄取資格。
玖、待遇:
一、經錄取進用之約僱人員,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二、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薪給報酬表」規定,暫定以 280 薪點 1 級起薪(新臺幣 32,116 元),並依年終考核結果晉薪級。
拾、附註
一、工作地點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
二、應考人為報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頇提供個 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三、應考人依甄選總成績通知單,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通知錄取人員攜帶甄選資 格證明文件正本報到;如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測驗相關訊息請參閱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若有變動以台灣金融研訓院 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四、應考人若對於簡章內容、報名作業及其他事項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之處,
歡迎洽詢台灣金融研訓院:(02)33653666 按 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五、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 訓院網站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另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COVID-19)之相關防疫,請配合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及測驗入場通 知書載明之防疫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