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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弊案檢討及制度改進方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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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弊案檢討及制度改進方案》報告

法 務 部

98 年 7 月 8 日

(2)

《重大弊案檢討及制度改進方案》報告

提報單位:法務部

壹、前言

民國 97 年 9 月 23 日臺灣透明組織公布國際透明組織調查的 2008 年「貪腐印象指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在全球 180 個納入評比的國家中,我國以 5.7 分名列第 39 名,分數雖然與前 年相同,但名次下滑 5 名,為歷年之最。

98 年 4 月 7 日亞洲政治與經濟風險顧問公司發表調查 16 個國 家及地區「政治貪腐」印象評比結果報告,我國名列第 10,落於 中國之後,中央及地方政治領袖尤其不堪。

馬總統於次日上午公開表示痛心疾首,認為臺灣在華人社會引 以為傲的民主成就,如果因貪腐問題而蒙羞,是我們沒有辦法接受 的事情,要求行政與司法部門對於弊案,應不論藍綠、不分官階,

在勿枉勿縱的原則下,積極查辦,不容延誤,並在三個月內就重大 弊案提出檢討報告以及制度上的改進方案,以符合人民對肅清貪腐

、建立清廉國家的殷切期待。

本部隨即於同日召集會議,挑出 12 件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

一方面探討檢調偵辦案件時遭遇的困境與缺失,提出因應對策及改 進措施;另一方面在各該案件中發現的行政缺失,研擬改進措施。

本部為廣徵意見特邀請行政院、國防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主計處、

財政部賦稅署及審計部,共商行政改進措施及分工事項。相關改進 措施,大多需長期持續進行;增修法案部分,有部分已預定完成之 時程,但有部分需建請司法院依權責參處;難以預定時程者,將儘 速完成。

(3)

貳、12 件社會矚目重大案件

本文是為探討檢調偵辦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所出現之檢察困境

、缺失以及行政上的缺失,非為臧否個人之是非,故以起訴書所載 事實作為分析資料,合先敘明。至於社會高度關注的軍中買官賣官 等弊案及本部各級檢察署自 98 年 4 月 8 日至 6 月 24 日起訴公務員 貪瀆及重大經濟犯罪,分析如附件 1、2。

一、偵審中之重大案件 (一)陳前總統貪瀆案

1、陳前總統與其妻吳淑珍涉嫌於 89 年 5 月 20 日起至 95 年 8 月 31 日止,與總統辦公室前主任馬永成、林德訓 及科員陳鎮慧,共同在「審核支出數報告單」登載不實 而侵占國務機要費新臺幣(下同)7,011 萬 4,143 元,

並以不實犒賞清冊及他人消費付款之統一發票及已經 付款之統一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 3,403 萬 8,252 元。

2、陳前總統於 93 年 1 月至 5 月間,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向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土地案,而與吳淑 珍涉嫌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辜成允賄款 1 億元及 美金 600 萬元,其餘 1 億元由蔡銘哲取得 7,000 萬元,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局長李界木分得 3,000 萬元。

3、92 年 7 月至 93 年 12 月間,吳淑珍涉嫌指示內政部前 部長余政憲洩漏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評選委員名單予 蔡銘哲轉給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銓慶,使郭 銓慶在招標公告前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 限制等兩份公文書,據以行賄評選委員而得標,郭銓慶 給付吳淑珍之賄款美金 273 萬 5,500 元。

(4)

4、陳前總統與吳淑珍涉嫌為隱匿共同詐領、侵占之國務機 要費及利用總統職權所得賄款,計 4 億 9,415 萬 2,395 元及美金 873 萬 5,500 元,與其子陳致中、媳黃睿靚共 同洗錢,或透過同具洗錢犯意之吳景茂等親友之協助,

共同將前述款項匯至國外銀行隱匿。

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占公有財 物等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

(二)黃芳彥洗錢案

黃芳彥涉嫌於 89 年 5 月 20 日起至 98 年 1 月 23 日止,先 後協助吳淑珍隱匿因重大犯罪所得之現金 2 億 8,000 萬元 及價值計 1 億餘元之珠寶 75 件,經傳拘無著且業已出境

,顯已逃匿,而於 98 年 3 月 18 日發布通緝。

(三)北投纜車弊案

儷山林公司與臺北市政府簽約之北投空中纜車 BOT 案,因 行政院公告該案允許使用項目增加服務中心、研習住宿及 溫泉遊憩設施等,該公司負責人郭銓慶、李國書為規避環 評,順利興建觀光溫泉飯店級「研習住宿設施」,而涉嫌 行賄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前處長蔡佰祿 800 萬元及內政 部前政務次長顏萬進 120 萬元,於 95 年 6 月 7 日順利取得 建照,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等罪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顏萬進有期徒刑 15 年、褫奪公權 8 年,目前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至於蔡佰祿 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未上訴確定。

(四)袁肖龍貪瀆案

林治崇集團為順利標得與國防部有關工程,涉嫌先後對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前中將副司令袁肖龍、上校組長鍾永祥、

(5)

軍備局上校組長楊東山及副組長王宗德等軍方人士違背 職務之行為,與袁肖龍期約 600 萬元晉升上將之賄賂及交 付音響、西裝等賄賂,交付鍾永祥 47 萬 5,000 元賄賂及 飲宴不正利益等,以收集、交付、洩漏足使國家安全及利 益遭受重大危害,屬於「機密」等級之上述軍方人士所持 有未公開之軍事工程標案資料或訊息,交予廠商提早準備 投標,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嫌等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

(五)南科減震案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副主委謝清志於 90 年間奉命組 成專案小組,綜理高鐵通過臺南科學園區造成之振動尋求 解決方案(即南科減震案)期間,先要求工程規劃之中華顧 問公司將一階統包案改為二階段招標,並就第一階採取最 有利標,再以交付評選委員名單及要求評選委員毋庸考慮 第二位參標廠商工程造價僅 18 億元等因素,使無工程背 景、不具投標資格且規劃工程款高達 96 億元之鴻華公司 取得第一階段標案,嗣再以專利權問題,陳報行政院改以 限制性招標,致使鴻華公司獨家以 82 億餘元議價得標,

支付下包約 48 億元後,獲取不法利益超過 30 億元,涉嫌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提起公訴,

第一審判決無罪,現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六)高捷案(公開六標部分)

財團法人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張志榮、日安營造公司陳建 廷與前交通部主任秘書鍾善藤、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 涉嫌共同與投標高雄捷運工程 CR5 標案之日商華大成公 司(行賄人木川良二)、CO2 標案之前田隆大公司(行賄

(6)

人田中忠雄)期約、賄賂,再由鍾善藤、吳孟德二人分別 於捷運開標之際,違背職務,幫助上開二家日本廠商得標

,陳建廷取得廠商依約交付之 600 萬元賄款後,即轉交張 志榮 50 萬元,並由鍾善藤、吳孟德 2 人朋分賄款各 300 萬元、250 萬元,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鍾善藤有期徒刑 4 年,

褫奪公權 2 年、吳孟德有期待刑 12 年,褫奪公權 6 年,

二審法院判決被告均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 審理中。

(七)前中興銀行案(違規貸款予特定集團)

前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總經理王宣仁、經理徐雲權及 林竹雄等人,涉嫌明知特定集團「同一關係人」貸款總額 已達上限,或財務結構、績效不佳,依銀行法規定及徵信 常規,無從再予貸款,竟分別以人頭戶「分散借款集中使 用」之方式,規避銀行授信法規,放款予特定集團,造成 中興銀行巨額損失,涉嫌觸犯刑法背信罪提起公訴,第一 審判決無罪,目前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中。

(八)力霸、東森案

87、88 年間力霸集團力霸、嘉食化公司因財務吃緊資金調 度困難,集團公司之股價更大幅挫低,王又曾竟覬覦集團 旗下金融事業甚至集團以外金融機構掌握之豐沛資金,妄 圖藉由企業舞弊方式將資金掏出挹注集團虧損,並供其赴 海外購置巨額房地產及提供其個人、家族之奢華享受,導 致力霸集團之財務黑洞不斷擴大,掏空對象由力霸、嘉食 化公司擴及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銀行,嗣更延及亞 太固網。總計王又曾等人,涉嫌自力霸集團違法掏出之資

(7)

產約 600 億 6,000 萬元,自其他金融機構詐貸金額約 131 億元,涉嫌觸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非常規 交易等罪提起公訴,相關被告 123 人判決有罪併科巨額罰 金,目前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

(九)元大京華證券案

馬志玲為元大集團之精神領袖,杜麗莊為元大京華證券公 司(下稱元京證)董事長,涉嫌為減輕其家族因持有元大投 信公司 53.88% 股權所應分擔處理結構式債券之高額損 失,而由元京證以高價不合營業常規之債券交易方式,買 受馬志玲家族所持有上揭股權,致馬志玲家族不法獲利達 3 億餘元,並造成元京證公司受有 6 億 7,819 萬 6,329 元 之損害,涉嫌觸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非常 規交易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

(十)博達案

葉素菲為博達公司負責人,涉嫌透過海外 8 家人頭公司,

以假銷貨、估價單「堆貨」,並為平衡進、出貨合理量,

要求國內 7 家廠商及虛設海外 2 公司,配合假供料,在五 年半之內,創造出 160 餘億元虛假營業額。又利用博達公 司海外擔保 1,000 萬美元及投資CLN8,500 萬美元(信 用聯結債券 )、發行ECB5,000 萬美金(海外可轉換公 司債 )計 1.45 億美金衍生性金融商品,虛增海外存款,

掏空博達公司資金,涉嫌觸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 第 2 款非常規交易罪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 14 年,二審維持原判,現上訴三審審理中。

二、判決無罪之重大案件

(一)高捷案(陳哲男部分)

(8)

陳哲男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與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陳 敏賢關係密切,涉嫌明知華磐公司副總經理王彩碧爭取高 雄捷運公司引進外勞之管理合約,竟不思自己為依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而違法接受王彩碧之招待,先後與王彩碧

、陳敏賢等人至泰國及韓國濟州島旅遊,以此方式取得不 法利益價值 9 萬 4,700 元,並圖利華磐公司 697 萬 5,348 元,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圖利 罪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二 審法院以「無證據足認其有憑藉其當時任職總統府副秘書 長之身分地位及影響力或可憑藉影響之機會與職權另有 所作為,致高捷公司同意與華磐公司訂立管理外勞合約」

,判決無罪確定。

(二)馬前市長特別費案

本案以馬英九於 87 年 12 月至 95 年 7 月止,擔任臺北市 長期間,明知市長特別費須因公且實際支出,竟以領據具 領並納為己有,不法所得 1,117 萬 6,227 元,涉嫌觸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罪提起公訴。嗣第一審法院認為領據特別費之性質屬於 實質補貼,判決無罪,第二審採同一見解,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雖認為領據特別費非實質補貼,須因公使用,

但使用範圍廣泛,包括犒賞、慰問、捐贈等,認無詐欺犯 意及施用詐術之行為,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9)

參、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檢討

一、檢察困境與因應對策

次 檢察困境 因應對策

1 承 辦 案 件 量 逐 年大幅增加,檢 察 機 關 不 堪 負 荷。

為應業務需要,本部於 98 年 5 月 5 日 陳報行政院提出 99 年度至 102 年度專 案請增員額 735 名,其中檢察官 117 名

、檢察事務官 97 名。

2 因 時 間 久 遠 或 意外事件,致證 據 文 件 逸 失 或 調取困難。

1、推展「期前辦案」,結合政風機構針 對機關內有重大貪瀆跡象之線索,

透過地區政風業務聯繫中心與檢察 機關建立橫向聯繫機制,直接將貪 瀆情資轉送管轄之檢察機關,由檢 察官在第一時間指揮警調人員配合 政風人員,共同嚴密監控蒐證。

2、部分案件因為事前即對相關嫌疑人 進行通訊監察,在搜索時同時進行 現譯,可有效發現被告正在串證、

湮滅證據及有其他犯罪事證,可作 為聲請羈押及起訴的證據。

3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金融、營繕及會 計 等 各 項 法 規

、專業流程不熟

1、貪瀆案件通常案情繁雜,應發揮檢 察一體之精神,集合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具專長之檢察事務官組成 辦案團隊,透過專案小組會議,集

(10)

稔。 思廣益,強化不法事證之蒐集及法 律適用之正確性。

2、引進外部辦案資源,尤其係專業(

如金融財務、營建、電腦、會計等

)之諮詢、鑑定資料庫之建立,便 於掌握案件偵辦方向與判斷。

3、定期舉辦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調 查員、政風人員在職訓練,彼此交 流,傳承經驗,落實辦案程序正義

,強化團隊辦案精神。

4 被 告 於 案 件 曝 光 前 離 境 或 棄 保潛逃,因有外 國 居 留 權 或 護 照 而 難 以 引 渡 回國。

1、除依法通緝外,函請外交部依法註 銷其護照。

2、檢察官如接獲偵審中之被告可能逃 亡之情資,即使是證人,亦宜隨時 注意其動態,有無轉換為被告之可 能及有無逃亡之虞,並報請所屬檢 察長或檢察總長依據法務部訂頒「

重大刑事案件防逃作業聯繫要點」

,召集轄區司法警察機關商討防逃 措施,速為因應。

3、促請法院對於審理中重大弊案之被 告,應適時採取適當之強制處分,

避免被告逃匿,且於判決確定時,

立即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其出 國,以免國家刑罰權及社會正義無 法實現,傷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11)

4、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得對具保

、許可停止羈押之被告實施電子監 控制度。

5、透過兩岸及已與外國簽訂之司法互 助或引渡條約,遣返或引渡回國。

6、積極與其他國家洽訂司法互助及引 渡條約。

5 集 團 家 族 色 彩 濃厚,共犯及重 要 證 人 心 防 不 易突破,又易串 證。

1、在辦理重大弊案時,善用證人保護 法,使其提出有利後續偵查之證據 及資料,亦有鼓勵其他共犯自白的 效應。

2、妥善運用法律有關自首、自白減免 刑罰規定。

6 人犯在押,偵查 期間受壓縮。

重大弊案通常案情繁雜,應發揮檢察一 體之精神,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 察事務官共同組成辦案團隊,透過專案 小組會議,集思廣益,分工蒐證,妥速 偵結。

7 媒 體 守 候 辦 公 場所外,以致民 眾 視 應 訊 為 畏 途,更使偵查行 動曝光,影響後 續偵查。

改善辦公室廳舍環境、遷移至妥適地點

、增闢其他適當的訊問地點或增派警力 維持秩序。

8 涉 案 集 團 之 銀 行、票券公司遭

為避免關係企業之資金遭不法挪用,協 調「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或公正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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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其正常營 運無礙,惟涉案 集 團 為 挖 東 牆 補西牆,可能挪 用 關 係 企 業 之 資金,影響正常 公司之運作,並 造 成 檢 察 機 關 之困擾。

審核公司資金需求與支出,以維持正常 運作,並保障員工之權益。

9 檢 察 官 對 於 駁 回 羈 押 聲 請 提 起抗告,到抗告 法院再裁定,往 往費時甚久,且 被 告 已 交 保 獲 釋在外,造成被 告 有 時 間 串 證

、串供、湮滅證 據 或 影 響 後 續 偵查之作為,甚 且 成 為 辯 護 人 主 張 無 羈 押 必 要性之理由。

創設即時抗告制度。檢察官於法院宣示 裁定交保後釋放時,當庭提出抗告,並 請法院儘速送達書面裁定。在書面裁定 送達前,先以宣示裁定之筆錄為據,向 高院提出抗告,在高院裁定前應繼續拘 束被告之自由,不僅可以大幅縮短高院 裁定及地院再度裁定之時程,並可避免 被告有串證、串供或湮滅證據之機會。

10 重 大 弊 案 偵 查 與 公 訴 銜 接 不 易。

1、重大弊案原偵查檢察官應配合實行 公訴,以確保偵查成果。

2、偵查與公訴應相互支援。因案卷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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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書證、物證頗多,應將「筆錄 卷」與「書物證卷」分開編訂。「人 證卷」均依姓名貼上標貼並製作目 錄。「書物證卷」則依案情分開整編

,以免除公訴檢察官或法院調取證 物之麻煩。證據清單同時註明出處

,提供公訴檢察官查對使用。

3、起訴後將各專案小組成員、調取證 據之聯繫窗口、所製作之表格及電 子檔提供給公訴檢察官使用。

11 部 分 被 告 之 辯 護 人 或 支 持 者

,於審理中將偵 訊筆錄、錄音錄 影 光 碟 或 相 關 人 員 之 書 狀 內 容公諸於眾,侵 害 證 人 或 其 他 被告之權益,影 響 案 件 之 後 續 偵辦。

研議於刑法增訂審判中訴訟資料不得 公諸於眾或為訴訟目的外使用的處罰 規定。

12 資 金 查 核 曠 日 費時,不法犯罪 所得之查扣,與 人 民 期 待 有 落 差。

1、評估設立查扣犯罪所得專責小組之 可行性:召集熟諳經濟、貪污、毒 品犯罪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調 查人員及資金查核專業人員組織任 務編組,協助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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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資金清查、財產扣押、沒收等 工作。

2、本部已成立查扣犯罪不法所得法令 研究小組,積極研議修正相關法律

,以有效查扣犯罪不法所得,預定 於 99 年 6 月底完成。

3、透過兩岸及與他國之司法互助協定

,積極將藏匿國外之犯罪不法所得 移交我國。另積極與其他國家洽訂 司法互助協定,使被告無法將不法 所得藏置國外。

13 社 會 矚 目 之 案 件,媒體、政治 人 物 不 斷 發 表 評論,致檢察官 於 偵 辦 過 程 中

,尚需分心澄清

,造成不必要之 負擔。

1、檢察官辦案均應秉公處理,所謂辦 藍不辦綠,事實上,從 89 年迄 98 年 6 月 22 日檢察官起訴各政黨中央 民意代表、縣市長及中央部會官員 的案件,共有 77 人,其中藍 33 人

,綠 36 人,其餘為無黨籍 5 人、黨 籍不明 3 人(附件 3)。檢察官辦案 絕無藍綠之別。

2、維護偵查不公開之原則,由機關發 言人澄清事實,以正視聽。

3、根據國際更正權公約(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ights of Correction),新聞報導須依據事實 作正當公平之報導,虛構或歪曲之 報導,應循同樣的傳遞及發表途徑

(15)

,迅速更正,以維人權。

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雖然規定新聞 節目內容應客觀、公正、確實、完 整,但因無罰責,形同具文。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正研修衛星廣播電 視法,要求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 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認有錯誤或損害其權益,

得請求停止播送、更正或答辯,亦 得聲請假處分,請求損害賠償。

二、檢察缺失與改進措施 項

次 檢察缺失 改進措施

1 檢 調 風 紀 屢 遭 質 疑,影響司法的公 信力。

1、司法官訓練所強化司法倫理課程

2、嚴守誓詞、落實檢察官守則及公 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3、98 年 6 月再次通函各級檢察機關 要求所屬人員維護司法風紀,建立 司法新形象。

4、將風紀列為檢調升遷調動之重要 參考。

2 檢 調 問 案 時 態 度 不佳及措詞不當。

1、本部 98 年 6 月 18 日通函各級檢 察機關,要求所屬檢察官於偵訊

(16)

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 意事項及檢察官守則等相關規定

,杜絕不當訊問之情事發生。

2、檢調問案時態度不佳或措詞不當

,將依規定查處。

3 偵 辦 特 別 費 案 件

,對特別費之屬性

,台北地檢署認為 領 據 限 於 因 公 支 出 而 將 被 告 提 起 公訴(台北市馬前市長 特別費案),台南地 檢 署 則 認 為 係 實 質 補 貼 而 為 不 起 訴處分(台南市長許 添財特別費案),南北 歧異。最高法院檢 察 署 未 即 時 基 於

「檢察一體」之原 則,統一見解,俾 檢 察 官 有 所 遵 循

,致增加當事人訟 累,並引起「一國 兩制」之批評。(

臺北地院及高院認為領 據特別費之性質屬於實

不同地檢署所承辦之案件如有見解 不一致之事情,上級檢察署應即時基 於「檢察一體」之原則訂定統一見解

,俾利檢察官有所遵循,以免見解歧 異造成外界之批評,影響檢察機關之 威信。

(17)

質補貼,最高法院認為 領據特別費非實質補貼

,須因公使用,但使用 範圍廣泛,可用之於犒 賞、慰問及捐贈等。不 同審級法院對於同一事 實法律見解亦有歧異。)

4 檢 舉 人 如 空 泛 檢 舉 某 首 長 使 用 特 別 費 有 違 法 情 事

,但未敘明人、事

、時、地、物之具 體事證,在司法實 務 上 可 逕 予 簽 結 或不起訴處分,並 以 例 稿 通 知 檢 舉 人 如 發 現 有 具 體 事 證 時 再 行 檢 舉

。如此即可偵結大 部 分 之 特 別 費 刑 事案件,節省寶貴 司法資源。最高法 院 檢 察 署 當 時 對 各 界 不 斷 檢 舉 首 長 特 別 費 之 情 形

,未立即訂頒上開

對於欠缺具體人、事、時、地、物之 空泛檢舉,應逕行簽結,並以例稿通 知檢舉人,請於有具體事證時再行提 出檢舉,以免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

(18)

偵辦原則,使檢察 官有所遵循,導致 目 前 特 偵 組 及 各 地 檢 察 署 被 數 量 繁 重 之 特 別 費 案 件所羈絆,浪費有 限司法資源,增加 當事人訟累。

5 違 反 偵 查 不 公 開 原則

1、 如有洩漏偵查秘密之情事,應儘 速查明洩漏者,並依法追究刑事

、行政責任,避免同樣的事情一 再發生。

2、確實依照「檢察、警察暨調查機 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 點」適時發布新聞

3、加強輔助人力之訓練與運用,減 少發生洩密可能性。

6 偵 查 筆 錄 正 確 性 遭質疑。

為強化檢察機關製作筆錄之真實性

,確保供述之證據能力,採取下列作 為:

1、 97 年 9 月 23 日以法檢字第 0970803458 號函修正發布「檢察機 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 31 點,明訂實施訊問或 詢問完畢後令被告閱覽筆錄時,

應許在場之辯護人協助閱覽。

(19)

2、國科會對於本部提出之《偵查筆 錄記錄速度與正確性效能改善之 研究》計畫已同意提供經費,以 評估檢察機關採用「亞偉速錄機

」之可行性,刻報請行政院核定 中。

3、評估比照法院作法,於受訊問人 席前配備電腦螢幕使受訊問人能 夠觀看筆錄繕打內容,即時提出 修正。

4、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 官,確實依受訊人之供述記載筆 錄,並加強訓練。

5、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偵查庭配置「

速記員」之可行性,並於半年內 提出報告。

7 貪 瀆 案 件 定 罪 率 偏低。

1、參閱本部 97 年 10 月 24 日「貪瀆 案件定罪偏低原因及具體改進措 施」

2、建立各地檢署偵辦貪瀆及經濟(

檢肅黑金)案件各股之定罪率數 據,作為各股之評比及職務調整 之參考。

(20)

肆、行政缺失與改進措施

次 行政缺失 改進措施 辦理

機關 1 行政機關資源未能

與 檢 察 機 關 的 偵 查行為配合。

1、建立法務部、各級檢察機 關與相關行政機關之聯繫 平台,使行政機關能充分 配合檢察機關之偵查行為

2、由法務部接洽,如有必要

,請行政院協調,視各部 會性質、需要,調派檢察 官協助各部會辦理法律諮 詢及業務聯繫等工作。(除 金管會、經濟部已派駐檢察官外,

經聯繫僅陸委會、經濟部水利署、

外交部認有必要派駐檢察官)

行政院 法務部

2 1、政府機關會計、

審 計 單 位 有 未 確 實 依 會 計 法 第 70 條1、審計

1、建請行政院主計處、審計 部對核銷憑證部分從嚴把 關,並加強補助款之查核

審計部 主計處

1 會計法第70條:「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 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

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 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 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依第九條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

(21)

法第 36 條2規定 審 查 核 銷 憑 證 之情形。

2、公務機關補助民 間 社 團 活 動 經 費 之 合 理 性 有 疑義。

2、審計部已研擬 10 項措施,

作為改善之依據(審計部 98 年 3 月 2 日 台 審 部 研 字 第 0980000037 函,如附件 4)

3 軍事單位甚多,檢 察機關調卷時,常 受到阻撓,若能將 現行法務部及國防 部成立之聯合專案 小組及聯絡窗口常 設化,將能減少辦 案阻礙及時程。

法務部與國防部業已達成共 識,軍法與司法合作,將目前 運作中之聯合專案小組及聯 絡窗口常設化,加強聯繫,從 速從嚴,妥適偵辦,減少辦案 阻礙,縮短辦案時程,重建民 眾對司法之信心。

國防部 法務部

4 有心人利用人頭帳 戶匯款,無法與實 際行為人正確連結

,妨礙辦案。

為避免非常規交易,建請落實 KYC(Know Your Customers)政 策,加強金融機構認識客戶之 工作。

金管會

5 掏空案件通常都設 立若干空殼公司,

以遂行假交易掏空 公司及洗錢等不法 行為。

請經濟部加強查核,以防範經 濟犯罪。

經濟部

2 審計法第36條:「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

(22)

6 1、利用現有規定漏 洞,分次現金提 款 或 集 中 匯 款

,銀行未確實登 載提領人,造成 資金清查中斷。

2、金融機構配合度 不一,整合仍有 落差,外商銀行 配 合 度 亦 難 掌 握。

3、部分弊案因延誤 告發,影響經濟 秩序。

1、大額現金提款銀行應確實 登載提領人身分資料,以 免造成資金清查中斷。

2、行政檢查發現異常時,應 即通知本部派駐金管會辦 事檢察官,研判有無涉及 刑責,避免損害擴大,造 成社會整體經濟重大損失

3、請金管會協調外商銀行在 台分行及本國銀行海外分 支機構配合檢調機關辦案 需要提供資料。

金管會

7 1、舞弊集團資金流 程 勾 稽 困 難

,海外資金查核 不易。

2、被告收賄取得之 不法對價,多以 現金,甚至在境 外(如賭場)交 付,資金清查困 難。

1、偵辦重大弊案時,如需查 核交易資金流向或虛偽交 易手法,請金管會、財政 部提供協助。

2、依司法互助程序追查資金 流向。

3、由金管會、外交部積極與 外國就資訊交換、技術合 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 合作條約或協定,或由法 務部簽訂司法互助協定。

金管會 財 政 部 法務部 外交部

8 歷來發生弊案之工 加強宣導、落實執行限制性招 工程會

(23)

程招標,以採「最 有利標」及「限制 性招標」較多。前 者多是因評選委員 收賄或與投標廠商 達成默契;後者則 是因承辦人員或機 關首長圖利與其有 特定關係之人。

標及最有利標規範,避免發生 弊案。

9 不肖公開發行企業 負責人利用關係人 交易掏空公司資產

,獨立董事流於形 式。

1、協助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訂 定道德行為準則,落實公 司治理及內部稽核。針對 關係人交易金管會適時進 行專案審查或例外審查,

及時遏止不肖企業主利用 關係人交易掏空公司資產

2、強 化 並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對金融業、上市(櫃

)公司加強宣導公司治理 及企業倫理觀念。

3、落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 應提供必要資訊,並要求 獨立董事積極參與重要財 務業務決策,以免獨立董

金管會

(24)

事流於形式。

10 重大巨額工程案件

,常因時間久遠或 意外事件,致證據 文件逸失或調取困 難。如何事前嚴格 把關,事後保存工 程案件之相關資料

,以免證據難以蒐 集。

1、加強宣導獎勵保護檢舉之 相關規定,以鼓勵民眾檢 舉不法。

2、重大巨額工程案件,在開 標、決標之際,均應有適 當之政風及專業人員參與

,並將工程案件之相關資 料妥適保存。

3、落實執行法務部所定政風 機構協同各機關推動企業 誠信及倫理實施方案,以 提升企業誠信,防杜企業 貪腐。

4、研提有關政府採購透明化 具體促進措施

(1)建立完整採購評選委員 資料庫,落實採購公正 客觀評選,避免機關以 不當裁量指定特定採購 評選委員或洩漏評選委 員名單。

(2)加強政府採購稽核及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

落實課責與獎勵,包括

:辦理工程品質查核、

法務部 工程會

(25)

複評、績效考核等事項

;落實推動全民監督公 共工程實施方案,強化 品質查核。

(3)加強政府採購與促進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 如 BOT)先期需求評估,減 少資源浪費,並落實上 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行 政監督。

(4)建置整合性政府電子採 購系統,推動政府採購 電子化,定期公布各機 關辦理採購公開比率統 計。

5、健全採購申訴、履約爭議 調解、仲裁機制,並促進 資訊公開、透明,解決機 關與廠商間之爭議。

(26)

伍、法規缺失與改進措施

次 法規增修 相關內容 預定時程

1 研議增修貪污 治罪條例

1、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 罪」,從行賄層面防制 貪污。

2、檢討構成要件、刑度及 回歸刑法的可行性。

1、98 年 8 月底前 報院。

2、99 年 12 月底 報院。

2 研議增訂妨礙 司法犯罪

1、增訂騷擾證人罪。

2、增訂訴訟目的外使用 證據資料罪。

3、增訂藐視法庭罪。

98 年 12 月底前報 院。

3 研議修正金融 七法規定「犯 罪所得」之計 算方法

金融七法均規定「犯罪所 得達一億元以上」者,應 加重其刑,但不同領域之 企業舞弊是否應有不同計 算方法,宜加以規範。

法務部會同金管 會預定 99 年 6 月 底前研議完成。

4 研議修正金融 七法增訂追徵 追繳抵償不法 所得之規定

除保全扣押犯罪所得外,

比照貪污治罪條例增訂得 追徵追繳抵償不法所得之 規定,使行為人無法享受 非法所得利益,降低犯罪 之誘因。

法務部會同金管 會預定 99 年 6 月 底前研議完成。

5 創設駁回羈押 檢察官於法院宣示裁定交 98 年 7 月底前發

(27)

聲請之「即時 抗告」制度

保後釋放時,當庭提出抗 告,並請法院儘速送達書 面裁定。在書面裁定送達 前,先以宣示裁定之筆錄 為據,向高院提出抗告,

在高院裁定前應繼續拘束 被告之自由,不僅可以大 幅縮短高院裁定及地院再 度裁定之時程,並可避免 被告有串證、串供或湮滅 證據之機會。

文建請司法院研 修刑事訟法。

6 建立加速法院 審理機制

重大案件在法院冗長審理 且一再撤銷發回更審下,

證人常改變證詞或其他情 況變更,致定罪不易,對 不法行為難收嚇阻效果,

對於司法威信斲傷甚巨。

98 年 7 月底前發 文建請司法院研 修刑事訴訟法或 訂專法。

7 研議引進有罪 羈押制度

重罪被告於第一審判決有 罪後,常藉不斷上訴,拖 延訴訟,而法院也常於審 理中或判決時,以高額具 保金,停止羈押被告,致 重罪被告在衡量可能失去 自由下,棄保逃亡。

美國聯邦有罪羈押制度,

在被告經判決有罪須執行

98 年 7 月底前發 文建請司法院研 修刑事訴訟法。

(28)

監禁,即以羈押為原則,

僅於可證明被告無逃亡之 虞且不可能對他人或社會 造成危害,或可能改判之 情形,例外准予附條件交 保。

8 研議增訂電子 監控制度

在法院許可具保或停止羈 押時,得對被告實施電子 監控,以節省司法警察監 控的人力與物力。

98 年 7 月底前發 文建請司法院研 修刑事訴訟法。

(29)

陸、整飭政風澄清吏治

一、強化外部監督

(一)配合監察權及審計權之行使,加強高階人員責任

機關內部控制單位受首長指揮監督,尤其政務人員及高階 公務人員的任免受政黨政治所影響,非內控單位可全然控 制,宜配合監察院行使監察權及審計機關強化審計查核,

課以高階公職人員責任,並彌補內控機制的不足。

(二)研修陽光法案,提升行政效能及透明度

1、持續推動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加強宣導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 法令,強化相關案件審核調查。

2、從電子化政府、法規鬆綁及政府資訊公開三方面提升行 政效能及透明度,包括:建構優質政府資訊整合服務,

提升網站服務民眾的品質;修正不合時宜法規,使財經 法制與國際接軌;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研修政府資訊公 開法。

(三)辦理廉政民意調查,深入瞭解民意趨向

1、持續辦理廉政指標研究,掌握貪腐趨勢並落實指標管理

,並發展反貪策略。

2、辦理問卷調查,瞭解外界對機關的廉潔評價,發掘民意 脈動,廣徵興革建言,以納入防弊改進參考。

(四)宣導檢舉貪瀆,機先發掘不法

1、加強宣導爆料專線(02-23167586),鼓勵民眾向檢調 及政風機構檢舉,提供具體資料,儘早發掘不法線索。

2、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並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

(30)

職辦法」規定主動發給獎金。

(五)提升政府決策及政黨政治運作透明度,促進媒體及公民社 會參與監督

1、強化政治獻金之監督及公開機制,以利媒體及公民社會 形成監督力量,建立公正、公平之政治環境。

2、提升國會及各級議會運作的透明度,使媒體及公民社會 得監督各類公職人員。

3、推動制定政黨法,防止政黨貪腐。

二、落實內部控制

(一)拔擢品德才幹兼優者,是防止貪腐的第一步

(二)確實辦理員工平時考核及職期輪調

1、多數弊案涉案人員在案發前及案發後之平時考核被評為

「品德操守良好」,應確實辦理員工平時考核,課以各級 首長及主管人員行政監督責任。

2、對機關具敏感性、廉政風險較高職務人員,落實職期輪 調制度,避免久任一職,並健全職務代理的內控措施。

(三)持續宣導法令,樹立倫理意識

1、活化公務人員廉政與法治教育宣導,使其正確、誠實和 妥善執行公務,提高對貪腐風險的認識。

2、宣導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敢貪、不能貪」觀念

,加強廉政法令宣導,樹立倫理意識。

3、公務倫理與廉政倫理規範教育納入公務人員職前訓練及 在職訓練。

4、加強反賄選宣導,鼓勵檢舉,淨化選風。

(四)實施財務經費及業務稽核,預防不法及發掘結構性問題 1、針對貪腐風險較高的業務實施專案稽核,並研提制度改

(31)

進建議。

2、加強財務控管及會計審核,主(會)計單位發現違反預算

、會計法規或審計報告所列異常案件,如有疑涉貪瀆不 法情事,主動通知政風單位瞭解查察。

(五)完善政府採購監督機制,防止資源浪費

1、政府採購貪瀆不法弊端常肇因於人謀不臧,除應落實政 府採購公正客觀評選、加強採購稽核及公共工程品質查 核、建置整合性政府電子採購系統、健全採購申訴、履 約爭議調解、仲裁機制、促進資訊公開等透明化措施外

,並應加強政府採購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如 BOT) 之先期評估,以減少公共資源浪費。

2、加強宣導、落實執行限制性招標及最有利標規範,避免 發生弊案。

3、本部積極參與公程會所舉辦之專業及倫理研習課程,提 升政府採購人員及各級專業人員之法治教育,以防杜貪 瀆不法之發生。

(六)推行行政肅貪,即時處理貪瀆不法

加強行政肅貪,及時追究行政責任,對未構成貪瀆犯罪而 涉有行政疏失或違反法規,敘明事實函請公務員所屬機關 追究懲戒或懲處責任,並副知該機關政風機構;該機關未 設政風機構者,應副知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七)貫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其登錄制度

持續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貫徹登錄制度,本規範自 97 年 8 月 1 日施行迄 98 年 5 月底,各機關受理登錄受贈 財物事件 1 萬 9,149 件、飲宴應酬事件 9,654 件、請託關 說事件 2 萬 182 件、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4,828 件,已發

(32)

揮正面效果,有助重建政商互動關係。

三、 推動跨域治理

(一)推動落實「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本方案具體實踐國際透明組織之「國家廉政體系」概念,

提出 8 個面向,包括加強肅貪防貪、落實公務倫理、推動 企業誠信、擴大教育宣導、提升效能透明、貫徹採購公開

、實踐公平參政及參與國際合作,並提出 44 項具體策略

,80 項執行措施,設定績效目標,由相關機關辦理。

(二)提升企業誠信,防杜企業貪腐

落實本部「政風機構協同各機關推動企業誠信及倫理實施 方案」,協調金管會、經濟部、財政部、公程會及行政院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推動落實公司治理、企 業倫理及社會責任,型塑企業誠信,以提升企業誠信,防 杜企業貪腐。

(三)結合社會網絡,型塑公民反貪意識(含學校及社區)

1、結合縣(市)政府舉辦大型反貪活動,並配合聯合國國 際反貪日(12 月 9 日),舉辦宣導活動,推展廉潔價值,

促進民眾參與,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強化民眾對政府 反貪的信心。

2、推動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和民眾積極參與反貪腐運動

,宣導貪腐的弊害及風險,並提升倫理建設,鼓勵民眾 投入廉政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公民參與精神,促進對「

貪腐零容忍」。

3、推廣誠信與品格教育,廉政題材納入一般學校及社區大 學之教科書及教學活動。

4、加強反賄選宣導,鼓勵檢舉,淨化選風。

(33)

(四)善用廉政會報,定期檢討策進工作

1、善用中央廉政委員會及縣(市)政府廉政會報溝通平台,

強化廉政督導考核。

2、評鑑地方政府廉政會報之運作,提升廉政會報之功能。

四、研議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內國法化

本部已委託學者研究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其他國際公約內 國法化之必要性及方式,預定 98 年 8 月底提出報告。

五、研議公費選舉之可行性

依據國際透明組織及本部之問卷調查顯示,政黨及國會在民眾 心目中之廉潔狀況,大多敬陪末座,究其原因乃因選舉花費不 貲,致當選後可能以不法、不當方式謀取利益,以彌補其花費

,建請研議公費選舉,預防政黨及國會貪腐。

柒、結論

建立廉潔的台灣是提升國家形象及競爭力的不二法門,也是政 府的決心及人民殷切的期待。這一代的公務員有責任、也有義務達 成人民的願望。我們從諸多案件中看到台灣醜陋的一面,但也看到 奮起反貪的一代。我們相信透過懲治與預防,從教育、防貪、肅貪 三方面,落實行政管理機制、政府資訊透明化、淨化選舉風氣及推 動企業誠信廉潔等措施,必能逐步做到反貪去腐、澄清吏治的政策 目標。

(34)

軍・ 司法聯合專案小組

立案來源、屬性、軍階分類統計表

(98.04.08 至 98.07.06)

法務部 98.07.08

國防部高 等軍事法 院檢察署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偵查組

臺 灣 地 方 法 院 板 橋 地檢署(註)

單位

區分

(A)

(B)

(C)

(D)

(E)

(F)

合計

A+C+E

件數 總計

B+D+F

國防部

移送 20 0 3 23

民眾檢舉 20 0 1 21

主動偵辦 5 1 2 8

其他 3

48

0

1

0

6

3

55

買官賣官 29 1 4 34

採購弊案 19 48

0 1

2 6

21 55

小計

合計 總計

上將或特任官 0 0 1 1

中將 40 0 2 42

少將 74 0 1 75

上校 9 0 0 9

中校 10 0 0 10

少校 7 0 0 7

上尉 1 0 0 1

士官 1

142

0

0

0

4

1

146

偵案 1 件 3 人 0 件 0 人 2 件 8 人 3 件 11 人

他案 47

139

1

4

7

52

146 人以上

(35)

法務部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貪瀆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偵查終結起訴統計

起訴期間:98 年 4 月 8 日至 6 月 24 日

犯罪時間 案件類別

97 年 5 月 19 日以前 97 年 5 月 20 日以後

件 數 87 9

人 數 244 7

新臺幣萬元 56,704.0 83.8

人民幣萬元 3.0

公務貪 瀆案件

金 額

美金萬元 0.7

件 數 24 2

人 數 43 13

新臺幣萬元 736,750.8 82,904.6 重大經

濟犯罪 案件

金 額

美金萬元 121.5

說明:1. 本表重大經濟犯罪係指「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所定犯罪所得或被害金額達新台幣五 千萬元以上,或被害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足以危害社會經濟秩序者。

說明:2. 犯罪時間跨越 97 年 5 月 20 日前後者,歸入 97 年 5 月 19 日以前犯罪欄內加以統計。

製表日期:98 年 6 月 29 日

(36)

法務部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公務貪瀆案件之 任職機關及職類別統計

起訴期間:98 年 4 月 8 日至 6 月 24 日

單位:人

犯罪時間

類別 97 年 5 月 19 日以前 97 年 5 月 20 日以後

總計

244 7

依任職機關分

124 5

中央部會 9 1

地方政府 115 4

公務員

國營事業

5

中央部會

民意代表

地方政府 5

民眾

115 2

依公務員職類別分

124 5

警察人員 37 2

教育人員 1

環保人員 5

營建地政人員 11 1

其他 70 2

說明:犯罪時間跨越 97 年 5 月 20 日前後者計 13 人(其中警察 4 人、農委會官員 2 人、民眾 7 人),歸入 97 年 5 月 19 日以前犯罪欄內加以統計。

製表日期:98 年 6 月 29 日

(37)

民國 89 年迄今各政黨中央民意代表、縣市長及 中央部會官員涉案審理情形統計表

資料截止日期:98.06.22

政黨

審理情形

有罪確定 4 0 3 0 0 2 0 9

無罪確定 6 5 0 0 0 1 0 12

不受理判決 1 0 0 0 0 1 0 2

審理中 15 30 4 1 0 1 3 54

26 35 7 1 0 5 3 77

(38)
(39)
(4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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