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譯自歐盟 2014 年 3 月 17 日修正公告之歐盟理事會 規章 No. 2014/C 107/01)
註解1:以引號標明之項目為定義項目,參照本清單附錄。
註解2:化學品係按名稱及CAS號碼編列。屬於相同結構式之化學品(包括水合 物),不論其名稱或CAS號碼為何,均適用於本清單之管制。標明CAS號碼 之目的在於協助辨識一特定化學品或混合物是否受管制,而不論其命名為 何。由於本清單所列化學品之某些形式具有不同CAS號碼,且含有本清單 所列化學品之混合物亦可能具有不同CAS號碼,因此不能以CAS號碼作為 唯一之辨識方法。
ML1 口徑20 mm以下之滑膛武器、口徑為12.7 mm(口徑0.5吋)或以下之其他武 器及自動化武器及配件,如下,及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註解:ML1不管制:
a.專門設計為啞彈設計之槍枝,且其無法發射子彈者;
b.專門設計為發射繫繩拋射之槍枝,其不具有高爆炸藥包或通信線 路用,範圍小於或等於500 m;
c.武器使用非中心點火彈藥且其為非全自動射擊類型。
a. 來福槍、複合槍、手槍、機槍、半自動機槍及手動式機槍;
註解:ML1.a.不管制下列武器:
a. 1938年以前製造之來福槍及複合槍;
b.來福槍及複合槍之複製品,其原物為1890年以前製造者;
c. 1890年以前製造之手槍、複合槍、機槍,及其複製品;
d.專門設計以壓縮空氣或二氧化碳發射無火藥子彈之來福槍或手 槍。
b. 滑膛武器,如下︰
1. 專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滑膛武器;
2. 如下所列之其他滑膛武器︰
a. 全自動式武器;
b. 半自動式或泵動上彈式武器;
註解:ML1.b.2.不管制門設計以壓縮空氣或二氧化碳發射無火藥 子彈之來福槍或手槍。
註解:ML1.b.2.不管制下列:
a. 1938年以前製造之滑膛武器;
b.來福槍及複合槍之複製品,其原物為1890年以前製造者;
c. 用於狩獵與運動用途之滑膛武器。此武器必須為非專門 為軍事用途設計或自動發射類型;
d.為下列任何目的專門設計之滑膛武器:
1..屠宰牲畜;
2.鎮靜動物;
3.震動測試;
4.工業用拋射;或
5.干擾簡易拼湊爆炸裝置(IEDs).
說明:對於干擾,見ML4.及歐盟軍商兩用貨品清單 1A006。
c. 使用無殼式彈藥之武器;
d. ML1.a.、ML1.b.或ML1.c.所管制之槍械所用之彈匣、滅音器、特 殊槍架、光學瞄準器及滅焰器。
註解:ML1.d.不管制無電子影像處理之光學武器瞄準器,其影像 倍率在9倍或更低者,惟此非為軍事用途專門設計或改裝,
或未包含任何為軍事用途專門設計之瞄準器標線者。
ML2 口徑20 mm以上之滑膛武器、口徑為12.7 mm (口徑0.5吋)或以上之其他武 器及兵器,投射器及配件,如下所列,及為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a. 槍砲、榴彈砲、加農砲、迫擊砲、反坦克武器、投射物發射器、軍用 火焰噴射器、來福槍、無後座力來福槍、滑膛武器及其訊號減弱設備;
註解1:ML2.a.包括注入器、計量裝置、貯存槽及其他為ML2.a.管制之 任何設備而特別設計之液體推進劑裝填用零件。
註解2:ML2.a.不管制下列武器:
a. 1938年以前製造之來福槍、滑膛武器及複合槍;
b.原物為1890年以前製造之來福槍、滑膛武器及複合槍之複製 品;
c. 1938年以前製造之大砲、榴彈砲、加農砲、迫擊砲;
d.用於狩獵與運動用途之滑膛武器。此武器必須為非專門為軍事 用途設計或自動發射類型;
e.為下列任何目的專門設計之滑膛武器:
1.屠宰牲畜;
2.鎮靜動物;
3.震動測試;
4.工業用拋射;或
5.干擾簡易拼湊爆炸裝置(IEDs);
說明:對於干擾,見ML4.及歐盟軍商兩用貨品清單1A006。
f.專門設計為發射繫繩拋射之手持是投射發射器,其不具有高爆 炸藥包或通信線路用,範圍小於或等於500 m。
b. 煙霧、氣體及焰彈投射器或產生器,特別設計或改造為軍事用途;
註解:ML2.b.不管制信號槍。
c. 武器瞄準具及瞄準具座,具下列所有特性者:
1. 專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者;及 2. 專為ML2.a武器而特別設計者
d. ML2.a所述為武器特別設計之支架與可拆卸式彈匣。
ML3 彈藥及熔斷器設定裝置,如下所列,及為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a. 受ML1、ML2或ML12管制之武器所用之彈藥;
b. 為受ML3.a.管制之彈藥而特別設計之熔斷器設定裝置。
註解1:ML3所管制特別設計之零件包括:
a. 金屬或塑膠製品,例如底火砧架、彈槽、彈鏈、旋轉彈帶及 彈藥金屬零件;
b. 保險與預發裝置、熔斷器、感測器及引發器;
c. 具有高能量單次操作輸出之供電電源設備;
d. 裝填用之可燃性外殼;
e. 次彈藥,包括小型炸彈、地雷及終端導引之投射物。
註解2:ML3.a.不管制下列任何一項:
a. 經處理而不具投射物(空照明彈)之彈藥;
b. 具穿孔火藥室之啞彈;
c. 其他空包彈與啞彈,其非設計為與實彈組件結合者,或;
d. 特別為空包彈與啞彈設計之組件,於註解2.a、註解2.b或註解 2.c特別指明者。
註解3:ML3.a.不管制為下列任何一項用途而特別設計之彈藥筒:
a. 發出信號;
b. 驚嚇鳥類;或
c. 在油井點燃氣體照明彈。
ML4 炸彈、魚雷、火箭、飛彈、其他爆炸裝置及裝填物,及相關設備與配件,
如下所列,及為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說明1:關於導向及導航設備,參閱ML11。
說明2:關於空射飛彈防護系統(AMPS),參閱ML4.c.。
a.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炸彈、魚雷、手榴彈、煙霧彈、火箭、地雷、
飛彈、深水炸彈、爆破火藥,爆破裝置、爆破工具、”焰火彈”裝置、彈 藥筒及模擬器(即模擬上述任一物品之特徵之設備);
註解:ML4.a.包括:
a. 煙霧手榴彈、縱火彈、燒夷彈及爆炸裝置;
b. 飛彈火箭噴嘴及重返大氣層載具之機頭尖端。
b. 具下列所有特性之設備:
1. 專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及
2. 為下列任一有關之’活動’特別設計者:
a. ML4.a.管制之物品;或
b. 簡易拼湊爆炸裝置(IEDs)。
技術註解
ML4.b.2中之’活動’之目的為應用於操作、投射、鋪設、控制、發 射、引爆、提供單次操作輸出之能量、誘導、干擾、清除、偵測、
拆解或處置者。
註解1:ML4.b.包括:
a. 移動式氣體液化設備,該設備能夠每日製造1,000 kg或以上之 液化氣體;
b. 適用於清除磁性水雷且具浮力之導電電纜。
註解2:ML4.b.不管制僅為探測金屬物體而設計,且無法分辨地雷及其 他金屬物體之手提裝置。
c. 航空器飛彈防護系統(AMPS)。
註解:ML4.c.不管制具下列所有特性之AMPS:
a. 具下列任一飛彈警示感應器:
1. 尖峰反應介於100~400 nm之被動式感應器;或 2. 主動式脈衝都卜勒飛彈警示感應器;
b. 反制發射系統;
c. 為誘導地對空飛彈,同時展現可見光信號與紅外線信號之閃 光信號;及
d. 安裝於”民用航空器”,且具下列所有特性者:
1. 僅可於特定”民用航空器”上安裝並操作之特定AMPS,且為 該特定”民用航空器”核發下列任一者:
a. 民用執照;或
b.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所認證之等效文件;
2. 該等AMPS利用保護措施以避免對“軟體”未經授權之存 取;及
3. 該等AMPS包含一主動機制,當AMPS從原安裝之”民用航空 器”上移除後,此機制能夠迫使系統無法運作。
ML5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發射控制及相關之警報與警示設備、相關之系 統、測試及校準與反制設備,如下所列,及為其特別設計之零件與配件:
a. 武器瞄準具、轟炸模擬機、槍砲鋪設設備及武器控制系統;
b. 目標擷取、指定、測距、監視或追蹤系統;偵測、數據結合、辨識或 辨認設備,及感應器集成設備;
c. 受ML5.a.或ML5.b.管制之物品之反制設備;
註解:就ML5.c.之目的,反制設備包括偵測設備。
d. 為受ML5.a.或ML5.b.或ML5.c.管制之物品而特別設計之戰場測試或校 準設備。
ML6 地面車輛及零件,如下所列︰
說明:關於導向及導航設備,參照ML11。
a.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之地面車輛及其零件;
技術註解
ML6.a.中之地面車輛一詞包括拖車。
b. 其他地面車輛與其零件,如下所列:
1. 車輛具有全部下列敘述:
a. 由可提供第III級(NIJ 0108.01,1985年9月,或相當之國家標準) 或更佳之彈道防護材料或元件所製造,或加裝上述材料或元件者;
b. 傳動設備可同時驅動前輪與後輪,包括具有額外承重用車輪,無 論其是否具驅動力;
c. 車輛總重量等級(GVWR)大於4,500公斤;及 d. 為越野設計或改裝者;
2. 所有下列零組件:
a. 為ML6.b.1所指之車輛特別設計;及
b. 提供第III級(NIJ 0108.01,1985年9月,或相當之國家標準)或更 佳之彈道防護者。
說明:參閱ML13.a.
註解1:ML6.a.包括:
a. 坦克及其他軍事武裝車輛及架設槍械或地雷鋪設或發射受ML4 管制軍火之設備的軍事車輛;
b. 裝甲車輛;
c. 水陸兩棲車輛及深水渡河車輛;
d. 救援車輛及供拖曳或運輸彈藥或武器系統及相關之裝載操作設 備用之車輛。
註解2:為受ML6.a.管制之軍事用途而進行之地面車輛改裝,該等改裝必 須為結構、電路或機械上之改變,且該改變涉及一件或以上為軍事 用途而特別設計之零件。該等零件包括:
a. 特別設計之可防彈之充氣輪胎外胎;
b. 關鍵部分(例如燃料槽或車輛駕駛室)之裝甲保護;
c. 武器之特別強化或架設;
d. 停電照明設備。
註解3:ML6不管制民用車輛其為運鈔或貴重物品而設計或改裝者;
註解4:ML6不管制車輛具所有下列條件:
a. 1946年之前製造者;
b. 不具有一般歐盟軍事清單所指之項目及1945年後製造者,除原 始零件或配件之複製品以外;及
c. 不包含ML.1、ML.2或ML.4所指之武器,除非其武器失效及卸除 彈藥投射物。
ML7 化學或生物毒劑、“暴動控制劑”、放射性材料、相關設備、零件及材料,
如下所列:
a. ‘經修改用於戰爭’之生物戰劑及放射性材料,其足以造成人類或動物傷 亡、設備減損或破壞農作物或環境;
b. 化學戰(CW)劑包括︰
1. 化學戰神經性毒氣︰
a. O-烷基(碳數等於或小於10,含環烷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 異丙基)—氟磷酸酯,例如︰
沙林(GB):O-異丙基甲基氟磷酸酯(CAS 107-44-8);及 梭曼(GD):O-品吶可基甲基氟磷酸酯(CAS 96-64-0);
b. O-烷基(碳數等於或小於10,含環烷基)N,N-二烷基(甲基、乙基、正 丙基或異丙基)胺基氰膦酸酯,例如︰
塔崩(GA)︰O-乙基二甲胺基氰膦酸酯(CAS 77-81-6);
c. O-烷基(氫或碳數等於或小於10,含環烷基)S-2-二烷基(甲基、乙 基、正丙基或異丙基)-胺基乙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 硫膦酸酯及其烷基化與質子化鹽類,例如︰
VX﹕O-乙基S-2-二異丙胺基乙基甲基硫膦酸酯(CAS 50782-69-9);
2. 化學戰發泡劑︰
a. 硫芥子氣,例如︰
1.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CAS 2625-76-5);
2. 雙(2-氯乙基)硫醚(CAS 505-60-2);
3. 雙(2-氯乙基硫基)甲烷(CAS 63869-13-6);
4. 1,2-雙(2-氯乙基硫基)乙烷(CAS 3563-36-8);
5. 1,3-雙(2-氯乙基硫基)-正丙烷(CAS 63905-10-2);
6. 1,4-雙(2-氯乙基硫基)-正丁烷(CAS 142868-93-7);
7. 1,5-雙(2-氯乙基硫基)-正戊烷(CAS 142868-94-8);
8. 雙(2-氯乙基硫基甲基)醚(CAS 63918-90-1);
9. 雙(2-氯乙基硫基乙基)醚(CAS 63918-89-8);
b. 路易氏劑,例如︰
1. 2-氯乙烯基二氯胂(CAS 541-25-3);
2. 三(2-氯乙烯基)胂(CAS 40334-70-1);
3. 雙(2-氯乙烯基)氯胂(CAS 40334-69-8);
c. 氮芥子氣,例如︰
1. HN1:雙(2-氯乙基)乙胺(CAS 538-07-8);
2. HN2︰雙(2-氯乙基)甲胺(CAS 51-75-2);
3. HN3︰三(2-氯乙基)胺(CAS 555-77-1);
3. 化學戰失能劑,例如︰
a. 二苯乙醇酸-3-奎寧環酯(BZ)(CAS 6581-06-2);
4. 化學戰脫葉劑,例如︰
a. 2-氯-4-氟苯氧基乙酸丁酯(LNF);
b. 2,4,5-三氯苯氧基乙酸(CAS 93-76-5)混合2,4-二氯苯氧基乙酸(CAS 94-75-7)(橙劑(CAS 39277-47-9));
c. 化學武器二元前驅物及主要前驅物,如下:
1.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膦醯二氟,例如:
DF:甲基膦醯二氟(CAS 676-99-3);
2. O-烷基(氫或碳數等於或小於10,含環烷基)O-2-二烷基(甲基、乙基、
正丙基或異丙基)胺基乙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 亞膦 酸酯及其烷基化與質子化鹽類,例如:
QL:O-乙基-2-二異丙胺基乙基甲基亞膦酸酯(CAS 57856-11-8);
3. 氯沙林:O-異丙基甲基氯膦酸酯(CAS 1445-76-7);
4. 氯梭曼:O-品吶可基甲基氯膦酸酯(CAS 7040-57-5);
d. “暴動控制劑”、活性成份化學品及其結合物,包括︰
1. α-溴苯基乙腈,(溴芐基氰)(CA)(CAS 5798-79-8);
2. [(2-氯苯)亞甲基]丙二腈,(鄰-氯代苯亞甲基丙二腈)(CS) (CAS 2698-41-1);
3. 2-氯-1-苯乙酮,Phenylacyl chloride 苯甲基氯(ω-苯氯乙酮)(CN) (CAS 532-27-4);
4. 二苯-(b,f)-1,4-氧雜吖庚因,(CR)(CAS 257-07-8);
5. 二苯胺氯胂,(吩吡嗪化氯),(亞當氏劑),(DM)(CAS 578-94-9);
6. N-Nonanoylmorpholine N-壬醯嗎福林,(MPA)(CAS 5299-64-9);
註解1:ML7.d.不管制用於個人防身用途之個別包裝”暴動控制劑”。
註解2:ML7.d.不管制經確認並包裝用於食物生產或醫學用途之活性成 份化學品及其組合物。
e.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以散播下列任一物品之設備,及為其 特別設計之零件:
1. ML7.a.、ML7.b.或ML7.d.所管制之物料或藥劑;或 2. 以ML7.c.所管制之前驅物製造之化學戰劑。
f. 防護及淨化設備、特別設計或改裝用於軍事用途,零件與特別配製之化 學混合物,如下︰
1.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且為防衛ML7.a.、ML7.b.或ML7.d.
所管制物料之設備,及其為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2.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改裝,能夠淨化遭受ML7.a.或ML7.b.所管 制之物料污染之物體之設備,及為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3. 為淨化遭受ML7.a.或ML7.b.所管制之物料污染之物體而特別開發或 配製之化學混合物;
註解:ML7.f.1.包括:
a. 為進行核子、生物或化學過濾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之空調元 件;
b. 防護衣。
說明︰關於民用防毒面具、防護及淨化設備,參照歐盟軍商兩用貨 品清單1A004。
g.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以偵測或辨認ML7.a.、ML7.b.或ML7.d.
所管制之物料之設備,及為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註解:ML7.g.不管制個人輻射監控劑量器。
說明︰參照歐盟軍商兩用貨品清單1A004。
h. 為偵測或辨認受ML7.b.所管制之化學戰劑而特別設計或處理之“生物 聚合物”,及用以生產該類生物聚合物之特定細胞培養物;
i. 以下供淨化或分解化學戰劑之“生物催化劑”,及其生物系統:
1. 為淨化或分解ML7.b.所管制之化學戰劑而特別設計之“生物催化 劑”,及其產生係應用生物系統定向實驗選擇或基因操作之方法;
2. 生物系統其含有之基因訊息可用於製造ML7.i.1.所管制之“生物催化 劑”者,如下所列:
a. “傳遞病媒”;
b. 病毒;
c. 細胞培養物。
註解1:ML7.b.及ML7.d.不管制下列物品:
a. 氯化氰(CAS 506-77-4),參照歐盟軍商兩用貨品清單1C450.a.5.;
b. 氫氰酸(CAS 74-90-8);
c. 氯(CAS 7782-50-5);
d. 二氯化羰(光氣)(CAS 75-44-5);參照歐盟軍商兩用貨品清單 1C450.a.4.;
e. 雙光氣(氯甲酸三氯甲酯)(CAS 503-38-8);
f. 自2004年起刪除;
g. 苯二甲基溴,鄰-︰(CAS 89-92-9),間-︰(CAS 620-13-3),對-:
(CAS 104-81-4);
h. 苯甲基溴(CAS 100-39-0);
i. 苯甲基碘(CAS 620-05-3);
j. 溴丙酮(CAS 598-31-2);
k. 溴化氰(CAS 506-68-3);
l. 溴丁酮(CAS 816-40-0);
m. 氯丙酮(CAS 78-95-5);
n. 碘乙酸乙酯(CAS 623-48-3);
o. 碘丙酮(CAS 3019-04-3);
p. 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CAS 76-06-2)。參照歐盟軍商兩用貨品清 單1C450.a.7.。
註解2:ML7.h.及ML7.i.2.所列之細胞培養物及生物系統係為管制軍用貨品 而專用,該等分項並不管制民用(例如農業、製藥、醫學、獸醫、
環境、廢物處理或食品工業)之細胞或生物系統。
ML8 “高能材料”及相關物質,如下所列:
說明.1:參照歐盟軍商兩用貨品清單1C011。
說明.2:裝填與設備,參照歐盟兩用貨品清單ML4與1A008。
技術註解:
1. 在ML8中,混合物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之組合物,而其中至少有 一種物質列於ML8之分項中。
2. 任何列於ML8之分項中之物質均受本清單管制,即使該物質係應用於 指定用途以外者亦然。(例如TAGN主要用作炸藥,但亦可用作燃料或氧 化劑。)
3. 在ML8中,粒子尺寸指在重量或體積基準下的粒徑。使用國際或相當 之國家標準採樣與測定粒子。
a. “爆炸物”及其混合物,如下:
1. AND.B.F(胺基二硝基苯並呋呫或7-胺基-4,6-二硝基苯並呋呫-1-氧化 物)(CAS 97096-78-1);
2. BNCP(順-雙(5-硝基四唑)四胺-鈷(III)過氯酸鹽)(CAS 117412-28-9);
3. CL-14(二胺基二硝基苯並呋呫或5,7-二胺基-4,6-二硝基苯並呋呫-1- 氧化物)(CAS117907-74-1);
4. CL-20(HNIW或六硝基六氮雜異伍茲烷)(CAS 135285-90-4);CL-20之 晶籠化合物(clathrate)(關於其”前驅物”,參照ML8.g.3.及ML8.g.4.);
5. CP(2-(5-氰基四唑)五胺-鈷(III)過氯酸鹽)(CAS 70247-32-4);
6. DADE(1,1-二胺基-2,2-二硝基乙烯, FOX7)(CAS 145250-81-3);
7. DATB(二胺基三硝基苯)(CAS 1630-08-6);
8. DDFP(1,4-二硝基二呋呫哌嗪);
9. DDPO(2,6-二胺基-3,5-二硝基吡嗪-1-氧化物, PZO)(CAS 194486-77-6);
10. DIPAM(3,3'-二胺基-2,2',4,4',6,6'-六硝基聯苯或二苦醯胺 (dipicramide))(CAS 17215-44-0);
11. DNGU(DINGU或二硝基甘脲)(CAS 55510-04-8);
12. 呋呫,如下:
a. DAAOF(二胺基偶氮呋呫或二胺基氧化偶氮呋呫);
b. DAAzF(二胺基偶氮呋呫)(CAS 78644-90-3);
13. HMX及其衍生物(關於其”前驅物”,參照ML8.g.5.),如下:
a. HMX(環四亞甲基四硝胺,八氫-1,3,5,7-四硝基-1,3,5,7-四嗪-、
1,3,5,7-四硝基-1,3,5,7-四氮雜-環辛烷、八角硝胺或阿士更)(CAS 2691-41-0);
b. HMX之二氟胺化類似物;
c. K-55(2,4,6,8-四硝基-2,4,6,8-四氮-雙環[3,3,0]-辛酮-3,四硝基半甘脲 或酮-二環之HMX)(CAS 130256-72-3);
14. HNAD(六硝基金剛烷)(CAS 143850-71-9);
15. HNS(六硝基二苯乙烯)(CAS 20062-22-0);
16. 咪唑,如下:
a. BNNII(八氫-2,5-雙(硝基亞胺基)咪唑並[4,5-d]咪唑);
b. DNI(2,4-二硝基咪唑)(CAS 5213-49-0);
c. FDIA(1-氟-2,4-二硝基咪唑);
d. NTDNIA(N-(2-硝基三唑並)-2,4-二硝基咪唑);
e. PTIA(1-苦基-2,4,5-三硝基咪唑);
17. NTNMH(1-(2-硝基三唑並)-2-二硝基亞甲基聯胺);
18. NTO(ONTA或3-硝基-1,2,4-三唑-5胴)(CAS 932-64-9);
19.含有多於四個硝基之多硝基立方烷;
20. PYX(2,6-雙(苦基胺基)-3,5-二硝基吡啶)(CAS 38082-89-2);
21. RDX及其衍生物,如下:
a. RDX(環三亞甲基三硝基胺,旋風炸藥,T4,六氫-1,3,5-三硝基-1,3,5- 三嗪,1,3,5-三硝基-1,3,5-三氮雜-環己烷,六素精)(CAS 121-82-4);
b. 酮基-RDX(K-6或2,4,6-三硝基-2,4,6-三氮雜環己胴)(CAS 115029-35-1);
22. TAGN(硝酸三胺基胍)(CAS 4000-16-2);
23. TATB(三胺基三硝基苯)(CAS 3058-38-6)(關於其“前驅物”,參照 ML8.g.7.);
24. TEDDZ(3,3,7,7-四雙(二氟胺)八氫-1,5-二硝基-1,5-二氮雜環辛 (diazocine));
25. 四唑,如下所列:
a. NTAT(硝基三唑胺基四唑);
b. NTNT(1-N-(2-硝基三唑並)-4-硝基四唑);
26. 四硝基炸藥(三硝基苯基甲硝胺)(CAS 479-45-8);
27. TNAD(1,4,5,8-四硝基-1,4,5,8-四氮雜萘烷)(CAS 135877-16-6)(關於 其“前驅物”,參照ML8.g.6. );
28. TNAZ(1,3,3-三硝基氮雜環丁烷)(CAS 97645-24-4)(關於其“前驅 物”,參照ML8.g.2.);
29. TNGU(SORGUYL或四硝基甘脲)(CAS 55510-03-7);
30. TNP(1,4,5,8-四硝基噠嗪並[4,5-d]噠嗪)(CAS 229176-04-9);
31. 三嗪,如下:
a. DNAM(2-氧-4,6-二硝基胺基-s-三嗪)(CAS 19899-80-0);
b. NNHT(2-硝基亞胺基-5-硝基-六氫-1,3,5-三嗪)(CAS 130400-13-4);
32. 三唑,如下:
a. 5-疊氮基-2-硝基三唑;
b. ADHTDN(4-胺基-3,5-二聯胺基-1,2,4-三唑二硝醯胺)(CAS 1614-08-0);
c. ADNT(1-胺基-3,5-二硝基-1,2,4-三唑);
d. BDNTA([雙-二硝基三唑]胺);
e. DBT(3,3'-二硝基-5,5-雙-1,2,4-三唑)(CAS 30003-46-4);
f. DNB.T.(二硝基雙三唑)(CAS 70890-46-9);
g.自2010年起刪除;
h. NTDNT(1-N-(2-硝基三唑並)3,5-二硝基三唑);
i. PDNT(1-苦基-3,5-二硝基三唑);
j. TACOT(四硝基苯並三唑並苯並三唑)(CAS 25243-36-1);
33. 未列於ML8.a.之別處列出之炸藥且具下列任一特性:
a. 在最高密度時,其引爆速度超過 8,700 m/s,或 b. 引爆壓力超過34 GPa(340 kbar);
34.自2013年起刪除;
35. DNAN (2,4-二硝基苯甲醚) (CAS 119-27-7);
36. TEX (4,10-二硝基-2,6,8,12-四氧雜-4,10-二氮雜四環);
37. GUDN (脒基脲二硝醯胺鹽) FOX-12 (CAS 217464-38-5);
38.四嗪如下:
a. BTAT(雙(2,2,2-三硝基乙基)-3,6-二氨基四嗪);
b. LAX-112 (3,6-二氨基-1,2,4,5-四嗪-1,4-二氧化物);
39.含能離子材料其熔點在343 K (70 °C)至373 K (100 °C)之間,其爆炸 速度超過6,800 m/s,或引爆壓力超過18 GPa(180 kbar);
b. ”推進劑”,如下:
1. 任何固體’推進劑’理論比衝量(標準狀態下)超過:
a. 非金屬性組合物、非鹵素性組合物之推進劑,超過240秒;
b. 非金屬性組合物、鹵素性組合物之推進劑,超過250秒;或 c. 金屬性組合物之推進劑,超過260秒;
2. 自2013年起刪除;
3. 力常數大於1,200 kJ/kg之“推進劑”;
4. 可在壓力68.9 MPa(68.9 bar)及溫度294 K(21℃)之標準狀態(在抑制單 絲束之形狀下測量)下,維持超過38 mm/s之穩定線性燃燒速率之“推 進劑”;
5. 在233 K(-40℃)及最大應力下,具有超過5%延展性之改性雙基彈性體 (EMCDB)”推進劑”;
6. 任何含有列於ML8.a.之物質之”推進劑”。
7. 未列於歐盟一般軍品清單之別處列出之”推進劑”,特別設計用於軍 事用途;
c. ”焰火訊號彈”、燃料及相關物質,如下所列,及其混合物:
1. 供軍事用途而特別配製之航空器燃料;
註解:ML8.c.1.所指之航空器燃料為最終產品,非其成分。
2. 鋁烷(氫化鋁)(CAS 7784-21-6);
3. 碳硼烷;癸硼烷(CAS 17702-41-9);戊硼烷(CAS 19624-22-7及 18433-84-6)及其衍生物;
4. 聯胺及其衍生物,如下:(關於氧化之聯胺衍生物,參照ML8.d.8. 及 ML8.d.9. )
a. 濃度為70%或以上之聯胺(CAS 302-01-2);
b. 單甲基聯胺(CAS 60-34-4);
c. 對稱二甲基聯胺(CAS 540-73-8);
d. 非對稱二甲基聯胺(CAS 57-14-7);
註解:ML8.c.4.a.不管制為控制腐蝕而特別調製之聯胺’混合物’。
5. 金屬燃料、燃料混合物或’推進劑’,其為粒子狀態,不論其形狀為球 狀、噴霧狀、橢圓球狀、薄片狀或粉末狀,且由下列任一含量99%或 以上之材料所製造:
a. 如下金屬,及其混合物:
1. 粒子尺寸小於60 μm之鈹(CAS 7440-41-7);
2. 以氫氣還原氧化鐵所製造之鐵粉(CAS 7439-89-6),且其粒子尺 寸為3 μm或以下;
b. 含有下列任一材料之混合物:
1. 粒子尺寸小於60 μm之鋯(CAS 7440-67-7)、鎂(CAS 7439-95-4) 或鋯鎂合金;或
2. 純度為85%或以上,且粒子尺寸小於60 μm之硼(CAS 7440-42-8) 或碳化硼(CAS 1206+9-32-8)燃料;
註解1:ML8.c.5.管制之爆炸物與燃料,無論其金屬或合金是否包覆於 鋁、鎂、鋯,或鈹。
註解2:ML8.c.5.b.僅管制粒狀金屬燃料與其他物質混合,其為形成軍
事用途之混合物配方,如液體推進劑漿料、固體推進劑,或焰 火混合物。
註解3:ML8.c.5.b.2.不管制以硼-10濃縮之硼及碳化硼(硼-10總含量為 20 %或以上)。
6. 軍用材料,含有特別配製專供火焰噴射器或燒夷彈使用之碳氫燃料 增稠劑,例如金屬硬脂酸鹽(例如八聚物(octal)(CAS 637-12-7));
7. 與金屬粉末或其他高能燃料成分結合之過氯酸鹽、氯酸鹽及鉻酸鹽;
8. 由鋁含量99 %或以上之材料製造,且粒子尺寸為60 μm或以下之球狀 或橢圓球鋁粉(CAS 7429-90-5);
9. 化學計量相當於n = 0.65到1.68之低氫化鈦(TiHn)。
10. ML8.c.1.未指出之液體高能量密度燃料,如下:
a. 結合液體與固體燃料之混合燃料(例如硼漿料),其基於質量之能量 密度等於或大於40 MJ/kg者;
b. 其他高能量密度燃料與燃料添加劑(例如立方烷、離子溶液、JP-7、
JP-10航空燃料),於293 K (20 °C)及1個大氣壓力(101.325 kPa)測 量,其基於體積之能量密度等於或大於每立方公尺GJ者;
註解:ML8.c.10.b.不管制JP-4、JP-8、由化石來源煉製燃料或生質燃 料,或經引擎認證為民航業使用之燃料。
11. ’焰火’ 與自燃材料,如下:
a. 特別調配用於增強或控制生產紅外線光譜任何部分輻射能量之’焰 火’或自燃材料;
b. 鎂、聚四氟乙烯、二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體(即MTV)之混合物;
12. ML8其他處未指定之燃料混合物、’推進劑’混合物或’高能材料’混合 物,其具下列所有特性:
a. 含有下列任一項目顆粒超過0.5%者:
1. 鋁;
2. 鈹;
3. 硼;
4. 鋯;
5. 鎂;或 6. 鈦;
b. ML8.c.12.a.所指之顆粒其任一維尺寸小於200 nm者;及 c. ML8.c.12.a.所指之顆粒其金屬含量達60 %或更高者;
d. 如下之氧化劑及其混合物:
1. ADN(二硝醯胺銨或SR 12)(CAS 140456-78-6);
2. AP(過氯酸銨)(CAS 7790-98-9);
3. 氟與下列任何一種物質組成之化合物:
a. 其他鹵素;
b. 氧;或 c. 氮;
註解1:ML8.d.3.不管制三氟化氯(CAS 7790-91-2)。
註解2:ML8.d.3.不管制氣態三氟化氮(CAS 7783-54-2)。
4. DNAD(1,3-二硝基-1,3-二氮環丁烷)(CAS 78246-06-7);
5. HAN(硝酸羥銨)(CAS 13465-08-2);
6. HAP(過氯酸羥銨)(CAS 15588-62-2);
7. HNF(硝基甲酸肼)(CAS 20773-28-8);
8. 硝酸聯胺(CAS 37836-27-4);
9. 過氯酸聯胺(CAS 27978-54-7);
10. 由抑制紅色發煙硝酸(IRFNA)(CAS 8007-58-7)所組成或含有抑制紅 色發煙硝酸之液體氧化劑;
註解:ML8.d.10.不管制非抑制之發煙硝酸。
e. 黏結劑、塑化劑、單體及聚合物,如下:
1. AMMO(疊氮基甲基甲基氧代環丁烷及其聚合物)(CAS 90683-29-7)(關於其”前驅物”,參照ML8.g.1.);
2. BAMO(雙疊氮基甲基氧代環丁烷及其聚合物)(CAS 17607-20-4)(關於 其“前驅物”,參照ML8.g.1. );
3. BDNPA(雙(2,2-二硝基丙基)乙縮醛)(CAS 5108-69-0);
4. BDNPF(雙(2,2-二硝基丙基)甲縮醛)(CAS 5917-61-3);
5. BTTN(丁三醇三硝酸酯)(CAS 6659-60-5)(關於其”前驅物”,參照 ML8.g.8.);
6.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配製高能單體、塑化劑及聚合物,其含有下列任 一項:
a. 硝基;
b. 疊氮基;
c. 硝酸根;
d. 硝基氮;或 e. 二氟胺基;
7. FAMAO(3-二氟胺基甲基-3-疊氮甲基氧代環丁烷)及其聚合物;
8. FEFO(雙-(2-氟-2,2-二硝基乙基)甲縮醛)(CAS 17003-79-1);
9. FPF-1(聚2,2,3,3,4,4-六氟戊烷-1,5-二醇甲縮醛)(CAS 376-90-9);
10. FPF-3(聚2,4,4,5,5,6,6-七氟-2-三氟甲基-3氧代庚烷-1,7-二醇甲縮醛);
11. GAP(縮水甘油基疊氮化物聚合物)(CAS 143178-24-9)及其衍生物;
12. HTPB(端羥基聚丁二烯),而其羥基官能度等於或大於2.2並小於或等 於2.4,羥基值小於0.77 meq/g,且其在30℃之黏度小於47 poise(CAS 69102-90-5);
13. 醇官能化之聚表氯醇,其分子量小於10,000,如下:
a. 聚表氯二醇;
b. 聚表氯三醇;
14. NENAs(硝酸基乙基硝胺化合物)(CAS 17096-47-8、85068-73-1、
82486-83-7、82486-82-6及85954-06-9);
15. PGN(poly-GLYN,聚硝酸縮水甘油酯)或聚硝酸甲基環氧乙烷(CAS 27814-48-8);
16. Poly-NIMMO(聚硝酸基甲基甲基氧代環丁烷)或poly-NMMO(聚[3- 硝酸基甲基-3-甲基氧代環丁烷])(CAS 84051-81-0);
17. 聚硝基原碳酸鹽;
18. TVOPA(1,2,3-三[1,2-雙-(二氟胺基)環氧基]丙烷或三酸氧基(vinoxy) 丙烷加成物)(CAS 53159-39-0);
19. 4,5二疊氮基甲基1-2-甲-1,2,3-三唑(iso-DAMTR);
20. 3-硝基氧雜環丁烷聚合物(PNO);
f. “添加劑”,如下所列︰
1. 鹼性水楊酸銅(CAS 62320-94-9);
2. BHEGA(雙(2-羥基乙基)2-羥乙醯胺)(CAS 17409-41-5);
3. BNO(丁二烯氧化腈)(CAS 9003-18-3);
4. 二茂鐵衍生物,如下︰
a. 二甲基矽烷四次甲基二環戊二烯基鐵羥基端聚丁二烯(Butacene,
巴得辛)(CAS 125856-62-4);
b. 2,2-雙(乙基二環戊二烯基鐵)丙烷(Catocene,卡托辛) (CAS 37206-42-1);
c. 二茂鐵羧酸及二茂鐵羧酸酯;
d. 正丁基二茂鐵(CAS 31904-29-7);
e. ML8.f.4.其他未指出之加成聚合之二茂鐵衍生物;
f. 乙基二茂鐵 (CAS 1273-89-8);
g. 丙基二茂鐵;
h. 戊基二茂鐵 (CAS 1274-00-6);
i. 二環戊基二茂鐵;
j. 二環己基二茂鐵;
k. 二乙基二茂鐵 (CAS 1273-97-8);
l. 二丙基二茂鐵;
m. 二丁基-二茂鐵 (CAS 1274-08-4);
n. 二己基二茂鐵 (CAS 93894-59-8);
o. 乙醯基二茂鐵 (CAS 1271-55-2)/二乙醯基二茂鐵 (CAS
1273-94-5);
5. β-間二羥基苯甲酸鉛(CAS 20936-32-7);
6. 檸檬酸鉛(CAS 14450-60-3);
7. β-間二羥基苯甲酸或水楊酸之鉛-銅螯合物(CAS 68411-07-4);
8. 馬來酸鉛(CAS 19136-34-6);
9. 水楊酸鉛(CAS 15748-73-9);
10. 錫酸鉛(CAS 12036-31-6);
11. MAPO(三-1-(2-甲基)氮雜環丙烯基膦氧化物)(CAS 57-39-6);
BOBBA 8(雙(乙-甲基氮雜環丙烯基)2-(2-羥丙基)丙胺基膦氧化物);
及其他MAPO衍生物;
12. 甲基BAPO(雙(2-甲基氮雜環丙烯基)甲胺基膦氧化物)(CAS 85068-72-0);
13. N-甲基-對-硝基苯胺(CAS 100-15-2);
14. 二異氰酸3-硝基氮-1,5-戊酯(CAS 7406-61-9);
15. 有機金屬偶合劑,如下︰
a. 新戊基[二烯丙基]氧基,三[二辛基]磷鈦酸鹽(CAS 103850-22-2);亦 稱為鈦IV,2,2[雙2-丙烯醇基-甲基,丁醇基,三(二辛基)磷酸鹽](CAS 110438-25-0);或LICA 12(CAS 103850-22-2);
b. 鈦IV,[(2-丙烯醇基-1)甲基,正丙醇基甲基]丁醇基-1,三[二辛基]焦 磷酸鹽或KR3538;
c. 鈦IV,[(2-丙烯醇基-1)甲基,正丙醇基甲基]丁醇基-1,三(二辛基)磷 酸鹽;
16. 聚氰基二氟胺基環氧乙烷;
17. 黏著劑,如下:
a. 1,1',1''-(苯-1,3,5-三基三羰基)三-2-乙基氮丙啶 (HX-868, BITA) (CAS 7722-73-8);
b.多功能氮雜環丙烯醯胺,其在氮雜環丙烯基上有異間苯二甲基、對 稱苯三甲基、異氰脲基或三甲基已二基骨幹,及2-甲基或2-乙基成 分;
註解:ML8.f.17.b.包括:
a. 1,1’-(間苯二甲醯基)雙-2-甲基吖丙啶 (HX-752)(CAS 7652-64-4);
b. 2,4,6-三(2-乙基-1-吖丙啶基)-1,3,5-三嗪(HX-874)(CAS 18924-91-9);
c. 1,1’-(三甲基己二醯基)雙-2-乙基吖丙啶(HX-877)(CAS 71463-62-2)。
18. 丙亞胺(2-甲基氮雜環丙烯)(CAS 75-55-8);
19. 比表面積大於250 m2/g且平均粒子尺寸為3.0 nm或以下之超細氧化 鐵(Fe2O3)(CAS 1317-60-8);
20. TEPAN(四亞乙基五胺丙烯腈)(CAS 68412-45-3);氰乙基化多胺及其 鹽類;
21. TEPANOL(四亞乙基五胺丙烯腈縮水甘油)(CAS 68412-46-4);各種 氰乙基化多胺與縮水甘油加成合成物及其鹽類;
22. TPB(三苯基鉍)(CAS 603-33-8);
23.TEPB (三對乙氧基苯基鉍) (CAS 90591-48-3);
g. 如下之”前驅物”︰
說明:ML8.g.提及由這些物質製造之受管制”高能材料”。
1. BCMO(雙氯甲基氧代環丁烷)(CAS 142173-26-0)(參照ML8.e.1.及 e.2.);
2. 二硝基氮環丁烷-第三丁基鹽(CAS 125735-38-8)(參照ML8.a.28.);
3. 六硝基六氮雜異伍茲烷衍生物,包括HBIW(六苯甲基六氮異伍茲 烷)(CAS 124782-15-6)(參照ML8.a.4.)與TAIW(四乙縮醛基二苯甲基 六氮異伍茲烷) (CAS 182763-60-6) (參照ML8.a.4.);
4.自2013年起刪除;
5. TAT(1,3,5,7- 四乙縮醛基-1,3,5,7-四氮雜環辛烷)(CAS 41378-98-7)(參 照ML8.a.13.);
6. 1,4,5,8-四氮雜萘烷(CAS 5409-42-7)(參照ML8.a.27.);
7. 1,3,5-三氯苯(CAS 108-70-3)(參照ML8.a.23.);
8. 1,2,4-三羥基丁烷(1,2,4-丁三醇)(CAS 3068-00-6)(參照ML8.e.5.);
9. DADN(1,5-雙乙醯-3,7-二硝基-1, 3, 5, 7-四偶氮-環辛烷) (參照 ML8.a.13.)
註解1:ML8不管制下列物質,除非該等物質與ML8.a.所管制之”高能材料”
或ML8.c.所管制之粉末狀金屬化合或混合:
a. 苦味酸銨(CAS 131-74-8);
b. 黑火藥;
c. 六硝基二苯胺(CAS 131-73-7);
d. 二氟胺(CAS 10405-27-3);
e. 硝化澱粉(CAS9056-38-6);
f. 硝酸鉀(CAS 7757-79-1);
g. 四硝基萘;
h. 三硝基苯甲醚;
i. 三硝基萘;
j. 三硝基二甲苯;
k. N-吡咯酮;1-甲基-2-吡咯酮(CAS 872-50-4);
l. 馬來酸二辛酯(CAS 142-16-5);
m. 丙烯酸乙基己酯(CAS 103-11-7);
n. 三乙基鋁(TEA)(CAS 97-93-8);三甲基鋁(TMA)(CAS 75-24-1);及 其他發火性之鋰、鈉、鎂、鋅或硼之烷基及芳香基金屬化合物;
o. 硝化纖維(CAS 9004-70-0);
p. 硝化甘油(或甘油三硝酸鹽;三硝基甘油)(NG)(CAS 55-63-0);
q. 2,4,6-三硝基甲苯(TNT)(CAS 118-96-7);
r. 二硝酸化乙二胺(EDDN)(CAS 20829-66-7);
s. 四硝化異戊四醇(PETN)(CAS 78-11-5);
t. 疊氮化鉛(CAS 13424-46-9)、中性收斂酸鉛(CAS 15245-44-0)與鹼 性收斂酸鉛(CAS 12403-82-6)、及含有疊氮化物或疊氮複合物之
主炸藥或起爆混合炸藥;
u. 三甘醇二硝酸酯(TEGDN)(CAS 111-22-8);
v. 2,4,6-三硝基間苯二酚(收斂酸)(CAS 82-71-3);
w. 二乙基二苯基脲;二甲基二苯基脲(CAS 611-92-7);甲基乙基二 苯基脲[中定劑] (CAS 85-98-3);
x. N,N-二苯基脲(不對稱二苯基脲)(CAS 603-54-3);
y. 甲基-N,N-二苯基脲(甲基不對稱二苯基脲)(CAS 13114-72-2);
z. 乙基-N,N-二苯基脲(乙基不對稱二苯基脲)(CAS 64544-71-4);
aa. 2-硝基二苯胺(2-NDPA)(CAS 119-75-5);
bb. 4-硝基二苯胺(4-NDPA)(CAS 836-30-6);
cc. 2,2-二硝基丙醇(CAS 918-52-5);
dd. 硝基胍(CAS 556-88-7)(參照歐盟軍商兩用貨品清單1C011.d.)。
註解2:ML8不管制過氯酸銨(ML8.d.2.)及 NTO (ML8.a.18.),其具特定形 狀及配製,用於民用氣體產生裝置且符合所有下列特性:
a. 具特定形狀與配製用於民用氣體產生裝置;
b. 與非活性熱固性接著劑或塑化劑複合或混合,其質量低於250g;
c. 活性物質質量含有最高80%過氯酸銨(ML8.d.2.);
d .含有等於或低於 4g之NTO (ML8.a.18.);及
e. 含有等於或低於 1g之卡托辛(Catocene) (ML8.f.4.b.)。
ML9 作戰船隻(水面或水底)、特別之海軍設備、配件、零件,及其他水面船隻 如下:
說明:導向及導航設備,參照ML11。
a. 船隻與零件如下:
1. 為軍事用途特別設計或改裝船隻(水面或水底),不論其目前修理或操 作之狀況如何、亦不論其是否承載武器運輸系統或裝甲,及該等船隻 之船體或船體部件,及特別設計用於軍事用途之零件;
2. ML9.a.1.所述以外之水面船隻,具下列任一項固定於或納入船隻中:
a. ML2.、ML4.、ML12.或ML19.所述,口徑12.7 mm或以上之自動武 器,或為裝設這些武器的‘底座’或支點;
技術註解:
‘底座’指武器安裝點,或以裝設武器為目的加強結構。
b. ML5.所述之火力控制系統 c. 具下列所有項目:
1. ‘化學、生化、輻射與核能(CBRN)防護’;及 2. 為淨化目的設計的‘預濕或沖洗系統’;或
技術註解:
1. ‘CBRN防護’為含有加壓至過壓功能之室內空間,其具有隔 離通風系統,有限的通風口裝設有CBRN濾網,且人員進入 點具有空氣鎖;
2. ‘預濕或沖洗系統’為海水噴淋系統,可同時噴濕沖洗船隻之 外部上層建築與甲板。
d. ML4.b.、ML5.c.或ML11.a.所述之主動武器對抗系統,且具下列任 一項:
1. ‘CBRN 防護’;
2. 特別設計以減少雷達散射截面之船體和上層建築;
3. 熱量信號消除設備(例如:排氣冷卻系統),其特別設計為提高整 體發動機功率輸出效率或降低環境影響;
4. 特別設計以降低全船磁信號之消磁系統;
b. 為軍事用途特別設計之引擎及推進系統及其零件,如下:
1. 為潛艇而特別設計之柴油引擎,具下列所有特性:
a. 功率輸出為1.12 MW(1,500馬力)或以上;及 b. 轉速700 rpm或以上;
2. 為潛艇而特別設計之電動馬達,具下列所有特性:
a. 功率輸出大於0.75 MW(1,000馬力);
b. 快速逆轉;
c. 液冷式;及 d. 完全密封;
3.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非磁性柴油引擎,具有下列所有特性:
a. 功率輸出為37.3 kW(50馬力)或以上;及 b. 非磁性成分超過總重量之75 %;
4. 為潛艇而特別設計之“絕氣推進”(AIP)系統;
技術註解:
“絕氣推進”(AIP)系統能使一潛入水中之潛艇在不使用大氣中氧氣的 條件下操作其推進系統,並且能夠較電池等其他方法持續更長的時 間。在ML9.b.4.中,AIP並不包含核能。
c.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水底偵測元件及其控制器;
d.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潛艇防禦網及魚雷防禦網;
e. 自2003年起刪除;
f.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船體穿入器與連接器,其可使船隻與外界設備 互動,及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相關零件;
註解:ML9.f.包括船隻用之單傳導器型、多傳導器型、同軸型或波導 型之連接器,及船隻用之船體穿入器,該兩項均具有保持密閉不 滲透之能力,而且在海深超過100 m時仍能夠保持其特性;及光 纖連接器與特別設計能夠不受深度影響而傳送”雷射”光束之光 學船體穿入器。ML9.f.不包括普通之推進式軸及水動式操縱桿船 體穿入器。
g.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靜音軸承及零件與設備含有該等軸承,具下 列任一項目:
1. 氣體或磁性懸吊系統;
2. 主動式訊號控制;或 3. 振動抑制操控系統。
ML10 為軍用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之“航空器”、“較空氣輕載具”、無人駕駛飛行 載具(’UAVs’)、航空引擎及“航空器”設備、相關設備及零件,如下:
說明:導引及導航設備,參照ML11。
a. 載人“航空器”及’較空氣輕載具’,以及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b. 自2011年起刪除;
c. 無人駕駛飛行載具及相關設備,及其特別設計之零件,如下:
1. ’無人駕駛飛行載具’、遙控空中載具(RPVs)、自主可程式控制載具及 無人駕駛“較空氣輕載具”;
2. 發射與回收設備,及地面支援設備;
3. 為指揮及管制設計之裝備;
d. 航空引擎推進器及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e. 特別設計或改裝用於下列任一情況之空中加油設備,及其特別設計之 零件:
1. ML10.a.所指明之’航空器’;或
2. ML10.c.所指明之無人駕駛飛行載具;
f. 特別為ML10.a.所管制之“航空器”或ML10.d.所管制之航空引擎而開發 之’地面設備’;
技術註解:
’地面設備’包括增壓加油設備與設計用於狹窄區域操作之設備。
g. ML10.a.中未規範之機組人員生命維持設備、安全設備與其他緊急狀況 逃離使用之裝置,其設計用於ML10.a.所管制之’航空器’者;
註解:ML10.g.不管制機組人員頭盔其不含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指之裝 配座或配件者。
說明:頭盔參照ML13.c.。
h.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降落傘與飛行傘設備,以及其相關之零件,
如下:
1. 未列於歐盟一般軍品清單之別處列出之降落傘;
2. 飛行傘;
3. 為高空傘兵而特別設計之設備(例如:服裝、特殊頭盔、呼吸系統、
導航設備);
i. 設計用於用於負載空投之控制開啟或自動駕駛系統。
註解 1:ML10.a.不適用於’航空器’及’較空氣輕載具’或特別設計為軍事用 途’航空器’之變體,其具下列所有特性:
a. 非戰鬥航空器
b. 未配置軍事用途及未安裝特別設計或改裝之軍用設備或附加 裝置者;及
c. 已獲得歐盟或瓦聖那協議會員國之民航機構認證作為民用者。
註解 2:ML10.d.不適用於:
a. 為軍用而設計或改裝之航空引擎,且已獲得歐盟或瓦聖那協議 會員國之民航機構認證為“民航機”用途,或為其特別設計之零 件;
b. 往復式引擎或其特別設計之零件,但特別設計用於無人駕駛飛 行載具者除外。
註解 3:就 ML10.a.及 ML10.d.而言,為非軍用之“航空器” 或改裝為軍用 之航空引擎而特別設計之零件及相關設備,僅適用於作為軍事用途 而需要改裝之軍用零件及軍用相關設備。
註解 4:就 ML10.a.而言,軍事用途包括:戰鬥、軍事偵察、突擊、軍事 訓練、後勤補給、運輸及空投部隊或軍事設備。
註解 5:ML10.a.不管制’航空器’具下列所有特性:
a.於 1946 年前第一次生產;
b.未包含歐盟一般軍品清單管制之項目,除非該項目符合歐盟或 瓦聖那協議會員國之安全與適航標準;
c.未包含歐盟一般軍品清單管制之武器,除非該武器已失效並不 可恢復運作。
ML11 未列入歐盟一般軍品清單內其他條文管制之電子設備、’太空載具’與零 件,如下:
a. 特別設計為軍用之電子設備及其零件;
註解:ML11 包括:
a. 電子反制及反反制設備(例如:為引入無關或錯誤信號進入雷達 或無線電通訊接收機而設計之設備,或以其它方式阻礙其接 收、操作或敵方電子接收機效能之設備,包括其反制設備),包
括干擾及反干擾裝備;
b. 頻率捷變管;
c. 設計為軍事情報或安全目的之偵察及監視電磁頻譜之電子系 統或設備,或為反制此類偵察及監視之電子系統或設備;
d. 水下反制包括音、磁干擾及誘餌,及為引入無關或錯誤信號進 入聲納接收機而設計之設備;
e. 使用加密程序之數據處理保密設備、數據保密設備及傳輸與訊 號線路保密設備;
f. 辨識、認證及鍵載入設備和鍵管理、製作與分派設備;
g. 引導及導航設備;
h. 數位對流層散射-無線電通訊傳輸設備;
i. 為訊號情報而特別設計之數位解調器。
j. “自動指揮與控制系統”。
說明:與軍事相關無線電定義之“軟體”,參照 ML21。
b. 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之干擾設備及特別為其設計之零件;
c. 為軍事用途特別設計或改造之’太空載具’,及特別為軍事用途設計之’
太空載具’零件。
ML12 如下之高速動能武器系統及相關設備,及為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a. 為摧毀目標或造成該目標任務中止而特別設計之高速動能武器系統;
b. 特別設計之測試及評估設施及測試模型,包括為動能投射體及系統用 之動態測試分析儀器及目標。
說明:對於使用次口徑彈藥或僅使用化學推進劑之武器系統及其彈藥,參 照 ML1 至 ML4。
註解 1:ML12 包括下列特別為動能武器系統而設計者:
a. 能以單次或快速發射模式,將重量 0.1g 以上物體加速至 1.6 km/s 以上之發射推進系統;
b. 主發電機、電動裝甲、能量貯存(例如高儲能電容)、溫度管理、
空調、開關或燃油處理設備;及電源供應器、砲與其它砲塔電 力驅動功能間之電力介面;
說明:高儲能電容參照歐盟軍商兩用清單 3A001.e.2.。
c. 目標擷獲、追蹤、射控或損害評估系統;
d. 投射體之歸向搜尋器、導引或轉向推進(側向加速)系統。
註解 2:ML12 管制使用下列推進方法之武器系統:
a. 電磁;
b. 電熱;
c. 電漿;
d. 輕氣體;或
e. 化學(與以上任一方法合併使用)。
ML13 裝甲或防護設備、結構及零件,如下:
a. 裝甲板材,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1. 符合軍事標準或規格而製造者;或 2. 適合軍事用途者;
說明:護身裝甲參照 ML13.d.2.。
b. 特別設計作為軍事系統彈道防護之金屬或非金屬材料,或其組合物之 結構,以及為其特別設計之零件;
c. 根據軍事標準或規格,或同等國家標準製作之頭盔,及為其特別設計 之零件(即頭盔外殼、內襯及舒適墊);
d. 護身裝甲或防護衣,及其零件,如下:
1. 以軍事標準或規格,或與上述同等標準製造之軟質護身裝甲或防護 衣,及特別為其設計之零件;
註釋:就 ML13.d.1.而言,軍用標準或規格最低限度為碎片保護規格。
2. 硬式護身裝甲板,其可提供彈道防護第III級(NIJ 0101.06,2008年7 月)或更高者,或相當之國家標準者。
註解 1:ML13.b.包括特別設計用作爆炸反應裝甲或建造軍事掩體之材料。
註解 2:ML13.c.不適用於傳統鋼盔,其係為未經改裝或設計,且無加裝任 何形式之配件裝置。
註解 3:ML13.c.及 13.d.不適用於附隨使用者作為個人防護用之頭盔、護 身裝甲或防護衣。
註解 4:ML13.所管制為廢彈處理人員而特別設計之專用頭盔,特別設計 為軍事用途者。
說明 1:參照歐盟軍商兩用清單 1A005 項目。
說明 2:用於製作護身裝甲及頭盔之”纖維或絲狀材料”,參照歐盟軍商兩 用清單 1C010 項目。
ML14 ‘軍事訓練之特殊設備’或模擬軍事情境、為使用ML1及ML2所管制之任 何槍械或武器之訓練而特別設計之模擬器,及其特別設計之零件及配件。
技術註解:
‘軍事訓練之特殊設備’包括軍用攻擊訓練器、作戰飛行訓練器、雷達定標 訓練器、雷達定標產生器、射擊訓練裝置、反潛戰訓練器、飛行模擬器(包 括飛行員/太空人訓練用之人員級離心機)、雷達訓練器、儀器飛行訓練 器、導航訓練器、飛彈發射訓練器、定標設備、靶機”航空器”、武裝訓 練器、無人駕駛”航空器”訓練器、地面軍事行動之機動訓練單元及訓練 設備。
註解 1:ML14 包括為軍用特別設計或修改應用於模擬器之影像產生系統 及互動式環境系統。
註解 2:ML14 不管制為狩獵或運動訓練使用之武器而特別設計之設備。
ML15 為軍用而特別設計之影像或反制設備,及其特別設計零件及配件:
a. 錄影機及影像處理設備;
b. 攝影機、照相設備及軟片處理設備;
c. 影像增強設備;
d. 紅外線或熱影像設備;
e. 影像式雷達感應設備;
f. 用於ML15.a.至ML15.e.所管制設備之反制或反反制設備。
註解:ML15.f.包括設計用於減損軍用影像系統之操作或效力,或減少此 類減損效果之設備。
註解 1:於 ML15 項目中,特別設計之零件包括下列為軍用而特別設計者:
a. 紅外線影像轉換管;
b. 影像增強管(第一代產品除外);
c. 微管道平板;
d. 低光度電視攝像管;
e. 偵測陣列(包括電子連結或讀出系統);
f. 熱電電視攝像管;
g. 影像系統之冷卻系統;
h. 快門速度小於 100 微秒之電子啟動彩色照相或電子光學快門,
但高速照相機所必需之快門除外;
i. 光纖影像反相器;
j. 化合物半導體光陰極。
註解 2:ML15 不適用於“第一代影像增強管”或為與“第一代影像增強管”
併用而特別設計之設備。
說明:與“第一代影像增強管”併用之武器瞄準器分類,參照 ML1、
ML2 及 ML5.a.。
說明:參照歐盟軍商兩用清單 6A002.a.2.及 6A002.b.。
ML16 鍛件、鑄件及其它未完工產品,其為ML1至ML4、ML6、ML9、ML10、
ML12或ML19所管制之項目而特別設計者。
註解:ML16.所管制未完工之產品,由其組成材料、幾何形狀或功能加 以辨識。
ML17 雜項設備、材料及程式庫,及其特別設計之零件,如下:
a. 自給式潛水及水下游泳裝備,如下:
1. 為軍事用途(即特別設計為無磁性)而特別設計之封閉式或半封閉式 迴路(反覆呼吸)裝備;
2. 用於轉換開放式迴路裝備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之零件;
3. 專為軍事用途之自給式潛水及水下游泳裝備所設計之物品;
說明:參照歐盟軍商兩用清單 8A002.q.。
b. 特別設計為軍事用途之建造設備;
c. 為軍事用途之訊號抑制而特別設計之配件、塗佈及加工處理;
d. 為戰鬥區域使用而特別設計之野戰工程設備;
e. 具下列任一特性之“機器人”、“機器人”控制器及“機器人” “末端操縱 器”:
1. 為軍事用途而特別設計;
2. 併用液壓式保護襯裡之措施以防因彈道碎片導致外部感應穿孔(例 如:併用自封式襯裡)及設計使用閃點高於 839 K(566°C)之液壓流 體;或
3. 特別設計或額定可在電磁脈衝(EMP)環境下操作;
技術註解:
電磁波脈衝並非指因接近電磁輻射設備附近 (例如:機械、電器或電 子產品) 或照明之非故意干涉
f. 為與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管制之軍用設備而特別設計之程式庫(參數技 術資料庫);
g. 為軍用而特別設計之核能發電設備或推進設備,包括”核子反應器”,
及其為軍用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之零件;
h. 除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管制項目以外,為訊號抑制之塗佈或處理而特 別設計之軍用設備與材料;
i. 為軍用“核子反應器”而特別設計之模擬器;
j. 特別設計或‘改裝’以維修軍用設備之機動修理工廠;
k. 為軍用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之野外發電機;
l. 為軍用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之貨櫃;
m. 除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管制項目以外,為軍用而特別設計之渡輪、橋 樑及浮船塢;
n. 為ML4、ML6、ML9或ML10所管制項目之“開發”而特別設計之測試模 型;
o. 為軍用而特別設計之雷射防護設備(例如:眼部及感應器防護)。
p. “燃料電池”以外未列於歐盟一般軍品清單之別處列出,其為軍事用途特 別設計或改裝者。
技術註解
1. 就 ML17 之目的而言,‘程式庫’(參數技術資料庫)係指一軍事性質之技 術資訊集合體,作為增強軍用設備或系統性能之參考資料。
2. 就 ML17 之目的而言,‘改裝’係指任何結構、電氣、機械或其它之改變,
可對非軍用品提供之軍事能力,相當於特別設計之軍用品。
ML18 生產設備及零件,如下:
a. 為“生產”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管制之產品而特別設計或改裝之“生產”
設備,及其特別設計零件;
b. 為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管制之產品認證、合格鑑定或測試而特別設計 之環境測試設施及其特別設計之設備。
技術註解
就 ML18 而言,“生產”包括設計、檢驗、製造、測試及核對。
註解:ML18.a.及 ML18.b.包括下列設備:
a. 連續式硝化器;
b. 具下列任一特性之離心測試儀器或設備:
1. 由單個或多個總額定馬力大於 298 kW(400 hp)之馬達驅動;
2. 酬載能力達 113 kg 或以上;或
3. 酬載 91 kg 或以上之離心加速能力達 8 g 或以上;
c. 脫水壓榨機;
d. 特別設計或改裝為軍用炸藥擠出成型之螺旋擠壓機;
e. 將擠出之推進燃料切成一定尺寸之切割機;
f. 直徑 1.85 m 或以上,生產能量逾 227 kg 之顛動桶;
g. 用於固體推進燃料之連續式攪拌機;
h. 用於軍用炸藥成分研磨之流體能研磨機;
i. 能將 ML8.c.8.所管制之金屬粉體做成均勻粒子球形之設備;
j. 用於 ML8.c.3.所管制之材料進行轉換之對流變換器。
ML19 導能武器(DEW)系統、相關或反制設備及測試模型如下,及其特別設計
之零件:
a. 為摧毀目標或迫使其任務中止而特別設計之“雷射”系統;
b. 能摧毀目標或迫使其任務中止之粒子束系統;
c. 能摧毀目標或迫使其任務中止之高功率射頻(RF)系統;
d. 為偵測、辨識或防禦ML19.a.至ML19.c.所管制之系統而特別設計之設 備;
e. 用於ML19所管制系統、設備及零件之實體測試模型。
f. 經特別設計之”雷射”系統,可導致肉眼或配戴矯正視力裝置者永久性失 明。
註解 1:ML19 所管制之導能武器系統包括下列系統,其能力來自所管制 項目之應用:
a. 功率充足之”雷射”系統,能以類似傳統彈藥方式摧毀目標;
b. 投射帶電或中性粒子束,使其具破壞力之粒子加速器;
c. 能產生足夠強度之場域,使一定距離外目標之電子線路失效之 高脈衝功率或高平均功率射頻波束發射器。
註解 2:ML19 包括下列為導能武器系統而特別設計者:
a. 主發電、貯能、開關、功率調節或燃料處理設備;
b. 目標擷獲或追蹤系統;
c. 能評估目標損害、破壞、任務中止情況之系統;
d. 波束處理、傳播或瞄準射擊設備;
e. 用於迅速多目標作戰,且具快速波束旋轉能力之設備;
f. 適應光學及相位結合器;
g. 用於氫負離子束之電流注入器;
h. “太空級”加速器零件;
i. 負離子束漏斗輸流設備;
j. 控制及旋轉高能離子束之設備;
k. 用於中和氫同位素負離子束之”太空級”箔片。
ML20 低溫及”超導”設備如下,及其特別設計之零件及配件:
a. 為安裝於載具內而特別設計或配置之設備,作為軍方地面、海上、空 中或太空中應用,能於移動時操作,且能產生或維持103 K(-170℃)以下 溫度;
註解:ML20.a.包括內含或利用非金屬或非導電材料(例如塑膠或環氧樹 脂類浸漬之材料)所製造之配件或零件之機動系統。
b. 為安裝於載具內而特別設計或配置之設備,作為軍方地面、海上、空 中或太空中應用,能於移動時操作之”超導”電力設備(旋轉機械及變壓 器)。
註解:於內含可在超導繞線產生之磁場中旋轉之單極正金屬電樞,且若 此繞線是該發電機內唯一超導零件之直流混合同極發電機,則不受 ML20.b.管制。
ML21 “軟體”,如下:
a. 為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管制之設備、材料或“軟體”之“開發”、“生產”
或“使用”而特別設計或修改之“軟體”;
b. ML21.a.所管制除外之特定“軟體”如下:
1. 為軍用及軍事武器系統建立模型、模擬或評估而特別設計之“軟體”;
2. 為軍用及軍事作戰情境建立模型或模擬而特別設計之“軟體”;
3. 作為確認傳統或核生化武器作戰效益之“軟體”;
4. 為軍事用途特別設計,及為指揮、通訊、控制及情報(C3I)或指揮、
通訊、控制、電腦及情報(C4I)應用而特別設計之“軟體”;
c. 未受 ML21.a.或 b.管制之“軟體”,經特別設計或修改以使未受歐盟一般 軍品清單管制之設備,可執行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管制設備之軍事功 能。
ML22 如下之“技術”:
a. 除ML22.b.所述以外,為歐盟一般軍品清單管制項目之“開發”、“生產”
或“使用”、運轉、安裝、維護(檢查)、更換、翻修或重新整修等,所“必 需”之“技術”。
b. 如下之“技術”:
1. 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管制項目之完整生產裝置相關之設計、零件組
裝、操作、維護及修理所“必需”之“技術”,即使此類生產裝置之零件 未受管制;
2. “開發”及 “生產”小型武器所“必需”之“技術”,即使用作生產古董級小 型武器之複製品;
3. 自 2013 年起刪除;
說明:先前由 ML22.b.3 規定之’技術’,參照 ML22.a.。
4. 自 2013 年起刪除;
說明:先前由 ML22.b.4 規定之 ’技術’,參照 ML22.a.。
5. 專用於將 ML7.i.1.所述之“生物催化劑”納入軍用載體物質或軍用材 料所“必需”之“技術”。
註解 1:作為“開發”、“生產”、 運轉、安裝、維護(檢查)、更換、翻修 或重新整修等,為歐盟一般軍品清單所述項目所“必需”之“技術”
均在管制之列,即使該技術可應用於未受歐盟一般軍品清單管制之 產品。
註解 2:ML22 不適用於:
a. 對未受管制項目或已獲得輸出許可項目之安裝、操作、維護(檢 查)及修理之最低需求“技術”;
b. 用於“公共領域”、“基礎科學研究”或專利應用最低需求資訊之
“技術”;
c. 用於大眾運輸裝置連續推進之磁感應“技術”。
本清單所使用之術語定義 下列為本清單所使用術語之定義,依英文字母順序排列。
註解 1:本章所列之術語定義適用於全部清單,僅供諮詢參考之用,且不影響本 清單中所有術語定義之普遍適用。
註解 2:本術語清單所載之術語僅以雙引號內之字、詞為其定義基準,單引號內 之術語定義係用於與項目相關之技術註解。別處之字、詞涵意,則以一般 字典中之通俗意義為準。
ML7 “為戰爭用途修改”
任何改裝或精選(如改變純度、儲存期限、毒性、散佈特性、或抗 UV 輻 射),設計用來增強其產生對於人或動物的殺傷力、降低設備性能、摧毀 農作物或環境之有效性。
ML8 “添加物”
使用於炸藥配方之物質以增加其爆破力。
ML8、ML10、ML14 “航空器”
固定翼、旋動翼、旋轉翼(直昇機)、傾斜旋翼或傾斜翼之空中載具。
ML11 “自動指揮與控制系統”
指一電子系統,透過必要的資訊,可有效的作戰編組,主要單位、戰術單 位、單位、船隻、次級單位或武器,根據指揮輸入、處理和傳輸。利用電 腦與其他特別的硬體設計,其可實現支援軍事指揮與控制組織。自動化指 揮與控制系統的主要功能為:高效率的自動蒐集、累積、儲存和處理資訊;
顯示情況與在環境影響下準備與進行作戰;運作和戰術計算武力編組中的 資源分配,或根據任務或階段的要素進行作戰或作戰的部署;為作戰或戰 鬥中任何一點準備數據以正確評鑑情況與決策;電腦模擬作戰。
ML22 “基礎科學研究”
指實驗性或理論性工作,主要用以獲取解釋自然現象或可觀察之事實的基 本原則新知識,而非主要朝向解決特定實用目標或目的者。
ML7、22 “生物催化劑”
可引起特定化學或生物化學反應之酵素,或黏結於化學武器戰劑上並加速 其退化之其他生化物質。
技術註解
酵素係指特定化學或生物化學反應之“生物催化劑”。
ML7、22 “生物聚合物”
如下之生物巨分子:
a. 可引起特定化學或生物化學反應之酵素;
b. 抗體、單株抗體、多株抗體或抗遺傳型抗體;
c. 經特別設計或處理之受體;
技術註解
1. “抗遺傳型抗體”係指和其他抗體之特定抗原結合位置連結之抗體;
2. “單株抗體”係指和抗原位置結合之蛋白質,且由單株細胞製造而成;
3. “多株抗體”係指和特定抗原結合之蛋白質混合物,且由多株細胞製 造而成;
4. “受體”係指生物之巨分子結構,能結合配位基以影響生理功能。
ML4、10 “民用航空器”
指“航空器”列於民用航空主管單位公布之適航證書清單中,作為飛行商業 與民用之國內、外航線,或合法之民用、私人使用或商業用途。
ML21、22 “開發”
與量產前之所有過程相關者,諸如設計、設計研究、設計分析、設計觀念、
原型之組裝及測試、試量產方案、設計資料、將設計資料轉化為產品之過 程、外形設計、整合設計、工廠配置等。
ML17 “末端反應器”
係指握爪、活動工具元件及任何其它附加於”機器人”操縱手臂末端底板之 工具。
技術註解
“活動工具元件”係指對工作物件施予動力、加工能量或感應之裝置。
ML8 “高能材料”
經化學反應釋出能量以作為特定應用之物質或混合物。“炸藥”、“煙火”及
“推進劑”皆屬高能材料。
ML8、18 “炸藥”
應用於彈頭、爆破或其他用途之起爆藥、傳爆管或彈裝炸藥雷管所必需之 固、液、氣態物質或混合物。
ML7 “傳遞病媒”
帶病毒者(例如細胞質體或病毒)將基因物質引進寄主細胞內。
ML13 “纖維狀或絲狀材料”
包括:
a. 連續單絲;
b. 連續紗線及粗紗;
c. 帶子、織物、不規則之蓆子及編織品;
d. 碎纖維、短纖維及纖維毯;
e. 任何長度之單結晶鬚或複結晶鬚;
f. 芳香族聚醯胺漿。
ML15 “第一代影像加強管”
靜電型聚焦管,利用輸入及輸出光纖或玻璃面盤、多鹼光電陰極(S-20 或 S-25),但非微頻道盤放大器。
ML 17 “燃料電池”
為一電化學裝置,透過外部來源的燃料,消耗後可直接將化學能轉換成直 流電(DC)。
ML22 “在公共領域內”
意指”技術”或“軟體”之傳播不受限制,任何人均可取得。
註解:版權限制不排除“在公共領域內”之“技術”或“軟體”。
ML9、19 “雷射”
多個零件之組合,藉由放射激發強化在同一空間及時間產生之聚集光源。
ML10 “比空氣輕之載具”
利用熱空氣或比空氣輕之氣體,例如氦或氫,使其升空之氣球及飛行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