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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於通知 4 小時內 修復完成,1 小時 計罰 0.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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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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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準,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外,依規定計算違約金,甲方應以書面通知 廠商之計罰項目及點數(每點為新臺幣 5,000 元計價),違約計罰表如下(以期計算扣 款) :

服務水準計罰表

類別 評估項目 評斷方式 要求基準 服務可

用性及 效能

服務可用 性及穩定 性

1.服務連續中斷時間高於 3 分鐘即視為不可用,每月 統計不得超過 5 次。

2.每個服務可用性每月中斷 時間累計不得高於 22 分鐘 (可用性約 99.95%)。

1.中斷時間累計超過 22 分鐘計罰 1 點,超 過 22 分鐘 每 5 分 鐘計罰 0.5 點,未 滿 5 分鐘以 5 分鐘 計。

2.不可用次數每超過 1 次計罰 0.5 點。

服務故障 維護(非 申辦期)

接獲本局通知後(含電話、

簡訊、E-Mail、傳真、書面 或其他通訊軟體等),2 小 時內抵達現場並於通知 4 小 時內修復。

1.未於 2 小時內抵達 現場,每逾期 1 小 時計罰 0.5 點。

2.未於通知 4 小時內 修復完成,1 小時 計罰 0.5 點。

服務故障 維護(申 辦期)

若於補助開放使用者申請期 間,接獲本局通知後(含電 話、簡訊、E-Mail、傳真、

書面或其他通訊軟體等),

應於 1 小時內抵達現場並於 通知 2 小時內修復。

1.未於 1 小時內抵達 現場,每逾期 1 小 時計罰 0.5 點。

2.未於通知 2 小時內 修復完成,1 小時 計罰 0.5 點。

應用系統 維護服務

本局提出問題或需求,乙方 修改後本局驗證通過

未於本局訂定期限內 處理完成,每逾期 1 日計罰 0.5 點。

還原服務 虛擬主機發生故障時,將 VM 故障點之服務狀態還原 至其他虛擬主機繼續提供服

未於 30 分鐘內還原 計罰 2 點, 每超過 10 分鐘計罰 2 點,未滿

(2)

資訊安 全

資安事件 回應時效

接獲本局通知可疑資安事件 後(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 三種擇一及同時發送電子郵 件方式),應於 1 小時內依

「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 業綱要」規定,初步研判資 安事件等級,並以電子郵件 回復本局,若判斷為「1」級 (含)以上事件者,於前揭時 效內,應進行相應緊急處 置。

每逾 1 小時計罰 12 點,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資安事件 處理時效

1、「3」、「4」級資安事 件,應依循「政府機關(構) 資安事件數位證據保全標準 作業程序」,於 36 小時內完 成復原或損害管制,並以電 子郵件說明處理結果。

2、「2」、「1」級資安事 件,應於 72 小時內完成復原 或損害管制,並以電子郵件 說明處理結果。

1、「3」、「4」級 事件每逾 1 小時計罰 12 點,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2、「2」、「1」級 事件每逾 1 小時計罰 6 點,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資安事件 改善

判斷為「1」級(含)以上事件 者,於完成復原或損害管制 後,應於 5 個工作天內,交 付資安事件調查處置之正式 報告予本局(「2」、「1」級 事件可以電子郵件傳送),說 明調查過程、發現及分析、

處理結果,並配合本局資訊 安全管理系統填寫矯正措施 單,說明改善計畫。

每逾 1 日計罰 6 點

資安事件 發生數

可歸屬乙方責任之資安事件 次數

不得發生,每發生 1 次計罰 6 點。

(3)

程式有植 入後門或 木馬程式 碼

乙方提供之應用程式有植入 後門或木馬程式碼者

不得發生,每發生 1 次計罰 6 點,按程式 代號為單位累計計 罰,並得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或改善無 效果,得連續計罰。

弱點修 補、防護 及作業系 統等安全 性更新作 業

未於本局規定時間內完成本 專案各主機之弱點修補、滲 透測試、網站弱掃、防護及 作業系統、資料庫、應用相 關軟體等安全性更新作業,

但有特殊狀況經甲方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不得發生,每發生 1 次計罰 6 點。

資訊安 全

個人資料 外洩

甲方或第三方提供資料外洩 佐證,且乙方未能提出具體 非外洩佐證。

1. 每 次 計 罰 總 價 金 2%。

2.因個人資料外洩致 須對第三方進行賠償 時,賠償金額由廠商 負責。

人員管 理

維運團隊 小組成員 出勤情形

每人每月累計臨時遲到及早 退時數超過 1.5 小時(未滿 30 分鐘,以 0.5 小時計,滿 30 分鐘時,以 1 小時計)

發生超過 1.5 小時,

超過每 0.5 小時計罰 1 點。

專案團隊 成員組成

服務團隊未依工作計畫(或 服務建議書)滿編成員,依 未滿編成員之日數計算

不得發生,未滿編之 日,每日計罰 3 點。

專案團隊 成員異動 通知

未依需求於 20 個工作天前通 知甲方

不得發生,每次發生 1 次計罰 6 點。

專案團隊 成員異動 交接

1. 新舊人員未並行 20 個工 作天交接。

2. 駐點人員離職未按甲方程 序辦理。

不得發生,每次發生 1 次計罰 6 點。

甲方通知 1. 經甲方書面通知逾 10 日未不得發生,每次發生

(4)

專案團隊 成員異動 比例

1. 乙方所提供服務建議書之 專案團隊名冊與實際啟始 會議之團隊成員異動不得 超過 2 人異動。

2. 團隊於啟始會議後至驗收 合格日止,團隊成員異動 不得超過 2 人。

3. 系統分析師不得超過 1 人 異動。

4. 甲方要求更換不列入異動 人數。

不得發生,每超過 1 人,計罰 2 點。

會議參與 乙方應主持會議而未主持且 未找代理人者或應出席會議 而未出席且未找代理人者(代 理人須能實質代理並本局同 意)

不得發生,每發生 1 次計罰 1 點。

履約品質 1. 電話諮詢如未於當次電 話解決,且未於 4 小時內 回應後續處理方式。

2. 電子郵件諮詢未於 24 小 時內回應後續處理方式。

3. 若經使用者或甲方人員 反應處理態度不佳,且 經查證屬實者。

未依規定辦理,每次 計扣 0.5 點,若經書 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於期限內未改進者,

每次計扣 1 點。

履約品質 未遵守甲方工作規範及作業 程序(如保密切結、資安規定、

工作區管理規則、程式維護及 交付等作業)。

未依規定辦理,每次 計扣 0.5 點,若經書 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於期限內未改進者,

每次計扣 1 點。

1. 系統功能增修時,未依程 序作業,造成系統錯誤。

2. 資安檢測不確實。

3. 測試、更版作業未按程 序,造成版本錯誤。

未依規定辦理,每次 計扣 0.5 點,若經書 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於期限內未改進者,

每次計扣 1 點。

(5)

專案管 理

報告交付 未依規定之工作時限內,交 付各項報告標的(含會議通 知、會議記錄)或完成各項工 作者;或經本局以電子郵件 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因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 因外,每逾 1 日計罰 1 點,保固期每逾 1 日計罰 0.5 點。

會議決議 累計未依會議決議執行之次 數

不得發生,每發生 1 次計罰 2 點。

會議決議 執行情形

累計未依會議決議應完成期 限天數

不得發生,按超過之 日數計算,每超過 1 日計罰 2 點。

問題處理 保固維護期間對於本局所提 之問題單,若未能於規定期 限內完成

不得發生,建置期間 每逾 1 日計罰 1 點,

保固期每逾 1 日計罰 0.5 點。

諮詢服務 電話詢問逾期未能回復,自 屆滿 1 個工作天期限起算

不得發生,建置期每 逾 1 日計罰 1 點,保 固期每逾 1 日計罰 0.5 點。

效能驗 證

壓力測試 乙方未達成壓力測試及上線 後效能測試相關效能驗證需 求,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未完成者

不得發生,每逾期 1 日計罰 10 點。

驗收 問題修正 乙方未依契約驗收條款所 訂,驗收有瑕疵未於期限內 完成改正者

不得發生,每逾期 1 日計罰 2 點。

其他

名譽損害 有名譽損害佐證事由

雖無實質損害,惟損 及甲方名譽,每次按 契約價金總額之 1‰計 罰。

其它 違反上述未列之本專案需 求,或契約約定乙方應履行 之項目,除另有規定外,按 違反項目計算

按違反項目計算,每 一項目計罰 2 點。

(6)

2、 上列服務基準以日計罰時間,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算。

3、 全案驗收前,累計罰款由下一期契約價金付款中扣除,全案驗收後,服務水 準以季為週期結算。

4、 乙方於契約期間(含保固期)違反本契約規定,甲方得依上列規定處以違約金,

如甲方因而受有損害時,得另行請求賠償並於當期契約價金或保證金中扣抵;

其有不足者,以書面通知乙方繳納。如乙方同時違反二種(含)規定以上時,

其違約金係採罰責較重者。

5、 逾期違約金(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總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如逾 期違約金逾 20%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 部,且不補償承商所生之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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