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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復建計畫 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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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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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復建計畫

第一節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因災害造成身家財產損失的受災民眾,頓時面臨損失及重建家園的重大壓力,

為使受災民眾能儘速進行重建工作,恢復原有的生活機能,應建立受災民眾慰助 及補助措施,降低受災民眾災後重建的困難度。

一、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

災後受災區域應視災損程度、地理位置及避難組彙整區域受損實際狀況等因 素因地制宜訂定災後復建政策。

(一)設立單一綜合諮詢窗口:

於受災區域成立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單一綜合諮詢窗口,便利受災民眾申請 災害救助,並聽取需求、期望、改善建議資料予以彙整,提交區、市級業務主管 機關協助辦理。

(二)災後復建政策宣導:

1.協請受災區域之里長、里幹事於定點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於里辦公 處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並聽取及彙整意見。

2.協請就近轄區派出所服務台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並予以輔導協助。

3.於區內公家機關及學校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提供受災民眾後續復建 相關資訊。

二、受災程度鑑定及證明

針對災損程度不一的受災民眾,依據相關法定程序認定受災程度,依申請及 相關災情勘查文件認定後發予受災證明書,並造冊列管,以便利災害救濟金核發 工作進行。

(一)災害發生時,避難組應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建管機關切實勘查、鑑定 受損狀況,區公所就所列受災事實,經法定程序申請後出具受災證明書。

(二)必要時得動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鑑定作業,不足時得請求中央政府 或協調公會支援。

(三)因天然災害死亡、失蹤及重傷者,以及住屋損毀者,依據災害勘查之事實認定,

依市民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辦理市民災害救助金之發放。

(四)上述市民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及原則由社會局定之,由區公所、里幹事及相關 人員辦理會勘、撥款及追蹤救助金核發情形,社會局得派員監辦。

(五)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如有虛報災情、濫用救助金等情事,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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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實,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善後救助金核發:

(一)辦理原則:災後救助金應以人道關懷及公平正義為原則辦理。

(二)辦理辦法:善後救助金發放依災害防救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核發。

(三)依農委會「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1.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2.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4.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依受災戶戶內人口數發放,每人以新臺幣 二萬元計算,最高以十萬元為限。土石流災害發生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

不予發給。

5.住屋受災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轄 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

四、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民間機構與熱心公益人士捐款及捐贈物資應由統一窗口造冊列管,並依災民 實際需求,確實分配資源,並公開捐贈物資來源、數量及使用方式,以求達到公 正、公開辦理原則。

(一)捐款之分配與管理:

1.成立專責捐款管理單位負責捐款之受理、保管、分配及有效運用。

2.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款。

3.依災民實際需求規劃捐款分配運用明細,俾予以公佈之。

4.熱心公益人士提報褒獎表揚。

(二)捐贈物資分配與管理:

1.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贈物資: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由傳播媒體發佈受災災民需求物資,並由專責單位 受理捐贈,由災害應變中心專責小組依市級所分配物資規定辦理發放事宜。

2.受災物資造冊列理:

捐贈物資均應統一列冊管理,並依災民實際需求,確實分配。並將已發放物 資造冊列管。

3.熱心公益人士提報褒獎表揚。

第二節 災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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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過境後,受災區域除民生必需品、基本維生管線搶通、交通運輸幹道暢 通及週遭環境清潔衛生等短期災後復原事宜必頇迅速達成外,生活安置亦是災後 復原不可或缺的一環。受災區域之建築物毀損情形由災害應變中心彙整後,經由 環境清潔、消毒居住環境之安全性,如居住安全無虞,即協助受災民眾返回原居 住地;若居住安全仍有疑慮,應依高雄市政府災民短期安置收容作業執行計畫及 市級單位之相關辦法,協助安排受災民眾生活安置事宜。

一、災害受損建築物調查及處理

災後避難組應立即前往受災區域,針對區域內建築物受損情形逐一調查,並 依受損程度依循下列應對措施辦理:

(一)受損未達不堪居住程度:

建築物受損情況輕微,且並未達到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建築物經市級相 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無安全疑慮者,經過清潔、消毒後,協助居民返回家園。

(二)受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建築物受損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且建物經市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有 安全危害疑慮者,應列管並劃定警戒範圍,協助居民暫時安置及申請災害救助金 及後續工作。

受損程度若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者,均應列冊管理。

二、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

以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五條判定原則如 下:

(一)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 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前項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 者。

三、受損建築物處置

若受災區域建築物因受損嚴重,而有立即危害之虞,災害應變中心應通知就 近轄區警察分局劃定警戒範圍,避免造成二次意外發生。並協請市級相關單位協 助。

四、 受災民眾生活安置

針對建築物受損嚴重不堪居住者,應列冊管理,並協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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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第三節 災後復建必要財政因應措施

災害發生後,應儘速協助災民辦理財政相關之因應措施,以減輕災民之生活 負擔,儘速恢復經營及生活能力。

一、加強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並主動蒐集受災資料,輔導 災民提出申請。

二、協同各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勞工轉業輔導。

三、提供金融資訊,協助受災戶向金融機構取得中央政府政策性災害貸款。

第四節 災害受損地區清查與評估

災害發生後,配合各災害防救業務機關及單位,針對受損之建築物、重大公 共設施、道路、橋樑、維生管線與文化資產等設施進行災害受損清查與統計,並 評估可行的重建方式與建議

第五節 災後環境復原

災後往往因垃圾、瓦礫造成之污泥及廢棄物導致環境的髒亂及病媒蚊孳生的 危害,為防止災區環境的惡化造成二次災害的發生,在病媒監測及防疫、家戶衛 生的調查及災後大型垃圾廢棄物的清運及土礫污泥的清理等都是頇事前規劃並於 災後立即進行之工作。

一、災後環境清疏

(一)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垃圾,接續為之 一般街道,小巷、弄,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二)針對行道樹吹倒者先予移置路旁,使其不妨礙交通為主。

(三)災區垃圾污泥清除完畢後,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選定大型廢棄物轉運 站。

二、 災後消毒防疫及監測

(一)任務分工 1.區公所:

(1)清查髒亂點(空地)及積水地下室並清除病媒。

(2)查報災害地點送清潔隊辦理消毒工作。

2. 清潔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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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各里清除病媒及清運工作。

(2)災害地點環境噴藥消毒工作。

3.動員組:

(1)加強災害地區病媒蚊指數調查及宣勸工作。

(2)協助學校衛教宣導,加強學生病媒防治觀念。

(二)實施方法

1.實施災害地點及地下室積水之調查

(1)由本區避難組進行災害地點之調查彙整。

(2)於受災地點設立預定垃圾堆積點,並通知居民將垃圾送往預定堆積點。

2.發動里民及環保義工進行孳生原清除工作

(1)由各受災地所在里進行動員,鄰近里協助清除孳生源。

(2)回報各受災點清理情形。

3.垃圾清運工作,由清潔隊就各垃圾堆積點進行清運工作。

4.受災點環境噴藥工作,由區公所將受災點彙整後送清潔隊進 行噴藥消毒工作。

5.病媒指數調查工作

環境噴藥後,由動員組進行病媒指數調查及疫情通報,若超過安全值,則再 次進行清除及消毒工作。

三、災區衛生保健

(一)維護受災地區及尚未撤除之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及衛生教育宣 導、隔離治療、預防接種等工作。

(二)衛生所負責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受災地區 食品業者目標數、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第六節 設備設施之復原重建

災後極易造成道路、邊坡、擋土牆等損壞,直接影響災後搶修復建工作的推 動及影響居民生活機能,對於基礎公共性設施及有急迫性之災害應先行檢視及復 修(補強),依權責訂定後續復修工作期程據以列管執行。

一、復原重建工程

(一)由避難組、搶修組對山坡地產業道路、都市計畫道路、山區道路、鄰里巷 弄道路、既成道路等作全面勘查,詳細紀錄災情,並進行緊急處置措施(如 加設警示標誌、危險地點之區隔等),另考量運輸動線,土石、污泥等道 路廢棄物之處理及堆置場所,避免造成二次災害。

(二)由避難組與搶修組配合建設局與農委會對既有山坡地邊坡進行勘查,並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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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災害等級及優先整治及復建順序,對於新建之邊坡工程應加強審查設計 及完工後之不定期勘驗。

(三)由避難組勘驗有立即危險之山坡地私有社區、住宅內之邊坡,經主管業務 單位通知應立即處置而未處置者,得予以強制執行。

第七節 產業復原與振興

災害發生後,應配合產業復原與振興工作,為早日恢復社會經濟活動,應迅 速且確實協助產業復原重建相關計畫之辦理,同時協助提供復原所需資源。

一、提供受災區域有關租稅減徵、緩繳或免繳,既有貸款得以延後償還本息以降 低資金週轉困難等訊息。

二、為協助受災企業復原,應協助受災損失企業申報減稅措施等,並設統一窗口 便利廠商各項行政程序申請,減少作業流程及辦理天數。

三、為立即協調能源等相關單位修復受災區電力、電信、維生管線、交通運送等 設施,應在可能範圍內設法簡化有關執行修復之作業程序、手續等事項,以 加速受災產業復原。

第八節 災民心理醫療與生活復建

一、辦理災情勘查彙整

(一)災後由避難組於里內勘查彙整災情資料建檔作為防救災工作日後改進及強 化的參考。

(二)配合工務局建管機關會同專業技師鑑定受損住戶之安全,依勘查及鑑定資 料協助發給受災證明,供民眾作為申請稅捐減免及緩徵等事宜。

二、成立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

於受災地區成立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單一綜合性諮詢窗口,便利受災民眾申 請災害救助,並聽取民眾需求、期望、改善建議,並予以彙整,提交市級相關業 務主管機關參考辦理。

三、環境衛生保健與防疫

(一)災後醫療保健維護與宣導

由區衛生所負責及災區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衛生教育宣導、隔 離治療、預防接種等工作。

(二)食品衛生管制

由區衛生所負責受災地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受 災食品業者目標數、災區食品飲水衛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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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垃圾清運與防疫推動

1.災後依原規劃之各里垃圾集中點及平時垃圾集中點作為清運垃圾依據,勸導居民 依規定定點定時堆放以維環境清潔。

2.推動病媒蚊防治工作及各項疫媒孳生源調查,動員全區主動清除家戶病媒孳生源 維護災後區民居住環境清潔以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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