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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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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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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應變計畫

第一節 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與運作

一、 成立前之前置作業

(一) 確定應變中心編組名冊之正確性。

(二) 準備災害應變中心之頭銜牌。

(三) 準備應變中心編組名冊、接受民眾災情查報紀錄與村里幹事聯絡清冊。

(四) 制定應變中心進駐輪值表,於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立即進駐輪值。

(五) 裝配測試應變中心有線電話。

(六) 制作應變中心作業人員簽到表。

二、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一)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立即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二) 視情況需要,開口合約對象、國軍、民間團體、義工、企業組織依相關規 定辦理召集徵調。

三、 災害應變小組成立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由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立即由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相關單位人員進駐。

四、 成立災區現場指揮所

現場指揮所成立時,由區長擔任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災害現場搶救事宜。

第二節 災區管理與管制

一、 現場管制及交通疏散 (一) 災區警戒管制之執行。

(二) 負責管制、警戒員警應將民眾確實勸離災區。

(三) 交通疏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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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對於救災路線及應變、路線應全線保持暢通。

二、 災區治安維護

(一) 劃定災區周圍相關地理位置實施縱深佈署。

(二) 規劃小區域巡邏區。

(三) 對重點地區域有治安顧慮場所、派警實施全天候守望勤務。

三、 障礙物處置對策

(一) 去除道路上的障礙物。

(二) 進行災區垃圾、廢棄物之清除等工作事宜。

第三節 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一、 災情蒐集

設立各相關單位及機關間災情蒐集體系,以期能迅速掌握災情狀況。

二、 災情查報

(一) 災害來臨前應主動聯繫、村、里、鄰長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二) 建立民政人員緊急聯絡名冊。

三、 災情通報

(一) 依據警政、消防與民政查報災情速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二) 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指揮中心直接受理民眾報案。

第四節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一、 避難疏散通知、引導

(一) 於消防局、警察局警備指揮車上加裝移動式緊急廣播及警報設備、強力擴 音器等設備。

(二) 災前即開放警察、消防與民政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

(三) 加強各里廣播宣導與告知民眾避難需要注意事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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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動員區公所民政體系之里長及里幹事,進行民眾避難疏散勸導工作,並協 調警察、消防單位協助進行避難疏散作業。

二、 民眾與機具之運輸

(一) 調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二) 協調客運業者,於災時動員人車前往災區接運民眾至避難收容場所。

(三) 依實際救災所需,通知各公車業者所需之人車數量、用車時間及救災地點,

即時前往接運災區民眾。

(四) 區災害應變中心得請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協調大眾運輸工具支援,進行避 難疏散地區民眾之優先調度車輛支援計畫。

三、 緊急收容安置

(一) 加強執行緊急收容所內災民登記、收容、編管(男女災民分別安置、傷患 災民集中、分配床位與分發寢具等)、服務、救濟、慰問與遣散等事宜。

(二) 輔導人員應引導災民至收容所報到。

(三) 請求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協助受災居民心理輔導、

慰問事宜。

(四) 緊急安置場所之設置及管理

第五節 緊急醫療救護

一、 傷患救護

(一) 協調責任醫院派人協助衛生所人員參與緊急醫療工作。

(二) 規劃、設立與運作災區救護站,進行緊急醫療作業。

(三) 執行檢傷分類,並依大量傷患處理原則,於緊急處理時將傷患就近送醫急 救。

(四) 受傷名單確認,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

二、 後續醫療

(一) 隨時紀錄、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傷患緊急醫療救護處置及癒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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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資料。

(二) 對於送醫後無家可歸者,由醫院暫時收住院或安排至緊急收容所。

(三) 災害中死亡或受傷者於送往醫院後立即由轄區派出所員警確認其身分、並 通報家屬處理。

(四) 執行災區巡迴保健服務,持續辦理災時之醫療服務,使民眾獲得方便有效 的醫療服務。

(五) 積極輔導及重建災區民眾心理,提供免費醫療諮詢服務。

第六節 物資調度供應

一、 救濟物資供應

(一) 救濟物資及水源、日常必需品之供給,應考量災區人口數及地區特性,優 先儲備。

(二)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醫療器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供應之 存等事宜,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三) 進行救濟物資發放的規劃,並調查日用品需求量、分配物資及提供茶水。

(四) 呈報災民人數請求發放救濟物資。

二、 物資調度供應

(一) 依事先規劃之救濟物資調度與供應計畫及開口契約,進行救濟物資調度與 供應。

(二) 啟動跨區合作之機制,提供受災民眾救濟物資。

(三) 聯繫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災區災民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數量與指 定送達地區、集中地點等資訊,協調各物品捐贈單位進行援助。

(四) 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供應調節救災糧食。

第七節 提供民眾災情訊息

一、 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訊息,得於災時設置專用電話與單一窗口提供民眾 災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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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於收容、避難場所設置災情諮詢與發佈窗口。

三、 加強民眾災情資訊之通訊設備,以保持保通訊之暢通。

第八節 緊急動員

一、 災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等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二、 對各單位所擁有可供救災之人力、機具、車輛等所有資源,統一動員、指 揮、調派。

三、 接獲緊急徵用命令後,應依據救災機具表,緊急調派車輛支援。

四、 依相關單位需求,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

五、 填具「申請國軍支援救災兵力及機具統計需求表」告知國軍支援單位災害 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 事宜。

第九節 罹難者處理

一、 罹難者處理

(一) 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宜。

(二) 進行罹難者遺體處理時,應指派鑑識、法醫人員捺印死者,詳細檢查紀錄 死者身體特徵、衣著飾物、攜帶物品、文件等編號裝入證物袋中,並填列 明細表,迅速通知死者親屬或家屬,配合相驗屍體及遺物發交。

(三) 現場處理時應就現場跡證採取及物品保留、罹難者身材特徵紀錄及攝影等 事項詳加紀錄,另遺體接運及冷藏工作由殯儀館負責,必要時並得徵用民 間接屍車輛及人員。

(四) 協調殯葬業者,設置臨時安置場所,緊急安置罹難者屍體。

二、 罹難者相驗

(一)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應保持現場完整,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亡原因,報請地方檢查機關相驗,並由警察局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 到達處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二)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保存現場,嚴禁非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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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現場等不法 行為。

(三)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就發現地點、死亡狀況 逐一編號照相(攝影)與紀錄,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四)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 處置與紀錄,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五) 警察局提供相驗結果,已查證罹難者名冊。

第十節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一、 災情勘查與回報

(一) 調查毒災災區農作物汙染檢驗工作。

(二) 辦理區內都市計畫區外道路、橋樑、堤防、建築物、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設 施搶修搶險復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二、 災情狀況緊急處理

(一) 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電等事宜。

(二) 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

(三) 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氣等工 作。

(四) 負責中油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工作。

(五) 公共設施工程(含施工中)災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繫(含所需機具、人 員調配)等事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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