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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災害防救體系及各機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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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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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災害防救體系及各機關權責 第一節 市級防救災體系

一、高雄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

(一)任務

高雄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1.關於本市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擬訂及研議事項。

2.關於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之協調、研議及擬訂事項。

3.關於本市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督導、研訂事項。

4.關於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之統籌、督導、考核事項。

5.關於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協調、整合事項。

6.關於本市災害防救資訊之管理事項。

7.關於本市災後復原工作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8.處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事項。

9.關於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之督導、考核等事項。

10.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臨時交辦事項。

(二)組織成員及架構

本辦公室置委員 24 人,其中 1 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2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及消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1.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2.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3.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4.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5.本府海洋局副局長。

6.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7.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8.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9.本府勞工局副局長。

10.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11.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2)

12.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13.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14.本府捷運工程局副局長。

15.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16.本府法制局副局長。

17.本府兵役局副局長。

18.本府新聞局副局長。

19.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本府主計處副處長。

21.本府人事處副處長。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任務分工

依 100 年 6 月 17 日頒行之「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本府各災 害主管機關分別為下,(詳表 1-3-1):

(一)消防局:風災、火災、輻射災害、爆炸災害。

(二)水利局:水災、旱災、坡地災害(崩塌、地滑)、土石流災害。

(三)工務局:震災。

(四)經濟發展局: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五)海洋局:養殖漁業寒害、海難(漁港區、漁船海難)、海嘯。

(六)交通局:空難、海難(渡輪、觀光船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捷運營運(列車 衝撞或出軌)災害。

(七)環境保護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八)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災害。

(九)勞工局:職業災害。

(十)農業局:農、林、牧業寒害、動物疫災。

表 1-3-1 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災害主政機關權責分工暨區公所配合課室表 災害種類 主辦

機關 區公所配合協助課室 風災 消防局 經建課、民政課、派出所

震災 工務局 經建課、民政課

火災、爆炸災害 消防局 經建課、民政課、派出所

水災 水利局 經建課、民政課

旱災 水利局 經建課、民政課

(3)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

經濟發 展局

經建課、民政課

寒害 海洋局

農業局

經建課、民政課 土石流、坡地(崩塌、地滑)

災害 水利局 經建課、民政課、派出所

空難 交通局 經建課、民政課

陸上交通事故 交通局 經建課、民政課、派出所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環境保

護局

經建課、民政課

海難 海洋局

衛生局

經建課、民政課

海嘯 海洋局 經建課、民政課

捷運工程、捷運營運災害

(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

捷運工 程局、

交通局

經建課、民政課、派出所

動物疫災 農業局 經建課、民政課、派出所、衛生所 職業災害 勞工局 經建課、民政課、派出所、衛生所 註:依據「災害防救法」暨「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節 區公所災害防救業務大綱及各編組職掌

一、區公所災害防救業務大綱

(一)區級災害防救體系之建置強化及功能提昇。

(二)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與運作。

(三)轄區災害防救措施之規劃與執行。

(四)社區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五)轄區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考核。

(六)轄區災害防救資源、設施、設備之整合及儲備。

(七)配合教育局規劃緊急安置所。

(八)災情勘查。

(九)輕微災害之搶修。

(4)

(十一)協助災後重建組織之業務推動。

(十二)協助社區辦理災後重建事項。

(十三)受災民眾狀況、需求之調查統計。

(十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

依據100年6月17日頒行之「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區應變中心 編組及任務分工權責如下:

(一)指揮官:由區長兼任指揮官。

(二)副指揮官:由副區長(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擔任。

(三)搶修組:由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四)避難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五)收容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六)動員組:由區公所農業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七)行政組:由區公所秘書(行政)室主任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職掌

(一)指揮官:綜理區災害防救工作。

(二)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區災害防救工作。

(三)搶修組:辦理工程機具、人力調度、維生管線搶修、搶險、復舊、協助災 區警戒治安維護、災民救助、緊急救護、積水地區抽水事宜。

(四)避難組:辦理災情查報及彙整傳遞、管制統計、協助災害潛勢地區民眾緊 急避難、疏散撤離、統(登)計事宜。

(五)收容組: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六)動員組:辦理國軍支援協調、衛生醫療、環境清潔、衛生消毒、防疫評估 事宜。

(七)行政組:辦理救災人員、物資、器材、志工輸運、後勤調度支援及其他行 政作業事宜。

(5)

圖 1-3-1 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圖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 區 長 兼 任

行 政 副 指 揮 官

* 副 區 長 兼 任

搶修組(由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 人員兼任組長)

行政組(由區公所秘書(行政)室主任或由區長 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收容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 人員兼任組長)

動員組(由區公所農業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 人員兼任組長)

避難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 人員兼任組長)

數據

圖 1-3-1  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圖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兼任+行政副指揮官*副區長兼任+ 搶修組(由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行政組(由區公所秘書(行政)室主任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收容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動員組(由區公所農業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避難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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