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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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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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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民國 69 年進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工作,開始接觸攤販管理與取締 工作,歷任多項公職,均主管攤販管理業務,深知攤販管理工作複雜與艱難,以往 市政府將攤販視為社會弱勢需要協助,但馬英九市長上任後於 88 年 4 月 17 日,臺 北市攤販問題簡報會議中指示:「攤販管理不再是貧窮之社會褔利救濟政策,應視 為經濟、生活之一部分,採取導禁兼施、集中管理為原則」 ,並修正臺北市攤販管 理規則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將攤販管理工作回歸商業管理之原則(市場處,

2001b:1)。

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 93 年 5 月發布「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 告」 ,該報告中顯示至 92 年 8 月底,台灣地區攤販家數為 291,064 攤,比 87 年 8 月底 263,290 攤,82 年 10 月底 256,133 攤,77 年 12 月底 234,335 攤,攤販均不 斷的增加。(見表 1-1)

表 1-1 92 年度台灣區各縣市攤販經營概況 地區別

攤販家數

(家) 與上次

調查比 較(%)

占工商業 比率(%

)

占零售及 餐飲業比 率(%)

平均每百人 攤販家數 (家)

平均每平 方公里攤 販家數 家)

全年生產總

額(百萬元) 占工商業比 率(%)

占零售及餐 飲業比率(%)

七十七年十二月 234,335 - 37.51 79.03 1.18 6.51 63,179 1.30 34.22

八十二年十月底 256,133 9.30 33.68 77.57 1.23 7.11 110,392 1.34 20.41

八十七年八月底 263,290 2.79 29.53 86.86 1.21 7.31 155,978 1.16 18.57

九十二年八月底 291,064 10.55 30.04 83.40 1.29 8.08 184,999 1.09 17.76

北部地區 114,901 10.15 25.70 82.16 1.17 15.63 80,413 0.80 14.18

臺北市 26,981 7.55 15.75 52.52 1.03 99.19 21,527 0.44 7.18

基隆市 8,227 14.82 52.08 123.68 2.10 61.86 5,022 2.88 28.27

新竹市 4,714 12.00 27.91 73.51 1.24 45.33 2,233 0.41 10.07

臺北縣 44,582 11.44 30.79 118.81 1.22 21.72 31,916 1.53 27.32

宜蘭縣 5,450 -3.15 29.28 63.65 1.18 2.54 2,367 1.33 15.04

桃園縣 17,662 12.26 27.16 76.36 0.98 14.47 13,238 0.77 16.05

新竹縣 7,285 12.25 49.65 117.56 1.60 5.10 4,111 0.87 33.45

中部地區 76,677 16.19 31.93 87.98 1.35 7.30 51,959 1.66 27.20

臺中市 18,972 15.86 34.44 96.27 1.89 116.39 13,598 1.53 19.94

苗栗縣 6,078 17.43 30.52 67.68 1.08 3.34 4,268 1.49 25.76

臺中縣 20,155 18.20 30.10 101.50 1.33 9.83 13,542 1.65 34.78

彰化縣 17,886 18.81 32.32 96.71 1.36 16.65 11,812 2.07 36.41

南投縣 5,810 2.31 33.06 71.53 1.07 1.42 3,617 2.29 23.89

雲林縣 7,776 16.77 30.76 64.82 1.05 6.02 5,123 1.29 25.90

南部地區 90,546 7.20 35.05 82.61 1.41 9.05 48,205 1.31 18.47

(2)

嘉義市 3,241 -10.20 21.67 48.22 1.20 54.02 1,490 1.06 6.37 臺南市 12,334 14.72 31.43 73.82 1.65 70.08 5,965 1.89 13.27 高雄市 23,221 8.85 31.58 80.12 1.54 150.79 14,033 1.05 16.84 嘉義縣 5,190 -2.28 32.38 74.43 0.93 2.73 2,671 1.49 28.23 臺南縣 14,284 6.18 36.97 92.83 1.29 7.09 7,271 1.03 22.28 高雄縣 18,893 15.90 44.46 111.00 1.53 6.76 10,812 1.47 34.27 屏東縣 12,156 -3.51 41.46 78.50 1.34 4.38 5,441 2.40 16.71 澎湖縣 1,227 10.94 29.96 52.53 1.33 9.66 522 2.55 16.65 東部地區 8,940 4.97 38.43 72.14 1.50 1.10 4,423 2.64 19.68 臺東縣 3,708 4.60 42.95 76.52 1.52 1.05 1,643 3.53 20.52 花蓮縣 5,232 5.23 35.76 69.33 1.49 1.13 2,780 2.30 19.21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2003 年 8 月資料)

臺北市至 92 年 12 月底有證攤販 2,659 攤,列管攤販 2,259 攤,合計僅 4,918 攤,列管攤販集中場 48 處,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民國九十二年五月發布之「攤販經 營概況調查報告」 (行政院主計處,2003:4) ,臺灣地區 291,064 攤販經營全年生 產總值為 184,999 百萬元,而臺北市為 26,981 攤,全年生產總值為 21,527 百萬 元,行政院主計處民國 88 年 4 月發布之「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告」(行政院主計 處,1999:88)

1

,臺灣地區 263,290 攤販經營全年生產總值為 155,978 百萬元,

而臺北市為 19,162 百萬元(當年調查數為 25,086 攤,攤販逐年增加趨勢) ,如此 龐大攤販數目及生產總值,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除影響社會經濟外並影響市容 及交通,需有明確之政策及法規做為攤販管理之依據。因此,政策如何訂定及法 規如何修正,經濟理論如何應用,為研究動機之一。

臺北市政府攤販主管機關為建設局所屬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臺北市市場管理 處為修正「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法規案曾舉辦兩場公聽會

2

,邀請專家學者、民 意代表、社區住戶參加,達成下列共識: 「有條件的放寬攤販資格,但嚴格管理,

未經許可之攤販攤販嚴加取締;為有效取締攤販,贊成成立攤販稽查隊及增訂攤販 違規罰則;攤販設攤地點、營業時間及是否可變更持證人姓名等應增加限制規定。

為公平起見應對攤販收取適當費用。」此外,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為慎重起見委託「e- 社會資訊管理有限公司」辦理電腦輔助的電話調查訪問

3

(有效樣本:1,077 人),

調查結果如下:(2002:21-23)

1行政院主計處為了解全國攤販營業情形,每隔四年做一次全國攤販普查工作,普查結果,製作報告書,

分送各機關參考。

行政院主計處民國七十六年調查台灣地區攤販有二三四、三三五攤,八十一年調查有二五六、一一三攤,

八十七年調查有二六三二九0攤,九十二年二九一、0 六四攤。七十六年至八十一年成長率為百分之八.

八六,八十一年至八十七年成長率為百分二.八0,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增加百分之ㄧ 0.六。

2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為修正案分別於 90 年 12 月 24 日及 26 日舉辦兩場公聽。

3 e-社會資訊管理有限公司於 91 年 3 月 5 日至 6 日下午 5 時至 12 時辦理電腦輔助的電話調查訪問。

(3)

(一)6 成 4 受訪者贊成放寬攤販設攤地點。

(二)4 成受訪者贊成將核發攤販證有效期間改為有總年限的限制。

(三)7 成 6 受訪者贊成攤販不能將攤位出租或轉讓。

(四)7 成 7 受訪者贊成市政府核發臨時攤販證。

(五)7 成 6 受訪者贊成市政府向攤販收取證照費、許可費與保證金。

(六)5 成 6 受訪者贊成修改相關法令。

(七)7 成 5 受訪者贊成成立攤販稽查隊。

復從公聽會及電話訪問獲至重要結論: 「有條件放寬攤販資格及設攤地點限 制,及成立『攤販稽查隊』取締未經許可之違規攤販。」臺北市攤販分布以市場週 邊 200 公尺最多(見表 1-3) ,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16 條「觀光地區、重要 街道或市場週邊 200 公尺內,不得設攤、違者,嚴加取締」。如果有條件放寬攤販 設攤地點限制,無疑放寬市場週邊 200 公尺不得設攤之限制,該消息經報紙披漏 後,公有市場攤商群起反對,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商權益聯合促進會」 ,會長黃 秀玉及市場自治會強烈不滿

4

,認為市政府此舉無異使市容更為混亂,如同全面開 放設攤。由表 1-2 得知列管攤販臨時集中場及 20 攤以上攤販集結區 119 處,由表 1-3 得知 119 處,其中 61 處位於市場旁,難怪各市場會長聯合反對。

表 1-2 臺北市列管攤販臨時集中場及 20 攤以上未列管攤販集結區統計 行政區 列 管 攤 販 集

中 區 ( 攤 位 數)

20 攤以上未管 攤販集結區(攤 位數)

集 中 場 及 集 結 區 合 計

攤 位 數 合 計

備 註 士林區 3(220) 7(629) 10 849

北投區 4(118) 9(846) 13 946 大安區 5(1,169) 5(333) 10 1,502 中正區 4(540) 7(540) 11 1,080 大同區 2(325) 7(435) 9 760 內湖區 2(330) 8(605) 10 935 松山區 5(1,095) 1(133) 6 1,228 信義區 0 9(785) 9 785 文山區 2(450) 6(240) 8 690 萬華區 11(1,131) 4(380) 15 1,511 中山區 9(523) 4(290) 13 813 南港區 1(10) 4(351) 5 361 合 計 48 71 119 11,460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管理處(2001b:附件) ,本研究整理()內數字為攤販數

4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商權益聯合促進會為臺北市公有市場攤商自治會會長所組成,當時由公有永春市

(4)

至於成立「攤販稽查隊」取締不合法攤販,於 92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 時,由馬 英九市長主持之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簡報會議,除警察局贊成外(可減輕警察 之工作負擔),其餘市政府各局處均有不同意見,人事處甚至表示「成立攤販稽查 隊屬性係屬 2 級單位或 3 級單位?若為 2 級單位則將與市場處第 1 科、第 4 科執掌 衝突;若為 3 級單位,則不符合組織準則之規定(本府僅能有 2 級單位)。若為 2 級機關之內部單位,建請該處就第 1 科及第 4 科之人力,包括場工、市場管理員之 配置一併通盤考量」 。馬英九市長最後裁示不成立攤販稽查隊,依現行權責劃分,

成立分工執行之專責編組,請市場處評估成立專責編組,因業務量增加之情形下,

評估尚需增加多少人力。因此,如何取締違規攤販為研究動機之二。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全文共 23 條

5

,由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擬定,並於 73 年經 市政會議通過,78 年修正為臺北市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但經市議會 79 年 6 月 13 日單行法規審議委員決議: 「俟攤販定義確定後再議」 ,故該規則內攤販定義,應俟 經濟部修正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公告後方能確定。復因前行政院郝柏村院長於 79 年 8 月 20 日視察市府指示「無案攤販亦需加強管理」上述送請市議會審議之管理 規則,僅將無案攤販列入取締對象,今後如何將無案攤販,納入全面管理,亦須作 全面性政策考量,配合省市政府採取同一步調修法。又經濟部函送市政府「為配合 加強攤販管理工作,請增列取締販賣仿冒品工作項目,加強取締販賣仿冒品情事」

6

亦應於該管理規則中明定違反商標法有關罰則,以利日後取締工作之執行。市政 府送臺北市議會審定之「臺北市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實有重修之必要,適此時臺 北市議會決議「有關攤販管理條例業經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中,為免法規 重複訂定,本案退回」,攤販管理規則修正案第 2 次被市議會退回

7

5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全文共 23 條、由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擬定,並於 73 年經市政會議通過,於 73 年函送 市議會,臺北市議會於 73 年第 4 屆第 20 次臨時大會第 5 次會議 3 讀通過,並於 74 年元月 19 日議法字第 4380 號函復市政府,市政府自 74 年四月 23 日發布施行迄今,由於社會經濟變遷,攤販管理在執行上遭 遇許多問題,經市場管理處重新修正並經市政會議通過,於 78 年 9 月 26 日府法 2 字第 19356 號函送市議 會審議。惟至 78 年 10 月歷數次會議均未審議通過,因商業登記法於 78 年 10 月月 23 日修正公布,為配 合該法之修正,經提本府 78 年 11 月 21 日第 538 次市政會議同意向臺北市議會撤回重修案依據商業登記 法規定將「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修正為「臺北市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後,復以 79 年 2 月 26 日 79 府 法 2 字第 79011225 號函再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後又因經濟部經 79 年 10 月 2 日召集省市政府開會研商

「臺灣省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表示,將協調省、市政府訂定攤販管理規則採同一步調之修正 方向。

6經濟部 79 年 9 月 27 日經禁仿048027 號函送各縣市政府家情取締仿冒。

7臺北市議會第六屆第 7 次定期大會第 3 次會議決議「有關攤販管理條例業經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 議中,為免法規重複訂定,本案退回」臺北市議會於 82 年 3 月 21 日議法字第 3897 號函退回修正案,攤 販管理規則修正案第 2 次被市議會退回。

(5)

臺北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7 款第 3 目「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及第 25 條前段「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 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直轄市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稱自治條例;…」之規定,修正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因此希望將攤販納入工商輔導,以有效管理方法,依營業事實予與課稅,回歸正常 商業體制。因此,攤販如何納入商業體制管理,引起研究動機之三。

貳、研究目的:

誠然「攤販」在臺北市是一個難解決之市政問題,其因影響交通及市容,歷任 市長均全力投入,卻未能有效解決。由於攤販是應民眾購物需要而形成,因此有其 正面功能;在經濟方面能創造就業機會;在社會方面提供市民便利及多樣化購物選 擇,所以攤販在基層商業活動已佔有一席之地,如果斷然予以取締會產生負面影 響。因之,有效管理成為攤販管理的重要課題。

依照目前臺北市政府攤販管理政策依照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合法列管攤販由 市場管理處管理,不合法攤販則由警察單位取締,其餘環保、衛生、稅捐分別由市 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但執行攤販管理工作常有民意代表關切。民意代表對攤販看法 與行政機關迴異,民意代表視攤販為弱勢族群、小本商人需政府大力保護;行政機 關認為攤販妨礙交通及市容,不應被允許存在;允許存在及不允許存在兩者立場不 同,兩者相互角力,最後平衡點是訂定攤販許可條件,允許部分攤販合法化,於是 才有發證列管,攤販集中場建立等措施。於是攤販分為合法列管攤販及不合法攤 販,合法列管攤販被允許在指定地點營業,不合法攤販則被取締。

臺北市攤販管理工作(不論是合法攤販管理或不合法攤販取締) ,一直被臺北

市議會批評為績效不彰,由於攤販屬性,確實很難將攤販管理工作做得好,就拿攤

販管理工作做得最好的國家新加坡而言,在前往新加坡考察時,除幾條重要街道(例

如烏節路)沒有攤販外,其餘次要道路亦有攤販集結情形。從事攤販不需要任何本

錢,如果經營得法,地點適當,一個月可賺十餘萬亦大有人在,因此,吸引大批失

業人口投入攤販行業。從事攤販確實可養家活口,因此從事這種最原始之商業行

為,民意代表認為無可厚非,只要做好管理工作即可,但如何管理卻需要詳細管理

計畫及可行之管理政策,跳脫傳統式思考模式,將焦點擴充到社會大環境,本研究

亦跳脫傳統式思考模式,以經濟學原理及企業管理作為思考攤販管理工作,能有效

解決臺北市攤販問題;本研究目的主要建立在一套可行之攤販管理政策,透過修法

(6)

建議,容納各種不同意見,希望臺北市在往後攤販管理工作有所突破。

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分析政策與法規執行相互關係。

二、了解以往攤販政策執行績效與缺失。

三、經由資料分析及問卷調查尋求市民及攤販對政策執行之意見。

四、回應馬英九市長攤販管理回歸商業管理,對政策執行及法規修正提出建議,以 經濟原理及企業管理精神,建立在一套可行之攤販管理政策。

第二節 研究途徑及方法 壹、研究途徑:

本研究途徑對民國 74 年以來攤販管理政策分析,官派歷任市長重視攤販取 締,民選市長因有選票壓力重視攤販輔導,並對陳水扁市長、馬英九市長攤販政策 比較,陳水扁市長提出「市民主義」之主張,一切施政以民意為依規,不同於以往 之攤販管理措施,是以民意調查的結果,決定攤販之去留,尚屬首創,由各區公所 里幹事辦理民意調查及無證攤販查報工作,於 85 年度辦理大安區、86 年度辦理大 同區、87 年度辦理中正、內湖及文山區,88 年度辦理北投、南港、松山、信義、

萬華、士林及中山區等 7 區,共計辦理 12 區,執行 91 處攤販聚集數在 20 攤以上 之區段作民意調查;馬英九市長更指示攤販管理回歸商業原則政策,此項新思維政 策形成法規,將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修定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政策法制化 後才能執行,以往臺北市攤販管理工作被批評沒有績效,在攤販管理以民意為依 規,回歸商業原則後方可提高執行績效。

對現行法規執行情形及法規修正重點(包括中央政府兩次攤販條例草案制定 重點與比較,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執行與修正重點比較),經濟部與臺北市政府攤 販管理條例修法差異,本研究亦予以分析,最後針對攤販管理重要問題: (一)無 證攤販取締:(二)自治會組功能提高: (三)有證攤販之有效管理: (四)攤販證 之核發:(五)攤販稅捐及場地使用費之徵收,以經濟學理論及企業管理學理之新 思維及法制化之方法,提出對策和解決方法,希望經由政策及法規之配合,並隨時 進行政策評估,達致更有效執行攤販管理工作。

任何公共政策之制定必需要考慮現實環境,對於外在條件之限制加以評估考 量,使可以落實為可行的的方案。這些應加以評估的外在條件,包含有法規限制、

文化環境、社會制度、民風習俗等等多種領域、而攤販管理政策的擬定,同樣亦需

(7)

評估現存社會結構中的各個要素,在此對於本研究所提供的各項政策建議,其可行 與否,應從民意是否支持,成本效益,人力是否足夠,政策之優先度等評估,政策 執行,隨時進行政策評估,如發現錯誤立即修正,或予以終止政策執行,以免浪費 人力物力。

貳、研究方法:

攤販管理工作非常複雜,社會輿論均希望市政府有所作為,管理工作回歸

「法、理、情」層面,本研究希望能針對問題提出民意代表、市政府、攤販均能 接受之解決方案與對策。因此,本研究所採用之研究方法根據市政府政策執行資 料,對攤販作問卷調查。本研究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主要如下:

一:資料分析法:資料分析法所採用資料分為原始資料及次級資料,原始資料主要 為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會議記錄,檔案、簡報資料、民意調查等資料(此資料利 用臺北市市場管理處原有資料包括市政府研考會民意調查資料、臺北市市場管 理處辦理公聽會資料、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於 91 年 3 月委託 e-社會資訊管理有 限公司電話訪問分析資料,對攤販問卷調查資料) 。次級資料包括中央及地方 研究報告、私人著作、報章雜誌資料等。

二:問卷調查法:此為實驗性研究方法,問卷調查分為兩種,一為對攤販問卷調查,

利用 92 年 8 月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辦理 1,770 位攤販之攤販證重新換發 10 場講 習時間(同時辦理防 SARS 衛生講習)辦理問卷調查,由本研究設計問卷自行 辦理,調查內容包括 SARS 疫情影響、輔導措施、法規修正意見、自治會功能、

政策配合度等;另一為對公有市場內攤商自治會會長問卷調查,希望從問卷調 查分析結果,擬定可行管理政策。

本研究依上揭研究方法,並因臺北市攤販形成有其文化及歷史背景,蓋民 國三十八年國民政府遷台,臺北市成為臨時首都,人口遽增,市政府無經費興 建市場供應民生必需品,於是攤販產生,一方面可解決供需問題,另一方面亦 可解決失業問題;從事攤販原因以經營較自由比例最高,其次無其他謀生技能 及無其他適當就業機會,攤販營業利潤率為 33.55%,每年每攤營業盈餘平均 為 617,222 元,並無外界所謂攤販有暴利。本研究架構遂擬先對攤販之特質,

例如價格相對便宜、購物與消費之方便性及臺北市攤販現況分析,對攤販特質 及現況能充分了解,才能制定有效之攤販政策,以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法。

有關研究流程如圖 1-1。

(8)

研 究 動 機 目 的

研 究 方 法、範圍、限制

定 義 與 理 論 研 究

文 獻 研 究

攤 販 形 成 及 影 響

官派市長攤販政策

民選市長攤販政策

法規研析

民意反應及調查

問題與對策

發現與建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圖 1-1 本 研 究 流 程 陳

水 扁 攤 販 政 策

(9)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圖 1-2 本 研 究 架 構

販 文 化 特 質

販 管 理 模 式

作 績 效

販 管 理 機 制

思 維 與 法 制 化

販 管 理 政 策 之

派 市 長

選 市 長

濟 部

(10)

第三節 研究限制及範圍 一、研究限制:

臺北市攤販管理與取締業務原屬臺北使政府警察局權責,民國 74 年當時內政 部長林洋港認為警察任務繁多,將合法攤販管理業務移交財經部門管理,不合法攤 販取締仍由警察單位主政取締,民國 74 年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接管合法攤販管理業 務,本研究資料蒐集自民國 74 年開始,民國 74 年以前臺北使政府警察局攤販管理 及取締資料已超過保存年限均已銷毀,本研究無法取得。

在問卷調查方面,僅由同事協助對攤販作問卷調查,至於市民動攤販看法限於 經費無法對市民作問卷調查,仍利用臺北市場管理處委託民間顧問公司所作問卷調 查及臺北市政府研考會電話訪問民眾對攤販意見資料,作資料分析。在問卷設計方 面,考量攤販知識及答卷耐性,僅對重要問題及政策共十五題列出,請攤販作答,

無法作全面調查;對於問題解決對策以(一)無證攤販取締: (二)自治會組功能 提高: (三)有證攤販之有效管理: (四)攤販證之核發:(五)攤販稅捐及場地使 用費之徵收為研就,其他有關攤販對市容環境、交通影響及解決對策,因限於專業 知識領域,仍賴其他專業學者繼續研究。

貳、研究範圍:

本研究主要主要對象為攤販,是指道路上設攤營業攤販,雖然有學者將市場內

(並非在道路)攤商亦稱攤販,但並不在本研究之範圍內,臺北市攤販分為合法攤 販與非法攤販,合法攤販又分發證攤販與列管攤販,合法攤販營業方式分為零星設 攤營業及集體群聚營業,對臺北市影響最大為集體群聚營業之攤販,臺北市群聚營 業二十攤以上攤販共 119 處,但只有 48 處為合法列管,其餘均為未列管 (見表 1-3) , 這種集體群聚營業之攤販依目前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稱為攤販臨時集中場,均為本 研究之範圍。

政策執行在解決政策問題,依民意形成之政策最能有效解決問題,本研究除 探討政策與民意之關係外,對攤販營業造成社會外部成本,以外部經濟理論探討。

另對臺北市政府攤販管理政策及法規執行探討,在政策執行方面自吳伯雄市長、

黃大洲市長所成立之「臺北市政府取締違規攤販專責會報」 ,陳水扁市長所執行「臺

北市攤販輔導方案」,馬英九市長所制定之「臺北市攤販政策白皮書」 ,陳水扁市

長任期只有四年,於「臺北市攤販輔導方案」制定完畢後即卸職,而馬英九市長

任期八年「臺北市攤販政策白皮書」制定完畢後遽以執行,本研究對馬英九市長

(11)

執行之政策比陳水扁市長執行之政策有較多之論述,以上各歷屆市長攤販政策執 行依據,亦為本研究研究之範圍,並作政策比較。

在法規方面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為臺北市攤販執行法規依據,本研究對此法 規執行作檢討,中央經濟部目前正制定攤販條例作為全國攤販管理之依據;因臺 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已多年未修正,臺北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之規定修正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本研究亦將攤販條例與臺北市 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與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作比較分 析,並提出建言。

在問卷調查方面,僅對攤販及市場自治會會長作問卷調查,限於經費及人力 無法對市民作問卷調查,仍利用臺北市場管理處委託民間顧問公司所作問卷調查 及臺北市政府研考會電話訪問民眾對攤販意見資料,作資料分析。在問卷設計方 面,考量攤販知識及答卷耐性,僅對攤販能理解重要問題及政策共十五題列出,

請攤販作答。

對攤販管理工作最為人詬病者為違規攤販聚集,無法有效取締,管理不善,

攤販營業不繳租金及稅捐,對於以上批評,本研究下列出五項問題並提出問題對 策。

(一)無證攤販取締-臺北市目前有 31,218 不合法攤販,雖然警察機關全力取締 但未見減少,反而有所增加,主要是取締方式不對,本研究認為應有專責編 組案優先順序取締。

(二)自治會組織功能提高-攤販管理不能全靠公務員,應由攤販發揮自治精神,

自己管理自己事務謀求本身福祉,給市民一個好印象。

(三)有證攤販之有效管理-有效規範攤販營業行為是提升其營業水準之重要手 段,而採行攤販營業違規記點制度,規定依違規營業行為為查核累計點數做 為處罰之依據,使攤販管理工作更為有效。

(四)攤販證之核發-攤販徵為區別合法及不合法攤販之依據,核發攤販證除要有 嚴格審核制度外,並要以顏色區分營業違規記點之結果。

(五)攤販稅捐及場地使用費之徵收-有關攤販營業時對於整個環境的造成的外部

成本,其內部化的主要可行方向是徵收攤販稅捐及場地使用費,使攤販確實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支付應負擔的營業成本。最後依據本研究結果,在市政府

物力、人力、財力可行狀況下,提出臺北市攤販政策建議。有關研究架構,

(12)

如圖 1-2。

表 1-3 臺北市列管攤販臨時集中場及二十攤以上未列管攤販集結一覽表 行政區 攤 販 集 中 區 列管

與否 攤販數 鄰近市場

華榮街 ○ 123 華榮超市

社子街(社中街) ○ 73

承德路 4 段 40 巷 ○ 24 劍潭市場

大東路暨大南路 × 259 士林市場

文林路 101 巷 × 60 士林市場 德行東路 109 巷暨忠誠路二段 10 巷 × 50 士東市場 華齡街一巷、通河街 323 巷至 325 巷 × 180 劍潭市場

雨農路 49 巷 × 30 雨農市場

社子五街 × 20

士林區

中山北路 7 段 141 巷 × 30

新北投 ○ 82

關渡宮 ○ 36

自強街 ○ (56) 自強市場

尊賢街 ○ (150) 吉利超市

新生巷及新市街 × 200 北投市場

立農街 2 段 × 40

東華街 2 段 × 50

裕民 1、2 路 × 100 石牌市場

陽明公園內 × 20

龍鳳谷 × 20

石牌路 × 20

貴子坑旁單行道上 × 90

北投區

立功街 × 100

安居街 9 巷 ○ 80

臨江街 ○ 200 坡心市場

大安路二段 ○ 53

○ 594 建國假日玉市

玉石文物協會 ○ 242

大安路 1 段 × 20

和平東路 2 段 62 巷及 76 巷 × 60

和平東路 3 段 391 巷 × 20 黎忠市場 師大路 39、117 巷內、龍泉街 × 125

大安區

樂業街 × 108 芳和超市

南昌路 2 段 ○ 34 南門市場

武昌街 1 段 22 巷(城中市場) ○ 100

東門外市場 ○ 265 東門市場

南機場 ○ 141

(13)

行政區 攤 販 集 中 區 列管

與否 攤販數 鄰近市場

三元街 × 250 龍口市場

羅斯福路 4 段 × 50 水源市場

水源路 × 40 林口市場

重慶南路 3 段 82 巷 × 30 自強市場 沅陵街、武昌街 22 巷 × 50

濟南路 × 20 幸安市場

中正區

臨沂街 × 100 東門市場

延平北路 3 段 ○ 125 大橋市場

寧夏路 ○ 200 雙連市場

鄭州路 38 巷 × 50

延平北路 2 段 247 巷 × 125 大橋市場

迪化街 2 段 × 120

保安街 × 40

大龍街 × 30

重慶北路 3 段 335 巷 × 50 大龍市場 大同區

重慶北路 2 段 × 20

湖光 ○ 130

麗山 ○ 200

內湖路 3 段 115 巷 1、2、4 弄 × 100 金湖超市

文德路 66 巷 × 40 紫陽超市

內湖路 1 段 285 巷 × 80 西湖市場 民權東路六段 90 巷 × 60

江南街 65 巷 × 70 江南市場

內湖路 1 段 737 巷 × 100

安康路 × 125

內湖區

康寧路 × 30

饒河街(觀光夜市) ○ 720 松山市場 民權東路 3 段 103 巷 ○ 70 民福超市 南京東路 5 段 59 巷 27 弄 ○ 35

新東街 ○ 250

八德路 3 段 106 巷 ○ 20 中崙市場 松山區

八德路 3 段 74 巷 × 133 中崙市場

永吉路 30 巷 × 40

光復南路 419 巷 × 60 光復市場 吳興街 456 巷 6 弄 × 90 吳興市場

忠孝東路 4 段 × 110

林口街 × 70 松德市場

虎林街 × 200 永春市場

福德街 × 115 松甫市場

吳興街近臺北醫學院旁 × 60 三興市場

信義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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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攤 販 集 中 區 列管

與否 攤販數 鄰近市場

景美街 ○ 400 景美市場

興德路道路兩側 ○ 50

恆光橋下 × 20

興隆路一段 55 巷 × 20 萬盛超市

下崙路 × 20 光明超市

木新路 310 巷 7 弄 × 60 木新市場

溪洲街 × 50 萬和超市

文山區

保儀路 × 70 木柵市場

西園路 2 段 320 巷及同巷 55 弄 ○ 30 西園商場

廣州街 ○ 120 柳鄉市場

長順街 14 巷 ○ 14 環南市場

西園路 2 段 140 巷 ○ 25

梧州街 ○ 110 柳鄉市場

德昌街 ○ 120 東園市場

西昌街 ○ 150

富民路 57 巷 ○ 50 果菜市場

東三水街 ○ 128 新富市場

西三水街 ○ 214

華西街 ○ 170

富民路 × 200 果菜市場

國光國宅內 × 50

西藏路 × 30 環南市場

萬華區

雙和街 × 100

遼寧街(朱崙公園旁) ○ 70 朱崙市場 遼寧街(遼寧公園旁) ○ 8 長春市場

晴光 ○ 138

八德路 2 段 147 巷 ○ 17 八德市場

雙城街 ○ 70

五常街 ○ 23 濱江市場

合江街 ○ 12 長春市場

北安路 476 巷及 518 巷 ○ 65 大直市場 龍江街 328 巷 ○ 120

龍江街 179 巷 × 100 長春市場 民生西路 45 巷 × 100 雙連市場

四平街 × 60 建國市場

中山區

圓山飯店後山 × 30

南港路一段 171 巷 ○ 10 舊莊街一段 145 巷 × 111

成德路 15 巷 × 60 成德市場

南港區

昆陽街 × 30

(15)

行政區 攤 販 集 中 區 列管

與否 攤販數 鄰近市場 忠孝東路 7 段 625 巷及中南街 × 150

合 計 119(48+71) 11,460 61

資料來源:本研究調查彙整(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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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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