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民國 69 年進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工作,開始接觸攤販管理與取締 工作,歷任多項公職,均主管攤販管理業務,深知攤販管理工作複雜與艱難,以往 市政府將攤販視為社會弱勢需要協助,但馬英九市長上任後於 88 年 4 月 17 日,臺 北市攤販問題簡報會議中指示:「攤販管理不再是貧窮之社會褔利救濟政策,應視 為經濟、生活之一部分,採取導禁兼施、集中管理為原則」 ,並修正臺北市攤販管 理規則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將攤販管理工作回歸商業管理之原則(市場處,
2001b:1)。
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 93 年 5 月發布「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 告」 ,該報告中顯示至 92 年 8 月底,台灣地區攤販家數為 291,064 攤,比 87 年 8 月底 263,290 攤,82 年 10 月底 256,133 攤,77 年 12 月底 234,335 攤,攤販均不 斷的增加。(見表 1-1)
表 1-1 92 年度台灣區各縣市攤販經營概況 地區別
攤販家數
(家) 與上次
調查比 較(%)
占工商業 比率(%
)
占零售及 餐飲業比 率(%)
平均每百人 攤販家數 (家)
平均每平 方公里攤 販家數 家)
全年生產總
額(百萬元) 占工商業比 率(%)
占零售及餐 飲業比率(%)
七十七年十二月 234,335 - 37.51 79.03 1.18 6.51 63,179 1.30 34.22
八十二年十月底 256,133 9.30 33.68 77.57 1.23 7.11 110,392 1.34 20.41
八十七年八月底 263,290 2.79 29.53 86.86 1.21 7.31 155,978 1.16 18.57
九十二年八月底 291,064 10.55 30.04 83.40 1.29 8.08 184,999 1.09 17.76
北部地區 114,901 10.15 25.70 82.16 1.17 15.63 80,413 0.80 14.18
臺北市 26,981 7.55 15.75 52.52 1.03 99.19 21,527 0.44 7.18
基隆市 8,227 14.82 52.08 123.68 2.10 61.86 5,022 2.88 28.27
新竹市 4,714 12.00 27.91 73.51 1.24 45.33 2,233 0.41 10.07
臺北縣 44,582 11.44 30.79 118.81 1.22 21.72 31,916 1.53 27.32
宜蘭縣 5,450 -3.15 29.28 63.65 1.18 2.54 2,367 1.33 15.04
桃園縣 17,662 12.26 27.16 76.36 0.98 14.47 13,238 0.77 16.05
新竹縣 7,285 12.25 49.65 117.56 1.60 5.10 4,111 0.87 33.45
中部地區 76,677 16.19 31.93 87.98 1.35 7.30 51,959 1.66 27.20
臺中市 18,972 15.86 34.44 96.27 1.89 116.39 13,598 1.53 19.94
苗栗縣 6,078 17.43 30.52 67.68 1.08 3.34 4,268 1.49 25.76
臺中縣 20,155 18.20 30.10 101.50 1.33 9.83 13,542 1.65 34.78
彰化縣 17,886 18.81 32.32 96.71 1.36 16.65 11,812 2.07 36.41
南投縣 5,810 2.31 33.06 71.53 1.07 1.42 3,617 2.29 23.89
雲林縣 7,776 16.77 30.76 64.82 1.05 6.02 5,123 1.29 25.90
南部地區 90,546 7.20 35.05 82.61 1.41 9.05 48,205 1.31 18.47
嘉義市 3,241 -10.20 21.67 48.22 1.20 54.02 1,490 1.06 6.37 臺南市 12,334 14.72 31.43 73.82 1.65 70.08 5,965 1.89 13.27 高雄市 23,221 8.85 31.58 80.12 1.54 150.79 14,033 1.05 16.84 嘉義縣 5,190 -2.28 32.38 74.43 0.93 2.73 2,671 1.49 28.23 臺南縣 14,284 6.18 36.97 92.83 1.29 7.09 7,271 1.03 22.28 高雄縣 18,893 15.90 44.46 111.00 1.53 6.76 10,812 1.47 34.27 屏東縣 12,156 -3.51 41.46 78.50 1.34 4.38 5,441 2.40 16.71 澎湖縣 1,227 10.94 29.96 52.53 1.33 9.66 522 2.55 16.65 東部地區 8,940 4.97 38.43 72.14 1.50 1.10 4,423 2.64 19.68 臺東縣 3,708 4.60 42.95 76.52 1.52 1.05 1,643 3.53 20.52 花蓮縣 5,232 5.23 35.76 69.33 1.49 1.13 2,780 2.30 19.21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2003 年 8 月資料)
臺北市至 92 年 12 月底有證攤販 2,659 攤,列管攤販 2,259 攤,合計僅 4,918 攤,列管攤販集中場 48 處,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民國九十二年五月發布之「攤販經 營概況調查報告」 (行政院主計處,2003:4) ,臺灣地區 291,064 攤販經營全年生 產總值為 184,999 百萬元,而臺北市為 26,981 攤,全年生產總值為 21,527 百萬 元,行政院主計處民國 88 年 4 月發布之「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告」(行政院主計 處,1999:88)
1,臺灣地區 263,290 攤販經營全年生產總值為 155,978 百萬元,
而臺北市為 19,162 百萬元(當年調查數為 25,086 攤,攤販逐年增加趨勢) ,如此 龐大攤販數目及生產總值,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除影響社會經濟外並影響市容 及交通,需有明確之政策及法規做為攤販管理之依據。因此,政策如何訂定及法 規如何修正,經濟理論如何應用,為研究動機之一。
臺北市政府攤販主管機關為建設局所屬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臺北市市場管理 處為修正「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法規案曾舉辦兩場公聽會
2,邀請專家學者、民 意代表、社區住戶參加,達成下列共識: 「有條件的放寬攤販資格,但嚴格管理,
未經許可之攤販攤販嚴加取締;為有效取締攤販,贊成成立攤販稽查隊及增訂攤販 違規罰則;攤販設攤地點、營業時間及是否可變更持證人姓名等應增加限制規定。
為公平起見應對攤販收取適當費用。」此外,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為慎重起見委託「e- 社會資訊管理有限公司」辦理電腦輔助的電話調查訪問
3(有效樣本:1,077 人),
調查結果如下:(2002:21-23)
1行政院主計處為了解全國攤販營業情形,每隔四年做一次全國攤販普查工作,普查結果,製作報告書,
分送各機關參考。
行政院主計處民國七十六年調查台灣地區攤販有二三四、三三五攤,八十一年調查有二五六、一一三攤,
八十七年調查有二六三二九0攤,九十二年二九一、0 六四攤。七十六年至八十一年成長率為百分之八.
八六,八十一年至八十七年成長率為百分二.八0,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增加百分之ㄧ 0.六。
2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為修正案分別於 90 年 12 月 24 日及 26 日舉辦兩場公聽。
3 e-社會資訊管理有限公司於 91 年 3 月 5 日至 6 日下午 5 時至 12 時辦理電腦輔助的電話調查訪問。
(一)6 成 4 受訪者贊成放寬攤販設攤地點。
(二)4 成受訪者贊成將核發攤販證有效期間改為有總年限的限制。
(三)7 成 6 受訪者贊成攤販不能將攤位出租或轉讓。
(四)7 成 7 受訪者贊成市政府核發臨時攤販證。
(五)7 成 6 受訪者贊成市政府向攤販收取證照費、許可費與保證金。
(六)5 成 6 受訪者贊成修改相關法令。
(七)7 成 5 受訪者贊成成立攤販稽查隊。
復從公聽會及電話訪問獲至重要結論: 「有條件放寬攤販資格及設攤地點限 制,及成立『攤販稽查隊』取締未經許可之違規攤販。」臺北市攤販分布以市場週 邊 200 公尺最多(見表 1-3) ,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16 條「觀光地區、重要 街道或市場週邊 200 公尺內,不得設攤、違者,嚴加取締」。如果有條件放寬攤販 設攤地點限制,無疑放寬市場週邊 200 公尺不得設攤之限制,該消息經報紙披漏 後,公有市場攤商群起反對,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商權益聯合促進會」 ,會長黃 秀玉及市場自治會強烈不滿
4,認為市政府此舉無異使市容更為混亂,如同全面開 放設攤。由表 1-2 得知列管攤販臨時集中場及 20 攤以上攤販集結區 119 處,由表 1-3 得知 119 處,其中 61 處位於市場旁,難怪各市場會長聯合反對。
表 1-2 臺北市列管攤販臨時集中場及 20 攤以上未列管攤販集結區統計 行政區 列 管 攤 販 集
中 區 ( 攤 位 數)
20 攤以上未管 攤販集結區(攤 位數)
集 中 場 及 集 結 區 合 計
攤 位 數 合 計
備 註 士林區 3(220) 7(629) 10 849
北投區 4(118) 9(846) 13 946 大安區 5(1,169) 5(333) 10 1,502 中正區 4(540) 7(540) 11 1,080 大同區 2(325) 7(435) 9 760 內湖區 2(330) 8(605) 10 935 松山區 5(1,095) 1(133) 6 1,228 信義區 0 9(785) 9 785 文山區 2(450) 6(240) 8 690 萬華區 11(1,131) 4(380) 15 1,511 中山區 9(523) 4(290) 13 813 南港區 1(10) 4(351) 5 361 合 計 48 71 119 11,460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管理處(2001b:附件) ,本研究整理()內數字為攤販數
4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商權益聯合促進會為臺北市公有市場攤商自治會會長所組成,當時由公有永春市
至於成立「攤販稽查隊」取締不合法攤販,於 92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 時,由馬 英九市長主持之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簡報會議,除警察局贊成外(可減輕警察 之工作負擔),其餘市政府各局處均有不同意見,人事處甚至表示「成立攤販稽查 隊屬性係屬 2 級單位或 3 級單位?若為 2 級單位則將與市場處第 1 科、第 4 科執掌 衝突;若為 3 級單位,則不符合組織準則之規定(本府僅能有 2 級單位)。若為 2 級機關之內部單位,建請該處就第 1 科及第 4 科之人力,包括場工、市場管理員之 配置一併通盤考量」 。馬英九市長最後裁示不成立攤販稽查隊,依現行權責劃分,
成立分工執行之專責編組,請市場處評估成立專責編組,因業務量增加之情形下,
評估尚需增加多少人力。因此,如何取締違規攤販為研究動機之二。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全文共 23 條
5,由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擬定,並於 73 年經 市政會議通過,78 年修正為臺北市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但經市議會 79 年 6 月 13 日單行法規審議委員決議: 「俟攤販定義確定後再議」 ,故該規則內攤販定義,應俟 經濟部修正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公告後方能確定。復因前行政院郝柏村院長於 79 年 8 月 20 日視察市府指示「無案攤販亦需加強管理」上述送請市議會審議之管理 規則,僅將無案攤販列入取締對象,今後如何將無案攤販,納入全面管理,亦須作 全面性政策考量,配合省市政府採取同一步調修法。又經濟部函送市政府「為配合 加強攤販管理工作,請增列取締販賣仿冒品工作項目,加強取締販賣仿冒品情事」
6
亦應於該管理規則中明定違反商標法有關罰則,以利日後取締工作之執行。市政 府送臺北市議會審定之「臺北市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實有重修之必要,適此時臺 北市議會決議「有關攤販管理條例業經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中,為免法規 重複訂定,本案退回」,攤販管理規則修正案第 2 次被市議會退回
7。
5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全文共 23 條、由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擬定,並於 73 年經市政會議通過,於 73 年函送 市議會,臺北市議會於 73 年第 4 屆第 20 次臨時大會第 5 次會議 3 讀通過,並於 74 年元月 19 日議法字第 4380 號函復市政府,市政府自 74 年四月 23 日發布施行迄今,由於社會經濟變遷,攤販管理在執行上遭 遇許多問題,經市場管理處重新修正並經市政會議通過,於 78 年 9 月 26 日府法 2 字第 19356 號函送市議 會審議。惟至 78 年 10 月歷數次會議均未審議通過,因商業登記法於 78 年 10 月月 23 日修正公布,為配 合該法之修正,經提本府 78 年 11 月 21 日第 538 次市政會議同意向臺北市議會撤回重修案依據商業登記 法規定將「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修正為「臺北市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後,復以 79 年 2 月 26 日 79 府 法 2 字第 79011225 號函再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後又因經濟部經 79 年 10 月 2 日召集省市政府開會研商
「臺灣省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表示,將協調省、市政府訂定攤販管理規則採同一步調之修正 方向。
6經濟部 79 年 9 月 27 日經禁仿048027 號函送各縣市政府家情取締仿冒。
7臺北市議會第六屆第 7 次定期大會第 3 次會議決議「有關攤販管理條例業經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 議中,為免法規重複訂定,本案退回」臺北市議會於 82 年 3 月 21 日議法字第 3897 號函退回修正案,攤 販管理規則修正案第 2 次被市議會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