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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07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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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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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府教學字第六四一四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九日府教學字第一三四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府秘法字第四三六八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府行法字第○九六○一六二七八九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一日府綜法字第一○○○○四一三九二號令修正

第一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事宜,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 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 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 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 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 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 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 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名額及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一、 各國中(含國中補校)每學期以每二班獎助一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六 百元,各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高中職補校及五專一、二、三年 級)學生,每學期以每一百人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二百名為 限,每名新臺幣一千元;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及夜間部)學生,

每學期以每校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四十名為限,每名新臺幣 三千元。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得視各校申請人數比例酌予調整核 給名額,並就學期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給,學期成績相同者,就操行成績 較優者優先核發。

二、 本縣原住民清寒優秀學生,除按第二條及前款規定辦理外,得從寬擇優 核獎。擇優增加名額本縣五峰鄉及尖石鄉之國中及高中學生三名,大專院 校學生一名;關西鎮國中學生一名,高中學生三名,大專院校學生一名。

第五條

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一、 申請書。

二、 成績證明書。

三、 清寒證明。

第六條

本府設置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核本獎學金發給工作,成員由 本府教育處、財政處及主計處各派一人組成,由本府教育處長擔任召集人。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新竹縣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表

學生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就讀學校 學 制 □國中□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

□大專(含五專四.五年級)

就讀科系

(國中免填) 就讀班級

學期成績

國中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 大專(含五專四.五年級)

語文 學期成績

健康與體育 體育成績 學期成績

數學 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 以獎懲、日常生 活綜合表現、服 務學習紀錄或 特殊不良表現 等項目核定)

社會 自然與生活

科技 操行成績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

學生 戶籍地址

學生

聯絡電話 請大專(含五專四.五年級)申請人填寫

家長姓名 職業 年齡

家境概述

本校已查證:

(1)該生在本申請表所列各項資料屬實 (2)設籍新竹縣 6 個月以上無誤

(3)學生家境狀況確屬清寒。

(請肄業學校承辦單位主管核章證明)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需知:

. 申請時請檢具(1)申請書、(2)前學期成績單、(3)戶口名簿影本、(4)清寒證明,由村里長開 具,或由肄業學校承辦單位主管核章證明,一併彙送。

. 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或逾期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3)

新竹縣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名冊

□國中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 □大專(含五專四.五年級)

編號 學生姓名 編號 學生姓名 編號 學生姓名

1 11 21

2 12 22

3 13 23

4 14 24

5 15 25

6 16 26

7 17 27

8 18 28

9 19 29

10 20 30

以上由本校初審合格學生計共計 名 校名 :

日間部學生人數

(高中職填寫)

: 補校學生人數:

地 址 : 承辦人 : 聯絡電話 :

:本表由學校填寫.專科學校請於學校名稱後加註二專.三專制或五專制.

(4)

<

印領清冊及收據俟核定名單公布後使用 >

新竹縣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印領清冊

□國中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 學校名稱:

編號 學生姓名 金額 簽名或蓋章 編號 學生姓名 金額 簽名或蓋章

1 11

2 12

3 13

4 14

5 15

6 16

7 17

8 18

9 19

10 20

承辦人: 出納: 主計: 校長: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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