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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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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 報名日期: 民國 108 年 5 月 3 日(星期五)零時起至 108 年 5 月 13 日(星
期一)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一)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附件 4「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二) 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無須寄送報名表件,請於期限內 繳費即完成報名。逾期未完成繳費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三) 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 明文件」者,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報名 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 身分證影本等),於 108 年 5 月 14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逾期 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 考區設置
本考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 6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 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應試,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四、 暫定需用名額
(一) 本考試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各類科需用名額,得依用人 機關之需求,經考試院核定後增加。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五、 應考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即民國 90 年 8 月 9 日 以前出生者),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本考試。
(二)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 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六、 應繳費用與文件
(一) 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有關報名費優待及繳款方式請見下頁說明。
(二) 照片電子檔: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檔案大小須為 1MB(1,024KB)以下,JPG 檔案。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 明,請參閱附件 5。
(三) 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罕見字申請表;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四)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外,報名時無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
應考人須於承辦單位通知繳交期限內,繳交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 供審查。
(五)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1. 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2. 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 或口述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檢 具考試報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 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7)
。
(六) 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者: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依請求之協助事項,繳驗特殊 處境應考人請求協助事項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孕婦健康手冊 影本等證明文件。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勿
繳驗正本),且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應考人所繳驗之
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
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繳交報名費說明
1.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之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1)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2)原住民族: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請檢附志願役退伍令正、背面影本或榮民證影本。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 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2.繳費方式:
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使用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 載列印繳款單,於108 年 5 月 14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 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
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一步了解繳款方式,請參閱附件 6「國家考試報名 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經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經本 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考選部)辦理繳費
,並請於匯票空白處以鉛筆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以掛號郵寄 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信封上請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108 年司法人 員特考補費」,俾憑審查。
七、 郵寄報名表件 (限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一) 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 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 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 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依序逐一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 信封內,切勿摺疊,並於 108 年 5 月 14 日前以掛號郵寄。
八、 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請於接獲通知後,儘速於限定 期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於上班時間確認 是否補正完成(電話:02-22369188 轉 3741、3742、3743)。
(一) 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二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考試名稱、等別、類科及補件編 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
(二) 傳真: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如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 字申請表、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等 1.報名履歷表
(背面上方黏貼繳費收據)
(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2.試務處傳真機24小時受理(傳真電話:02-22366317)。
(三) 電子郵件:
1.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考試名稱、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
2.郵件信箱:exam108130@mail.moex.gov.tw
貳、考試
一、 考試日期: 108 年 8 月 10 日(星期六) 二、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 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二) 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
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查詢。
三、 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
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108 年 7 月 25 日起)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場證下載」以空白紙 張列印,並攜帶應試。
四、 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08 年 8 月 9 日(星期五)分別在 6 考區之各 試區公布。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08 年 7 月 25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五、 相關事宜
(一) 應考人應憑「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 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入場應試,未攜帶身分證件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 有關各科目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 專區/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三) 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電子計算 器,且必須使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請 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查詢。
(四) 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將依職權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傳染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 機關依法論處。
(六) 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08 年 8 月 13 日起至 8 月 19 日中午 12 時止。逾期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 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2. 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網路報名分類 下查詢 13.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參、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 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
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計算之,筆試成績以各科平 均成績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 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三、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 取,列入候用名冊。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四、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視為零分。
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 榜示
(一) 榜示日期:預定 108 年 10 月 17 日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 成績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時 請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查詢」下載列印。
二、 複查成績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50 元
)。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三、 閱覽試卷
(一)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100 元)。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 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閱覽試卷專區。
(二)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冒名頂替。
2. 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 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 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 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 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8. 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 人之行為。
(三)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伍、分配訓練及任用規定 一、 分配訓練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二)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 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三) 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四) 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 40 字,訓 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五) 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 5 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人 員在花蓮、臺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滿 1 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 1 年 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其他機關。
二、 任用規定
(一)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 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 65 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5. 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 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 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 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陸、查詢方式及相關訊息
一、 本考試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
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考試代碼 108130 項下查詢。
(防災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