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起
,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 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 .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
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取得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 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
」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依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越南106年5月31日公告自106年6月15日起對我國旨揭貨品啟 動3年關稅配額之防衛措施(不受防衛稅之進口配額量第1年 14,428公噸、第2年15,871公噸、第3年17,458公噸)。我國 旨揭貨品倘未以越南海防市及胡志明市2港口為進口港,或未 取得貿易局核發之配額證明書,或出口到越南時超過我國獲 配之配額,越南進口人報關進口該等貨品時,將適用配額外 防衛稅率19%。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維護貿易秩序及政策需要,本部 爰配合越南規定,公告我國出口人出口旨揭貨品,採行限制 措施。擬使越南進口人享有配額內防衛稅率(0%)之出口人,
應依本公告向貿易局申請年度配額,出口前逐批申請輸往越 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附件2),並應於出口時主動於出口報 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6月0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2608530號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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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年限:
申報。
三、旨揭貨品年度配額規定如下:
(一)第1年度配額期間:106年6月15日起至107年6月14日止。
(二)第1年度配額總量:14,428公噸。
(三)第1年度配額分配:
1、出進口廠商於103年至105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越南實績 者(附件3),得於106年6月9日下午5時前檢附輸往越南 彩色鋼板配額申請書(附件4)送達貿易局申請配額,由 貿易局依實績比例核配,逾時不受理;第1次配額利用期 間為106年6月15日起至107年3月14日止。
2、獲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5)向貿易局申請配額 轉讓。
3、獲配廠商107年3月14日止未利用之配額將由貿易局收回 並視配額利用情形再辦理第2次配額分配。但獲配廠商如 仍須利用已獲配而尚未利用之配額,得於107年3月14日 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向貿易局申請延期利用。
四、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之申請:
(一)獲配年度配額或受讓配額之廠商,出口前應逐批向貿易局 申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申請書如附件6)。
(二)出口人取得證明書後應於1個月內辦理出口。
(三)出口時,出口人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 -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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