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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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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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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稅合一

(2)

(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之記錄及時點【所66-3、66-4、所細48-2、48-3

、48-4、48-5、48-6、48-7、48-8】

計入當年度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減除當年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計入項目 計入日期 減除項目 減除日期

1.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 1.以現金繳納者 1.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 1.分配日(指 1. 87

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 納稅額、經稽征機關 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 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 稅額。

1.

為繳款日;以暫 繳及扣繳稅款抵 繳結算申報應納 稅額為年度決算 日。

1. 87

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 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1.

分派股息及紅 利之基準日)。

(3)

計入當年度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減除當年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計入項目 計入日期 減除項目 減除日期

2.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 內其他營利事業,獲 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 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 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2.獲配股利或盈 餘日(被投資事 業分派股息及紅 利之基準日)。

2.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 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 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征 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 額。

2.核定退稅通 知書送達日。

3.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 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

3.短期票券轉讓 日或利息兌領日。

3.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 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

3.提列日(指 分派股息及紅

1-3

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 98年12月31日以前之 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 扣繳稅款,按持有期 間計算之稅額。

日或利息兌領日。 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 公積、公積金、公益金 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 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

分派股息及紅 利之基準日)。

(4)

計入當年度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減除當年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計入項目 計入日期 減除項目 減除日期

4.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 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 者,其已依所第66條 之4第1項第3款規定減 除之可扣抵稅額。

4.撥充資本日。 4.依公司章程規定

,分配董監事職工之紅 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註)

4.分派日(指 分派股息及紅 利之基準日)。

5.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 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餘額。但不得超

5.合併生效日。 5.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 項目及金額。

5.由財政部以 命令定之。

帳戶餘額。但不得超 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 未分配盈餘,按稅額 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 稅額。

6.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 項目及金額。

6.由財政部以命 令定之。

(5)

財政部2010.03.18台財稅字第09900080650號核釋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 用化之相關課稅規定

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 用;公司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基礎者,亦同

。(換言之,公司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所含之稅額不得列為減項

1-5

(6)

◎ 所稱繳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係指營利事業以 其已繳納之暫繳稅款與扣繳稅款實際抵繳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應納稅額之金額及其結算申報自行繳納之稅額之總和。

◎ 所稱繳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 稅額,係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較其自行申 報或前次核定應納稅額增加之稅額,其屬核定應補徵部分,以營利事 業已繳納之金額為限。

(7)

◎ 所稱繳納中華民國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係指依本法第66條之9規定 就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包括營利事 業自行申報繳納之應加徵稅額,以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較其自行申 報或前次核定應加徵稅額增加之稅額,其屬核定應補徵部分,以營利 事業已繳納之金額為限。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應納稅額,致減少其 應退還稅額者,其依本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當年度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日期,為核定通知書送達日。

1-7

(8)

◎ 短期票券利息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金額,係以短期 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之稅 額,按該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占該短期票券發生期間之比例計算之稅額

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其已依本法第66條之4第1 項第3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應計入撥充資本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餘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9)

應計入之可扣抵稅額=

撥充資本之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撥充資本之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及歷次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或特別盈餘公積,以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提列者為限。

撥充資本日該營利事業歷次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餘額 撥充資本日該營利事業歷次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餘額

1-9

(10)

◎ 所稱年度決算日,係指依曆年制(1/1~12/31)會計年度之會計年度末 日(即為12/31)。

◎ 所稱獲配日,係指被投資事業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其未定分派股 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或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不明確者,以被投資事 業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日為準。

◎ 所稱合併生效日,係指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75條第1項規定 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日。

(11)

(四) 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計算【所66-6】

1.稅額扣抵比率之公式:

稅額扣抵比率=

* 所稱「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1-11

* 所稱「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 定處理之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所稱累積未分配盈餘 應包含截至86年度上之累積虧損。

(12)

* 計算「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時,可將截至86年底之累積盈餘一併計算

,惟86年底止之累積盈餘經抵減87年度或以後年度虧損後,仍有盈餘

,該盈餘應自上開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扣除,以其餘額計算稅額扣抵比 率。

* 稅額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

(13)

2.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之計算: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不可超過上限)

1-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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