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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常識測驗目錄表(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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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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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目錄表(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號 類別 案例分配 頁數 案例主題

第 1 類

民 事 、 商 事、消費 刑法、刑訴

1-1 民事生活法律(身分、財產等

生活權利、義務之行使) 3 變調的生日禮物 1-2 財產犯罪(搶奪、竊盜、詐

騙、毀損、侵占、贓物等行 為)

9 我的 iphone 不見了

1-3 霸 凌 及 校 園 暴 力 事 件 ( 肢 體、言語、關係、網路霸凌 以及傷害、恐嚇、強制、凌 虐等行為)

14 擁刀自重的大偉

1-4幫派(教唆犯罪、聚眾鬥毆、

公然侮辱、妨礙公務、謊報 案件)

19 變調的戀情

第 2 類

行 政 、 選 舉、交通、

家 暴 、 勞 動、性別主 流、人權、

兒少

2-1 飆車、酒駕及無照駕駛等交

通違規事件 24 染血的 18 歲 2-2 反賄選(公民社會責任、民主

法治觀念、買、賣票法律責 任)

34 連任的代價

2-3.校園性騷擾(肢體、言語等)

及性侵害(強制猥褻、妨害 性自主)、師生戀、兩小無猜

40 不可說的秘密

2-4 家暴、兒少法相關事件(含兒 福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程 序)相關事件、菸害防治之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 之禁止;吸菸場所的限制)

45 騷擾校園的媽媽

第 3

毒品、著作 權、預防被

3-1 毒品、藥物濫用(辨識毒品與

吸 毒 者 特 徵 、 毒 品 相 關 刑 49 毒饗貪歡獨享罪

(2)

類 害 責、預防拒絕之道)

3-2 散布不當影片或不實言論、

網路援交、網路交友、網購 糾紛、網路遊戲(盜用帳號、

虛擬遊戲幣、寶物)等網路 犯罪、非法影印、網路侵權 等違反智慧財產權

54 變調的社團成果展

3-3 反 詐 騙 ( 辨 識 詐 騙 行 為 特 徵、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預防與拒絕之道)

59 真的是你嗎

3-4 預防被害、輸血安全(愛滋 驗血)、打工安全、人口販 運、動物保護

64 工讀停看聽

(3)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第 1 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1 民事生活法律(身分、財產等生活權利、義務之行使) 一、案例

變調的生日禮物

過兩天就是女朋友小花的生日了,小花的男朋友大寶是個多情的高三學生,

大寶想趁這個機會挑選生日禮物表達心意,但是因為零用錢不足,於是偷偷拿了 媽媽貴重的珍珠項鍊當成生日禮物,佯裝是自己購買的,在生日當天送給了小 花,收到這個禮物讓小花感動不已。

過了幾個星期,大寶媽媽發現珍珠項鍊不見時,急得馬上報警處理,大寶發 現事情越鬧越大已不可收拾,於是向媽媽承認項鍊是他偷拿走的,而且已經送給 小花當生日禮物了。

二、法律解析

(一)我國民法考慮年幼年輕者思慮尚未成熟,為保護其等所為法律行為不 至於損及其等權益,故以年齡作為界線以區別其等行為能力。簡言 之,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必須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為及代受他人之意思表示;滿 7 歲但未滿 20 歲,且尚未結婚,

亦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遭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 為能力人,其所為及所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除非是純 獲法律上之利益(例如單純接受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 活所必需者(例如中午時分至福利社購買便當),始例外不在此限,

且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必須經過法 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至於年滿 20 歲亦無上開遭法院為監護宣 告情事者,為成年人,原則上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須為自己的私法 行為負完全責任。

(二)上開案例中,大寶是高三學生,其年滿 7 歲、未滿 20 歲,尚未結婚,

且無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情事,自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其所為及所 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 訂立之契約,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而大寶持母親 的珍珠項鍊致贈給小花的行為,其兩人間一方約定無償給予該項

(4)

鍊,另一方約定允受,已屬於贈與契約關係,而大寶將項鍊交給小 花時,其行為尚有物權契約及物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在內,很明顯的,

大寶所為上開法律行為,並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 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既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自未生效力,故大寶的母親可以向小花請求返還項鍊。所以大寶擅 自偷拿母親項鍊送給女友的行為,不僅為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非行 問題,民事上,其贈出之項鍊尚將由其母親請求小花返還,顏面盡 失,所為真是不得不慎。

(三)參考法條:民法第 12、13、14、76、77、79 條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依我國民法規定,7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O)2、依我國民法規定,年滿 20 歲且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遭 法院為監護宣告者,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3、限制行為能力人購買上學所需的捷運悠遊卡,須要事先得到 父母的允許。

(O)4、過年時,好久不見的阿姨給就讀高中一年級、年齡 16 歲的 小華紅包,小華收下紅包時,其收受紅包的行為在法律上是 有效的,不須經過父母的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

(×)5、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就讀高中三年級、年齡 18 歲的浩子 也可以自行決定與隔壁班的阿翔互相交換家裡機車的所有 權。

(二)選擇題

(3)1、依我國民法規定幾歲為成年,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有 完全的行為能力?(1)18 歲(2)19 歲(3)20 歲(4)21 歲。

(4)2、以下就債權契約的成立方式,何者正確?(1)要以書面白 紙黑字寫清楚約定內容,並經兩造蓋章(2)要有見證人在場

(3)上開兩項條件都需具備(4)只要兩造口頭約定即成立。

(1)3、以下何種法律行為,不是年紀 16 歲、就讀高一的阿強在不 經父母同意情形下,自己去做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1)

(5)

將家中淘汰的收音機送給同學(2)去福利社買午餐吃(3)

與同學去電影院看 1 場電影(4)接受老師獎勵的畫冊 1 本。

(4)4、就讀高中三年級的阿福雖然才 18 歲,但是已經結婚了,下 列何種法律行為是其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為之並發生法 律效力?(1)與樓上鄰居約定買下樓上的公寓(2)購買上 學所需的捷運悠遊卡(3)去百貨公司購買鑽石戒指送給老婆

(4)以上皆可。

(1)5、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為何種契約?(1)贈與契約(2)和解契約(3)互易契 約(4)保證契約。

四、教學指引

(一)教學目標:

1、瞭解法律上以年齡區分行為能力的用意。

2、瞭解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的相互責任關係。

3、瞭解正向的兩性交往觀念。

(二)教學時間:50 分鐘。

(三)學生學習條件分析:高中生心理與生理發展逐漸成熟,男女兩性發展 為俗稱的「男女朋友」情形甚為普遍,但常因此引起家庭糾紛或衍生 個人感情困擾。

(四)教學方式。

1、引言:

(1)10 分鐘。

(2)詢問同學是否有交男女朋友的經驗,交往期間容易衍生的 困擾與問題。

2、案例內容:

(1)5 分鐘。

(2)案例內容講述。

3、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分組討論:

如果你是劇中人物,你將作何感想(假設你是大寶、小花

(6)

或是大寶媽媽)?

民法上以年齡為界限,來區別個人的行為能力,請討論其 規範的意義為何?作為 1 個高中生,該如何做好「限制 行為能力人」的角色?

身為 1 個高中生,如何正向的看待兩性交往與發展適當的 互動行為?

(3)教師總結:

教師藉由各組發表的結果說明法律上行為能力之定義,並 藉由案例宣導正向的家庭互動、兩性交往等概念。

教育觀點:正確的家庭互動與兩性交往自然減低偏差行為 觸法的疑慮。

法律觀點:民法「行為能力」的概念、刑法「竊盜罪」的 定義與類型。

(五)參考法條

1、民法第 12 條:滿 20 歲為成年。

2、民法第 13 條:

(1)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3)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3、民法第 14 條:

(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 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 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 1 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3)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4、民法第 76 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 受意思表示。

(7)

5、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 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6、民法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 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7、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 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 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8、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 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1)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2)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4)結夥 3 人以上而犯之者。

(5)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6)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7)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

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 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10、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 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8)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9)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第 1 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2 財產犯罪(搶奪、竊盜、詐騙、毀損、侵占、贓物等行為) 一、案例

我的 Iphone 不見了

北北高中新的學年度剛開學沒多久,就讀高三但卻無心上課的阿強,發現隔 壁班正在上外堂課的高一新生,教室門戶大開,不僅沒有上鎖也忘了關閉門窗。

阿強一時好奇,便夥同同學小鄭,向正在上課的老師謊稱要去上廁所,到隔壁班

「檢查」高一小學弟們的書包,在利欲薰心下,經過一陣搜刮,兩人共拿走了現 金 3 萬多元、2 台 Iphone 以及 1 台隨身聽,得手後先放在學校偏僻的草叢中,

放學後再拿回去花用。

高一新生的班級回教室後,發現教室一片凌亂,有人掉了錢、有人掉了手機,

還有人掉了隨身聽,傷心之餘迅速向教官室通報,教官們也隨即展開調查。

另一方面,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阿強等 2 人,因為手頭突然闊綽,又突然擁有 人人羨慕的 Iphone,令同學起疑後,向教官密報此事,事情終於被揭發,即將 畢業的 2 人為此懊悔不已。

二、法律解析

(一)刑法上的竊盜罪,是專門為了維護人民財產安全而制定,有關竊盜罪 的類型分為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兩種,普通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 320 第 1 項,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要有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所有的意 圖:行為人的內心有占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所有的想法就有意圖。如 自己想要 1 台相機在商店內拿走架上的相機,就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 意圖,像有位老阿嬤以要偷竊兒童用品,是準備送給孫女當作中秋禮 物,則雖然不是自己要用,也因為有為第 3 人所有的意圖,只要趁他 人不知道的時候,偷偷地把他人所有的動產取走,這就屬犯了竊盜 罪,要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果有刑 法第 321 條第 1 項的情形,為加重竊盜罪,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法律上常見的加重竊盜通常有結夥 3 人以上竊盜、攜帶凶器或 侵入有人住的地方竊盜。

(二)少年竊盜犯罪易受到團體的影響,因此通常有群體行為,法律上會構

(10)

成竊盜罪的共同正犯,如有 3 人以上共犯竊盜罪,還會構成刑法加重 竊盜罪,有關共同正犯,大家一起下手偷東西當然是共同正犯,但在 別人下手行竊時,在附近張望,是把風的行為,一樣為竊盜罪的共同 正犯,很多同學以為只要在現場把風沒有一起偷就不會犯罪,這觀念 是錯誤的。

(三)本件案例中,阿強夥同小鄭一起到別人教室內,偷其他同學的物品,

已經構成刑法的竊盜罪,因為小鄭及阿強 2 人共一起偷東西,2 人即 構成竊盜罪的共同正犯,一樣負竊盜罪的刑責。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竊盜罪法律上是財產犯罪,因為是侵害別人的財產法益。

(×)2、自己的弟弟已經好幾天沒吃飯,為了弟弟,到商店偷 1 個便 當,因為不是自己要吃的,不會構成竊盜罪。

(×)3、同學要我一起去偷牽別人的機車,我不好意思拒絕,同學偷 車時,叫我在路口注意有無人經過,我沒有下手偷車,所以 不會構成竊盜罪。

(O)4、同學偷車以後,我向同學借他所偷的車來騎,如果我知道那 車是同學偷的,雖然車子不是我偷,我借用贓車的行為,也 會構成收受贓物罪。

(O)5、在學校如果發現機車或東西不見了,最好先向老師或教官反 應,也可以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二)選擇題

(2)1、同學大空因為缺錢,於是邀集另 2 同學小空與不空一起到寺 廟偷香油錢,大空、小空及不空一起偷錢的行為,會構成何 罪?(1)普通竊盜罪(2)加重竊盜罪(3)共同侵占罪(4)

污辱神明罪(5)共同搶奪罪。

(3)2、小呆希望有部機車可以代步,便邀同學阿呆一起去偷車,但 阿呆說不敢偷車,小呆說你只要跟我去替我把風,我來下手 偷就好了,小呆與阿呆就一起到現場,小呆下手偷車,阿呆 則在旁注意有無其他人經過,請問他們犯了什麼罪?(1)小 呆犯了普通竊盜罪,阿呆沒有偷,所以不犯罪(2)小呆犯了

(11)

普通竊盜罪,阿呆在旁把風幫助小呆偷車,所以阿呆構成普 通竊盜的幫助犯(3)小呆與阿呆都構成普通竊盜罪,是竊盜 罪的共同正犯(4)小呆與阿呆都構成加重竊盜罪(5)小呆 與阿呆都犯了普通竊盜罪,但因為 2 人共同分擔,所以小呆 與阿呆各負擔二分之一的刑責。

(4)3、刑法的財產犯罪,是專門為了保護人民財產安全而制定,有 關財產犯罪常見有竊盜、搶奪及強盜等罪,以下有關財產犯 罪的敘述,那一項是錯誤的?(1)加重竊盜的刑責比普通竊 盜重(2)強盜罪的刑責比搶奪重(3)竊盜、搶奪及強盜都 是非法取得別人的財產,只是手段不同而已(4)因為都是財 產犯罪,並沒有傷害到別人,只要將財產歸還,就不用擔負 刑責(5)知道東西是別人偷竊、搶奪或強盜而來,還借來使 用,仍要負贓物罪。

(2)4、下列那個行為會構成加重竊盜罪?(1)小明在偷同學的包 包時,被同學發現,小明為了要逃跑,把同學打傷後逃跑(2)

小五要去偷車,怕被發現就攜帶小刀去偷車,小五攜帶小刀 偷車行為(3)阿強趁教室沒有人,進入教室偷同學的手機及 現金(4)小三與小四一起到便利商店偷飲料的行為(5)阿 正威嚇同學交出現金,向同學說如不交出現金,會看不到明 天的太陽,同學恐懼後交付現金。

(4)5、同學容易受別人影響,即使內心沒有犯罪的意圖,但在別人 的唆使或慫恿,也會犯錯而後悔不已,因此對於此群體犯罪 的行為,以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1)即使自己沒有犯罪的 意圖,但只要一起去現場,有把風的行為,大家的刑責都一 樣(2)如果有 3 人以上犯竊盜罪,因為是結夥 3 人竊盜,構 成加重竊盜罪,刑責加重(3)學生時期犯罪,很多是在無知 情形下犯錯,但即使無知也要受處罰,也會留下記錄,因此 結交朋友要謹慎(4)老師教我們要有義氣,因此同學有需要,

我當然義不容辭,即使犯罪我也要力挺,這就是朋友(5)天 下沒有不勞而獲的事,也沒有白吃的午餐,只有努力才可能 成功,朋友是互相鼓勵,而不是互相陷害。

(12)

四、教學指引

(一)教學目標:

1、瞭解刑法上「竊盜罪」的類型、構成要件及刑責。

2、瞭解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加重竊盜罪。

3、認識到在無知情形下犯錯,也要受處罰。

(二)教學時間:50 分鐘

(三)學生學習條件分析:大部分學生均瞭解偷別人東西就犯了刑法上的竊 盜罪,但並不瞭解「竊盜罪」的類型及構成要件,更不瞭解犯了竊盜 罪後所需擔負的刑責。

(四)教學方式 1、引言:

(1)10 分鐘。

(2)調查班上同學過去曾有的失竊經驗,以及最後處理的結果。

2、案例內容:

(1)5 分鐘。

(2)案例內容講述。

3、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共同討論:

發現問題: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呈現的問題。例如班 級教室的防盜、貴重物品的保管、人性中的貪念、犯罪行 為的發生、可能的刑責…等等。

問題解決: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a.班級教室的防盜:外堂課時門窗緊閉或值日生留教室看 門?

b.貴重物品的保管:隨身攜帶、到學務處寄放或專人保管?

c.人性中的貪念:討論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一時的 貪念可能造成的後果。

d.犯罪行為的發生:同學間如何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e.可能的刑責: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13)

(3)教師總結:

學校防竊實務問題。

教育觀點:貪,必將付出代價;廉,終將收得成果。

法律觀點:

a.刑法上「竊盜罪」的類型、構成要件及刑責。

b.刑法 321 條的加重竊盜罪。

(五)參考法條 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 3 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 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4)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第 1 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3 霸凌及校園暴力事件(肢體、言語、關係、網路霸凌以及傷害、恐嚇、強制、

凌虐等行為) 一、案例

擁刀自重的大偉

某日大偉在學校參加晚自習結束後,依例要步行到捷運站搭車回家,誰知在 路上突然遇到 2 個不良少年,向他勒索 2,000 元後離去。

內心十分害怕的大偉不敢跟任何人提及此事,他為了自保突發奇想,在拍賣 網站上,買了 1 把開山刀,並且放在書包每天帶到學校去。

某天大偉遲到太晚進教室,風紀股長小雄依規定在點名卡上做遲到記號,不 希望留下任何污點的大偉隨即與小雄理論,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大偉在怒不 可遏的情況下,亮出他隨身攜帶的開山刀,作勢要砍殺小雄,雖然最後並沒有真 的動手,但著實把小雄及在場圍觀的同學嚇壞了。此後擁刀自重的大偉,發現開 山刀對他的妙用,不僅小雄不敢對他做任何記錄,同學也都不敢得罪他,便持續 在學校過著恐嚇他人的日子。

二、法律解析

(一)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使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成立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而此所謂恐嚇指 以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而言,其內容僅限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至於手段則不以言語為限,舉凡文字、圖 畫、舉動等可以達到惡害訊息通知者,均屬之。若行為人係以強暴、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則成立刑法第 304 條 之強制罪。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 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則成立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二)本件 2 名不良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大偉返家途中,如果 是以恐嚇的方式,使大偉心生畏怖,而交付 2,000 元,則該 2 名少年 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之後大偉因遲到與風紀股長理論,

進而互毆,若雙方均受傷,則 2 人均涉犯刑法第 277 條之傷害罪。

大偉在怒不可遏的情況下,亮刀作勢要砍殺小雄,其目的在威嚇他

(15)

人,也確實嚇壞同學,應成立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若大偉之後 持開山刀威脅小雄不得對他做任何記錄,或使同學行無義務之事、

妨害同學行使權利, 則又犯有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

(三)參考法條

1、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1,000 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 期徒刑。

2、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 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

3、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 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 以下罰金。

4、刑法第 346 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3)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大偉與小雄平日互看對方不順眼,大雄於是在網路上買進一 把幾可亂真的玩具槍,並在放學途中堵小雄,亮槍嚇唬小雄,

讓小雄心裡感到很害怕,但因大偉拿的是玩具槍,不是真槍,

所以不會犯恐嚇罪。

(O)2、大偉借同學 2,000 元,但同學遲遲不還,大偉很生氣,就威 脅那位同學說:「如果你再不還我錢,我要去報告教官」。大 偉是以合法手段主張權利,所以不是恐嚇罪。

(O)3、大偉平日經常欺負小雄,常強迫小雄替他跑腿去福利社買飲 料,小雄如果不去,大偉就威脅要他走著瞧,大偉的行為觸

(16)

犯了刑法強制罪。

(×)4、為了懲罰同學白目的行為,強行將同學關在教室裡,不讓他 離開,不會犯妨害自由罪。

(O)5.霸凌行為多涉嫌觸法,應予避免,以免害人害己。同學嬉戲 亦應注意安全,避免誤觸法網,造成終身遺憾。

(二)選擇題

(2)1、小 R 是高二學生,在聊天室認識一位很聊得來的男同志,雙 方並有親密行為,某日小 R 缺錢,於是偷錄 2 人做愛過程,

向該男同志要錢,不然要公開性愛 DVD,小 R 觸犯何罪?

(1)強盜罪(2)恐嚇取財罪(3)恐嚇罪(4)強制罪(5)

沒有犯罪。

(4)2、如果你被勒索或霸凌,要如何處理較正確?(1)隱忍不說,

自認倒楣(2)找人痛扁加害人(3)再向同學勒索,以免吃 虧(4)告訴父母、老師或報警,請求協助(5)打工賺錢付 勒索費。

(1)3、小雄平日常遭大偉欺負,某日忍無可忍,持預先準備的美工 刀,趁大偉不注意之際,朝大偉臉部刺去,導致大偉右眼失 明,請問小雄要負何種責任?(1)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重 傷害之刑責(2)行政責任(3)沒有責任(4)只有道義責任

(5)扶養責任。

(3)4、向商家收保護費,是犯了什麼罪?(1)強盜罪(2)恐嚇罪

(3)恐嚇取財罪(4)強制罪(5)沒有犯罪。

(4)5、大偉暗戀班上女同學小慧很久,但一直沒有對小慧表示。某 日在西門町遇見小雄與小慧相約看電影,心裡非常不是滋 味,於是課後邀小雄談判,並對小雄威脅說:「不准你再接小 慧的電話,如果再讓我看到你跟小慧在一起,絕對讓你死。」, 小雄心生畏懼,再也不敢接小慧的電話。大偉觸犯了什麼罪?

(1)恐嚇罪(2)沒有犯罪(3)妨害性自主罪(4)強制罪

(5)恐嚇得利罪。

四、教學指引

(一)教學目標:

(17)

1、瞭解刑法上「強制罪」、「恐嚇罪」、「恐嚇取財」、「傷害罪」的類 型、構成要件及刑責。

2、瞭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不得持 有、寄藏等。

3、認識同學遭受恐嚇時應有的處置方式。

(二)教學時間:50 分鐘。

(三)學生學習條件分析:大部分學生均瞭解刑法上的「強制罪」、「恐嚇 罪」、「恐嚇取財」、「傷害罪」均屬犯罪行為,但並不瞭解犯罪類型 及構成要件,更不瞭解管制刀械不得隨意持有、寄藏等。

(四)教學方式 1、引言:

(1)10 分鐘。

(2)調查班上同學過去曾有的遭受恐嚇或恐嚇取財的經驗,以及 最後處理的結果。

2、案例內容:

(1)5 分鐘。

(2)案例內容講述。

3、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共同討論:

發現問題: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呈現的問題。例如校 園安全地圖的製作、遭受恐嚇取財的處置、管制刀械的 持有以及犯罪行為的發生、可能的刑責…等等。

問題解決: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a.校園安全地圖的製作:共同製作校園安全地圖,提醒同 學上下學時,最安全的行進動線以及可以求助的愛心商 店位置。

b.遭受霸凌的處置:由同學共同討論,遭受校園霸凌時可 能的處置方式。

c.管制刀械的類型:由同學共同討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8)

條例中所列之刀械有哪些類型?

d.犯罪行為的預防:大家共同討論,同學間如何阻止犯罪 行為的發生?

e.可能的刑責: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3)教師總結:

學校霸凌防制實務問題。

教育觀點:恐嚇取財、欺負同學所牽涉的倫理道德問題。

法律觀點:

a.刑法上「強制罪」、「恐嚇罪」、「恐嚇取財」、「傷害罪」

的類型、構成要件及刑責。

b.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六條所稱之刀械類 型,及管制方式等。

(19)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第 1 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4 幫派(教唆犯罪、聚眾鬥毆、公然侮辱、妨礙公務、謊報案件) 一、案例

變調的戀情

田徑隊的阿傑長的一表人才,黝黑的皮膚、很 man 的外表,小小年紀已有 一群粉絲。有一陣子他愛上了同校的學妹巧巧,帥氣的阿傑立即展開追求,不久 後兩人很快進入熱戀中。

和巧巧同班的小馬則是一個功課好又熱心的同學,長期以來兩人一直互有好 感,近水樓台且日久生情下,巧巧和小馬也開始交往。

巧巧瞞著阿傑劈腿小馬的事,不久後被阿傑知悉了,阿傑怒不可遏,夥同 5、

6 個人高馬大的田徑隊伙伴,把小馬叫出去痛毆一頓,並且警告他不准再接近巧 巧,否則會再痛毆他。如驚弓之鳥的小馬,啞巴吃黃蓮的非但立即斷絕和巧巧的 往來,在怕被報復的情況下,也不敢將被痛毆的事情告訴家人,在學校則是一看 到那幾個田徑隊員就躲得遠遠的,不僅無心向學,且一直生活在恐懼當中。

二、法律解析

(一)巧巧未能妥適處理感情問題,同時和阿傑及小馬交往,行為顯有可 議。巧巧、阿傑、小馬倘使均為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如果 因相戀而偷嘗禁果(發生性交行為)或發生親密的猥褻行為,會分 別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最 重可處 7 年有期徒刑)或猥褻罪(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不能不 慎。

(二)阿傑因懷恨小馬與巧巧交往,因而夥同 5、6 名田徑隊伙伴痛毆小馬,

如造成小馬受傷,阿傑與共同傷人的田徑隊伙伴,都是觸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 安全,係觸犯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最重可處 2 年有期徒刑。阿傑 與田徑隊伙伴除將小馬痛毆一頓外,還警告他不准再接近巧巧,否 則會再痛毆他,致使小馬如驚弓之鳥,立即與巧巧斷絕往來,並一 直生活在恐懼當中,顯然小馬是受到恐嚇而心生畏懼,因此,阿傑

(20)

與其田徑隊同伙另犯刑法恐嚇罪;且其等所犯傷害罪與恐嚇罪應合 併處罰。

(四)假如阿傑與其同伙另以恐嚇方法向小馬要錢花用,例如索取保護費 或乘機敲詐小馬花錢賠罪等,則阿傑等人之行為是構成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可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因阿傑及其同伙都未滿 20 歲,尚未成年,對於小馬的損害,家長需 與阿傑等人連帶負責賠償,除賠償醫藥費外,可能還需賠償對方的 精神損失。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阿傑與學妹巧巧因熱戀致情不自禁而發生性交行為,雖然巧巧 是出於自願,但因巧巧未滿 16 歲,所以阿傑還是會觸犯刑法妨 害性自主罪。

(×)2、學校田徑隊員阿傑遭人搶走女友而邀伙伴前去討回公道,受邀 隊員應該義不容辭帶「傢伙」前去助勢,這樣才是講義氣的朋 友。

(O)3、阿傑為教訓小馬,而唆使田徑隊伙伴毆傷小馬,雖自己躲起來 並未出面,但仍然構成教唆傷害罪。

(×)4、參加校外幫派,可以讓自己在同儕間耍威風,只要在同伙向人 暴力討債或索取保護費時,分擔把風工作而不要親自動手,就 不會構成犯罪。

(×)5、阿傑夥同田徑隊員向小馬尋釁時,只是警告小馬:「不准再接近 巧巧,否則見一次打一次」,造成小馬心生畏懼,因為阿傑等人 僅是「動口而未動手」,所以不構成犯罪。

(二)選擇題

(3)1、阿傑在熙來攘往的街道上撞見搶走女友的學弟小馬,一時氣憤 而罵他;「蠢蛋!王八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這是阿 傑的口頭禪,所以不會構成犯罪(2)只要當時沒有其他人聽到,

就沒事(3)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4)構成妨害自由罪(5)只 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5)2、阿傑夥同田徑隊員將小馬毆打成傷,並警告小馬立即與巧巧分

(21)

手,造成小馬心生畏懼而不敢上學,請問阿傑等人的刑責是:(1)

只犯傷害罪(2)只犯恐嚇罪(3)構成強制罪(4)犯傷害罪與 恐嚇罪,但只能處罰其中 1 罪(5)構成傷害及恐嚇罪,且 2 罪 要併罰。

(5)3、阿傑為討回公道並乘機敲詐小馬,除警告小馬不得再與巧巧交 往外,並以精神損失為由向小馬索賠,小馬害怕遭痛毆而被迫 給與新臺幣五千元,請問阿傑有何刑責?(1)構成恐嚇罪(2)

構成強制罪(3)既然是賠償精神損失,不構成犯罪(4)這是 民事賠償糾紛(5)構成恐嚇取財罪。

(4)4、小馬課餘參加廟宇神將會,某日小馬受同伙招喚前去尬陣(廟 會賽事),雙方人馬發生口角而分持器械打群架,小馬只是在旁 搖旗吶喊助勢,結果兩方多人掛彩並受重傷,請問阿傑的刑責 是:(1)犯幫助傷害罪(2)因為沒有直接參與打架,不構成犯 罪(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4)犯刑法聚眾鬥毆罪(5)共犯 傷害或重傷害罪。

(5)5、阿傑與同伙在街道上痛毆小馬時,路過行人報警前來處理,阿 傑無視警察正在執法,仗著人多而出手拉扯警察,造成警察手 臂受傷,請問阿傑的刑責是:(1)犯傷害罪(2)犯侮辱公務員 罪(3).犯妨害公務罪(4)犯妨害自由罪(5)犯妨害公務罪及 傷害罪。

四、教學指引

(一)教學目標:

1、瞭解刑法上「強制罪」、「恐嚇罪」、「恐嚇取財」、「傷害罪」、「性 交罪」、「猥褻罪」的類型、構成要件及刑責。

2、認識健康的兩性交往及感情處理問題。

(二)教學時間:50 分鐘。

(三)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1、大部分學生均瞭解刑法上的「強制罪」、「恐嚇罪」、「恐嚇取財」、

「傷害罪」、「性交罪」、「猥褻罪」均屬犯罪行為,但並不瞭解犯 罪類型及構成要件,以及其中的差異。

2、感情問題為高中生最困擾的情緒問題之一,學生一旦陷入感情漩

(22)

渦,往往不知該如何處理。

(四)教學方式 1、引言:

(1)10 分鐘。

(2)由班上同學分享自己或同儕過去兩性交往過程中曾有的劈腿 或被劈腿的經驗,以及最後處理的結果。

2、案例內容:

(1)5 分鐘。

(2)案例內容講述。

3、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共同討論:

發現問題: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呈現的問題。例如兩 性交往中劈腿的問題、聚眾圍毆、遭受恐嚇的處置以及 犯罪行為的發生、可能的刑責…等等。

問題解決: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a.劈腿行為的處理:同學共同討論兩性交往過程中劈腿行 為的外在行為與內在動機,以及如何營造健康的兩性交 往氣氛。

b.聚眾鬥毆的處置:由同學共同討論,遭受聚眾鬥毆以及 在場助勢者可能的刑責。

c.傷害的類型:由同學共同討論,刑法中傷害罪有哪些狀 況?

d.犯罪行為的預防:大家共同討論,同學間如何阻止犯罪 行為的發生?

e.可能的刑責: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3)教師總結:

1、兩性交往中霹腿行為的處理問題。

2、教育觀點:健康的兩性交往所衍生的道德及法律問題。

3、法律觀點:刑法上「強制罪」、「恐嚇罪」、「恐嚇取財」、

(23)

「傷害罪」、「性交罪」、「猥褻罪」的類型、構成要件及 刑責。

4、相關法條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00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 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元 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24)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第 2 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1 飆車、酒駕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事件

一、案例

染血的 18 歲

阿飛是個高三學生,剛滿 18 歲考取了機車駕照,他的幾個好朋友大毛、丁 丁、阿嘉為了慶祝阿飛 18 歲生日同時考取駕照,於是相約週末在 KTV 開慶生 趴。四人當天在包廂內飲酒高歌之後,阿飛約大夥兒一起騎車上陽明山賞夜景,

其他 3 人雖未滿 18 歲,但是基於朋友生日義氣相挺,於是丁丁返家偷偷騎了爸 爸的機車出門,一行 4 人兩台機車呼嘯的騎往陽明山上。

因為酒精作祟 4 人異常興奮,於是在山路上蛇行、飆車,就在 1 個轉彎路口 丁丁撞上了對向 1 台小轎車,丁丁與後座的大毛因頭部重創當場死亡,阿飛和阿 嘉也因為摔車多處骨折送醫。

二、法律解析

(一)阿飛部份

1、阿飛酒後騎車,若酒測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55 毫克,

就會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有可能被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丁丁係因阿 飛的邀約而基於義氣酒後駕車,阿飛也可能因此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教唆犯。

2、阿飛於山上蛇行、飆車,如果就當時狀況可判斷足以產生交通往 來的危險時,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 全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阿飛因為摔車而造成後座阿嘉多處骨折,阿飛的行為有可能構成 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的過失傷害罪,可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4、另外阿飛也要對阿嘉的受傷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 條規定負民事賠 償責任,又因為阿飛尚未成年,阿飛的父母也要依民法第 187 條 第 1 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5、阿飛的酒駕行為如被酒測發現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除了會被處新

(25)

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罰鍰之外,也會因為造成阿嘉 受傷,而被吊扣駕照。而阿飛與丁丁一同飆車、蛇行等行為也會 依同條例第 43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駕照。

(二)丁丁部份

1、丁丁偷騎爸爸的機車,依常情應該事後會歸還,應屬使用竊盜,

而尚不構成刑法第 320 條的竊盜罪。

2、與阿飛的行為相同,丁丁的酒駕行為觸犯了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 能安全駕駛罪,而其蛇行、飆車除了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罪外,並因造成大毛死亡而構成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過失致死罪,

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因丁丁係無照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另就無照 駕駛部份,依同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但是丁丁已經當場死亡,就刑事與 行政責任而言,無法再予以論處。

3、丁丁因為酒駕蛇行而撞上對向轎車使大毛當場死亡,丁丁本應依 民法第 192 條及 194 條對大毛的父母負賠償責任,雖丁丁也因車 禍當場死亡,不再負賠償責任,但丁丁尚未成年,則丁丁的父母 依民法第 187 條,須對大毛的父母負起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另 外對於對向轎車所有人所生之損害,也需予以賠償。

(三)共犯與父母部份:阿嘉、大毛雖然並非機車駕駛人,但其與阿飛、丁 丁一起乘坐機車飆車蛇行,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罪之共同正犯。阿嘉未滿 18 歲,其父母因忽視教養而致阿嘉觸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可裁定命 阿嘉的父母接受 8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又阿嘉的 父母若未禁止阿嘉參與飆車蛇行,也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5 條 第 1 項之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小明與朋友一起相約在馬路上飆車蛇行,因為小明只有坐在 機車後座,所以就算出事小明也不用負任何責任。

(26)

(O)2、未滿 20 歲高中生飆車撞傷行人,父母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3、因為騎機車技術一流,所以就算沒有駕照也可以在馬路上騎 機車。

(×)4、在馬路上飆車觸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

(×)5、騎機車載同學飆車發生車禍,致使後座同學骨折,因為是一 起飆車,所以機車駕駛人對此不用負任何責任。

(二)選擇題

(3)1、如果在路上被飆車族撞成重傷,想要依民法請求賠償,卻因 為不懂法律,也沒錢請律師處理,這時可以向哪個單位求助

(1)警察局 (2)區公所(3)法律扶助基金會(4)衛生所

(5)學校。

(2)2、酒後駕車遇到酒測,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幾毫克就會構 成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1)0.25(2)0.55(3)0.75(4)1

(5)2。

(3)3、小明看到路邊有一部他人暫停之未熄火機車,就直接騎走與 同學一起飆車,之後就將機車棄置在路邊,小明的行為構成

(1)毀損罪(2)搶奪罪(3)竊盜罪(4)強盜罪(5)侵占 罪。

(4)4、小明於騎機車上學途中闖紅燈撞到小華,小華手臂擦傷流血,

小明一時害怕,就馬上離開現場,小明的行為構成(1)妨害 自由罪(2)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3)不能安全駕駛罪(4)

肇事遺棄罪(5)毀損罪。

(2)5、刑法上過失致死罪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小明是因為 無照駕駛撞死路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須加重其刑,則小明的行為可處(1)2 年以下有期徒刑(2)

3 年以下有期徒刑(3)4 年以下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

由法官自由決定。

四、教學指引

(一)教學目標:

1、瞭解基本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則。

2、瞭解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死罪」與「妨害公眾往來

(27)

安全罪」等定義與構成要件。

(二)教學時間:50 分鐘。

(三)學生學習條件分析:多數青少年均有無照騎乘機車的經驗,甚至部分 家庭功能不彰者,其無照騎車、夜間飆車、危險駕駛等情形嚴重,應 積極透過各類管道持續宣導正確安全觀念。

(四)教學方式 1、引言:

(1)10 分鐘。

(2)調查同學騎乘機車之經驗,瞭解並分析無照駕駛的原因。

2、案例內容:

(1)5 分鐘。

(2)案例內容講述。

3、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分組討論:

你有無照駕駛的經驗嗎?違規騎車的原因為何?

酒後駕(騎)車可能的危險與法律責任為何?

高中生如何正確看待朋友間的義氣相挺?

(3)教師總結:

教師藉由各組發表的結果說明交通安全相關規定,並分析 高中生無照騎車的各類因素,宣導安全第一的。

教育觀點:理性分析交通安全規定,降低青少年無照騎車 的快感,同步釐清朋友間義氣相挺抑或不分是非的意氣用 事。

法律觀點: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死罪」與「妨 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定義與構成要件。

(五)參考法條

1、刑法第 185 條:

(1)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 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 以下罰金。

(28)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 187 條: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 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

子彈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 191 條: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 品或其他物品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 191-1 條:

(1)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 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 刑。

(2)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 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者,亦同。

(3)犯前 2 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5、刑法第 284 條:

(1)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 罰金。

(2)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1,000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 2,000 元以下罰金。

6、刑法第 276 條:

(1)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00 元以 下罰金。

(2)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000 元以下罰金。

(29)

7、刑法第 320 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8、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 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 2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 得再考領: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2)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 14 歲之人者,按其吊 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3)汽車駕駛人經依第 1 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 有第 1 項情形者,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 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4)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 1 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 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 1 項測試之檢定 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 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 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6)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 1 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 止駕駛者,依第 1 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3 個月。

(30)

(7)汽車駕駛人有第 1 項、第 3 項或第 4 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 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 85 條之 2 第 2 項,

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8)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 92 條第 4 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 鍰之部分。

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

(1)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 車。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 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 或規定時間駕車。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2)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3)未滿 18 歲之人,違反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規定者,汽車駕 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

(4)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 5 款並 吊銷其駕駛執照。

(5)汽車所有人允許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 汽車者,除依第 1 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 錄 1 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 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31)

1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1 條:

(1)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8 萬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 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2)前項第 5 款、第 6 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 7 款並吊 銷其駕駛執照。違反第 1 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 1 次。

(3)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 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 之處罰。

1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2 萬 4,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2)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3)2 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 1 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 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 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4)汽車駕駛人有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 該汽車牌照 3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 1 項第 1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18 歲

(32)

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 21 條規定應同時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姓名。

1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

(1)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 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 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2)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 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 責任者,減輕其刑。

13、民法第 187 條: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

(2)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 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如不能依前 2 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

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 致第 3 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14、民法第 192 條:

(1)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 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被害人對於第 3 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 3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第 193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15、民法第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 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3)

16、兒童少年福利法第 55 條:

(1)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2)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3)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 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4)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 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34)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第 2 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2 反賄選(公民社會責任、民主法治觀念、買、賣票法律責任)

一、案例

連任的代價

一天晚上,高中生阿義正在和爸爸討論這次的里長選舉各個候選人的政見 時,里長伯正好登門拜訪,他親切的和張爸爸握手寒暄,同時拿出 4 張知名遊樂 園的門票,說道:「張先生,這裡有 4 張遊樂園門票,你們全家可以利用這個假 日一起出去玩。」

張爸爸順手接下並客氣地說:「這怎麼好意思,算一算這也要兩三千元呢!」

里長隨即低聲說道:「只要你們這次的選舉能投我一票,讓我順利連任,我以後 一定會繼續造福大家的!」 張爸爸心想這不正是賄選買票嗎?阿義卻在旁慫恿 爸爸收下門票,好安排假日全家旅遊,張爸爸於是勉強收下門票,但是心裡卻是 十分不安。

二、法律解析

(一)依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國國民須年滿 20 歲才有選 舉權,阿義還在讀高中,顯然還未滿 20 歲,所以阿義在該次里長 選舉,應無投票權。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 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均為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所稱之公職人員,如有投票行賄、受賄即買票及賣票情 事,均屬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及公職人員選罷免法之規定處罰。

(三)刑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投票行賄罪,係指對於有投票權

(即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 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而言;其中所謂之賄賂,並不以金 錢為限,凡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不管價值之高低,均屬之。

因此,贈與遊樂園門票、假藉有獎徵答而提供摸彩品、贊助旅遊費 用或飲料、擺設流水席任有投票權之人吃喝,甚至提供車輛或車費 讓有投票權之人返鄉投票,都是屬於賄選之行為;而收受者也會觸 犯投票受賄罪。

(35)

(四)里長伯將價值 2、3 千元的知名遊樂園門票 4 張送給張爸爸,請張 爸爸投他一票,當然是犯了投票行賄罪,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刑責 相當重。而張爸爸明知是賄選而仍然收下遊樂園門票,不管是「明 示」或「默示」會投里長伯一票,都是犯了投票受賄罪,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五)阿義雖然沒有投票權,不會單獨觸犯投票受賄罪,但假使阿義的爸 爸原先不打算收下里長伯所送的遊樂園門票,因阿義從旁慫恿才決 定收下,則阿義的行為可能構成教唆投票受賄罪,仍是屬於犯罪之 行為,不能不慎。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賄選花招很多,凡是以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或不正利益 影響選民投票意願,不管價值之高低,都是屬於賄選之犯罪 行為。

(O)2、投票行賄的賄選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 10 年,得併科新臺 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刑責相當重,所以幫 人買票是一件蠢事。

(×)3、里長伯在立法委員選舉期間,舉辦免費旅遊及餐會招待里民,

活動中為某立法委員拉票,因候選人沒有到場參加活動,所 以沒有賄選問題。

(×)4、候選人假藉募款餐會之名免費招待選民吃喝,受邀參與餐會 的選民不會有刑事責任。

(O)5、選舉時發現有人賄選,應向警察機關、調查局所屬機關或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檢舉,以盡公民責任。

(二)選擇題

(3)1、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讓買票者當選是「飼鼠咬布袋」(2)

用選票換鈔票,選民永遠是輸家(3)檢舉賄選沒保障,易被 報復(4)淨化選風是落實民主選舉的良方(5)檢舉賄選可 賺獎金兼做功德。

(3)2、下列何者不是賄選行為?(1)招待選民旅遊(2)提供選民

(36)

車資返鄉投票(3)僱工發放宣傳文宣(4)提供選民遊樂園 門票(5)假藉有獎徵答提供選民摸彩品。

(4)3、張爸爸明知是賄選,仍默默收下里長伯所送價值數千元的遊 樂園門票,但事後並沒有前去投票。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1)張爸爸沒有明白表示要投票支持里長伯,所以不構 成犯罪(2)張爸爸事後沒去投票,只構成投票受賄未遂罪(3)

張爸爸事後沒去投票,構成刑法詐欺罪(4)張爸爸觸犯投票 受賄罪(5)張爸爸觸犯幫助賄選罪。

(3)4、阿義雖然沒有投票權,但他慫恿爸爸收下里長伯賄選的遊樂 園門票。請問阿義有無刑責?(1)阿義沒有選舉權,不會構 成犯罪(2)遊樂園門票不是由阿義收下,阿義沒有犯罪(3)

可能觸犯教唆投票受賄罪。(4)可能觸犯幫助投票行賄罪(5)

只有道德上的瑕疵而已。

(5)5、依法登記參選各項公職,是憲法所保障的何項基本權利?(1)

平等權(2)受益權(3)自由權(4)工作權(5)參政權。

四、教學指引

(一)教學目標:

1、瞭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與投票行賄、受賄等罪責關係。

2、建立正確的民主選舉觀念與文化。

(二)教學時間:50 分鐘。

(三)學生學習條件分析:高中生雖無投票權與被選舉權,但是透過媒體 與報章雜誌等管道,已開始接觸並學習評判政治文化,台灣選舉的 各種現象,應利用各式機會強化學生正確的民主素養。

(四)教學方式 1、引言:

(1)10 分鐘。

(2)詢問同學是否有聽聞各類選舉買票八卦,是否瞭解何謂賄選。

2、案例內容:

(1)5 分鐘。

(2)案例內容講述。

3、教學活動:

(37)

(1)35 分鐘

(2)分組討論:

試列舉可能的選舉賄選方式?

試討論高中生如何正向積極的參與各項民主選舉活動?

假想自己是一位里長候選人,該如何規劃競選活動與文 宣?

(3)教師總結:

教師藉由各組發表的結果說明何謂賄選,並分析各類選舉 競選方式或活動,藉機宣導正確看待民主選舉。

教育觀點:教導青少年正確的看待政治文化,學習正向的 民主素養,才能健全未來的民主社會。

法律觀點:投票「行賄」與投票「受賄」的構成與罪責。

(五)參考法條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除受 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

(1)選舉人年滿 23 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 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 30 歲;

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 26 歲。

(2)選舉人年滿 23 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 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3)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3 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 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 8 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 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 外國民候選人。

(4)前 2 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於最近 1 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 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2 個以上政黨 共同推薦 1 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 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 之。

(38)

於最近 3 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 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現有立法委員 5 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 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 10 人以 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5)第 3 項所稱 8 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 1 日為準,並 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6)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 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 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7)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 3 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 10 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8)前項所稱滿 3 年或滿 10 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 1 日 為準。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7 條:

(1)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2)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3)預備犯前 2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4)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犯第 2 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

(1)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39)

(2)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

(3)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於犯罪後 6 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4)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 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5、刑法第 143 條:

(1)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 5,000 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6、刑法第 144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00 元以下罰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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