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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要點 1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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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要點

108.11.08 行政會報審訂通過 壹、 目的:

經由適切的程序,規劃及執行各種訓練,並為有效之評鑑,確保校內工作者(如:

教職、員工與工讀學生等)有執行職務之職能,以提昇其安全衛生之技術及知識水準,

以符合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學校長期人力資源發展規劃與個人長程職涯規劃之需求。

貳、 範圍: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訓練作業之相關單位與個人。

參、 參考文件: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肆、 內容:

4.1 作 業 流 程 :

4.2 權 責 :

4.2.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A 彙 整 各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需 求,自 辦 訓 練 、及 編 列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

B 編 列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預 算

C 依 據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職 業 安 全 、 衛 生 等 自 辦 訓 練 。

D 依 據 人 事 單 位 提 供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及 工 讀 學 生 及 職 務 調 動 教 職 、

各處/科

(2)

員 工 及 工 讀 學 生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訓 練 。

E 提 供 校 外 訓 練 機 構 訓 練 訊 息,供 相 關 單 位 選 派 校 內 工 作 者 參 與 訓 練 。

4.2.2 人 事 單 位

A 提 供 新 進 校 內 工 作 者 及 職 務 調 動 校 內 工 作 者 相 關 資 料 供 辦 理 訓 練 3 小 時 。

B 評 鑑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自 辦 訓 練 。

4.2.3 校 內 各 單 位 : 依 據 校 內 工 作 者 調 動 及 作 業 需 要 提 供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需 求 供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組 編 列 訓 練 計 劃 辦 理 訓 練 。

4.3 定 義 :

4.3.1 特 定 作 業 工 作 者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中 所 指 特 殊 作 業 主 管 , 如 有 機 溶 劑 、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 粉 塵 、 缺 氧 作 業 等 , 及 特 殊 作 業 教 職 、 員 工 及 工 讀 學 生;堆 高 機、乙 炔 熔 接、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教 職 、 員 工 及 工 讀 學 生 、 起 重 機 吊 掛 作 業 、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等 , 須 經 由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訓 練 機 構 訓 練 合 格 取 得 訓 練 證 照 者 或 參 加 技 術 士 考 試 取 得 證 照 者 。

4.3.2 校 內 工 作 者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 如 附 表 1 所 示 ):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之 規 定 , 至 該 單 位 作 業 前 須 取 得 作 業 之 證 照 , 並 於 規 定 時 間 受 訓 與 複 訓 。

4.3.3 職 務 調 動 工 作 者 訓 練:本 項 職 務 異 動 係 指 變 更 其 工 作 單 位 之 工 作 者 , 於 異 動 後 其 所 面 臨 之 危 害 特 性 產 生 變 化 時 , 其 重 新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

4.3.4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自 辦 訓 練 :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 內 部 需 求 、 管 理 規 章 修 訂 或 其 他 原 因 可 由 校 內 工 作 者 或 聘 請 校 外 人 士 於 校 內 開 辦 之 課 程 。

4.4 計 劃

4.4.1 制 定 各 單 位 特 定 作 業 工 作 者 需 求 、 規 範 各 單 位 工 作 者 應 有 之 特 定 作 業 證 照 , 確 保 其 具 有 執 行 該 單 位 職 務 之 能 力 。

4.4.2 訓 練 計 畫 :

各 單 位 每 年 11 月 前 提 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需 求,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彙 整 各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需 求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等 , 彙 總 成 訓 練 計 劃 後 , 由 校 長 核 定 , 並 據 以 辦 理 訓 練 。

(3)

4.5 訓 練 之 執 行

4.5.1 新 進 與 變 換 工 作 之 校 內 工 作 者

新 進 校 內 工 作 者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課 程 如 下 所 示 : A.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法 規 概 要

B.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概 念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C. 作 業 前 、 中 、 後 之 自 動 檢 查

D.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E.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F. 消 防 及 急 救 常 識 暨 演 練

G. 其 他 與 作 業 有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4.5.2 新 進 與 變 換 工 作 之 業 務 主 管

除 4.5.1 中 之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外,應 依 下 列 課 程 增 加 6 小 時 之 課 程

A.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執 行 B. 自 動 檢 查

C. 改 善 工 作 方 法 D.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E. 其 他

4.5.3 校 內 工 作 者

A 校 內 工 作 者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 如 附 表 1 所 示 。

B 經 排 定 訓 練 校 內 工 作 者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訓 練 , 應 於 「 訓 練 申 辦 表 」 會 簽 時 填 寫 不 能 參 加 原 因 ( 如 附 表 2 所 示 ), 經 派 訓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核 定 之 。

C 取 得 特 定 作 業 校 內 工 作 者 訓 練 合 格 證 照 或 技 術 士 證 照 校 內 工 作 者 ; 應 依 特 定 作 業 校 內 工 作 者 複 訓 課 程 表 規 定 時 間 內 參 加 複 訓 , (如 附 表 3 所 示 )。

4.5.1 自 辦 訓 練

A 依 據 法 令 規 定;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須 辦 理 訓 練 如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小 組 訓 練、消 防 訓 練、管 理 規 章 制 定 修 訂 訓 練 等 訓 練 課 程 時 間 附 件 訓 練 申 辦 表 。

(4)

B 安 全 衛 生 規 章 辦 理 訓 練 應 說 明 訓 練 對 象,接 受 訓 練 校 內 工 作 者 應 符 合 其 作 業 需 要 。 校 內 工 作 者 (不 含 實 驗 室 、 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等 )應 接 受 一 般 行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C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自 辦 訓 練 依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訓 練,於 年 度 結 束 統 計 訓 練 實 施 達 成 率 及 課 程 參 與 率 做 為 下 年 度 規 劃 訓 練 參 考 。 4.5.2 外 訓 及 委 訓 部 分,受 訓 教 職 校 內 工 作 者 悉 依 訓 練 機 構 之 有 關 規 定 ,

確 實 遵 守 。

4.5.3 經 簽 核 同 意 辦 理 訓 練 校 內 工 作 者,無 故 未 參 加 訓 練 者,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應 將 其 訓 練 相 關 資 料 送 其 主 管 , 作 為 校 內 工 作 者 列 入 考 核 參 考 。

4.5.4 教育訓練講 師 :

A 外 聘 講 師 : 自 辦 訓 練 依 課 程 需 要 , 於 依「 訓 練 申 辦 表 」簽 請 呈 報 校 長 核 准 之 。

B 內 部 講 師:本 校 具 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及 管 理 師 資 格 之 教 職 員 工 , 依 課 程 需 要 及 配 合 專 長 , 簽 請 呈 報 校 長 核 准 之 。

4.6 評 鑑 ( Check)

評 估 訓 練 的 有 效 性 , 確 保 校 內 工 作 者 達 到 目 標 :

4.6.1 特 定 作 業 校 內 工 作 者 結 訓 證 書 或 證 照 影 印 留 存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及 人 事 單 位 之 校 內 工 作 者 個 人 檔 。

4.6.2 自 辦 訓 練 依 訓 練 管 理 程 序 辦 理 評 鑑 。 依性質內容由講師決定是否需 要考核,考核方式分為筆試、口試與實作,講師若決定需要考核,則可選 擇一項或數項實施。

伍 、 本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要點經行政會報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5)

附表 1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表

類別 作業名稱 課程概要 每學年

上課時數 hr 備註 職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三、專業課程

4

防火教育訓練

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消防設施維護管 理及操作要領、自衛消防編組、消防防 護計劃

2

(6)

附表 2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各實驗(習)場所特定證照訓練需求表

單 位 職 稱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主 管

職 業 災 害 急 救 人 員 總 務 處

實 習 處 主 任 甲 種

教 務 處 化 學 教 師 ◎

學 務 處 舍 監 ◎

總 務 處 幹 事 ◎

實 習 處 技 士 (佐 ) ◎

註:健康中心護理師業已具備高考專技人員護理師資格,毋須再取得職業災害急救人員 證照。

(7)

附表 3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訓練申辦表

申請日期:

單位

職稱 姓名

上課日期 上課時間 地點

性質 上課緣由

□證照類 □單位需求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

課程名稱

課程內容

(若主辦單位有課程表時,請附上)

課程費用:新台幣 元

申請費用:新台幣 元 自 費:新台幣 元 合 計:新台幣 元

備註:

1. 課程性質:

(1) 課程性質如為證照類,請註明該證照應用或為延續已應用證照之資格等理由。

(2) 課程性質如為專業類,請註明該課程對專業應用或工作上之影響理由。

(3) 課程性質如為新知或未來可能之業務應用,請註明其理由。

2. 本課程費用如需申請補助,請另簽鈞長核可,並黏貼相關憑證。

申請單位 會簽單位 核准

申請人

單位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人事室

(8)

附表 3 特定作業校內工作者複訓時數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工作者,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一款、十二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 生在職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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