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 107 年新進職員(工)甄試
甄 試 簡 章
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網址: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water/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公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 107 年新進職員(工)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7 年 3 月 9 日(五)09:00 至 3 月 19 日(一)18:00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請注意繳款 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郵寄繳交資格條
件證明文件 107 年 3 月 19 日(含)以前
請於 3 月 19 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 相關證明文件「10099 台北古亭郵 局第 110 信箱」
1.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詳參第 2-9 頁 各甄試類組資格規定)
2.具原住民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身心障礙人員加分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網路查詢及列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7 年 4 月 10 日(二)10:00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本 院)網站查詢測驗試場位置、編號,
直接由網頁查詢及列印
測驗日期 107 年 4 月 15 日(日)下午 僅設置臺北考區;請詳閱簡章及測驗 入場通知書上所載相關測驗規範 試題與選擇題解
答公告 107 年 4 月 16 日(一)14:00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7 年 4 月 16 日(一)14:00
至 4 月 17 日(二)17:00
至本院網站登入試題疑義申請,逾期 及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7 年 5 月 7 日(一)14:00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測驗結果,直接由 網頁查詢及列印
測驗結果複查申 請
107 年 5 月 7 日(一)14:00 至 5 月 8 日(二)17:00
採網路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複查成 績以一次為限
測驗複查結果通
知 107 年 5 月 11 日(五)
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7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 應考人,當日並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網路查詢及列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7 年 5 月 8 日(二)10:00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測驗時間、試場 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7 年 5 月 13 日(日)
僅設置臺北考區;請詳細參閱入場 通知書所載各類別之時間及地點辦 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三次未到者 視同棄權;請攜帶身分證件應試,
未攜帶者不得入場 錄取名單公告 107 年 5 月 21 日(一)14:00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輔以限時掛號 郵寄方式通知),相關錄取人員名單 移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後續進 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壹、甄試職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錄取名額
一、本次甄試合計正取 51 名、備取 84 名,有關各類別所需具備學歷、經歷等資格 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表:
(一)甄試專長類科(類組代碼):土木工程 A(M0101)
甄試職別 四級工程師
報名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一)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 土木工程職組各類科考試。
或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土木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技 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建築師、建築技師、環境工程技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須已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惟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之系(所)如非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
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木與環境工程、土木與防 災、土木與防災工程、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土木與工程資訊、工 程科學及海洋工程、資源工程、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技 術、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水利及海洋工程、水資源及 環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地球 科學、地質、地質科學、防災科技、環境與防災設計、坡地防災及 水資源工程、河海工程、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 及都市設計、建築設計、環境設計、軍事工程、海洋、海洋科學、
海洋環境、海洋環境資訊、海洋環境工程、航空測量、造園景觀、
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 與遊憩管理、測量、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營建工程、營建管 理、營建科技、營建工程與管理、營建技術與管理、環境工程、環 境工程與管理、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環境科學、灌溉工程系(所) 者,仍須為國內、外專科(含)以上學校上開科(系)畢業,且取得畢 業證書者。
3.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第一試(筆試):
科目及題型
(一)共同科目: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一:工程力學及流體力學【選擇題】,成績占第一試(筆試) 成績 35%
(三)專業科目二:自來水工程【選擇題】,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5%
第二試:口試名額 25 人 錄取名額 正取 5 人
備取 5 人
(二)甄試專長類科(類組代碼):土木工程 B(M0102)
甄試職別 一級工程員
報名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一)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 土木工程職組各類科考試。
或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土木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技 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建築師、建築技師、環境工程技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 或專科(含)學校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土木與水資源工程
、土木與生態工程、土木與環境工程、土木與防災、土木與防災工 程、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土木與工程資訊、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資源工程、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技術、水利工程、水 利工程與資源保育、水利及海洋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環 境系統工程、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地球科學、地質、地質 科學、防災科技、環境與防災設計、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河海 工程、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 設計、環境設計、軍事工程、海洋、海洋科學、海洋環境、海洋環 境資訊、海洋環境工程、航空測量、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
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測量
、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營建工程、營建管理、營建科技、營 建工程與管理、營建技術與管理、環境工程、環境工程與管理、環 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環境科學、灌溉工程各院、系、組、所畢業並 取得畢業證書(不含學程證明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第一試(筆試):
科目及題型
(一)共同科目: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一:工程力學及流體力學【選擇題】,成績占第一試(筆試) 成績 35%
(三)專業科目二:自來水工程【選擇題】,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5%
第二試:口試名額 30 人 錄取名額 正取 6 人
備取 12 人
(三)甄試專長類科(類組代碼):企業管理(M0103)
甄試職別 一級業務員
報名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一)國家考試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各類科考試及格。
(二)學歷
1.須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
含)以上學校文、法、商或管理學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第一試(筆試):
科目及題型
(一)共同科目: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一:自來水營業管理【選擇題】,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5%
1.北水處自來水服務(含淨水、供水、水質、抄表、收費、申請),如「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 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過戶申請須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 戶變更用水設備申請須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等。
2.用戶用水設備、水表之功能、運作及構造等原理或規定,如「自來水 設備檢驗辦法」、「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 戶表位設置原則」、「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臺 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等。
(三)專業科目二:管理學及統計學【選擇題】,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5%
1.管理學:含公用事業管理、服務業管理、行銷管理、生產與作業管理、
組織行為與管理、研究發展管理、策略管理、國際企業管理等 權重 50%
2.統計學:含統計學原理、次數分配、常用機率分配、抽樣分配與方法、
估計與檢定、變異數分析、廻歸與相關、無母數統計方法、時間數列 與預測、指數編製原理等 權重 50%
第二試:口試名額 45 人 錄取名額 正取 9 人
備取 18 人
(四)甄試專長類科(類組代碼):經建行政(圖資)(M0104)
甄試職別 一級業務員
報名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一)國家考試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各 類科考試及格。
(二)學歷
1.須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
含)以上學校畢業取得畢業證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第一試(筆試):
科目及題型
(一)共同科目: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一:地理資訊系統概論【選擇題】,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25%
(三)專業科目二:自來水常識及自來水管線竣工圖繪製,成績占第一試(筆 試)成績 45%
1.自來水常識【選擇題】:用戶用水設備、水表之功能、運作及構造 等基礎原理或規定,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自來水用戶用水 設備標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等。權重 30%
2.自來水管線竣工圖繪製【選擇題占 40%、繪圖題占 30%】:管線及 附屬設備圖例、線條、圖面佈置、平面圖及詳細圖繪製原則等,如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線工程竣工圖繪製作業須知」。權重 70%
第二試:口試名額 10 人 錄取名額 正取 2 人
備取 4 人
其他說明 (一)繪圖題請自備繪圖工具(鉛筆、橡皮擦、圈圈板、直尺等)。
(二)本類科錄取人員如具汽車或機車駕照尤佳。
(五)甄試專長類科(類組代碼):資訊處理(硬體)(M0105)
甄試職別 一級業務員
報名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一)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 電子工程、電信工程或資訊處理職系各類科考試。
或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資訊、電子工程、電信工程技師考 試及格。
(二)學歷
1.須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 或專科(含)學校資訊處理、資訊管理、電子計算機工程、電子計算 機運用、計算機工程、計算機科學、計算機管理決策、計算機與控 制、資訊工程、資訊科學、資訊科學與工程、電子計算機科學、電 腦與通信工程系、電腦科學、資訊系統與應用、電子工程、電信工 程各院、系、組、所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不含學程證明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第一試(筆試):
科目及題型
(一)共同科目: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一:資訊處理(一),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5%
1.計算機概論(含硬體及軟體)【選擇題】權重 50%
2.資訊管理【選擇題】權重 50%
(三)專業科目二:資訊處理(二),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5%
1.電腦網路【選擇題】權重 50%
2.資通安全【選擇題】權重 50%
第二試:口試名額 10 人 錄取名額 正取 2 人
備取 4 人
其他說明
口試得酌予加分項目如下:
(一)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證照
(二)具系統管理工作 2 年以上經驗(包含 AD、Windows、Firewall、IPS、
DB、ISO27001、SIEM 等管理實務經驗) (三)已取得下列證照:
1.駭客技術專家認證(CEH) 2.資安專業人員認證(SSCP) 3.國際電腦稽核師(CISA) 4.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師(CISM) 5.資安系統專家認證(CISSP) 6.思科網路建置專家認證(CCNP) 7.資安鑑識調查專家認證課程(CHFI) 8.微軟認證專家(Microsoft MCP)
(六)甄試專長類科(類組代碼):水電類(M0201)
甄試職別 技術士
報名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一)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取得畢業證書者。
或
(二)高中(職)學校畢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以下類別相關經驗三年以上 具經歷證明書或具以下類別政府核發之相關技術專長證明文件者:
工程泵(幫浦)類檢修、工業配線、升降機裝修、用電設備檢驗、室內 配線、配電電纜裝修、配電線路裝修、船舶室內配線、電控系統、電 器修護、電機工程、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電設 備裝修、工業電子、電匠、電氣技術、工業儀器、儀表電子、機電整 合、測量、工程測量、地籍測量、建築工程管理、泥水(砌磚類、粉 刷類、面材鋪貼類)、建築製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鋼筋模板、建 築電腦輔助建築製圖、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施工、管理、化驗、操 作)、自來水管承裝、自來水管配管等。
第一試(筆試):
科目及題型
(一)共同科目:成績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選擇題】
1.電腦概論及國文閱讀測驗
2.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二)專業科目:基本電學、電機機械、高中 (職)土木及水管埋設施工、高 中(職)配管裝修、配管與儀器操作原理【選擇題】,成績占第一試(筆 試)成績 70%
第二試:口試名額 81 人 錄取名額 正取 27 人
備取 41 人
其他說明
(一)從事取水、淨水、供水、廢水等各項機電、儀表、監控及電腦主機設 備之各級保養、安檢、維護操作、閥栓類與水管橋巡查及維護、用戶 無缺水、水質異常案處理及管末端排水、搶修、管網施工配合處理檢 漏或操作制水閥、路平巡查及緊急調配供水、用水設備之檢測維修、
用戶水表拆裝、維修及校驗等業務,並依業務需要協助駕駛公務車輛。
(二)操作輪班為 24 小時分四班二輪流制。
(三)外勤工作,需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能接受偶發性夜間作業之工作。
(四)需往返操作場站、上下樓梯且需經常搬運工作機具,係消耗體力性質 之工作。
(五)具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尤佳。
註:(一)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 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 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已完成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簡章所規定之學歷資 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
(二)所列畢業證書、經歷證明、技術專長證明或國家考試及格證書等資格條件限於 107 年 3 月 19 日(含)前取得(107 年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報名」者之畢業證 書除外)。
(三)應考人請於 107 年 3 月 19 日(含)以前,將符合各甄試類科資格條件規定之證 明文件影本或具優惠加分資格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 台北古亭郵局第 110 信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 107 年新進職員 (工)甄試專案組收」,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具備應試資格。
1.以郵戳為憑,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將取消應試資格,並通知辦理 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 款)。
2.具優惠加分資格者,凡逾期、未繳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 身分應考,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四)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證明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 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 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 銷其錄取資格。
二、其他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
(四)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如於事後發現者,應取消其應試或錄 取資格: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2.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犯前二項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 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4.依法停止任用。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 撤銷。
7.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未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貳、甄試方式
甄試分二試舉行:一、第一試(筆試):四級工程師、一級工程(業務)員考科為共同科目、專業科目一及 專業科目二;技術士考科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科目內容詳請參閱第 2 頁至 第 7 頁說明。
二、第二試(口試):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分數高低,依序擇取公告甄試各專 長類科口試名額(請參閱第 2 頁至第 7 頁)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經通知參加第 二試(口試)人員,如因資格未符或所繳交證件不齊全,致使參加口試人數不足額 者,不另通知遞補人員參加。
參、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7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09:00 起至 3 月 19 日(星期一)18:00 截 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最新消息區
(http://www.water.gov.taipei/)及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甄試專區(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water/),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 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擁塞,請儘早 上網報名。
(三)郵寄繳交資格條件證明文件:請於 107 年 3 月 19 日前(以郵戳為憑)以限時掛 號郵寄相關證明文件至「10099 台北古亭郵局第 110 信箱,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及所屬工程總隊 107 年新進職員(工)甄試專案組收」。
1.各甄試職別: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合格證明影本或畢 業證書影本。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具備應試資格。以郵戳為憑,凡逾期、
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將取消應試資格,並通知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
(1)應屆畢業生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其暫准報 名規定如下:
A.請填具附表 1「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電子檔請於 107 年 3 月 9 日至本院網站甄試專區下載),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 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如學生證已改為「晶片卡」
或結合「悠遊卡」功能者,請加附學校開立之註冊證明。
B.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如獲錄取,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最遲應於 報到前 1 日(暫定於 107 年 6 月下旬,實際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報到通 知為準)提供該處查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
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予以取消錄取資格,並不得申請退費。
(2)報考技術士惟未具專科學校以上學歷,或高中(職)學校畢業未具政府核發 之相關技術專長證明文件者,應另附工作經歷證明,且相關工作年資合 計滿 3 年(計算至 107 年 3 月 19 日(含),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始符 應試資格。以上參用附表 2「水電類工作經歷證明書」(電子檔請於 107 年 3 月 9 日至本院網站甄試專區下載)。
2.具下列任一優惠加分資格者,另應繳附相關證明文件,凡逾期、未繳附或 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身分應考,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1)具有原住民身分者,請繳附戶籍謄本。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員,請繳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影本。
(四)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 響個人權益。
(五)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組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
報名期間得於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 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變更報考類組。
(六)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 時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本院)得要求應考 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1,0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 日起至筆試測驗結束後三個月內至本院網站「測驗收據列印」區下載列印,
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 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線上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7 年 3 月 19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匯 款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報名網頁/訂單查詢區查 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7 年 3 月 19 日 24:00 止。繳款帳號 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 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 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7 年 3 月
19 日 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 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 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起再至 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本院。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7 年 4 月 15 日(星期日)(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共同科目 13:30 13:40-14:40 第 二 節 專業科目一 15:10 15:20-16:20 第 三 節 專業科目二 16:50 17:00-18:00 備註:技術士「專業科目」測驗時間與上表「專業科目一」相同。
(二)測驗地點:僅設臺北考區舉辦,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本院網站,應考人可 於 107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後至本院網站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water/)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
(三)請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護照,
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 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07 年 5 月 13 日(星期日)
(一)集中於臺北市舉辦,應考人可於 107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後至本院 網頁(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water/)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 驗地點。
(二)攜帶及繳交證件:第二試當日請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 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護照,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
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按下列順序繳交相關表件資料(各乙式三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 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1.繳交文件資料檢核表(請於 107 年 5 月 8 日由網站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貼妥 2 吋照片)、自傳及「國籍具結書」
(相關表單請於 107 年 5 月 8 日由網站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其他相關資料:如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證照、工作經歷證明文 件、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作為口試「才識」項目評分之參考依據,故請儘 量提供)。
註:以上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 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 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伍、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屆時請詳報名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
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 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若因相片辨識 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入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 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 試。各節於測驗結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 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 號、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 用非本人答案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 以下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 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 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七)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4.請參照答案卷注意事項,依指示方式作答。
(八)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 作為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九)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 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 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 節成績 20 分。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仍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十)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 再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 還。
(十一)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 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
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二)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卷)併 同繳回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 計。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 卡(卷),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 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 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 知書編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 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制止仍執 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繼續作答。
(十五)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 試題。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非選擇題解答不公告)於 107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7 年 4 月 16 日 14:00 起,至 4 月 17 日 17: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 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六)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 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七)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 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至指定 地點辦理報到,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棄 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二)測驗當日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
要時得拍照存證。
(三)有關第二試之程序、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將於 107 年 5 月 8 日(星期 二)10:00 起於本院網站公告,屆時請上網查詢。
陸、成績計算、加分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1.各測驗科目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2.共同科目比例,請參閱第 2 頁至第 7 頁。
3.各類科成績加權比例,請參閱本簡章第 2 頁至第 7 頁。
4.各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5.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特殊身分加分之和為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6.報考人員依第一試(筆試)總成績順序,按各甄試專長類科口試名額(請參閱 第 2 頁至第 7 頁)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7.第一試(筆試)總成績相同時:
(1)四級工程師、一級工程(業務)員:依序以專業科目一原始分數、專業科目 二原始分數、共同科目原始分數高低比序。
(2)技術士:依序以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共同科目原始分數高低比序。
8.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1)第一試(筆試)任一科目零分。
(2)專業科目之原始分數平均分數(報考技術士職別之專業科目原始分數)未 達 50 分。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未達 50 分者。
(二)特殊身分加分方式:
原住民族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員,經報考人檢具身分證明屬 實,於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時,除有(1)一科零分(含缺考),或(2)專業科目(2 科)之原始分數平均(報考技術士職別之專業科目原始分數)未達 50 分,或(3) 第一試(筆試)成績未達 50 分者外,第一試(筆試)成績得加分 5%;同時具備原 住民族及身心障礙人員身分者仍以優惠加重計分 5%為限;凡逾期、未繳附或 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身分應考,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三)第二試(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並依儀態、語言表達、反應能力、才識及 特質等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四)甄試總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比重 6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 績比重 40%。
2.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二、錄取方式:
(一)各甄試專長類科按其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時
1.四級工程師、一級工程(業務)員:以第一試(筆試)總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第一試(筆試)總成績相同時,依序以專業科目一原始分數、專業科目二原始 分數、共同科目原始分數高低比序。
2.技術士:以第一試(筆試)總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第一試(筆試)總成績相同 時依序以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共同科目原始分數高低比序。
(三)各甄試專長類科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四)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柒、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預定 107 年 5 月 7 日(星期一)14:00 於台灣金融研訓院 網頁(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water/)該甄試專區開放查詢,不另寄發書 面通知。
二、第二試(口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7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於 台灣金融研訓院甄試網頁(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water/)甄試專區公 告,請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於 107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一)14:00 公告,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 頁(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water/)甄試專區查詢,輔以郵寄通知。
四、本院之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卷)、口試測驗應得正確分數為準,
本院得更正之。
捌、筆試成績複查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7 年 5 月 7 日(星 期一)14:00 至 5 月 8 日(星期二)17:00 前至本院甄試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water/)申請,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 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二科為 128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請 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7 年 5 月 8 日 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 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7 年 5 月 8 日 24:00 止,繳款帳號請 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3.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 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者,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 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亦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 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應考人不得要求複印答案卡(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 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試專長 類科第一試最低錄取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 第二試;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甄試 專長類科第一試錄取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7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應考人,
當日並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玖、錄取及進用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現職人員報名參加本甄試,亦須符合各類科 資格條件規定,經錄取後須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 行辦法」規定,比照新進職員分發進用。
二、錄取人員分發進用有效期限:
(一)正取人員:分發以一次為限,須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錄取通知函規定之時 間(暫定於 107 年 6 月下旬)辦理報到並立即上班;未依上開指定時間完成 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其錄取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重新分發或保 留錄取資格。
(二)備取人員:於各該類科正取人員分發完畢後,始得視陸續相關職務出缺情 形按各類科及其成績高低順序辦理遞補,並自公告錄取人員名單之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含)前依序分發進用,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再 予分發進用。
三、本甄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簽訂勞動契約始予進用,須遵守本處工作規則與紀律,
並從事本處指派之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進用人員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 工程總隊任職期間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須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 薪給管理要點」、「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則」等規定辦理,敘明如下:
(一)進用人員曾任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工程總隊以外之其他公務年資,均不予 採計提敘。
(二)進用人員如通過國家舉辦之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已 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相關資料均不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三)進用人員不得要求以較高學歷、考試(如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或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及格資格敘薪。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四、本甄試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查證屬實者,不予進用;倘於進用後 始發現其於進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撤銷進用: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國籍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四)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項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 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 撤銷。
(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五、本甄試錄取人員,應試用 6 個月,試用期滿成績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進用;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自分發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予以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 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參加年終(另予) 成績考核。
六、本甄試錄取人員,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辦理一般體格檢查,並於報到時繳交 檢查報告。
拾、待遇與福利
一、薪給(一)本甄試錄取人員,其試用期間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合格正式進用後之薪給,
依其甄選類科職稱說明如下:
甄選類科 職稱 薪給
土木工程 A 四級工程師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規 定,新進四級工程師應自擬任職務所列最低 職等最低薪級(即第六職等一級)支薪(月薪 約 51,395 元)。另新進職員應試用 6 個月,
試用期間每月支給薪給約 40,520 元。
土木工程 B 一級工程員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規 定,新進一級工程(業務)員應自擬任職務所 列最低職等最低薪級(即第四職等一級)支 薪(月薪約 41,245 元)。另新進職員應試用 6 企業管理 一級業務員
資訊處理(硬體) 一級業務員
經建行政(圖資) 一級業務員 個月,試用期間每月支給薪給約 33,595 元。
水電類 技術士
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則規定,新進技 術士以第六工等一級僱用(月薪約 28,795 元)。另新進工員應先試用 40 天,期滿成績 合格,正式僱用。
註:表內所列每月支給薪給為 106 年核支標準,107 年將予調增,調增後月 支薪給金額依臺北市政府核定結果支給。
(二)本甄試進用人員嗣後之升遷、考核(晉薪級)、調任及支薪,悉依「臺北市政 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 則」及「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有關 規定辦理。
二、退休、撫卹、資遣
(一)本甄試進用職員,其退休、撫卹及資遣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年滿 65 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2.辦理退休人員,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3.除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之義務役軍職及替代役人員年資外,非任職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及工程總隊之工作年資,均不予採計為退休、撫卹及資遣 年資。
(二)本甄試進用職員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勞工退 休金條例」等規定,故無須按月提繳(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 準備金。
(三)本甄試進用技術士,其退休、撫卹及資遣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則」
規定辦理,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未併計 核給退離給與之義務役軍職及替代役人員年資外,非任職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及工程總隊之工作年資,均不予採計為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四)本甄試進用人員倘屬軍公教人員退休且領有月退俸(退休金)者,應據實以 報,並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停發月退俸(退休金)。
三、保險:本甄試進用人員均享有健保,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 辦理員工保險。
四、休假:本甄試進用人員,其勤惰管理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勞工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為應營運需要,得按工作性質實施四班二輪制。
(二)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應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 理(惟五月一日勞動節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五、其他: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係屬事業機構,適用「單一薪俸用人費率制」,職員之薪 資待遇結構及退休、撫卹制度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
(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每年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時,將依員工考核成績發給考 核獎金,並視經營績效情形及員工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並按月收繳職工福利金,辦理各項 福利補助(本人或眷屬傷病住院、殘廢、喪葬時)及員工子女獎勵金等事宜。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 107 年新進職員(工)甄試」,
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教育程度、
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試相關表單、甄試相關事 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首頁(http://www.water.gov.taipei/)
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water/)
三、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 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臺北自來水事業 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四、試務行政作業洽詢電話: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中心 (02)3365-3666 按 1;服務 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五、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 107 年新進職員(工)甄試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注意:本表限 107 年應屆畢業生,於報名時無法繳驗畢業證書者填寫。惟須繳附最後一學期 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供審查;如學生證已改為「晶片卡」或結合「悠遊卡」
功能者,請加附學校開立之註冊證明。
類組代碼 應考專長類科 應考職別
姓名 電子郵件:
連絡電話 手機 公 宅
學歷
學校名稱(請填全銜) 學院名稱 科系所名稱學生證影本黏貼處(正面)
(影印本務必清晰,黏貼不可超出欄外)
學生證影本黏貼處(反面)
(影印本務必清晰,黏貼不可超出欄外)
一、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如獲錄取,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最遲應於報到前 1 日(暫 定於 107 年 6 月下旬,實際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報到通知為準)提供該處查驗,未能 於報到前 1 日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 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予以取消錄取資格,並不得申請退費。
二、請黏貼蓋有最後一學期已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如學生證已改為
「晶片卡」或結合「悠遊卡」功能者,請加附學校開立之註冊證明。
本人確係為 107 年應屆畢業生,申請准予暫准報名,茲切結同意如獲錄取將依限繳驗畢 業證書,否則喪失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本人簽名:
附表 1
水電類工作經歷證明書
證 明 單 位 : (蓋章)
負 責 人: (簽章)
統 一 編 號 : 營 業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務必填寫開立證明日期)姓名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統一編號
工作經歷證明如下表(如非水電類相關實務經歷,請勿填列):
服務時間 (起) (迄)
服務部門 職稱或職務
實 際 所 任 工 作 內 容 事 實
專長類別
(請依本證明 書附記四填
列編號)
工作項目摘要 年月日 年月日
100.3.10 101.2.5 機電工程部 技術員 10 ○○廠區電器修護(填寫範例)
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所附經歷合計有【 年 月】之水電類 相關實務經驗。
二、是否現仍在本機關(機構、公司)任職?□是□否(已於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離職。)
附記:
一、 本證明書必須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如有不實,出證機關(構)之承辦人、
主管人員及申請人,均應負法律責任。
二、 本證明如屬私人機構出具者,須為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機構,並另檢附該事 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三、 出具本證明書之機關(構)可視申請人經歷及實際所任工作具體事實之多寡伸縮或複印 使用,並可接用次頁(須加蓋騎縫章)並加蓋出證機關(構)印信。如任職於不同機關
(構),請分別填寫之,勿填寫於同一份經歷證明書。
四、 下列 32 類專長類別之相關工作年資始符應試資格:01 工程泵(幫浦)類檢修、02 工業配 線、03 升降機裝修、04 用電設備檢驗、05 室內配線、06 配電電纜裝修、07 配電線路 裝修、08 船舶室內配線、09 電控系統、10 電器修護、11 電機工程、12 輸電地下電纜裝 修、13 輸電架空線路裝修、14 變電設備裝修、15 工業電子、16 電匠、17 電氣技術、
18 工業儀器、19 儀表電子、20 機電整合、21 測量、22 工程測量、23 地籍測量、24 建 築工程管理、25 泥水(砌磚類、粉刷類、面材鋪貼類)、26 建築製圖、27 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28 鋼筋模板、29 建築電腦輔助建築製圖、30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施工、管理、
化驗、操作)、31 自來水管承裝、32 自來水管配管等。
附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