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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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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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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一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或註

冊地 姓 名 性 別 選(就) 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 2)

選任時 持有股份

現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在

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3)

目前兼任

)本行及其 他公司之

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 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 2:填列首次擔任銀行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2)

9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公

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

會計或銀行業務所須 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

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與銀行 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 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

會計或銀行業務所須 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開發行公司

姓名 獨立董事家

(註 1)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為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銀行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銀行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銀行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銀行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 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3)

附表一之一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 姓 名 性 別 選(就) 任日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股份 主要經

(學)歷

(註 2)

目前兼任 其他公司 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應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以及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論職稱,亦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4)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銀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 名及酬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銀行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者。【註 1】

(二)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 法之最低法定比率者。

(三)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 者,不在此限。【註 2】

(四)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 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3】

三、 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 事、監察人酬金。【註 4】

四、 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 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註 1】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103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放比率合計數除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 2】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如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或 103 年度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均應採個別揭露方式;惟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雖有稅後虧損,但 103 年度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淨利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得不採個別揭露。

(5)

【註 3】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於 103 年 1 月至 103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 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103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 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102 年 11 月、12 月及 103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式。

【註 4】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103 年度期間內,假設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等三個月份,

發生各月份全體董事平均設質比率均大於 50%者,應揭露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之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

之個別董事酬金;另如監察人發生任三個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者,則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

之個別監察人酬金。

※全體董事每月平均設質比率:全體董事設質股數/全體董事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全體監察人每月平均設質比率:全 體監察人設質股數/全體監察人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D 等四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員工酬勞(G) (註 6)

項總額占 F 及 G 等七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註 10)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0) 以外轉

投資事

財務

財務

財務

財務

財務

財務

財務 本行 財務報告內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

註 7 )

業酬金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所有公司

(註 7 ) (註 11)

現金 股票 現金 股票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註7 ) (註7 ) (註7 ) (註7 ) (註 7 ) (註7 ) (註7 )

(6)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

F 及 G 等七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註 10)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1) D 等四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員工酬勞(G) (註 6)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0) (註 1)

財務

財務

財務

財務

財務

財務

財務 本行 財務報告內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

註 7 )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報告 內所 有公

所有公司 (註 7 ) 現金 股票 現金 股票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註 7 ) (註7 ) (註7 ) (註7 ) (註7 ) (註 7 ) (註 7 )

*除上表揭露外,最近年度公司董事為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提供服務(如擔任非屬員工之顧問等)領取之酬金: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行(註 8 )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註 9 ) H 本行(註 8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 司(註9 ) I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

(7)

表及下表(3-1)或(3-2)。

註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分派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 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

,但不計入酬金。

註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

、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 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另依IFRS 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之 薪資費用,包括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亦應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酬勞(含股票及現金)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分 派員工酬勞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分派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分派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 7 :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8:本行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9: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0: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11: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I欄,並將欄位名 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包括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 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8)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 有無領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酬勞(C) (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項總額占稅後純益 取來自 之比例

(註 8)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本行 財務報

本行

財務報

本行

財務報

本行

財務報

本行

財務報 業酬金 告內所

有公司 告內所

有公司 告內所

有公司 告內所

有公司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9)

(註 5) (註 5) (註 5) (註 5) (註 5)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酬勞(C) (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註 1)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註 5)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註 5)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註 5)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9)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行(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分派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 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 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行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 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包括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 勞)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10)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 支費等等(C)

(註 3)

員工酬勞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四 項總額 占稅後 純 益之比 例(% )

(註 8)

有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金

) (註 9)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 支費等等(C)

(註 3)

員工酬勞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四 項總額 占稅後 純 益之比 例(% )

(註 8)

有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金

) (註 9)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11)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行(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 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 入酬金。另依IFRS 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之薪資費用,包括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亦應計入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分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酬勞金額(含股票及現金,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分派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分派金額),並另應填 列附表一之三。

註 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行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E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包括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 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12)

附表二

董 事會運 作情形 資訊

最近年度董事會開會 A 次,董事監察人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註 1) 實際出(列) 席次數B

委 託 出 席次數

實際出(列)席率(%)

【B/A】(註 2) 備註 董事長

董事 a 董事 b

獨立董事 a 獨立董事 b

監察人 a 監察人 b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 獨立董事意見及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所列事項。

(二)除前開事項外,其他經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之董事 會議決事項。

二、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 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三、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例如設立審計委員會、提昇資訊透明 度等)與執行情形評估。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法人股東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註 2:

(1) 年度終了日前有董事監察人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 期間董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 年度終了日前,如有董事監察人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 該董事監察人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董事會開會 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13)

附表二之一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次(A),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

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 (B/A)(註)

備註

獨立董事 a 獨立董事 b 獨立董事 c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 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二)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 決事項。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 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三、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應包括就銀行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 通 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註:

*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 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獨立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獨立董事為舊 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 之。

(14)

21

附表二之二

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銀行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理股東建議、疑義、糾紛及訴訟事宜,

並依程序實施?

(二)銀行是否掌握實際控制銀行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

(三)銀行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機制?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銀行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願設置其他 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二)銀行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三、銀行如為上市上櫃公司是否設置公司治理專(兼)職單位或人員負責公 司治理相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料

、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辦理公司登記及變更登 記、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等)?

四、銀行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員工、客戶等)溝通管 道?

五、資訊公開

(一)銀行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本行公司治理資訊?

(二)銀行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 銀行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銀行 網站等)?

(15)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六、銀行是否有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包括但不限 於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利益相關者權益、董事及監察人 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之執 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對政黨、利害關係 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等)?

七、請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中心最近年度發布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說明已改善情形,及就尚未改善者提出優先加強事項 與措施。(未列入受評公司者無需填列)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16)

23

附表二之二之一

(1)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資料

身分別

條件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 他公開 發行公 司薪資 報酬委 員會成 員家數

及下列專業資格 備註

商 務 、 法 務 、 財 務

、 會 計 或 銀 行 業 務 所 需 相 關 科 系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講 師 以上

法 官 、 檢 察 官、律師、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與 銀 行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專 門 職 業 及技 術人員

具 有 商 務 、 法 務 、 財 務、會計 或 銀 行 業 務 所 需 之 工 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註 1) 姓名

註 1:身分別請填列係為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

註 2: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為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銀行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當地國 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 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5) 非直接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 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銀行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 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

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7)

(2)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一、

本銀行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人。

二、

本屆委員任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最近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 (A),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

次數(B)

委託出席 次數

實際出席率 (%) 備註 (B/A)

(註) 召集人

委員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 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

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銀行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 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

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 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

註:

(1) 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 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2) 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 成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 次數計算之。

(18)

25

附 表 三 之 二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者

更 換 日 期 更換原因及說明

說明係委任人或會計 師終止或不接受委任

當事人 情 況

會計師 委任人

主動終止委任 不再接受(繼續)委任 最新兩年內簽發無保

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 告書意見及原因

與本行有無不同意見 有

會計原則或實務 財務報告之揭露 查核範圍或步驟

其 他

說明 其他揭露事項

(本準則第十條第六款 第一目之四應加以

揭露者)

(19)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者

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姓名

委任之日期

委任前就特定交易之會計 處理方法或會計原則及對 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

諮詢事項及結果

繼任會計師對前任會計師 不同意見事項之書面意見

三、前任會計師對本準則第十條第六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三事項之復函。

(20)

27

附 表 十 六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認 股 權 憑 證 可 認 股 數 前 十 大 員 工 之 姓 名 、 取 得 及 認 購 情 形

年 月 日

項目 職稱

(註 1)) 姓 名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已執行(註 2) 未執行(註 2)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註5)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註6)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經理人

員工 (註 3)

註1: 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取得及認購情形。

註2: 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3: 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註4:已發行股份總數係指經濟部變更登記資料所列股數。

註5:已執行之員工認股權認股價格,應揭露執行時認股價格。

註6:未執行之員工認股權認股價格,應揭露依發行辦法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21)

附 表 十 六 之 一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前 十 大 之 員 工 姓 名 、 取 得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 1 ) 姓 名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數 量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已解除限制權利(註

2)

未解除限制權利(註

2)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註4)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未解除限 制之股數 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 比率(註4)

經理人

員工 (註 3)

註 1: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獲配或認購情形。

註 2: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 3: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註 4:已發行股份總數係指經濟部變更登記資料所列股數。

(22)

附 表二 十

(1)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資 料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 3)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待 出 售 資 產 - 淨 額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淨額 受 限 制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 淨 額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淨 額 無 形 資 產 - 淨 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 金 融 負 債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應 付 款 項

(23)

*銀行若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者,應另編製最近五年度之個體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五年度者,仍應填列下表(2),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財 務資料。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3:截至年報刊印日前,銀行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 3)

年 年 年 年 年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

負 債

存 款 及 匯 款

應 付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負 債 準 備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 本 分配前 分配後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其 他 權 益 庫 藏 股 票 非 控 制 權 益

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24)

簡明綜合損益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財務

資料(註2)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收 入 減 : 利 息 費 用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 收 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 任準備提存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稅前淨利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本 期 淨 利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本期淨利(淨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

淨利歸屬於非控制 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淨利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 於非控制權益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截至年報刊印日前,銀行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

註 3:停業單位損失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示。

註 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 由。

(25)

(2)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資 料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 註 3 )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貼 現 及 放 款 應 收 款 項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採 權 益 法 之 股 權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 註

2 )

無 形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存 款 及 匯 款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26)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3:截至年報刊印日前,銀行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 由。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 註 3 )

年 年 年 年 年

股 本 分配前

分配後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金 融 商品 之 未實 現損益 累積換算調整數

股東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27)

簡明損益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註 2 )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放 款 呆 帳 費 用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前損益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後損益

停業部門損益(稅 後 淨 額 )

非 常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累積影響數(稅 後 淨 額 )

本 期 損 益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截至年報刊印日前,銀行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

註 3:停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示。

註 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 理由。

(28)

35

附 表 二 十 一

(1)財 務 分 析

年度(註 1)

分析項目(註 3)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註 2)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 能力

存放比率 逾放比率

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 款餘額比率

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 信餘額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第 一 類 資 本 報 酬 率

(%)

資產報酬率(%)

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 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占權益 比率

成長 率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流量滿足率 流動準備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營運 規模

資產市占率 淨值市占率 存款市占率 放款市占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公司若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者,應另編製公司個體財務比率分析。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5個年度者,仍應填列下表(2),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 之財務資料。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截至年報刊印日前,銀行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分析。

註 3: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 經營能力

(29)

(1) 存放比率=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2) 逾放比率=逾期放款總額/放款總額

(3) 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額比率=存款相關利息支出總額/年平均存款餘額。

(4) 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信餘額比率=授信相關利息收入總額/年平均授信餘額。

(5) 總資產週轉率=淨收益/平均資產總額 (6) 員工平均收益額(註7)=淨收益/員工總人數 (7) 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2. 獲利能力

(1) 第一類資本報酬率=稅前損益/平均第一類資本淨額。

(2) 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資產總額。

(3) 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權益總額。

(4) 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5) 每股盈餘=(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損益-特別股股利)/加權平均已發行股數。(註5)

3. 財務結構

(1)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2) 不動產及設備占權益比率=不動產及設備淨額/權益淨額。

4. 成長率

(1) 資產成長率=(當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

(2) 獲利成長率=(當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

5. 現金流量(註8)

(1) 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應付商業本票+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之應付款項)。

(2) 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

現金股利)。

(3) 現金流量滿足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投資活動淨現金流量。

6. 流動準備比率=中央銀行規定流動資產/應提流動準備之各項負債。

7. 營運規模

(1) 資產市占率=資產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資產總額(註6)

(2) 淨值市占率=淨值/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淨值總額 (3) 存款市占率=存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存款總額 (4) 放款市占率=放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放款總額 註4:負債總額係扣除保證責任準備及意外損失準備。

註5:前項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以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股數為基礎。

2. 凡有現金增資或庫藏股交易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股數。

3. 凡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者,在計算以往年度及半年度之每股盈餘時,應按增資 比例追溯調整,無庸考慮該增資之發行期間。

4. 若特別股為不可轉換之累積特別股,其當年度股利(不論是否發放)應自稅後淨利減除或 增加稅後淨損。

5. 特別股若為非累積性質,在有稅後淨利之情況,特別股股利應自稅後淨利減除:如為虧損

,則不必調整。

註6: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陸銀在台分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 作社、農漁會信用部。

註7:收益額指利息收益與非利息收益合計數。

註8: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2. 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3. 現金股利包括普通股及特別股之現金股利。

(30)

37

資本適足性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

最近五年度資本適足率(註 2) 當年度截至 年月日之資

本適足率 (註 4)

年 年 年 年 年

自 有 資 本

普通股權益

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 資本

第二類資本 自有資本

加權 風險 性資 產額

信用 風險

標準法 內部評等法 資產證券化

作業 風險

基本指標法

標準法/選擇性標準法 進階衡量法

市場 風險

標準法 內部模型法 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資本適足率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普通股權益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槓桿比率(註 5)

請說明最近二年資本適足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公司若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者,應另編製公司個體資本適足性。

註:1、未經會計師複核之年度,應予註明。

2、本表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額及暴險總額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 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計算。

3、本表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 自有資本=普通股權益+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

(2) 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3)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4)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普通股權益+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5) 普通股權益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普通股權益/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6) 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淨額/暴險總額。

4、截至年報刊印日前,銀行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

5、槓桿比率自 104 年起揭露。

(31)

(2)財 務 分 析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註 3)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註 2)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能力

存放比率 逾放比率

利息支出占年平均 存款餘額比率 利息收入占年平均 授信餘額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能力

第一類資本報酬率

(%)

資產報酬率(%)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固定資產占股東權 益比率

成長率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流量滿足率 流動準備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營運規模

資產市占率 淨值市占率 存款市占率 放款市占率

*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併揭露合併財務比率分析。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截至年報刊印日前,銀行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分析。。

註 3: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2)逾放比率=逾期放款總額/放款總額

(3)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額比率=利息支出總額/年平均存款餘額。

(32)

(7)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2.獲利能力

(1)第一類資本報酬率=稅前損益/平均第一類資本總額。

(2)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資產總額。

(3)股東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股東權益淨額。

(4)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5)每股盈餘=(稅後淨利-特別股股利)/加權平均已發行股數。(註5)

3.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2)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固定資產淨額/股東權益淨額。

4.成長率

(1)資產成長率=(當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

(2)獲利成長率=(當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

5.現金流量(註8)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應付商業本票+公平價 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之應付款項)。

(2)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現金股 利)。

(3)現金流量滿足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投資活動淨現金流量。

6.流動準備比率=中央銀行規定流動資產/應提流動準備之各項負債。

7.營運規模

(1)資產市占率=資產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資產總額(註6)

(2)淨值市占率=淨值/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淨值總額 (3)存款市占率=存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存款總額 (4)放款市占率=放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放款總額 註4:負債總額係扣除保證責任準備、買賣票券損失準備違約損失準備及意外損失準備。

註5:前項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以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股數為基礎。

2.凡有現金增資或庫藏股交易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股數。

3.凡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者,在計算以往年度及半年度之每股盈餘時,應按增資比例 追溯調整,無庸考慮該增資之發行期間。

4.若特別股為不可轉換之累積特別股,其當年度股利(不論是否發放)應自稅後淨利減除或增加 稅後淨損。

5.特別股若為非累積性質,在有稅後淨利之情況,特別股股利應自稅後淨利減除:如為虧損,則 不必調整。

註6: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 信託投資公司。

註7:收益額指利息收益與非利息收益合計數。

註8: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2.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3.現金股利包括普通股及特別股之現金股利。

(33)

資本適足性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資 本 適 足 率(註 2) 當 年度截至 年 月 日 資 本 適 足 率

( 註 5 )

年 年 年 年 年

自 有 資 本

第 一 類 資 本

普通股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

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 券

預收股本

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 公積除外)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虧 少數股權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減:商譽

減: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 損失

減:資本扣除項目 第一類資本合計

第 二 類 資 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

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利益之 45%

可轉換債券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長期次順位債券 非永續特別股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無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合 計 超 出 第 一 類 資 本總額百分之十五者 減:資本扣除項目 第二類資本合計 第

三 類 資 本

短期次順位債券 非永續特別股 第三類資本合計 自有資本

加 信用風險

標準法 內部評等法 資產證券化

作業風險

基本指標法 標準法/選擇 性標準法

進階衡量法 市場風險 標準法

(34)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三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普通股股本占總資產比率

*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應併揭露合併資本適足率。

註1:未經會計師複核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2:本表自有資本與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 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填列。

註3:銀行依過渡期間規定計算信用風險者,請填入信用風險標準法之風險性資產額。

註4:年報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自有資本=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第三類資本。

2.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3.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5.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二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6.第三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三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7.普通股股本占總資產比率=普通股股本/總資產。

註5:截至年報刊印日前,銀行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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