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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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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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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要點

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於

行動應用軟體發展評估、上架、改版及下架等相關作業遵循一定規範,以 妥善運用預算提供符合民眾需求之服務,並落實績效管理考核機制,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允許使用者自行下載 安裝行動應用軟體之個人化裝置。

(二)行動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簡稱App):

指民眾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軟體。

(三)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及購買行動應用軟體 之平台。

(四)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入口網:指本府用於集中展示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

並提供下載安裝連結的入口網站(頁)。

三、 評估發展階段:

(一)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前,宜主動提前透過本府資料開放平台開放相關 資料,並檢附自我評估表與行動應用軟體需求規格內容簽會本府智慧發展 中心(以下簡稱智慧發展中心),經本府核准後,始得進行後續開發作業。

(二)各機關未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開放相關資料,即發展相關行動應用軟體時,

應於自我評估表敘明原因。

(三)各機關欲發展之行動應用軟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提列預算發 展:

1. 民間未有相關行動應用軟體。

2. 民間行動應用軟體未具備特色功能性或未具備整合性應用。

3.牽涉隱私性質或需要信任基礎之行動應用軟體,並以多數或弱勢族群為 使用對象。

4. 具其他發展必要性且經機關首長核准。

(四)各機關發展之行動應用軟體應提供意見回饋功能,並與本府線上即時服務 系統(市長信箱)連結。

(五)各機關應取得所發展之行動應用軟體原始碼及其著作財產權。

四、 上架及改版申請程序:

(一)各機關申請行動應用軟體上架、改版事宜,應填列上架(異動)檢核表及提 供必要之資料至智慧發展中心。

(2)

(二)各機關上架之行動應用軟體應於本府軟體市集官方帳號下統一管理;未於 本府軟體市集統一管理者,應配合智慧發展中心進行移轉作業。

(三)各機關申請行動應用軟體上架時,應一併提供機關管理者帳號,由智慧發 展中心授予權限,以管理行動應用軟體之開發版本及軟體市集使用者評 論。

五、 行動應用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及智慧發展中心應進行評估下 架:

(一)提供靜態內容,毋須連結後端伺服器,且其所提供之內容不再更新。

(二)提供動態內容,所連結後端伺服器不再維護運作。

(三)已有新版行動應用軟體可提供相同之服務。

(四)主要功能整併至其他行動應用軟體之中。

(五)程式運行過程中出現嚴重錯誤或內容瑕疵,不能於一周內完成修復或改 版。

(六)持續未達各機關自訂績效目標,且未能提出改進措施。

(七)因應特定或季節性活動所發展,非持續列示於軟體市集中供使用者下載,

於活動結束後。

(八)其他特殊情事,並經機關首長核准。

經評估需下架之行動應用軟體,其下架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應於行動應用軟體下架前一個月,於行動應用軟體內使用畫面公告 服務終止及下架時間,並提交下架申請表至智慧發展中心。但因前項第五 款或因特殊情事需短期下架者,不在此限。

(二)行動應用軟體永久下架後,智慧發展中心應於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入口網公 告終止服務。

(三)行動應用軟體永久下架後,各機關應配合智慧發展中心開放原始碼授權,

提供民眾自由加值利用。但如涉及敏感性資料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各機 關應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後不予開放,並通知智慧發展中心。

六、 各機關完成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後,行動應用軟體之正式版本上架、改版或 下架與更新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入口網頁內容等作業宜由智慧發展中心辦 理。

七、 績效檢核:

(一)機關自我檢測:

1.各機關應定期自我評估所開發行動應用軟體使用績效,對於績效欠佳之 行動應用軟體應研擬改善措施或評估下架。

(3)

2.各機關應定期蒐集軟體市集及意見回饋功能之使用者評論,並填載檢核 表,將處理情形彙報機關首長。但已連結本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市長 信箱)之行動應用軟體,不受此限,依其服務流程辦理。

(二)本府檢核:智慧發展中心得請各機關提供行動應用軟體之自我檢核內容、

安裝與解除安裝次數、軟體市集評價等資料進行績效評估,並請績效欠佳 之機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

八、 各機關辦理其行動應用軟體有重大績效者,得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 件敘獎補充規定簽報敘獎。如有過失者,得視情節予以懲處。

(4)

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總說明

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六年 一月十日訂定。為配合臺南市政府資訊中心改制為智慧發展中心,並使本要點) 契合運作現況,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資訊中心」修正為「智慧發展中心」。(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 點、第六點及第七點)

(5)

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發展及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為使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於行動應用 軟體發展評估、上架、改版及下 架等相關作業遵循一定規範,以 妥善運用預算提供符合民眾需 求之服務,並落實績效管理考核 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為使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於行動應用 軟體發展評估、上架、改版及下 架等相關作業遵循一定規範,以 妥善運用預算提供符合民眾需 求之服務,並落實績效管理考核 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 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允 許使用者自行下載安裝行動 應用軟體之個人化裝置。

(二) 行動應用軟體(Mobi le Applicati on,簡稱App):指民眾 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 裝置之軟體。

(三) 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型 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及 購買行動應用軟體之平台。

(四) 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入口 網:指本府用於集中展示各機 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並提供 下載安裝連結的入口網站 (頁)。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 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允 許使用者自行下載安裝行動應 用軟體之個人化裝置。

(二) 行動應用軟體(Mobi le Applicatio n,簡稱App):指民眾自 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 之軟體。

(三) 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型 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及 購買行動應用軟體之平台。

(四) 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入口 網:指本府用於集中展示各機 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並提供 下載安裝連結的入口網站 (頁)。

本點未修正。

三、 評估發展階段:

(一)各 機 關 發 展 行 動應 用 軟 體前,宜主動提前透過本 府 資 料 開 放 平 台開 放 相 關資料,並檢附自我評估

三、 評估發展階段:

(一) 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 體前,宜主動提前透過 本府資料開放平台開放 相關資料,並檢附自我

配合資訊中心 改制,機關名 稱修正為「智 慧發展中心」

(6)

表 與 行 動 應 用 軟體 需 求 規 格 內 容 簽 會 本府智 慧 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智慧 發展中心),經本府核准 後,始得進行後續開發作 業。

(二)各 機 關 未 於 本 府資 料 開 放平台開放相關資料,即 發 展 相 關 行 動 應用 軟 體 時,應於自我評估表敘明 原因。

(三)各 機 關 欲 發 展 之行 動 應 用 軟 體 應 符 合 下列 情 形 之一者,始得提列預算發 展:

1. 民間未有相關行動應 用軟體。

2. 民間行動應用軟體未 具備特色功能性或未 具備整合性應用。

3. 牽涉隱私性質或需要 信任基礎之行動應用 軟體,並以多數或弱勢 族群為使用對象。

4. 具其他發展必要性且 經機關首長核准。

(四)各 機 關 發 展 之 行動 應 用 軟 體 應 提 供 意 見回 饋 功 能,並與本府線上即時服 務系統(市長信箱)連結。

(五)各 機 關 應 取 得 所發 展 之 行 動 應 用 軟 體 原始 碼 及 其著作財產權。

評估表與行動應用軟體 需求規格內容簽會本府 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 訊中心),經本府核准 後,始得進行後續開發 作業。

(二)各機關未於本府資料開放 平台開放相關資料,即發 展相關行動應用軟體時,

應 於 自 我 評 估 表 敘 明 原 因。

(三)各機關欲發展之行動應用 軟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始得提列預算發展:

1. 民 間 未 有 相 關 行 動 應 用軟體。

2. 民 間 行 動 應 用 軟 體 未 具 備 特 色 功 能 性 或 未 具備整合性應用。

3. 牽 涉 隱 私 性 質 或 需 要 信 任 基 礎 之 行 動 應 用 軟體,並以多數或弱勢 族群為使用對象。

4. 具 其 他 發 展 必 要 性 且 經機關首長核准。

(四)各機關發展之行動應用軟 體應提供意見回饋功能,

並與本府線上即時服務系 統(市長信箱)連結。

(五)各機關應取得所發展之行 動應用軟體原始碼及其著 作財產權。

(7)

四、 上架及改版申請程序:

(一)各 機 關 申 請 行 動應 用 軟 體上架、改版事宜,應填 列上架(異動)檢核表及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料至智 慧 發展中心。

(二)各 機 關 上 架 之 行動 應 用 軟 體 應 於 本 府 軟體 市 集 官方帳號下統一管理;未 於 本 府 軟 體 市 集統 一 管 理者,應配合智慧發展中 心進行移轉作業。

(三)各 機 關 申 請 行 動應 用 軟 體上架時,應一併提供機 關管理者帳號,由智慧發 展中心授予權限,以管理 行 動 應 用 軟 體 之開 發 版 本 及 軟 體 市 集 使用 者 評 論。

四、 上架及改版申請程序:

(一) 各機關申請行動應用軟 體上架、改版事宜,應填 列上架(異動)檢核表及提 供 必 要 之 資 料 至 資 訊 中 心。

(二)各機關上架之行動應用軟 體應於本府軟體市集官方 帳號下統一管理;未於本 府軟體市集統一管理者,

應配合資訊中心進行移轉 作業。

(三)各機關申請行動應用軟體 上架時,應一併提供機關 管理者帳號,由資訊中心 授予權限,以管理行動應 用軟體之開發版本及軟體 市集使用者評論。

配合資訊中心 改制,機關名 稱修正為「智 慧發展中心」

五、 行動應用軟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各機關及智慧發展 中心應進行評估下架:

(一)提供靜態內容,毋須連結 後端伺服器,且其所提供 之內容不再更新。

(二)提供動態內容,所連結後 端伺服器不再維護運作。

(三)已 有 新 版 行 動 應用 軟 體 可提供相同之服務。

(四)主 要 功 能 整 併 至其 他 行 動應用軟體之中。

(五)程 式 運 行 過 程 中出 現 嚴 重錯誤或內容瑕疵,不能 於 一 周 內 完 成 修復 或 改

五、 行動應用軟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各機關及資訊中心 應進行評估下架:

(一) 提供靜態內容,毋須連 結後端伺服器,且其所 提供之內容不再更新。

(二)提供動態內容,所連結後 端伺服器不再維護運作。

(三)已有新版行動應用軟體可 提供相同之服務。

(四)主要功能整併至其他行動 應用軟體之中。

(五)程式運行過程中出現嚴重 錯誤或內容瑕疵,不能於 一周內完成修復或改版。

配合資訊中心 改制,機關名 稱修正為「智 慧發展中心」

(8)

版。

(六)持 續 未 達 各 機 關自 訂 績 效目標,且未能提出改進 措施。

(七)因 應 特 定 或 季 節性 活 動 所發展,非持續列示於軟 體 市 集 中 供 使 用 者 下 載,於活動結束後。

(八)其他特殊情事,並經機關 首長核准。

經評估需下架之行動應用軟 體,其下架程序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各 機 關 應 於 行 動應 用 軟 體下架前一個月,於行動 應 用 軟 體 內 使 用畫 面 公 告 服 務 終 止 及 下 架 時 間,並提交下架申請表至 智慧發展中心。但因前項 第 五 款 或 因 特 殊情 事 需 短期下架者,不在此限。

(二)行 動 應 用 軟 體 永久 下 架 後,智慧發展中心應於本 府 行 動 應 用 軟 體入 口 網 公告終止服務。

(三)行 動 應 用 軟 體 永久 下 架 後,各機關應配合智慧發 展 中 心開 放 原 始 碼 授 權,提供民眾自由加值利 用。但如涉及敏感性資料 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各 機 關 應 敘 明 理 由經 機 關 首長核准後不予開放,並 通知智慧發展中心。

(六)持續未達各機關自訂績效 目標,且未能提出改進措 施。

(七)因應特定或季節性活動所 發展,非持續列示於軟體 市集中供使用者下載,於 活動結束後。

(八)其他特殊情事,並經機關 首長核准。

經評估需下架之行動應用軟 體,其下架程序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 各機關應於行動應用軟 體下架前一個月,於行動 應用軟體內使用畫面公告 服務終止及下架時間,並 提交下架申請表至資訊中 心。但因前項第五款或因 特殊情事需短期下架者,

不在此限。

(二)行 動 應 用 軟 體 永 久 下 架 後,資訊中心應於本府行 動應用軟體入口網公告終 止服務。

(三)行 動 應 用 軟 體 永 久 下 架 後,各機關應配合資訊中 心開放原始碼授權,提供 民眾自由加值利用。但如 涉及敏感性資料或有其他 特殊原因者,各機關應敘 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後 不予開放,並通知資訊中 心。

(9)

六、 各機關完成行動應用軟體 發展後,行動應用軟體之正 式版本上架、改版或下架與 更新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入 口網頁內容等作業宜由智 慧發展中心辦理。

六、 各機關完成行動應用軟體 發展後,行動應用軟體之正 式版本上架、改版或下架與 更新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入 口網頁內容等作業宜由資 訊中心辦理。

配合資訊中心 改制,機關名 稱修正為「智 慧發展中心」

七、 績效檢核:

(一)機關自我檢測:

1.各機關應定期自我評估 所開發行動應用軟體使 用績效,對於績效欠佳 之行動應用軟體應研擬 改善措施或評估下架。

2.各機關應定期蒐集軟體 市集及意見回饋功能之 使用者評論,並填載檢 核表,將處理情形彙報 機關首長。但已連結本 府 線 上 即 時 服 務 系 統

(市長信箱)之行動應 用軟體,不受此限,依 其服務流程辦理。

(二)本府檢核:智慧發展中心 得 請 各 機 關 提 供行 動 應 用 軟 體 之 自 我 檢 核 內 容 、 安 裝 與 解 除安 裝 次 數、軟體市集評價等資料 進行績效評估,並請績效 欠 佳 之 機 關 提 出檢 討 報 告及改進措施。

七、 績效檢核:

(一) 機關自我檢測:

1. 各機關應定期自我評估 所開發行動應用軟體使 用績效,對於績效欠佳 之行動應用軟體應研擬 改善措施或評估下架。

2.各機關應定期蒐集軟體 市集及意見回饋功能之 使用者評論,並填載檢 核表,將處理情形彙報 機關首長。但已連結本 府 線 上 即 時 服 務 系 統

(市長信箱)之行動應 用軟體,不受此限,依 其服務流程辦理。

(二)本府檢核:資訊中心得請 各機關提供行動應用軟體 之自我檢核內容、安裝與 解除安裝次數、軟體市集 評 價 等 資 料 進 行 績 效 評 估,並請績效欠佳之機關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及 改 進 措 施。

配合資訊中心 改制,機關名 稱修正為「智 慧發展中心」

八、 各機關辦理其行動應用軟 體有重大績效者,得依臺南 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臺

八、 各機關辦理其行動應用軟 體有重大績效者,得依臺南 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臺

本點未修正。

(10)

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 補充規定簽報敘獎。如有過 失者,得視情節予以懲處。

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 補充規定簽報敘獎。如有過 失者,得視情節予以懲處。

數據

表 與 行 動 應 用 軟體 需 求 規 格 內 容 簽 會 本府 智 慧 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智慧 發展中心),經本府核准 後,始得進行後續開發作 業。  (二)各 機 關 未 於 本 府資 料 開 放平台開放相關資料,即 發 展 相 關 行 動 應用 軟 體 時,應於自我評估表敘明 原因。  (三)各 機 關 欲 發 展 之行 動 應 用 軟 體 應 符 合 下列 情 形 之一者,始得提列預算發 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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