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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軍事校院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訊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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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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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年度軍事校院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訊息摘要

招生 班隊 正期班(軍費生、自費生、代訓生)

招訓 學校

一、軍費生: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國防醫學院、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理工學院、政治作戰學院)

二、自費生:國防醫學院、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理工學院、政治作戰學院)

三、代訓生:國防醫學院(代訓輔導會醫學系公費生)。

招生 對象 一、年齡:社會青年:17 歲至 22 歲;在營志願役士官:25 歲以下;報考各校院航空組(飛行生):22 歲以下。

二、學歷:公私立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入伍 訓練 八週

學年 教育

一、各軍事院校學系修業 4 年。

二、國防醫學院醫學系修業 7 年,牙醫學系修業 6 年,其餘各系修業 4 年。

服役 年限

一、軍費生:各軍事校院正期班服役 10 年;各校院航空組(飛行生)完成飛行訓練者,服役 14 年。

國防醫學院醫學系服役 14 年,牙醫學系服役 12 年,其餘各系服役 10 年。

二、自費生: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三、代訓生: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相關規定分發至所屬醫 院 服務 最 少 年限 6 年。

體檢

日期 100 年 12 月 1 日(星期四)~101 年 3 月 2 日(星期五) (網路預約後赴指定醫院體檢) 網址:http://rdrc.mnd.gov.tw 網路

報名

101 年 3 月 2 日(星期五)~101 年 3 月 16 日(星期五)1800 時止(完成體檢 10 個工作天後,合格者方可網路報名) 網址:http://rdrc.mnd.gov.tw

通信

報名 101 年 3 月 2 日(星期五)~101 年 3 月 16 日(星期五)(報名及書面審查文件:郵寄至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 入學 途徑 學校推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 個人申請(高中、職應屆及非應屆畢業生)

一、報名表 1 份(範例如附件一)。

二、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 1 份。

三、二吋照片 1 式 2 張(已上傳數位照片檔免附)。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1 份。

五、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1 份。

六、郵票(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用) 1.個人申請:64 元郵票。

2.學校推薦:64 元郵票。

3.同時參加「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者:96 元郵票。

七、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具高三上註冊章),非應屆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影本。

八、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九、現役軍人就學服役志願書及保薦證明書(在營志願役士官,範例如附件二、三)。

十、參加「學校推薦」考生須檢附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未檢附者視同學校推薦資格不符,範例如附件四)

註記:同時報名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之應屆畢業生僅須郵寄 1 份報名文件。

一、自傳(範例如附件五)。

二、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

三、歷年成績單(高一至高三上,並須加蓋學校教務處章戳)。

四、其他(社團參與、競賽成果、學生幹部、全民英檢成 績、技能檢定證照、志工服務證明等)。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用藝術學系(音樂、美術、戲劇等 藝術領域相關社團、展演、競賽之紀錄及文字或影像作品)。

考 試 日 期 科 目

一、第一階段:參加 101 年 1 月 17-18 日(星期二、三)學測。

二、第二階段:

101年4月7日(星期六):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智力測驗、口試。

101 年 4 月 8 日(星期日):面試(推薦軍事校院)。

101年4月8、9日(星期日、一):專長測驗(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 應用藝術學系)。

一、第一階段:參加 101 年 1 月 17-18 日(星期二、三)學測。

二、第二階段:

101年4月7日(星期六):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智力測驗、口試。

101 年4月8、9日(星期日、一):專長測驗(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 院應用藝術學系)。

各校

報到 101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一) 入伍

訓練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至 10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五)

體格 檢查

報名 作業

資格 審查 學科

測驗

學年 教育 入學

報到

光榮 畢業

部隊 服役

意願 就讀 第二階

段考試

(2)

101 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目 錄

總 則 … … … 1

壹 、 摘 要 … … … 1

貳 、 報 考 資 格 … … … 2

參 、 體 檢 … … … 5

肆 、 報 名 … … … 6

伍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 9

陸 、 甄 試 方 式 … … … 1 0 柒 、 錄 取 規 定 … … … 1 3 捌 、 放 榜 … … … 1 5 玖 、 成 績 複 查 … … … 1 5 拾 、 報 到 … … … 1 6 拾 壹 、 注 意 事 項 … … … 1 6 拾 貳 、 畢 業 與 服 役 規 定 … … … 1 6 拾 參 、 福 利 、 待 遇 … … … 1 7 拾 肆 、 一 般 規 定 … … … 1 7 附錄 附 錄 一 :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 … … …20

附錄二:軍校正期班招生受理體檢指定醫院地址電話及時間參考表……21

附錄三: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23 附件

附 件 一 : 報 名 表 … … … 2 4 附 件 二 : 現 役 軍 人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 … … 2 5 附 件 三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保 薦 證 明 書 … … … 2 6 附 件 四 : 就 讀 學 校 師 長 推 薦 函 … … … 2 7 附 件 五 : 自 傳 範 例 … … … 2 8 附 件 六 : 成 績 複 查 與 查 覆 表 … … … 2 9 附 件 七 :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 … 3 0 附 件 八 : 軍 費 生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 … … 3 1 附 件 九 :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代 訓 生 注 意 事 項 … … … 3 2 校 系 分 則 … … … 3 3 - 8 4

(3)

1 0 1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總 則

壹、摘要:

一、招生員額總表:

校院名稱 系組別 軍費生

代訓生 自費生 合計

陸軍軍官學校

理工組 199 12 211

社會組 50 3 53

飛行生 36 4 40

小計 285 19 304

海軍軍官學校

海洋科學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32 2 34

海洋科學學系航空組 2 0 2

船舶機械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31 2 33

船舶機械學系航空組 2 0 2

電機工程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29 3 32

電機工程學系航空組 2 0 2

應用科學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29 2 31

應用科學學系航空組 1 0 1

資訊管理學系海軍組及陸戰組 30 3 33

資訊管理學系航空組 1 0 1

小計 159 12 171

空軍軍官學校

理工組(飛行生) 143 0 143

理工組(專才生) 12 5 17

社會組(飛行生) 47 0 47

社會組(專才生) 5 0 5

小計 207 5 212

國防大學 政治作戰學院

應用藝術學系 16 5 1 5 27

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 16 2 2 0 20 政治學系行政管理組 16 2 2 0 20

新聞學系 18 4 1 1 24

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心理組 19 6 1 0 26 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社工組 19 6 1 0 26

小計 104 25 8 6 143

國防大學 管理學院

法律學系 10 3 2 0 15

財務管理學系 24 5 4 0 33

運籌管理學系 21 12 4 2 39

資訊管理學系 11 9 2 2 24

小計 66 29 12 4 111

國防大學 理工學院

資訊工程學系 18 5 2 1 26

化學及材料工程學系 15 3 2 0 20 環境資訊及工程學系 21 0 3 0 24

電機電子工程學系 37 6 4 1 48

動力及系統工程學系 38 4 5 1 48 機電能源及航太工程學系 13 2 5 0 20

小計 142 20 21 3 186

國防醫學院

醫學系 56 14 13 20 103

牙醫學系 8 2 10

藥學系 8 2 10

護理學系 2 18 20

公共衛生學系 17 3 20

小計 91 39 13 20 163

總計 1054 149 13 74 1290

(4)

二、招生學校:

(一)軍費生: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國防醫學院及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管理學院、理工學院)。

(二)自費生:國防醫學院及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管理學院、理工學院)。

(三)代訓生:國防醫學院代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輔導會)公費生。

三、招生採「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兩種方式:

(一)「學校推薦」: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由就讀學校 師長推薦,檢附 101 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相關資格條件證明資料,向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 委員會報考,通過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與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篩選、並經第 二階段考試錄取後入學。

(二)「個人申請」: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 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教育部訂定之「報考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辦理),檢附 101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向軍事學校 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報考,通過第一階段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篩選、並經第 二階段共同項目考試錄取後入學。

(三)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可同時參加「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

貳、報考資格(凡參加 101 學年度「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學科能力 測驗,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一、學歷(力):

(一)下列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畢業者:

1.高級中學。

2.高級職業學校。

3.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

4.五年制專科學校。

5.高級中學進修學校。

6.高級職業進修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 格報考:

1.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 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2.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 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3.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通過或採認,並

(5)

有上述 1、2、3 所列情形之ㄧ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報名: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 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 有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 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ㄧ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ㄧ者,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得以同等學 力報考: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一)持有相當國內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之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 外單位驗證屬實者;應屆高中畢業生或修讀相當於英制大學預科第一 年程度以上者,得以成績單及學校開具之修業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 單位驗證屬實後參加報名;其經考試錄取者,應於註冊時繳交正式畢 業證件(修讀相當於英制大學預科第一年程度以上者,須繳交該項課 程成績單及修讀證明),未繳交者不得報到入學。

(十二)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

二、年齡:

(一)應屆畢業生及社會青年:17 歲至 22 歲(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84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二)在營志願役士官:25 歲以下(民國 7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報考各校 航空組(飛行生)者須在 22 歲以下。

(6)

三、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僑生回國報考軍事學校,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

方得報考。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香港 及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錄取後確認就讀者應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報到入學,並於報到 入學之日起一年內,取得喪失該國國籍證明文件繳交就讀學校登管。未 完成相關確認手續者,一律開除學籍,考生或法定代理人不得有異議。

(五)經查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撤銷應考資格;於錄取後查覺 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入學後查覺,一律開除學籍,考生或法定代理人 不得有異議。

(六)錄取新生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入學,

如於報到入學後查覺不符前揭規定者,一律開除學籍,並須依照「軍事 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規定,賠償所受領 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四、考生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

(一)師範學校公費肄業生,不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二)曾任軍官者不得報考。

(三)現役軍人或替代役人員均不得報考。但在營志願役士官依其士官班入學 招生簡章規定得報考正期班者,不在此限。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於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入學 後查覺,一律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考生或法定 代理人不得異議:

(一)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分。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少年時期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二)在校期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記大過 1 次以上處分,或經軍事校院開除學 籍離校後 3 年內。

(三)軍職人員近 3 年內因違犯風紀案件受記過以上處分。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四)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五)體格檢查不合「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

(六)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其體位判定為「替代 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體位未定」。

六、體格基準簡表:

(7)

身 高 與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1.一般生:

男性:身高 160 至 19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6.5 至 30。

女性:身高 155 至 18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7 至 26。

2.航空組(飛行生):

身高 160 至 190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8 至 28。

※依「國軍航空醫務教範-空勤人員體格檢查」基準辦理。

註: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 方,例:體重 80 公斤、身高 170 公分,BMI 為「80/(1.7)2

=27.68」。

1.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海軍組及陸戰組)、空軍軍官學校(專 才生)、國防醫學院、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兩眼裸視視力或最佳矯正視力達 0.8 以上,

且兩眼配鏡度數(屈光度加二分之一散光屈光度)均在六屈光度

(600 度)以內。

2.各校院航空組(飛行生):兩眼祼視各在 0.8 以上,且空勤體檢合格。

1.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者,不得報考飛行生。但實施一年以 上經軍校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得報考飛行生以外其他校系。

2.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不得報考。

3.考生於體檢(視力)時,不可佩戴隱形眼鏡(前一週不得佩戴角 膜塑型片)。

4.其他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國防部與內政部會銜發布之「體位區分 標準」常備役體位,並達「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如 附錄一)基準。

參、體檢:

一、體檢日期:100 年 12 月 1 日(星期四)至 101 年 3 月 2 日(星期五)止。

二、體檢方式: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 網(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軍事學校正期班 招生委員會之指定醫院實施體檢。

三、報考各校院航空組(飛行生),須於上述之指定體檢醫院完成空勤體格檢查。

四、體格檢查收費新臺幣 1,200 元整,由考生自行負擔。考生僅能擇一體檢醫 院辦理體格檢查,不得跨院重複辦理;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 者,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五、辦理體檢時,由體檢醫院主動發放體檢表 1 份,考生應妥善保存體檢表正本 1 份,於入學報到時繳交錄取校院查驗,俾供學生體格資料建檔使用。

六、各體檢醫院、體檢時間(含空勤體檢)及注意事項,請詳閱附錄二。

七、考生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學後因

(8)

疾病復發致體格不符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依規定辦理退學,考生或法定代 理人不得有異議。

肆、報名︰

一、學校推薦報名:

(一)推薦員額、推薦條件等詳見本簡章各校系分則(33 至 84 頁)。

(二)參加學校推薦之每一學生,只得被推薦至一校(院)系(組)。

二、個人申請報名:

(一)申請員額、申請條件等詳見本簡章各校系分則。

(二)每人以申請 7 個志願系(組)為限。申請自費生者每校(院) 限選填 1 個志 願系(組),同校(院) 軍費生、自費生合計以申請 3 個志願系(組)為限。

(三)參加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甄選者,可同時選填軍費生、自費生或軍費生、

代訓生。但不得同時選填自費生與代訓生 2 個志願。

三、在營志願役士官限選填各校(院)軍費生志願系(組);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應屆畢業生依原軍種優先原則限選填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 官學校及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等各校(院)軍費生志願系(組),原軍種校 (院)須先填足 3 個志願系(組)。但原軍種無第 3 個志願可選填者不在此限。

四、報名方式與時間: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文件及審查資料方式辦理。

(二)報名時間:

1.網路報名:自101 年3 月2 日(星期五)至101 年3 月16 日(星期五)下午1800 止。

2.通訊報名:自 101 年 3 月 2 日(星期五)至 101 年 3 月 16 日(星期五)止。

五、報名程序:於報名期限內,先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上填具報名資料(網 址:http://rdrc.mnd.gov.tw/),將報名應繳交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軍事 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辦理;通訊報名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掛號收執聯請自行妥善保存,作為查詢收件之依據。

六、報名繳交資料:

(一)報名文件(同時報名「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考生郵寄 1 份即可):

1.報名表 1 份(非應屆畢業之役齡男子,報名表須經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完 成體位查核簽署,範例如附件一)。

2.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 1 份。

3.二吋照片 1 式 2 張(已上傳數位照片檔免附)。

4.國民身分證影本 1 份。

5.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1 份(須含父母戶籍資料並不得以戶口名簿代 替,戶籍謄本記事欄記事勿省略)。

6.郵票(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用,無須黏貼於信封):

(1)個人申請:64 元郵票。

(2)學校推薦:64 元郵票。

(9)

(3)同時參加「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者:96 元郵票。

7.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具高三上註冊章),非應屆畢業生繳交畢 業證書或同等學力影本。

8.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9.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者,須檢附「現役軍人就學服役志願書」、「在營 志願役士官報考保薦證明書」(範例如附件二、三),並經所屬編階上 校(含)以上主官出具同意報考公函負保薦責任。

10.參加「學校推薦」考生須檢附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未檢附者視同學校 推薦資格不符,範例如附件四)。

(二)書面審查資料:

1.自傳(範例如附件五)。

2.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

推薦人須簽名並加蓋學校章戳

)。

3.歷年成績單(高一至高三上,並須加蓋學校教務處章戳)。

4.其他(社團參與、競賽成果、學生幹部、全民英檢成績、技能檢定證照、

志工服務證明等)。

5.申請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用藝術學系須繳交音樂、美術、戲劇等藝 術領域相關社團、展演、競賽之紀錄及文字或影像作品。

七、郵寄地點︰

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10675)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 號 2 樓。

八、考生於報名表上選填之志願系(組)一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 改及退還;另考生未完成網路報名、未於簽名欄親筆簽名、非應屆畢業之 役齡男子未至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完成查核簽署及寄送資料不全者,一律 不予受理報名或判定為不合格件。

九、考生填寫報名表時,應詳讀填表注意事項,報名表上聯絡電話欄須留考生 及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俾利報到或備取生通知作業,以免影響個人權 益,並於網路上填寫相關資料後下載列印,考生及法定代理人於報名表上 以正楷簽名,字跡切勿潦草,以免無法辨識致影響報考權益。

十、報名須繳交資料如有不齊備或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不予受理報名。各 項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即撤銷應試資格;於錄取後 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如於入學後查覺,一律以開除 學籍論處。

十一、曾經就讀國內各大專校院者(不含五專肄業生),須於報名表中填註最 高學歷並同時繳驗畢(肄)業證明書;若為國外之大專校院畢(肄)業 證書須自行先送我駐外單位辦理驗證及開具證明文件,方可據以採用。

十二、網路報名(填表):

(一)未實施體檢及體格等級不合格者,無法登入報名系統。

(10)

(二)凡未於網路報名之考生,均不受理。但以派外工作人員子女身分報考 者,不在此限。

(三)考生所繳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應為最近 3 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 相公會所訂定 2 吋證照相片或數位相片檔規格。

1.證照相片規格:

(1)應為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白或淺色背景之彩色 2 吋相片。

(2)不得佩戴深色鏡片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並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背面書寫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數位相片檔案規格:

(1)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

(2)影像中之人像部分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

背景必須為白色或淺色;不得佩戴深色鏡片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

(3) 影 像 解 析 度 每 英 吋 不 得 少 於 300Pixels 。 最 高 解 析 度 不 超 過 500Pixels。

(4)檔案名稱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儲存於JPG 格式(範例:A123456789.JPG)。

(5)不得使用合成影像或使用低於一百萬畫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相片。

十三、特殊身分考生加分優待證明暨相關規定: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僑 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之僑

生身分證明原本。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

原 住 民 學 生

本人全戶戶籍謄本 1 份,記事欄 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 民」記事。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75%。

蒙 藏 生 一、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二、本人全戶戶籍謄本 1 份。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75%。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一、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 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件(如 已 遺 失 , 應 註 明 其 發 文 機 關,發文日期、字號)。

二、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 入出境紀錄。

返國半年內增加各科原始 級分 3.75%;返國一年內增 加各科原始級分 3%;返國 二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2.25%;返國三年內增加各 科原始級分 1.5%。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本人全戶戶籍謄本 1 份,記事欄 有「重大災害地區」…記事。重 大災害地區之認定依該事件相關 法規之廢止而停止適用。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 3.75%。

(11)

(一)前項表列優待規定之分數計算,增加分數以各科原始級分乘以增加比 率為其優待分數。但加分後其級分應以當次級分最高分為上限(其分數 取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具有優待身分之考生,於報名時未檢附有效身分證明(正本)辦理優待 者,均以棄權論。

(三)具有兩種以上特種生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加分優待。

(四)加分相關規定,須各科原級分達各校檢定基準後,始計加分優待。

伍、成績計算方式:

ㄧ、「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入學各校之學生,均應參加學科能力測驗各 考試科目「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五科,甄選學系(組)不採計之 科目,亦應參加考試」;測驗成績無任一考科為零級分者,並通過甄選學 系所定篩選基準者,方可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甄選學系之篩選基準及程序

(先檢定,後倍率)如下:

(一)檢定篩選:係指參加第二階段考試之考生應先具備甄選學系指定學科能 力測驗「檢定標準」(原始級分)以上資格;未達檢定標準者,不得參加 倍率篩選。檢定標準如下:

1.頂標: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2.前標: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3.均標: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4.後標: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5.底標: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二)倍率篩選:係指甄選學系(組)以某一科目或某幾科目之測驗級分(若 有加權以加權後成績採計,含總級分)由倍率高者篩選至倍率低者,篩 選出某倍於預定招生名額之學生人數(即招生名額X最低倍率)參加第二 階段考試,倍率相同之科目,以其級分之和進行篩選。

(三)前項依甄選學系(組)所訂之最低倍率做倍率篩選,若篩選出人數大於 參加第二階段考試人數時,則其同級分超額之學生一律取得參加第二階 段考試資格。

二、總成績處理:

(一)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依校(院)系所採計之科目以原級分計分或加重計分 後按其佔總成績比率計算(若有小數不予去除,僅顯示到小數第 2 位)。

(二)各指定項目甄試之成績,依校(院)系所訂採計之各指定項目以原得分按 其佔總成績比率計算(若有小數不予去除,僅顯示到小數第 2 位)。

(三)前列成績之和即為甄試總成績,甄選總成績取至小數第 2 位,小數第 3 位以後四捨五入。

(四)各校(院)對甄選總成績之處理及其他特別規定,請詳閱簡章分則。

(12)

例如:甲生學科能力測驗各科成績國文科 9 級分、英文科 11 級分、數 學 11 級分、自然科 10 級分、社會科 8 級分;若某校系所訂分則為: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目 檢 定 篩 選 倍 率 採 計 方 式 佔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率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參 酌 優 先 順 序

底標 -- *1.00

60%

4

底標 -- *1.00 3

後標 -- *1.50 1

後標 -- *1.50 2

不採計 -- --

-- 3 -- 5

試 指

生 活 與 情 緒

適 應 問 卷 不計分,僅供口試參考。

--

--

智 力 測 驗 成績達 100 分以上及格。 8

試 成績達 60 分以上合格。 --

每人 5 至 10 分鐘,由各校院教師(官)

依規定組成甄選委員負責實施。 20% 6

審 查 資 料 歷年成績單、自傳、教官或師長推

薦函及其他有利佐審資料。 20% 7 則甲生:

1.「學科能力測驗」原始總級分為 49 級分。

(即:國文科 9 級分+英文科 11 級分+數學 11 級分+社會科 8 級分+自然科 10 級分)

2.「學科能力測驗」入學計算成績」應為41.20(為便於說明,顯示至小數第2 位)

(即: ×60=41.20)

陸、甄試方式:

分二階段辦理,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依各校院推薦及申請學系(組)

所訂定檢定篩選基準,再行通知是否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一、第一階段:完成體格檢查及報名手續合於各校院基準者,即進行資格審查

(含報名應繳資料、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檢定及篩選等),並由軍事學 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於 101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三)前寄發第二階段考試准 考證及不合格通知單。

二、第二階段:經審查符合第二階段考試資格之考生,於 101 年 4 月 7 日(星 期六)、8 日(星期日)、9 日(星期一)3 天持第二階段考試准考證至各指定 考試地點參加「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口試、智力測驗、面試及專長測驗。

(一)「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智力測驗」及「口試」成績不算入總分。但「生活 與情緒適應問卷」缺考或未完成作答、智力測驗未達及格 100 分以上或口 試未達合格 60 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9×1+11×1+11×1.5+10×1.5+8×0)

(15×1+15×1+15×1.5+15×1.5+15×0 )

(13)

(二)報名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用藝術學系「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

考生均須參加該校舉辦之面試及專長測驗。

(三)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面試及專長測驗日期及方式:

1.「學校推薦」或「個人申請」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用藝術學系者,

於第二階段考試加考面試及專長測驗。

2.時間:101 年 4 月 8 日(星期日)、9 日(星期一)。

3.地點: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 2 段 70 號)。

4.面試及專長測驗方式:由應用藝術學系面試委員會教師編組進行綜合面 談,考生依自我選定之專長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作品表演,表演所需之輔 助用具或伴奏人員請自行安排。

(四)第二階段考試日程表: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面試及專長測驗:

(五)第二階段共同項目考試地點(由考生於報名表上自行勾選,完成報名後不 得要求更改;試場地點如有異動依准考證和網站公告為主):

區分

學 校 推 薦 及 個 人 申 請

共 同 項 目 考 試 學校推薦 4 月 7 日(星期六) 4 月 8 日(星期日)

時 間

07:40 預備鈴

報到及面試

(依各校院通知時間與地點辦理) 07:50-08:20 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

08:40 預備鈴

09:15-10:05

智力測驗

(08:50 - 09:10 指 導 說 明、09:10-09:15 發試卷 答案卡、測驗時間09:15-

10:05、10:05-10:10 收試 卷答案卡)

10:30 預備鈴 10:40-12:00 口試 12:00-18:00

考試地點 自行選擇考場 推薦學校考場

學系 應用藝術學系

時間 4 月 8 日(星期日)、9 日(星期一)

08:30-18:00 面試及專長測驗(依校方通知辦理)

考試地點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

(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 2 段 70 號) 面試:

由應用藝術學系面試委員會教師編組進行綜合面談,考生依自我選定之 專長於規定時間內(約 5 至 10 分鐘)完成作品展示或專長表演,表演所 需之輔助用具或伴奏人員請自行安排(鋼琴由校方提供)。

(14)

1.台北考區:台北市市立三民國民中學;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 6 段 45 號。

2.桃園考區:桃園縣縣立青溪國民中學;桃園市中山東路 124 號。

3.台中考區:國立台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台中市南區高工路 191 號。

4.嘉義考區:國立嘉義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嘉義市中山路 7 號。

5.高雄考區:高雄市市立瑞祥高級中學;高雄市前鎮區班超路 63 號。

6.花蓮考區: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嘉新路 36 號。

(六)准考證補發:

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但以 1 次為限,最遲須於考試 當日 07:30 時前憑國民身分證及照片(與原報名時相同)1 張至考場向試 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七)試場規定及違規處理規定:

1.「智力測驗」、「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均採電腦閱卷,作答前必須詳閱 試題本、答案卡上相關規定,答案卡務必使用2B軟心鉛筆作答,不可使 用修正液(帶)修正,未依規定作答致無法判讀答案者,考生自行負責。

2.考生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 20 分鐘(08:50 至 09:10),智力測驗實際測驗時 間為 50 分鐘(09:15 至 10:05),收、發試卷答案卡各 5 分鐘,合計 80 分鐘。

3.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考生依排定時間參加問卷;缺考或未完成作答 者,不予錄取。

4.口試時,監考官依考生准考證號順序通知考生,依序實施口試;未參加 口試或口試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

5.考生有下列之情事,一律撤銷應試資格: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4)集體舞弊行為。

(5)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6)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7)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8)夾帶書籍文件。

(9)因故意或過失未繳交試卷(卡)。

(10)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11)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12)未遵守試場規定,不接受監考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 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6.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撤銷應試資格。

7.考生應按規定考試時間入場,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各科考試時間終止前,不得離場,違者

(15)

撤銷應試資格。

8.考生不得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卡,亦不得有左顧右盼、相互交 談、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以自誦或暗號傳送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 窺視答案等舞弊情事,違者撤銷應試資格。

9.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計算、

通訊(手機、PDA、無線電等)、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 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違者撤銷應試資格。

10.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不在編定試場應試者撤銷應試資格。

11.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 (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 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 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試桌左上角或指定位置,配合監試人 員核對准考證與監考名冊,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 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12.考生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 試必需用品,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13.考生開始作答前,應確實核對試卷(卡)之座號、類別、科目及試題 之類別、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 作答後,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或交換座位應試者,撤銷應試資格。

14.考生應依照試題及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並保持答案卷清潔與完 整,不得污損答案卷條碼。不按規定作答、無故污損或破壞答案卷、

在答案卷上顯示自己身分、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撤銷 應試資格。

15.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並於考試離場前將 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

柒、錄取規定:

一、第二階段共同項目考試之「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智力測驗」及「口 試」均為資格審查依據,不併入總成績計算。但「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

缺考或未完成答題、智力測驗成績未達及格 100 分以上及口試成績未達合 格 60 分以上者,雖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達錄取基準,亦不予錄取。

二、報名「學校推薦」考生未參加面試者(該項目以零分計)不予錄取。

三、「學校推薦」依考生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不列備取生,未招滿之 員額併入「個人申請」員額。

四、「個人申請」依考生總成績高低及志願序進行分發,取正取校(院)系中最 優先志願分發並錄取至額滿,餘列備取。總成績相同時,依各校自訂總成 績同分之參酌優先順序,以成績高者先錄取,各項目成績均相同時,一律

(16)

錄取。

五、接獲「學校推薦」或「個人申請」錄取通知者,均應完成聲明就讀或放棄 就讀手續。「學校推薦」考生經錄取後,未完成聲明放棄就讀手續者,不 得參加「個人申請」分發。「個人申請」考生經錄取後,完成聲明就讀手 續者,即自動放棄備取分發資格;聲明放棄該學系(組)正取生資格者,得 參加其他學系(組)備取遞補作業。

六、接獲錄取通知後,於下列規定時限內,循下列方式擇一完成確認手續:

(一)確認時間:

1.「學校推薦」:10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4 月 19 日(星期四) 下午 7 時。

2.「個人申請」:10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5 月 3 日(星期四) 下午 7 時。

(二)確認方式:

1.網路線上確認: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報名系統內,以個人帳號密碼 登入,並勾選聲明就讀或放棄就讀,即完成確認手續。

2.電話傳真確認: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下載正期班甄選入學「就讀聲 明書」或「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傳真至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

【傳真電話:02-27324411、02-87326574、02-27388931】,並以電話 確認即完成手續(電話:02-27325693、02-27321304、02-27321477、

02-27321330 轉分機 223~231)。

七、完成確認放棄全部錄取資格手續或逾期未完成確認手續者,撤銷全部志願 錄取資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八、考生未達各校甄選基準,即使所申請之學系尚未足額,亦不予錄取。

九、三軍官校飛行生未招滿之員額,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就符合空勤 體檢未獲錄取考生之成績績序及意願統一進行錄取分發。

十、101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三)開放考生網路查詢個人智力測驗、口試、面 試、書面審查資料等成績。

十一、備取生之遞補,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按缺額狀況於 101 年 5 月 7 日(星期一)至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7 時,以 電話依備取順序逐一通知,如於上述時間電話通知無人接聽,視為放棄 錄取資格(為避免損及就讀權益,考生報名時請務必預留可聯繫接通之個 人電話及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十二、錄取生就讀聲明確認後,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將就讀名冊函送

「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委員會」管制,不再辦理 101 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 學作業。錄取生如欲報考「101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或其他就學考試者,

應於 101 年 5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7 時前,完成確認放棄全部錄取資格手

(17)

續;未完成確認放棄全部錄取資格手續者,報到入學後不得請假參加任何 就學考試,若損及考生個人權益,考生或法定代理人不得有異議。

捌、放榜:

一、放榜日期:

(一)「學校推薦」:101 年 4 月 13 日(星期五)。

(二)「個人申請」:101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三)。

二、放榜及各項試務查詢電話、網址:

「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錄取考生均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寄 發錄取通知單,錄取名單統一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及各軍事校院網站公布。

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查詢專線 0800-000050、傳真 02-27324411。

網址 http://rdrc.mnd.gov.tw/。

陸軍軍官學校:

查詢專線 07-7433774、傳真 07-7481859。

網址 http://www.cma.edu.tw/。

海軍軍官學校:

查詢專線 07-5817366、傳真 07-5882447。

網址 http://www.cna.edu.tw/。

空軍軍官學校:

查詢專線 07-6254800、傳真 07-6263263。

網址 http://www.cafa.edu.tw/

國防醫學院:

查詢專線 02-87926692、傳真 02-87924811。

網址 http://www.ndmctsgh.edu.tw/

國防大學:網址http://www.ndu.edu.tw/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

查詢專線 02-28925125、傳真:02-28950854。

網址http://www.ndu.edu.tw/-政治作戰學院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查詢專線 02-28986771、傳真 02-28983771。

網址 http://www.ndu.edu.tw/-管理學院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

查詢專線 03-3800647、傳真 03-3891520。

網址 http://www.ndu.edu.tw/-理工學院。

玖、成績複查規定:

一、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複查:請向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提出申請。

(18)

二、第二階段考試成績複查:

(一)申請時間:

1.「學校推薦」:101 年 4 月 13 日(星期五)至 4 月 16 日(星期一)。

2.「個人申請」:101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三)至 4 月 27 日(星期五)。

(二)申請手續:依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與查覆表」(附件六),填妥相關 資 枓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傳 真 : 02-27324411;電話:0800-000050;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並以 電話確認,否則不予受理。

(三)「個人申請」成績複查科目僅限「智力測驗」。

(四)成績複查不必繳費。但以 1 次為限,並不得要求影印或重閱卷。

拾、報到:

一、入學報到通知單:

各校院於 101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寄發錄取新生入學報到通知單。

二、入學報到:

(一)新生訂於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止,至錄取 學校報到入學(實際報到時間與地點依各校新生報到通知辦理),7 月 2 日(星期一)起赴陸軍軍官學校統一實施新生入伍訓練八週。

(二)錄取新生應依指定時間按規定辦理報到入學。報到入學時,須繳驗畢(結) 業證書、相關證件及體格檢查表 1 份(以上均為正本),經錄取學校審定 合格後,方得報到入學;凡無法繳驗者,一律不得辦理報到。

(三)錄取新生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按規定至各錄取學校報到者,撤銷入學資 格,日後不得再申請報到入學。

三、因病、傷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 證明,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入伍訓練,體檢不合格或 未完成入伍訓練者,撤銷入學資格。

拾壹、注意事項:

一、經甄選錄取者,修業年限、授予學位等事宜,依相關教育法令(規)辦理。

二、入學報到時發現冒名頂替或申請入學資料與事實不符者,撤銷入學資 格;於入學報到後發現者,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由學校通 知家長或監護人,並專函請教育部備查。

三、考生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留存備查,

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四、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拾貳、畢業與服役規定:

一、畢業: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19)

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二、服役(務)規定:

(一)軍費生:

1.畢業後,以少尉任官,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0 年。

2.各校院學生畢業後完成飛行訓練者,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 少年限 14 年;未完成飛行訓練者,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 少年限 10 年。

3.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4 年。牙醫學 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2 年。護理學系、藥學系、公共 衛生等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0 年。

(二)自費生:

1.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 6 個月,

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 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2.服常備軍官役者,其役期依轉入年班軍費學生招生簡章之規定;服志 願役預備軍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 3 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 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三)代訓生:

畢 業 後 服 務 事 宜 , 依 輔 導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請 至 輔 導 會 網 站 http://www.vac.gov.tw查詢或逕與該會洽詢)。

拾參、福利、待遇:

一、軍費生在校期間及畢業任官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現 行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http : //www.mnd.gov.tw 相關網頁)。

二、自費生在校期間除依「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參閱 附錄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適用軍費學生有關規定辦理。

但不享有軍費學生之公費待遇、津貼及其他優待事項。

三、代訓生在校期間及畢業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宜,依輔導會相關規定辦 理(請至輔導會網站http://www.vac.gov.tw查詢或逕與該會洽詢)。

拾肆、一般規定:

一、凡考生體檢經體檢醫院檢查合格。但經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體檢 組實施複審為不合格者,撤銷報考資格。

二、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依考生體檢結果、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智力 測驗及口試成績等有關資料,實施綜合鑑定,凡任一項不及(合)格或學 科能力測驗成績有任一科為零級分者,均不予錄取。

三、新生錄取後或入學報到後,應遵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

(20)

各校院相關規定。

四、各校院錄取新生於錄取後或入學後於就學期間內,凡因傷病致體格發生 變化而不符「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或德行考核未達基 準者,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規定予以退學。

五、軍費生在校受訓期間因故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遭學校開 除學籍或退學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 賠償辦法」賠償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人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若被擔保之學生為中正預校畢業升讀者,保證人亦連帶賠償中 正預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依法強制 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如附件七);另錄取軍費生 考生須填寫軍費生就學服役志願書(如附件八)。代訓生考生須依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權利義務事宜(參閱附件九)。

六、在校期間因故核定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其服役之處理,依「軍 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辦理。

七、除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外,其餘學生在校就讀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 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優待。

八、學生入學後,如因學校組織調整,依當年度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 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請參閱「軍 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代訓生另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在營志願役士官畢業任軍官後因故退伍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 少年限者,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賠償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十一、在營志願役士官就讀各軍事學校正期班未能畢業須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

十二、考生如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可持本部核發之准考證或錄取通知單至 兵役單位辦理延期徵集;凡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撤銷報考 或錄取資格。

十三、現役軍人試場紀律:

(一)違反試場規定者,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依試場規定處理外,並 將違反試場規定事實,函請考生薦訓單位,召開評審會議處。

(二)凡違反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屬實者,由薦訓單位依「陸海空 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層報所屬司令 部轉國防部備查),另管制 3 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訓練班隊「包括 各基礎、進修、深造教育等班隊(含推薦入學班隊)」。

(21)

(三)考生因個人行為違犯試場規定,薦訓單位主官(管)經查明具行政監 督疏失者,應予議處。

十四、現役軍人入學後經查不符入學資格、限制條件或在他校就讀期間曾因 品德、言行遭學校退學或開除者,依規定開除學籍;涉及刑事責任者,

分別依法移送軍、司法機關辦理。

十五、本招生簡章所訂之報名、體檢、考場、考試日期、報到入學等時間、

地點若因故有異動必要時,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得於通知考生 後,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22)

附錄一

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區分

飛行 其他 備考

( )

I N

01 身 高 按照年度招生簡章所訂體格基準

02 體 重 按照年度招生簡章所訂體格基準

03 視 力 按照年度招生簡章所訂體格基準

04 空腹血糖檢查高於 100mg/dL。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05 過敏性鼻炎。 ㄨ ㄨ ㄨ ○ ○ ○ ○ ○ ○ ○ 06 慢性副鼻竇炎。 ㄨ ㄨ ㄨ ○ ○ ○ ○ ○ ○ ○ 07 重度扁桃腺腫大。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08 曾患肺結核現已纖維化鈣化。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09 曾患肺膿瘍、肺氣腫、氣胸、水胸、膿胸

及乳糜胸。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10 任 何 程 度 慢 性 粘 連 性 肋 膜 炎 。 ㄨ ㄨ ㄨ ○ ○ ○ ○ ○ ○ ○ 11 肛門瘻管、坐股直腸窩膿瘍,經治療或外

科矯治後仍有併發症。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12 浮游腎。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13 具尿道裂或狹窄病史。 ㄨ ㄨ ㄨ ○ ○ ○ ○ ○ ○ ○ 14 泌尿道結石。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15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十度。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16 下肢輕度靜脈曲張。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17 心臟瓣膜輕度以上狹窄或閉鎖不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18 慢性中耳炎合併脂肪瘤或內耳炎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19 鼓膜一側或兩側穿孔未矯治。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20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21 斜視超過 20 稜鏡度。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22 梅毒。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23 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

性或急迫性尿失禁。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24 兩側卵巢摘除。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25 平均血球容積高於 80fl 且男性血色素未

達 12gm/dL、女性血色素未達 11gm/dL。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ㄨ

1.考生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國防部與內政部會銜發布之「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 體位,並達本「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屬「體位區分標準」

之「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及「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

2.報考飛行生(航空組)者,體位未符合「國軍航空醫務教範」第 I 類空勤體位規 定者為不合格。

(23)

附錄二

1 0 1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受理體檢指定醫院地址電話及時間參考表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一般體檢 空勤體檢

松 山 總 醫 院 02-27633425 臺北市松山區健

康路 131 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30-1100 配合一般體檢實施。

桃 園 總 醫 院 03-4804569

03-4704211 桃園縣龍潭鄉中

興路 168 號 週二、四

上午 0800-11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國軍新竹醫院 附設民眾診療

03-5348181

轉 325766 新竹市北區武陵

路 3 號 週二、五

上午 0830-1100 每週五

上午 0900-1101

臺 中 總 醫 院

04-23934191 轉 525329

525333

臺中市太平區中

山路 2 段 348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3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臺 中 總 醫 院

中 清 院 區 04-22023126 臺中市北區忠明

路 500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3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左 營 總 醫 院

07-5817121 轉 3414

3416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路 553 號 週三

上午 0800-103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高 雄 總 醫 院

07-7492708 07-7496751 轉 726101-6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1 路 2 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00-11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岡 山 醫 院 07-6250919

轉 161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大 義 2 路 1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30 週一、三、五 下午 1330-16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國軍高雄總醫院 附設屏東民眾診 療 服 務 處

08-7560756

轉 271、272 屏東市大湖路 58

巷 22 號 週二、三

上午 0830-11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5722 花蓮縣新城鄉嘉

里路 163 號 週一、三、四 上午 0830-11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三軍總醫院澎湖 分院附設民眾診

療 服 務 處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

寮里 90 號 週三

上午 0800-11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國 立 陽 明 大學

附 設 醫 院 03-9325192

轉 1201-4 宜蘭縣宜蘭市新

民路 152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基 隆 醫 院 02-24292525

轉 5610 基隆市信二路 268

週二、三、五

上午 0830-10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臺 北 醫 院 02-22765566

轉 1213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路 127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苗 栗 醫 院 037-261920

轉 1120 苗栗市為公路 747

週三

上午 0800-1000

101 年 1-3 月份實 施,視人潮排定,請 逕向醫院洽詢。

參考文獻

Outline

相關文件

十一、成績複查:請於 109.7.13(一) 上午 9:00~11:30 前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二十五)請依相關證照或證明文件輸入相關資料(如專長項 目、證照名稱、證件日期文號等) ,並上傳相關證照

參加甄選人員請於各階段甄選當日上午 9 時前攜帶身分證件 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參加甄選;同日上午 09:30

考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仍在有效期限之駕照、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以備查

1.考生請於110年4月21日(星期三)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2B

1.考生請於108年8月31日(星期六)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學

1.考生請於 111年5月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