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別:警察法制人員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0670 頁次:1-1
一、研究生甲參加丙補習班所開設為期三週之電腦課程,學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甲於報名時即當場將 1 萬元之學費繳交予丙,丙亦受 領之。惟甲之父乙不知甲業已付清學費之事實,竟又為甲將 1 萬元之學 費給付予丙,丙所聘僱之員工丁不查,乃以丙之名義受領該 1 萬元,並 當場開立收據予乙收執。試問:此時甲與丙間、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 如何?(25 分)
二、甲與乙共同參加一喜宴。喜宴結束之際,乙已呈現三分醉意,而走路顛 簸,惟甲仍將其所擁有之 A 車出借予乙使用。於是乙乃駕駛該 A 車返家,
然而於行駛途中,因乙精神不濟,以致不慎撞傷路過之行人丙,丙因此 受傷送醫。試問:此時乙與丙間、甲與丙間、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 何?(25 分)
三、甲為 A 地之所有權人,乙為 B 地之所有權人,二人為世交好友,同時將 A 與 B 二土地以一契約售與丙後,甲乙二人皆拒不辦理其所有權移轉登 記。嗣甲死亡,其繼承人有丁、戊二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若丙起訴請 求被告乙、丁、戊三人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問:該訴訟進行中,
乙提出丙之解約通知書,證明丙已經解除該契約,而丁、戊二人對此未 表示任何意見,則此證明對各被告之效力如何?此外,若丁於該訴訟 中,自認丙提出之契約書為有效,對各被告之效力又如何?(25 分)
四、甲向乙購買廠房設備,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後,乙拒不 交付買賣標的物。甲遂以先位聲明,主張基於該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乙 給付上開標的物;甲恐該買賣契約不成立,備位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乙 返還受領之 3000 萬元。請問:法院應如何審理此種合併類型之訴訟?
若甲之先位聲明被駁回,但備位聲明勝訴,此時甲如欲上訴,是否具有 上訴利益?若上訴狀中未表明上訴理由,是否合於上訴之程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