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 議實施要點訂定。
二、本會成員以校長、當然代表、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 下簡稱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專任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職工指正式編制職員及工友。
本會任一性別成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本會採代表制,人數為全校編制教職員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下,除 校長、教務、學務、總務、輔導、補校、人事、會計等處室主任八人 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各類代表比例如下: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為十五分之七,由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互 相推選產生。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為十五分之二,由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互相推 選產生。
(三)家長會代表為十五分之五,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及特教班應 有一名家長代表外,其餘由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
(四)職工代表為十五分之一,由職工互相推選產生。
前項各款代表人數非整數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第一項各款之代表,得推選至多各三分之一候補名額。
四、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成員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出缺:
(一)死亡或受監護宣告。
(二)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三)受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
(四)本人提出書面辭職,並經校長核定。
前項成員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五、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校長因故未能主持時,應指定本會成員一人為主持人。
本會成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六、本會應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於上學期期初、期末及下學期期末各召開一次,並應列入學校行 事曆。
本會開會通知單應於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成員,並徵詢提案。
七、本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成員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 校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點第三項之規定,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不適用之。
八、本會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本會裁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九、本會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若有異議者,得提付表決,經出席成員過半數 同意後作成決議。
本會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 理。
十、本會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應於會後七日內向相關機關 函請解釋後,於下次會議提請決議。
十一、本會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期間 應扣除例假日。
本會決議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確認。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