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xx-2016
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in watershed of LianJiang River
(征求意见稿)
2016-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控制要求...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2
6 标准实施与监督...3
前 言
为防治广东省练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粤水更清行动 计划(2013-2020)》、《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 年)》、《广东省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练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丘锦荣、卢文洲、林澍、雷育涛、易皓、刘芸、彭雪慧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x 年 xx 月 xx 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x 年 xx 月 xx 日首次发布,自 xxxx 年 x 月 x 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向练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造纸和纸制品、食品加工及制造等重点控制行业 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排放标准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执行;练江流域水环境整治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 件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7-201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3-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26-200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7-2012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2013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2013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201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201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控制要求
4.1 流域范围
练江流域包括汕头潮阳辖区内的和平、贵屿、铜盂、城南、棉北、文光、金浦、海门、谷饶等 9 个镇街;汕头潮南辖区内的峡山、陈店、司马浦、胪岗、两英、仙城、红场、雷岭、陇田、成田、井 都等 11 个镇街;揭阳普宁辖区内的流沙东、流沙西、流沙南、流沙北、池尾、大南山、燎原、麒麟、
南径、大坝、下架山、军埠、占陇、云落、梅塘等 15 个镇街。
4.2 排放限值
4.2.1 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其排放按表 1 规定限值执行;
4.2.2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 1 规定限值执行。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色度除外)
序号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
(CODCr) 氨氮 总磷
(以 P 计)
色度
(稀释倍数)
1 纺织染整行业 60 8.0 0.5 30
2 造纸和纸 制品行业
制浆企业 80
5.0 0.5 50
制浆和造纸联合企业 60
造纸企业 50
3 食品加工及制造业 50 5.0 0.5 30
4 城镇污水处理厂 40 5.0(2.0) 0.5(0.4) 30
注:1、上述行业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仍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2、括号内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排放限值。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 行。
5.4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
5.5 对企业(含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方法标准。
表 2 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化学需氧量
(CODCr)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
2 氨氮
(NH3-N)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2013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2013
3 总磷
(TP)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201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2013
4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03-89
注:国家发布新的测定方法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按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 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 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 排放浓度。
6.3 排入练江及其支流的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 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