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五届会议
2013年 1 月 21 日至 2 月 1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
列支敦士登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5/LIE/1大 会
Distr.: General 8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目录
段次 页次
一. 导言 ... 1-3 3 二. 方法 ... 4-5 3 三. 法律和机构框架 ... 6-14 3 A. 法律框架... 6-9 3 B. 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 ... 10-14 4
四. 保护和增进人权 ... 15-90 5 A. 平等、不歧视和特别弱势群体 ... 15-52 5 1. 性别... 15-23 5 2. 儿童... 24-30 7 3. 老年人... 31-33 9 4. 残疾人... 34-38 9 5. 外籍居民的移徙和融合... 39-44 10 6. 种族主义... 45-50 11 7. 性取向... 51-52 12 B. 生命权、禁止奴役和酷刑 ... 53-55 13 C. 司法、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 56-58 13 D. 寻求庇护的权利 ... 59-61 14 E.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 62-65 14 F. 参与政治生活 ... 66-69 15 G. 工作权... 70-73 16 H. 社会保障权和适足生活水准权 ... 74 16 I. 受教育权... 75-84 16 J. 身心健康的权利 ... 85-88 18 K. 国际团结... 89-90 18 五. 与民间社会的协商 ... 91-95 19 六. 结束语 ... 96 20
一. 导言
1. 列支敦士登非常重视人权和人权所体现的各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包括承认 平等权利――无论权力和影响力如何。这一原则在国家间行为方面也发挥着重要 作用。因此,增进和保护人权是列支敦士登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的优先事项。列 支敦士登面积为 160 平方公里,人口约为 36,000, 是世界上最小的国家之一。尽 管如此,列支敦士登相信,它的参与能够为国际一级和国家一级保护和增进人权 作出重大贡献。
2. 列支敦士登完全支持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并非常重视普遍定期审议在世界范 围内改善人权状况的作用。因此,列支敦士登自然认真对待向其提出的各项建 议,并且它也参与了对其他国家的普遍定期审议。
3. 作为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一部分,对列支敦士登的第一次评估是在 2008 年 12月 5 日。在那次评估的框架中,一共向列支敦士登提出了 43 项建议。列支敦 士登接受了四分之三以上的建议,即 35 项(其中一些建议的措辞稍有不同)。本 报告显示,在很多建议的相关方面,甚至是在部分原先建议被列支敦士登拒绝的 一些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
二. 方法
4. 本报告由外交部起草,并得到了所有相关行政部门的参与。报告在通过前发 给了与人权有关的委任委员会和机构以及感兴趣的民间社会组织。这些机构有机 会在以研讨会形式专门举行的活动上对报告进行评论和/或提交书面评论。所收 到的报告反馈意见的摘要见第五章。
5. 本报告的专题结构以《世界人权宣言》的结构为基础。相关专题章节中讨论 了列支敦士登在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中所接受的建议。
三. 法律和机构框架
A. 法律框架
6. 《列支敦士登宪法》第 27 条之二至第 44 条列出了众多基本权利和基本自 由。在其判例法中,宪法法院从《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更多基本权利 或已将它们视为独立和不成文的基本权利。
7. 在国际协定方面,列支敦士登遵循一元化的传统,也就是说,批准的协定自 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没有制定一项专门法律的必要。如果协定 条款就其目的而言足够具体,该协定也可以直接适用。
第 64/2、64/3、65/1 项建议:《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 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 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8. 列支敦士登接受了三项关于批准国际公约的建议。列支敦士登政府的标准做 法是,只有在相关法律和实践前提条件在国内得到了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决定加入 一项公约。这种做法确保了公约所有条款都能够在生效之时真正适用。就《儿童 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来说,其执行 需要修订与性犯罪有关的刑罚,这项工作已在同时进行。目前正在起草提交议会 的提案,目标是尽可能于 2012 年底前批准该任择议定书。关于批准《保护所有 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计划,该计划是明确将与强迫失踪有关的罪行列入
《刑法》,正在为此开展准备工作。这一步骤一经完成,即可迅速完成批准工 作。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政府已经任命了一个部门间工作 组,以评估是否有必要修订法律,为批准任择议定书做准备。鉴于国家公共行政 机构正在进行改革(见第 13 段),工作组最后报告已被推迟。计划于行政改革完 成后继续编写报告,以尽快批准该《公约》。
9. 2009年,列支敦士登批准了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 1954 年《关 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同时,该国撤销了对《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相关保留。2009 年,该国 还批准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2012 年 5 月 8 日,列支 敦士登成为第一个批准罗马规约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的国家。近年来,列支敦士 登还签署了下列与人权相关的公约:《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 公约》、《网络犯罪公约》及其关于将利用计算机系统犯下的种族主义或仇外行 为定罪的附加议定书、《集束弹药公约》(均为 2008 年)以及《欧洲委员会关于 涉及威胁公共卫生的仿冒医药产品和类似犯罪的公约》。
B. 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
10. 列支敦士登存在多个增进人权的机构。政府的机会平等办公室发挥了重要 作用,该办公室目前的编制是 2005 年以来就有的。它在两性平等、残疾人、移 民和融合、社会弱势和性取向等领域反对歧视并促进平等机会。过去十年来,在 国家公共行政机构内外建立了一些负责具体人权专题的办公室和机构。行政机构 内的包括外国居民融合官的任命(2008 年)和受害者援助办公室的成立(2008 年),
后者为犯罪行为受害者及其亲属提供咨询以及医疗、心理和经济援助。政府还任 命了一些委员会,作为具体专题的咨询机构,例如两性平等委员会、防止暴力委 员会和融合问题委员会。
11. 另一个重要机构是独立惩戒委员会(自 2008 年初起),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 刑罚系统中判决执行的遵守情况和罪犯待遇。它还发挥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 定书》中提出的国家预防机制的作用。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依法建立的残疾人平等 办公室,该办公室由列支敦士登残疾人协会管理。
12. 过去四年来机构层面最重要的创新是 2009 年建立的儿童和青年事务监察员 办公室(OSKJ)。儿童和青年事务监察员办公室是一个独立和中立的、可普遍提供 服务的负责儿童和青年相关问题的联络和申诉办公室。儿童和青年事务监察员办 公室的任务包括受理问题、关切和申诉并在私人与处理儿童和青年问题的组织、
当局和所有公共组织间出现困难或冲突时进行调解。它以绝对保密的方式处理所 有事宜。儿童和青年事务监察员办公室的另一项工作是监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 约》及其他国际儿童保护制度的落实。第一任监察员由列支敦士登议会于 2009 年 10 月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已于 2010 年初开始工作。也是在 2009 年,儿童 和青年咨询理事会成立,这是在国家一级代表儿童和青年利益的又一机构。咨询 理事会由从事儿童和青年工作的组织和团体组成。
13. 在以精简结构和明确权责为目标的总体行政改革背景下,列支敦士登将从 根本上改革其人权保护制度。按照计划,机会平等办公室的一些部分将和其他各 行政办公室的人权活动一起被并入新成立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办公室。其目的是确 保与平等机会和不歧视相关的所有主题都综合到同一个部门内。此外,政府决定 建立一个增进和保护人权的独立机构。这一机构的任务将包括目前机会平等办公 室行使独立授权的领域。政府的计划是按照巴黎原则(1993 年 12 月 20 日联合国 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设计该机构。为了进一步发挥协同作用,儿童和青年事务 监察员办公室将被并入这一新成立的独立机构。
14. 人权保护和不歧视领域的数据状况过去一直是个弱点,列支敦士登曾屡次 被要求对此给予重视。近年来,加大了努力,以改进人权保护和不歧视领域的数 据状况,既为了改进具体专题方面的数据,也为了获得更好的整体看法。这方面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政府于 2010 年决定发布列支敦士登人权状况报告,并每年 更新。该报告发布于 www.aaa.llv.li 网站“Publikationen”目录下。
四. 保护和增进人权
A. 平等、不歧视和特别弱势群体
1. 性别
15. 在两性平等领域,列支敦士登收到了九项建议,接受了其中八项,有些建 议是重新措辞。对唯一没有接受的建议,即对一切家庭暴力行为当然进行起诉,
列支敦士登作了审查并已经落实了该项建议。
第 64/6、64/7、64/8、64/9、65/8、65/9、65/10、65/11、65/12 项建议:打击 家庭暴力;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所有层面和所有领域;确保劳动力市场 的平等机会,特别是妇女生育后的重新就业;克服传统陈规定型观念;处理 继承方面事实上的歧视。
16. 多年来,男女机会平等一直是政府的重要关切。过去四年来,政府一直在 稳步推进实现男女事实平等的努力,在这方面取得了更多进展。
17. 关于在法律领域采取的措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法的修订和《刑法 典》中关于性犯罪的新条款。2012 年对继承法进行了根本性修订,以提高未亡 配偶或登记伴侣的法律地位。为此目的,特别增加了未亡配偶或登记伴侣的法律 继承份额。改革前,未亡配偶或登记伴侣的法定继承份额是遗产的三分之一――
除了直系子孙继承的份额外。事实上,这不利于没有工作的配偶。新的继承份额 是遗产的一半。这也相应地增加了强制性份额,后者是在法定继承份额基础上计 算得出的。规定强制性份额的法律现在也列入了一个防止滥用条例,以确保未亡 配偶不会陷入不利境地。
18. 对有关性犯罪的法律的修订旨在扩大对受害者的物质――法律保护并在法律 层面上辅助政府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及家庭暴力而采取的实际措施。2011 年 6 月 1 日起,列支敦士登增加了将受到当然起诉的犯罪种类。在对近亲属的生 命威胁、跟踪骚扰(“持续纠缠”)、婚内或同居关系内的强奸或性胁迫以及强迫 婚姻等情况下,取消了经受影响者同意方可起诉的要求。当然起诉确保了不再有 任何限制性前提条件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女性生殖器残割进行刑事处 罚的条款被明确列入法律,这一条款也于 2011 年 6 月 1 日生效,它同样促进了 对暴力受害者的更强有力的保护。
19. 2001 年生效的《暴力保护法》及其核心(即作为一种预防措施驱逐罪犯的权 利)构成了打击家庭暴力的基础。每年,列支敦士登各公共机构都会收到以八种 语文制作的应急卡片,内含关于家庭暴力和受影响者联络办事处的信息。应急卡 是免费发放的。每二至三年,政府与一个或多个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一些活动。
例如,2012 年,政府计划与列支敦士登妇女之家合作举行一次为期两周的反对 家庭暴力活动。
20. 虽然列支敦士登已经贯彻了男女法律平等,但在实现完全事实平等方面仍 面临一些挑战。在这一领域,过去四年来发起并实施了很多措施――其中很多与 民间社会进行了合作。与很多国家一样,两性在政治机构中的平衡代表性在很多 地方仍未实现。在国家议会和市议会中,女性约占四分之一的席位。为了改进这 一状况,政府为女性开设了政治课程,这赢得了很好的反响。这一课程旨在赋予 女性权能,并鼓励她们在政治机构和公开场合表达她们的关切并发挥她们的潜 力。决定竞选国家议会或市议会席位的妇女可以得到额外的支持,她们可通过 www.frauenwahl.li这一特别平台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此外,每年就当前议题与妇 女议员举行两次公开讨论,这种做法已持续多年。除了这些正在实施的措施,
2011 年,两性平等委员会委托进行了一项关于“2011 年市级选举中的非候选 人”研究。这项研究探讨了被提名竞选公职的人为何会决定不这么做。研究报告 说明了激励更多妇女今后竞选公职的一些可能的决定性因素。
21. 列支敦士登两性平等政策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劳动力市场中男女的机会平 等。《两性平等法》提供了这方面的法律依据,该法颁布于 1999 年,迄今为止 进行了两次修订。过去几十年来,总的趋势明显是逐渐增加妇女就业并相应地与 男性就业模式更为趋同。2010 年,劳动者中妇女所占比例为 40.2%。尽管如此,
这方面仍然存在显著的差异。2009 年,妇女月薪总额比男性低 19.5%。薪资是一 个特别敏感的领域,2012 年在这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国家公共行政机构 进行的第二次工资不平等调查。另一个计划中的项目称为“(工资)怪象”,该项 目将使人民了解男女工资(不)平等现象并提高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全部 24 个公共基金会和机构以及部分属于国家的私营企业中,战略管理层中的妇女比例 为 24.3%。
22. 与工作场所男女平等密切相关的是倡导兼顾家庭和工作的做法以及总体的 家庭政策。列支敦士登拥有发达的儿童日托机构和其他的家庭外照料机构网络,
这些机构非常受欢迎。政府对家庭外日托机构提供补贴,市政当局和私营企业的 参与也使这些机构不断完善。一些城市已经建立了全日制学校。列支敦士登妇女 生育后依法享有 20 周的带薪产假。此外,婴儿父母还有权享有 3 个月的无薪育 婴假。国家公共行政机构作为雇主在可行的情况下允许有关雇员非全职工作。为 了提高私营部门对顾及家庭的公司和人事政策的重要性的认识,与工商协会进行 了相关交流。在这方面,2012 年 11 月将举行首次关于“兼顾家庭与工作――有 利于企业!”的活动。政府实施了各种措施为因生育中断工作后重新就业的妇女 提供支助:为复职者提供了免费的集体课程和个别辅导。
23. 鉴于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机会与态度紧密相关,正在采取一些措施,旨 在提高对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并消除这些观念。这方面的各种学校项目值得注 意,这些项目提高年轻人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或使学生对非性别典型的职业有所 了解。
2. 儿童
第 64/4、65/24、65/25 项建议:考虑设立独立机制,负责处理关于侵犯儿童 权利的申诉;禁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体罚;采取措施保护受父母被拘留或监 禁影响的儿童并保障他们的福利。
24. 列支敦士登新的《儿童和青年法》于 2009 年 2 月 1 日生效。该法的制定采 用了由儿童、青年和成人共同参与的参与式进程。《儿童和青年法》中明确纳入 了《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权利和不歧视的原则。其他创新性元素包括新 建了两个独立机构,即儿童和青年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和儿童和青年咨询理事会 (另见第 12 段),以及将儿童和青年参与国家一级和市一级与他们相关的事宜的
规定纳入法律。此外,儿童和青年的参与也被列入了《学校法》(2011 年修订 本)。
25. 新《儿童和青年法》的其他重要内容包括:关于对危及儿童福利的行为进 行报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法儿童和青年提供支助的规则,以及关于收养、加 强儿童在司法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加强对儿童和青年的保护的新规则(包括关 于酒精饮料和烟草产品的广告和销售的新规则)。
26. 此外,新《儿童和青年法》列入了非暴力养育的权利,这是对《民法总 则》中已有条款的补充。《儿童和青年法》规定,一切形式的体罚以及情感伤害 和其他有辱人格的措施都是不允许的。这种禁止不仅针对父母,还针对参与儿童 教育和养育的所有人。
27. 关于性犯罪的法律在 2010 年进行了修订,实现了更全面地保护儿童免受性 虐待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2011 年 3 月 16 日生效,部分内容于 2011 年 6 月 1 日 生效)。修正案扩大了受害者的物质――法律保护,并引入了新的刑事罪行,包括 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儿童进行性接触(诱骗)。此外,修正案中还列入了对与儿 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有关的行为的全面定罪。在多宗对儿童和青年的性犯罪案 件中采用了域外管辖权。违反性自主的犯罪行为和其他性犯罪的时效期限得到了 延长,不计入受害者达到法定年龄前的时间。为了顾及预防方面,新的条款规定 了对被定罪的性侵害罪犯更严格的监督,包括可能的监督型缓刑、假释时发出一 些指令以及禁止从事某些类型的工作。
28. 儿童权利政策也是家庭政策:与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列支敦士登面临着主 要的家庭政策挑战。社会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家庭结构以及家长和儿童的需求。
基于这些见解,政府于 2011 年提出了“列支敦士登家庭框架”,它提供了一个 尽可能反映现实的家庭、儿童和青年政策框架。家庭框架中进一步明确列出了一 个措施目录。按照 2012 年和 2013 年最新的措施目录,政府侧重的四个领域为:
兼顾家庭和工作、在青年中预防债务、开放的青年工作以及家长教育。最终目标 是为各种生活和家庭形式提供良好条件,并为此汇聚并协调所有领域的相关行为 者。
29. 在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中,列支敦士登收到的一项建议为,应采取措施保 护父母被拘留或监禁的儿童,顾及到他们的身心发展和社会发展。列支敦士登已 经有了这方面的措施:如果父母中一人被拘留或监禁,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的儿童 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组成的跨学科小组将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评 估。该小组确定儿童是否可在一位家长被监禁的情况下留在近亲家庭(与另外一 位家长)或大家庭,以及是否有必要由社会事务办公室对儿童采取具体措施和/或 支助。
30. 《儿童和青年法》建立的两个独立机构,即儿童和青年事务监察员办公室 和儿童和青年咨询理事会,于 2011 年对 1,100 名儿童和青年――相当于列支敦士 登这一年龄组儿童的 20%――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询问了儿童的生活状况、他
们的愿望和面临的问题。调查的成果是一个反映儿童和青年观点的报告,该报告 已对列支敦士登民众公布,并已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1 研究报告显示,
列支敦士登儿童和青年对他们的生活环境感到满意;他们认识到小国物质繁荣的 优势。报告还查明了有进一步改善潜力的各个领域,如参与和父母监护权(在分 居和离婚前需要经过国家支持的事前调解)。主管部委已经开始落实共同监护权 制度方面的工作。
3. 老年人
31. 列支敦士登的养老金制度非常发达,本国居民退休后可继续享受适足生活 水准。由于人口发展――即老年人比例的增加――以及老年人口的需求变化,政府 认为,以全局观统筹养老政策是一项重要任务。养老政策致力于实现一个原则,
即需要照料者应能够尽可能自主和独立地生活。
32. 虽然早期的老年人照料机构主要侧重机构照料,但 2007 年以来,家庭照料 方式和预防性照料均得到了加强,以贯彻上述原则。这一战略包括对为需要照料 者提供家庭照料的家属提供支助。作为养老政策的一部分,政府于 2012 年通过 了一项“老年痴呆症战略”,为区别对待这一复杂并日益重要的问题提供了框 架。
33. 为了加强老年人参与涉及养老政策的政治决策,政府于 2007 年建立了政治 中立的独立咨询机构――老年人咨询理事会。老年人咨询理事会代表列支敦士登 老年人的意见,并向国家政治提议程序反映老年人的利益和关切。政府还经常与 各相关组织合作开展活动、运动和研究,以促进代际交流、团结和互相理解。政 府还通过 www.zukunftalter.li 网站,创建了一个养老政策相关所有问题的信息和 联络平台。
4. 残疾人
34. 列支敦士登残疾人的法定平等地位是通过《残疾人平等法》实现的,该法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残疾人平等法》旨在防止日常生活中的歧视和边缘 化,并尽量促进融合。该法还规定建立一个残疾人平等办公室。列支敦士登残疾 人协会是一个代表残疾人利益的独立机构,它代表政府履行残疾人平等办公室的 职能。作为国家公共行政机构总体改革的一部分(见第 13 段),这一职能未来将 由行政机构中的一个中央办公室履行。这样可以使残疾人协会重新专注于其作为 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35. 自《残疾人平等法》生效以来,其主要目标之一是采取措施实现残疾人的 事实平等,提高人民对残疾人关切的认识,并促进从事该领域工作的各政府机构
1 提供德文和英文的双语报告,可从 www.oskj.li 网站下载,Aktivitäten、Kinder-和 Jugendbericht 2011年。
和非政府群体间的联系。关于最后一点,应特别注意名为“Sichtwechsel”的联 系小组:共 20 个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联合组成了这个非正式小组,交流想法 和经验,发起联合运动,并通过 www.sichtwechsel.li 网站提供关于列支敦士登残 疾问题的资料。该小组是 2010 年列支敦士登残疾保险 50 周年联合展览期间组成 的。另一项提高认识措施是“mittendrin”项目。全国性报刊上经常刊载残疾人 撰写的新闻报道。2012 年 12 月 3 日,这些报道将首次出现在一份单独的报纸 中,列支敦士登每个家庭都将收到这份报纸。来年计划扩大该报的发行。
36. 除了《残疾人平等法》,《残疾保险法》(自 1960 年以来)继续作为一个法 律依据。其目标是帮助残疾人,使他们能够以自己的方式实现全部或部分自立,
并尽可能地独立生活。因此,他们享有一系列的融合措施,如职业再培训和继续 培训、工资补贴和额外援助等。无法工作或仅有部分工作能力的残疾人享有残疾 抚恤金。2012 年 4 月,政府实施了一项使残疾人更好融入工作场所的新计划。
这一计划包括为受影响者和第三方(即亲属和雇主)建立一个中央联络办公室。中 央联络办公室将统筹以前由几个不同机构提供的服务。这一计划的另一个目标是 实现与雇主更紧密的合作以及对它们提供支助并使它们认识到这一问题。该计划 将作为正在进行的行政改革的一部分予以落实。
37. 政府还采取了各种措施为残疾人消除障碍。为了改进信息的获取,政府将 无障碍访问扩大至官方互联网平台 www.regierung.li,几个月前在该网站上提供 了手语服务。提供该国官方资料的网站 www.liechtenstein.li 也采取了同样的措 施。政府还提供了一个名为“无障碍穿行列支敦士登”的在线指南,提供了关于 公共建筑、餐厅、医院的无障碍访问的现况。
38. 政府目前正在审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先决条件(见第 8 段)。
5. 外籍居民的移徙和融合
第 64/12、65/17、65/18、65/20 项建议:继续采取步骤,促进不同群体的融 入,特别是在教育方面;特别注意外国人的状况以及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
39. 列支敦士登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将外国人分为三类:瑞士公民、欧洲经济区 成员国公民以及其他国家(第三国)公民。这种区分的依据是与瑞士达成的国际条 约以及欧洲经济区法,后者包含关于各国公民及其家属在欧洲经济区内其他国家 的待遇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对等规则(受到配额限制)。2010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欧 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自由流动法》(《人员自由流动法》)规定了前两类外国人的 法律地位,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外国人法》(《外国人法》)规定了第三国公 民的法律地位。
40. 外国人在列支敦士登永久居住人口中占 33.3%,比例相对较高。居住在列支 敦士登的外国公民中,约一半来自欧洲经济区范围内,特别是奥地利和德国,约 三分之一来自瑞士,五分之一来自第三国。
41. 几十年来,国内居民和外籍居民基本上和平共处,特别还因为外籍居民为 列支敦士登的经济成功做出了与国内居民同样的贡献,并且他们融入了东道国的 社会结构。同时,外国人的融合是列支敦士登政府的一个核心关切。融入被视为 一个互相的过程,要求东道国社会和移民间的互相尊重和理解,这一过程以“要 求和促进”原则为基础。《人员自由流动法》和《外国人法》均包含融合原则:
《人员自由流动法》将其作为要实现的目标,《外国人法》中将其作为第三国公 民与主管的移民和护照办公室之间达成的融合协议框架中有约束力的行为。根据 这一协议,第三国公民承诺学习德语并掌握列支敦士登法律秩序及国家结构的基 本知识。而政府则为公民学习法语提供支助。
42. 2008 年 9 月 1 日,政府设立了一个融合官员的职位。2010 年 12 月,政府 通过了一项名为“列支敦士登――来自多样性的力量”的全面融合计划,其中列 出了 2011 至 2013 年的措施计划。该计划包含融合政策的五个指导原则:(1) 列 支敦士登协助当地居民发挥并利用其潜力;(2) 列支敦士登重视多样性,并有针 对性地促进多样性;(3) 列支敦士登自我定位为一个“跨文化国家”,允许每个 人参与其中;(4) 列支敦士登的居民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身份并为之自豪;
(5) 列支敦士登积极倡导使用多种语文。
43. 为了使外籍居民更好地融入,政府修订了《取得和丧失列支敦士登公民身 份法》(《公民身份法》)。自 2008 年 12 月 10 日起,希望取得列支敦士登公民 身份的外国人必须证明他们已掌握了德语和关于列支敦士登法律秩序、国家结 构、历史和文化的基本知识。通过这种方式,入籍可被视为一个成功的融合进程 的结果。作为修订的一部分,因婚姻而入籍所需的居住期限从 10 年降低至 5 年。
44. 学校系统在外籍居民的融合以及推动本国居民和外籍居民间的宽容和理解 方面扮演了另一个重要角色。如第 I 节(受教育权)所述,这方面采取了很多措 施。
6. 种族主义
45. 《刑法典》第 283 条和第 33 条第 5 款规定了对种族主义行为的刑事起诉。
第 64/11 和 64/13-16 项建议:继续努力采取措施打击种族主义;监控并记录 种族主义事件。
46. 列支敦士登无保留地接受了它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收到的关于打击种族 主义问题的全部五项建议。过去四年来,依照这些建议以及条约机构的建议实施 了很多措施。举行了提高民众认识和了解的活动和运动,进行了基础研究,并撰 写了相关资料的数据分析。防止暴力委员会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委员会于 2003 年由政府任命,是国家警察领导下的一个部门间机构。防止暴力委员会的 任务包括监测并记录列支敦士登境内右翼极端分子的暴力情况,并在危险事态发 展早期即引起人们的注意。
47. 2009 年,政府委托进行的关于右翼极端主义现象及其原因的社会学研究完 成了研究报告,并已向公众发布。研究报告中,报告作者还就打击种族主义和右 翼极端主义方面当局可采取的方法提出了种种建议。政府的防止暴力委员会对研 究报告的成果进行了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政府通过了 2010-2015 年打击右翼 极端主义(“MAX”)措施计划,其中包括多项活动。
48. 所列措施的重点是,2010 年建立了打击右翼极端主义专家办公室,该办公 室的任务是:为应对右翼极端主义的协助者提供指导并积累咨询知识;发起一项 反对右翼暴力的公众外联运动(“公开反对右翼暴力”2010 年);还提供对付右翼 极端分子等人的反侵犯培训。这一系列措施的重要优先事项还包括改善种族主义 和右翼极端主义方面的数据状况。在这方面,政府已委托一所独立调查机构起草 一份年度监控报告,记录列支敦士登所有与右翼极端主义有关的事件和措施。右 翼极端主义监控报告已经发布,可供公众查阅。2012 年 4 月,发布了记录 2011 年情况的第二份监控报告(见 www.respect-bitte.li;www.landespolizei.li)。
49. 除了已经提到的几点,所列 MAX 措施为一些持续进行的培训课程提供了依 据,这些为社会工作者、教师等人提供的培训旨在使他们认识到右翼极端主义问 题(识别右翼极端主义分子)并传授适当的干涉模式。
50. 学校在防止极端主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教学层面,学校特别重视历 史和政治教育。中学教育课程中,关于国家社会主义的教育是优先的必修科目。
提供了合适的教学材料,并积极倡导编写符合列支敦士登情况的教科书。此外,
学校推出了一些运动和项目,使学生能够批判性地应对种族主义和右翼极端主 义。这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每年的大屠杀纪念日。除了上述为教师持续提供的 培训课程,应对极端主义倾向的措施还包括低门槛的学生咨询(例如同学/老师担 当知己)和学校社会工作。
7. 性取向
第 65/13 项建议:规定同性伴侣登记伴侣关系的法律。
51. 新的《同性伴侣登记伴侣关系法》于 2011 年 9 月 1 日生效,为克服对同性 恋的歧视和社会禁忌做出了重要贡献。自那时起,同性伴侣已能够登记其伴侣关 系。登记伴侣关系由民事登记处批准。
52. 登记为具有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生活伴侣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登记伴侣必 须向对方提供关于其收入、资产和债务的信息。必须联合作出关于未来家庭的各 项决定。在继承法、社会保险法、职业退休金法、关于外国人和入籍的法律、税 法及所有其他领域的公共法方面,登记伴侣被视为等同于已婚夫妇。为此,制定
《登记伴侣关系法》的同时对各种现行法律进行了修订。登记伴侣关系者不允许 领养儿童或使用生殖医疗程序。
B. 生命权、禁止奴役和酷刑
53. 《列支敦士登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生命权、禁止不人道或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保障个人自由以及免遭奴役。死刑已被废除。
54. 虽然当局已经确定列支敦士登不是有组织的人口贩运的中转国和目的地 国,也未发生过贩运人口的案件,但过去几年来防止这一现象的努力仍得到了进 一步的加强。列支敦士登自 2006 年开始举行人口贩运问题圆桌会议,以加强执 法当局、移民当局和人口贩运受害者支助机构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合作。政府 2007 年通过了圆桌会议编制的打击人口贩运准则。2009 年,圆桌会议启动了一 项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预防项目(MAGDALENA)。
55. 该项目面向在列支敦士登酒吧和夜总会工作的舞女,她们被视为人口贩运 的危险群体。自 2009 年以来,这些舞女必须参加情况介绍会,由公务人员和受 害者援助办公室向妇女介绍她们的法律处境。介绍会有助于防止她们所处环境中 可能存在的剥削,并向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介绍如何利用咨询和受害者援助组 织。对该项目的评估已证实了它的积极影响。
C. 司法、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第 64/17 项建议:依照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保障被拘留 待审者的权利。
56. 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因此,列支敦士登已 落实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保障被拘留待审者权利的建议。警务人员必须在每名 被拘留者被捕时或被捕后立即告知其咨询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应 告知被拘留者其对自己进行辩护可能会对其不利。《刑事诉讼法》还要求拘留待 审期间必须指定一名辩护律师。如果被告没有指定这样的辩护律师,法院将提供 一名公设辩护人。调查法官必须立即对被拘留者进行审理,或在收到拘留待审申 请后 48 小时内尽早审理。
57. 2011 年,对《刑事诉讼法》的另一次修订进一步改善了被告和嫌疑人(即已 在进行初步调查)的法律地位。新的规则现在规定了查阅文件的权利、得到翻译 协助的权利、要求出示证据的权利、自由选择并有机会随时咨询辩护律师的权 利、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审理过程中咨询辩护律师的权利以及参与和出席的权 利。
58. 这一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增强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必须向刑事犯 罪受害者告知其各项权利,并在受害者进行申请的情况下,也必须告知受害者解 除对被告的拘留一事以及诉讼取得的进展等。因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心理负担的身 体、心理或性暴力受害者可要求获得敏感处理的特别权利。根据一项声明,刑事 犯罪的受害者还可作为私人当事方参与刑事诉讼,行使其程序权利。该修正案于
2012年 10 月 1 日生效。2007 年《受害者援助法》仍然是为向刑事案件受害者提 供援助的一般性依据。
D. 寻求庇护的权利
59. 列支敦士登新的《庇护法》于 2012 年 6 月 1 日生效,取代了 1998 年《难 民法》。鉴于实践经验以及国际一级的变化,这次修订很有必要。这方面特别重 要的变化是列支敦士登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加入了《都柏林协定》。《庇护 法》仍以《日内瓦难民公约》为基础,并保持了列支敦士登的人道主义传统。新 的《庇护法》对不驱回原则进行了更明确的表述。该法还规定了非国家迫害情况 下的保护以及在列支敦士登安置受难民署承认的难民可能性。《庇护法》旨在保 障快速和公正审判并确保需要保护者能够得到他们有权得到的保护。新法中明确 规定,政府有义务保障寻求庇护者获取法律咨询并在当事人没有能力的情况下承 担其医疗保险的费用,这进一步增强了寻求庇护者的权利。与旧的《难民法》一 样,新的《庇护法》规定,寻求庇护者在诉讼期间应尽可能工作,以此支付其生 活费用。寻求庇护者的未成年子女和孤身未成年人应参加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学校应尽快接受其入学。
60. 列支敦士登的寻求庇护者人数近年来大幅波动。寻求庇护者人数在 2003- 2008年期间稳步下降,但 2009 年攀升至 294 人,达到世纪之交以来的最高值。
2009年,列支敦士登每 1,000 名居民中有约 8.2 名寻求庇护者,是所有工业化国 家中寻求庇护者占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自那以后,申请者人数再次下降(2010 年,113 人;2011 年,75 人;2012 年 1 月-8 月,40 人)。
61. 2009年初至 2012 年 8 月提交的 522 份庇护申请中,绝大部分申请者无法根 据列支敦士登的法律和《日内瓦难民公约》说明庇护理由,或其诉讼应由另一个 欧洲国家受理。同期,20 人被列支敦士登承认为难民。被取代的《难民法》于 1998年生效以来,总数为 46 人。此外,过去 15 年来,约 200 人经庇护诉讼在 人道主义接纳或家庭团聚的框架下得到了在列支敦士登生活的机会。
E.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62.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以及结社和集会权。《宪法》还保障宗教和良心自 由,并不论宗教信仰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刑法典》禁止一切形式基于宗 教信仰的歧视。
第 65/14、65/15、65/16、65/19 项建议:促进族裔和宗教宽容,包括采用教 育措施;融合不同族裔或宗教人民的战略;更多地考虑到少数群体,包括穆 斯林社区。
63. 目前正在准备重组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重组的重点是:删除《宪法》
中提及的“国家教会”的内容;制定《宗教团体法》;并与国家承认的宗教团体
拟订合约协议。在法律层面,目标包括:提供关于国家承认宗教团体的统一规 则;授予权利(宣扬教义、教牧关怀等);并为宗教团体提供资金。国家与相关宗 教团体双方的问题应在合约层面解决。例如,应注意到在《物权法》方面与天主 教会现在形成的密切联系。规划中的重组将为国家与宗教团体间的关系创造一个 统一的法律依据,最终实现所有宗教团体的平等待遇。
64. 这考虑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过去几十年来,列支敦士登人口变得日益 多元化。虽然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四十年代期间超过 95%的人口为天主教徒 (1970 年仍约为 90%),遵奉罗马天主教会的人口比例自那时起稳步下降。2010 年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显示,信仰罗马天主教的居民已降至总人口的 76%,第二大 群体包括占人口 6.5%的归正福音教会教徒,第三大群体为占人口 5.4%的穆斯 林。5.3%的居民表示他们没有宗教信仰。为了建设性地解决穆斯林社区的具体关 切,政府于 2004 年任命了一个由同样人数的政府代表和穆斯林社区代表组成的 工作组。
65. 学校特别注意倡导对宗教和世界观宽容。“社会教育”和“宗教与文化”
科目中的宽容教育尤为重要。后者的课程设计使得信仰各种宗教的和来自所有宗 教团体的学生都能参与其中。课程涉及不同教派,覆盖了世界所有主要宗教。
F. 参与政治生活
66. 列支敦士登公国是基于议会民主制的立宪世袭君主国。列支敦士登是二元 制国家,即:国家制度是两个最高统治者――公爵和人民――的合作行动所确定 的。
67. 居住在列支敦士登的所有公民年满 18 岁后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支敦 士登议会由 25 名议员组成,每四年按比例代表制进行全民、直接和无记名的议 员选举。议会选举政府,并提出政府成员名单供公爵任命。政府由 5 名成员组 成,是最高行政主管当局。每四年,每个市镇的公民选举以市长为首的市政委 员。市政当局自主处理本市事务和管理本市资产。
68. 影响深远的直接民主权利是对这一制度的补充。只要有 1,000 名合格选民或 3 个城市提出要求,就可提出立法倡议,但必须有 1,500 人签名或有 4 个城市作 出决议才能提出修订宪法的倡议。对列支敦士登议会立法或宪法决议进行公民投 票的倡议,也必须获得同样的最低签名人数或决议数。公民也可利用公民投票反 对市政当局的决定。
69. 外籍居民参与政治话语是其成员社会融合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自 2011 年 以来举行的融合会议年会考虑到了这一情况。融合会议为外籍人协会代表和政府 成员进行直接对话提供了一个有益平台。经验表明,外籍居民最近变得更加积极 参与政治。这方面的一个实例是,作为 2012 年融合会议后续行动,外籍人协会 的联盟组织制定并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措施目录。
G. 工作权
70. 列支敦士登是一个现代化和多元化的工商业汇集地,截至 2011 年底,为 35,410 人提供了就业。与总人口 36,400 相比,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数字。与国际 水平相比,失业率相应较低(2012 年 5 月:2.5%)在列支敦士登工作的所有人中,
16,764人居住于列支敦士登,17,570 人往返于列支敦士登与各邻国。
71. 列支敦士登宪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了个人的工作权和对工作者的保护。法 律规定对这些权利和保护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72. 2007 年颁布的《关于集体劳动协议普遍有效性的法律》是维护和加强社会 伙伴关系一揽子措施中的一部分,这部法律为将社会伙伴间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 扩大适用于相关的整个经济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还有十多项关于最低工 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谈判协议,这些协议旨在 防止任何社会倾销或工资倾销。
73. 在列支敦士登就业的所有人都必须投保失业险。除了对失业者的经济支助 外,现有一些为求职者提供支助的措施。解决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重点是进一步 完善早期干预战略。“机遇列支敦士登”、“快速求职”等解决青年就业的方案 以及作为欧盟 MOJA 项目的一部分、面向青年求职者的六个月国外实习计划都 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到 2011 年,青年失业率持续下降至 10 年来的最低水平,即 2.7%。为了应对中老年人在就业市场的劣势,从事成年教育和教育服务的组织发 起了 “45+ ――为列支 敦士登 利用潜力” 。作为这一 项目的成果 ,成立了 arbeitsleben.li能力中心,为企业提供年代和人事管理方面的建议。
H. 社会保障权和适足生活水准权
74. 列支敦士登是一个福利国家,具有非常高的生活水准和发达的社会网络。
列支敦士登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保险、遗属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失业保险、补充福利、无助津贴、生育津贴、盲人津贴。列支敦士 登没有绝对贫穷的情况。在享受上述社会保险后仍无法负担自己生活费用者可申 领社会援助资金,作为最低收入。由于这些社会福利等原因,与其他国家相比,
列支敦士登的低收入家庭比例较低。
I. 受教育权
75. 列支敦士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教育系统,使人民能够进行终身学习,并 为国内每个人提供了最好的教育机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所有儿童和青 年,不论原籍国、宗教、性别或任何残疾,均可免费上学。义务教育开始前的幼 儿园教育也是免费的。个别培养和机会平等是列支敦士登教育制度的总体目标。
76. 在各级学校教育中,宽容是一个中心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原则。提供义务教 育的学校的课程确定的一项主要目标就是必须使学生掌握理解人类多样性和尊重 差异性的方法。作为人权和民主教育的一部分,学生学会理解主要原则,并相应 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学校通过很多专题项目周和开设的选修科目认真执行这方面 以及促进跨文化能力和种族及宗教宽容方面的课程目标。
77. 女童通常能取得比男童更好的学业成绩。有移民背景的儿童过多集中于成 绩要求不高的学校,这种情况依然存在。但移民背景仅是影响儿童学业成就的众 多因素之一。国家级考试也显示,在列支敦士登,父母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教育背 景对儿童的教育成就有着特别重大的影响。
78. 这方面的一项重要创新是,从 2012 年开始,将定期编制并发布新的教育统 计数据。新的统计数据将改善对典型教育职业及移民和社会背景影响的确定。
79. 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同样机会的支助措施有很多。为外语儿童设置了“作为 第二语言的德语”专门科目的强化语言教育,其目标是使儿童能够听懂普通班级 或幼儿园的授课,尽可能少遇到语言困难。此外,还提供了广泛的特殊教育、社 会教育和学校支持措施。对于残疾儿童和青年以及虽采取融合措施却仍无法跟上 普通教育的有学习障碍者,列支敦士登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邻国的儿童和年轻 人也可前往该校就学。
80. 有一种日益普遍的看法认为,必须尽早采取措施才能弥补学习成绩方面的 差距,有鉴于此,政府越来越多地实施幼儿教育和家长教育。各种不同的试点项 目已在市级进入实施阶段。
81. 中学一级也在进行各种改革项目,旨在确保青年更个性化的学业晋升和改 善所有人的教育机会。在这方面,政府还于 2012 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教育领域支 助措施的整体计划。
82. 完成义务教育后,青年可以选择接受职业和专业教育和培训或进入本科学 校,后者将为他们接受高等教育做准备。专业和职业教育和培训综合了在培训公 司的实践工作和专业学校和专业课程教育,最终也可同时获得专业学位。完成义 务教育后,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办公室帮助青年确认他们继续学习的途径。办公 室的工作人员会协助离校前两个月仍未做出决定的青年。该办公室还为义务教育 最后一学期青年中感兴趣者举行了年度辅导方案。这些措施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 果,无法继续学业的青年比例非常低(不足 5%)。双轨制专业教育和培训方案(学 徒制)也是列支敦士登经济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是青年失业率低的原因之一 (见第四章 G 节)。
83. 列支敦士登有三所大学和一所大学式的机构,但由于国家很小,它们开设 的专业并不全面。各种国际条约和协议确保列支敦士登学生能够去瑞士和奥地利 这两个邻国的大学和类似机构就学,与这两个国家的公民享受同等条件。
84. 1979 年以来,国家依法推动成人教育,1999 年以来由根据公共法律设立的 基金会――“列支敦士登成人教育基金”提供资助。
J. 身心健康的权利
85. 列支敦士登的所有居民都有强制性医疗保险,并因此享有医疗保健。强制 性医疗保险以人均保费形式支付,对于雇员来说,一半费用由雇主支付。低收入 者保费可减免,16 岁以下的青年不付保费,20 岁以下者不须支付医疗保险费 用。为了维持保险者的低保费,国家向强制性医疗保险额外提供捐款,捐款数额 每年单独确定。医生相对较多和列支敦士登医院的存在确保了公共医疗。还与外 国医院和精神机构签署了一些合同。较高的预期寿命和较低的婴儿和产妇死亡率 等指标体现了这种高标准的医疗保健。
86. 国家依照《卫生法》采取措施,促进公共卫生并防止疾病。政府将这一任 务委托给一些政府办公室、专家办公室和私营服务供应商。公共卫生办公室邀请 列支敦士登的所有居民进行免费的定期体检。对儿童给予了特别关注;儿童时 期,他们共接受九次定期体检。为了让外籍居民也注意到体检对儿童的重要性和 益处,体检邀请被译为土耳其文、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和阿尔巴尼亚文。
87. 过去几年来组织的各种卫生运动说明政府重视预防工作。政府 2006 年至 2009 年期间组织的基础广泛的“有意识的生活”运动提高了居民对营养/运动、
心智健康和企业内的健康宣传三个领域的认识。自该运动结束以后,政府的重点 一直是这三个领域的个人预防项目。其中一个项目是“心脏至关重要”运动。在 列支敦士登,心血管疾病是主要的死亡原因之一。与该项目同时进行的还有一项 关于高血压的科学研究,包括关于健康生活方式专题的各种活动。2011 年 10 月,作为延续“有意识的生活”运动的另一个项目,列支敦士登抑郁症防治联盟 成立,这是 19 个伙伴国家 2004 年提出的欧洲倡议的一部分。该联盟与各职业团 体和机构进行合作,包括有移民背景者的组织。
88. 2006年至 2009 年期间推出的青年成瘾性预防运动“你说怎么办!”旨在减 少合法物质即酒精、尼古丁和苯并二氮类物质的使用。2012 年,一项调查 15 至 16 岁青年成瘾性毒品消费的研究报告对这一运动进行了评估。研究报告显示,
经常消费烟酒的情况已经大幅下降。只有该运动没有涉及的非法药品的消费态势 不够好。2005 年以来,虽然对大麻的消费几乎减少了一半,但其他所有非法药 物的消费却增加了将近一倍。正在为危险群体制定具体措施。
K. 国际团结
第 65/26 项建议:在官方发展援助方面采取行动,以实现官方发展援助方面 的自愿承诺。
89. 列支敦士登视自己为一个富裕国家和国际社会中一个可靠的伙伴,这意味 着它要为国际团结捐款。根据 2007 年颁布的法律,重点是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与 发展。列支敦士登政府曾多次表示,其目的是尽早实现国际界定的 0.7%的比 例。这一比例衡量国家发展合作支出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2009 年,列支敦士
登实现了官方发展援助占国内生产总值 0.67%。当年,列支敦士登在全世界排名 第六。
90. 列支敦士登对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与发展的承诺是长期的,有着可持续的方 向,并且它面对所有人,不论性别、出身、肤色或宗教。2010 年以来,可在一 个专门网站(www.llv.li/ihze)查阅基本情况和当前活动。除了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与 发展,列支敦士登还为其他的国际团结领域提供捐款,包括作为欧洲经济区金融 机制和快速启动资金的一部分做出的捐款。
五. 与民间社会的协商
第 64/1 项建议:与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以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的结果。
91. 作为落实这项建议的一部分,外交部为非政府组织举行了一次年度活动。
目的是与民间社会和其他受影响的政府部门就普遍定期审议后续行动和其他人权 专题进行持续交流。这一非政府组织对话已被证明是(关于具体问题)其他网络平 台的受欢迎的补充,受到高度重视。
92. 在今年的非政府组织对话上,与会组织得到了对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草 案发表评论的机会。这次会议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召开。来自非政府组织、独立 机构和国家建立的机构的代表和人权专家共约 30 人参加了会议。
93. 讨论分为两场研讨会。第一场研讨会讨论了宗教、打击种族主义和融合等 专题。关于宗教,穆斯林社区成员状况的改善收到了表扬,但仍很有必要采取行 动,例如在寻找礼拜场所方面等。此外,一些与会者担心正在制定的新《宗教 法》将继续侧重罗马天主教团体的需求。关于种族主义,有人提出,非政府组织 应更多参与打击右翼极端主义的努力。与会者认为最有必要在融合领域采取行 动,这方面的主要批评涉及劳动力和住房市场对外国人的歧视。改进融合情况的 提议涉及:早期教育和入学;制定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现工作场所融合;以及通 过规定长期居民至少在市一级享有选举权等方式提高政治层面的参与。另一项批 评意见涉及获得列支敦士登公民身份时须放弃原有公民身份的要求。与会组织提 出的重要问题还包括制定一般性的反歧视法和建立一个独立的监察员办公室,如 果人们受到基于出身、国籍或宗教信仰的歧视,他们可以求助于该办公室。
94. 第二场研讨会专门讨论两性平等问题。关于女性参与政治方面,很多与会 者主张实施具有约束力的配额,因为现有措施虽然有用,但收效甚微。关于工作 场所的妇女,与会组织呼吁实施带薪育儿假并增加全日制学校、日托场所和其他 家庭外照料场所,特别是照料婴儿的场所。薪酬平等继续被视为一个主要问题领 域,有人呼吁列支敦士登遵循邻国的最佳做法,以消除薪酬不平等。会上还强调 了选择非全职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对男性和管理职位工作者的重要性。关于政 治领域,有人呼吁在私营部门采用配额。关于家庭暴力,一些与会者认为,除了 已经规定的受到当然起诉的罪行,其他与家庭暴力有关的不太严重的罪行也应被 列入报告中。还有人提出,国家报告中认为家庭暴力仅与伴侣有关,实际上,应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理解并处理这一问题(例如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政府多年来 一直没有填补机会平等办公室中的职位空缺,这一点也受到了批评。另一方面,
2012年通过的关于继承的新规则被视为一项重要进展。
95. 在随后的全体讨论上,还提到了涉及其他领域的如下关切:关于残疾人融 合问题,有人强调,次级劳动力市场不足以实现融合,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残疾 人就业的法律。还有人呼吁给予海外生活的列支敦士登公民选举权。关于儿童和 青年,有人呼吁在小学即开始进行人权教育,并更加重视青年的政治教育。还有 人强调,政府设想的关于离婚后子女联合抚养权的计划只有在与离婚前调解同时 实施的情况下才行得通。租房者保护法的缺失受到了批评。还有人批评说,政府 虽然任命了关于具体人权问题的委员会,但这些委员会常常得不到关注。
六. 结束语
96. 上次普遍定期审议以及国际专家和欧洲专家的报告和国家访问一再证明了 列支敦士登的人权保护水平较高。同时,列支敦士登政府认识到,仍有可能并有 必要做出进一步改善。列支敦士登政府将利用列支敦士登普遍定期审议评估框架 内的政府间对话以及从中得到的各项建议作为一个重要的基准,以确定未来几年 需要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