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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身心障礙福利措施簡介 (附錄 ICF 鑑定與評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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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身心障礙福利措施簡介 (附錄 ICF 鑑定與評估說明)

愛.攜手.服務

I Care your Future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關心您 110 年 10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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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高雄市身心障礙福利措施

(2)

目錄

壹、證明管理

申請、換證、補(換)發或到宅鑑定身心障礙證明 ··· 1

貳、經濟補助 生活補助 ··· 2

看護費補助 ··· 3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 4

參、租購屋補貼/租購停車位補助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5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 6

房屋租金補貼 ··· 7

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 8

肆、保險補助 現金給付之社會保險補助 ··· 9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補助 ··· 9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 10

伍、交通福利措施 博愛卡暨博愛陪伴卡優惠 ··· 12

通用計程車車資補貼 ··· 12

無障礙車輛預約服務(復康巴士) ··· 13

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 ··· 14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15

使用牌照稅減免 ··· 17

專用車輛牌照 ··· 18

陸、輔具補助 輔助器具補助 ··· 20

輔助器具服務 ··· 21

醫療輔具補助 ··· 22

輔具用電優惠 ··· 23

柒、長期照顧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 ··· 24

捌、支持服務

(3)

特殊需求牙科特別門診服務 ··· 32

身心障礙整合醫療門診服務 ··· 32

拾、個案管理 身心障礙者個管轉銜暨雙老整合服務 ··· 33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服務 ··· 34

拾壹、就學服務 兒童托育津貼(幼兒園) ··· 35

兒童托育津貼(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 36

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家長經費 ··· 37

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補助 ··· 37

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 ··· 38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 38

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優先入園 ··· 39

拾貳、就業服務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40

自力更生方案 ··· 41

職業重建服務 ··· 42

職務再設計服務 ··· 42

職業訓練 ··· 43

拾參、個人照顧服務 生活重建-精神障礙者生活重建 ··· 44

生活重建-肢體障礙者生活重建 ··· 44

生活重建-視覺障礙者社會重建中心 ··· 45

心理重建 ··· 45

社區居住 ··· 46

家庭托顧 ··· 46

婚姻及生育輔導 ··· 47

課後照顧 ··· 48

行為輔導 ··· 48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原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 49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 ··· 50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 51

住宿式照顧服務 ··· 52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 ··· 53

拾肆、家庭照顧者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55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 56

精神障礙者弱勢家庭支持服務 ··· 56

拾伍、附錄 法定福利服務申辦注意事項 ··· 57

常見問與答 ··· 59

高雄市衛生所/長期照護據點通訊錄 ··· 60

高雄市區公所通訊錄 ··· 61

(4)

壹、證明管理

福利措施 申請、換證、補(換)發或到宅鑑定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福利內容

1、初次申請: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2、屆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應於證明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

3、屆期換證(舊制永久效期轉換、新制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證 明):身心障礙者應於證明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申請辦理換發無註記效期身心障礙證 明,無須再至醫療院所辦理重新鑑定。

4、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遺失、破損不堪使用、改名、戶籍遷移等資料變更時製發。

5、到宅鑑定: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

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由轄區公所函文縣市衛生局再請鑑定醫院指派醫 師前往鑑定。

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本;未滿 14 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2、近 3 個月內之 1 吋半身照片 3 張(補、換發只需 2 張) 3、印章(或手印)

4、重鑑、換發應出示原身心障礙證明。

5、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6、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 3 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 斷證明。

7、到宅鑑定:如辦理身心障礙到宅鑑定者,請檢附診斷書(須敍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及需鑑定之障礙類別相關病歷資料。

辦理單位

1、設籍本市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

2、涉及身心障礙鑑定疑義、鑑定標準及到宅鑑定審查問題,請洽衛生局長期照顧中 心:7131500 分機 3555。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Ld5k77

備註

1、遷入或遷出本市或於本市住址變更者,務必持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戶籍資料(正本)向遷入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登記。

2、自 104 年 1 月起,開放可至本市各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惟領取、換發或補發 身心障礙證明仍需回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3、如居住外縣市不便至戶籍區公所辦理者,可郵寄申請,請至本局網頁下載「身心障 礙申請表」,參考填表說明完整填寫且簽章後,連同應備表件及回郵信封(黏貼 60

(5)

貳、經濟補助

福利措施 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者。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3、(110 年)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2.5 倍

(33,353 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4、全家動產未超過 1 人為 200 萬元,每增加 1 人增加 25 萬元。

5、全家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 706 萬元。

福利內容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8,836 元;輕 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5,065 元。

2、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5,065 元;輕度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3,772 元。

3、符合前列申請資格所列條件且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 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5,065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3,772 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 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3、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 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

失蹤 6 個月以上證明等。

辦理單位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申請。

2、如有疑問請洽(諮詢窗口):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 分機 2063。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Oq5y0r

備註

家庭應計算人口:申請人、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 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之納稅義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 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 作、3.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 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6)

福利措施 看護費補助

申請資格

1、申請資格

無家屬或其家屬無法看護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3)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4)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2、因疾病或傷害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所生之 費用。

3、應於出院或看護行為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4、看護費用補助應扣除已領取之其他保險給付,已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的其他補助 者,不得重複申請。

5、申請看護費用應聘僱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與受補助者非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

福利內容

補助標準: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200 元,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15 萬 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3 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 新臺幣 5 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500 元(僅補助超過 3 萬元或 5 萬元部分) 但每人每年以 6 萬元為限。

3、看護費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額度,一日係以全日班(24 小時)計算,但看護時數 累計不足 24 小時者不予補助。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依看護人數比例計算。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及入 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學生證、醫師診斷證明等)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

(7)

福利措施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申請資格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 2 歲未滿 65 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參照身心障 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另失智症者,請檢附醫院開立之臨床 失智症評估量表(CDR)。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4、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住 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5、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據點(含日間、夜間及 全日型照顧)、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6、未就學者,惟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7、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8、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2、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 4 小時。

3、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 8 小時以上。

4、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5、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2)其父母、子女、配偶、媳婦或女婿。

(3)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 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福利內容 每月核發照顧津貼 3,000 元,其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採總量控管,額滿後則依序候缺

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

2、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切結書。

5、照顧者及被照顧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6、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如委託書)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或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辦理:3368333 分機 3952。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1vrDQ

每位照顧者以請領 1 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8)

參、租購屋補貼/租購停車位補助

福利措施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購買貸款房屋位於高雄市。

2、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因均無自有住宅購屋(購屋應以身心障礙者 本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為限)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4 倍。

4、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如都市發展局之租金補貼或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

5、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需購買自有住宅未滿 5 年,並已辦妥金融機構或郵局住宅貸款,

尚未全部清償。

6、房屋租金與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 220 萬元。

2、貸款年限:依身心障礙者實際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 30 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 長 5 年。

3、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實際貸款期間及利率,補貼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間 之利息差額。

4、補貼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 補貼。

5、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 12 月份),屆時請來電洽詢社會局身心 障礙福利科或上社會局網站查詢(網址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 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暨計點標準表(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9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 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 利息補貼下載)

2、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9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 取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購屋貸 款利息補貼下載)

3、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及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4、貸款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資料)。

(9)

福利措施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3、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如未申領含停車位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 4、身心障礙者本人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5、現未入住 24 小時住宿機構。

6、已購買停車位,並已辦妥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尚未全部清償。

7、購買停車位供停車使用。

8、購買停車位無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9、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與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依實際貸款年限,補貼實際貸款利率於每年 1 月 1 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 之利息差額:

(1)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 100%。

(2)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 80%。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 50%。

2、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 11 月份),屆時請來電洽詢社會局身 心障礙福利科或上社會局網站查詢(網址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 利-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3、補貼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排 序補貼。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暨計點標準表(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9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 取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購買停 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下載)

2、購買停車位之貸款餘額證明書(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9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 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頁下載)。

3、身心障礙者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4、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契約書影本。

5、購買停車位之最近 1 期貸款繳納證明。

6、購買停車位之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

7、身心障礙者貸款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3。

備註 不得重複領取併附停車位之購屋或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0)

福利措施 房屋租金補貼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租賃位於高雄市之合法房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3.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都市發展局之租金補貼或購置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等)

4、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7、租賃房屋非為直系親屬所有。

8、房屋租金與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依實際承租期間,補貼 1 年,按月每坪最高新台幣 2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為 上限,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1)單身家庭:最高補貼 7 坪(1,400 元/月) (2)二口家庭:最高補貼 12 坪(2,400 元/月) (3)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貼 17 坪(3,400 元/月)

2、實際租金低於前項補貼金額規定上限者,實際租金覈時補貼。

3、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 12 月份),屆時請來電洽詢社會局身 心障礙福利科或上社會局網站查詢(網址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 福利-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4、補貼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排 序補貼。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暨計點標準表(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9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 取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房屋租 金補貼下載)

2、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整本內文都要,需加蓋房東印章) 3、身心障礙者或其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帳號封面影本。

4、出租人係屬房屋所有權人之佐證資料(如建物權狀影本、繳稅證明或建物謄本)1 份。

5、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11)

福利措施 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3、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如未申領含停車位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 4、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 3 個月。

5、身心障礙者本人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6、現未入住 24 小時住宿機構。

7、承租停車位供停車使用。

8、承租停車位無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9、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與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依實際承租期間,補助 1 年,每月最高補助 1,000 元,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 費用不予補助。

(1)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50%。

(2)中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40%。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25%。

2、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 11 月份),屆時請來電洽詢社會局身心 障礙福利科或上社會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 利-身心障礙者停車位租金補貼)

3、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排序 補助。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暨計點標準表(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9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索取 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停車位租 金補貼下載)

2、身心障礙者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3、承租停車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4、承租停車位之最近 1 期租金繳納證明。

5、身心障礙者或其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帳號封面影本。

6、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血親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3。

(12)

肆、保險補助

福利措施 現金給付之社會保險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參加國保、公保、勞保、農保、軍保、健保等社會保險者。

福利內容

◎補助國保保險費自付額:

1、極重度、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障礙者補助 70%。

3、輕度障礙者補助 55%。

◎補助公保、勞保、農保、軍保、健保保險費自付額:

1、極重度、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障礙者補助 1/2。

3、輕度障礙者補助 1/4。

應備文件 本案無須提出申請,由本局自相關建檔系統篩選符合資格者逕報送健保署。

辦理單位

1、公、農、軍保請洽各投保單位辦理。

2、如詢問國保補助事宜,請洽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08580、3373374。

3、如詢問勞、健保補助事宜,請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5。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yL5O8

福利措施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補助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滿 1 年以上且最近 1 年國內居住超過 183 天。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 率為 5%之身心障礙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 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為 12%且年滿 65 歲以上之輕、中度身心障礙者。身心 障礙者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而符合前述條件者,亦同。

福利內容 1、每月以 826 元為補助上限。

2、未達 826 元者,核實補助。

應備文件 --

1、符合補助資格者,經建檔後,由社會局自次月起逕報送名冊予健保署。

(13)

福利措施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在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 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2、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或參加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期間遭 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殘廢或失能給付,後來於參加國保期間 因「同一傷病」或「同一障礙種類」障害程度加重,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評估為無工作能 力,而且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天,並且無下列任何情形之一:

1、領取勞保失能年金或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 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全失能等級失能給付、軍人 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或一等身心障礙給付。(參照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

2、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福利內容

1、給付金額: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如不足 5,065 元,且無下列情形 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 5,065 元至死亡為止:

1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2 正在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2) 如果在發生保險事故(即經鑑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 日)前 1 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繳納,逾 期始為繳納者,依法得領取之前 3 個月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按「月投 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所得金額發給(無基本保障金額)。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參加國保有效期間,可以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 5,065 元。

2、注意事項:

經審核符合請領條件的人,勞保局會從申請人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當月開始 按月發放給付,至請領人恢復工作能力、障礙程度減輕為中度或輕度等不符合請 領條件時,或死亡當月為止,但年滿 65 歲時,可以選擇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註: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 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1. 1、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4)

4. 3、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含戶名及帳號)影本 5.

6. 上述文件直接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42 號)或送交到勞 保局各地辦事處(高雄市辦事處: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 6 號 1 樓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 務中心 1 樓)或高雄市第二辦事處:高雄市鳳山區復興街 6 號)

7.

註:如果屬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所訂視 為無工作能力情形者,則完成以上手續就可以了。但如果不符合,請另外攜帶「身心 障礙證明」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可於勞保局官網/書表下載專區下載,或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到各直轄市或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醫院會在完成評 估後的 5 日內直接寄送到勞保局審核。

辦理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市辦事處: 727-5115、高雄市第二辦事處: 746-2500。

(15)

伍、交通福利措施

福利措施 博愛卡暨博愛陪伴卡優惠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辦理一卡通優惠記名博愛卡(以下簡稱博愛 卡)1 張。

2、辦理博愛卡者,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內註記國內大 眾運輸工具者,得辦理博愛陪伴卡 1 張。

3、同時符合辦理敬老卡或仁愛卡資格者,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補助初次申辦一卡通優惠記名卡製卡費用。

2、身心障礙者持博愛卡搭乘高雄捷運享有半價優惠及本市公車、船及通用(無障 礙)計程車部分車資補貼共計 100 段次。

3、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 1 人持博愛陪伴卡緊隨博愛卡後使用,得享有搭乘捷 運半價及本市公車、船半價優惠,單獨使用博愛陪伴卡者仍以全票計價。

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本及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 份,查驗後歸還(無身分證者請檢附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

2、2 吋彩色半身照 1 張,並於照片後註明姓名。

3、印章或本人得親自簽名。

辦理單位

1、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週一至週五):3373390(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1 樓)。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1vnMG 2、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3、本市各高雄捷運車站。

備註 初次辦卡費用,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若遺失、損毀、重複辦卡或其他因素 致第 2 次以上之製卡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福利措施 通用(無障礙)計程車車資補貼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持博愛卡。

福利內容

1、與補助本市公車、船每月併計共 100 段次優惠。

2、補助標準:搭乘通用計程車單趟次車資 100 元以下補貼 36 元(扣 2 段次),101 元至 200 元,補貼 54 元(扣 3 段次),201 元以上補貼 72 元(扣 4 段次) 應備文件 持博愛卡。

辦理單位

預約電話:

1、凱旋大都會無障礙車隊:7241111。

2、台灣大車隊:市話 405-88888;手機直撥 55688。

3、中華大車隊,預約電話:7258777。

4、皇冠大車隊,預約電話:4128333、手機直撥 5510。

5、倫永大車隊,預約電話:3708888。

6、夏威夷大車隊,預約電話:5555555 7、澄清湖大車隊,預約電話:7772222 8、新形象大車隊,預約電話:3156666 9、好客來大車隊,預約電話:8011799 10、和運大車隊,預約電話:7246666

交通局網站資訊:便民服務/公共運輸/計程車專區/通用(無障礙)計程車

(16)

福利措施 無障礙車輛預約服務(復康巴士)

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中度以上失能者。(自 111 年起失能者,改由衛生局長 照接送專車提供服務)

3、持有需使用輪椅行動之診斷證明文件者(使用復康巴士以就醫用途為限)。

4、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特殊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得依高雄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提出申請,經本府教育局審核通過後,由經營 復康巴士者排定時間接送上下學。

福利內容

1、依開放時間(用車前七日、六日、或五日起至前一日中午 12:00)之專線電話、傳真

、網路訂車;變更訂車時亦同。

2、服務區域:以本市三十八個行政區為原則,起點自本市迄至與本市臨接之屏東縣 及台南市之鄉、鎮、市、區。但起點自臨接台南市之本市各區者,得迄至台南市永 康區、北區、東區、中西區之醫療院所。

3、服務時間:上午 6 時(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至晚上 11 時(末班車,抵達 乘客預定地點)。

4、服務費用:按每位服務對象乘坐里程乘以高雄市計程車日間費率,小數點者,應 無條件進位為整數收取。

(1)單獨乘坐車輛者:費率二分之一。但屬低收入戶者,費率三分之一。

(2)共乘車輛者:全程共乘者:費率四分之一。非全程共乘者:費率三分之一。

應備文件 --

辦理單位

1、預約電話:高雄客運市話 07-7407977、手機: 55107(通話後 10 秒不計費,每秒 0.12 元)。

線上訂車

網站查詢 http://www.kbus1314.com.tw/

app:高雄客運復康巴士

2、傳真電話:07-7401888 高雄客運。

3、臨時訂車/取消:07-7406033。

4、申訴專線:

(1)高雄市政府交通局:07-2299803。

(2)高雄客運:0800-661-314、07-7408080。

(17)

福利措施 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

申請資格

1、合法持有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置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下。

2、合法持有並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輛牌照。

3、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

福利內容

1、路邊及路外平面停車場:符合資格之本市身心障礙者,停放於本市計時停車格者

,當日停車前 4 小時內免費,第 5 小時起依停車費率全額收費;停放於計次、高費 率停車格半價計費。符合資格之外縣市身心障礙者,停放於本市計時、計次停車 格者,半價計費;但高費率停車格位不予優惠。

2、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符合資格之本市身心障礙者,當次停車前 4 小時內免費,

第 5 小時起以半價收費,同一停車場免費優惠,每日以一次為限。符合資格之外縣 市身心障礙者,半價計費。

3、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停放機車收費停車格,免收取停車費。

4、持本府核發之識別證或懸掛設籍本市身心障礙專用車輛牌照之汽車,購買停車場 月票,半價計費,同一停車場每月以購買一張月票為限。

應備文件

1、放置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下。

2、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輛牌照之汽車。

3、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

4、車輛停放於路外立體、地下停車場者,駕駛人應於出場前至管理室出示識別證或 由停車場人員確認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輛車牌,始得享有優惠。同一停車場免費 優惠,每日以一次為限。

辦理單位

優惠規定問題請逕洽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2299836、2222590。

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 25 號 3 樓。

網站查詢 https://kpp.tbkc.gov.tw

(18)

福利措施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3、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之所有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2)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戶籍地址及戶號皆相同、同一本戶口名簿內) 之 配偶或親屬所有。

(3)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地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之配偶或親屬所有。

(4)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4、汽車行車執照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客貨車或計程車為限。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牌照,僅能擇一辦理。

福利內容

1、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障者本人時停放於專用停車位之證 明。

2、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親屬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 1 張為限。

3、本市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一般停車格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之證明。(須置於汽車 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下)。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通訊辦理者請檢附影本)。

2、汽車行車執照(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或計程車為限)及駕駛執照 影本,其所有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2)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戶籍地址及戶號皆相同、同一本戶口名簿內)之 配偶或親屬所有。

(3)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地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之配偶或親屬所有。

3、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 影本。

4、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汽車行照或駕照非身障者本人所有者須檢附,

,須能證明與身障者本人之親屬關係,如為同址分戶者須再檢附行照及駕照所有人 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

5、身心障礙者及代辦人印章(身心障礙者或代辦人無法簽名時須攜帶) 6、已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換發新證時,舊證請一併繳回。

(19)

辦理單位

1、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週一至週五):3373390(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1 樓)。

2、社會局岡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6220733(岡山區竹圍南街 99 號)。

3、社會局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週二至週六):7466900 轉 245 (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20 號)。

4、社會局大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7813005 (大寮區進學路 129 巷 2 之 1 號 3 樓)。

5、社會局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6617464(旗山區中正路 199 號)。

6、社會局小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8016920(小港區博學路 369 號 5 樓)。

7、社會局前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8121470 (前鎮區康定路 115 號)。

8、社會局左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5852250(左營區實踐路 4 號)。

9、社會局路竹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6962726(路竹區中正路 51 號)。

10、社會局三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3962334 (三民區大順二路 468 號 7 樓,110 年 9 月 1 日開始服務)。

11、社會局楠梓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3662166 (楠梓區德賢路 139 號,110 年 9 月 1 日開始服務)。

12、社會局鹽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5210235 (鹽埕區大仁路 179 號 4 樓,110 年 9 月 1 日開始服務)。

13、社會局仁武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3759595 (仁武區水管路三段 776 號,110 年 9 月 1 日開始服務)。

14、社會局六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6891031 (六龜區光復路 102 號,110 年 9 月 1 日開始服務)。

15、社會局甲仙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6751920 (甲仙區中正路 65 之 1 號,110 年 9 月 1 日開始服務)。

16、高雄市彌陀區公所(僅限設籍彌陀區,週一至週五):6191216 (彌陀區中華路 4 號,110 年 6 月 1 日開始服務)。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46OnL

使用 注意事項

1、乘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時,應將識別證正本完整呈現並 放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且不可遮蔽發證單位、有效期限、編號、車牌號碼 等查驗資訊,以供查驗。

2、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限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時持用,配偶 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識別證如有轉借他人使用、偽(變)造 (影印)或冒用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逕行註銷,並自查獲之日起 3 年內不得申請 核發識別證。

3、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以身心障礙證明之效期為主,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內應依 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

4、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身故、戶籍遷出本市、身心障礙資格消失、更 換車號等未符「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資格時)時

,本識別證即失效,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原申領識別證繳還原 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遷出本市者,須依規定至遷入地 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重新辦理。

(20)

福利措施 使用牌照稅減免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

1、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須同時符合下列(1)(2)條件 (1)車輛為身障者所有。

(2)身障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2、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須同時符合下列(1)(2)條件 (1)車輛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地址二親等內親屬所有。

(2)身障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福利內容

一、車輛排氣量 2,400c.c.以下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注意事項:

1、車輛排氣量超過 2,400 c.c.仍須繳納差額。

2、每一身障者以申請一輛為限,倘若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 之車輛,由電腦主動註記為免稅車輛,得免再提出申請;「非身心障礙者所有」

之車輛仍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3、150 c.c.(含)以下機車不課徵使用牌照稅,無須提出申請。

4、免徵使用牌照稅自申請核准日生效,核准日以臨櫃交付之收件日或寄回申請書 之郵戳日期或線上申辦收件日為準。

5、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牌照不要借供他車使用,以免受罰。如事後有改 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要件情形時,應向車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 課徵使用牌照稅。

6、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自死亡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7、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應設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原戶籍,自遷出日起恢 復課稅。

8、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期逾期,自後續鑑定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9、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於車輛免稅中,如駕照經吊扣或吊銷,自吊扣日或 吊銷日起恢復課稅,俟領回駕照時方再受理免稅(吊扣、吊銷期間無駕照非因身 心障礙情況所致)。

應備文件

1、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行車執照影本。

(3)身分證影本。

(4)如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清,另提供車主本人帳戶資料,以便辦理直撥退稅。

2、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21)

辦理地點:

1、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牌照稅櫃台: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 71 號。

2、派駐苓雅監理站牌照稅櫃台:高雄市苓雅區安康路 22 號。

3、派駐高雄區監理所牌照稅櫃台: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 361 號。

4、派駐旗山監理站牌照稅櫃台: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 123 之 1 號。

5、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暨所屬各分處:

(1)總處消費稅科: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 2 段 136 號。

(2)岡山分處:高雄市岡山區仁壽路 53 號。

(3)旗山分處: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 495 號。

(4)新興分處: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 25 號 1 樓。

(5)三民分處: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 215 號 8 樓。

(6)前鎮分處: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 151 號 4 樓。

(7)小港分處: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 158 號 5 樓。

(8)鹽埕分處: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 6 號 3 樓。

(9)左營分處: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 479 號 6 樓。

(10)楠梓分處: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 264 號 7 樓。

(11)大寮分處: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 336 號。

(12)仁武分處: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 94 號 5 樓。

(13)旗津服務台: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 2 號。(每星期三下午 2 點至 5 點半)

福利措施 專用車輛牌照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3、汽車所有人為障礙者本人或與其同一戶口名簿之家屬。

4、1 人 1 車 1 付牌照(本人及家屬不得重複申請)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與專用牌照,僅能擇一辦理。

福利內容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始得使用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應備文件

◎新領牌照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及印章。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2 張(經檢驗合格) 3、汽車出廠證與貨物完稅照證(國產車)

4、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進口證明書及出廠證(進口車)

5、統一發票(國產車註明車身及引擎號碼,進口車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 30 日以上)

7、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

8、委託辦理,須加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一般號牌換領身心障礙專用號牌應備條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及印章。

2、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22)

4、號牌 2 面。

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 30 日以上) 6、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

7、動產抵押登記車輛加附債權人同意書。

8、委託辦理,須加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9、以家屬名義申領專用牌照,須加附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與身心障礙者同戶 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影本。

辦理單位

1、高雄市區監理所:3613161 分機 106(新車領牌窗口)(楠梓區德民路 71 號) 2、高雄區監理所:7711101 分機 112(車輛管理課)(鳳山區武營路 361 號)。

3、旗山監理站:6613711 分機 113(新車領牌窗口)(旗山區旗文路 123 之 1 號)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exvlbR

備註

1、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貨車 為限,新/換領專用牌照,應向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2、專用牌照得由民眾自行選擇是否申領,不強制換發;僅能就專用牌照或專用停車位 識別證,擇一辦理(若原已領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欲換領專用號牌,請先至社政 機關繳回識別證)

3、被限制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申領專用牌照。

4、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以 1 人 1 車 1 付牌照為限,不得以本人或同戶籍之家屬名義分 別申請,應兩者擇一,不得重複領用。

5、車輛移轉於不符領用專用牌照之車主或身心障礙情形不復存在時,即應換領一般車 輛牌照。

6、新領牌照時需繳納該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行車執照費 200 元、號 牌費 600 元及檢驗費 450 元。

7、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8、換領牌照時如檢驗日逾期須經檢驗合格後始能辦理。有交通違規或違反強制汽車保 險事件罰鍰未結或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請先結清(繳納上述稅費後 之 1 個月內申辦者,請攜帶當期收據)。須繳納號牌費 600 元、行車執照費 200 元(補 照換新者)。

(23)

陸、輔具服務

福利措施 輔助器具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經身心障礙鑑定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及 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或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 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福利內容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1、個人行動輔具。

2、溝通及資訊輔具。

3、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5、具預防壓瘡輔具。

6、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7、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8、居家生活輔具。

9、矯具及義具。

10、其他輔具。

應備文件

◎申請時(申請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 1、申請表 1 份。

2、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三個月內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3、委託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印章。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核銷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 6 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 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或由輔具合約廠商依代償墊付請款流程及應備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或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2469、2470

、2471、3944、3945。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2Y534

備註 如項目為人力移位吊帶、移位滑墊、站立架、氣墊床、居家用照顧床、升降桌、衣著 用輔具、飲食用輔具及居家用生活輔具等項目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24)

福利措施 輔助器具服務

申請資格

設籍高雄市: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長照需求等級 2 級(含)以上者。

3、有短期( 6 個月)輔具需求之民眾。

福利內容

1、提供生活輔具最新資訊及專業評估、諮詢。

2、輔具回收、租借與檢修服務。

3、輔助器具補助評估表開立。

4、二手輔具媒合及個案追蹤服務。

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

2、委託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辦理單位

1、南區輔具資源中心:8416336、8410630 或 8151500 分機 111(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北路 392 號)。

(1)楠梓輔具服務據點:3661130(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 172 號)。

(2)林園輔具服務據點:8416336(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 191 號)。

(3)鼓山輔具服務據點:5217121(高雄市鼓山區河川街 76 巷 6 弄 8 號)。

(4)大寮輔具服務據點:8416338、8410630(高雄市大寮區進學路 129 巷 2-1 號 3 樓)。

(5)三民輔具服務據點:8416338、8410630(高雄市三民區明哲路 33 號 B1)。

(6)左營輔具便利站:8416338、8410630(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 386 號,高雄榮民總 醫院高齡醫學大樓 1 樓 17 診)。

(7)鳥松輔具便利站:0979133161(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 123 號,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復 健大樓 8 樓)。

(8)苓雅輔具便利站:8416336、8410630(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 352 號,聖功醫院 5 樓 社區健康部)

(9)旗津輔具便利站:8416336、8410630(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 2 號)

2、北區輔具資源中心:6226730 分機 150、142、113(高雄市岡山區公園東路 131 號)。

(1)鳳山輔具服務據點:7100366(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20 號 3 樓)。

(2)旗山輔具服務據點:6625695(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 123 號)。

(3)茄萣輔具服務據點:6626730 分機 113 (高雄市茄萣區港埔路 101 號)。

(4)茂林輔具服務據點:6226730#142、113(高雄市茂林區多納里多納巷 1-5 號)。

(5)桃源輔具服務據點:6226730#142、113(高雄市桃源區桃源區桃源里南進巷 188 之 1 號)。

(25)

福利措施 醫療輔具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2、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經身心障礙 鑑定醫療機構或公立醫療機構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開立診斷書或相關治療師簽 署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

3、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 5 條附表所列之輔助器 具(以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為限)

福利內容

1、所列之醫療輔具種類如下:

(1)電動拍痰器。

(2)抽痰機。

(3)化痰機(噴霧器)。

(4)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Bi-PAP)。

(5)單相陽壓呼吸器(C-PAP)。

(6)壓力衣(彈性衣)。

(7)血氧偵測儀(血氧機)。

(8)氧氣製造機。

(9)UPS 不斷電系統。

(10)矽膠片。

2、醫療費用補助:

(1)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

(2)開立醫療輔具的診斷書費用。

(3)開立醫療輔具的評估報告書費用。

應備文件

◎申請時(申請前不得先購買)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3 個月內醫療輔具的診斷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5、3 個月內醫療輔具的評估報告書正本(申請單或雙相陽壓呼吸器、氧氣製造機、

壓力衣時須檢附)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無則免附)

7、申請委託書(委託代辦者或非直系親屬辦理者須檢付)。

◎核銷時

經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核定請款通知書上載明之核准日起 6 個月內,檢附購買醫 療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影本(需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 號、型號、序號、保固年限、輔具供應商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UPS、壓力衣除外)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送至戶籍地衛生所或衛生局,俾辦 理撥付補助款事宜。

辦理單位

1、戶籍所在地衛生所:各區電話請參閱第 60 頁。

2、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電話 7131500 分機 3552。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OMdOg

(26)

福利措施 輔具用電優惠

申請資格

設籍高雄市: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居住家中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3、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含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

4、使用維生器材或必要生活輔具者。

福利內容

依電業法第 65 條之 1 輔具用電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1、維生器材:

(1)氧氣製造機。

(2)呼吸器。

(3)血氧監測儀。

(4)冷氣機(限神經系統及皮膚構造損傷者)。

(5)電暖器(葉片式、陶瓷式、石英管式、鹵素式、碳素式)、(限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6)抽痰機。

(7)咳嗽(痰)機。

(8)化痰機(器)。

(9)電動拍痰機。

2、必要生活輔具:

(1)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

(2)電動輪椅。

(3)電動代步車。

(4)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

(5)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曾獲衛生福利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 用電」或縣市政府輔具補助者免附)。

3、電費收據影本(僅優惠一個電號)。

4、輔具補助項目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限定開立 3 個月內,並應註 明需使用輔具名稱;曾獲衛生福利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或縣市政 府輔具補助者免附)。

註:關於開立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診斷證明書之人員資格,請依「身心障礙 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 準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七、

1.考生請於108年8月31日(星期六)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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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