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六屆第五十九次董事視訊會議訊息
110 年 6 月 17 日下午 2 時正,召開第六屆第五十九次董事視訊會 議,由陳郁秀董事長擔任主席。
本日董事視訊會議聽取以下報告:公視總經理報告、中華電視公 司經營現況報告、客家電視台工作報告、臺語台工作報告。
針對徐秋華代理總經理業務簡報,董事發言摘要如下:
馮小非董事:
一、本會戲劇節目被認可為具有社會影響力,是無庸置疑,但「新聞」
之於公共議題,卻相對薄弱,包含對於已沾染政治攻防口水的疫苗 等爭議問題的討論上,無法提供更專業的知識幫助民眾理解,以至 於在官網或臉書聲浪的表現不佳,被引用或轉載的內容不足,缺乏 引領社會思考辯證之功能,在資訊混亂的此刻,本會實應扮演社會 可信賴的公共媒體的角色。建議管理團隊調整作戰姿態,因應局勢 發展,提出公視特殊觀點與資訊,而非只跟隨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 的步調,一昧打安全牌,展現不出更高的格局。
二、針對研發部規劃之研究案,請就「觀眾如何認知本會所提供之相關 訊息」進行深入調查,包括過去已經做到以及尚待加強的服務內容 為何?由於資訊市場變化快速,若無法發揮社群影響力,新聞存在 感就會喪失。爰此,對於網路聲量的評比與流量,以及影響力之評 估(特別是重大議題)等,必須加以研析與運用,做為日常作業檢討 之參考。
邱家宜董事:
一、本會並非 24 小時新聞頻道,雖然在防疫即時新聞上居於劣勢,每日 滾動式新聞報導亦有檢討與改進之處,然而疫情延燒期間,在有線 電視各台談話性節目互相殺伐、見血見骨的氛圍中,公廣預做準備,
《有話好說》節目於 52 台露出,增加曝光度,作為本會新聞旗艦節 目,確已在言論市場發揮底定與制衡之效果。
在一片混亂的訊息洪流當中,上開節目所邀請之專家,並非只是迎 合政策,而是提出建設性批評,有些部分甚至能影響指揮中心做出 調整與修正,發揮另一種超前部署的功能。在台灣自由的媒體生態
環境下,媒體勇於挖掘問題或提供建言,政府亦能察納雅言,給予 正面回應,雙方形成良性互動。
二、對於集團之華視新聞資訊台於 52 台上架初期,即遭逢國家重大事 件,綜觀此段時間之整體表現,亦扮演稱職的角色。
邱再興董事:
疫情期間,公視是本人最主要選擇的頻道,可從新聞內容中接收正確資 訊,且於觀看中保持穩定情緒,符合公視一向標榜不炒作、理性、客觀 之風格,對於《有話好說》節目的表現,亦給予高度評價。
徐代理總經理說明:
本會每日新聞一向中規中矩,不採夾敘夾議的報導手法,對於時事的評 論,主要在《有話好說》節目,而與其他各台最大的不同在於,相關議 題的探討是邀請專家就疫情發展予以解說而非名嘴。像是其中兩集節目,
中研院何美鄉研究員針對民眾對於疫苗的幾個主要疑問提出看法,經上 網推播後,點閱率倍增,目前仍持續分享與流動中。有關新聞節目於社 群平台不同面向之研究與分析,將於下次董事會報告。
新聞部同仁主動放棄休假、加開時段,以有限人力盡力彌補僅以無線頻 道收視的觀眾,能獲得與有線電視同等的資訊服務,至於如何再予以強 化,會做進一步討論。
本日會議安排第四屆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紀錄、
及臺語台諮詢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紀錄之提報,皆准予備查。
本日議程列有四項「討論事項」:
一、通過本會 111 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案。
董事發言摘要如下:
盧彥芬董事:
提出兩點建議如下:
(一)111 年度預算計畫書第 26 頁「達成的總體目標」中,有關「兒少資 源網」部分,建議邀集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教師進行共備發展課程。
此外,特別提醒,教案的設計需從偏鄉學童角度思考,希望不再是 從台北看天下。
(二)根據 110 年 5 月 25 日媒體報導,范巽綠等三位監察委員提出,關 於國內兒少節目偏少且大多外購,對我國培養兒少節目人才不利之
提案,請行政院整合提昇相關部會及公視之兒少節目資源,檢討改 進兒少節目人才不足,保障兒少傳播權益。而文化部對於成立專屬 兒童頻道亦樂觀其成,因此委員們建議文化部,經由修法程序增加 公視之法定預算。
本會多年來推出之兒少節目皆具有極佳口碑,近來又推出優質「公視教 育資源網」,規劃兒少節目成為學校教案,且在此次疫情中,及時提供教 育學習之媒體服務。專屬兒少頻道將會是未來的趨勢,建議管理團隊思 考擘劃兒少頻道發展之藍圖,超前部署,以掌握契機。
陳郁秀董事長:
未來增加兒少節目預算,除文化部外,亦應納入教育部之相關資源。
邱家宜董事:
在疫情嚴峻之際,先撇開高等教育擁有較多資源不談,對於學齡前幼兒、
國小、國中及高中學生而言,「在家學習」、「線上學習」等議題將是不可 逆的發展趨勢,即使未來疫情降溫,基於風險與危機之考量,仍應盡早 作長遠及整體之布局。
原本擔心公視+流量及頻寬不足,在與教育部合作《疫起線上看》節目,
並推出「PTS KIDS」線上學員大補帖後,相信已解決頻寬等問題。未來應 持續擴充公視+「在家學習」區塊,而非只被動等待教育部的需求。建議 本會善加運用公服部與學校長期所建立之連結,以及教育部種子教師、
輔導團的力量,提出數位學習平台之戰略思維,以公視+為基礎,經營副 品牌、開發子網站,仿效 BBC 推動數位服務革新之做法(如開立烹飪教 學等分站)。
本會握有公共資源及優質內容,只是欠缺縱觀全局的企劃理念與相應的 資源整合,儘管預算規模尚未明朗,仍可預見在後疫情時代,這是極具 潛力的市場,有很大的揮灑空間,希望未來管理團隊在資源配置上,能 朝此方向超前部署。
二、本會《節目製播準則》修正案。
董事、監事發言摘要如下:
馮小非董事:
對於在網路或社群媒體上,以個人帳號對外發言予以限制之規定,建議 明確納入本會所有與內容產製相關的人員,包括記者。本人同意記者應 維持中立形象,但如果記者對於採訪政治對象加以批評或議論,此種行
為可否被接受?個人十分好奇與懷疑,因為依據過往的觀察,本會記者 習慣於個人臉書、或以筆名投稿至其他媒體,發表對於公共政策之意見 等,由於此次規範嚴格且層面較廣,條文修訂的討論過程中,是否獲得 所有同仁的認同?
若此準則確已達到全會高度共識,則應建立罰則,例如列入年度績效考 評項目,否則很難約束同仁繼續對外放放炮的行為,也避免主管與同仁 產生過多衝突,影響組織運作。
黃銘輝監事:
請問第 6.2.1 條內容是否涵蓋「個人」社群網站帳號?邁入網路社群媒體 時代,傳統記者面對公共與個人領域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的情況,自身行 為準則的拿捏尺度,其實仍在摸索當中。本會以高標準作為規範,以確 保獨立與公共性,用心值得支持,但在此必須提醒,不可忽略記者個人 亦享有「表意自由」的保障。
於現階段,建議條文中保留些許彈性,例如第 6.2.2 條加上「公開」兩字:
「負責每日新聞節目製作、主持、播報及採訪者,不應於社群網站上『公 開』顯示政治偏好。於社群網站『公開』討論相關政策或法案,……。」
同仁於個人社群網站與私密好友分享看法,若設定為「非公開」,一旦有 好事者流出相關訊息,則可認為非歸責於該員工,這似乎是目前較為妥 適與折衷的方式。在此謹提供個人意見予董事酌參。
陳郁秀董事長:
(一)即使條文中明列「公開」兩字,然對於個人帳號上之發言外流情 事,實難認定是同仁蓄意或是好事者所為。
(二)本案既已經過內部長時間的討論,如同黃監事所提,請各位董事針 對每項法條提供明確的意見,由管理團隊審酌後,作適度修正。
徐代理總經理說明:
本次規範主要是在「政治」、「爭議性議題」、「公共議題」等三大面向,
禁止同仁於私人與官方之網路或社群媒體發表看法,大家有共同的使 命,須維護公視新聞之公信力,一旦記者抱持特定立場,則所製作的新 聞,就會被外界質疑,因此個人必須有所犧牲。
本次修訂過程耗費半年以上時間,每一項條文皆堅持由下而上進行充 分溝通,研發部除舉辦社群編輯工作坊之外,還邀請外部新媒體平台 先進分享經驗,提供 BBC 資料參考等,只為使全會同仁理解,個人發 言為何須受到限制。
條文中之所以未明定罰則,而是由主管衡酌情節輕重,依工作規則議 處,乃因「準則」是畫在同仁心中的一把尺,提醒應該遵守的倫理規 範,不要輕易觸犯底線。作為公視的一員,瞭解難處在哪裡,為何先進 國家電視台如 BBC,為致力保護公信力,制定極為嚴苛的條文,以約束 員工的發言。公視獨立自主之形象,是經由全體同仁多年努力累積形 成,不能任由某個人的一句話而毀於一旦,每個人都應對其他同僚負 起責任。
本案通過後,《製播準則》會重新印製,「網路及新媒體」列為專章,易 於同仁查閱,俟正式頒布後,「如何妥善管理,俾使大家了解重要性」
是後續更需加強宣導的課題。
何國華代理經理說明:
此次修訂,特別於「網路及新媒體」專章中敘明,員工在進行網路活動 時,應符合《製播準則》與《工作規則》,若同仁未經提報或諮詢,仍 舊恣意發言的話,可依《工作規則》之相關懲處規定議處。
羅慧雯董事:
(一)社群媒體時代來臨,本會《製播準則》制定「網路及新媒體」專 章,以維護公視公信力,本人深表贊同。
(二)除了上述所提之三大面向外,本人多年的觀察發現,本會員工於 個人社群媒體,常常是針對組織文化與業務細節等發表言論,部 分情節甚或已大至明顯毀損公視之形象與聲譽,想了解本次的修 訂過程是否對此有進一步的主張?
徐代理總經理說明:
羅董事所關切的部分並未列為本次討論重點,針對同仁對於組織的批 評,本會一向以較為寬容的態度處理,因同仁於個人社群媒體之不當 發言,造成組織的傷害,若現有條文規範有所不足,會再思考妥善的處 置方式,感謝董事的提醒。
陳郁秀董事長:
這幾年來,本會同仁對外發布不實訊息的案例經常發生,亦是破壞公 視公信力的一種行為,但本會對此始終無法有效制止,針對第 6.3.1 條 內容,請管理團隊再作深入研議。
本會工會代表張世傑:
(一)對於散布不實訊息,建議採取法律途徑提告,還當事人清白。
(二)至於網路上匿名發函之足跡,可請求電信警察協助。
施振榮董事:
(一)吹哨者依法須受到保護。
(二)本案先行通過,始可作為推動之依據,相關條文因應實際運作情 況,再作滾動修正。
決議為:本案通過。雖然吹哨者應受保護,但同仁以匿名黑函檢舉或利 用個人社群等媒體作不實指控的行為,仍應研議處置方式,並 納入規章條文中,避免會內耳語文化妨礙組織之正向發展。
三、通過本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及表單修正案。
四、同意追認「110 年原住民族電視臺無線數位頻道播出委辦勞務採購 案」之決標金額低於本會預估範圍案。
本日會議於下午 4 時 05 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