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六屆第五十三次董事會議訊息
109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2 時正,於公視 A 棟七樓第一會議室召開 第六屆第五十三次董事會議,由陳郁秀董事長擔任主席。
本日董事會議聽取以下報告:公視總經理報告、中華電視公司經 營現況報告、客家電視台工作報告、臺語台工作報告。
一、針對徐秋華代理總經理業務簡報,董事發言摘要如下:
羅慧雯董事:
(一)本會作為帶動台灣影視產業發展之火車頭,「戲劇孵育計畫」是 創新的構想,想了解其在節目分類上之定位。
(二)研發部刻正進行《節目製播準則》〈網路及新媒體〉專章相關條 文之修訂作業,目前看來似乎聚焦於「社群小編」;經過幾年運 作之後,發現媒體工作者於個人臉書、或以個人名義於社群媒 體發表有關自身媒體事務之言論,國外媒體對於此種行為皆有 所規範,建議納入本次的檢討範圍。
徐秋華代理總經理說明:
(一)本會「戲劇孵育計畫節目劇本」案,乃為文化部「推動超高畫 質電視內容升級前瞻計畫第二期」之專案經費,採公開徵案方 式,同時對外徵求劇本與主創團隊,以 10 個案例為目標,本會 指派一名委製協調,搭配一名資深編劇顧問,參與每一案之協 作。因為年輕創作者通常具有很好的想法,但對於如何落實至 一個可進行拍攝、甚或能吸引投資者的完整劇本結構,較無相 關經驗,公視扮演輔佐之角色,並提供包含前期田調等費用,
直到孵育至一定成熟的階段。本會再以現有預算挑選屬意的主 題,進入後續製作;至於落選的作品,則開放劇本購回之權利,
給予作者與其他業者洽談合作的機會。
(二)有關媒體工作者於社群媒體對涉己事務之發言部分,將會納入
《節目製播準則》專章修訂時之討論重點。
邱家宜董事:
公華視正攜手籌劃新聞頻道,無論是否進駐 52 頻位,本會製作之節 目皆會於不同頻道露出,未來收視眾勢必增加,此部分請列入個人、
團隊或部門之 KPI,代表管理團隊不僅是理想上,而是在實質層面,
重視此面向之成長,對於同仁亦是一種合理的鼓勵與誘因,促使集 團內部更積極製作優質節目,並樂意分享資源。
二、針對莊總經理業務簡報「公華視爭取進駐 52 台」乙案,董事發言摘 要如下:
馮小非董事:
眼前的要務,是進行相關籌劃工作,由華視洽購公視新聞性節目,
採計價方式,暫無人員及結構性合併計畫。如果未來能夠順利進駐,
是代表公廣集團整體形象,公華視之合作模式有必要再作檢討,重 新整合雙方新聞調性,否則會產生問題。例如公視依法不能播送廣 告,新聞製播標準與條件皆與華視不同,而華視承接政府標案,可 能會打擦邊球。當正式進駐 52 頻位之時,才是雙方磨合的開始,前 置作業固然重要,一旦獲得門票後,希望再重新深化合作面向,討 論可執行方案,試圖建立一致的新聞規範,如新聞諮詢委員會、《新 聞製播公約》等內外部自律機制,有共通的遊戲規則可供依循。
莊豐嘉總經理說明:
理解董事對公廣新聞頻道抱有很深的期許,畢竟 52 頻位是進入商 業電視區段,與系統台業者談判亦是在商言商,因此購買公視節目 必須採計價方式,而非無償授權播出,很重要關鍵即是,一切皆為 商業行為。
在思考內容如何呈現之前,必須先確認頻道定位,是否為類似公視 新聞不播廣告的商業新聞台? KPI 將如何訂定?是業績虧損、新聞 品質或收視率?或者應以「公共服務」之標準來衡量績效?必須訂 定清楚的指標,因為擔心落入華視不公不民、定位不清的窘境。在 面對既要求符合公廣精神、不允許商業行為、最後又責難虧損產生 的任務要求,可預期未來新聞頻道的經營之路,必定顛簸難行。如 同現在的華視,未能獲得政府預算補助,又必須自負盈虧,為求生 存,政府標案及其他商業行為定會繼續執行,只要符合新聞專業規
範即可。
現為成立新聞頻道,預估增加將近一倍人力,但資源從何而來,冀 望文化部編列預算補助,無異緣木求魚;若不設法賺取收入,原來 華視大樓之銀行貸款額度已用罄,後續無法再貸款,如果虧損的現 狀不加以正視,任何期待皆不切實際。
邱家宜董事:
(一)公華視雙方的磨合,確實是大問題,同意定位明確十分重要,
如果有一種頻道屬性現在並不存在,那可創造一個新的屬性。
換言之,未來此新聞頻道雖進入商業區塊,但並非採取與其他 商業電視台一模一樣的思維,因為目前對外訴求,最大的優勢 即在於屬性不同,是彰顯公共服務的公廣集團新聞台。
不反對播出廣告,但與新聞內容之分際,必須劃分清楚,廣告 不會影響新聞內容,這在技術上、倫理上應可操作,商品廣告 不會置入新聞時段內。如果能夠貫徹類似韓國 NBC、BBC WORLD 等歐洲公視,雖播出商業廣告,但有清楚規範的新聞台做法,
未來出現一個由公華視兩台融合血統的新聞頻道,可滿足公共 服務角色,符合公視法對新聞節目之部分約制,又與其他商業 電視台政治立場偏頗不同,這代表公廣集團所經營的新聞台,
公視董事會應該每年撥款支持,甚或未來《公共電視法》修法 或《公共媒體法》立法完成,皆有爭取政府附負擔捐贈之可能 性。此刻應將眼光放遠,不宜只甘於營運一個傳統的商業型態 電視台,因為現行運營模式,非如大家所期待。前述想法與莊 總經理略有不同,儘管知之非艱,行之惟艱,仍在此提出與大 家共勉。
(二)贊同華視向公視購片採拆帳方式,華視與系統台業者談判時才 站得住腳,因為節目並非免費授權。另再提出一個對公華視兩 台皆為利多的節目計價想法,公視強項在於深度專題性節目及 新媒體平台的表現,華視購買公視深度報導節目,公視則向華 視購買即時新聞,置放於公視新聞網平台,此平台為新聞諮詢 委員會所寄予厚望,目前點擊率及信賴度已有大幅成長,最大 罩門在於即時性不足,若能納入華視新聞,對於雙方是雙贏雙
利局面,亦能減輕華視購片之負擔。
鄭自隆董事:
新聞頻道籌劃之初,即不可存有公華視新聞混血的想法,避免重蹈 2006 年兩台新聞部合併的覆轍,因為雙方組織文化、勞動條件皆大 相逕庭,將會注定失敗的命運。如果希望未來進駐 52 頻道後,能夠 營運成功,唯有秉持「單純」之原則,由華視主導,製作即時新聞,
再購買公視優質新聞專題節目,充實頻道內容,請莊總經理務必堅 持。
莊豐嘉總經理說明:
(一)方才溝通上,對於名詞定義未先做釐清,若認為「商業行為」
等同於「置入」,是錯誤的觀念,任何先進國家或優質商業電視 台不會置入,台灣的電視台以劣質手法操作,才會如此。縱使 華視是商業電視台,亦未有置入情形,並非是與公視混血後的 新聞台,才變身為不作置入。
(二)商業電視台是依商業邏輯與規則來經營,不仰賴公部門預算挹 注,必須爭取廣告收入,積極拓增業績來源,始能自負盈虧,
目前各家商業電台亦參與政府標案,維持營運之道並無二致。
(三)公華視新聞部過去合作失敗之主因在於,各有一套指揮人馬,
公視攝影記者配合華視文字記者、華視攝影記者配合公視文字 記者,由不同採訪主管調派,彼此意見不一,造成內部作業紊 亂。依過去經驗及各國運作模式,不太可能創造一種新的頻道 屬性,因為成功機會渺茫。
(四)未來新聞台須建立完整單一之指揮系統,賦予台長相關權力與 責任,要求依專業規範執行業務,新聞內容不可置入,並訂定 邏輯明確之績效指標,唯有貫徹權責相符原則,始能鞭策同仁 共同努力達成目標。
(五)進駐 52 頻道之後,可預見「立即創造盈餘」是極為困難之事,
懇請公視或文化部考量,以某種方式挹注華視相當資源,以填 補人事成本增加之缺口,使財務虧損不至於迅速惡化,危及頻 道之續存。
(六)未來新聞頻道不僅代表華視,它將受到公廣理念與使命之薰陶、
內化,加上建立完善之指揮系統,製播豐富多元的內容,且在 公廣董事會的監督之下,相信不致走偏,會朝正向發展,經營 成功仍指日可待。
本日議程亦安排第六屆第二十六次監事會議紀錄之提報。
本日議程列有三項「討論事項」: 一、本會《臺語頻道台長遴選辦法》草案。
董事、監事發言摘要如下:
黃銘輝監事:
提出兩點意見供董事參考:
(一)在現有組織架構下,臺語台與其他部門為同一位階,由總經理 擔任遴選委員會主席,是合理設計;但從頻道經營角度來看,
外界對於臺語台之組織體制,會與客台作比較,客台台長遴選 是由董事長為主席,究竟由誰擔任主席較符合目的性,請董事 斟酌。
(二)遴選委員會成員中,設定董事人數之比例,可參考客台之規定,
但並非所有規格皆比照,畢竟兩台仍有差異。
馮小非董事:
客台台長遴選委員會人數為七至九人,其中董事會成員與外部委員 之占比,可適當反映客家族群之心聲與期待。反觀臺語台遴選委員 會設計為五至七人,董事若占有相當大比例,擔心流於虛設;建議 擴大人數,明定內外部委員之比例,使遴選作業可達到一定程度之 公共性。
陳郁秀董事長:
遴選委員會成員建議改為七至九人,內部代表不超過三分之一;至 於是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主席?請董事發表意見。
邱家宜董事:
以前瞻角度來看,未來《公共電視法》完成修法,或《公共媒體法》
立法通過,所有族群頻道皆列為相同位置,屆時再作相關修正,亦 為時未晚;目前遴選辦法屬於內規,如此設計並未違反相關法規。
陳郁秀董事長:
客台、原民台皆有設置法源,目前臺語台為公視組織之一部分,由 董事長擔任遴選委員會主席,亦無不妥。
蔡政良董事:
除法源之外,另一背景因素須加以考量,客家與原住民族在台灣社 會屬少數族群,若遴選委員成員中,族群代表性不足,可能產生族 群政治的問題。說台灣閩南語或台灣福佬語的族群則由台灣主要人 口組成,是否與前兩者處於相對應的位置?可再斟酌;支持由董事 長擔任主席,避免產生歧視的爭議。個人所提意見,僅在提醒其中 含有族群地位及政治的課題。
邱家宜董事:
蔡董事所提福佬人口,雖是台灣的主流,但台語文化同樣面臨瀕危 性的問題,只是與客家及原住民族相比,嚴重的程度有所不同。
呂東熹代理台長說明:
(一)臺語台之設立法源,乃是依據《國家語言法》第 13 條,文化部 亦依此編列專案預算,只是礙於沒有特別設立負責業務單位,
暫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轄下之廣播電視科督導。
(二)客台設立是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此僅為立法 院之附帶決議,並非正式法令。
(三)客家人稱呼台語族群為「福佬」,是一種歧視性的用語, 這正 是主張遴選委員會,必須納入對台語文化有一定程度理解的專 業人士的緣故。
客台張壯謀台長說明:
客家族群稱呼台灣閩南語族群為「河洛人」。
徐秋華代理總經理說明:
有關第 4.1.1 條規定,對於遴選委員包括相關專業人士,原意是讓 董事會在選任委員時,能有彈性的空間,至於是否訂定「台語文」
專業等條件?請董事討論。
馮小非董事:
無論客台或臺語台,皆面臨內部與外界看待角度不同的問題, 在 遴選委員會之「專業人士」部分,其實應該多元化,遴聘不在台語
世界同溫層的另一群人,或更能傳達一般公眾對臺語台的需求;族 群頻道必須設法打破自我限制,凡事並非經由某一特定族群的認可 才作數,因為他們可能長期採取封閉與隔絕之心態。期待遴選委員 會具備更高的格局,方能選出足以為全台灣,而非僅為懂得台語的 觀眾服務的適任台長。
舒米恩.魯碧董事:
(一)遴選委員如果全數為台語文相關專業人士,擔心視角不夠寬廣,
但可分配相當比例,不必全部推翻。
(二)首次知曉「福佬」是帶有歧視意味,一直以為是中性用詞,這 是很好的學習機會,以此為例,未來遴選台長時,能有不同觀 點切換,將有助於遴選出適當的人選。
呂東熹代理台長說明:
目前行政部研擬之辦法,並未列出遴選委員必須具備台語文相關專 業,請董事勿作先入為主、預設立場之推論。
黃銘輝監事:
(一)就呂代理台長所言,遴選辦法對於評委之專業背景,以概括方 式作規範,較為妥適;相信董事會在討論人選時,會尊重相關 專業領域,不至於太過狹隘。
(二)建議修正本辦法第 4.1.1 條為「本會應以專業、多元之原則組 成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明白揭櫫遴選委員會成員所 代表的精神。
陳郁秀董事長:
臺語台受限於預算的框架,為情勢所迫,目前所制定之組織規程及 台長遴選辦法等,係為權宜之計,一旦具有法源基礎,預算規模擴 大,下屆董事會成立後,請台長即刻進行相關規劃報告,作全盤討 論與修正。
冀望未來臺語頻道能比照客台模式,有法源依據與固定預算,可獨 立運作。目前雖然依法編列預算,但是由文化部委託公視辦理臺語 頻道業務,只得在公視組織之下運作,此點特別請呂代理台長能夠 體認。
徐秋華代理總經理說明:
去年初,社會期待臺語台能盡快成立,但重新建置頻道需要耗費許 多人力與時間,因為公視 2 台是現成的頻道,一直缺乏經費,此為 最迅速的方式。在本會全力支持下,運用有限之專案預算,始能於 籌備半年後,即完成開台作業。
可以說本會未將臺語台當作外人看待,而是以旗下一個頻道來經營,
但經過一年多的運作,因組織位階不明確,同仁的想像各自不同,
造成跨部門溝通困難。在董事會通過《臺語頻道組織規程》後,已 釐清定位,相關問題可重作討論。
有鑑於臺語台現階段受到人事及資本門之預算限制,與客台條件不 同,本會視臺語台為組織一份子,樂於分享資源,如運用本會資本 門經費採購硬體,協助臺語台電腦設備汰換等。如果未來臺語台設 立法源完備,預算規模改變,如同過往原民台一般,相關規範可隨 時因應調整。
呂東熹代理台長說明:
臺語台是以公視 2 台向 NCC 申請,原本即隸屬公視,文化部以專案 補助公視,相關作業皆依公視的公文流程進行。誠如徐代理總經理 所言,會內同仁為何產生混淆,是因為有些部分比照客台採計價方 式,像是一個外部單位,例如副控錄影作業招標、主控外聘人力、
網管費用、電話線遷移等,皆由臺語台業務費支應;此外,辦公室 不收租金、節目互惠使用等方面,又類似內部組織,實際運作情況 有些許複雜。而外界機構對於臺語台定位之認知,亦有所不同。
陳郁秀董事長:
(一)這正是本人所說的矛盾之處,客台為客委會委託公視辦理製播 業務,有完整行政與會計程序,但臺語台沒有,兩者無法比擬,
對外亦解釋不清。總之,眼前最迫切的是,臺語頻道能有設置 法源,獲得穩定的預算。文化部以社發預算專案補助,需要每 年申請,是不穩定的經費來源。
(二)外界以為臺語頻道設置之相關配套措施皆已到位,其實離自主 營運之目標,仍有一段差距;自臺語台成立之日起,即應著手 進行設置條例草案研擬及立法遊說等工作,此事已刻不容緩,
不宜再延宕。
黃銘輝監事:
《公共媒體法》涵括面向廣,立法阻力自然增高,假設該法最終未 能完成立法,臺語台又將如何自處?請台長切莫再對外表示,臺語 台之設立法源為《國家語言發展法》,因為該法第 13 條第二項規 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 得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兩者相較,《國家語言發展法》之規定只是一個綱領性質的抽象宣 示,不若《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中,已經明確要求政府編 列客台預算交由公視辦理,客台的預算來源明顯穩固許多。
建議臺語台盡速研擬《台語頻道設置條例》相關草案,積極遊說立 委,亦即不能只期待《公共媒體法》通過,就如同 NCC 當初有意制 訂《數位匯流法》,因為牽一髮動全身,立法過程阻礙重重,只得 先從《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等單行法嘗試推動,必 須採取配套與單一分進合擊策略,否則可能有兩頭落空的風險。
臺語台之組織定位,實不宜長時間採權宜措施,此刻必須加緊腳步,
因為不穩定因素存在組織內部,終非長久之計。
呂東熹代理台長說明:
並非臺語台單方面認定,研擬設置條例就足夠完備,因為許多民間 團體認為,即使條例通過後,仍有必要推動成立台語委員會,比照 客家委員會之模式,但這涉及政治結構問題,且關係著臺語台未來 的發展,仍須審慎評估其中之利弊得失。
陳郁秀董事長:
這是兩回事。臺語台不著手規劃與推動,外界的批評都落在董事會 身上,如果《公共媒體法》立法進度始終停滯不前,臺語台仍應作 其他打算,必須主動提出論述與行動方案。
馮小非董事:
依黃監事的說法,臺語台一直沒有法源依據,並非如呂代理台長所 想像,已具有法源,只是預算來源的問題。其實臺語台是由一個概 略的《國家語言發展法》所保障,缺乏類似客台,具備明確的條例 與規範。代理台長所提的台語委員會,是另外一項更大的工程,目 前所討論的範圍,只落在搭建一座小橋;坦白說,這並非公視的責
任,因為在一種臨時又倉促的狀況下,公視像是保母般孵育臺語台 成長,但是茁壯到一個程度,卻發現橋樑尚未完工,還是需要透過 臺語台自身的努力去克服困難,這亦是董事會殷切的期盼。事到如 今,實在無法再拖延,因為等待的時間已過久,希望自即日起,臺 語台立刻採取行動,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相關進度。
黃銘輝監事:
再強調一次,此刻已無法等待台語委員會的成立,《國家語言發展 法》之主管機關即為文化部,依第 13 條第二項「得設立國家語言 廣播、電視專屬頻道」規定,請臺語台盡快透過文化部,設法草擬
《臺語台設置條例》,即便是暫行條例亦無妨,這確是目前首要之 務。
羅慧雯董事:
贊同朝此方向進行,本屆董事自上任之初,即認為《公共媒體法》
會順利通過,且有微觀調整之版本,可解決《公共電視法》有關董 監事選任門檻的問題;但此時如果再抱持樂觀心態,恐怕數十年過 後,都還不知結果為何。請臺語台即刻展開行動,如此才能盡速達 成法源完備及穩定預算的目標。
決議為:
(一)本案修正條文如下,餘照案通過:
1.第 4.1.1 條「本會應以專業、多元之原則組成遴選委員會,
進行遴選事宜。」
2.第 4.1.2 條「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本會董事會推 薦董事及相關專業人士組成,本會代表三人,由董事長擔任 主席。」
(二)目前臺語頻道之組織規程及台長遴選辦法之訂定,係使臺語頻 道有相關規範可依循,達到第一階段法制化之目的。在現階段 規劃上,多僅依照公廣集團現有資源運用及執行作業方式予 以落實。
(三)未來臺語頻道應盡速盤整,重新規劃內部資源配置,並爭取外 部資源挹注,達到提升組織運作及位階至能充分發揮族群頻 道功能之地位。
(四)在現有預算框架下,相關辦法之訂定,乃為權宜之計,以利業 務遵循。下屆董事會成立後,請臺語頻道盡速提出專案規劃報 告,俾利進行組織規程、台長遴選辦法等之修正。
二、通過客台張壯謀台長年終考評。
三、通過陳郁秀董事長之年終考核等第為優等。
本日會議有一項「臨時動議」:
一.針對臺語台外聘主播陳情案之後續處理。
決議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依據本會《受理檢舉及申訴案 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者」
之規定,無異議通過本案不予受理。
本日會議於下午 4 時 40 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