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專科警員班第 28 期正期學生組招生簡章
一、奉 內政部警政署 98 年 6 月 3 日警署教字第 0980102767 號函核定辦理。
二、報名書表每份工本費 50 元,請逕向各縣市警察局、消防局購買,或向本校員生消 費合作社購買或函購。函購時請在郵寄信封左上角註明「購買招生報名書表」( 請 用小額匯票,受款人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及附中式大型回郵信 封乙個貼足郵資,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逕寄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一五三號 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收。
三、語音查榜電話:請參閱簡章第 7 頁。
四、本校招生專用查詢網址:http://www.tpa.edu.tw 五、本校招生專用查詢電話:(02)22396161、22396363
(02)22308512~4 轉 2046~2050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日 期 98 年 6 月 26 日-7 月 6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日 期 98 年 7 月 16 日
初 ( 筆 ) 試 地 點 上 網
公 布 及 登 報 公 告 日 期 98 年 7 月 23 日
初 ( 筆 ) 試 日 期 98 年 8 月 2 日
初 ( 筆 ) 試 放 榜 日 期 98 年 8 月 20 日
寄 發 初 ( 筆 ) 試 成 績 單
及 複 試 入 學 通 知 單 98 年 8 月 24 日
電 腦 語 音 查 榜 日 期 98 年 8 月 20 日-8 月 26 日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98 年 8 月 25 日-8 月 28 日
複 試 及 註 冊 入 學 日 期 98 年 9 月 15 日-16 日
(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辦理複試)
複試複審及最後一次遞補日期 98 年 9 月 22 日
目 錄
壹、 報名日期……… 1
貳、 報名地點……… 1
參、 招生名額……… 1
肆、 報考資格……… 1
伍、 報考限制……… 3
陸、 報名手續……… 3
柒、 特殊專長考生……… 5
捌、 特種身分考生……… 5
玖、 考試科目、日期及地點……… 6
一、 初試(筆試) ………6
二、 複試(含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等各項標準)……… 8
壹拾、 註冊入學……… 11
壹拾壹、 教育期限………11
壹拾貳、 修業期間待遇福利與賠償規定………11
壹拾參、 畢業後分發任職………11
壹拾肆、 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12
壹拾伍、 兵役規定………12
壹拾陸、 注意事項………13
附錄 一、 各科簡介……… ………13
二、 行政警察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14
三、 新生入學考試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15
四、 複試體格檢查指定受檢醫院……… 18
五、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20
六、 高中職以上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21
七、 入學志願書格式……… 25
八、 入學保證書書格式……… 26
附表 一、 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 27
二、 複查初試(筆試)成績申請表……… 29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第 28 期正期學生組招生簡章
壹、 報名日期:自 98 年 6 月 26 日起至 98 年 7 月 6 日止。(採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貳、 報名地點:本校(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一五三號)。
參、 招生名額:
名 額
組別 科 別
男 生 女 生 合 計 備 考
甲組 消 防 安 全 科 360 40 40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360 名、女 生 40 名,合計 400 名。
乙組 行 政 警 察 科 432 48 48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432 名、女 生 48 名,合計 480 名(內含特殊專長男、
女考生,合計錄取至多 10 名)。
合 計 792 88 880
本校辦理警察教育,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消防署核定招生名額培育警察、消 防人員,男女性別名額係由上列機關依據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七條但書規定,考 量因畢業後之工作性質屬警察、消防外勤 人員,而在性別名額作區隔;惟本校教育 含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 上並無性別差別待遇。
考生僅能依上表甲、乙組選擇其中一組報考,不得同時報考兩組。
肆、 報考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在 25 歲以下(即中華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 以後出生),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學歷符合下 列規定者: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各類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 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並 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五、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六、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 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七、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
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 書者。
八、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請 檢附合法翻譯社中文翻譯本)
九、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十、 凡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 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 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 (含空中 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
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 資,持有退伍證件者。
(六) 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 者。
(七) 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之乙、丙等(或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八)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程度及格證明書 者。
(九)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 書者。
(十) 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1、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 士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2、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
者。3、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結業證明者。
(十一) 曾在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修畢日間部二年級第二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 第二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因故失學兩學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 明書(肄業證明書無效)及成績單者。
(十二) 曾在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修畢日間部三年級第一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 第一學期課程,因故失學一學年,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肄業證明 書無效)及成績單者。
(十三) 曾在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日間部三年級第二學期肄業或夜間部四年級 第二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三年級第二學期或四年級第二學期修 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十四)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 文件者。
十一、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肄業,具有學歷資格十之(十一)、(十二)
及(十三)情形者,得比照是項規定辦理。
附註:1、高中(職)二年級在學生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四年級在學生,均不得以 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2、高中(職)休學學生,不得持「休學證明書」當作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伍、 報考限制:
一、 具有下列身分者,不得報考:
(一) 現役軍人。(98 年 9 月 14 日(含)以前退伍者,請附中校以上主官證明正本 代替退伍令,得暫准予報名,入學時須補驗退伍令正本;惟報名時未取得退 伍令,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六條規 定,不得享加分優待)
(二) 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品操勒令退學或撤銷學籍者。
二、 凡大陸及民國 86 年 7 月 1 日以後香港來台、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以後澳門來 台者,必須在台設籍滿 8 年(含)以上,始得報考。
三、 入學前如發現其兵役、年齡、學歷證件或其他報考條件不符者,取消入學資格,
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則予勒令退學。
陸、 報名手續:
一、 繳交費用:合計 947 元 (報名費 937 元、劃撥手續費 10 元),繳交報名費使 用報名表所附存款單,繳費後請經辦郵局在繳費欄蓋上繳費郵戳。
二、 一律通訊報名,考生報名時,應檢附下列證件,依序用迴紋針夾牢,以報名書 表所附報名專用信封,掛號郵寄本校辦理報名:
(一) 准考證:請填寫考生姓名,貼上最近一個月內二寸脫帽半身正面(黑白、彩 色均可)相片。
(二) 報名表:報名表組(科)別、筆試地點(台北考區或高雄考區)、是否適用特 種考生或特殊考生加分等請正確選擇,報名表寄出後不得請求更改。若因考 生自己之疏失致影響考生權益者不得異議。各欄以正楷詳細填寫,戶籍地址 及通訊地址,務請分開詳細填寫,並貼上最近一個月內二寸脫帽半身正面相 片(須與准考證相同),再黏貼身分證影印本。
(三)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書影本一份。五專、高中、高職應屆畢業生得以學 生證正反面影本代替(註冊章五專應蓋至五年級第二學期,高中【職】應蓋 至三年級第二學期)或由學校出具應屆畢業生證明書。大學、二專在學學生 或應屆畢業生,以高中職畢業資格應考者,得以現在就讀學校學生證影印本 代替高中(職)畢業證書,俟複試時檢驗高中職學歷證件正本,屆時若不符 報考學歷資格者,不得參加複試或註冊入學。
(四) 已服畢兵役考生附退伍令影本一份。(現役軍人於 98 年 9 月 14 日【含】以 前退伍者,請附中校以上主官證明正本代替退伍令)
(五) 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適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 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如附錄五)者,應加繳本校具特殊專長考生甄試 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書請向本校訓導處教練組索取或在本校網站訓導處 教練組網頁下載)。
(六) 特種身分考生證明文件影本。(另詳閱第捌點、有關各種特種身分考生之相 關規定)
(七) 報名專用回件信封二個:供寄發准考證及成績單使用,請自行寫妥姓名、詳 細正確收件地址(免貼郵票),字體請勿潦草,否則因地址不詳無法送達時,
考生自行負責。
三、 凡報名書表經寄達本校收件後,一律不得申請退件及退費。
四、 報名費退費規定:報名資格不符且可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由本校於報名期 間結束後,統一辦理退還已劃撥之報名費(扣除郵資、手續費,退還 907 元)。 未能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如報名費劃撥後未報名或報名費重覆劃撥者),
應自筆試日起三個月內,由考生主動檢附郵局劃撥收據或已蓋繳費郵戳之報名 表正本(影印本不採),向本校申請退費,逾期未申請者,由本校繳交公庫,
考生不得異議。
五、 考生報名後,於筆試日前 10 日,仍未收到准考證者,請主動向本校教務處查 詢(電話刊載於封面)。逾期未查詢者,視為已收到。
柒、 特殊專長考生:
一、 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適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 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者(如附錄五),依據該辦法經招生考試合格及專長技 術測驗,乙組行政警察科男、女生合計擇優錄取至多十名。
二、 甄試特殊專長考生,報名時應繳交本校具特殊專長考生甄試申請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捌、 特種身分考生:
一、 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 本一份,並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載(原住民之養子女於收 養前不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以本項身分報考),以及「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 力證明」影本。上列影印本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始得享有下列加分及降低身 高標準之優待,但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一) 原住民身分者,男生身高降至 163 公分以上;女生身高降至 158 公分以上。
(二) 筆試分數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總 分百分之三十五;因本項加分而達最低錄取分數者,錄取比例合計每年不超 出招生名額百分之一點五;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 名錄取。分發時與一般考生相同。
二、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驗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影印本,得依教 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享受加分優待,
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驗或追認。申請加分優待經錄取之考生,無論已否註 冊入學,嗣後報名其他學校,不得再享受加分之優待。前已在其他學校加分錄 取者,亦不得再於報名本校時以退伍軍人身分加分。
三、 因公殉職(不含因公死亡)警察(消防)人員之子女,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及因公殉職員警(含消防)原服務單位出具因公殉職證明文 件一份,得享有下列降低錄取分數優待,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一) 筆試分數降低錄取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二) 因降低錄取標準百分之二十五而達最低錄取分數者,錄取比例每年不超出招 生名額之百分之一;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分發時與一般考生相同。
四、 如同時具有前列第柒、特殊專長身分以及第捌、特種身分,或同時具有兩種以 上特種身分者,應於報名時,由考生自行於報名表內選擇一種身分計算成績;
若報名表上有兩種以上選擇時,由試務單位逕依 1.因公殉職員警子女 2.原住 民 3.特殊專長 4.退伍軍人之順序決定加分種類,考生不得異議。
玖、 考試科目(分初試與複試)、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筆試):
(一) 筆試科目:
1、 甲組(消防安全科):國文(含作文佔 40%)、物理、化學、甲組數學、英文 五科。
2、 乙組(行政警察科):國文(含作文佔 40%)、中外歷史、中外地理、乙組數 學、英文五科。
(二) 筆試日期:民國 98 年 8 月 2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下午 5 時 20 分。
上 午 下 午 時
科 間 目
日期 08:40
08:50
∣ 10:30
11:00
∣ 12:00
13:10
13:20 ∣ 14:20
14:50 ∣ 15:50
16:20 ∣ 17:20
8 月 2 日
(星期日)
入
場
國
︵甲、乙組︶ 文 物 理
︵甲組︶ 中外歷史︵乙組︶ 入 場
化
學
︵甲組︶ 中外地理︵乙組︶ 數
︵甲、乙組︶ 學 英
︵甲、乙組︶ 文
附註:
1、 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本年度應屆畢業 生適用)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 課本內容為限。
2、 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 擇題兩類。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倒扣該題分數四分之一。多重 選擇題每題五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 扣,五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一個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 兩個或兩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3、 請攜帶2B鉛筆、橡皮擦及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應試。
(三) 筆試地點:分台北考區及高雄考區各數個考場同時舉行,各考區筆試地點查 詢電話:1、台北考區(台北市)電話:(02)22300763(本校訓導處)。2、
高雄考區(高雄市)電話:(07)272837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訓練科)。各 考區均安排數個考場(學校)考試,詳細地點登載於本校網站及 98 年 7 月 23 日之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 (因報紙版面不易尋找,請儘量上 本校網站查詢),考試前一天下午在各考場公布試場座次。高雄考區考生對 筆試地點如有疑義,由本校專線電話(02)22300763 統一答覆。
(四) 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特殊專長技術測驗之時間地點,
另行通知。考生經通知後,必須準時到達測試地點參加測試,逾時或不到者,
以棄權論。
(五) 初試(筆試)成績計算:
1、 甲組:國文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一五○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 百分之二十五計分,各以一二五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一百分為滿分。
2、 乙組:國文、英文各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一五○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 一百分為滿分。
(六) 初試(筆試)合格標準:
1、 考生按筆試各科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 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組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 分者優先;乙組依序以中外歷史、中外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
2、 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臺灣警察 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者(如附 錄五)。
3、 甲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六十分以上者,或 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 科分數高低,後百分之五十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零分者不計)。
4、 乙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六十分以上者,均 不予錄取。
(七) 初試(筆試)合格放榜日期:預定民國 98 年 8 月 20 日。除在本校正門前公 布初試(筆試)合格考生榜單外,並在本校網站公布榜單及成績查詢服務。
初試放榜後,合格考生(含正、備取生)另於 98 年 8 月 24 日以雙掛號個別 郵寄成績單及複試報到通知單,通知至本校參加複試;未達初試(筆試)合 格標準考生僅寄發成績單。並自初試放榜日起一星期內(98 年 8 月 20 日至 8 月 26 日止),提供語音查榜服務。初試(筆試)合格考生於放榜六日後,
若未接到本校複試通知單時,請即向本校教務處查詢(電話刊載於封面)。
逾期未查詢者,視為已收到通知。
(八) 初試(筆試)合格放榜語音查榜電話:
1、 台北、桃園、新竹、苗栗、花蓮、宜蘭、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
台南、澎湖、高雄(東沙及南沙)、屏東、台東(綠島及蘭嶼)、金門等地區,
請撥 412-1111 或 412-6666,接通後請按服務碼7#。
2、 馬祖、烏坵等地區,請撥(02 或 04 或 07)412-1111 或 412-6666,接通後 請按服務碼7#。
3、 國內行動電話,請撥(02 或 04 或 07)412-1111 或 412-6666,接通後請按 服務碼7#。
4、 國外地區請撥 886-(2 或 4 或 7)-412-1111 或 886-(2 或 4 或 7)-412-6666,
接通後請按服務碼7#。
5、 國內地區亦可跨區撥(02 或 04 或 07)412-1111 或 412-6666,接通後請按 服務碼7#。
(九) 初試(筆試)試題或答案疑義及成績複查之申請程序:
1、 考生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應自本校上網公布(預定 98 年 8 月 5 日公布)之次日起三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本校招生考試試 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准考證影印本及疑義相關佐 證資料,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 限。考生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請 者,不予受理。
2、 考生複查初試(筆試)成績者,請於 98 年 8 月 25 日至 8 月 28 日止(以郵 戳為憑),以書面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並附成績單原件或影本及貼足 郵資之回件信封(自行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掛號郵寄向本校提出申請,
逾期或未按規定方式申請均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且不 得要求重新評閱或複印試卷。
二、 複試:
(一) 複試日期:民國 98 年 9 月 15 日至 16 日(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另行通知 辦理)。
(二) 複試地點:本校中正堂。
(三) 初試合格考生應於複試日之前(至少前 10 至 12 日以上),請攜帶本校寄發 之「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至附錄四表列之其中任何一所指定受檢醫院接 受體格檢查(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
(四) 初試合格考生應按照本校複試通知單規定之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學歷證 件、退伍令(已役生)正本及各指定受檢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檢查表(限複 試日前 90 天內有效)、特種身分考生證件正本等各項規定證件與物品報到,
並參加複試(複試當天辦理體能測驗、口試、審查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 檢查表。身家調查部分,由本校另洽請相關單位辦理)。未攜帶各項規定證 件與物品報到或逾期者,取消複試資格。
(五) 複試項目及標準:
1、 體能測驗合格標準:
(1) 兩手手指健全,能伸曲握自如。
(2) 兩手手臂健全,能伸曲自如,伸臂繞環正常。
(3) 兩腿健全,立正姿勢兩膝能靠攏併齊蹲下起立正常。
(4) 兩腳腳趾健全,腳掌正常原地起跳自如。
(5) 全身各部無紋身或刺青者。
(6) 負重:男生負重 40 公斤連續行走 20 公尺,女生負重 30 公斤連續行走 20 公尺。
(7) 立定跳遠:男生須跳 190 公分,女生須跳 130 公分。
(8) 伏地挺身:男生一分鐘內至少須作 15 下。仰臥起坐:女生一分鐘內至 少作 9 下。
2、 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 儀容欠端正者(包括痳面、有缺陷或頸部以上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 或疤痕、胎記超過二公分以上者)。
(2) 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3) 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4) 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3、 體格檢查標準:
(1)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項 目 標 準 說 明
身 高 男性未達 165.0 公分(赤足)。女性未達 160.0 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 163.0 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 158.0 公分(赤足)。
身體質量指 數(BMI)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 18.0 或超過 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 17.0 或超過 26.
0。※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 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視 力 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 0.2 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血 壓 收縮壓超過 150 毫米水銀柱或未達 100 毫米水銀柱。舒張壓超過 90 毫米水銀 柱或未達 60 毫米水銀柱者。
辨 色 力 色盲、色弱或辨色力異常者。
聽 力 耳聾或重聽者
心 血 管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
肺部及胸部
X光檢查 胸 部 X 光 檢 查 異 常 , 肺 結 核 經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 梅毒、愛滋病
血清檢查 缺 梅 毒 、 愛 滋 病 血 清 檢 查 者 。 肝功能檢查
(GOT、GPT)
肝 功 能 指 數 超 過 正 常 值 兩 倍 以 上 者 。 ※ 肝 功 能 檢 查 ( GOT、GPT) 報 告 , 須 請 醫 院 註 記 正 常 範 圍 。
其 他
其 他 重 症 疾 病 , 無 法 治 癒 , 致 不 堪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者 。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者 。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 因 公 共 防 治 需 求 , 需 隔 離 治 療 者 。
備 註
1.胸部X光、梅毒血清、愛滋病血淸及B型肝炎,檢查時間約需 10 至 14 個工 作天。請初試合格考生接獲複試通知後,儘早至指定醫院接受體格檢查。
2.凡初試合格考生,未依規定至本校指定之醫院檢查、檢查項目未完成、缺醫 師章、缺檢查日期及缺檢查結果者,均以不合格論。
(2) 複試當天未繳驗本校「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複試。若 因故未受檢或檢查項目不完全者,視同不合格。
(3) 複試當天本校體檢組工作人員對考生身高、體重有質疑時,以複試當 日現場重測為準。
4、 身家調查: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 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初試錄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 曾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2) 有犯罪嫌疑經司(軍)法機關起訴,或因情節重大,經司法警察機關 移送,尚在偵查、審理中者。
(3) 經司(軍)法機關羈押、收容,或發布通緝、協尋中,或經警察機關 通報要案(緊急)查尋、查緝,尚未結案、歸案者。
(4) 曾經受少年保護處分者。
(5) 曾經認定為流氓者。
(6) 最近三年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拘留確定,或符合該法第二十 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之加重處罰之紀錄,情節重大者。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耗弱,或曾患有精神病或癲癇症者。
(8) 曾在警察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服務受免職、或懲戒處分記過以上、或 因品操受行政處分一次記壹大過以上者。
(9) 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 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撤銷學籍者。
(10) 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經申請核准來臺設籍定居,於各校畢業分發時,
合計未滿十年者。
(11)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者。
(六) 複試合格標準: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身家調查等其中有一項不合格 者,不予錄取。
(七) 複試結果申請複審:
1、 身家調查不合格考生,本校另以書面通知考生知照,考生如有異議,得自 接獲書面通知日起三日內,提出複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複試當天,對於複試項目(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口試)不合格考生,本 校當場以書面通知考生知照,對於複試結果有疑義者,均得就不合格項目 於複審日期到校接受重行審查。
3、 複審日期:98 年 9 月 22 日,考生應於複審當日親自到場並攜帶證明文件(如 指定醫院複檢之體檢表等)由本校就複試不合格項目重行審查。
4、 有關複試項目疑問洽詢專線:
(1) 體能測驗-訓導處教練組。(02-22300702)
(2) 體格檢查-醫務室。(02-22308272)
(3) 身家調查-訓導處輔導組。(02-22301043)
(4) 口試-訓導處訓育組。(02-22300763)
壹拾、 註冊入學:
一、 正取生:
(一) 複試合格正取考生,於複試當日(98 年 9 月 15 日或 9 月 16 日)註冊入學住 校接受教育,凡複試未到、複試不合格或逾時者,取消入學資格。
(二) 複試不合格經申請複審合格者,於複審當日(98 年 9 月 22 日)辦理註冊入學 住校接受教育。
二、 備取生:
(一) 複試合格備取考生,於複試當日視正取生報到缺額,依初試名次順序辦理遞 補,註冊入學住校接受教育。凡複試未到、複試不合格或逾時者,取消入學 資格。若複試當日未能遞補者,應先行返家,由本校視缺額情形通知遞補。
若至複審當日仍無缺額則無法辦理遞補。
(二) 複試不合格經申請複審合格者,於複審當日(98 年 9 月 22 日)視新生缺額情 形依初試名次順序辦理遞補,註冊入學住校接受教育。若無缺額則無法辦理 遞補。
(三) 各科錄取之備取生,依名次視缺額遞補至 9 月 22 日止。經本校通知遞補註 冊入學,未按規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 入學後如因各種因素放棄就讀者,事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入學。
壹拾壹、 教育期限:
二學年,分四學期實施。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 學士學位證書。
壹拾貳、 修業期間待遇福利與賠償規定:
一、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 定,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津貼係指生活津貼,由本校按規定編列 預算核實發給。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一) 自動退學者。
(二) 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者。
(三) 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撤銷學籍者。
壹拾參、 畢業後分發任職:
一、 甲組(消防安全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 試各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分發各消防機關任職。
二、 乙組(行政警察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 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三、 分發任職以後之待遇福利依中央警政、消防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四、 畢業當年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分發任職人員,凡畢業成績 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符合「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之規定者,得參加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甄選(試)入學深造。
五、 分發任職以後服務成績優良,符合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及研究所之入 學考試資格者,得參加該系班及研究所之入學考試再深造。
前列各科畢業生,在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 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壹拾肆、 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 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規定:
一、 本校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為四年。(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前項 服務年限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第二條第三 項)
二、 本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 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服務年限四年)之限制。(第二條 第四項)
三、 本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 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無力賠償或無法追繳者,由保證人賠償。
(第四條)
四、 本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如附錄七格式) ,並由保證人填具 入學保證書 (如附錄八格式) 各一份,送學校保存。(第七條)
壹拾伍、 兵役規定:
一、 考生報名後收受徵集令時,於徵集入營前,得憑准考證向鄉(鎮、市、區)公 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至本校停止註冊之日止。
二、 於本校接受養成教育期間退學或經撤銷學籍者,由本校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三、 本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畢業之年,由本校冊報主管機關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於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後,納入列管。
前項人員,在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 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四、 大專院校畢業再就讀本校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依據內政部 92 年 1 月 2 日台內役字第 0910081158 號函同意准予辦理緩徵。
壹拾陸、 注意事項:
一、 考生請詳閱前列各項限制及標準,若有未符合資格或未達標準者,請勿報名。
二、 依據本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入學考試舞弊,
於入校後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
三、 筆試當天考生攜帶至試場之物品或行李,請自行妥慎保管,切勿攜帶貴重物 品,以免遺失。
四、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來襲必需延期舉行時,本校於前一日晚間十一時前或當日上 午六時三十分前經由警察廣播電台及電視台統一播報。
五、 本考試如有考試成績疑義或招生簡章規定未盡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 之。
附錄一 各科簡介
一、 消防安全科簡介
消防安全科主要在培育訓練消防基層人員,因此教育方針,除基礎之法學科目外,
著重於消防預防與救災工作,及所有消防專業知識與救災技能。課程內容包括消防法 規、火災學、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機械、緊急救護、消防化學、消防水力學、消防勤務 與戰技等理論與實務之研習;而對於人文關懷及尊重生命的涵養有自然科學概論、音 樂、美術、戲劇欣賞等課程。在兩年養成教育中,培養學生基本之消防執法能力、各種 災害之防救能力,以及各項業務之執勤能力,並輔導參加警察特考,及鼓勵取得國家考 試消防設備師、士証照。最後養成教育是使學生具有強健之體魄,高超之技能成為允文 允武之社會公共安全維護者。
二、 行政警察科簡介
當前社會急遽變化,一切以民意為依歸,警察人員的角色轉變,倘若無法依循時代 的脈動,隨時掌控最新資訊,恐將無法滿足民眾對警察服務品質的要求。行政警察科專 責培訓基層警察人員,從事行政警察工作。教育目標著重在行政警察實務之傳習、警察 法令之精研、警察執法能力之歷練、以及良好執法態度與完善執勤技巧的養成。因此,
教育方針除基礎警察專業科目外,特別重視警察專業知識與技能的研習,諸如警察法 規、警察勤務、警察實務、警察學、擒拿、柔道等,如此理論與實務結合之探討,俾使 同學畢業後術德兼備,方可充分提供服務,藉以融洽警民關係,促進社會安全,成為才 學俱佳的現代化警察。
附錄二 行政警察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行政警察科畢業男女學生,經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一律分發 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家戶訪 查、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
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一) 個別執行家戶訪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並經指派晝夜輪替執行巡邏、
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共同勤務。
(二) 個別執行地區探訪、流氓輔導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並共同執行查捕逃 犯、取締流氓與不良幫派組合、檢肅槍械與煙毒、檢肅竊盜等犯罪偵防工作。
(三) 執行交通指揮、交通稽查及取締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交通事故處理等 交通執法工作。
(四) 從事聚眾活動處理、臨時支援重大治安事件處理或支援各警察局外勤等治安 維護工作。
(五) 從事不良少年列管、少年輔導活動、校園安全巡查、少年犯罪宣導及中輟生 協尋、協尋通報等工作。
(六) 從事協尋迷童、迷婦、棄嬰、處理精神異常婦女、保護婦幼安全、防治家庭 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等工作。
二、 警察人員係以服務的精神從事工作,必要時,輔以干涉、取締及逮捕等強制作 為,以達成警察任務。因此,必須面對不理性民眾的挑釁及攻擊行為,更須冒 著生命危險與歹徒格鬥,進行逮捕工作,隨時可能處於不確定安全的危險情境 中,歡迎肯犠牲奉獻、接受挑戰及富正義感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
附錄三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奉內政部警政署 91 年 1 月 24 日警署教字第 0910017627 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為辦理新生入學考試,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
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之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 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之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提請 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不得有任何無故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之行為,初犯者扣減其該科原始 成績五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 其考試資格。
五、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十五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 者,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六、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 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七、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 案,經警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 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 關個人之醫療器材,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九、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或任職機關服務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
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後應即申請補發,
下一節考試前仍未依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十、考生應按編定之座位號碼入座,並在開始作答前先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 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 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互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不在編定之試場 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一、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 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 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經 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
十二、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 時,得請考生配合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提 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三、考生作答時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不得篡改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 碼及條碼,違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無故污損、破壞卷卡(含掣去答 案卷彌封角)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 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原始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
十四、考生應依照「答案卡畫記注意事項」之規定以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答 案卡不得以修正液(帶)修正,應用橡皮擦擦拭清潔,若未遵守上列規定,以致 光學閱讀機無法正確閱讀部分,以零分計算。
十五、國文科作文答案卷,限用黑色、藍色原子筆、鋼筆或毛筆(不得使用鉛筆),由左 至右橫式書寫,並加標點符號,違者分別扣減該科答案卷原始成績五分。
十六、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 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七、考生在考試進行中,未得監試人員許可,擅自移動座位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五分。
十八、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 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
十九、考生一經離座,應即繳交答案卷及答案卡,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 原始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十、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原 始成績五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原始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扣 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
廿一、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 場外,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廿二、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 讀答案,經勸阻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
廿三、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吸菸、隨地吐痰、拋棄紙屑或嚼食檳榔,違者扣減其該科 原始成績五分;經勸阻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廿四、考生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 到場補考,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廿五、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其該科、卷、卡之成績分別至零 分為限。
廿六、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 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廿七、凡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機關或學校依規定處理。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98 年度招生考試複試體檢指定醫院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常德街 1 號 (02)2312-3456 台北榮民總醫院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201 號 (02)2871-2121 三軍總醫院 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2 段 325 號 (02)8792-3311 台北馬偕紀念醫院及淡水分院 台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92 號 (02)25433535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台北市士林區文昌路 95 號 (02)28332211 國泰綜合醫院 台北巿仁愛路四段 280 號 (02)27082121 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 台北縣板橋市南雅南路二段 21 號 (02)89667000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11 號 (02)2930-7930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台北市大同區鄭州路 145 號 (02)2552-3234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台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 (02)2835-3456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0 號 (02)2709-3600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台北市南港區同德路 87 號 (02)2786-1288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 台北市中山區中華路 2 段 33 號 (02)2388-9595 國軍松山總醫院 台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02)2764-2151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台北縣新莊市思源路 127 號 (02)2276-5566 臺北縣立醫院 台北縣三重市中山路 2 號 02)29829111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基隆市信二路 268 號 (02)2429-2525 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 宜蘭市新民路 152 號 (039)325-192 行政院國軍退會蘇澳榮民醫院 宜蘭縣蘇澳鎮蘇濱路一段 301 號 03)9905106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員山榮民醫院 宜蘭縣員山鄉榮光路 386 號 03)9222141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桃園縣龜山鄉復興街 5 號 (03)3281200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桃園市中山路 1492 號 (03)369-9721 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路 168 號 (03)479-9595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桃園榮民醫院 桃園市成功路 3 段 100 號 (03)338-4889 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 新竹市經國路 1 段 442 巷 25 號 (03)532-6151 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 新竹縣竹東鎮至善路 52 號 03)5943248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 747 號 (037)261-920 私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台中市育德路 2 號 (04)22052121 台中榮民總醫院 台中市西屯區中港路 3 段 160 號 (04)2359-2525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 110 號 04)24739595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 1 段 199 號 (04)2229-4411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台中縣豐原市安康路 100 號 (04)2527-1180 國軍台中總醫院 台中縣太平市中山路 2 段 348 號 (04)2393-4191 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 南投市復興路 478 號 (049)223-1150
附錄四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98 年度招生考試複試體檢指定醫院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彰化市南校街 135 號 (04)7277984 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彰化縣埔心鄉中正路 2 段 80 號 (04)829-8686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斗六院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79 號 (05)532-3911 行政院退輔會嘉義榮民醫院 嘉義市西區世賢路 2 段 600 號 (05)235-9630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嘉義市西區北港路 312 號 (05)2319090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南市北區勝利路 138 號 (06)235-3535 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 台南市中區中山路 125 號 (06)220-0055 台南市立醫院 台南市崇德路 670 號 (06)260-9926 高雄榮民總醫院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 386 號 (07)342-2121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高雄市十全力一路 100 號 (07)3110590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高雄縣烏松鄉大埤路 123 號 (07)7317123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 976 號 (07)555-2565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大同院區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 68 號 (07)261-8131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4 號 (07)966-9111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 482 號 (07)803-6783 國軍左營總醫院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 553 號 (07)581-7121 國軍高雄總醫院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 2 號 (07)749-8951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 屏東市自由路 270 號 (08)736-3011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龍泉榮民醫院 屏東縣內埔鄉昭勝路安平 1 巷 1 號 (08)7704115~8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台東市五權街 1 號 (089)324-112 花蓮慈濟綜合醫院 花蓮市中央路 3 段 707 號 (03)8561825 國軍花蓮總醫院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 163 號 (03)826-2519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 2 號 (082)332546 連江縣立醫院 馬祖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 217 號 (083)623991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 90 號 (06)9211116 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 10 號 06)9261151 附註:
本校指定醫院共 60 家,請初試合格考生務必攜帶本校所寄發之「招生複試體格 檢查表」至本校指定醫院接受體格檢查,體檢表上所列項目需全部完成。其中胸 部 X 光、梅毒血清(VDRL)、愛滋病血清(HIV)、及 B 型肝炎檢查(醫院檢查報告 一般需 10-14 工作天),並取得報告證明書。凡未依規定至本校指定之醫院檢查、
檢查項目未完成者、缺關防、缺醫師章、缺檢查日期或缺檢查結果者,均不予錄 取。
附錄五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內政部 92 年 1 月 15 日台內警字第 0920075065 號令頒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 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入學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具柔道專長:應具柔道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得全國性以 上柔道比賽前三名。
二、具空氣槍射擊專長: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 為該項目A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具跆拳道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得全 國性以上跆拳道比賽前三名。
前項報考人員繳交相關之證件及資料,由本校設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第三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 格及專長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 數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至多十名,並包含於各該年度招生名額內。
第四條 前條專長技術測驗之評審,由本校分別聘請具柔道、射擊與跆拳道專長 之國家級裁判三人至五人及公正人士二人組成評審小組,依中華民國體 育總會比賽競技規則審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臺北市 150 私立大同高中 223 私立醒吾高中 266 私立二信高中 100 國立師大附中 151 私立稻江護家 224 私立穀保家商 267 私立培德工家 101 市立第一女中 153 私立華岡藝校 225 私立聖心女中 276 市立安樂高中 102 市立建國高中 155 私立達人女中 226 私立徐匯高中 277 市立暖暖高中 103 市立中山女中 156 市立南港高工 227 私立及人高中
104 市立景美女中 157 市立士林高商 228 私立東海高中 宜蘭縣
105 市立成功高中 158 市立木柵高工 229 私立中華高中 270 國立宜蘭高中 106 市立復興高中 159 市立內湖高工 230 私立莊敬工家 271 國立蘭陽女中 107 市立中正高中 160 市立明倫高中 231 私立光仁高中 272 國立宜蘭高商 108 市立內湖高中 161 市立華江高中 232 私立恆毅高中 273 私立中道高中 109 市立松山高中 162 市立陽明高中 233 私立崇義高中 274 私立慧燈高中 110 市立大同高中 163 市立永春高中 234 縣立永平高中 275 縣立南澳高中 111 市立松山家商 164 市立和平高中 235 私立金陵女中 280 國立羅東高工 112 市立大安高工 165 市立西松高中 236 私立樹人家商 281 國立蘇澳海事 113 市立松山工農 166 市立大理高中 237 私立辭修高中 282 國立頭城家商 114 市立成淵高中 167 市立啟明學校 238 私立能仁家商 283 國立羅東高中 115 國立政大附中 169 市立大直高中 239 私立豫章工商 284 國立羅東高商 116 私立衛理女中 170 市立萬芳高中 240 私立開明工商
117 私立華興高中 171 市立百齡高中 241 私立復興商工 桃園縣
118 私立景文高中 172 市立南港高中 242 私立智光商工 287 國立中壢高中 119 私立再興高中 173 市立麗山高中 243 縣立明德高中 288 國立楊梅高中 120 私立大誠高中 174 市立啟聰學校 244 私立清傳高商 289 國立武陵高中 121 私立延平高中 175 市立育成高中 246 縣立樹林高中 291 國立桃園高中 122 私立祐德高中 176 市立中崙高中 247 私立中華商海 293 縣立平鎮高中 123 私立滬江高中 177 市立南湖高中 248 私立南山高中 294 私立大華高中 124 私立強恕高中 989 國立臺灣戲曲專科學校 249 縣立雙溪高中 295 國立內壢高中 125 私立靜修女中 250 縣立金山高中 296 縣立永豐高中 126 私立方濟高中 臺北縣 251 縣立清水高中 297 縣立南崁高中 127 私立薇閣高中 168 縣立鶯歌工商 252 縣立三民高中 304 國立陽明高中 128 私立惇敘工商 200 國立華僑高中 253 縣立海山高中 306 國立中壢家商 129 私立文德女中 204 國立三重高中 254 縣立秀峰高中 317 國立中壢高商 130 私立泰北高中 205 國立新莊高中 257 縣立三重高中 320 國立桃園農工
131 私立開平餐飲學校 206 國立板橋高中 258 縣立錦和高中 321 國立龍潭農工
133 私立東方工商 207 國立泰山高中 259 縣立安康高中 334 私立振聲高中 134 私立中興高中 208 國立新店高中 264 縣立石碇高中 335 私立治平高中 135 私立喬治工商 209 國立中和高中 268 國立林口高中 336 私立泉僑高中 136 私立東山高中 210 國立瑞芳高工 337 私立復旦高中 142 私立十信高中 215 國立海山高工 基隆市 338 私立光啟高中 143 私立協和工商 216 國立三重商工 255 國立基隆高中 341 私立方曙工家 144 私立開南商工 217 國立淡水商工 256 國立基隆女中 351 私立成功工商 145 私立志仁家商 218 私立格致高中 260 國立基隆商工 353 私立永平工商 146 私立金甌女中 219 私立南強工商 261 國立基隆海事 354 私立新興高中 147 私立稻江高商 220 私立竹林高中 262 私立聖心高中 355 私立清華高中 148 私立育達家商 221 私立淡江高中 263 私立光隆家商 356 私立大興高中 149 私立立人高中 222 私立崇光女中 265 市立中山高中 357 私立至善高中
附錄六 高中職以上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364 私立啟英高中 臺中縣市 447 私立光華高工 652 國立北港高中 365 私立六和高中 400 國立臺中一中 654 國立斗六高中 367 私立育達高中 401 國立臺中二中 南投縣 660 國立土庫商工 402 國立臺中女中 500 國立南投高中 661 國立北港農工 新竹縣市 403 國立清水高中 501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中 662 國立斗六家商 292 國立科學園區實驗高中 404 國立豐原高中 502 國立竹山高中 663 國立虎尾農工 300 國立新竹高中 405 國立大甲高中 503 國立中興高中 664 縣立麥寮高中 301 國立新竹女中 406 國立文華高中 504 私立三育高中 665 縣立斗南高中 302 國立竹東高中 407 縣立新社高中 505 私立五育高中 666 私立文生高中 305 國立竹北高中 408 縣立長億高中 506 國立仁愛高農 668 私立正心高中 309 市立成德高中 409 市立西苑高中 507 國立草屯商工 669 私立永年高中 310 市立香山高中 410 市立忠明高中 508 國立南投高商 670 私立揚子高中 311 縣立湖口高中 411 國立臺中高農 509 國立埔里高工 675 私立巨人高中 315 國立新竹高工 412 國立臺中家商 510 國立水里商工 676 私立大成商工 316 國立新竹高商 413 國立臺中高工 511 私立同德家商 677 私立大德工商 319 國立關西高中 415 國立豐原高商 514 縣立旭光高中 680 私立義峰高中 329 市立建功高中 416 國立大甲高工 515私立弘明實驗高中 681 私立福智高中 330 私立光復高中 417 國立沙鹿高工
331 私立磐石高中 418 國立東勢高工 彰化縣 嘉義縣市 332 私立曙光女中 419 國立霧峰農工 512國立彰化師大附屬高工 600 國立嘉義高中 333 私立義民高中 421 市立惠文高中 513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601 國立嘉義女中 342 私立仰德高中 422 國立大里高中 521 國立彰化高中 602 國立民雄農工 350 私立忠信高中 423 縣立中港高中 522 國立員林高中 603 國立東石高中 360 私立東泰高中 424 縣立后綜高中 523 國立彰化女中 605 國立嘉義高工 361 私立世界高中 425 私立明道高中 524 國立員林家商 606 國立華南高商 363 私立內思高工 426 私立明台高中 525 國立永靖高工 607 國立嘉義高商 427 私立大明高中 526 國立北斗家商 608 國立嘉義家職 苗栗縣 428 私立宜寧高中 527 國立鹿港高中 610 私立大同高商 303 國立竹南高中 429 私立曉明女中 528 國立崇實高工 611 私立萬能工商
307 國立卓蘭實驗高中 430 私立衛道高中 529 縣立二林高中 612 縣立竹崎高中
308 國立苗栗高中 431 私立青年高中 530 國立二林工商 615 私立協同高中 312 縣立興華高中 432 私立立人高中 531 國立彰化高商 616 私立同濟高中 313 縣立苑裡高中 433 私立弘文高中 532 國立秀水高工 617 私立東吳工家 314 國立苑裡高中 434 私立慈明高中 533 國立員林農工 618 私立興華高中 318 國立苗栗高商 435 私立華盛頓高中 534 私立達德商工 619 私立宏仁女中 322 國立苗栗農工 436 私立嘉陽高中 535 私立大慶商工 620 私立輔仁高中 323 國立大湖農工 437 縣立大里高中 536 私立正德高中 621 私立嘉華高中 324 私立建臺高中 438 私立常春藤高中 540 私立精誠高中 622 私立仁義高中
325 私立全人實驗高中 440 私立明德女中 542 私立文興高中 626 私立協志高中
339 私立大成高中 441 私立玉山高中 543 國立溪湖高中 627 私立立仁高中 340 私立君毅高中 442 私立嶺東高中 544國立彰化藝術高中 628 私立弘德工商 358 私立育民工家 443 私立僑泰高中 629 國立新港藝術高中
359 私立龍德家商 444 私立新民高中 雲林縣
362 私立中興商工 445 私立致用高中 650 國立西螺農工 臺南縣市
446 私立東海大學附中 651 國立虎尾高中 700 國立臺南一中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701 國立臺南女中 760 私立華濟永安高中 827 私立高美醫專 941 國立花蓮高工 702 國立臺南二中 761 私立慈濟高中 829 私立普門高中 942 國立花蓮高商 703 國立家齊女中 833 縣立林園高中 947 國立光復商工 704 國立新營高中 高雄市 835 私立華德工家 949 縣立體育實驗高中
705 國立後壁高中 800 國立高雄師大附中 836 私立高旗工家 950 私立四維高中 706 國立善化高中 801 市立高雄高中 840 私立立德商工 951 私立海星高中 707 國立玉井工商 802 市立高雄女中 841 私立旗美商工 956 私立國光商工 708 國立北門高中 803 市立左營高中 842 私立高英工商 957 私立中華工商 709 國立曾文農工 804 市立前鎮高中 843 私立中山工商 958 私立慈濟大學附屬高中 710 國立新化高中 805 市立高雄高商 845 私立高苑工商
711 國立新豐高中 806 市立高雄高工 849 私立正義高中 臺東縣
712 縣立大灣高中 807 市立中正高工 850 縣立仁武高中 933 國立臺東高中 713 縣立永仁高中 808 市立海青工商 851 縣立路竹高中 934 國立臺東女中 715 國立新化高工 809 市立中山高中 852 縣立文山高中 935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中
716 國立北門農工 810 市立小港高中 854 縣立福誠高中 936 縣立蘭嶼高中 718 國立曾文家商 811 市立新莊高中 855 縣立六龜高中 943 國立臺東高商 719 國立臺南海事 816 市立三民家商 858私立義大國際高中 944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720 國立白河商工 821 私立樹德家商 991 中正預校 945 國立關山工商 721 國立新營高工 822 國立中山大學附中 946 國立成功商業水產
722 國立臺南高商 823 私立復華高中 屏東縣 952 私立育仁高中 723 國立臺南高工 824 私立立志中學 900 國立屏東女中 955 私立公東高工
724 國立臺南大學附中 825 私立道明高中 901 國立屏東高中
728 市立土城高中 826 私立明誠高中 902 國立潮州高中 澎湖縣
729 市立南寧高中 828 私立中華藝校 903 國立恆春工商 770 國立馬公高中 730 私立瀛海高中 830 市立瑞祥高中 904 縣立大同高中 771 國立澎湖海事高職
731 私立聖功女中 831 市立中正高中 905 國立屏北高中
732 私立長榮高中 832 市立三民高中 906 國立東港海事 金門縣
734 私立德光女中 834 市立鼓山高中 907 國立佳冬高農 780 國立金門高中 735 私立崑山高中 837 私立大榮高中 908 國立內埔農工 781 國立金門農工 736 私立長榮女中 838 私立三信家商 909 國立屏東高工
737 私立光華女中 839 私立國際商工 910 縣立枋寮高中 連江縣
738 私立黎明高中 846 私立高鳳工家 912 私立新基高中 790 國立馬祖高中 739 私立南光高中 847 私立育英醫專 913 私立陸興高中
740 私立興國高中 853 市立新興高中 914 私立美和高中 其他 741 私立明達高中 857 市立楠梓高中 915 縣立來義高中 960 國立大學 742 私立港明高中 916 私立日新工商 961 私立大學 743 私立鳳和高中 高雄縣 917 私立華洲工家 962 國立技術學院(四技) 750 私立六信高中 812 國立鳳山高中 918 私立民生家商 963 私立技術學院(四技)
751 私立慈幼工商 813 國立鳳新高中 920 私立屏榮高中 964 二年制專科學校
752 私立南英商工 814 國立旗美高中 966 軍事校院 753 私立陽明工商 815 國立岡山高中 花蓮縣 992 高普考或三四等特考及格
754 私立新榮高中 817 國立岡山農工 930 國立花蓮高中 993 五年制專科學校
755 私立天仁工商 818 國立旗山農工 931 國立花蓮女中 997 海外學校 757 私立育德工家 819 國立鳳山商工 932 國立玉里高中 998 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758 私立亞洲餐旅學校 820 私立樂育高中 940 國立花蓮高農 999 漏列學校或其他
附錄七
入 學 志 願 書 (格 式)
期 科 隊 號
此致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學生: (簽章)謹具
永久通訊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學生 謹願獻身警察事業,就學本校,當潛心向學,服從命 令,遵守紀律,以盡學生本分,畢業後並願遵守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 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規定事項,在警察 機關(或委託代訓機關)連續服務至少滿四年,否則願依尚未服務期 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所填志願屬實。
附錄八
入 學 保 證 書
(格式)期 科 隊 號 本人茲承諾學生 就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負連帶賠償其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1. 於警專修業期間有自動退學、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違反校規或 重大過失而被撤銷學籍等情形者。
2. 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
3. 畢業後經分發職務,在服務年限內離職、免職、或經撤職者。
依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 辦法第 5 條規定,賠償費用項目內容如下:生活津貼、主副食費、服裝費、
書籍費、見學費及實習費;其計算標準,依在學期間實際領用金額,並按 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算(附註 1)。
本人及學生本人業已詳閱本保證書及附註條款全部文字,同意以本保 證書作為本人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間之行政契約,並同意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之規定,自願接受執行,不為給付時,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得以本契 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如有爭訟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 致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學 生: (簽名、蓋章)身分證字號: 謹具 戶籍地址: 民國 98 年 月 日
附註:1、本校 97 年畢業生(專 25 期)在學期間教育費用總額為新台幣 39 萬 5,572 元,
僅供參考,實際賠償金額應依學生本人在學期間實際領用金額定之。
2、連帶保證人願與學生本人連帶負擔全部給付之責任。
承辦對保員警職名章: 戶籍地轄區派出所對保圓戳章: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生年月日 職 業 住 址 蓋 章
連保人⑴
學生家長 或監護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生年月日 服 務 機 關 住 址 蓋 章
委任以上 之公務員
商舗負責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店 名營利事業登記
證 字 號商 店 地 址 店 章
舖 保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生年月日 職 業 住 址 蓋 章
連保人⑵
︻三
者擇一︼
確具賠償 能力者
說明
1、每名學生均需經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連帶保證。【如連保人⑴】
2、 每名學生均需經「委任以上之公務人員」或「舖保」或「確具賠償能力者」
擇一連帶保證【如連保人⑵】。連帶保證人為公務人員,應檢附服務機關之服 務證明;連帶保證人為舖保者,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確具賠償能 力者具保,應檢附相當之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權狀影本(市值 40 萬以上)、 動產或年收入新台幣 40 萬元以上之證明等。
3、 本表填妥後需經連帶保證人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對保。
附表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考試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
考生姓名: (簽章) 准考證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 行動電話:
*本申請表填註說明詳下頁
考試組別: 考試科別: 考試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 使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單選題: □A □B □C □D
多重選擇題:□A □B □C □D □E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請…沿…虛…線…撕…下…或…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