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唐、明以前的兵制回顧 (參照孫金銘:《中國兵制史》)
(1)周代
《周官‧大司馬》: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 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 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
《漢書.刑法志》:
「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藏干戈,教以文德,而猶立司馬之官,設六 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 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有稅有賦,稅 以足食,賦以足兵。故四井為邑,四邑為邱,邱十六井也。有戎馬一匹,牛三頭。
四邱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為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 十二人。干戈備具,是謂乘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
邑居園囿、衢道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 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 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是謂萬乘之主。戎馬車徒,干戈素具。」
《通考》卷 149,兵考 1:
「孫子曰:興師十萬,日費千金,內外騷動,怠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
結論:周之兵制田法入於理想,反映漢儒之法制道德,其現實狀況成疑,卻為後 世復古典範。諸如:
一井之田,8 家耕之→ 64 萬井之田,512 萬家 (a) 家之一夫,512 萬夫
(b) 7 家奉一夫,73 萬餘
(2a)春秋
齊:分全國 21 鄉,工商之鄉 6,士鄉 15,士鄉服役,工商之鄉免。依戶口而定 軍隊之編組。
行政(在家):軌(5 家)→里(50 家) →連(200 家)→鄉(2,000 家)→五鄉(10,000 家) 軍事(在軍):伍(5 人)→小戎(50 人)→卒(200 人)→旅(2,000 人)→軍(10,000 人)
:士有 15 鄉,得三軍。公將一軍為中軍,國子高子各將一軍為左右軍。凡三 軍教士三萬人,車八百乘
晉:秦晉韓原之戰(僖公 15 年,前 645 年)後,以五黨為州,州二千五百家,一家 起五人,合萬二千五百人一軍。
:僖公 27 年(公元前 633 年),作三軍(中軍、上軍、下軍),分將、佐。
:城濮之戰(公元前 632 年),晉車 700 乘(杜注:52,500 人)
楚:宣公 12 年(前 597 年),三軍為正軍(中軍、左軍、右軍)、二廣為親軍(左廣 15 乘,右廣 15 乘),游闕以為游兵。
秦:穆公作三軍,遂霸西戎。殽之役(僖公 23 年,前 627),三帥而車三百乘。
:「三軍,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壯男之軍,使盛 食勵兵,陣而待敵。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而待令,客至作土以為險阻及耕 格阱發梁撤屋。給從從之,不給而熯之,使客無得以助攻備。老弱之軍,使 牧牛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獲其壯男女之食。」《商君書》,兵 守第 12)
(2b)戰國
秦:商鞅承管仲之制,廢井田,開阡陌,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 31 縣。
置編什五之制(5 家為伍,10 家為什),大率百人則 50 人為農,50 人習戰。
人皆勇於公戰,帶甲百萬,車千乘,騎萬匹。
燕:帶軍數十萬,車 700 乘,騎 6,000 匹。
魏:最強時期,武卒 20 萬,蒼頭 20 萬,廝徒 10 萬,車 600 乘,騎 5000 匹。
:以五人為伍,十人為什,五十人為屬,百人為閭,有伯長,千人之將,萬人 之將,左右將軍及大將軍。
韓:帶甲 30 萬,宜陽一縣,材士 10 萬。
齊:臨淄之中 7 萬戶,每戶 3 男,已 21 萬兵。
結論:
春秋戰國諸侯爭雄,各制兵種,打破周代封建,惟建軍經驗與作戰方式相似,成 長期兵力的虛耗戰。
井田破壞→募兵→募兵不足→強行徵發、謫徙兵、奴隸兵
長平之役:秦盡發國中年十五者,悉詣長平;魏軍救之,有父子、兄弟俱在軍中 者,亦有獨子從竄者。(《史記.信陵君列傳》)
(3)秦代
中央:三公之太尉主管全國軍事(丞相理全國政務,御史大夫監察全國官吏) 其下設(a)中尉,掌徼循京師,警備盜賊;(b)衛尉,掌宮門衛屯兵;(c)中 護軍,領軍史,以分掌禁兵,典選武;(d)前後左右將軍,以備征伐。
地方:分全國 36 郡,郡有郡守以管政治,有郡尉佐郡守典武職。
郡之下為縣,縣有令長(萬戶上、下),並設縣丞,佐令長管民事;縣尉一 至二名,管軍事。
縣之下設鄉(三老)、亭(亭長)、里(里魁);百家為里,十里為亭,十亭為鄉。
義務兵制:
「凡民年二十三,附之疇官,給郡縣一月而更謂更卒,復給中都官一歲謂正卒,
復屯邊一歲謂戍卒。」(《文獻通考》卷 149,兵考 1)
結論:
徵兵於民,義務服役,本為善法。惟法苛政繁,役民過甚,十二年間迄未小休,
招致反效。
北築長城三十萬,南戍五嶺五十萬,阿房、驪山之役七十萬。
兵力不足→先發弛刑之類→次發賈人之類→次發治獄不直者之類→次以隱宮徒 刑者→次以嘗有市籍者,又具父母、大父母有市籍者→黑門之左,一切發之,是 謂閭左之戍→秦二世立,復調材士 5 萬人,以衛咸陽。
古代封建小國,四境相距最遠三四日,每冬農隙,為貴族封君服力役三日,往返 不過旬日;以會稽戍漁陽,往返數月,嚴定「更代失期當斬」酷法,遂有陳勝、
吳廣起義。
(4)漢代
三大類型:(a)禁衛軍、(b)內地軍---郡國兵、(c)邊防軍---屯田兵
(a) 禁衛軍:南北二軍,共約 7 萬人。
南軍:兵衛 (衛尉主之,掌宮門禁衛,宮中徼巡諸事。其下屬官有衛司馬、衛 侯---主徼巡宿衛,有左右都侯---主巡宮中及天子有所收考,有公車 司馬---以受章奏及徵詣公車,有衛士令---以領衛士,有旅賁令--- 主衛士之驍勇者以備非常。)
→所有衛士,調郡國之正卒充之,一歲一更,迎送常二萬人
郎衛 (光祿勛主之,掌宮殿掖門戶。其下屬官,中郎有五官、左、右三 將,郎中分車、戶、騎三將,仍有左右,而期門、羽林,亦皆有將。)
→吏二千石以上之子弟,明經、考廉、射策甲科,博士弟子高第,皆 可應選,分屬中郎、郎中等將,歲時科第其行能而進退之。
→東漢中興,以五官、左、右、虎賁郎將,併將中郎、侍郎、郎中,而 廢車、戶、騎三將。
北軍:由中尉主之(武帝時改稱執金吾),維護京師治安,戒備水火非常之事,常 以緹騎二百巡京師,與南軍相表裏。其下有宮司馬、都侯之屬---督捕奸盜。
→其兵多調自三輔之正卒,服役一年,而三輔都尉所屬者,亦歸其統率。
→武帝用兵四夷,發中尉之卒,遠擊南粵;又為準備北伐匈奴,創置七校;
募知胡事者為胡騎,知越事者為越騎,取中尉屬官之中壘為校尉,凡八 校尉,各掌兵約 700 人。
光武中興,南北軍之設立如故,略有裁併。
北軍:併胡騎於長水,併虎賁於射擊,省中壘校尉,而代以中侯,以監五營。
南軍:光祿勛省車戶騎三將,羽林令都尉省虎賁及術士一丞。
→其時南北軍不過四萬人
→又以幽冀并州兵光復有功,於黎陽別立軍營,領兵衛常千人,以竭者監之,號 黎陽兵;其後又以扶風都尉鄉部在雍縣,以防涼州近羗入侵三輔,故立雍營。
靈帝五年,黃巾亂起,發四方兵,講武於平樂觀,遂置西園八校:
→以小黃門蹇碩為上軍校尉,袁紹為中軍校尉,鮑鴻為下軍校尉,曹操為典軍校 尉,趙融為助軍左校尉,馮芳為助軍右校尉,淳于為右校尉,八校皆統於 碩。
兩漢皆設將軍,以掌征伐:
等級:大將軍→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 又有前後左右將軍及雜號將軍 內部:大將軍營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軍司馬一人(比千石)→部下有曲,
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屯,屯長一人(比二百石)
(其不置校尉之部,但設軍司馬一人以領之,又有軍假司馬、假候,以為副 貳。別營領屬,則為別部司馬。)
(b)郡國兵:漢京師兵不常外出,戰鬥主力以郡國兵,即內地兵任之。
「高祖命天下郡國選引闕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立秋後 講肄課試,各有員數,平地用車騎,山阻用材官,水泉用樓船,三者之兵種,各 隨其地勢所宜。」(《漢官儀》及《文獻通考》卷 156,兵考 8)
材官:巴蜀三河頴川諸郡 車騎:上郡北地隴西諸郡 樓船:廬江潯陽會稽諸郡
→全國軍隊,以郡為單位,由地方長官分區訓練,故太守之任甚重。
「常以九月,太守都郡令長丞尉會都,試材官騎馳戰陣,課殿最,水處為樓船,
亦習戰陣行船。」(見漢舊儀)
內地之郡:以太守為長官,都尉佐太守典武職甲卒。
(王國:有相、中尉,職比太守、都尉,其兵為天子所有,不得擅用。
侯國:其相秩比天子令丞,其兵屬之於郡。)
邊境之郡:邊境之太守,將萬騎,行障塞,治亭徼,置長史司馬侯千人,屯衛邊 民,不以從征。又募民遷徙塞下,為之備田具,築室屋,免其家不輸 賦,不給衛士材官。以令徙奸滑吏民於邊,以捍寇虜。
→自征伐之餘,夷狄衰耗,於是即其歸附者,處之塞外為屬國,置屬國都尉領之,
以備藩衛,從征伐。而西域有都護,車師有戊己校尉,監護諸國,屯田置糓,
以絕匈奴與羗之交通。
→東漢以降,郡國之兵,廢置無常。光武建武六年,詔罷郡國都尉,並職太守,
故太守有郡將之稱。七年罷天下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及軍假吏,悉還民伍,惟更 賦於故。九年省關中都尉。二十三年罷諸邊郡亭侯吏卒,而郡國之兵不練,邊 防遂弛緩。
(c)屯田兵:漢之邊防軍,即屯田兵。
「胡人擾亂邊境,備塞卒少,則入侵。不救則邊民絕望而降敵,救之才到而胡又 引去。聚而不罷,為費甚大。罷之,則胡復入。如此連年,則中國貧苦,而民不 安矣。陛下幸憂邊境,發卒治塞,甚大惠也。然令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不 知胡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備之,以便為之高壘深塹,中周虎落。
先為室屋,具田器,乃寡罪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不作,募民之欲往者,皆賜高 爵,復其家,予冬夏衣食,能自給而止。」(《前漢書.晁錯傳》)
「武帝元鼎元年(前 116 年)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 官田、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漢書.食貨志》)
「孝武征四夷,闢西域,自敦煌西至鹽澤,往往起亭,而輪臺渠犂,皆有田卒數 百人,置使者校尉領護。」(見《漢書.西域傳》)
「始元二年(前 85 年)冬發習射戰士,詣朔方,調故將吏,屯田張掖郡。」(《漢 書.昭帝紀》)
宣帝神爵元年(前 61 年),西羌楊玉叛,將軍趙充國將兵擊之,上疏曰:「羌虜故 田及公田,民所未墾,約二千頃以上。臣願罷騎兵,留步兵,分屯要害處,浚溝 渠,治湟隁,人二十畝,益積蓄,省大費。」(《漢書.趙充國傳》)
漢制兵民不分:凡男子年 23 至 56,皆有服兵役義務。
更卒:民年二十始傅為更卒,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地方徭役也。如修道路、造
橋梁、築城郭、濬溝渠等。自二十起至五十六止,每歲輪值一月。正身服 役者謂之「卒更」,貧者應僱更錢,月二千,謂之「踐更」。
正卒:「民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水處為樓船。」(漢舊 儀注) (衛士乃京師之禁衛兵,為南軍主要成員;郡國材官、騎士、樓船,
為常備兵之守力。兩年期滿退歸田里,遇有軍事需要,須隨時應徵,自二 十三起至五十六免。)
戍卒:又名徭戍,為國家之邊防軍。全國人民皆應戍邊三日。又不自戍者,出錢 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
正常兵役以外,三種特別服役之法:
募兵:武帝用兵四夷,增設八校尉,以習知胡越之人充之,是為募兵之始。
東漢郡國材官騎士,一切罷遣,地方有事,輒臨時召募。
選募:武帝天漢四年(前 97 年),發勇敢之士出朔方,李陵將勇敢五千人,在酒 泉張掖教射以備胡。昭帝始元元年(前 86 年),募吏民及發犍者為蜀郡「奔 命」,擊益州。
發謫徒:如所謂七科謫,惡少年,亡命,馳刑,皆以之充兵役。
武帝時募天下之犯死罪者擊朝鮮,發郡國惡少年數萬人,期至貳師取善 馬,發天下七科謫出朔方。明帝永平八年,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罪 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
結論:漢初寓兵於農之法廢,而郡國轉無可恃之兵,其後又募為陷陣,召為積射 御從。名號愈多,而兵制愈亂。漢中葉以後,外戚專政,有大司馬大將軍 輔政之制,中朝外朝漸分,三公備員而已,中央政治失其重心。東漢以後,
地方州牧坐大之勢漸成。
(5) 魏晉
曹操:迎漢獻帝於許昌,自為大將軍,又任丞相,於相府設武衛營,以代替天子 之禁衛軍,挾天子以令諸侯,兼併群雄。
以任峻為典農中郎將,初募民屯田許下,次遍及各州郡,以恢復地方元氣。
民屯之制:
「自遭荒亂,率乏糧穀,諸軍並起,無終歲之計。飢則寇掠,飽則棄餘。瓦解流 離,無敵自破者,不可勝數。袁紹之在河北,軍人仰食桑椹,袁術在江淮,取給 蒲嬴,民多相食,州里蕭條。(曹)公曰:『夫定國之術,在於強兵足食。秦人以 急農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是歲乃募民屯田許下,得
穀百萬斛。於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穀,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兼併群賊,
克平天下。」(《三國志》引《魏書.武帝紀》)
屯田戶口:為國家之佃戶,專以農桑為業,無其他賦役。
給地標準:「依人授牛,依牛授田。」人多者多授牛,牛多者多授田。
收租標準:先行定額制 (依年歲之豐歉,定適當之租額,依照牛頭之多寡納租),
次改行分益制 (依每年實際數量,按一定比例繳納)。
「大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言田者,與官中分。」
(《晉書.食貨志》)
軍屯之制:
魏亦大規模實行軍屯。其時三國鼎立,在淮水流域以南,與吳對立,在隴西南一 帶,與蜀對立。故軍屯多集中於此等區域。司馬懿鎮關中,曾上表請佃上邽、京 兆、天水、安南等地;鄧艾亦建議在淮水流域,大興屯田。
曹丕:中央軍
魏文帝受禪,擴充禁軍,又增置中壘營。改漢以來五校營兵,聯合武衛、
中壘、五校之兵,總稱為中軍,以領軍將軍主之,資淺者次為中護軍。中 領軍統城內之兵,以備宿衛為主,略當於漢之南軍;中護軍統城外之兵,
兼任征戍,略當於漢之北軍。
又於中央置大將軍,都督中外諸軍,位在太尉之上。
(是時有中左右前軍,亦在中軍之列,如以左將軍于禁統兵救曹仁於襄陽) 地方軍
以州郡武備空虛,黃初三年(222 年)復令州郡典兵,置都督諸州軍事,或 領剌史。又設四鎮將軍之號,以率外軍征伐。(外軍者,對中軍而言,亦 中央直轄之軍,分駐於外者。)
至於宗室諸王之兵,不過老弱二百人,微不足道。
水軍
黃初年間,為欲伐吳,帝以舟師自譙循渦入准,遂至廣陵故城,臨江觀兵,
吳人固守,不得入江。
明帝:景初元年(237)公孫淵自立為燕王,詔青、幽、兗、冀四州,作大海船伐 遼東,於是水軍不僅以江淮流域為主,可以及於北方各州。
司馬懿:嘉平元年(249 年)發動政變,殺爽專政,內削弱曹氏之宿衛兵,外削弱 州郡之鎮兵,集強兵於京師,仍留中軍舊稱,盡為司馬氏之親信充任。
募兵、家兵與降兵:
曹操初起兵,對董卓,以召募之兵為主。其時人民為求自衛,宗族保聚,各地亦
產生家兵,例如曹洪將家兵數千人,任峻收賓客數百人,任城呂虔將家兵為曹防 守陸湖,譙縣許褚集合少年宗族數千家,稱雄於淮水及汝水流域,後皆歸附曹氏,
為曹操兵源之一部。(參閱《魏志》各本傳)
例如在濟北收編黃巾降卒三十餘萬,男女百餘萬口,擇其精銳者,為青州兵。呂 虔領泰山郡太守,收袁紹之中郎將郭祖、公孫犢等黨羽,簡其精壯者為泰山兵。
外族兵:
漢武帝已用外族兵,北軍之越騎、胡騎、長水諸校尉,所掌者皆胡、越騎,以後 循而未改。中平中,曾發匈奴單于之子於夫羅率兵助漢。至曹操則用烏丸之兵,
從事征討。
「建安十一年(206 年)太祖自征蹋頓於柳城,臨陣斬蹋頓首,死者遍野…其餘遺 迸皆降。及幽州,并州、柔所統烏丸萬餘落,悉從其族居中國。帥從其侯王大人 種眾與征伐。由是三郡烏丸,為天下名騎。」(《魏志.烏丸傳》)
蜀、吳軍制:
建安二十四年,劉備為漢中王,始制五軍---以關羽為前將軍,張飛為右將軍,馬 超為左將軍,黃中為後將軍,是為蜀軍之基礎。(《蜀志》關張馬黃傳) 又召募 蜀兵,且有水兵、部曲兵、外族兵等名目。
吳亦設五軍,兵有解煩、敢死、車下虎士、丹陽青巾、交州義士、武射等名。以 長江為天塹,沿江要地,如西陵、陸口、武昌、柴桑、濡須口、南徐等地,皆置 兵員駐守。常作大船,可載兵士三千餘人,赤壁之戰,水師居破曹第一功。如蜀 之制,有部曲兵和外族兵。因仿魏之屯田,三國時期之戶口遂分為普通戶、屯田 戶和軍戶。
晉代:
中軍:晉初宿衛之兵,有七軍(左衛、右衛、前軍、後軍、左軍、右軍、驍騎--- 皆有將軍,由中領軍總統之,宿衛宮禁為主)、五校(長騎、越騎、步兵、
長水、射聲----各領千兵為營,典宿衛,皆在城中)、翊軍(由翊軍校尉,領 益梁二州兵)、積弩、積射(將軍各領二千五百兵,亦典宿衛)等營,合稱中 軍。
(其城外諸軍,則中護軍統之,而領軍、護軍,又各領營兵,其中以左右二衛最 為重要。司馬昭為魏相國,於相府置中衛軍,至司馬炎受禪,改中衛為左右二衛,
各設將軍,領營兵,擔任宮廷禁衛,遂衍成三十六軍之眾。)
郡國兵:魏黃初年間恢復州郡典兵,外鎮之權轉重。司馬氏一反曹魏所為,削弱 州郡之兵,大封同姓之國。
「武帝懲魏氏孤立,大封同姓,大國三軍,兵五千人,次國二軍,兵三
千人,小國一軍,兵千五百人。」(《通考》卷 151 兵考)
及惠帝永寧以後,盜賊群起,州郡無備,天下遂大亂。其後刺史復領軍 民,州郡愈重。
北府兵:元帝南渡,雖有大將軍、都督、四征、四鎮、四平之號。然以士卒質素 低劣,僅荊江上游鎮兵稍可用,為對應北方崛起的苻堅,謝玄鎮廣陵時,
選募精銳為北府兵,遂建淝水之捷。
募兵與強徵:
南渡以後,召募復被採用。在北方游擊之祖逖,率原有部曲親黨,並另召募士兵。
武帝伐吳,以強制手段,徵發民兵,詔諸士家二丁或三丁取一,四丁取二,以後 遂引以為例。懐帝永嘉中,發徐州良人為兵,南渡以後,遵而未改;康帝時庾翼 欲北伐,亦發六州良民為兵。
結論:魏晉以來,國家分裂,中央必倚重軍事強人以持國,以召募親衛精兵強固 地盤。強宗豪族結合割據政權,兵種趨於浩繁,致有部曲及一地強兵出現,
歸依宗主軍人指揮。惟屯田之廣泛施行,暫緩國家的財困,可以養其盛兵 於一時,而不能復漢代全國軍事的舊貌。
(6)南北朝
南朝軍事:
鑒於晉之內輕外重,故復置五校三將官,增殿中將軍員二十人,東宮屯騎、步兵、
翊軍三校尉。同時,限制州郡置兵,不得超過二千,對於荊州上游強兵,詔諸王 居之。由是大州率加都督,州郡之權轉重。
召募與徵發:
宋:三國兩晉以來的世襲兵、部曲兵不足用,義熙三年(407)劉敬宣伐蜀,及對魏 用兵,多募天下弩手及馬步眾藝武力之士。而宋之調役,一如晉代之舊,元 嘉以來,王宏始議以十五至十六為半丁,十七為全丁。元嘉二十七年(450) 大舉伐魏,悉發青冀徐豫兗諸州民丁備戰。此外,並發謫兵、蠻兵充任。
齊:兵不改制,高帝蕭道成建國,廢諸王屯邸,任諸將私自募兵,「可斷眾寡」。
自宋明帝泰始以來,將帥各募部曲,屯聚京師,於准北所募者為常備軍,其 餘為外軍。又於高帝建元二年(480),令民間若有丁多而細口少者,悉戍守 無疑。魏每來伐,徐揚二州人丁,三人取兩,以此為率。
梁:梁武帝蕭衍曾破魏兵鍾離,復豫州失地,有中興之象,惟晚年崇佛,兵備廢 馳。其制多承齊,歷年對魏用兵及討侯景之亂,皆以募兵為主體。自元帝以 武陵王紀事,棄益州,失湘巴、荊揚,近民戶著籍者不滿三萬,所能徵發者 亦自有限。
陳:高帝陳霸先討侯景有功,其所憑籍,首在募兵,惟制度不立,兵備不修。宣 帝時,江州守長亦僅羈縻,不應徵發。鎮將屯討,悉仰禁兵。太建六年(574) 大增六騎游擊,七年大置雲旗義士,雖號步騎十萬,樓艦五百,僅足沿江防 守。禎明末年(589),徵兵吳會,而邊鎮遂虛,江州配兵,只得二千戒嚴京 師。加上後主荒淫怠政,隋師大至,江中無一鬥船,自恃據江之利,遂為隋 亡。
北朝兵制:
北魏:建國之初,全用鮮卑本族兵,登國十年後,兼用外族兵。分全國軍隊為中 軍、鎮軍二大系統,皆創始於道武帝。
城內之兵:總號禁衛軍,置都統長(領殿內之兵,直王宮)、幢將六人(有羽林幢將、
虎賁幢將、內都幢將等,以主三郎衛士,宿禁中)。
其後置衛將軍及左右衛、前左右後武衛等將軍,入則宿衛京師,出則 專守方面。置領軍典掌宿衛,凡內直禁中之羽林、虎賁等兵皆領之。
置統殿中尚書,以統殿中武士,殿中虎賁。其職一如昔日之都統長,
主直宿王宮。
又有五校(射聲、越騎、屯騎、步兵、長水),亦典宿衛禁旅。
此外,復增置宗子軍、助府、庶子、望士、騎官等廂,及東宮屯衛、
太子左右衛率、太子三校等,皆為城內之禁衛軍。
城外之兵:由護軍統領,分屬於東南西北四中郎將。孝靜帝武定七年(549),以 四郎將所轄兵數寡弱,奏請以東中郎將帶蒙陽郡,中郎將帶魯陽郡,
西中郎將帶恒農郡,北中郎將帶河內郡。
鎮軍之制:皇始元年(396)平中山,拓邊益急,乃分建懷朔、武川、撫冥、柔玄、
沃野六鎮,其後諸帝又陸續添置禦夷、河西、薄骨律等鎮。其鎮兵或 徵發中原強宗子弟,或國之肺腑,皆為鮮卑之貴族,寄為爪牙。
鎮有鎮將(分都大將、都將、大將、將等級別)、副將,統兵備禦,又 置長史、別將、軍主、城主、錄事等,分理眾務,其員多至八百餘人,
各鎮府戶,不同於秦漢以郡守、都尉軍民分治,初期純以軍事統治,
故府設帥,峻邊兵之格,令鎮人不得浮遊在外,少年不得從師,長者 不得遊宦,以武人選格為事,不使豫於清流。而士兵之家,徭役租賦 益重,生計日蹙,致有六鎮反叛。
東魏北齊:東魏承鮮卑傳統,行胡漢差別之二重兵制,以鮮卑人為軍隊之主體。
魏廢帝時(530)爾朱兆將并、泗、汾三州之六鎮人,由高歡統領,是 為東魏軍隊之骨幹。同時行軍民異籍之制,當兵者由軍府管轄。史載 董業為北齊長春府統軍,董嵩在北齊為開方府鷹揚郎將,皆為北齊有 府兵之明證。而北齊之府兵,乃繼承東魏者。
時胡人為兵,華人作農之界限,劃分甚嚴。繼因部眾寡少,遂選華人 之勇力絕倫者補充,向之部落兵制,逐漸消融。
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定制:「男子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 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已儼然漢代之義務兵制,胡人為兵,
華人種田之界限,自是不復存在。
西魏北周:宇文泰相西魏,用蘇綽意見,創府兵制,當日魏分東西,宇文氏所憑 籍之關中及其人力,遠在東魏高歡之下,惟有於保存鮮卑之傳統下,
吸取漢族文化,別立規模制度,以發展新生力量。(其精於周禮,建 議以復古為革新,遠紹周官大司馬之理,近採鮮卑傳統精神,以期改 變北族之部落兵制為府兵制。)
「籍六等之民 (民戶分九等、六等乃中等以上之家,凡有三丁者選材力一人),
擇魁健材力之士以充之。合為百府,每府一郎將主之,分屬二十四軍,開府各領 一軍,大將軍凡十二人,每一將軍,統領二開府,一柱國主二大將,將復加持節 都督以統焉。凡柱國六員,眾不滿五萬。」
府兵由各將領「自相統率,不編戶貫」。
府兵之任務,每月分兩番上下,「十五日上,則門欄陛戟,十五日下,則教旗習 戰,無他賦役,每兵唯辦刀弓一具,月簡閱之,甲槊弓弩,並資官給。」
至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為擴充兵員,「改諸軍軍士,並為侍官」,「募百姓充之,
除其縣籍,是後夏人半為兵矣。」
(參閱《北史》卷 60,《周書.文帝紀下》,《周書.武帝紀上》,《隋書.食貨志》)
武帝末年,特設司衛、司武統領宿衛,加強中央集權之權勢,使府兵直隸於君主。
司衛,即隋初左右衛之前身。又有武侯衛,即隋初之左右武侯,開隋代以衛統府 之先聲。
結論:南北朝強弱對併皆賴以兵力,南朝寒素軍人漸興,然得權後多趨因循,所 倚宗室不足以禦地方,軍事改革者且少。北朝從軍鎮征伐開始,體驗胡人 傳統與漢文化結合的軍政需要,無論東魏北齊,抑西魏北周,皆有其新法,
是以互為爭強,孕育隋唐府兵之制。